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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卷
第六章 图纸和资料 111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2
甬莞-莞佛高速公路xx至虎门段及虎门港支线一期改扩建工 程专项验收及竣(交)工验收检测第一合同段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甬莞-莞佛高速公路xx至虎门段及虎门港支线一期改扩建工程已由广东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以 粤发改核准〔2022〕39 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 ,项目出资比例为 项目资本金为总投资的 25%,由项目业主自筹,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招标人为 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专项验收及竣(交)工验收检测第一合同段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甬莞-莞佛高速公路xx至虎门段及虎门港支线─期改扩建工程项目按原路线进行改扩建,工可阶段全长约 50.581 公里,分为主线和虎门港支线一期。主线起于东莞市xx镇朗洲村,对接莞惠高速公路东莞段(原虎岗高速公路惠常段),向西经常平镇、大朗镇、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大岭山、大岭山林场、虎门镇,止于五点梅立交,与广深高速公路相交,对接规划的常虎高速公路延长线,工可阶段长约 40.419 公里;虎门港支线一期起于花灯盏立交,与常虎高速公路相接,向
西经虎门镇,止于新联立交,对接狮子洋过江通道,工可阶段长约 10.162 公里(初设阶段长约
10.178km)。项目主线xx至花灯盏段采用设计速度 120 公里/小时高速公路技术标准,其中大有
园至大岭山段为双向十二车道,在既有公路两侧新建分离式xx宽 2×16.5 米,其余路段为双向
十车道,xx宽 49.5 米;项目主线花灯盏至五点梅段采用设计速度 120 公里/小时,双向六车道
高速公路技术标准,xx宽 34.5 米。虎门港支线一期采用设计速度 120 公里/小时,双向八车道
高速公路技术标准,其中花灯盏至虎眼山大桥段在既有公路两侧新建分离式xx宽 2×13.25 米;
其余路段为两侧直接拼宽,xx宽 42 米。工程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xx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等。
甬莞-莞佛高速公路xx至虎门段及虎门港支线一期改扩建工程专项验收及竣(交)工验收检测第一合同段,工作内容为虎门港支线一期段里程桩号(HMK51+929.249~HMK62+106.894)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xx、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房建、机电等工程的专项验收检测及竣(交)工检测服务,配合发包人交、竣工验收。
工程地点位于广东省东莞市。
2.2 检测服务标段划分、招标范围及检测服务期
本项目检测服务共划分为 1 个标段,具体划分如下:
标段 号 | 合同起讫桩 号 | 里程 长度 | 招标范围 | 检测服务期 | 资质等级 |
/ | HMK51+929.2 49~ HMK62+106.8 94 | 10.178km | 里程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xx、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房建、机电等工程的专项验收检测及竣(交)工检测服务,配合发包人交、竣工验收。 | 检测服务期限为 84 个月,施工期检测 60 个月,交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检测 24 个月,如施工工期进行调整,检测服务期也相应进行调整。 | 具有(或下属非独立法人机构具有)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检测资质。 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 CMA 计量认证证书。 |
注:1、具体桩号以图纸为准;
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因施工或其他任何因素导致检测服务期延长,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按实际情况开展检测工作,且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具有上述第 2.2 款表中所列相应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具有类似工程试验检测服务经验,并在人员、试验检测能力、办公、交通、生活设施、财务、诉讼和履约等方面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具体资格审查条件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3.2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在本次招标中,包括为甬莞-莞佛高速公路xx至虎门段及虎门港支线一期改扩建工程专项验收及竣(交)工验收检测第一合同段、珠三角环线东莞至深圳高速公路塘厦至东城段及龙林支线改扩建工程专项验收及竣(交)工验收检测第一合同段两个标段,一个投标人可同时对上述两个标段提出投标申请,并按所申请的标段分别提交投标文件(两个标段可以使用同一套人员、业绩等资料),但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如果投标人成为其中一个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自动失去另一个标段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如投标人在两个标段中综合得分均排名第一,则确定该投标人为最高投标限价较高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同时自动失去另一标段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另一标段综合排名名次高者自动上升为中标候选人。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若单位负责人①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②、管理关系③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注: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②控股是指: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 50%以上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协议控股。③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它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3.5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
人(非企业性质的投标人不适用),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6 投标人还应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具备进场交易资格,办理详情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服务指南项目。
3.7 在甬莞-莞佛高速公路xx至虎门段及虎门港支线一期改扩建工程中已接受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委托进行检测或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机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均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次采用无接触投标登记,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3 年 月 日上午 时(北京时间,下同)至 月 日 时(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按照下述要求进行投标登记:
(1)将以下资料的彩色盖章扫描件按以下顺序要求合成一个 PDF 文件发至招标人电子邮箱
(xxxxxx@000.xxx):
①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②《投标登记申请表》(格式在 xxxx://xxx.xxxxxx.xx/xxxx/资料下载中下载);
③《招标文件发放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3);
注:投标人完成上述操作后需及时电话联系招标代理,招标代理将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人的信息录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后方视为投标登记成功;如果投标人未按本款规定进行投标登记和领取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4.2 招标文件电子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 0 元,在完成报名手续后,招标人将招标文件发送至投标人在《招标文件发放登记表》中登记的电子邮箱。
4.3 投标人应在登记前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企业信息登记,获取并激活企业编号,企业编号未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激活的投标申请将不予受理。企业信息登记的办理详情参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xxx.xxxxxx.xx)服务指南栏目。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不统一组织现场考察及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 时 分至 时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xxxxxxxxx000 x广州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第 开标室(具体开标室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栏为准)。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xxxx://xxx.xxxxxx.xxx.xx)、广州公共资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 ) 、 东 莞 市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官 网
( xxxx://xxx.xxxxxx.xxx.xx/ ) 及 东 莞 市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供 应 链 服 务 平 台
(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如公告详细内容不一致者,以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告为准。
在规定的登记期间,如某个标段登记并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 3 家时,招标人依法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1)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延长登记时间,在延期登记时间内,已登记投标人的资料仍有效并可自行补充资料,未登记的投标人可根据公告的约定进行登记;(2)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不再招标。
7、扫黑除恶举报
欢迎主动参与扫黑除恶工作,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线索。重点举报内容:一是强揽项目、围标串标、恶意竞标;二是强迫交易、堵路阻工、敲诈勒索,干预项目实施;三是徇私舞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四是煽动群众闹事缠访,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五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其它涉黑涉恶问题。举报电话:东莞市交通运输局,0769-22002153。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00x 地 址:xxxxxxxxxxxxxxx00
号联景商业大厦16层 邮 编:523000 邮 编:523000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xxxxxx@000.xxx 联 系 人: xxx 联 系 人:兰天 电 话: 0769-28091694 电 话:0769-22801999
传 真: 0769-28091694 传 真:0769-22805999
2023 年 月 日
招标公告附件:
附件 1 资格审查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相应内容】
附件 2 评标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相应内容】附件 3:《招标文件发放登记表》
以上附件可从发布公告的网站媒介上下载。
附件 3:
招标文件发放登记表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登记时间:2023 年 月 日~2023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投标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IC 卡号 | |
联系人 | |
招标文件邮寄地址 | |
联系电话(手机) | |
传真 | |
是否提交书面文件 | |
电子邮箱 | |
投标登记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投标人的经办人签名 | |
备注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附录表格同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 00 x联系人:xx仁 电话:0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 00 xxx xxxx 00 x联系人:兰天 电话:0000-00000000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甬莞-莞佛高速公路xx至虎门段及虎门港支线一期改扩建工程专项验收及竣(交)工验收检测第一合同 段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广东省东莞市 |
1.1.6 | 标段建设规模 | 详见招标公告 |
1.1.7 | 招标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 和建设周期 | 本项目建设周期预计为 60 个月。如施工工期进行了 调整,检测服务期也相应进行调整。 |
1.1.8 |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投资额 | 项目全线估算总投资约为 202.47 亿元。虎门港支线 一期段概算总投资约为 27.15 亿元,建安费约为 17.178 亿元。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 出资比例:项目资本金为总投资的 25%,由项目业主自筹,其余资金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检测服务期限 | 检测服务期:84 个月其中: 施工阶段: 60 个月 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 |
1.3.3 | 质量要求 | 严格按照相关的试验检测规范开展工作,工程交、竣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均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 的合格标准。 | ||
1.3.4 | 安全目标 |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 项目建设期内不发生任何较大以上(包含较大)安全 责任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要求:见附录 1 业绩要求:见附录 2 信誉要求:见附录 3 试验检测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资格:见附录 4其他要求: 见附录 5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资质;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11)投标人及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与本标段的对应工程范围的施工监理单位有 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 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 问题 |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按本须知第 2.2.1 款规定向招标人提出相关问题。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允许。如果中标单位不具备交通工程专项资质的,须将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相关专业检测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实施,分包的具体要求按 照合同条款 1.8 款约定执行。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0 天前(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获得招标文件 3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或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 被拒绝) |
