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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韩陵镇东大佛、西大佛村污水治理项目(看守所路段)工程
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安县磋商采购-2022-36
采购人:安阳县公安局
代理机构:河南省政采招标有限公司日期:2022 年 10 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 1 -
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 - 6 -
1. 采购项目、标段(包)划分、磋商报价........................................................................................ - 7 -
2. 标段(包)内容(范围)及基本技术要求.................................................................................... - 8 -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 10 -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10 -
1. 总则.................................................................................................................................................. - 12 -
2. 《磋商文件》.................................................................................................................................. - 15 -
3. 《响应文件》.................................................................................................................................. - 16 -
4.《响应文件》的提交........................................................................................................................ - 20 -
5.《响应文件》的开启........................................................................................................................ - 21 -
6. 评审.................................................................................................................................................. - 21 -
7. 授予合同.......................................................................................................................................... - 22 -
8. 验收.................................................................................................................................................. - 23 -
9.付款.................................................................................................................................................... - 24 -
10. 其他................................................................................................................................................ - 24 -
11. 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 25 -
第四章评审办法............................................................................................................................................ - 26 -
评审办法前附表.................................................................................................................................... - 26 -
1. 评审方法(评定成交的标准)...................................................................................................... - 30 -
2. 评审标准.......................................................................................................................................... - 32 -
3. 评审程序.......................................................................................................................................... - 33 -
4.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 37 -
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 - 38 -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 38 -
1.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1 项目编号:安县磋商采购-2022-36
1.2 项目名称:安阳县韩陵镇东大佛、西大佛村污水治理项目(看守所路段)工程
1.3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4 预算金额:758230.32 元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1 | 包1 | 安阳县韩陵镇东大佛、西大佛 村污水治理项目(看守所路段)工程施工 | 739730.32元 | 739730.32元 |
2 | 包2 | 安阳县韩陵镇东大佛、西大佛 村污水治理项目(看守所路段)工程监理 | 18500元 | 18500元 |
1.5 采购需求:包 1: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包 2:安阳县韩陵镇东大佛、西大佛村污水治理项目(看守所路段)工程监理。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
1.6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日起 20 日内
1.7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8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2.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3.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法定基本资格条件需提供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文件):
(1)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相应业务或经营范围登记证照(投标内容在证照登记或许可范围)■提供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银行出具的近 1 年内资信证明(法人为基本开户行)或近两年(任意一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担保机构的投标担保函;■提供近 12 个月
x(任意 1 个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提供近 12 个月内(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单位,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设备(设施)的购置发票或单据(任一),■专业人员用工合同(任一人)、或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职业(执业)资格证或等级证书等相关证书(任一人)等证明材料。
(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投标单位书面声明;投标单位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声明函不实的,按废标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3.2 资格要求的其他规定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6]125 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①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解密响应文件之前对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进行信用信息查询,截图打印,作为证据留存,供应商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声明函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声明函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3.3 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包 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有效证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三级及以上级资质证;并承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
大工程质量等问题;■提供相应证书、承诺。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中任职,并出具无在建承诺书(响应文件中须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有关证件的原件扫描件及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无在建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正式人员,需提供合同、 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本单位为其缴纳的(任意 1 个月)的社保证明。(须在响应文件中附合同、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并注明查询途径)。
监理(包 2):投标人应具备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级监理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并出具无在建承诺书(响应文件中须附项目总监有关证件的原件扫描件及无在建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总监、监理为本单位正式人员,需提供合同、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本单位为其缴
纳的(任意 1 个月)的社保证明。(须在响应文件中附合同、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并注明查询途径)。
(3)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同“项目基本情况”1.7 款要求
注:(1)所有证照均应在有效期内,证照如需年检的、应为经年检有效的证照;文中“近”、“前”指距投标截止时间。
(2)资格证明材料(文件)应附于《响应文件》中并经供应商电子签章。供应商对资格证明文件真实性有效合规承担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的为无效投标并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3)本项目采取资格后审,开标后,将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文件)进行资格审核,未按要求逐一提供、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应自负其风险费用。
3.获取磋商文件
3.1 时间:2022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每天上午 00:00 至 12:00,下
午 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2 地点: 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县区交易中心/ 示范区交易中心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完成用户注册后、凭企业数字证书点击“投
标用户入口”登录“政府采购”系统,获取电子版《磋商文件》及其它资料。
3.3 方式:网上下载;
3.4 售价:0 元
4.首次响应文件提交
4.1 截止时间:2022 年 11 月 1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4.2 地点: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上传递交、并由供应商在规定时间远程解密。
5.首次响应文件开启
5.1 时间:2022 年 11 月 1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5.2 地点(管理员网上操作地点):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厅(安阳市xx大道东段—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院内)。
6.发布公告的媒介及公告期限
x项目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安阳市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区交易中心/示范区交易中心(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网站上同期发布。
