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A3302010220000149020001)
宁波大榭热电有限公司热电项目(大榭热电四期)水煤浆专用球阀设备采购
招标编号: (A3302010220000149020001)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
招标人: 宁波大榭热电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科信联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4-04-08
(招标公告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招 标 人:宁波大榭热电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x000x联 系 人:梅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科信联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000xxxxxxxXx000联 系 人:xxx、xxx、xxx 电 话:0574-89076310传 真:0574-87360896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宁波大榭热电有限公司热电项目(大榭热电四期)水煤浆专用球阀设备采购 |
1.1.5 | 工程项目名称 | 宁波大榭热电有限公司热电项目(大榭热电四期)水煤浆专用球阀设备采购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宁波大榭热电有限公司热电项目(热电四期)2100水煤浆储运单元水煤浆专用球阀采购,包括制造、供货及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
1.3.2 | 交货期 | 交货期:设备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到货且供货满足现场安装进度要求。(发货具体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待招标人通知后送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如招标人要求延期交货,投标人应负责免费保管。) 计划开始交货日期:2024-05-31 |
1.3.3 | 交货地点 | 宁波大榭热电有限公司热电项目工地现场(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环岛北路xxx地块) |
1.3.4 | 技术性能指标 | 详见供货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
1.9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 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
1.11. 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均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其他:履约担保要求、违约经济责任、第五章“供货要求”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商务条款要求等。 |
1.11. 3 |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 | / |
1.11. 4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图纸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见招标公告 形式: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下载澄清资 料,无需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下载修改资 料,无需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形式 | 单信封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不要求编制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和资信标自评分表。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2340000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有效期为120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不要求 要求: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4万元整 (2)形式: ①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银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等信息。 |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下同)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c.转账不得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 d.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②投标保证保险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保险,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③银行保函 a.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银行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b.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从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其费用凭证无需编入投标文件,但应将银行保函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 ④担保保函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担保保函。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担保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担保保函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中。 (3)其他要求: ①投标保证金及保险、保函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②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③投标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0; ④投标人不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银行保函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送递至招标人,递交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 收件人:xxx 地址:xxxxxx000xxxxxxxXx000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其他:/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行贿的; (2)投标人以不正当方式谋取中标的。。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1)代理经销商投标的,应提供投标材料制造商的授权书的复印件。 (2)须提供覆盖本次投标范围的、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型式试验报告。 (3)业绩证明资料须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含相关技术协 议、数据表等附件,至少体现以下内容:投标人名称、设备名称、供货规格、销售日期等,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未体现上述信息的,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年(年至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时间要求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年月 1 日以来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年(年月 1 日以来)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 | 招标文件中盖单位章指盖单位法人章(单位公章)。 |
4.1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投标人应当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生成后缀名为“.NbTbs”的电子投标文件。 |
4.2.3 | 投标文件拒收的其他情形 |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的除外,另见招标文件约定),视为拒收: a.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b.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c.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2)未被邀请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请招标); (3)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本项目进入在线开标室,在线等待开标。) |
5.2.3 | 开标要求 | (1)投标文件解密: 招标人发起解密指令后,投标人应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指令发出后45分钟内完成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结 束,招标人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单。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3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2)开标结果确认: 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5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3)系数抽取: 线上抽取:招标人在在线开标室通过系统抽取相关系数。线下抽取:招标人在线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抽取相关系数, 抽取过程现场直播。 |
