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 9 條 施工管理
(一)廠商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施工期間,所有廠商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廠商負責。
(二)廠商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並接受機關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機關得隨時要求廠商更換員工,廠商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由廠商自行處理,與機關無涉。
(三) 適用營造業法之廠商應依營造業法規定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技術士。依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5 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地,且不得兼任工地其他職務。
(四)相關計畫書與報表:
1.(1)本案需依據施工規範第 01310 章「施工管理及協調」之表 01310-1
及表 01310-2 規定時程內提送整體施工計畫書、整體品質計畫書、 工地施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及擬定施工順序、預定進度表等,並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明施工方法,繪製施工相關圖說,送請機關核 定。機關為協調相關工程之配合,得指示廠商作必要之修正。
(2)於分項工程施工前_日(由機關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施工前 1 日)內提報分項施工計畫或分項品質計畫,須提報之分項工程如下:__ 。(招標機關未填者,視為免提送分項施工計畫或分項品質計畫)
未依規定提送者,依該施工規範第 01310 章「施工管理及協調」之
「1.2.13 罰則」辦理。
(3)預算金額達新臺幣 2 億元之工程,或未達 2 億元但經□上級機關;
□機關認定(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廠商應於開工前查填招標文件所附「重大公共工程開工管制條件廠商應辦事項檢核表」(招標文件未附者,為工程會所訂「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第 8 點附件檢核表),經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後報請機關備查,於開工後確實執行。
2.對於汛期施工有致災風險之工程,廠商應於提報之施工計畫內納入相關防災內容;其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重點如下:
(1)充分考量汛期颱風、豪雨對工地可能造成之影響,合理安排施工順序及進度,並妥擬緊急應變及防災措施。
(2)訂定汛期工地防災自主檢查表,並確實辦理檢查。
(3)凡涉及河川堤防之破堤或有水患之虞者,應納入防洪、破堤有關之工作項目及作業規定。
3.預定進度表之格式及細節,應標示施工詳圖送審日期、主要器材設備訂購與進場之日期、各項工作之起始日期、各類別工人調派配置日期及人數等,並標示契約之施工要徑,俾供後續契約變更時檢核工期之依據。廠商在擬定前述工期時,應考量施工當地天候對契約之影響。預定進度表,經機關修正或核定者,不因此免除廠商對契約竣工期限所應負之全部責任。
4.廠商應繪製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機關應確實依廠商實際施作之數量辦理估驗。
5.廠商於契約施工期間,應按機關同意之格式,每日填寫施工日誌,每月 5 日前送請機關核備。
6.廠商於契約施工期間,應按機關規定之格式或欄位,於每月 15 日及
30 日(2 月為 15 日及 28 日,如遇放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x 入「工程資訊系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 張、需不同工項);另工程預算 1,000 萬元以上案件或路平專案工程,則應於每週一(如遇放假日,則順 延 至 次 一 上 班 日 ) , 登 入 「 工 程 資 訊 系 統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 張、需不同工項),上述案件如逾期未填報或填報不完全者,經機關主辦單位確認屬實後,每次罰款新臺幣 1,000 元整。
(五)工作安全與衛生:依附錄 1 辦理。 (六)配合施工:
與契約工程有關之其他工程,經機關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廠商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如因配合施工致增加不可預知之必要費用,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工期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廠商者,由廠商負責並賠償。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機關,由機關邀集雙方協調解決。其經協調仍無法達成協議者,由相關廠商依民事程序解決。
(七)工程保管:
1.履約標的未經驗收移交接管單位接收前,所有已完成之工程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包括機關供給及廠商自備者,均由廠商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概由廠商負責賠償。其經機關驗收付款者,所有權屬機關,禁止轉讓、抵押或任意更換、拆換。
2.工程未經驗收前,機關因需要使用時,廠商不得拒絕。但應由雙方會 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遺失或損壞者,應由機關負責。
(八)廠商之工地管理:依附錄 2 辦理。
(九)廠商履約時於工地發現化石、錢幣、有價文物、古蹟、具有考古或地質研究價值之構造或物品、具有商業價值而未列入契約價金估算之砂石或其他有價物,應通知機關處理,廠商不得占為己有。
(十)各項設施或設備,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施工或檢驗者,廠商應依規定辦理。
(十一)轉包及分包:
1.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 103 條規定不得作為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2.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
3.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
4.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5.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轉包廠商與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十二) 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依法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含非法外勞)、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十三)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時,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除工程執行中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相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無法招募足額本國勞工,始得依規定申請外籍勞工。但其與契約所定本國勞工之人力成本價金差額,應予扣回。違法僱用外籍勞工者,機關除通知「就業服務法」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罰外,情節重大者,並得與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十四)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依文件核發對象,由機關或廠商分別負責取得。但屬應由機關取得者,機關得通知廠商代為取得,費用詳第 4 條。屬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文件者,由廠商負責取得,並由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如因未能取得上開文件,致造成契約當事人一方之損害,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他方負責賠償。