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2022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6 日。
7. 其他补充事宜
7.1 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强制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贫困地区产品优先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进口产品政策、信息安全产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
7.2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根据豫财购〔2017〕10 号和安财购〔2017〕7 号文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持中标(成交)通知书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详情请登录安阳市政府采购网(http://xxxxxx.xxxx.xxx.xx/xxxxxx),进入网站飘窗或业务指南窗口了解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服务内容。
7.3.网上电子交易系统网址
7.3.1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安阳市)xxxx://xxxx.xxxxxx.xxx.xx
《磋商文件》简称“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7.3.2 安阳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在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下载
8.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8.1 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安阳县公安局
地址:安阳县公安局(安泰大道)北 100 米联系人:王所长
联系方式:13939986905
8.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河南省政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安阳市文峰xxx苑南门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15893329906
8.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主任 联系方式:13569011314
9.网上电子交易提示:
9.1 注册:供应商完成注册、办理数字证书后,方可获取《磋商文件》、参加投标等网上电子交易。
9.2 获取《磋商文件》:按本章第 3 条“获取磋商文件”办理。
9.3 《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或延期的通知:按《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 2 条“2.4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的通知,及相应时间变更”执行。不另行通知。
9.4《响应文件》编制:在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内按“安阳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编制,按《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 3 条第 7 款“3.7《响应文件》的编制”执行,否则将会评定为无效投标。
9.5《响应文件》递交:在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传、并签名及加密,按《磋商文
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 4 条 “4. 《响应文件》的提交”执行,否则将会评定为无效投标。
9.6《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需在开标前登录“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投标方)”并进入本项目相匹配的网上开标室,在规定时限内解密《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 5 条“5《响应文件》的开启”执行,否则其投标将不能被接受。
9.7 磋商:时刻关注电子开标室并及时澄清,有效供应商在规定时间进行最后报价,按《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执行,否则将会评定为无效投标。
9.8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中,供应商网上电子交易的系统操作规则应以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即时发布的相关规则为准。
9.9 望供应商充分熟悉网上电子交易操作流程、以便有效投标。
河南省政采招标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0 日
第二章 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
1. 采购项目、标段(包)划分、磋商报价
1.1 采购项目名称:安阳县韩陵镇东大佛、西大佛村污水治理项目(看守所路段)工程
1.2 标段(包)划分及其工期施工地点:本次采购项目划分为施工、监理 2 个标段(包)。
标段(包)一览表 | ||||
项目名称 | 标段(包)名称 | 标段(包)内容(范围) | 合同履行期限 (工期) | 施工地点 |
安阳县韩陵镇东大佛、西大佛村污 水 治 理 项 目 (看守所路段)工程 | 同项目名称 | 见“第二章 2 条:标段 (包)内容(范围)及要求” | 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6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1.3 磋商报价(价格构成)
1.3.1 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为施工地完工交验价,包括材料及设备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达到现行环保要求所需费用、现场遇到意外突发情况处置费用、运输、现场协调、现场安装、现场配合验收、抢工措施、检验试验、材料二次搬运、垃圾清运费、施工水电、缺陷修复费、保险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和更换、技术指导和培训、成品保护、供应商的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等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包括未列明而完成交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材料、工具、设施)。
1.3.2 本次竞争性磋商共二次报价(含系统中开标一览表报价共二次价格磋商)。磋商小组未对《磋商文件》作优化变更增加的,磋商中的报价均不应超过前次报价,供应商擅自调高报价的,磋商小组将按二次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作为有效报价。供应商拒绝接受上述意见的,磋商小组将视为变相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并评定其为无效投标,依据磋商文件“第三章 3.5.5 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供应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
价格磋商规则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第“3.4.7 价格磋商”条款。
1.3.3 如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未超过预算金额(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4)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该标段(包)做废标处理。
1.3.4 遵循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3.7.5 项规定。
2. 标段(包)内容(范围)及基本技术要求
一、工程概况:详见图纸、预算。
二、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对应专业现行的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并通过验收。
三、本工程不准转包、挂靠承包、层层分包。
四、承包方式:本工程包工包料,中标价及合同价为固定总价合同,不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的波动而影响合同价格;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辅件、零配件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除“基本技术要求”有明确说明之外,所有设备及材料均不得低于国标标准且经采购人认可后方可进场。
五、磋商报价为供应商自主报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综合费用。成交供应商须按采购人要求清理施工现场并负责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因施工造成的破坏需及时恢复原状;以上费用均含在磋商报价内。
六、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规范,xx施工、安全施工,保持整洁有序。七、本项目质保期不得低于一年。
八、安全
投标工程(及涉产品)应符合国家、行业的各项安全标准,供应商对所投工程(及涉产品)的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工期内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程(及涉产品),将依法承担民事及相应刑事责任。合同履行中的安全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九、投标工程标准
供应商所投工程(及涉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部颁标准及行业规范的要求,符合国家各项强制性规范及安全标准,投标工程(及涉产品)不应与第三方存在知识产权权属问题;供应商应本着服务客户、为客户着想的宗旨,来完善工程(及涉产品)及技术要求未尽事宜,不得以《磋商文件》未列明事项为由,来降低响应投标工程(及涉产品)的质量。其他未列明的,均应符合相关规定。
十、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标准条款)
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后,对本次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品目的,响应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应当为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且应处于有效期之内),响应文件中应当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应当为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且应处于有效期之内)。
属于政府强制采购品目、而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的,为无效投标。
2 同等条件下,获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或贫困地区产品优先采购。
认证证书应当为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且应处于有效期之内。
3 本次采购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
4 信息安全产品须通过国家信息安全认证中心认证,计算机产品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5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见第四章“评审办法”第 4 条。
6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7 促进残疾人就业:见第四章“评标办法”第 4 条。
第三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章节 | 条 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第一章 | 1.2 | 采购项目名称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应条款 |
1.1 | 项目编号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应条款 | |
1.3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
1.4 | 预算金额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应条款。注: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未超过预算金额的不足三家时,该项目(标段 <包>)终止。 | |
2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应条款 | |
8.1 | 采购人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应条款 | |
8.2 | 采购代理机构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应条款 | |
第二章 | 1.2 | 标段(包)划分 | 见“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相应条款 |
1.2 | 工期 | 见“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相应条款 | |
1.2 | 施工地 | 见“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相应条款 | |
1.3 | 磋商报价 | 见“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相应条款 | |
2 | 标段(包)内容(范围)及要求 | 见“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相应条款 | |
第三章 | 1.4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10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1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2 | 分包 | 不允许 | |
2.1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相应条款 | |
2.2.1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 |