5.3.1 | 开标补救措施 | 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上 传、解密或开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开标时间或延迟解密时间。 |
5.4 | 开标异议 |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通过在线开标室“发起异议”窗口提出。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
建 | 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3.2 | 是否组织开展考察及考察内容 | 是,考察内容:否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书面或电子形式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2 %签约合同价。不要求 |
8.5.1 | 投诉受理机构 | 投诉受理机构: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地址:xxxxxx0000xxxxxxx0x000办公室电 话:0574-87187749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2 | 电子招标投标 | (1)CA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数字证书互认; (2)投标工具: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服务热线: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4)特别说明事项: ①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篇》,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设施不匹配导致投标文件制作、上传、解密、导入失败或其他后果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所有操作均被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 |
9.3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或者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以下简称“评标系统”)“远程询标”窗口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或者询问核实的 |
通知发出后 15分钟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作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 ||
9.4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和行贿犯罪查询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进行查询,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近三年( 2021年 1月1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 x.xx/)查询结果为准)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本项目重新组织招标。 |
9.5 | 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 | 不要求提交 要求提交,4份。 |
9.6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 (2)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 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3)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中标人按《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价费〔2017〕46号)的规定支付。 (4)其他:/。 |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交货期、交货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
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设备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设备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供货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技术及资信标①: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①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技术及资信标不要求编制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
述、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和资信标自评分表,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权利义务、投标设备及相关服务、技术支持资料等方面要求,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8)技术支持资料;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资信标自评分表;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商务标:
(1)投标函;
(2)分项报价表;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①: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分项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支持资料;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资信标自评分表;
(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
①若采用单信封形式,招标人应修改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相关内容,将投标文件商务标投标函中的投标报
价写入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投标函内。
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
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宁波材料设备网络投标 2021(CA 互认不见面版)”制作生成。
(2)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3)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或盖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宁波材料设备网络投标 2021(CA 互认不见面版)”的操作手册。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宁波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至“宁波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的确认回执通知。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4.2.2 招标人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接收投标文件,“宁波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后,即时以手机短信方式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2.3 根据本章第 4.1 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文件予以拒收,投标文件拒收的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宁波材料设备网络投标 2021(CA 互认不见面版)”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
的投标保证金。
5. 开标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商务标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5)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的内容;
(6)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8)开标结束。
5.2.2 投标文件商务标在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完成评审前,将不进行导入和读取。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商务标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通过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开标人将通过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评审的投标人的商务标的内容导入并读取;
(5)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7)开标结束。
5.2.4 在投标文件技术及资信标或商务标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公布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公布其投标文件。若投标 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公布的内容。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5)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6)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8)开标结束。