(十五)廠商應依契約文件標示之參考原點、路線、坡度及高程,負責辦理工程之放樣,如發現錯誤或矛盾處,應即向監造單位/工程司反映,並予澄清,以確保本工程各部分位置、高程、尺寸及路線之正確性,並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十六)廠商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廠商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
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等規定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且於取得必要之許可後,為復原、重建等措施,另應對機關與第三人之損害進行賠償。
(十七)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十八)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費用由廠商負擔。
2.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十九)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廠商應依與其他廠商協議或機關協調之結果共用場所。
(二十)機關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廠商加工、改善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廠商繳納與標的等值或一定金額之保證金__
_________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
(廿一)契約使用之土地,由機關於開工前提供,其地界由機關指定。如因機關未及時提供土地,致廠商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依第 7 條第 3 款規定,申請延長履約期限;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該土地之使用如有任何糾紛,除因可歸責於廠商所致者外,由機關負責;其地上
(下)物的清除,除另有規定外,由機關負責處理。
(廿二)本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之情形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廠商使用之預拌混凝土,應為「領有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廠供應。
□符合公共工程性質特殊並經上級機關同意者,或工地附近 20 公里運距內無足夠合法預拌混凝土廠,或其產品無法滿足工程之需求者,廠商得經機關同意後,依「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其處理方式如下:
1.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生產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等相關法令,取得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2.工程所需材料應以合法且未超載車輛運送。
3.設置期間應每月製作生產紀錄表,並隨時提供機關查閱。
4.工程竣工後,預拌混凝土設備之拆除,應列入驗收項目;未拆除時,列入驗收缺點限期改善,逾期之日數,依第 17 條遲延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5.工程竣工後,預拌混凝土設備拆除完畢前,不得支付尾款。
6.屆期未拆除完畢者,機關得強制拆除並由廠商支付拆除費用,或由工程尾款中扣除,並視其情形依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處理。
7.廠商應出具切結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1)專供本契約工程預拌混凝土材料,不得對外營業。
(2)工程竣工後驗收前或契約終止(解除)後 1 個月內,該預拌混凝土設備必須拆除完畢並恢復原狀。
(3)因該預拌混凝土設備之設置造成之污染、損鄰等可歸責之事故,悉由廠商負完全責任。
□本工程處離島地區,且境內無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之預拌混凝土廠,其處理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預拌混凝土廠或「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之品質控管方式,依工程會所訂「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完整版) 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第 1.5.2 款「拌合廠規模、設備及品質控制等資料」辦理。
(廿三)營建土石方之處理:
■廠商處理營建土石方應依臺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辦理,或於不影響履約、不重複計價、不提高契約價金及扣除節省費用價差之前提下,自覓符合契約及相關法規要求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依契約變更程序經機關同意後辦理(廠商如於投標文件中建議其他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並經機關審查同意者,亦可)。
□由機關另案招標,契約價金不含營建土石方處理費用;誤列為履約項目者,該部分金額不予給付。
(廿四)基於合理的備標成本及等標期,廠商應被認為已取得了履約所需之全部必要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法令、天候條件及機關負責提供之現場數據(例如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表下地質資料)等,並於投標前已完成該資料之檢查與審核。
(廿五)工作協調及工程會議:依附錄 3 辦理。 (廿六)施工基地及周遭植栽管理:
1.xxxx應依照「臺南市樹木修剪施工要領」辦理,並於相關工項施作前提送樹木修剪計畫書及臺南市(或其他政府機關核發)樹木修剪證照予機關審核。
2.基地範圍及xx植栽不得有下列行為:
(1)在樹冠投影範圍或植穴內堆置營建廢棄物。 (2)毀損植栽、護欄或支柱等設施。
(3)封閉植穴。
(4)未經許可懸掛或設置物品於樹上。
(5)未設置隔板等保護措施下,於植栽xx逕行施做混凝土或鋪設 AC。
(6)使用除草機割草未留意與植栽之距離,以致植栽受損。 (7)未經許可擅自移植或移除植栽。
(8)其他影響植栽生機之行為。
3.違反上揭 1、2 目規定致有下列影響植栽生機者,其懲罰性違約金計算基準每株每次扣款新臺幣 元(由機關視需要填寫,未載明者為 2,000 元。),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廠商逾期仍未改善者,得連續扣罰至改善為止。
(1)樹冠毀損、樹皮擦損或其他影響植栽生機情形者,以計算基準 1倍計算違約金。
(2)大枝折損、根群 1/2 以上嚴重毀損、未使用三刀法施工以致樹皮撕裂、樹冠截頂或過度提升樹冠(樹冠高度小於 50%樹高)者,以計算基準 4 倍計算違約金。
4.主幹折斷、環剝樹皮、全株枯死或遭挖除者,依該毀損樹木之全株市價賠償。
5.自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起,廠商施工現場人員須至少一人具備臺南市 (或其他政府機關核發)樹木修剪證照,機關或監造人員並得現場查驗,違反者按次處以懲罰性違約金 2,000 元,並要求立即停止施作至改善為止。
6.上開 3、5 目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一併納入第 11 條第 10 款所載上限計算。
7.因植栽個案差異大,如需要特殊處理者,應依機關會勘意見或現場監管人員之指示施作。
(廿七)其他:___________(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