2.3 | 《磋商文件》澄清修改补充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 | |
2.4 |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告知方式 | 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相应条款 | |
3.2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相应条款 | |
第三章 | 3.4.1 | 响应有效期 | 从《响应文件》开启之日起,响应有效期为90日历天 |
3.5 | 投标承诺函 (替代投标保证金) | 以投标承诺函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 供应商应按附件格式进行投标承诺、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 | |
3.7.3 | 偏差描述 | 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相应条款 | |
3.7.4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相应条款 | |
4.2.4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
6.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相应条款 | |
第三章 | 7.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是。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
7.2 | 成交结果公告 | x次竞争性磋商的成交结果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媒介公告 1 个工作日。 | |
7.3 | 质疑 | 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有异议,可在各环节法定质疑期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该采购程序环节的书面质疑函,书面原件送达至磋商文件列示的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联系人处;依据法规规定,质疑函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如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同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投诉。(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执行)。 |
第三章 | 7.4 | 成交通知书 |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1 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注领取时中标通知书前,需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投标文件 5 份,电子公章版,打印胶状。) |
7.5 | 履约保证金 | 不需缴纳 | |
8 | 验收 | 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相应条款 | |
9 | 付款 | 付款方式:竣工验收并经财政结算评审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97%;一年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利息支付剩余 3%。监理费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 |
10.1 | 代理服务费 | 参照发改价格[ 2011 ] 534 号文和国家发改办价格 【2003】857 号文件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足额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 |
10.2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中的建筑业。 | |
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文件。
1.2 《磋商文件》的法律适用及法律效力
1.2.1 本《磋商文件》所述内容,仅适用于本次项目采购。
1.2.2 《磋商文件》的修改性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或说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并执行《政府采购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
1.2.4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采购人及代理机构。
1.3 合格的供应商
1.3.1 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承认本《磋商文件》所有内容的供应商为合格的供应商。
1.3.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3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3.4 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
1.4 联合体
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的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投标,但必须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参加投标活动,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采购项目(标段<包>)的相应能力、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6)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7)联合体中标(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成交)项目(标段<包>)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8)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1.5 知识产权
1.5.1 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响应的知识产权,则在磋商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5.2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
1.6 费用
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无论何种原因的磋商失败或终止,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类比商业采购中的客户洽谈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供应商的任何费用。
1.7 保密
1.7.1 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对需保密事项予以书面声明,否则视为非保密事项。
1.7.2 依据政府采购成交结果及合同公告规定,成交(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成交(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1.8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果《响应文件》或与投标有关的其它文件、信件及来往函电以其它语言书写,供应商应将其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稿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
1.9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0 踏勘现场
1.10.1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交验安装条件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3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组织踏勘现场的,《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交验地自然环境、气候条件、交验安装条件等情况说明,供应商被视为熟悉前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供应商可自行踏勘现场并自行了解相关情况。
1.11 投标预备会
1.11.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1.2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以便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会议期间澄清。
1.11.3 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2.3.2项方式通告潜在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分包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标段<包>)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依法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13 偏离
《磋商文件》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磋商文件》
2.1《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 《磋商文件》用以阐明采购项目的内容、程序和合同主要条款。《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
(3)供应商须知
(4)评审办法
(5)合同主要条款
(6)《响应文件》格式
2.1.2 根据本章第1.11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书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磋商文件》中被澄清、修改处,对所有供应商均有约束力。
2.1.3 当《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发布)的文件为准。
2.1.4 供应商与任何人的口头协议不影响《磋商文件》的任何条款和内容。
2.1.5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是否齐全,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等遗漏,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索取补齐,否则责任及风险自负。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 合规获取《磋商文件》的所有潜在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需澄清的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载明的地址以纸质书面形式通知到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疑问的,将视为对《磋商文件》的完全认可。
2.2.2 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疑问,将视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媒体通告所有潜在供应商。
2.2.3 《磋商文件》中如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供应商应在投标阶段或成交实施阶段予以纠正或尽提醒义务。如作为有经验的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应当知道而未尽提醒义务的,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及风险由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承担。
2.2.4 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况在投标截止前答疑。
2.3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2.3.1 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权澄清修改、补充已发售的《磋商文件》。
2.3.2 磋商过程中对《磋商文件》的变动见第四章评审办法3.4款磋商规则。
2.4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的通知,及相应时间变更
2.4.1 《磋商文件》在递交截止时间前的所有澄清、修改(包括时间变更等)、补充事项,均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媒体予以公告。澄清或修改公告一经在法定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依法视为书面通知,不再另行通知。
基于网上电子交易的特点—-无权限获知或通知潜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应随时关注 “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媒体相关项目信息(为免各部门网站出现维护等情况,潜在供应商应对“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媒体逐一查阅),如有遗漏,后果自负。
2.4.2《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书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磋商文件》中被澄清、修改处,对所有供应商均有约束力。
2.4.3 如果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澄清修改补充发出的时间不满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并且澄清修改补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媒体予以公告。
3. 《响应文件》
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作出实质性响应。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不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为无效文件。
3.2 《响应文件》的组成
