Contract
创新服务中心审核,温州市科技局负责审批,并经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通知入驻。
(三)协议签订:运营机构负责与拟入驻企业(项目)签订入驻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其中孵化项目累计入驻时间原则上不超 3 周年。
第🖂条 入驻管理
(一)入驻企业(项目)必须承诺遵守《温州(嘉定)科技创新园园区管理规定》、《温州(嘉定)科技创新园入驻机构管理细则》等相关管理规定。
(二)入驻企业(项目)在协议签订之日起 10 个自然日内启动入场装修事宜,逾期视同主动放弃;60 个自然日内完成装修事宜。逾期未启动装修工作,自运营机构函告通知书面送达之日起入驻协议即终止(如遇特殊情况,需书面申请审批)。
(三)入驻企业(项目)签订入驻协议后 3 个工作日内必须
缴纳入驻保证金 10000 元,用于入驻期间不可预计的公共财产损坏赔付及欠费行为防范。入驻协议终止并结清相关费用后,由运营机构无息退还。保证金在运营单位账户单独立账,不允许用于其他支出。收取的租金由运营机构核算后 5 个工作日内报温州市科技创新中心备案、核定后上交温州市科技局,再由温州市科技局统一上交温州市财政局。
(四)入驻企业(项目)有义务配合运营机构报送相关数据
(涉密数据除外)。
第六条 政策支持
(一)企业(项目)入驻给予免租金和物业费优惠,按研发
人员人均不超过 15 ㎡(建筑面积)的标准结合仪器设备数量合理确定入驻机构场地面积,每家企业(项目)入驻研发人员最低不少于 6 人(项目入驻孵化可放宽至 5 人),最高入驻面积不超
400 ㎡(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成本价收取租金及物业费,其中水电费及租用面积的二次装修费用自理。
(二)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同等享受《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xxx
〔2020〕13 号)等产业政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同等享受《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 40 条意见》(温委人
〔2020〕1 号)等温州市相应人才政策。
第七条 退出管理
(一)主动退出。入驻企业(项目)期满不再续驻的或因故要求提前解除入驻协议的,应提前 30 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向运营机构提出申请,报经温州市科技局同意。
(二)强制退出。入驻企业(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营机构报请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核定并经温州市科技局同意,有权单方解除入驻协议: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入驻企业(项目)应当按运营机构要求报送真实有效的研发投入、产值、税收、人才引入等统计报表,按需汇报项目实施进度情况,3 次不配合上报相关报表材料且发函后拒不整改的。或报送数据弄虚作假的;
3.入驻企业(项目)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的,入驻企业(项目)经营场所连续 15 个自然日处于空置或关
闭状态,且运营机构发函后 5 个自然日内无整改的;
4.拖欠水电费或其他相关费用超过 30 个自然日以上的。
(三)入驻企业(项目)在收到退出通知后,须在 10 个自
然日内腾空退出场所,逾期按每天每平方 2 元计收占有使用费。
(四)入驻企业(项目)退出时应腾空场所无条件恢复原状。腾空退出期限届满后遗留在现场的所有物品,视为主动放弃所有权,运营机构可以清除上述物品不负保管责任。
(五)强制退出的入驻企业(项目)两年内(含两年)不允许再次申请入驻。
第八条 绩效考核
(一)考核时间。运营机构负责当年对入驻企业(项目)按自然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其中,10 月份后入驻企业(项目)首个自然年内产出不纳入考核,运营机构负责从第二个自然年度开始对入驻企业(项目)开展绩效考核。连续入驻三年的企业,须对三年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考核档次。考核总分 100 分,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类,得分 60 分及以上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结果运用。企业入驻第一年考核不合格的,视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整改可以续签入驻协议;第二年核心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企业发展情况可以不予续签入驻协议;第三年综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入驻协议。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续签入驻协议,保留原优惠面积。
(四)结果报送。运营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及处理建议报温州市科技创新中心备案后提交温州市科技局。
第九条 x细则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起施行,由温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温州(嘉定)科技创新园
(企业研发机构)
入驻申请表
依托企业名称:联系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 | 依托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 ||||
行业类别 | □数字经济 □智能装备 □生命健康 □新能源 □新材料 □其他: | ||||
上年度缴纳税额 | x元 | 上年度销售收入 | x元 | ||
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 | x元 | ||||
是否与上海科创平台产学研有合作项目 | 项目名称 | ||||