5.2.2 在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公布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公布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公布的内容。
5.3 开标补救措施
5.3.1 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 5.3.2 项、第 5.3.3 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5.3.2 因“宁波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投标文件。
5.3.3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3.4 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7.3.1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3.2①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组成 3 人及以上考察小组,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小组出具的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定标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否组织开展考察及考察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 定标方式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2%。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 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①适用于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4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分项报价。
8. xxx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8.2.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2.2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的结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 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受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4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表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 | ||||||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质量 | 交货期 | 其他内容 | 签名 | 备注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 开标(公证)结果:进入开标程序共 家。 | ||||||
招标人代表(签名): | 唱标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监标人(签名): |
说 明 : 1. 本 表 由 招 标 ( 代 理 ) 人 填 写 , 一 式 三 份 , 招 标 ( 代 理 ) 人 、 监 管 机 构 、 交 易 中 心 各 一 份 。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监制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上传。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 标 人 :
(盖单位章)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①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标通知书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送交易中心核对并统一打印,由招标人负责发放。
2.本中标通知书一式 份,招标人 份,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监制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投标报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优先。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有)一致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或略有改变但不影响实质性内容响应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 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交货地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技术性能指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投标设备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 符合第五章“供货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3项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 | 风险控制价计算方法 | (1)投标报价的确定: 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风险控制价的确定: M≤7时,风险控制价=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 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85% M>7时,风险控制价=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掉M1个最高值、M2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85% 其中,M为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M 1=0.1M+1,向上进位取整数;M2=0.1M,向上进位取整数。当出现相同投标报价时,相同的报价均参与排序,M1个最高价指从高到低的M1个投标人 的报价,M2个最低价指从低到高的M2个投标人的报价。 风险控制价计算结果保留到个位,小数点后第 一位“四舍五入”。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多标段项目,按最高投标限价由高到低顺序依次开评各标段的商务标,若投标人被推荐为某 1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则其后续标段的商务标不再开启。 除“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9.3款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或者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 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 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 ||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① | ||
网卡MAC地址;或②硬盘(含U盘、移动硬盘等移 | ||
动存储介质)序列号(Optane_0000、类似0100_0 000_0000_0000或0000_0100_0000_0000或FFFF_ FFFF_FFFF_FFFF等采用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 | ||
号除外);或③互联网接入IP地址;或④已标价工程 | ||
3.1.2(2) |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 量清单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 特别提醒: 请投标人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唯一标识 |
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身WIFI(可能造成MAC地址相同);小厂或 无牌的移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 | ||
同);动态IP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WIFI网络或 | ||
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IP地址相 | ||
同);盗版计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 | ||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投标报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风险控制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初步评审
3.1.1 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交换数据电文方式要求投标人澄清。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1.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风险控制价,对通过初步评审且投标 报价在风险控制价与最高投标限价的区间内(含区间上下限本数)的投标人按照投标报价进行排序。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要求投标 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 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宁波大榭热电有限公司 水煤浆专用球阀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买方:宁波大榭热电有限公司 卖方:
签订地点: 宁波·大榭 签订时间:
买方:宁波大榭热电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合同书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 111 号西楼 1103 室
注册地址:
鉴于,买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希望购买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水煤浆专用球阀(以下简称“合同设备”);
鉴于,卖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具备提供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合同设备的全部资质、资格和条件;
鉴于,卖方在合同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保证、技术服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良好信誉,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
1.1 卖方应根据本合同向买方销售合同设备,且就合同设备提供指导安装、调试、培训、售后等相关服务。
1.2 合同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技术规范、指标、性能和要求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1.3 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和交货时间: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1.4 合同设备的原产地为 。
1.5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1.6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1.7 合同设备将用于宁波大榭热电有限公司热电项目。
2.1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总价为¥ (大写: )。其中不含税价格为¥ 元(大写: ),增值税为¥ 元(大写: ),税率 13%,不含税价格不变,税额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而变化。
2.2 合同总价的各分项价格、单价、费率或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五】。
2.3 合同总价的付款详见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一条。
3.1 本合同由以下部分组成:
(1)第一部分:合同书
(2)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3)第三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4)第四部分:附件
附件一:技术参数、指标和要求附件二:供货范围和交货时间 附件三: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 附件四:技术服务和培训
附件五:价格表
附件六: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七:预付款保函(格式)
附件八:质量、健康、安全和环保要求
附件九:工程数字信息(EDIS)要求(此条款不适用)附件十:廉洁备忘录
(5)第五部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澄清、中标通知书等招、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3.2 合同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和各附件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部分之间的内容相互补充、说明,以便对合同予以完整理解。如合同各组成部分之间存在冲突或不一致,以上述序列作为优先顺序进行解释。
3.3 本合同构成双方就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理解和一致,本合同签署以前双方就合同标的达成的所有口头和/或书面的理解、声明、文件、信件及双方其它形式的通信在本合同生效后自动失效。
4.1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或双方另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交付资料和发送通知的联系方式如下:
(1)买方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办公电话:
(2)卖方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4.2 买方在接收、检验、安装或使用合同设备的过程中如遇技术问题,可与卖方或以下技术服务单位联系:
技术服务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5.1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买方执贰份,卖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6.1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后生效:
■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 卖方已根据合同规定提交履约保函;
□ 卖方已根据合同规定提交预付款保函;及
□ 其它 。
6.2 本合同至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买方(盖章)
宁波大榭热电有限公司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 付款方式:□现金;■银行电汇;□汇票;□本票;□支票;□其它履约保函
1.2 履约保函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20 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 2%,即¥ 元(大写: )、由买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六】。履约保函应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买方签署全部到货检验证明后第三十一(31)日。
1.3 预付款保函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 30 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 20%,即¥ 元(大写: )、由买方认可的商业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预付款保函应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买方签署全部到货检验证明后第三十一
(31)日或预付款按照合同规定全部抵扣完毕之日,以后到者为准。
1.4 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的开立方式:认可银行名录为:
1)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辖属各分(支)行;
2)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平安银行及辖属各分(支)行;
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本币业务的外资银行;
4)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以及经宁波大榭热电有限公司认可的其他上市银行。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的开立方式:
■ 信开方式
买方接受保函的地址和联系人为:宁波大榭开发区纬二路 8 号中海油大榭石化有限公司生产楼 302,梅巳翀。
□电开方式
买方的保函通知银行为: 。
1.5 付款进度
(1)卖方根据本条规定提交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和等额预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30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0%,即¥ 元(大写: )作为预付款。
(2)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合同设备运至交货地点,买方在收到合同设备并进行到货检验合格后,且收到卖方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30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50%,即¥ 元(大写: )。
(3)买方在合同设备完成安装、调试、试运行后,经验收考核达到合同规定的全部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及收到第三方单位出具的性能验收试验报告并签发合同设备临时接受证书,同时卖方提供剩余合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票后 30 日内, 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20%, 即¥ 元( 大写: )。
(4)合同总价的 10%,即¥ 元(大写: )作为质保金。即合同设备质保期结束且卖方收到买方签发的质保金期满返还签证单后 30 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该笔质保金。
1.6 账户
卖方应通过如下账户收取合同价款及其它款项,并通过该账户向买方支付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款项:卖方名称:
账号:
开户行名称:开户行地址:
2.1 交货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2 交货地点和运输方式
(1)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交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榭街道宁波大榭热电有限公司热电项目 工地现场指定位置;
(2)合同设备的运输方式为:卖方自行选择,负责将货物运输至招标人工地指定地点并承担装车、 运输、保险、卸货前的保管等一切费用。设备到大榭热电工厂指定地点的卸货由买方负责。卖方应负责租船订舱安排装运、支付运费,以保证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表交货。
2.3 每批合同设备交付运输后 24 小时内,卖方应通过(□亲自递送;■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将下列材料、信息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合同设备名称及编号;
(3)合同设备总重量;
(4)合同设备总体积及每个包装件的大小(长×宽×高);
(5)合同设备装货箱单(应注明包装件名称、数量、价格、图号的详细信息);
(6)总包装件数;