形式:传真或电子邮件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传真或电子邮件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 | 时间: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清 | 形式:传真或电子邮件。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 招标文件澄清后,需将招标文件澄清接收确认函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招标代理。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补遗书形式向所有已完成投标登记的投标人发出,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登记时填报的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的正确、真实、可用。如投标人填报的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不正确和不可用,导致未能接收到招标人发出的补遗书,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遗书按时间先后顺序编号,对所有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补遗书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补遗书为准。如果前后发出的补遗书的内容不一致 时,以后发出的补遗书为准。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形式:传真或电子邮件。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 招标文件澄清后,需将招标文件澄清接收确认函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招标代理。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组成内容中增加“中标候选 人的公示信息表”内容。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按国家及广东省、东莞市现行的税法相关规定执行。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 □单价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 有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10830590 .78 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 万元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其他形式: 银 行 保 函 ; 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账户名称: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 国 建设 银行 广 州 市 天润 路 支 行;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账 号:44001583404059333333。 财务负责人联系方式:详细咨询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部门。 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投标保证金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时间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招 标公告”)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注:1、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上述账号,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分以下步骤进行: (1)投标人应从其最新登记备案的基本账户将保证金按次汇入该账户。投标人可登陆交易中心网站查询汇款到帐情况。 (2)款项到账后,投标人在完成投标登记申请后至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前登陆交易中心网站,在交易系统中将汇入的投标保证金与投标项目进行绑定,绑定成功后才能被认定为完成缴交投标保证金。 (3)投标人须登陆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管理界面打印投标保证金缴款凭证,并将投标保证金缴款凭证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2、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操作应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最新公布的关于投标保证金操作的最新规定为准,请投标人自行查实和按照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最新规定办理。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必须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开具,若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不能开具,可由上级银行出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且银行保函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密封递交,其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不要求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 本项目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利 息计算原则按该中心的相关规定。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情形 | (4)串通投标;或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5)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签订合同前等环节因作假而被取消中标资格;或 (6)因投诉属实取消投标资格的;或 (7)其他违反规定、妨碍公平竞争准则的行为;或 (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弄虚作假等行为;或 (9)经查实有行贿舞弊、串通抬价、以致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者;或 (10)投标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无效资料中标,影响中标结果的;或 (11)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 (12)进行恶意投诉;或 (1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况。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3.5.2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近 5年)(以交工验收或无交工验收一次性竣工验收的时 间为准)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2 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1 份电子文件【以彩 色扫描 PDF 电子文档形式,电子文档要求与书面打印版一致,能够正常打开和使用,扫描内容清晰可辨,上述电子文档拷贝到投标人自备的 U 盘或光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中】。 其他要求及说明: 1、副本可以为正本的复印件。 2、投标文件正本中所有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 3、根据粤发改稽察【2018】442 号《关于印发<广东 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要 求,须公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公开的主要内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容详见该通知规定,故投标人扫描的投标文件商务 内容要求清晰可辨,若投标人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其投标文件将由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请各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电子版资料与书面投标文件的一致性,以及投标资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关责任。 | ||
3.7.5 | 装订的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应胶装。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套:招标人名称: 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人地址: xxxxxxxxxx 00 x 甬莞-莞佛高速公路xx至虎门段及虎门港支线一期 改扩建工程专项验收及竣(交)工验收检测第一合同段招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人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狮龙路 13 号 甬莞-莞佛高速公路常平至虎门段及虎门港支线一期 改扩建工程专项验收及竣(交)工验收检测第一合同段招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银行保函封套(如有): 招标人名称: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人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狮龙路 13 号 甬莞-莞佛高速公路常平至虎门段及虎门港支线一期 改扩建工程专项验收及竣(交)工验收检测第一合同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段招标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备注: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 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但至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是,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另行通 知,暂定 年 月 日 时 分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广州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第 开标室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 如有变动,招标代理将另行电话通知,请各投标人保持手机联系畅通和接到通知后 1 小时内到达开标地点,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需对开标情况记录表进行签名确认。未参加开 标会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
5.2.1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程序 | (4)密封情况检查:检查商务及技术文件是否存在 提前开启情况 (5)开标顺序:随机启封、逐一公布。 |
5.2.3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程序 | (4)密封情况检查:检查报价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 启情况 (5)开标顺序:随机启封、逐一公布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为五人或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 分之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的人数 | 原则上 3 名(评标办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及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链服务平台 公示期限: 3 个工作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所有承诺使用最新一年度 AA、A级投标人的年度信用等级使用情况及最新一年度 AA、A 级投标人的信用等级使用情况。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书面形式(传真或电子邮件)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结束且无投诉,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同时按有关规定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投标交易服务费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未中标的投标人可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查询中标结果。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广州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站、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及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链服务平台 公告期限:3 个工作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保函时,为无条件不可撤销银行保函,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为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 银行的支行级或以上级别的分支机构。 |
8.5.1 | 监督部门 | 市交通主管监督部门: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东莞市东城区立新交通大厦六楼电 话:0769-22002153、22002157 传 真:0769-22002150 邮政编码:523125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招标人监督部门: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党群 监察部 电 话:0769-28091669、0769-28091680 邮政编码:523119 地 址:东莞市东城区桑园狮龙路 13 号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4.4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 项中(1)目中的“招标项目所在地”指“广东省”。 | |
3.5.1 | 删除原 3.5.1 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下同)、试验检测资质证书副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 CMA 计量认证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若无法提供基 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则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基本账户证明文件,下同)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如此项资料无法提供的投标人,应提交无法提供的说明,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试验检测资质证书副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 CMA 计量认证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若无法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则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基本账户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 |
3.5.2 | 删除原 3.5.2 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并在所附证明材料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如所填报业绩为投标人业绩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交工验收报告(证书)(或项目评定书或质量评定书或发包人证明)的复印件,如数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据不能清晰反映,还应提供能反映业绩规模的发包人证明。 如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或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如有),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 ||
3.5.3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3.5.3 项内容修改如下: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非企业性质的投标人不适用)、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 |
3.5.4 | 删除原 3.5.4 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拟委任的试验检测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应附相应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如职称证书不能体现专业类型的,还应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试验检测师证等)的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试验检测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含备选,如有)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复印件。(社保时段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半年时间内连续不少于三个月)。 “拟委任的试验检测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资历表”还应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业绩证明材料可以是合同或交工验收证书或项目评定书或质量评定书或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试验检测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试验检测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以及备选人,如有)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按投标函的格式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
3.5.5 | 删除原 3.5.5 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所要求的人员在投标时无需具体填报,由中标人在进场前按照投标承诺向招标人提交实际投入的人员。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无需编制“拟委任的其他主要检测人员汇总表”、“拟委任的其他主要检测人员资历表”。 | |
3.5.7 | 删除原 3.5.7 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试验检测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5.8 | 删除原 3.5.8 条款内容 | |
4.1.3 | 原 4.1.3 条款细化如下: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和 4.1.2 项要求标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 |
4.2.4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4.2.4 项修改如下: 4.2.4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在递交文件登记表上签字,同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工作人员也应在递交文件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收到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 |
6.1.2 | 原 6.1.2 款末增加如下内容: (6)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员工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 | |