建有企业 研发机构情况 | 认定年份(文号): 名称: 类 型 : | ||||
员工总数 | 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科技人员数 | ||||
技术研发人才情况 | 姓名 | 学历 | 专业 | 职称 | |
入驻信息 | 拟入驻人员数 | 人 | 拟入驻 技术研发人员数 | 人 | |
拟租房面积 | 平方米 |
包括项目简介、研发计划(研发步骤、所需资金及筹集办法)、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情况、人才团队培育引进情况、计划进度安排等。
入驻三年规划
审查意见 | 所在地科技部门推荐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运营机构评估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审核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相关附件资料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上年度纳税证明、上年度企业财务年报及承诺书; 2. 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核心技术团队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 3. 拟入驻中心研发人员名单、仪器设备清单。 |
温州(嘉定)科技创新园
(孵化项目)
入驻申请表
申请企业/团队名称:联系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 | 企业(团队)名称 | |||||||
注册地址 | 注册时间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注册资本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 |||||||
行业类别 | □数字经济 □智能装备 □生命健康 □新能源 □新材料 □其他: | |||||||
上年度 地方综合贡献 | 万元 | |||||||
上年度销售收入 | x元 | |||||||
员工总数 | 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科技人员数 | |||||||
核心团队情况 |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专业 | 职务 | 职称 | 籍贯 | 股份占比 |
入驻信息 | 拟入驻人员数 | 人 | 拟入驻 技术研发人员数 | 人 | ||||
拟租房面积 | 平方米 |
其他附件资料 | (一)可行性报告 1.单位概况(企业规模、股权构成等); 2.企业团队情况(团队成员情况、团队结构、团队成员以往业绩、团队运营能力、团队管理模式等); 3.资金投入情况(企业投入规模或投融资情况、经费预算、预期效益等); 4.项目前景(项目概况,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行业发展前景和成长性、市场竞争力、市场需求等); 5.创新程度(与市场同类产品相比技术创新程度、产品的获利模式 等); 6.现有技术情况(项目实现路径、项目知识产权等); 7.计划进度安排(包括技术、经济量化指标,预计产值绩效,按年度为一个阶段,不少于 3 年撰写);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承诺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核心技术团队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 |
运营机构评估意见 |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审核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企业研发机构入驻年度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引进研发人才数(单位:人) | 50 | 研发机构当年入驻研发团队成员人数达 6 人,得 30 分, (每增加 2 人,加 5 分); 当年新引入全职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的人才加 5 分/人; 当年新引入全职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人才加 3 分/人;当年新引入全职国内外500 强及以上或曾担任行业内知名企业技术主管,且任职五年及以上,年度薪酬标准不低于 20 万元(含)的人才加 5 分/人。 本项最高得分 50 分。 |
融入长三角合作(单位:万元) | 50 | 当年与长三角区域企业、科研院所、重点平台、大专院校开展研发、技术合作(以合作合同及资金往来凭证为依据)得 1 分/万元。 本项最高得分 50 分。 |
加分项 | 当年科创园研发人员牵头负责的科技项目获市级以上立项每项加 5 分;研发机构依托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增长 20%加 5 分; 本加分项最高不超过 2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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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项目入驻年度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销售收入(万元) | 80 | 年度销售收入每 10 万元得 2 分。比上年度销售收入每增加 10 万元 得 2 分。 本项最高得分 80 分。 |
引进研发人才数(单位:人) | 20 | 全职孵化团队成员人数达 5 人(含)及以上,得 10 分;x 8 人(含) 及以上,得 20 分。 当年新引入全职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的人才加 5 分/人; 当年新引入全职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人才加 3 分/人。 本项最高得分 20 分。 |