3.2.1 《响应文件》组成如有缺项,磋商小组按照实质性判断原则(实质性要求和实质性响应两因素)、有权视情况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自负此项风险;《响应文件》组成内容未对《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磋商小组按照实质性判断原则、视情况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自负此项风险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报价
(3-1)第一次报价明细表
(4)施工方案/监理大纲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承诺书
(7)拟投入的人员情况表
(8)技术偏差表
(9)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10)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11)履约承诺书。
(12)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文件)
(13)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所需的其他材料(按条款需要)
(14)供应商须知所需的其他材料(按条款需要)
(15)评审办法所需的其他材料(按条款需要)
(16)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8)内容(范围)及基本技术要求承诺
……
3.2.3 按照本章第 4.3 款、第四章第 3.4 款规定,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3 磋商报价(价格构成):见第二章 1.3 款。
3.4 响应有效期
3.4.1 响应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在响应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包括价格等《响应文件》各项条款)。
3.4.2 在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5 投标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
3.5.1 按照豫财购〔2019〕4 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应按附件格式进行投标承诺,违背承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
3.5.2 未提供投标承诺函的为无效投标。
3.5.3 供应商的投标承诺函包含供应商承诺的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
3.5.4 承诺事项:
3.5.4.1、供应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项目的投标;
3.5.4.2、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提供真实、准确、有效、合法的材料,不提供虚假材料;
3.5.4.3、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限内不应撤回响应文件;
3.5.4.4、不应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或恶意串通。
3.5.4.5、中标后除不可抗拒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外,供应商应及时领取中标通知书,在成交通知书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5.4.6、供应商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3.5.4.7、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及时缴纳中标服务费。
3.5.5 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
供应商如违背上述承诺事项,应无条件接受以下责任追究:
3.5.5.1 法定责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采购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5.5.2 违约责任:
3.5.5.2.1 已中标的,中标(成交)无效;
3.5.5.2.2 支付采购人违约标的预算金额 2%的违约金;
3.5.5.2.3 中标后未缴中标服务费的,作为违约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履行承诺前,代理机构将视该单位为失信企业、不予办理其后相关业务。
3.6 投标资格文件:要求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磋商文件》中未列明格式的,由供应商按一般通用格式自行设计编写。
《响应文件》编制后,需录入导入“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 “安阳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经电子签名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网上电子交易系统。
3.7.2 “《响应文件》格式”仅为对《响应文件》部分内容的格式化规范,并非《响应文件》所应具备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本章“3.2《响应文件》的组成”列示内容编制
《响应文件》。
3.7.3《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标段(包)内容(范围)、技术要求、售后服务、工期、投标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供应商须在投标书报价处加盖法人签章,响应其有效性。
《响应文件》的所有条款与《磋商文件》要求有任何不同之处,应按《偏差表》格式逐一填列。《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所有要求存在偏差而未填列的,磋商小组有权按照实质性判断原则(实质性要求和实质性响应两因素)评定其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应认真编制《响应文件》并自负此项风险。
3.7.4《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相关要求(含格式上标注的要求)、使用供应商企业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并加密,没有
使用供应商企业数字证书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并加密的《响应文件》,属于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签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次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使用有效的企业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进行电子签章与加盖供应商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使用有效的个人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进行签名与法人签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5 供应商可对本《磋商文件》“标段(包)一览表”中所列的所有标段(包)进行分别投标,也可选择其中一个标段(包)或几个标段(包)投标,但不得将《磋商文件》规定的同一标段(包)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3.7.6 《响应文件》因字迹或表述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3.7.7 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
4.《响应文件》的提交
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响应文件》应当按网上电子交易系统要求进行加密和标记,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网上电子交易系统。
4.1.2 《响应文件》没有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加密和标记的、网上电子交易系统将据系统设定拒收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应自负该项风险,采购代理机构对可能产生的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网上电子交易系统(在网上电子交易系统,凭企业数字证书登录投标用户入口 的“政府采购”系统上传)。供应商应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4.2.2 据网上电子交易系统设定,《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锁定已经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拒绝再次提交。供应商将无法通过网上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上传,采购代理机构将无法接受并拒绝接受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提交的《响应文件》。
4.2.3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遗失和损坏不负任何责任。
4.2.4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5 基于网上电子交易的系统要求及特点,只接受基于符合网上电子交易系统要求的投标,其他如纸制、送达、电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供应商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如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可以上传新的《响应文件》进行覆盖。供应商如撤回《响应文件》,应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办理。
4.3.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不得自行修改或撤回其投标,否则依据磋商文件“第三章3.5.5 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供应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
5.《响应文件》的开启
5.1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5.1.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于网上(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网上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响应文件》开启。
5.1.2 供应商需在开标前打开“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网上电子交易系统,凭企业数字证书登录投标用户入口 的“政府采购”系统,并进入本项目相匹配的网上开标室。
5.2 《响应文件》开启程序
5.2.1 本项目为网上电子交易方式,《响应文件》的开启方式为远程解密,为保证开启工作顺利进行,供应商需在开标阶段、在管理员下达解密指令后的指定时限内,完成对本单位的加密《响应文件》的远程解密。如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在指定时限内没有解密成功的,其投标将不能被接受,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解密完成后,供应商的报价将在系统界面上显示。
鉴于网上电子交易方式的特点,管理员将根据系统情况下达解密指令。
5.2.2 供应商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系统中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否则,视为对开标无异议。
5.2.3 在开标或评审过程中,有效投标应在三家以上(包括三家);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应予终止(废标)。
6. 评审
6.1 磋商小组
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是在监督部门监督下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6.2 评审原则
6.2.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供应商。
6.2.2 按照同一评审程序及方法审查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6.2.3 反对不正当竞争
6.3 评审
6.3.1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独立进行。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3.2在《响应文件》开启、评审期间,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
6.4 磋商:见第四章评审办法3.4 磋商规则
7. 授予合同
7.1 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若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成交),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采购。
7.2 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1个工作日内,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媒体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7.3 质疑:
7.3.1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3.2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7.4 成交通知: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5 履约保证金:不需缴纳
7.6 签订合同
7.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成交标的、技术和服务等事项与采购人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
7.6.2 如成交供应商不按时签订合同、拒签合同的,取消其成交资格,依据磋商文件 “第三章3.5.5 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供应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成交供应商应予以赔偿。