7.5 | 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7.5 款的内容增加项号 7.5.1,另增加 7.5.2、7.5.3 项内容: 7.5.2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需向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此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之内,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具体按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7.5.3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具体计算方式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规定的 80%计取(招标代理费按 80%收取)。支付时间及支付形式按照招标人(或发包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 |
8.5 | 投标人须知范本原文第 8.5.1 款细化如下: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对于按法规规定需要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时要求投诉人递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行政监督部门接到对招标投标活动有效投诉的,应当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 | ||
10.2 | 增加 10.2、10.3、10.4、10.5、10.6、10.7、10.8 款如下: 10.2 如果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因被投诉经查证属实取消中标资格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以此类推。 10.3 如果开标后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投标人须知 1.4.4 (1)至(7)的情形及中标候选人信用等级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直接降为 D 级的情形,则取消其中标资格,按否决其投标处理。如果开标后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中标候选人出现投标人须知 1.4.4(1)至(7)的情形之一或者中标候选人信用等级被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直接降为 D 级的情形的,中标候选人须主动书面告知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签收之前将书面函件送达至招标人,否则引起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该中标候选人全部承担。发生以上情况时,招标人按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10.4 若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期间,出现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过激行为,或出现在开标会现场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将投标人此行为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10.5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禁止该投标人再次投标本项目。 10.6 本招标文件中所有“类似工程”均指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在采用新建的公路项目完工业绩时,对于公路改、扩建中的新建桥梁或隧道工程业绩也应认可。 10.7 招标文件中标注为“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条款或文字表述不适用于本次招标。招标文件中标注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的条款或文字表述适用于本次招标。 10.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存在影响招标公平、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投标人应同时具有(或下属非独立法人机构具有):
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等级证书;
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 CMA 计量认证证书。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核实和更新相关登记信息(保证各平台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否则后果自负)。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注:
若资质为投标人下属非独立法人机构具有,须提供投标人下属非独立法人机构与投标单位的关系证明材料。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业绩 | 近 5 年完成过 2 项里程各 10km 以上的类似工程的试验检测服务工作(须同时含有路基路面、桥梁及隧道相关检测内容)。 |
注:
1、表中“以上”均含本数(下同);
2、“近 5 年”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交工验收或无交工验收一次性竣工验收的时间为准)。
3、“完成过”指工程完工并交工验收(时间以载明的交工验收或无交工验收一次性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经评定合格。
4、本表要求业绩指由投标人承接并完成的业绩,投标人上级单位(如总公司、集团公司等)的检测业绩和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的试验检测业绩均不予认定。若业绩为投标人下属非独立法人机构具有,须提供投标人下属非独立法人机构与投标单位的关系证明材料。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为联合体业绩,则需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无法界定其完成的工作量,此业绩不予认定。
5、试验检测服务业绩应为实际投标人承担的试验检测服务业绩,投标人委托第三方的试验测工作的业绩不予认定。
6、业绩须按投标人须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在最新年度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信用评价(含无广东省最新年度信用等级而上一年度有广东省信用等级的)中,信用等级未被评为 D 级。初次进入广东省(含在广东省最新年度和上一年度均无信用评价等级)的投标人,最新年度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等级未被评为 D 级。(注:目前已公布的广东省信用评价最新年度为 2021年,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最新年度为 2021 年,如投标截止时间前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了新一年度的结果,则按其已公布的最新结果为准)
信 誉 要 求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试验检测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在岗要求 |
试验检测负责人 | 1 | 路桥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或在有效期内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至少担任过 1 项类似工程试验检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职务,且年龄不大于 55 周 岁。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试验检测技术负责人 | 1 | 路桥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或在有效期内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至少担任过 1 项类似工程试验检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职务,且年龄不大于 55 周 岁。 |
注:
1.“类似工程检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需按投标人须知 3.5.4 款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2. 上表中路桥相关专业指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道路工程、道路与桥梁、桥隧工程、路桥工程、交通土建、公路与城市道路、公路与桥梁、隧道等相近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所列明的专业为上述专业均符合要求。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检测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试验检测师 | 4 | 路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或在有效期内的试验检 测工程师资格证书,从事试验检测工作 5 年以上。 |
助理试验检测师 | 12 | 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或公路工程助理试验检测师资格证书,从事类似工作不 少于 2 年。 |
注:1、本表所要求人员在投标时无需具体填报,只需按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作出承诺即可,中标人在进场前按照投标函承诺向招标人提交实际投入的人员。
2.上表中路桥相关专业指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道路工程、道路与桥梁、桥隧工程、路桥工程、交通土建、公路与城市道路、公路与桥梁、隧道等相近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所列明的专业为上述专业均符合要求。
3.本表的检测人员为最低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根据实际检测工作内容需要增加检测人员的投入,中标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索赔。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正文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项目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检测服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标段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招标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检测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检测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检测服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试验检测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 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 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 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标段对应工程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
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试验检测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在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 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 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
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检测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3 项(2(情扣分。
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建议书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
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图纸和资料;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技术建议书;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中标候选人的公示信息表。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检测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检测服务费用。投标报价应涵盖投标人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检测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格式”中检测服务费用清单的要求填报检测服务费。 投标人未填报的部分,在工程实施时委托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 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
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 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 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检测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 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 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检测资质证书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
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 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网址:http://glxy.mot.gov.cn/BM/)②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 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3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试验检测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4 “拟委任的试验检测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应附试验检测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试验检测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试验检测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试验检测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试验检测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 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试验检测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试验检测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委托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5 “拟委任的其他主要检测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规定的其他主要检测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主要检测人员资历表”(如有)
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试验检测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3.5.8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 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 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9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建议书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检测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以及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 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检测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现场,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摇取下浮率,下浮率在开标现场采取逐标段摇珠方式确定。摇珠操作办法详见评标办法,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3)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4)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只拆封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第二个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4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 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检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检测服务期限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试验检测负责人或试验检测技术负责人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 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 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信用等级分值高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检测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 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如有),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3.7.4 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 CMA 计量认证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若无法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则须提供加 盖单位公章的基本账户证明文件)。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试验检测负责人、试验检测技术负责人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技术建议书:27 分 主要人员:20 分技术能力:3 分业绩:30 分 履约信誉:10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评标价:10 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的平均值的计算: ① 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率的确定 下浮率在第二个信封开标前在开标现场采取摇珠方式确定。摇珠操作办法如下:在下浮率区间差值不小于 3 个百分点的摇珠范围内,以 0.1% 为一档次增序确定摇珠号码,不少于 31 个球,每个标段各依次摇出 3 个 球(摇出的珠不放回),摇出 3 个球对应的下浮率的平均值即为本标段招标的下浮率(注:摇出 3 个下浮率的平均值四舍五入取整到 0.001%)。 下浮率摇珠区间范围为 1%~4%。 ②最高评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1-下浮率) 有效评标价范围:不大于最高评标限价的评标价为有效评标价。若大于最高评标限价的评标价,其评标价得分为 0 分。 最高投标限价可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或者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 15 天前以书面补遗书的形式通知各投标人。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最高评标限价下浮 2 %,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注:评标价平均值、最高评标限价、评标基准价均四舍五入至个位 整数。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试验检测工作方案 | 6 分 | 有试验检测工作方案的得3.6 分试验检测工作方案设计总体思路科学合理程度,酌情加 0-2.4 分 | |||