加分项 | 当年获评xx技术企业加 10 分、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加 5 分、省科技型中 小企业加 3 分; 当年获得创投机构投资且实际到位资金每 500 万元加 10 分; 本加分项最高不超过 20 分。 |
温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创客梦工场)入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办好温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创客梦工场),更好地孵化和培养科技型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引领我市双创平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创客梦工场)(以下简称“中心”)是由温州市政府批准,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建设的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聚焦 5G、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数字经济类创新项目培育和孵化的专业化众创空间。
第三条 入驻条件
中心项目孵化区域由独立办公区和联合工位区(创客工坊)构成,入驻企业(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办公区
1.申请入孵企业经营范围符合中心定位,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3 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500 万元;
2.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无知识产权纠纷;
3.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留学人员、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4.企业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需在本中心。
(二)创客工坊
1.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的个人或者创新创业团队,或已有具体创业项目的初创企业;
2. 企业(团队)具有较好的可行性、成长性,无知识产权纠纷;
3. 企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中心。
第四条 入驻流程
1.入驻申请。运营单位受理企业(团队)入驻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开展初审工作,形成初审意见。
2.专家评审。运营单位对通过初审的企业(团队),定期开展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结果公示。运营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入驻决定并通过公开途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4.签订协议。运营单位与拟入驻企业(团队)签订入驻协议,提供孵化场地。入驻协议签署后 15 个工作日内,入驻企业(团队)必须进驻办公,按要求进行营业执照注册或变更。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赛事获奖项目(企业、团队),符合中心发展定位的,通过运营单位审核可直接入驻,无需参加专家评审。
5.备案管理。运营单位 3 个工作日将入驻协议报温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备案,科创中心定期对入驻企业(团队)开展督查工作。
第🖂条 材料提交
1.《创客梦工场入驻申请书》;
0.xx(团队)创始人或负责人和主要人员情况及创新能力、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0.xx(团队)商业计划书;
4.项目技术证明材料(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等);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其它所需的材料。
以上材料排版编辑成册装订提交一份正本三份副本(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独立办公区入驻企业孵化周期原则上为三年,创客工坊区为十二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孵化时间的,视企业(团队)成长情况结合当年考核结果并经运营单位讨论确定,原则上延长孵化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服务范围
中心为入驻企业(团队)成长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场所及卫生、安全等物业服务;
2. 协助申请入孵的企业(团队)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代理代办服务;
3. 提供培训、交流、融资等创业服务;
4. 其他服务。
第八条 租金费用
(一)场地租金
1.独立办公区。入驻企业在三年孵化期内,第一个周期年享
受免租政策,第二个周期年起按 40 元/平方米/月预收全年租金,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给予 100%租金补助;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企业,给予 50%租金补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当年退出。延长孵化期内,按 40 元/平方米/月预收全年租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当年退出。入驻协议一年一签。
2.创客工坊区。入驻企业(团队)在十二个月孵化期内,享受前六个月免租政策,后六个月及延长孵化期内,按 200 元/月/工位缴纳工位服务费。入驻协议半年度一签。
3.各入驻企业(团队)的耗电费用按使用量收取,夏季空调费按场地面积摊派收取(创客工坊区除外)。