7.6.3 合同生效: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双方签字后盖章生效。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公告及备案。合同公告需由采购人登陆“安阳市政府采购网”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及时上传政府采购合同及附件进行合同备案,合同备案的同时系统将自动进行合同公告。
7.6.4《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及其修改补充澄清、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及其修改补充澄清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定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7.6.5 评审会后,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之间擅自私下谈判、变更中标(成交)标的、价格及《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7.6.6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纠纷、争议,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按合同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7.7 合同补充变更
7.7.1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或减少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即追加或减少原合同标的数量),在不改变合同条款(包括原合同单价)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不得调增原合同单价,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7.7.2 采购人需追加或减少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金额达到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且超过中标(成交)价 3%的,采购人应当自确定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及事由报送同级监察机关。
采购项目在中标(成交)后经有关行政机关批准变更的,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备案。
8. 验收
项目完工达到验收条件时,由采购人成立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工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8.2 验收工作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应成立验收工作组专门负责。
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8.2.1 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可以不邀请评审专家参加,组织方成立验收小组自行验收。自行验收时,验收小组应仔细对照采购文件及合同,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参数逐一核对,并编制验收报告。组织方认为不能独立完成验收任务的,可以邀请评审专家参与验收。
8.2.2 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含 50 万元)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不少于三人;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由采购人领导牵头,财务、审计、监察、资产管理、技术等部门人员参与,成员不少于五人。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当邀请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参加验收;大型、复杂或者技术性很强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国家认可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8.3 验收时,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时需要进行破坏性试验的,供应商应进行充分的配合并提供备品备件。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对应专业现行的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且符合相关环保要
求。
8.4 验收报告:验收后,由采购人及专家等出具验收报告(自行验收的,由采购人出具),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应附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8.5 验收中发现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或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违反合同约定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和事项,并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同时向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9.付款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 其他
10.1 中标服务费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2 近义解释。《磋商文件》中:“投标”同义“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同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同义“《投标文件》”,“中标”同义“成交”,“中标供应商”同义“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开启”同义“《响应文件》的开启”。
10.3 供应商资格条件中包含非法人单位的,《磋商文件》中法定代表人一词相应包
含表示证照标示的负责人;供应商资格条件中包含自然人的,《磋商文件》中法定代表人一词相应包含表示自然人,自然人应由其本人签署《响应文件》、参加投标,不应再授权他人。
10.4 《磋商文件》第一章至第四章各章中,用序号标示条、款、项、目,例如:1 为第1 条,1.1为第1条第1款(简称1.1款),1.1.1为第1条第1款第1项(简称1.1.1项)。 “条”包含款、项、目;“款”包含项、目;“项”包含目。
11. 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各供应商:
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 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第四章 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 .1 | 资 格性审 查 |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 2 条各项资格要求 | 符合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 2 条各项资格要求所需证件材料及证明材料 | |
投标承诺函 (替代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3.5 款规定 | |||
联合体(如有) | 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1.4 款规定 | |||
2.1. 2 | 符合性审查 | 有效性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证等证照及签章一致 |
签字或盖章 | 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3.7.4项规定 | |||
完整性 | 《响应文件》组成 | 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3.2款规定 | ||
响应程度 | 磋商报价 | 符合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1.3款规定 | ||
响应内容(范围) | 符合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2条规定 | |||
工期、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1.2款规定 符合“安阳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开标一览表”填列要求 | |||
技术要求 | 符合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第2条规定。 | |||
响应有效期 | 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3.4 款规定 |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 | |||
付款 | 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 9 条规定 | |||
偏差描述 | 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3.7.3 项规定 | |||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符合第四章“评审办法”第4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规定 | |||
《磋商文件》总体响应 | 符合第三章“供应商须知”1.3.1项规定 |
包 1 评审办法前附表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 价 格:30 分 |
(总分 100 分) | 商务部分:55 分 | ||
技术部分:15 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2.1 | 价格(30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投标报价得 30 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30%)×100,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当场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说明。 | |||
投标人获安全xx奖项情况( 10分) | 投标人获得省级同类市政公用工程安全xx工地、 市级同类市政公用工程安全xx工地的分别计 10 分、5 分 ,最高得 10 分 | ||
投标人获最高质量奖项情况( 10分) | 投标人获得省级同类市政优良(质)工程、市级同类市政优良(质)工程的分别计的分别计 10 分、5 分 ,最高得 10 分 | ||
投标人获得省级及其以上市政公用工程 | |||
2.2.2.2 | 商务部分 (55 分) | 投标人获建筑业先进企业情况(10分) | 施工技术创新先进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先进企业的得 10 分,缺一项 不得分。 |
投标人承接过类似工程情况( 10分) | 投标人承接过类似工程业绩每一项得 5 分,最 高得 10 分; | ||
投标人获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业诚实守信单位投标人承接过类似工程情况(5 分) | 投标人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诚实守信企业的得 5 分(提供证书扫描件) | ||
投标人获 ISO 质量、环境、职业安 全健康管理体系 | 投标人获得 ISO 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三项认证得 5 分,缺一不得分。 |
认证(5 分) | |||
投标人信用等级 (5 分)) | 投标人具有“AAA 信用等级证书”并具有企业信用报告得 5 分,没有或者“AAA 信用等级证书”以下的不得分。 | ||
说明:投标企业承担过的类似工程业绩,已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3年内(起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有效,投标文件中附网页截图、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缺一不可。投标企业或其拟派建造师获得的荣誉证书,以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国家、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为准,投标文件中应附红头文件和荣誉证书,二者缺一不可。 以上所述类似工程业绩、荣誉出现争议时,以国家、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公示为准。 | |||
a.科学严谨、完善细致、规范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得 3 分; | |||
1. 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3 分) | b.方案合理、可行,满足采购人基本需求的得 1.5 分; | ||
c.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或未提供的得 0分。 | |||
a.科学严谨、完善细致、规范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得 2 分; | |||
2.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2 分) | b.方案合理、可行,满足采购人基本需求的得 1 分; | ||
2.2.2.3 | 技 术 标 (15 分) | c.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或未提供的得 0分。 | |
a.科学严谨、完善细致、规范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得 2 分; | |||
3.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2 分) | b.方案合理、可行,满足采购人基本需求的得 1 分; | ||
c.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或未提供的得 0分。 | |||
4.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包括有效的扬尘治理和 疫 情 防 控 措 | a.科学严谨、完善细致、规范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得 1 分; b.方案合理、可行,满足采购人基本需求的得 0.5 分; |