试验检测内容、方法 | 6 分 | 试验检测内容、方法符合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得 3.6 分,试验检测频率的措 施切实可行程度酌情加 0-2.4 分; | |||
2.2.4( 1) | 技术建议书 | 27 分 | 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进场时间安排 | 5 分 | 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进场时间安排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3 分,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进场时间安排合理程度,机构设置、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职责设置合理 程度,酌情加 0-2 分; |
工作配合的措施 | 5 分 | 有工作配合措施的得 3 分,完成发包人工作指令与承包人工作配合的措施切实可行性,酌情加 0-2 分; | |||
对本项目管理、试验检测的重点、难点分析 | 5 分 | 有对本项目管理、试验检测的重点、难点分析的得 3 分,对本项目管理、试验检测的重点、难点分析合理程 度,对本项目提出的试验检测及建设管理建议合理可行性酌情加 0-2 分。 | |||
2.2.4(2) | 主要人员 | 20 分 | 试验检测负责人 | 10 分 | 满足招标文件附录4 检测负责人最低要求的,得 6 分; 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检测负责人最低要求的基础上,检测负责人每增加完成一项类似工程试验检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职务的,加 1 分,最多加 4 分; |
试验检测技术负责人 | 10 分 | 满足招标文件附录4 检测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的,得 6 分; 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检测负责人最低要求的基础上,检测技术负责人每增加完成一项类似工程试验检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职务的,加 1 分,最多加 4 分; |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 |||||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 | |||||
2.2.4( 3) | 评标价 | 10 分 | 差率×100× 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 差率× 100× E2。 | ||
其中:F=10, E1=1.0,E2=0.5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技术能力 | 3 分 | 3 | 3 | 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投标人作为主编或参编单位参加过试验检测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编写的,每项加 1 分; (2)获得过试验检测相关的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每项加 1 分。 (3)投标人获得与试验检测有关的国家级工法、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加 1 分。 本项累计最多得 3 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否则不得分。注:①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颁发 时间或网上公示获奖时间为准;②非投标人自主研发的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则不予认定;③所附证明材料未能反映相关要求的,则 不予认定。 | ||
满足招标文件附录 4 业绩最低要求 | ||||||
2.2.4( | 其他 | 基本要求 | 18 分 | 的,得 18 分。 | ||
4) | 因素 | 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业绩最低要 | ||||
求的基础上,近 5 年每累计增加完成 | ||||||
过里程 10km 的类似工程的试验检测 | ||||||
服务工作(须同时含有路基路面、桥 | ||||||
业绩 | 30 分 | 梁及隧道相关检测内容)的,加 3 分, | ||||
检测业绩 | 12 分 | 最多加 12 分。 | ||||
注:投标人所提供的两项满足资格审 | ||||||
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业绩,超出最 | ||||||
低要求里程 10km 的部分,可用于上 | ||||||
述累计进行加分。 | ||||||
1.信用等级分值(5 分) | ||||||
信用评价等级 AA、A、B、C 级单位的 | ||||||
信用等级分值分别为 5.00、4.75、 | ||||||
4.45、3.65。 | ||||||
履约信誉 | 10 分 | 履约信誉 | 10 分 | 注:a.上述信用等级指的是最新年度广东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等级(以下分别简称“广东省”和“交通部”)。如果投标人只有广东省或者交通部两者之一的信用评价等级,则采用相 应交通主管部门公布的信用评价等级;如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果投标人同时具有广东省和交通部的信用评价等级,且评价等级不一致的,以交通部的等级确定信用等级,但投标人同时具有广东省信用评价 AA 等级和交通部信用评价 A 等级时,则按AA 级对待。 b.如无广东省和交通部最新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而上一年度有广东省或(和)交通部信用评价等级的,则其原信用等级可延续一年,并按上述第 a 条原则确定信用等级。 c.对于最新一年度以及上一年度均没有广东省和交通部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初次进入广东省,按 B 级确定等级。 d.使用广东省信用评价等级 AA、A 级的单位须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关于使用广东省信用评价等级的申请承诺书”。提交申请承诺书未使用 AA、A 级时,在评标过程中,AA 级信用等级企业按A 级对待、A级信用等级企业按 B 级对待。 e.上述的“最新一年度”,指交通主管部 门公布的最新的信用评价年度。 2.履约情况(5 分) 若没出现下述情形得满分; 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 1 年内,因公路工程(含附属设施)质量、安全、履约或招标投标问题等原因被: (1)交通运输部通报批评的,扣 5分/次;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通报批评的,扣 4 分/次。 (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管理单位通报批评扣 1 分/次。 同一事项同时被多个部门通报批评只按最高的扣分计算 1 次。如果扣完 本项分值,可以从总分中扣。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补充或修改的内容 | |||||
1 | 1.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2 评标组织 1.2.1 协助工作组 招标人可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成立协助工作组,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协助工作组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1)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2)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3)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1.2.2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国家、广东省等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首先听取招标人、协助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辅助工作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对协助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核查。 (3)按照以下 1.3 款程序进行各项评审工作。 1.3 评审工作程序 (一)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l、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 2、详细评审(评审打分):评标委员会首先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对投标人的技术建议书、主要人员、其他因素等分别评审打分。 (二)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初步评审: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1)只有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才能继续参加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2)报价算术性修正; 2、详细评审:计算评标基准价、评标价得分及综合得分; (三)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如有) (五)按评标办法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 |||||
3.2.2 | 原 3.2.2 条款补充细化如下: 评标委员会在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时,各评分因素(技术能力、履约信誉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该权重分值的 60%,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值 60%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商务评分(主要人员、其他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算术平均值确定。计算投标人技术得分时,首先在评委技术评分中,同一评委对各投标人评分总分的差值最大的评委评分进行取舍(当一位或两位评委评分差值最大时均取消其评委评分;当多于两位评分差值均最大时或评委人数为 5 人时,不取消任一评委评分),再对各评分因素细分项中取消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算术平均值的和为投标人的最终技术得分。平均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
3.6.1 | 删除原 3.6.1 条款内容 | ||||
3.6.2 | 3.6.2 项(2)目末增加以下条款: g.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
3.6.3 | 增加 3.6.3 项: 3.6.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行 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 ||||
3.9 | 增加 3.9.3、3.9.4、3.9.5、3.9.6、3.9.7 条款后增加: 3.9.3 推荐中标候选人方式:按各合同段最高投标限价高低顺序依次选定中标候选人,如果出现投标人在多个合同段都排名第一,将确定该投标人为最高投标限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价较高的合同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同时该投标人自动失去在本次招标中其他合同段的中标候选人资格,其他合同段的综合排名名次高者自动上升为中标候选人,如此类推。 3.9.4 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报价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9.5 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 3 个及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 3 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9.6 如果发生无法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其它意外情况,评标委员会可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3.9.7 否决投标条款: (1)招标公告第 3 条“投标人资格要求”; (2)投标人须知 1.4.3 款、1.4.4 款、1.4.5 款、1.12 款、3.2 款、3.3 款、 3.4 款、3.5 款、3.6 款、3.7 款、5.2 款、10.3 款; (3)本评标办法否决条款; (4)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等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的情形。 |
第三章 评标办法正文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 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 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 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 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 依据本章第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 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 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 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
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 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 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一节 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报价清单(如有)、检测工作大纲,检测单位有关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检测单位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检测单位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检测单位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6 检测工作大纲:指检测单位在投标文件中的检测工作大纲(如有)。
1.1.1.7 报价清单:指检测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清单(如有)。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检测单位。
1.1.2.2 委托人:指与检测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是指 东莞市路桥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1.1.2.3 检测单位:受发包人委托提供检测服务并具有试验检测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检测单位根据检测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检测服务机构(在本项目也称为检测人或检测机构)。
1.1.2.4 监理单位:受发包人委托提供项目建设技术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施工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在本项目也称为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本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为:
1.1.2.5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试验检测负责人:指由检测单位任命,代表检测单位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7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检测标段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2.8 监理机构:指由监理单位在项目现场设立的履行监理职责的组织,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1.1.2.9 行政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
1.1.2.10 第三方:指除委托人、检测单位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
1.1.3 工程和检测服务
1.1.3.1 本次进行检测服务招标的项目为甬莞-莞佛高速公路常平至虎门段及 虎门港支线一期改扩建工程专项验收及竣(交)工验收检测第一合同段。
工程地点: 广东省东莞市 ;