4.运营单位按协议预收入驻企业(团队)租金,预收取的租金单独立账,并根据年度入驻企业(团队)的考核结果核算确认正式收取租金金额,并上交财政。运营单位开展园区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等平台软硬件设施提升项目,向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另行拨付经费。运营单位每年度向科创中心报送预收和上交的租金明细。
5.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免费开放,按需向运营单位申请使用。
(二)入驻押金
各入驻企业(团队)签订入驻协议后必须缴纳入驻押金用于在孵期间不可预计的公共财产损坏赔付、欠费行为以及入驻企业
(团队)的其他违约行为规范,当入驻企业(团队)存在损坏公共财物、不及时缴纳相关费用或者入驻企业(团队)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时,运营单位有权支配押金。独立办公区入驻企业缴纳金额为 2 万元,创客工坊入驻企业(团队)缴纳金额为 3000 元。
入驻协议终止,验收孵化场地并结清相关费用后,由运营单位无息退还。
第九条 入驻企业(团队)在孵化周期内必须接受孵化绩效考核与管理。按照“一月一统计、一季一督查、一年一考核”的原则,每月统计考察企业(团队)日常发展动态,每季对企业(团队)开展督查考察发展进度,年度考核考察企业(团队)综合发展情况。运营单位为每家入驻企业(团队)建立成长档案,从入驻到毕业后两年,跟踪企业(团队)发展状态,形成一企一档制度。
第十条 在孵企业(团队)达到下列毕业条件之一的,由入驻企业(团队)提出毕业申请,由运营单位组织核实后准予毕业。毕业后的企业(团队)在温州区域范围内实施产业化生产的,可推荐进入相关孵化器、加速器或产业园区,并协助对接优惠政策。
1.在孵企业(团队)当年营收达 500 万元及以上;
2.在国内外各级资本市场上市的,或被第三方收购、兼并等
的;
3.独立办公区孵化时间满 3 年,创客工坊区孵化时间满 12
个月或孵化合同到期的(仅限因成长情况良好、考核结果优秀获得延长孵化期)。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团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营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在收到书面函告通知 10 个日历天内无条件退出中心: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超出业务范围,从事与入驻时申报的企业(团队)或产品
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3.项目自主终止或运营单位认为该项目无开发前景的;
4.园区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参与度较低或考评工作、管理工作等配合不高或不配合的;
5.年人均营业收入低于 10 万元(该条仅针对于独立办公区入驻企业);
6.孵化场地面积利用率较低,又不愿意重新调整的;
7.严重或屡次违反园区相关管理规定的;
8.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材料数据、项目进度,且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9.其它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和入驻协议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毕业企业(团队)跟踪服务。在孵企业(团队)从中心毕业以后,运营团队将跟踪其发展情况,与毕业企业(团队)签订跟踪服务协议,继续对毕业企业(团队)跟踪服务两年:
1.允许毕业企业(团队)共享中心的公共设施,参与中心举办的创新创业活动;
2.通过毕业企业(团队)定期联系,关心毕业企业(团队)的发展,提供项目申报、成果鉴定、产品检测、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咨询与指导,帮助毕业企业(团队)解决实际问题;
3.促进毕业企业(团队)与在孵企业(团队)间的合作与交流,通过举办各类交流活动增强企业(团队)间的联动性。
第十三条 x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起施行,由温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温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单位考核办法
一、运营服务单位职责
(一)负责协调场地业主及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园区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开展招商工作:严格遵守温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入驻管理办法开展对拟入驻单位实地考察及评估推荐,对入驻单位考核管理等工作;
(三)为入驻单位提供工商注册、税务咨询、科技政策、技术及人才推介、投融资联系等创新创业“一站式”服务,建立多种柔性引才模式,开展各类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四)负责定期对外进行宣传推广,建立微信公众号,做好线上线下信息报送、宣传及品牌打造等工作;创新性举办活动,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
二、考核方式和经费补助
(一)考核方式:协议期内,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运营服务单位实行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考核内容分别为“基础服务”、“工作实绩”,考核总分为 100 分,考核 85 分及以上为优秀,70—84 分为良好(含 70 分),60—69 分为合格(含 60 分),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二)经费补助:协议期内,根据上年的考核结果制定下年度运营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如下:考核结果优秀,