(7)交运地点名称、车(船)号、运单号,装货港及装运港及在储运期间对货物所必需的其他特殊要求或注意事项;
(8)对于重量超过 2 吨或体积超过长 12 米*宽 2.7 米*高 0.7 米的部件说明(包括名称,重量、体积、件数、重心、吊点等);
7.1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的相邻四侧面用擦不掉的油漆以醒目的标志下列内容: A、收货人
B、合同号 C、运输标志 D、目的港
E、货物的名称、项号、箱号 F、毛重、净重(公斤)
G、尺寸(长×宽×高 厘米)
任何重 2 吨或大于 2 吨的包装件,卖方应在每个包装件的两面上用英文和适当的国际贸易运输标志“重心”和“起吊点”,以方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件上清楚地标“小心搬运”“正面朝上”“保持干燥”及其他适当的国际贸易标志。
(9)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10)其它
2.4 合同设备交付运输后 2 日内,卖方应通过(□亲自递送;■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向买方提供以下合同设备资料:
(1)合同设备原产地证明,一式 8 份;
(2)合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一式 8 份;
(3)合同设备数量证明,一式 8 份;
(4)合同设备出厂检验纪录,一式 8 份;
(5)合同设备测试报告,一式 8 份;
(6)其它
卖方交付的上述资料应完整、正确、整洁、书写明确、符合标准或行业惯例,并能满足买方正常使用与维护合同设备之所需。买方验收合同设备以卖方完整交付合同设备资料为前提。如买方发现合同设备资料存在任何错漏、短缺、损坏、遗失,买方应于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通知卖方;卖方收到通知后 7日内应自行承担费用将补充或替换的合同设备资料送达买方,并不得因此影响交货进度。
卖方装运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不负担装运超过部分货物的任何费用或其他由此产生的后果。
3.1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范围和交付进度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3.2 卖方应就每套合同设备向买方交付技术资料(具体数量以买卖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为准)。
3.3 技术资料采用以下第(1)或(2)种方式送达:
(1)以特快专递方式递交;
(2)随合同设备发运;
(3)专人亲自递送;
(4)
如技术资料以第 (1) 种方式交付,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于 8 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以下信息通过传真方式通知买方:
(1)交邮日期;
(2)邮单号;
(3)技术资料的清单;
(4)技术资料的件数;
(5)其它
技术资料的交付日期以买方签收时间为准。
4.1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如合同设备没有包装箱,在设备的其它显著位置),用不褪色的油漆或其它醒目方式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注明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
(3)设备名称;
(4)箱号/件号;
(5)毛重/净重(公斤);
(6)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7)吊点;
(8)其它: 。
4.2 凡重量超过 2 吨或体积超过长 12 米*宽 2.7 米*高 0.7 米的合同设备,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
4.3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装卸、运输的不同要求,包装箱应显著标明“轻放”、“勿倒置”、“防潮”和 “防雨”等字样。
4.4 如果在一个包装箱内同时装有两件以上不同合同设备,卖方应用显著标明主要设备的名称及货号。
4.5 对裸装的大件合同设备,卖方应在每捆、每件上系上标签,标签应清晰标明:合同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装配图号、重心位置、起吊点、包装件号或系列号等。
4.6 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资料,应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装卸及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合同设备资料包装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毛重(公斤);
(5)箱号/件号。
每一包合同设备资料内应附有合同设备资料的详细清单两份,标明合同设备资料的序号、代号、名称和页数。
5.1 卖方项目负责人作为卖方代表,全权代表卖方执行本合同,有权代表卖方接收和发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和决定等,有权代表卖方处理本合同项下需与买方沟通和协调的事项。卖方代表的任何行为、疏忽或不作为应视同卖方的行为、疏忽或不作为,卖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卖方代表应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沟通及协调能力。
5.2 卖方应于指派卖方代表后将卖方代表的简历及联系方式提供给买方。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更换卖方代表。
5.3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买方认为卖方代表无法胜任其工作,经书面通知卖方后,卖方应于收到买方通知后 5 日内更换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作为卖方代表。如果卖方未在买方要求的期限内更换卖方代表,买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6.1 卖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技术服务,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技术服务的内容和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6.2 卖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其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培训的范围、时间、方式等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7.1 合同设备的质保期为阀门(包含电动执行机构)投用后 12 个月或者阀门(包含电动执行机构)到后的 18 个月,以先到为准,卖方对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8.1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合同设备,卖方应向买方认可的、拥有合法资质的著名保险公司投保以下第
(1) 项规定的保险金额和险种的保险,并将买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保障区段为
卖方制造厂存储合同设备的仓库到买方用于存储合同设备的仓库,投保的期限始于装货(含装货)止于卸货后 30 日:
(1)保险金额为合同总价【110%】的金额投保运输全险及业主现场的陆上安装工程险。
(2)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由买方认可 。
(3) 。
8.2 合同设备交付前 3 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保险合同的复印件,并应至少提前三十(30)日向买方通知所有保险的取消或内容的变更。
8.3 如果卖方未按照买方的上述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投保或无法提供保险合同的复印件,应自行承担合同设备在制造及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风险和费用。买方有权自行对合同设备进行投保并有权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8.4 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购买其它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员工意外伤害险、第三方责任险等)。卖方已购买的保险应足以覆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如果卖方未购买相应的保险,卖方应自行承担任何风险和损失。
8.5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购买的所有保险合同均应明确规定,承保人放弃任何可能因为卖方而产生的对买方的代位求偿权或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8.6 本第八条的规定不能限制并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9.1 双方同意,合同设备交付且买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之后,买方:
■ 自动获得并拥有合同设备自身附有的和/或为拥有、使用及维护合同设备所需的全部知识产权。
□ 自动获得并拥有合同设备自身附有的和/或为拥有、使用及维护合同设备所需的以下知识产权,且卖方同意无偿许可买方使用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所有知识产权:
(1) ;
(2) ;
(3) ;
(4) 。
□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不自动获得并拥有合同设备自身附有的相关知识产权,但卖方同意无偿许可买方使用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所有知识产权。
9.2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卖方对所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有所改进,则卖方应向买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以使该技术改进能顺利投入本合同项下合同设备的使用过程中。
9.3 买方有权对卖方许可买方使用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予以改进,买方所作的任何技术改进的专利申请权归买方所有。
9.4 在合同设备设计、制造、组装、调试及运行期间,如果买方为此提供任何构思、程序、软件、硬件、设计、图纸、技术、诀窍、发明、商标、专利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保密信息或知识产权(“买方专有资料”),则无论该等买方专有资料是否构成合同设备不可分拆的一部分,且无论买方是否获得与合同设备有关的任何其它知识产权,买方应始终拥有该等买方专有资料的所有权及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