起迄桩号: HMK51+929.249~HMK62+106.894(虎门港支线一期段) ;施工合同标段划分:以实际为准;
监理合同标段划分:以实际为准;检测服务标段划分:以实际为准;工程概况:详见投标人须知。
1.1.3.2检测服务:指检测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试验 检测服务合同等,对公路工程施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等阶段,承担竣(交)工检测工作及专项验收检测;配合发包人交、竣工验收。
竣(交)工检测是根据行业有关的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及主管部门有关的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对道路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交通安全设施等)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的竣(交)工验收检测;专项验收检测包括但不限于隐蔽工程验收检测 (软基处理、桩基等)、桥梁检测(单片梁静力荷载试验、成桥动静载试验、索力检测、锚下有效预应力检测等)、钢结构检测和排水工程检测等内
容。
1.1.3.3 检测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检测单位提供的,用于完成检测工作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检测文件:指检测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检测工作大纲、检 测实施细则、检测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检测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检测单位开始检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检测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检测通知中写明的开始检测工作日期。
1.1.4.3 检测服务期限:指检测单位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检测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检测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检测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检测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检测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检测单位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在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有);
(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
(5)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检测单位有关人员、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8)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5 合同协议书
检测单位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检测文件的提供
检测单位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公路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检测文件。合同约定检测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委托人应在检测服务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 7 日内,向检测单位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1 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数量清单及其说明 1 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 1 套。
(4)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 1 份。
(5)其他相关资料 / 。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检测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相关的技术规范、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等由检测单位自行准备。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检测单位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检测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和分包
1.8.1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2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检测单位不得将检测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检测单位因检测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对于检测单位无法完成的专项检测工作确实需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的,需将第三方机构相关资料报送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后实施。
1.9 严禁贿赂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检测单位的行为要公正,严禁发生行贿和受贿行为。如检测单位有上述行为造成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检测单位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发包人、检测单位和承包人均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交监察发[1999]711
号文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粤交监函[2000]2325 号文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1.10 知识产权
1.10.1 检测单位完成的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检测单位从事检测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检测单位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检测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检测单位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0.4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检测单位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检测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检测单位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天内通知检测单位。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检测单位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检测单位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检测单位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检测单位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测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委托人提供国外规范和标准的时间: / ,提供数量: / ,其他要求: / 。
1.13 避免利益冲突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检测单位不得获取本检测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检测服务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 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检测单位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检测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检测单位发出开始检测通知。
2.3 提供设备、设施
委托人不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检测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检测单位负责办理的检测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检测单位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 提供检测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检测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7 协助
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不向检测单位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非检测单位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检测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由检测单位自行负责;检测单位根据检测服务合同提供检测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合法收费(包括但不限于税金)。
委托人将为检测单位进入现场提供必要的协助。
2.8 授权通知
委托人必须将履行检测服务的检测单位及委托人授予检测单位的权力,及时通知第三方。
2.9 保障
在检测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检测单位免受因履
行本检测服务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3. 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通知检测单位,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检测单位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检测单位。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委托人代表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检测单位。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检测单位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或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检测单位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检测单位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检测单位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和(或)检测文件作出处理决定,检测单位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检测服务期限或检测服务报酬等问题按第 8 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对检测单位关于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问题
提出的请示应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4.检测单位义务
4.1 检测单位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检测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检测单位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检测单位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检测工作
检测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检测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检测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30 天内并在双方签订合同前,按委托人规定的形式向委托人递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 10%。如果检测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时,委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从履约担保项下扣回相关损失或依据 4.2.2 款要求没收履约担保,双方办理结算手续并且检测单位完成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 30 日内向检测单位返还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可以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必须是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须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级或以上级别的分支机构出具。履约保函的格式须复核委托人的要求,在开具保函前其格式须经委托人确认。履约保函应在合同签订日至合同双方办理结算后 30 日内保持有效。检测单位所选择的担保机构出现丧失担保资质或索赔拒付行为的,检测单位必须及时更换该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如果检测单位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检测单位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的第 15 天前,无条件办理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检测单位违约,委托人可在保函到期前将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账户。
(2)履约保证金:如果检测单位履约担保为提交履约保证金,可采用电汇、银
行转账方式提交,但不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包括存现方式)提交。检测单位必须保证资金以中标人的名称(以分公司或子公司汇款无效)在约定的日期前到账(以银行收到为准)。在汇入履约保证金时在汇款单备注中注明:项目名称。履约保证金汇入以下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 户 行:
4.2.2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履约担保将被没收:
(1)检测单位将本合同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本合同项目分包给他人且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可没收检测单位的履约担保。
(2)检测单位在履行本合同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及)合同约定的条款,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可没收检测单位的履约担保。
4.2.3 履约担保退回
检测单位在依法和按照合同履行完毕本项目合同且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检测单位可向委托人提交退回履约担保申请资料,经委托人审核无误后,退回履约担保。
如果履约担保为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退回金额为无息原额(如果有违约行为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况除外)退回。
4.3 联合体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
4.4 试验检测负责人
4.4.1 检测单位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试验检测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检测单位更换试验检测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试验检测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试验检测负责人资历应不低于原试验检测负责人。试验检测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试验检测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检测单位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检测单位单位章或由检测单位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负责人签字确认。
4.4.4 试验检测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检测单位人员的管理
4.5.1 检测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交检测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检测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检测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检测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检测人员。试验检测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主要检测人员包括试验检测负责人、试验检测技术负责人、试验检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助理试验检测师等。
4.5.3 检测单位派驻到本项目进行检测服务的试验检测负责人及主要检测人员,须按委托人发出的检测通知规定时间及时进场进行检测。如果检测单位未按委托人发出的检测通知规定时间及时进场进行检测的,每延误一天,则处以 1000 元/天的违约金直至检测人员进场进行检测为止。
4.5.4 检测单位须根据交通部厅质监字〔2005〕131 号、粤交基〔2007〕846 号文件的规定,对参与本工程项目的主要检测人员完成其网上岗位登记工作。
4.5.5 如果检测单位需要对其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人员进场计划及计划调整,必须事先经过委托人的批准;所有检测人员需经委托人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场。
4.5.6 检测人员上岗时必须统一着装、挂牌,做到标志明显,形象分明。
4.5.7 在缺陷责任期内,检测单位应配备 2 名检测人员,且所安排人员应到岗到位,不得随意更换。