— 23 —
全额发放第二年运营费;考核结果为良好,按采购金额 80%发放第二年运营经费;考核结果为合格,按采购金额 70%发放第二年运营经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自动解除运营委托协议。
三、运营服务单位退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科技局及时解除运营协议,并要求其限期无条件退出:
(一)协议期内,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运营服务单位实行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没有按时整改到位或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被法院列入失信人黑名单
的;
(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自行决定
提前解散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温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运营单位考核细则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日常管理 (30 分) | 企业(团队)入驻率(单位:%) | 10 分 | 园区入驻率达 85%及以上得 10 分,入驻率在 60%-85%之间得 5 分,低于 60%不得分。 |
人员到位情况(单位:人) | 5 分 | 园区专职人员达 4 人得 5 分,低于 4 人不得分。 | |
宣传报道情况 | 10 分 | 建立微信公众号,全年累计编发信息 30 条,编发信息每少 1 条扣 1 分;全年在温州相关媒 体刊登文章 4 篇,每少 1 篇扣 1 分。本项 10 分扣完为止。 | |
服务满意率(单位:%) | 5 分 | 满意率达 80%得 5 分,满意率在 60%-80%之间得 3 分,低于 60%不得分。 | |
工作实绩 (70 分) | 入驻单位营收情况(单位:%) | 10 分 | 当年入驻企业(团队)累计营收达 500 万元得 10 分,每减低 10 万元扣 1 分,扣完为止。 |
知识产权获得情况 | 10 分 | 当年入驻企业(团队)获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I 类知识产权的,每项得 5 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II 类知识产权的,每项 2 分。累计最高 10 分。 | |
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情况 | 20 分 | 当年成功培育xx技术企业 1 家得 20 分,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1 家得 5 分。累计最高 20 分。 | |
创新创业活动开展情况 | 10 分 | 考核评价期内举办开展主题xx、专题讲座、行业交流会、投资路演、创业教育培训等活 动。举办活动 15 场得 10 分,低于 15 场不得分。 | |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10 分) | 20 分 | (1)与 3 家以上技术、人才等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得 10 分; (2)为在孵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申报、政策咨询、技术服务、人才招聘等服务的数量,每服务 1 家企业(团队)得 2 分; (3)考核评价期内为入孵企业(团队)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技术咨询、人才招聘等技术创新服务,每成功一次得 2 分。 以上三项累计最高得 20 分。 | |
加减分项 | 当年获得市级荣誉加 10 分,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加 20 分。当年抽查入驻企业(团队)不符合中心产业导向,1 家扣 10 分,上不封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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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企业考核细则
考核内容 | 具体指标 | 打分标准 | 基准分 |
一、企业运行 (20 分) | 1.营业收入 (折算成全年) | 企业营业收入达 200 万元以上 | 20 分 |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 15 分 | ||
50 万元(含)-100 万元 | 10 分 | ||
20 万元(含)-50 万元 | 5 分 | ||
20 万元以下 | 2 分 | ||
0 | 0 分 | ||
二、研发能力 (20 分) | 2.知识产权情况 | 考核期内授权发明专利或实质审查 1 项以上 | 10 分 |
考核期内授权其它知识产权 3 项或申请 5 项及以上 | 5 分 | ||
考核期内授权其它知识产权 2 项或申请 3 项及以上 | 3 分 | ||
考核期内授权其它知识产权 1 项或申请 2 项及以上 | 2 分 | ||
未申报专利 | 0 分 | ||
3.科技人员队伍 | 本科学历(含)以上或中级职称(含)以上人员占员工比例 超过 80% | 5 分 | |
本科学历(含)以上或中级职称(含)以上人员占员工比例 50%-80%(含) | 3 分 | ||
本科学历(含)以上或中级职称(含)以上人员占员工比例 50%(含)以下 | 2 分 | ||
4.团队素质 | 博士、留学人员或高级职称人员领衔创业;或研发队伍中有博士、留学人员或高级职称人员并能到位开展工作 | 5 分 | |
硕士、学士或中级职称人员领衔创业;或研发队伍中有硕士、学士或中级职称人员并能到位开展工作 | 3 分 | ||
本科学历人员领衔创业;或研发队伍中有本科学历人员并 能到位开展工作 | 2 分 | ||
其它人员领衔创业 | 1 分 | ||
三、技术水平及发展潜力 (20 分) | 5.持续发展能力 | 项目有显著研发进展或推出 2 个以上新产品或有多个新 项目立项 | 5 分 |
项目有一定研发进展或推出 1-2 个(含)新产品或有新项目立项 | 3 分 | ||