施); (1 分) | c.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或未提供的得 0分。 |
5.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1 分) | a.科学严谨、完善细致、规范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得 1 分; b.方案合理、可行,满足采购人基本需求的得 0.5 分; c.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或未提供的得 0分。 |
6. 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 (1 分) | a.科学严谨、完善细致、规范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得 1 分; b.方案合理、可行,满足采购人基本需求的得 0.5 分; c.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或未提供的得 0分。 |
7. 施工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1分) | a.科学严谨、完善细致、规范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得 1 分; b.方案合理、可行,满足采购人基本需求的得 0.5 分; c.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或未提供的得 0分。 |
8.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 分) | a.科学严谨、完善细致、规范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得 1 分; b.方案合理、可行,满足采购人基本需求的得 0.5 分; c.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或未提供的得 0分。 |
9.在节能减排、绿色施工、工艺创新方面针对本工程有具体措施或企业自 有创新技 术;(1 分) | a.科学严谨、完善细致、规范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得 1 分; b.方案合理、可行,满足采购人基本需求的得 0.5 分; c.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或未提供的得 0分。 |
10.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采用程度, 其在确保质量、降低成本、 缩短工期、减轻劳动强度、 提高工效等方面的作用; (1分) | a.科学严谨、完善细致、规范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得 1 分; b.方案合理、可行,满足采购人基本需求的得 0.5 分; c.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或未提供的得 0分。 | ||
11.企业具备信息化管理平台,能够使工程管理者对现场实施监控和数据处理;(1 分) | a.科学严谨、完善细致、规范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得 1 分; b.方案合理、可行,满足采购人基本需求的得 0.5 分; c.不能满足项目基本需求或未提供的得 0分。 |
注:以上打分细则中所需要的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的扫描件附于响应文件中。
包 2 评审办法前附表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1 | 投标报价 | 30 | 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 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0 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报 价 得 分 =( 磋 商 基 准 价 / 最 后 报价)×30%×100。 | |
2 | 综合实力 | 15 | (1) 供应商近三年 2019 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承建过类似工程监理 每个项目得 3 分,最高得 9 分;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并附在响应文 件内,包括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否则不予计分。) (2) 供应商近三年 2019 年以来,获得过地市级先进或优秀监理企业类荣誉的 得3 分;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先进企业或优秀企业类荣誉的得 6 分,按最高荣誉 计分且只计一次,最多得 6 分; (响应文件中提供荣誉证书扫描件,否则不 予计分) 注: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且承诺提供 的扫描件与原件一致,未按要求提供的不予得分,如造假将列为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
组 织 机 构 (10分) | 根据编制内容的合理性加 8-10 分 | |||
保证旁站监 理措 施(10 | 根据编制内容的合理性加 8-10 分 | |||
分) | ||||
1.质量有总目标, 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且进行了目 | ||||
标分 解(基础、结构等); 对各分解目标及各 | ||||
质量控制的 | 环节(原材料、分部分项工程) 提出了切实可行的 | |||
措施 和方法 | 控制点和措施;(3 -5 分) | |||
(10 分) | 2.质量通病的预防有预防措施且有针对性;(3-5分) | |||
投资控制的 | 1.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监理工作内容、程序、措施和方法; (2-4 分) | |||
措施 方 法 | 2.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费用索赔的处理 | |||
(8 分) | (2-4 分) | |||
3 | 55 | |||
xx、安全的控制 措施和方法 77 页) | ||||
监理大纲 | 安全、xx施工的监理工作内容、程序、措施和 | |||
方法; (4-6 分) | ||||
磋商 | 件》- 31 | -(共 |
(6 分) | ||||
工程协调措施方 法 (6分) | 根据编制内容的合理性;(4-6 分) | |||
设备仪器配备 (5 分) | 根据编制内容的合理性(3-5 分) | |||
注:以上内容如有缺项,则缺项内容评分按 0 分计; | ||||
总分 100 |
1. 评审方法(评定成交的标准)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标段<包>)的评审方法采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综合评分法”,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该项目(标段<包>)成交候选供应商。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资格性审查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 符合性审查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 评审程序
磋商小组按标段(包)进行评审
3.1 确认《磋商文件》
3.1.1 磋商小组确认《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3.1.2 磋商小组要求解释《磋商文件》的,书面提出需解释的相关《磋商文件》的具体内容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进行书面解释。
3.2初步评审
3.2.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1、2.1.2 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3.2.2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
(3)投标联合体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4)《响应文件》的签字盖章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5)磋商报价高于竞争性磋商公告公布的预算金额;
(6)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磋商报价,《响应文件》的每种报价有两个报价或其他选择性报价的。
(7)《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或不符合《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8)《响应文件》附有采购项目不能接受的条件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项目(标段<包>)投标的;
(10)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12)供应商有串通投标、行贿等违法行为。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3.2.3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通过评审界面的对话框告知有关供应商。
3.2.4 “开标一览表”与分项报价或报价明细表有差别时,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大写文字表示的数据与小写数字表示的有差别时,以大写文字表示的数据为准;单价与“开标一览表”总价不符时,以“开标一览表”总价为准。如供应商拒绝接受上述意见,其投标将被拒绝。
3.2.5 磋商小组负责审查确定每一响应项目(标段<包>)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影响到《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他提交实质性响应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
3.2.6 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3.2.7 磋商小组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
3.2.8 允许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3.3 《响应文件》的澄清
《响应文件》的澄清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网上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3.3.1 评审期间,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须时刻关注电子开标室并保持通讯畅通。如因通讯不畅导致供应商无法及时澄清而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等后果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3.2 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个别的向供应商提出质疑,请供应商澄清其投标内容。
3.3.3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3.4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或其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并将澄清等内容作为附件上传至系统中。
3.3.5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响应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
3.3.6 澄清文件应按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提交。
3.4 磋商规则
评审磋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网上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3.4.1 本次政府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磋商小组将据评审情况就所报项目的技术、服务、价格等事项与有关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将与磋商有关的技术 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透露给其他供应商。
3.4.2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
《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3.4.3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4.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将不再变动。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磋商小组将在评审界面的对话框及时通知所有参加
磋商的供应商。评审期间,供应商可通过评审界面的对话框接受询问。磋商结束后,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通过评审界面的对话框告知有关供应商。
3.4.5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4.6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修订《响应文件》相应条款,并应加盖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名。
3.4.7 价格磋商
3.4.7.1 见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1.3.2项规定
3.4.7.2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4.8《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影响到供应商因此无法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可以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退出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供应商,所提交的最后报价也按无效处理。
3.4.9 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应在系统中填列分项报价,分项报价自动汇总价。
3.4.10 本项目在开标后只进行一轮报价,即最后报价。网上交易系统中管理员发起最后报价后,如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限内提交最后报价,视为该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4.11 供应商在网上报价过程中,如遇到网上投标系统的操作问题,可通过网上预留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供应商因未按照要求进行操作、供应商办理的数字证书失效等其他自身原因导致响应文件错误或无效的,磋商小组将认定其为无效投标。