10.1 如非因买方或不可抗力原因,卖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每延期一日,卖方应按照延期交货合同设备对应合同价款 0.3%的比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合同设备延期交付超过 30 日,除要求卖方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外,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卖方应返还买方支付的预付款。分批交付的货物延期交货的,违约金重复计算。
10.2 如非因买方或不可抗力原因,卖方未按时交付技术资料,每延期交付一日,卖方应支付违约金 3000元。如卖方延期交付技术资料超过 30 日,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该等延期违约金外,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延迟交付技术资料的违约金不得超过 100000 元。
10.3 如买方发现制造过程中的合同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实际制造进度与制造进度计划不符,卖方应在买方指定的时间期限内纠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该等情形下,卖方不得要求延迟交货日期。如卖方未在买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纠正,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返还买方已经支付的预付款,同时向买方支付所涉合同设备之合同价款 20%的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0.4 对于到货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任何损坏、缺陷、短缺,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修理、更换或补发通知后 7 日内予以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同时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偿还买方支付的预付款。
10.5 如因卖方原因,合同设备的性能在买方同意的延长试运行期间内仍不能符合本合同的要求(详见技术文件要求及投标技术偏差表),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该合同设备之合同价款 20%的违约金,卖方应同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全额退还买方支付的合同价款和预付款。买方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卖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合同设备在买方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
如因卖方原因,合同设备的性能在买方同意的延长试运行期间仍未达到卖方在投标时技术评分表承诺的优于技术文件指标要求的,对每 1 项未达到承诺指标的扣合同价款的 1%。
10.6 如因包装或保护措施不妥引起合同设备或合同设备资料损坏、遗失或锈蚀,卖方应予以修理、替换、补充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卖方应尽快将修理、替换或补充的合同设备或合同设备资料运达目的地,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任何费用。
10.7 质保期内,如合同设备被发现存在任何缺陷,卖方未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修理、更换或经修理、更换仍无法消除该等缺陷,除行使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外,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该合同设备之合同价款 20%的违约金,卖方应同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0.8 如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发生延误或错误,每延期一日或发生一次错误,卖方应按照合同总价 0.3%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卖方延误提供技术服务超过 7 日,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该等违约金外,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0.9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擅自进行转让、分包,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支付转让、分包合同设备之合同价款 20%的违约金,卖方应同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0.10 如仅因买方原因,买方逾期向卖方付款,卖方应向买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买方应在收到该等通知后三十(30)日内付款,否则,即应自该等三十(30)日期间结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应付未付合同价款的利息,最高不超过相关应付未付合同价款的 0.3%。双方同意,该等利息的支付是买方就未能如期支付相关合同价款所需承担的全部责任。
11.1 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担的总体责任限制为合同总价 100%。然而,该责任限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包括下述责任:
(1)卖方在通用合同条款第六条(权利保证)、第十七条(质量保证)、第二十六条(责任)、第二十七条(税费)和专用合同条款第八条(保险)项下所应承担的责任;
(2)卖方就其违约从保险公司获得或可以获得的赔偿;
(3)卖方违反法律法规引起的责任;
(4)卖方及其人员、卖方代理、卖方的分包商及其人员因欺诈、故意、重大过失引起的责任;
12.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予以解决:
(1)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仲裁应根据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庭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2.2 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2.3 因本合同所发生的各项法律关系,其法律行为之成立要件、方式及效力等,均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
13.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十年内,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无偿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技术和安全资料和经验。买方如在使用合同设备的过程中对其完成必要的改进,买方应对此等改进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就此等改进申请专利或其它知识产权。经与买方协商一致,卖方可以有偿获得此等改进的使用权。
13.2 本项目合同的全部产品(外购件除外)必须由卖方本厂生产,不得任意分包给其它厂家,如确需其它厂家生产,必须经买方认可。卖方必须严格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和买方的合同技术规格书要求生产。
13.3 卖方保证在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是新的,并由最好的合适的材料制成,具有一流的工艺,同时符合合同所规定的所有质量、技术规范及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在货物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设计寿命期内经过正确地安装,合理地操作和维护能够令人满意地运转。
13.4 在质保期内产品投入运行后出现问题需要服务时,卖方必须作好服务工作,在 4 个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最短时间内予以免费解决。保证期内,卖方应进一步对任何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缺陷造成的故障负责,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卖方应在 30 天内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部件、零件或设备,买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3.5 质保期满后,卖方应履行继续服务职责,提供长期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税款
13.6 中国政府按现行的税收政策,向买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全部税款由买方承担。
13.7 中国政府按现行的税收政策,向卖方征收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全部税款由卖方承担。
13.8 根据中国现行税收政策,中国以外地区征收的与该合同有关的全部税款由卖方支付。
第三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1 本合同相关词语的定义如下:
(1)“备品备件”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合同设备在使用年限内所需的备品备件。
(2)“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立法、行政机关不时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3)“工作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外的日历日。
(4)“关联企业”对任何一方而言指,指 (i) 控制该方的公司、企业或实体;(ii) 该方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实体;或 (iii) 与该方共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实体。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 50%以上股份,或有权直接或间接委派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 1/2 以上成员,或通过其它方式决定其经营管理和决策。