4.6 撤换试验检测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4.6.1 尽管检测单位已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检测人员,但若委托人认为现场检测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检测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委托人有权要求检测单位另外增派或雇用检测人员,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检测单位承担。检测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委托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同时委托人也有权要求检测单位减少检测人员。
4.6.2 对不能胜任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检测职责,或不按合同规定操作的检测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检测单位进行撤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由此而导致的费用增加,由检测单位自负,并按 11.1 款处以违约金。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检测单位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检测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检测工作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检测单位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检测单位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检测工作。
5. 检测要求
5.1 检测范围
5.1.1 本合同的检测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检测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包括:本项目里程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房建、机电等工程的专项验收检测及竣(交)工检测服务,配合发包人交、竣工验收。
5.1.3 阶段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及缺陷责任阶段。
5.1.4 工作范围包括: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发包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下 述检测服务。
(1)正常检测服务的范围:正常检测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 及约定的正常检测服务工作。
(2)附加检测服务的范围: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检测合同的规定,在合同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检测服务。
5.2 检测依据
(1)检测服务合同;
(2)发包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有关合同文件;
(3)发包人批复的本工程检测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
(4)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下达的《工程管理手册》和有关质量管理等有关操作细则及文件;
(5)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
(6)国家、交通运输部、广东省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等;
(7)合同、图纸及说明;
(8)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与中心试验室组织召开或参加的有关会议纪要、函电及其文字记录,发包人批准的各种图纸、指令等;
(9)本项目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
(10)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道路建设工程强制性质量检测工作指南》的函(东交函[2020]121 号);
(11)其它。
5.3 检测工作内容
5.3.1 检测工作内容
(1)在合同签订后 / 天内(具体时间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完成机构组建,包括仪器采购、安装和调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和标定,制度和管理体系建设,资质认证等,并取得交通主管部门的备案许可。
(2)检测单位的抽检频率不少于《东莞市道路建设工程强制性质量检测工作指南》相关规定。
(3)对完工实体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发布质量检测情况报告。
(4)组织对检测工作事故进行调查,提出整改措施,并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5)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的调查工作,做好相关的检测工作。
(6)建立相对独立的资料管理体系,对所有检测成果、技术档案等资料及时分类,并按相关要求整理归档。资料管理应由专人负责,便于查找和使用。
(7)参与发包人和主管部门组织阶段性工程验收工作,做好相关的检测工作。
(8)根据发包人安排,为科研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提供检测服务。
(9)完成发包人安排的其他检测任务。
(10)基本检测项目、频率见本合同条款附件。
(11)检测单位应在母体《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完成相应承担试验检测项目并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12)在接到委托人进场指令后,应按照合同要求进场,并在整个服务期内完成委托人所要求的的检测工作。委托人有权要求检测单位定期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形式的报告。
(13)在接到委托人要求现场检测的通知后,检测单位必须及时在 24 小时内开
展检测工作,并应于每批次检测完成后的 3 日内提供本批次检测结果,以满足施工进度需要。
5.4 检测文件要求
5.4.1 检测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检测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检测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试验检测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检测单位应委托人要求按工程标段的划分分别提交各标段的检测总结报告一式 3 份,并在各标段的检测工作完成后的 30 日内提交。
5.4.4 检测单位不得借用施工单位试验资料作为其应该自行试验的资料,也不得以旁站代替试验。
5.4.5 档案编制要求
配合业主完成对整套项目建设档案(包括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子档案)的完整、齐全、准确性及整体质量进行审核、把关。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完成后,按档案部门要求移交相应试验检测竣工文件套数(视实际情况复印),在竣工验收前按要求录入、编制并提交缺陷责任期内形成的竣工文件。
5.5 检测服务形式
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检测服务,其具体内容在《检测工作大纲》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工程管理办法中规定。
5.6 检测服务目标
5.6.1 检测服务履约目标:本检测服务范围内的所有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 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检测单位提供的检测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省、市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最新颁布及业
主的有关规定、办法,以及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5.7 委托人对检测单位的授权
5.7.1 检测单位根据检测服务合同提供检测服务时,在委托人授权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检测单位应本着“严格试验检测、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制,按照检测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严密、科学、公正地进行检测服务,并对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
检测人员必须遵守检测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独立自主地开展检测工作,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检测人员不得受雇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单位或接受其利益。
5.7.2 如果检测单位在检测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发包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检测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检测服务合同。此时检测单位应:
(1)根据检测服务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进行检测服务;
(2)根据职责范围,在发包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5.8 质量安全综合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力度,调动参建各方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公路工程质量精细化管理水平,检测单位应积极参与委托人组织开展的“质量监督综合检查评比”活动,具体活动方案委托人将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后发布。
6. 开始检测和完成检测
6.1 开始检测
6.1.1 检测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提前 7 日内向检测单位发出开始检测通知。检测服务期限自开始检测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检测日期及检测单位首批人员实际进场
日期起算,以时间在后者为准。
检测单位应按照检测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检测服务,根据本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检测人员及时进场。
6.2 检测周期延误
由于非检测单位责任造成检测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检测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具体的延误原因由发包人与检测单位协商确定延长的服务期限。
若因检测的原因致使检测服务时间延长,延长时间增加费用由检测单位承担,若影响工期的并按 11.1.3 款进行违约处理。
6.3 完成检测
6.3.1 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检测,并编制和移交检测文件。
6.3.2 缺陷修复检测指缺陷责任期间,检测单位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检测。
6.3.3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检测单位提交的检测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检测文件。接收检测文件时,委托人应向检测单位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4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检测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 CMA 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7. 检测责任与保险
7.1 检测责任主体
7.1.1 检测单位应本着“以数据为准,以文字为据”的原则,按照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检测服务。
7.1.2 如果检测单位在履行检测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检测合同的组成部分,
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合同。
7.1.3 根据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检测服务;
7.1.4 根据职责范围,在发包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利。
7.1.5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7.1.6 检测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项目检测服务合同、施工技术规范、补充技术规范、检测规范、设计图纸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各级质监站、委托人一切有关该项目的文件、信函、规定和指令。
7.1.7 检测单位应服从委托人的监督与管理,执行委托人的试验、检测工作指令。
对委托人提出需要检测单位进行的专项试验工作,检测单位必须执行。
7.1.8 检测单位中标后,应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承担因检测失职等因素而造成的质量、安全等责任,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的要求。
7.2 检测责任保险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检测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对检测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7.3 人员和设备保险
检测单位应在检测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检测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检测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增加的检测服务期按 6.2 款约 定进行计算;检测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增加的检测服务期内的费用按 6.2 款约定
进行计算。
(1)检测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检测单位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检测单位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检测;
(4)非检测单位的原因,对工程暂停检测及恢复检测。
8.1.2 在签订本检测服务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检测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发包人不予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检测单位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 单价 。
合同价款含税总额暂定为人民币 (¥ 元),不含税总额暂
定为人民币 (¥ 元),税率为 %。合同价款总额包括但不限
于人工费、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设备仪器使用费、会务费、专家费、税金、
保险、利润等。
最终检测费用按双方签认的实际检测工作量乘以原《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1490 号)、东莞市财政局及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单价的 80%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办理结算。其中无相关收费标准的检测项目按委托人审核确定的单价并按中标下浮率( %)下浮后进行结算。
9.1.2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检测、编制检测文件、人工费、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设备仪器使用费、会务费(如有)、专家费(如有)、税金、保险、利润等全部费用。
9.2 预付款
无。
9.3 中期支付
委托人按照检测单位的实际检测工作量进行支付。检测单位完成相关检测工作并按要求向委托人递交检测报告,经委托人确认后,由检测单位在每月 15 日前提出书面请款申请,委托人按检测单位已完成工作量的 80%支付进度款。
付款前检测单位须向委托人提供等额有效发票,因检测单位延迟提供发票导致委托人不能按期付款,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检测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如检测单位提供虚假、虚开或不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有权拒收或退回,检测单位应负责无偿更换,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造成委托人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检测单位需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其他损失。
9.4 费用结算
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委托人及检测单位双方按 9.1.1 项规定办理完结算手续后三十天内,委托人一次性向检测单位支付剩余结算合同款。
9.5 暂列金额
无。
9.6 货币
委托人采用人民币支付检测服务费用。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检测单位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或因项目所在地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项目停建、取消、工期停滞、延期等,如政府决策、政策调整等原因。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检测单位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
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 违约
11.1 检测单位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检测单位违约:
(1)检测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检测单位违反检测合同的规定,将检测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3)检测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实施检测工作并造成工程损失;
(4)检测单位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5)检测单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东莞市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最新颁布及业主的有关规定、办法对工程实施检测;