3.5 详细评审
3.5.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5.2 按本章第4 条规定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3.5.3 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标得分。
3.5.4 .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评分计算中出现中间值时按插入法计算得分。
3.5.5 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最低投标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作出解释。如供应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磋商小组在取得多数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供应商不能成交。
3.5.6 在评审过程中,凡遇到《磋商文件》中无界定或界定不清,前后不一致,使磋商小组成员意见有分歧且又难于协商一致的问题,均由磋商小组予以表决。
3.6 复核:
3.6.1 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3.6.2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不得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书面说明理由。
3.7 评审结果
3.7.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7.2 确定中标单位:按第三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1款规定及本章第1条规定。
3.8 磋商终止
3.8.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竞争性磋商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预算金额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8.2 磋商小组要在采购项目(标段<包>)磋商失败时,出具《磋商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要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质疑或处理投诉事项。
4.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4.1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无价格扣除。供应商无需在“投标文件编制系统”分项报价表中选择“是否享受价格折扣、折扣率(%)”。
4.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如磋商文件接受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联合体各方均应按附件格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3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4.4依法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4.5监狱企业、符合法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符合法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5.1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6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并于2020年2月27日上线运行,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广大中小企业和各类社会机构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4.7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
4.8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4.9供应商按照财库〔2020〕46号规定及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安阳县韩陵镇东大佛、西大佛村污水治理
项目(看守所路段) 工程施工合 同 书
发包人(全称):安阳县公安局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安阳县韩陵镇东大佛、西大佛村污水治理项目(看守所路段)工程
2、工程地点:韩陵镇东大佛村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图纸范围所有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10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 年 11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2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2022 年 10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二份,承包人执二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帐号:
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x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xx): 监理人(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见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以实际签订为准)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无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4. 合同专用条件; 5、合同通用条件
6、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协助签定施工承包合同;
(2)为业主提供相应的业务咨询服务;
(3)参加设计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
(4)主持召开施工例会及专题例会,并整理会议纪要;
(5)审核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安全xx施工措施,并提出审核意见;
(6)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并认可;
(7)核查网络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8)审查施工单位开工申请报告;
(9)审查施工单位质保体系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10)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11)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12)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检查。对设备保管提出监理意见;
(13)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下达“暂停施工”的通知,并通报代建人;
(14)督促检查施工承包单位严格按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施工规范、技术、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15)调解业主与施工承包单位的争议;
(16)检查工程所使用材料,构配件的材质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17)控制工程质量、签认隐蔽工程记录,验收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对签认的质量资料负责,签发停工、复工通知单,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18)控制施工进度,核验完成工作量,签发付款凭证;
(19)审核工程变更签证单,计算变更工作量,签发工程签证单;
(20)审查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工程付款必须有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21)协助办理竣工结算和保修阶段发生的有关事项;
(22)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维护业主和施工单位的正当权益;
(23)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时,应书面报告业主并提出建议;
(24)协助业主办理规划、报建、质量监督等与工程相关的所有手续;
(25)以上未详细列明的施工及保修阶段其他监理工作;
(26)除以上内容外,施工阶段和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监理工作,详见建设监理规范(GB50319-2001)第 5、第 6 部分监理工作的有关内容。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
1、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
2、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3、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定、规划要点及标准;
4、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5、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图纸、技术说明、标准图集、设计变更等); 6、与本工程相关的现行规范标准定额;
7、设计合同与本项目有关的建设合同;
8、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经济合同和协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1、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拟定的总监及主要技术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经代建人同意不得更换,否则有权报请委托人同意有权解除合同;
2、监理人项目总监、主要管理人员必须现场办公每周不少于 5 个工作日,节假日及农忙季节必须安排值班人员(总监或总监代表必须带班);在施工过程中不经人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代建人将对监理人处以 2000 元/人次罚款;累计超过 30 人次,委托人有权据此解除合同;
3、如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监理人退还已支付的监理酬金,并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工期, 并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监理费与施工费进度支付节点一致,支付施工费时,支付同比例的监理费。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x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后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x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1) 种方式:
(1)提请 安阳市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 保密
委托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监理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 。
9. 补充条款
。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3. 其他人员 |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
2. 生活用房 | |||
3. 试验用房 | |||
4. 样品用房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 相关合同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6. 其他文件 |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2. 办公设备 | |||
3. 交通工具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响应文件》的组成”列示内容编制《响应文件》,本章 “《响应文件》格式”仅为对《响应文件》部分内容的格式化规范,并非《响应文件》所应具备的全部内容。
安阳县韩陵镇东大佛、西大佛村污水治理项目(看守所路段) 工程施工/监理
项目编号:
响应文件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
一 、 投 标 书
致:河南省政采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的《磋商文件》(项目编号:),经详细研究,我们决定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并按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我们xxxx对我单位提交的所有投标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完全责任、并对之负法律责任。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
(3)分项报价
(3-1)工程量清单
(4)施工方案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承诺书
(7)拟投入的人员情况表
(8)技术偏差表
(9)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10)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11)履约承诺书。
(12)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文件)
(13)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所需的其他材料(按条款需要)
(14)供应商须知所需的其他材料(按条款需要)
(15)评审办法所需的其他材料(按条款需要)