(5)“合同价款”是指买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6)“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全部物品等。
(7)“基础资料”是指买方向卖方提供的,卖方在合同设备制造、检验、交付、安装或督导安装、现场调试、服务、培训及履行合同其它义务时,应严格遵守的技术规格书、图纸(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和安装图纸)、计算、操作和维护手册及其它任何与技术相关的资料(包括技术协议等)。
(8)“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操作、试运行、运行、检修、维护和技术指导等相关的文件(包括图纸、规格书、数据表、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
(9)“技术服务”是指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的设计、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行、运行、操作、检修、维护等有关的指导、配合、协调、支持、培训等服务。
(10)“检验机构”是指为确认合同设备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买卖双方共同确定的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
(11)“良好的行业惯例”是指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卖方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商业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一个经验丰富、合格的供应商在同等或类似条件应当采取的措施,并具备该等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质、技术、审慎、判断及其它方面的能力。
(12)“临时接受证书”是指买方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5.4 款的规定向卖方签发的旨在表明合同设备安装、调试情况良好并已投产使用且持续平稳运行达两个月的文件。
(13)“日、周、月”是指日历日、日历周、日历月。
(14)“现场”是指买方指定的合同设备安装、运行场所。
(15)“有效税务发票”是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发票。
(16)“知识产权”指任何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关设计新型、商业秘密、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等其它知识产权。
(1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8)“最终接受证书”是指买方在合同设备质保期结束后向卖方签发的旨在表明合同设备符合本合同相关要求的文件。
2.1 买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卖方购买合同设备,支付合同价款;卖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交付合同设备、合同设备资料、技术资料,并提供技术服务。
2.2 卖方承诺,卖方提供的全部合同设备、合同设备资料、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符合合同设备的使用及维护目的,确保合同设备充分、完整地实现其正常功能。
2.3 如果合同设备的部分组件由买方提供,买方将该等设备组件交付给卖方后,卖方应立即审查该等设备组件是否符合合同设备的要求和目的,如果卖方于收到该等设备组件后7 日内未提出任何异议,视为卖方认可该等设备组件符合合同设备和本合同的要求,卖方据此对使用该等设备组件制造合同设备承担全部责任。
2.4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发现合同设备、合同设备资料、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存在任何遗漏、短缺或供货范围未列明,但属于为实现合同规定的设备性能所必需的,卖方应负责补充提供所缺的合同设备、合同设备资料、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
2.5 合同设备全部交付前,买方在本合同规定的供货范围外需向卖方增加采购合同设备或设备组件、备品备件的,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相应项目的价格(如有)向买方提供。
2.6 如卖方在合同设备使用年限届满前停止生产合同设备,应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采购足够的备品备件。合同设备停止生产后,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自行承担费用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设计图纸和规格等资料。
3.1 卖方应根据合同和基础资料的规定制造合同设备,其提供的合同设备应符合本合同和基础资料规定的技术、质量、设计、标准、规格、材料、计算、参数、性能值、数据等要求。如果合同和基础资料未就合同设备相关环节的技术、质量、设计、标准、规格、材料、计算、参数、性能值、数据等予以明确规定,则应适用合同设备交付前中国颁布并生效的最新标准。标准和规范的适用顺序为:
(1)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2)中国最新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3)如没有中国国家标准,适用最新的行业标准;
(4)如没有中国国家和行业标准,适用符合本合同目的的标准。
3.2 对于本合同内容、买方合同签署前已经提供的基础资料,卖方特此承诺,已充分理解、认可该等文件的充分性、完整性与准确性,并对在该等文件基础上形成的任何与合同设备的技术、质量、设计、标准、规格、材料、计算、参数、性能值、数据等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的充分性、完整性与准确性负责。
3.3 对于合同签署后买方应提供的基础资料,买方应根据双方确认的交付计划提供。收到买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后,卖方应立即进行审查,并于十五(15)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视为卖方认可该等文件的充分性、完整性与准确性,并对在该等文件基础上形成的任何与合同设备的技术、质量、设计、标准、规格、材料、计算、参数、性能值、数据等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的充分性、完整性与准确性负责。
3.4 如卖方发现本合同内容或基础资料存在任何错误、缺陷、疏忽、冲突和遗漏,卖方应立即但不迟于二(2)日通知买方。买方收到通知后应对相关问题进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卖方应执行买方的审查意见。未获得买方意见前,卖方不得开展任何相关工作。
3.5 如买方提供的任何与合同设备的技术、质量、设计、标准、规格、材料、计算、参数、性能值、数据等相关的通知、信息、要求或基础资料存在错误、缺陷、疏忽、冲突和遗漏(“错误技术信息”),且该等信息是一个执行良好的行业惯例的供应商应该发现的错误技术信息,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如因未履行执行良好的行业惯例而未发现该等错误,或发现后未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3.6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买方接受卖方的有关合同设备的任何建议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面的建议和要求)不得减少、免除卖方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卖方对合同设备应符合本合同技术和质量要求应承担的责任)。
3.7 除非本合同和基础资料另有规定,与合同设备相关的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1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不因合同生效后物价上涨、原材料上涨、通货膨胀、汇率或利率变化、税收变化或政策性变化等因素而调整。任何一方不得以情势变更等为由,要求变更合同总价。
增值税率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合同含税价格相应调整,若增值税税率出现变化,合同中不含税总价保持不变,含税价格随增值税税率的调整而调整,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4.2 合同总价是本合同项下买方向卖方支付的全部款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卖方应承担其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卖方确认,其同意合同价格前已经获得了所有的信息并已考虑了所有可能影响成本和费用的因素。为避免歧义,合同总价包括物资成本、易耗品和易耗材料费用;
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等);运输、储存、包装、维修、搬运、交付费用;管理费和利润;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人力成本;技术服务费用;质保期费用;或有费用及合同没有列明但系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需的工作和服务的费用;卖方所有的风险、义务和责任,以及合同中明确说明由卖方承担的成本与费用等。
4.3 如根据合同规定发生工作变更,合同总价应进行相应调整,双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对应或类似单价调整;如本合同未规定对应或类似单价,双方应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调整范围。因工作变更引起的合同总价调整,待验收合格后一并结算。
5.1 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和进度,向买方开具有效税务发票并提供相关支持文件。如卖方未开具有效税务发票并提供相关支持文件,买方有权拒付相关合同价款。
5.2 如果买方对卖方出具的有效税务发票和提供的相关支持文件无异议,应于收到该等发票和相关支持文件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向卖方付款。