(6)检测单位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合同文件的约定配备满足检测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
(7)检测单位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8)检测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检测单位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检测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检测单位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生第 11.1.1(2)目或(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解除合同通
知。检测单位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委托人有权向检测单位课以下表中约定的违约金,并由委托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类别 | 序号 | 违约项目 |
职 业 操守 | 1 | 试验检测工程师如在质量管理、计量和变更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存在质量不合格项目或承包人未实施的项目进入月度计量的情况,每发现一次: (1)扣除检测服务费 5 万元,同时更换该试验检测工程师; (2)如给发包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2 | 试验检测工程师不得借职务之便违规向承包人介绍分包队伍、推销原材料、介绍务工人员,如有发生: (1)扣除检测服务费 5 万元; (2)撤换该试验检测工程师并将分包队伍、材料供应商及有关人员清除出场。 | |
3 | 投标文件中所报主要检测人员中的工作经历或证件有弄虚作假的: (1)发现一人处以检测服务费 1 万元的违约金; (2)情节恶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该人员。 | |
4 | 检测人或检测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承包人索要各种费用、物品或器具等,每 发现一次处以检测服务费 10 万元的违约金,并撤换该人员。 | |
5 | 检测人违反检测合同的规定,将检测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的,发包人有 权单方面终止检测合同,并没收检测人的履约担保金。 | |
6 | 检测人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处以 2 万元的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按检测服务合同总价的 10%(在合同条款 11.5 款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赔付给委托人。 (2)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将单方面终止检测合同,并没收检测人的履约担保。 | |
7 | 检测人员必须及时抽检和出具现场抽检报告资料,如违反处以 3000 元/项/次 的违约金。 | |
8 | 试验检测工程师抽验频率达不到规范规定的频率的:按被检项目单元每少一个 百分点给予 3000 元的经济违约金,同时视实际情况进行补检; | |
9 | 试验检测工程师不得利用承包人的试验室或采取旁站的方式采集抽验数据,发 现一次给予 1000 元的违约金。 | |
10 | 检测人未按要求建立有关台账及整理有关资料的,或台账及资料反映的内容与工程实施进展脱节的,发现一次给予 3000 元的违约金;检测单位未按发包人要求 提供有关资料及工程汇报材料,或未及时提供的,发现一次处以 3000 元的违约金。 |
类别 | 序号 | 违约项目 |
11 | 每发现一次检测数据作假的行为,给予 2 万元的违约金; | |
人员 | 12 | 检测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档案管理人员的,处以 2 万元/人的违约金。 |
13 | 发包人要求核查的检测人员的证件原件(执业资格证、职称证等)不能提供或不能按时提供的,按下列条款处理: (1)处以 1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2)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检测人进行更换,如不按要求进行更换的,处以 1000元/天的违约金直至检测人更换为止。 | |
14 | 发包人发现检测人在投标时列报的人员不完全满足相应岗位资格要求(如工作经验,工作能力、检测服务年限、年龄、执业资格证等)的,按下列条款处理: (1)处以 3 万元/人的违约金; (2)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检测人进行更换,如不按要求进行更换的,处以 1000元/天/人的违约金直至检测人更换为止。 | |
15 | 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进展和工程建设需要增加检测人员,检测人必须无条件服 从,否则处以 1000 元/天/人的违约金直至检测人员到位为止。 | |
16 | 检测人应按合同规定自行配备试验、检测等必要设备并要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保质保量按时到位投入使用,否则按不到位仪器设备清单价格或市场价格(如无清单价格)的两倍从检测服务费总额中予以扣除,并处以 1000 元/天的违约金直至该仪 器或设备到位为止。 | |
设备 | 17 |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检测人增加仪器、设备的数量或新增部分仪器或设备,如检测人拒绝执行,发包人将按书面通知要求到位的最后期限起算, 处以 1000 元/天的违约金直至该仪器或设备到位为止。 |
工期 | 18 | 未按要求工作时限开展工作(提出成果)的,处以 1000 元/天/次的违约金直 至开展工作(提出成果)为止。 |
19 | 因检测人原因,整个工程未按期完工(包括任何一个合同段没有按期完工), 检测人须承担以下责任:每拖延一天,发包人按未按期完工合同段承包人的拖期损失偿金的 5%计罚。 |
检测单位违约金缴纳方式:可采用电汇、银行转账方式缴至委托人指定账户中,再由委托人上缴至市财政,不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包括存现方式)提交。检测单位必须保证资金以中标人的名称(以分公司或子公司汇款无效)在约定的日期前到账
(以银行收到为准)。在汇入违约金时在汇款单备注中注明:甬莞-莞佛高速公路常 平至虎门段及虎门港支线一期改扩建工程专项验收及竣(交)工验收检测第一合同
段违约金。
11.1.3 检测单位对委托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检测单位违反检测服务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赔偿金应按下式计算:
赔偿金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造成工程的损失额×检测服务费总价×试验检测单位承担责任比例)
/受损工程所在标段的承包人合同价总额
检测单位对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检测单位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检测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检测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检测服务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担保或缺陷责任期保函。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检测单位可向委托人发出书面暂停检测服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检测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1.4 赔偿责任的期限
委托人或检测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 28
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 7 日
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 7 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
事件结束后 28 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检测单位,逾期未提出书面索赔意向书,则失去索赔权力。
11.5 赔偿的限额
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 11.1 款和第 11.2 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
检测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检测单位的累计赔偿(含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处以的违约金)限额为检测服务合同金额的 30%,当达到此限额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检测单位的履约担保金。
委托人的累计赔偿限额: 委托人累计赔偿检测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限额为检测服务服务合同金额的 10%。
委托人按有关规定对检测单位最终处以的违约金,如有需要,委托人只需开具等额收据。
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检测单位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其他
13.1 检测单位驻地
(1)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施工单位租借的场所作为驻地,也不得与施工单位共租。
(2)有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为检测单位选择驻地,以便各方协调沟通,驻地建设装修、租金、水电及其它相关费用由各方按使用面积分担或协商确定。
第二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本格式为检测服务合同协议书格式,投标人不需填写)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甬莞-莞佛高速公路常平至虎门 段及虎门港支线一期改扩建工程专项验收及竣(交)工验收检测第一合同段,已接受
(检测单位人名称,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该项目 的投标。委托人和检测单位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甬莞-莞佛高速公路常平至虎门段及虎门港支线─期改扩建工程项目按原路线进行改扩建,工可阶段全长约 50.581 公里,分为主线和虎门港支线一期。主线起于东莞市常平镇朗洲村,对接莞惠高速公路东莞段(原虎岗高速公路惠常段),向西经常平镇、大朗镇、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大岭山、大岭山林场、虎门镇,止于五点梅立交,与广深高速公路相交,对接规划的常虎高速公路延长线,工可阶段长约
40.419 公里;虎门港支线一期起于花灯盏立交,与常虎高速公路相接,向西经虎门镇,止于新联立交,对接狮子洋过江通道,工可阶段长约 10.162 公里(初设阶段长约 10.178km)。项目主线常平至花灯盏段采用设计速度 120 公里/小时高速公路技术标准,其中大有园至大岭山段为双向十二车道,在既有公路两侧新建分离式路基宽 2×16.5 米,其余路段为双向十车道,路基宽 49.5 米;项目主线花灯盏至五点梅段采用设计速度 120 公里/小时,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 34.5 米。虎门港支线一期采用设计速度 120 公里/小时,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其中花灯盏至虎眼山大桥段在既有公路两侧新建分离式路基宽 2×13.25 米;其余路段为两侧直接拼宽,路基宽 42 米。工程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等。
甬莞-莞佛高速公路常平至虎门段及虎门港支线一期改扩建工程专项验收及竣
(交)工验收检测第一合同段, 工作内容为虎门港支线一期段里程桩号
(HMK51+929.249~HMK62+106.894)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房建、机电等工程的专项验收检测及竣(交)工检测服务,配合发包人交、竣工验收。
工程地点位于广东省东莞市。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在合同实施期间,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有);
(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
(5)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检测单位有关人员、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相互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含税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不含税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试验检测负责人: 。
5.检测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安全目标: 。
6. 检测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检测服务。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检测单位支付合同价款。
8. 检测单位计划开始检测服务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始试验检测服务日期为准。试验检测服务期限: 日历天,其中:施工阶段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阶段 日历天。
9.本协议书在试验检测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 (全称) (盖章) 检测单位: (全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本格式为廉政合同格式,投标人不需填写)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甬莞-莞佛高速公路常平至虎门段及虎门港支线一期 改扩建工程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该项目 专项验收及竣(交)工验收检测第一合同段的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检测单位”),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委托人和检测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检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检测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检测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检测单位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检测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检测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检测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检测单位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委托人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检测人员。
3. 检测单位义务
(1)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检测单位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检测单位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检测单位或检测单位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检测单位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本工程检测服务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检测服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
委托人: (全称) (盖章) 检测单位: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名)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服务设施及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 试验、检测项目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1 | 土工及复合材料试验 | 烘箱(中型) | 台 | 5 | |
2 | 液塑限联合测定仪 | Pl-1000Ф 液 量 | 台 | 1 | |
3 | 重型击实仪 | 台 | 2 | ||
4 | 砂相对密度仪 | 台 | 1 | ||
5 | 膨胀量测定装置 | 台 | 1 | ||
6 | CBR 试验仪 | 7.5kN 30kN | 台 | 1 | |
7 | 电子天平 | 100 kg/5g | 台 | 1 | |
8 | 电子天平 | 30kg/1g | 台 | 1 | |
9 | 电子天平 | 5kg/0.1g | 台 | 2 | |
10 | 电子天平 | 2kg/0.01g | 台 | 1 | |
11 | 电子天平 | 200g/ 0.001g | 台 | 1 | |
12 | 分析天平 | 200g/ 0.0001g | 台 | 1 | |
13 | 摇筛机 | 台 | 2 | ||
14 | 脱模机 | 台 | 1 | ||
15 | 土壤筛 | 300 | 台 | 2 | |
16 | 水泥砼 (砂 浆)试验 | 压力机 | 300-2000kN | 台 | 各 1 |
17 | 砼坍落度仪 | TLY-1 | 台 | 3 | |
18 | 砼拌和机 | 60L | 台 | 1 | |
19 | 砼振实台 | 台 | 1 | ||
20 | 压力试验机 | 台 | 1 | ||
21 | 砼抗折机 | 台 | 1 | ||
22 | 砼抗压试模 | 150*150*150mm | 组 | 11 | |
23 | 砼抗折试模 | 150*150*550mm | 组 | 5 | |
24 | 砼含气量测定仪 | 台 | 1 | ||
25 | 砼贯入阻力仪 | 台 | 1 | ||
26 | 混凝土标准养护室全自动温湿控制仪 | 套 | 1 | ||
27 | 试样架(不锈钢) | 个 | 23 | ||
28 | 水泥标准养护箱 | 台 | 1 | ||
29 | 水泥净浆稠度仪 | 台 | 2 | ||
30 | 水泥沸煮箱 | 台 | 1 | ||
31 | 水泥电动抗折机 | 台 | 1 | ||
32 | 水泥细度负压筛 | 台 | 1 | ||
33 | 水泥比表面积仪 | 台 | 1 |
序号 | 试验、检测项目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34 | 水泥软练试模 | 40*40*160mm | 组 | 12 | |
35 | 雷氏夹测定仪 | 台 | 1 | ||
36 | 水泥净浆搅拌机 | 台 | 1 | ||
37 | 水泥胶浆搅拌机 | 台 | 1 | ||
38 | 水泥胶砂振实台 | 台 | 1 | ||
39 | 水泥沸煮箱 | 台 | 1 | ||
40 | 砂浆稠度仪 | 台 | 1 | ||
41 | 砂浆试模 | 70.7*70.7*70.7 mm | 组 | 9 | |
42 | 水泥抗压夹具 | 台 | 2 | ||
43 | 集料试验 | 压碎指标值测定仪 | 台 | 1 | |
44 | 振筛机 | 台 | 1 | ||
45 | 砂石标准筛 | 台 | 2 | ||
46 | 石料磨耗机 | 台 | 1 | ||
47 | 针片状规准仪 | 台 | 1 | ||
48 | 砂当量试验仪 | 台 | 1 | ||
49 | 游标卡尺 | 300mm | 把 | 2 | |
50 | 容量筒 | 套 | 2 | ||
51 | 无机结合料稳定材 料试验 | 无侧限试模 | Ф150*150mm | 组 | 9 |
52 | 无侧限抗压强度仪 | 台 | 1 | ||
53 | 水泥剂量滴定设备 | 套 | 2 | ||