(16)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8)内容(范围)及基本技术要求承诺
.........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响应文件》开启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投标总价为:人民币 ,即 (文字表述),工期:,施工地点:。
2.如果我单位的投标书被接受,我单位将履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
3. 我单位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行我单位的全部责任。
4. 我单位已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同意《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媒体公布)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除我单位在《磋商文件》规定期间内书面提出的疑问外,我单位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5.《响应文件》自开启日起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
6.我单位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7.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依据磋商文件“第三章 3.5.5 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我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
8. 我单位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9.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请寄: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
二、开标一览表
注:供应商需在“安阳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按系统要求填列开标一览表,系统中填列的开标一览表为供应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基于电子化交易的特点,供应商上传解密后的《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符合性响应文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无需另行填列。
提示:本项目为工程项目,供应商须按“安阳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开标一览表”要求逐项填列(如:工期、项目负责人等);“开标一览表”所列内容将作为
符合性审查的一部分;未按要求填列的,磋商小组将有权视为无效投标。
三、分项报价
1、供应商需在“安阳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按系统要求填列分项报价,系统中填列的分项报价为供应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基于电子化交易的特点,供应商上传解密后的《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符合性响应文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无需另行填列。
三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
四、施工方案/监理大纲
(格式自拟)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
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成交供应商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如下:
1、
2、
二、质量保修期:年。(应符合或优于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质量保修期规定,符合或优于本文件有关质量保修期规定;如质量保修期有各类别规定的,供应商可以按不同类别分别填列各类别质量保修期。)
注: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成交供应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采购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成交供应商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成交供应商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
六、质量、工期、安全承诺书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进行承诺,并描述责任承担。)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
七、拟投入的人员情况表
(格式自定)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八、技术偏差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名称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偏差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 |
注:⑴、“偏差”栏中详细注明所投参数与磋商文件中要求有何不同,并说明其符合性。供应商应分项目填制本表,页数不够时请自行复印。⑵、如投标参数与“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中要求一致的部分,仍需在本表填列“与磋商文件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一致,无偏差”字样。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
九、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河南省政采招标有限公司:
关于贵方项目编号为的投标邀请,本签字人愿意参加投标,提供《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产品及服务,并声明提交下列文件是准确的、真实的和有效的。
1. 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我方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等登记管理部门签发的证照。
2. 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证件材料或证明材料。
4. 采购项目中必须的其他证件。
5. 本签字人确认资格文件中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
十、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
在采购活动中,我公司保证做到:一、公平竞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二、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向国家工作人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其亲属提供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宴请;不为其报销各种消费凭证,不支付其旅游、娱乐等费用。
三、若出现上述行为,我公司及其参与投标的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
一、我单位承诺:
十一、履约承诺书
(一)我单位已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同意《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修改补充文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除我单位在《磋商文件》规定期间内书面提出的疑问外,我单位放弃对这方面不明及误解的权力,并严格按采购人确定的技术及商务要求等履行。
(二)我单位《响应文件》开启前已详细勘察现场,并按采购人现场条件及采购要求编制磋商报价;我单位的磋商报价括《磋商文件》所述报价组成的所有内容、并包括《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所有款项及费用等达到交付使用及验收条件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
我单位保证按《磋商文件》要求及投标承诺的质量诚信履约。
(三)我单位保证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时间内按期、保质完成中标项目。我单位在推荐中标结果公示后,将积极、主动的与采购人联系合同签订事宜,合同签订中如有任何的问题,我单位保证及时书面反映情况,否则视为我单位责任、按违约处理。
二、我单位承诺:
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我单位中标后以任何理由(包括违背上述承诺的事项)提出不能满足《磋商文件》技术、工期等要求或不能实现投标承诺的或提出变更的,我单位将无条件接受违约处理、并放弃我单位中标资格。我单位知悉违约责任及其处理,并无条件接受:依据磋商文件“第三章 3.5.5 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供应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处以罚金,给采购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十二、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文件)
★★★【请注意:未按公告要求逐一提交资格证明资料的将导致无效投标,为近期常见的因不仔细而缺少某一资格证明资料、导致无效,特此提醒】
★★★【请注意:未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电子签名<签章>的将导致无效投标,特此提醒】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财库〔 2 0 20 〕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 联合体) 参加(单位名
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 程 的施工 单位全部 为符合政 策要求的 中小 企业。相关企业( 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 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期:
注: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河南省政采招标有限公司:
我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特此承诺。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
供应商负责人控股、设计等相关承诺书
致:(采购人名称)
在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中,我单位承诺满足以下要求: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没有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三、若出现上述行为,我单位确认投标无效、承诺书虚假,接受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我单位虚假承诺所给予的处理。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年月日
投标承诺函
(以投标承诺函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承诺事项)
致:(采购人名称) 、河南省政采招标有限公司
在项目编号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中,我单位承诺: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本项目投标;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真实、准确、有效、合法的材料,不提供虚假材料;
三、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限内不撤回响应文件;
四、不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或恶意串通。
五、如我单位中标,除不可抗拒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我单位承诺及时领取中标通知书,在成交通知书规定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六、遵守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七、按磋商文件规定及时缴纳中标服务费。
八、违背上述承诺事项的,我单位无条件接受以下责任追究:
(一)法定责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采购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违约责任:
1、已中标的,中标(成交)无效;
2、支付采购人违约标的预算金额 2%的违约金;
3、中标后未缴中标服务费的,作为违约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履行承诺前,代理机构将视我单位为失信企业、不予办理其后相关业务。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
日期:年月日
十三、采购项目及技术服务要求所需的其他材料
(按条款需要填列;并按条款要求电子签名<签章>。条款中对电子签名<签章>未作明确要求的,由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供应商电子签章)
十四、供应商须知所需的其他材料
(按条款需要填列;并按条款要求电子签名<签章>。条款中对电子签名<签章>未作明确要求的,由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供应商电子签章)
十五、评审办法所需的其他材料
(按条款需要填列;并按条款要求电子签名<签章>。条款中对电子签名<签章>未作明确要求的,由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供应商电子签章)
十六、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由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供应商电子签章)
十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
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日期:
十八、内容(范围)及基本技术要求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