持续发展能力一般,无研发进度或产品开发存在困难或无新项目立项 | 2 分 | ||
6.项目或产品市场前景 | 市场前景良好,项目有实质进展或已有合同订单或有合作协议 | 5 分 | |
市场前景较好,暂处于研发测试阶段 | 3 分 | ||
市场前景不明朗,项目无实质进展或无合同订单及合作协议 | 0 分 | ||
7.融资能力 | 融资能力强,达成相关融资协议,企业发展资金有保障 | 5 分 | |
融资能力较强,已达成相关融资意向,资金不影响当前企 | 3 分 |
业发展 | |||
存在资金瓶颈制约,尚未找到融资渠道 | 2 分 | ||
四、企业管理 (40 分) | 8.管理制度建设 | 企业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 5 分 |
企业管理制度基本健全,财务管理较为规范 | 3 分 | ||
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 | 0 分 | ||
9.园区活动参与情况 | 出席率达 80%以上 | 10 分 | |
出席率 50%-80%(含) | 5 分 | ||
出席率 50%以下 | 0 分 | ||
10.园区制度落实情况 | 执行情况较好的 | 10 分 | |
执行情况一般的 | 5 分 | ||
执行情况较差的 | 0 分 | ||
11.参加创新创业赛事情况 | 积极参加的 | 5 分 | |
不参加的 | 0 分 | ||
12.信息报送情况 | 主动提交各类考核、审查报表及其他重要工作信息等 | 5 分 | |
从未提交的 | 0 分 | ||
13.吸纳应届毕业生就业情况 | 吸纳应届毕业生的 | 5 分 | |
没有吸纳应届毕业生的 | 0 分 | ||
五、加分项 (本项最高 40 分) | 14.取得xx技术企业称号加 10 分,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加 5 分。 | 10 分 | |
15.协助园区或以园区名义举办有影响力的活动。 | 5 分 | ||
16.考核期内企业或企业核心成员荣获县区级荣誉加 5 分,温州市级荣誉加 8 分,省级及以上荣誉加 10 分。 | 10 分 | ||
17.获批国家、省、市、县级科研项目立项分别加 10 分、8 分、6 分、4 分,最高加 10 分。 | 10 分 | ||
18.自主或与高校、企业合作建设研发中心。 | 5 分 |
入驻团队考核细则
考核内容 | 具体指标 | 打分标准 | 基准分 |
一、企业运行 (20 分) | 1.营业收入 (折算成全年) | 100 万元(含)以上 | 10 分 |
50 万元(含)-100 万元 | 8 分 | ||
10 万元(含)-50 万元 | 6 分 | ||
10 万元以下 | 4 分 | ||
0 | 0 分 | ||
2.计划进度 | 与入孵申请书中提出的目标任务完成程度达到 90%-100% | 10 分 | |
与入孵申请书中提出的目标任务完成程度达到 60%-90%(含) | 8 分 | ||
与入孵申请书中提出的目标任务完成程度达到 20%-60%(含) | 6 分 | ||
与入孵申请书中提出的目标任务完成程度在 20% 及以内 | 4 分 | ||
二、研发能力 (30 分) | 3. 持续发展能力 | 项目有显著研发进展或有多个新项目立项或推出新产品 1 项以上 | 10 分 |
市场前景较好,项目有一定研发进展或有新项目立项或推出新产品 | 3 分 | ||
市场前景不明朗,项目无实质进展 | 0 分 | ||
4. 知识产权情况 | 授权发明专利或实质审查 1 项以上 | 10 分 | |
授权其它知识产权 3 项或申请 5 项及以上 | 4 分 | ||
授权其它知识产权 2 项或申请 3 项及以上 | 3 分 | ||
授权其它知识产权 1 项或申请 2 项及以上 | 2 分 | ||
未申报专利 | 0 分 | ||
5. 创业团队人员到位率 | 创业团队人员按创业计划 100%到位 | 5 分 | |
创业团队人员按创业计划 50%以上到位 | 3 分 | ||
创业团队人员按创业计划 50%以下到位 | 2 分 | ||
6. 创业团队素质 | 博士、留学人员或高级职称人员领衔创业;或研发队伍中有博士、留学人员或高级职称人员并能到位开展工作 | 5 分 | |
硕士、学士或中级职称人员领衔创业;或研发队伍 中有硕士、学士或中级职称人员 | 3 分 | ||
本科学历人员领衔创业;或研发队伍中有本科学历人员并能到位开展工作;或其它人员领衔创业并能到位开展工作 | 2 分 |
三、技术水平及发展潜力 (10 分) | 8. 项目或产品市场前景 | 市场前景良好,已有多个合同订单或合作协议 | 10 分 |
市场前景较好,已有合同订单或合作协议 | 5 分 | ||
市场前景不明朗,无合同订单或合作协议 | 0 分 | ||
四、企业管理 (40 分) | 9. 管理制度建设 | 企业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 5 分 |
企业管理制度基本健全,财务管理较为规范 | 3 分 | ||
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 | 0 分 | ||
10.园区活动参与情况 | 出席率达 80%以上 | 10 分 | |
出席率 50%-80%(含) | 5 分 | ||
出席率 50%及以下 | 0 分 | ||
11.园区制度落实情况 | 执行情况较好的 | 10 分 | |
执行情况一般的 | 5 分 | ||
执行情况较差的 | 0 分 | ||
12.参加创新创业赛事情况 | 积极参加 | 5 分 | |
不参加的 | 0 分 | ||
13.信息报送情况 | 主动提交各类考核、审查报表,自觉提交重要工作 信息的 | 5 分 | |
从未提交的 | 0 分 | ||
14.吸纳应届毕业生就业情况 | 吸纳应届毕业生的 | 5 分 | |
没有吸纳应届毕业生的 | 0 分 | ||
五、加分项 ( 本项最高 40 分) | 15.取得xx技术企业称号加 10 分,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加 5 分。 | 10 分 | |
16.考核期内,达成相关融资协议或融资意向。 | 10 分 | ||
17.协助园区或以园区名义举办有影响力的活动。 | 5 分 | ||
18.考核期内企业或企业核心成员获省级及以上、市级、县级荣誉分别加 10 分、8 分、5 分;获批国家、省、市、县级科研项目立项分别加 10 分、8 分、6 分、4 分,最高加 10 分。 | 10 分 | ||
20.自主或与高校、企业合作建设研发中心。 | 5 分 |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