54 | 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 | 沥青混合料马歇尔试验仪 | 彩显、附打字机 | 台 | 1 |
55 | 红外光谱仪 | ALPHA 型号 | 台 | 1 | |
56 | 沥青混合料搅拌机 | 台 | 1 | ||
57 | 沥青抽提仪 | 台 | 1 | ||
58 | 沥青针入度循环水浴 | 台 | 1 | ||
59 | 恒温水浴 | 台 | 1 | ||
60 | 马歇尔击实仪 | 台 | 1 | ||
61 | 路面渗水试验仪 | 台 | 1 | ||
62 | 沥青薄膜烘箱 | 台 | 1 | ||
63 | 沥青针入度仪 | 台 | 1 | ||
64 | 沥青延度仪 | 台 | 1 | ||
65 | 沥青软化点仪 | 台 | 1 | ||
66 | 沥青粘度仪 | 台 | 1 | ||
67 | 沥青闪点仪 | 台 | 1 | ||
68 | 车辙仪 | 台 | 1 | ||
69 | 轮碾成型机 | 台 | 1 |
序号 | 试验、检测项目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70 | 燃烧炉 | 个 | 1 | ||
71 | 沥青最大理论密度仪 | 台 | 1 | ||
72 | 浸水天平 | 3kg 0.1g | 台 | 1 | |
73 | 钢材试验 | 万能材料试验机 | 台 | 1 | |
74 | 冷弯冲头 | 台 | 1 | ||
75 | 钢筋打点机 | 台 | 1 | ||
76 | 游标卡尺 | 500mm | 台 | 1 | |
77 | 数显力矩扳手 | 台 | 3 | ||
78 | 路基路面检测 | 激光平整度仪 | 台 | 1 | |
79 | 水准仪 | 台 | 2 | ||
80 | 全站仪 | 台 | 2 | ||
81 | 横向力系数测试车 | 台 | 1 | ||
82 | 渗水试验仪 | 台 | 2 | ||
83 | 激光车辙仪 | 套 | 2 | ||
84 | 路面取芯钻机 | 100-150mm | 台 | 2 | |
85 | 地质雷达 | 台 | 1 | ||
86 | 落锤式弯沉仪(或自动弯沉 仪、或激光式高速路面弯沉仪) | 台 | 1 | ||
87 | 桥梁检测 | 2m 直尺 | 把 | 2 | |
88 | 预应力检测仪 | YJC-02 | 台 | 2 | |
89 | 动态应变测量采集与分析设 备(16 通道) | DH5922 | 台 | 2 | |
90 | 数据采集系统(16 通道) | DT85G | 台 | 2 | |
91 | 精密水准仪 | 垂直度 3’安平 误差 0.14” | 台 | 2 | |
92 | 隧道检测 | 地质雷达 | 台 | 1 | |
93 | 钻孔机 | 台 | 1 | ||
94 | 锚杆拉拔仪 | 台 | 1 | ||
95 | 隧道激光断面仪 | 台 | 1 | ||
96 | 机电检测 | 视频测试仪 | 台 | 1 | |
97 | 亮度计 | 台 | 1 | ||
98 | 网络测试仪 | 台 | 1 | ||
99 | 接地电阻测量仪 | 台 | 1 | ||
100 | 光万用表 | 台 | 1 | ||
101 | 照度计 | 台 | 1 | ||
102 | 交通安全设施试验 | 逆反射系数测量仪 | 台 | 1 | |
103 | 色彩色差仪 | 台 | 1 |
序号 | 试验、检测项目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104 | 镀层涂层测厚仪 | 台 | 1 | ||
105 | 护栏板涂厚仪 | 台 | 1 | ||
106 | 反光膜附着性测定器 | 台 | 1 | ||
107 | 亮度计 | 台 | 1 | ||
108 | 常规检测 | 灌砂筒 | 台 | 6 | |
109 | 3 米直尺 | 台 | 2 | ||
110 | 回弹仪 | 台 | 1 | ||
111 | 手工铺砂仪 | 台 | 1 | ||
112 | 弯沉仪 | 套 | 1 | ||
113 | 弯沉车 | 台 | 1 | ||
114 | 摆式摩擦系数测定仪 | 台 | 1 | ||
115 | 轻型触探仪 | 台 | 2 | ||
116 | 钢筋保护层测定仪 | 台 | 2 |
注:
1、上表所列仪器设备为投标暂定,仅需提交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即可,在投标文件中无需填报。在进场检测前,必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及检测工作量的需要填报提交,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不得更换,所有仪器设备必须有效标定。
2、检测能力、仪器设备、人员配置必须满足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3、上述试验设备为最低要求(部分特殊检测项目报发包人同意后,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这部分检测项目所需设备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不予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根据实际检测需要增加检测设备的投入,中标人不得因此向发包人索赔。
附件四:履约担保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
(银行保函在签订合同前提交,投标时不必提交)致: (委托人全称)
鉴于 (检测单位全称与地址)(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已保证按 (工程名称)检测合同(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上述合同(招标文件)规定,检测单位应向委托人提供一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10%,即人民币(大写) (¥ 元)的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作为检测单位履行上述合同的担保。
我方 (银行名称),受检测单位的委托,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地同意在委托人提出因没有按上述合同(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我方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为委托人扣划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 元)的保证金,无须委托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我方还同意,任何委托人与之间可能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的变动补充,都不能免除我方按本保函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方。
本保函从上述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完成竣工资料整理移交后 30 日内保持有效,但本保函有效期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本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的索赔款已达本保证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的保证责任免除。
担保银行: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盖私章)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检测人在获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可采用银行提供的保函格式,其主要内容须与本保函内容原则一致。
附件五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第 393 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 年第 25 号),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有关规定,为在 检测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委托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与 (检 测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合同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并核查实施情况。
3.向参建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沿线及区域供水、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水文观测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重要的安全设施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5.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确定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并依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6.不向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明示或暗示参建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7.依法对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8.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有主导责任,加强项目各阶段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与监督,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每半年一次做好“平安工地”的考核工作。
9.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10. 配合甲方对施工现场及取、弃土场等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2015)、《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交基〔2015〕500 号]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计划和检测细则,认真检查落实甲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审核。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人员配备应满足项目重大风险源控制管理的跟踪巡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各级领导、检测人员,必须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有效防止安全事故。
3.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实施工作,并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5.乙方应审查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量情况。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提出明确要求,参与施工单位施工技术和安全生产交底,落实施工单位制订实施性安全生产措施制度,指导生产作业。
三、违约责任
如因一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委托人: (盖章) 检测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委托人要求
一、试验检测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试验检测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二)检测范围及内容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三)试验检测依据
1)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 2004 年第 3 号令
2)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
3) 《广东省公路工程基桩检测工作实施意见》广东省交通厅质监站 [2005]381 号文
4) 《广东省基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定(试行)》广东省建设厅粤建科字 [2000]137 号
5) 《工程地质资料》
6) 《工程地质设计文件》
7)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
8) 《公路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程》(JTG/T 3512-2020)
9)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
10) 《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
11)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
12) 《 电磁感应法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和钢筋直径技术规程》
(DB11/T365-2006)
1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
14)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 15-38-2005)
15)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16) 《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JTG/T D31-01-2013)
17) 《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3450-2019)
18)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2018)
19) 《大跨径混凝土桥梁的试验方法》(JTJ001-97)
20)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50-2020) 21) 《岩土工程规范》(GB50021-2001)
22)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
2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2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15)
2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20)
26) 《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 16311-2009)
27) 《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2012)
28) 《公路桥梁承载能力检测评定规程》(JTG/T J21-2011)
29)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
30) 《广东省交通质监站关于明确高速公路交工检测项目及检测频率的通知》(粤交监督[2015]102 号)
31) 《广东省交通工程质检站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预应力张拉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粤交监督[2014]126 号)
32) 《广东省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DBJ/T15-38-2019
33) 《东莞市道路建设工程强制性质量检测工作指南》
34) 施工图设计文件
35) 检测合同文件
如国家、省、市、行业有发布最新标准、规范,按最新标准、规范执行。
(四)检测人员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
(五)其他要求无
二、适用规范标准
(一)通用施工监理规范
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
(二)专用施工监理规范
专用施工监理规范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G G10—2016)的基础上自行编制并纳入“委托人要求”中,但不得与国家、交通运输部及有关部门的法规、标准、规范等矛盾。
针对本工程或仅在本地区实行的与监理工作有关的管理办法、制度应一并纳入 “委托人要求”中。
(三)施工技术规范
施工技术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1. 本工程施工标段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
2. 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现行的公路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
(四)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适用本工程的其他规范、标准或规程
三、成果文件要求
(一)成果文件的组成
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资料、质量评估报告等。
(二)成果文件的深度
达到完整、真实、准确,符合文件管理要求和归档要求,符合业主的交付要求。
(三)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按分类管理要求汇总,符合文件管理要求和归档要求,符合业主的交付要求。
(四)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符合文件管理要求和归档要求,符合业主的交付要求。
(五)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符合文件管理要求和归档要求,符合业主的交付要求。 2 电子版的要求
符合文件管理要求和归档要求,符合业主的交付要求。 3 其他要求
(六)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四、委托人财产清单
(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委托人不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
(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公路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
5.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6. 其他资料
(三)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 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
使用保密资料时,应该承担保密责任。
2. 委托人财产退还要求无
五、委托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一)委托人提供的生活条件无
(二)委托人提供的交通条件无
(三)委托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无
(四)委托人提供的协助人员无
六、检测单位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一)检测单位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二)检测单位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三)检测单位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四)检测单位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五)检测单位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六)检测单位自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七)检测单位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
七、委托人的其他要求
委托人的其他要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