6.1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未侵犯任何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合同设备包含的或为买方使用及维护合同设备所需的全部专利、商标及其它知识产权均为卖方合法拥有或已获得第三方的合法有效授权。如卖方违反前述保证,导致买方遭受任何要求、禁令、处罚、索赔或诉讼,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代理买方尽快予以妥善处理或应诉,或在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与声称被合同设备侵权的任何第三方达成和解方案,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义务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罚款和赔偿金等)均由卖方承担。如卖方拒绝或怠于处理或应诉,买方有权自行处理或应诉,或与声称被合同设备侵权的任何第三方达成和解方案,卖方应承担买方因此发生的全部责任、义务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罚款和赔偿金等),买方有权从合同总价余额中直接扣除或凭履约保函要求银行支付该等费用及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所需承担的费用,不足部分由卖方予以补偿。
6.2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交付前,卖方对其提供的合同设备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且合同设备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及其它任何权利负担,亦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如卖方违反前述保证,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如卖方违反前述保证,导致买方遭受任何要求、禁令、处罚、索赔或诉讼,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代理买方尽快予以妥善处理或应诉,或在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与声称被合同设备侵权的任何第三方达成和解方案,因此发生的全部责任、义务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罚款和赔偿金等)均由卖方承担。如卖方拒绝或怠于处理或应诉,买方有权自行处理或应诉,或与声称被合同设备侵权的任何第三方达成和解方案,卖方应承担买方因此发生的全部责任、义务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罚款和赔偿金等),买方有权从合同总价余额中直接扣除或凭履约保函要求银行支付该等费用及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所需承担的费用,不足部分由卖方予以补偿。
6.3 如根据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或按照上述规定与声称被侵权的任何第三方之间达成的和解方案,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或合同设备采用的技术、工艺、方法等侵犯任何知识产权,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采取如下措施:
(1)自行承担费用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买方获得继续使用合同设备的权利,包括为买方的利益购买合同设备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
(2)采用不侵权的设备、材料、零部件、设计、技术、工艺、方法对合同设备进行变更,使得其不再构成任何侵权,且变更后合同设备的功能、品质和水平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且不低于变更前的合同设备。
卖方依据本款采取的措施不影响买方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措施。
6.4 卖方无权因本条的适用而获得额外的履约时间或合同价款。
7.1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买方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与合同无关的卖方员工和政府部门),亦不得将该等信息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用途。买方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本合同的内容;
(2)与本合同相关的谈判内容;
(3)买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技术信息、图纸、样本、资料等;
(4)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5)买方提供的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卖方获得的与项目或买方有关的任何技术和商务信息。
7.2 除非买方正常生产经营所致,未经卖方同意,买方不得将卖方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与合同无关的买方员工和政府部门),亦不得将该等信息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用途,卖方保密信息包括:
(1)本合同的内容;
(2)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技术信息、图纸、样本、资料;
(3)卖方提供的或履行合同过程中买方获得的任何与卖方有关的任何技术和商务信息。
买方有权将上述卖方保密信息提供给实施相关项目或为买方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买方向第三方披露卖方保密信息以第三方必须获得相关信息并对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为前提条件。
7.3 任何一方可在下列情况及范围内披露本属于保密的信息:
(1)为履行其在本合同下义务之需要披露给一方员工,但仅限于有合理需要并已作出本条第 7.1
款或第 7.2 款承诺的员工;
(2)任何对披露信息有管辖权的法律法规或政府机关强制要求的披露;
(3)为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索赔而透露给其专业顾问、或其审计人员、或该方的任何实际或潜在的银行或融资方,或向法院、仲裁庭或其它争议解决机构披露;或
(4)另一方已对此等披露事先给予明确的批准。
7.4 本条第 7.1 款和第 7.2 款不应适用于任何由一方披露的本属于保密的信息,但该信息在被披露时:
(1)已进入公众领域;
(2)披露方事前已从非另一方的合法途径获得,且对其使用及披露无任何限制;
(3)由第三方合法、独立地提供给披露方,且该第三方不受任何对该信息使用或披露的限制。
8.1 制造进度计划
合同签署后 7 日内,卖方应将合同设备的制造进度计划提交买方审查,买方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卖方应根据买方意见进行修改。制造进度计划应按顺序描述合同设备制造的各主要单项工作,说明设计、采购、制造、检验、交付等各主要单项工作顺序、期限、关键日期和进度百分比以及关联关系,确保实际制造进度符合交付日期的要求。
8.2 制造进度周报
卖方应于每周二前向买方提交上周合同设备的制造进度周报,该周报应包括:
(1)合同设备制造进程;
(2)本周完成的合同设备制造的工作;
(3)本周制造进程是否与制造进度计划相符;
(4)本周发生的任何影响合同设备制造进度或制造进度计划的事项及改进措施;
(5)是否将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日期按时交货,以及其它有关交货进度的信息。
8.3 制造进度月报
卖方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买方提交上月合同设备的制造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包括:
(1)合同设备制造进程;
(2)当月完成的合同设备制造的工作;
(3)当月制造进程是否与制造进度计划相符;
(4)当月发生的任何影响合同设备制造进度或制造进度计划的事项及改进措施;
(5)是否将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日期按时交货,以及其它有关交货进度的信息。
9.1 合同生效后三十(30)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详细的合同设备制造期间的检验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进行的检验),供买方审核。卖方应根据买方的审核意见对制造
期间的检验计划进行修改。制造期间的检验计划的时间安排应与制造进度计划一致,包括以下内容:检验流程、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检验报告和各类控制点。
9.2 卖方应根据检验计划提前七(7)日通知买方参加检验。即使买方不参加检验,卖方亦应按检验计划完成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提交买方。卖方应为买方人员提供在合同设备制造场所的工作与生活设施,确保买方人员(包括买方委托的第三方人员)能够进出合同设备制造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厂、办公室、车间和料场等)、出席相关检验活动、获取与合同设备制造和检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9.3 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经提前二(2)日通知,买方有权随时对制造中的合同设备进行检验或派员监督合同设备的制造工作。卖方应为买方人员提供在合同设备制造场所的工作与生活条件,确保买方人员(包括买方委托的第三方人员)能够进出合同设备制造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厂、办公室、车间和料场等)和获取与合同设备制造和检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9.4 买方有权对有疑问的检验项目要求重新检验,卖方不应拒绝且不得另行增加费用。买方也有权自行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对制造中的合同设备进行检验。
9.5 买方参与检验和批准检验结果,不能减轻或免除卖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包括卖方就合同设备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所承担的责任)。
10.1 卖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设备、合同设备资料及技术资料的交付。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和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项目)安装进度、安装顺序及买方生产运营的要求。
10.2 买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调整交货日期,卖方应根据调整后的交货日期交货。除非买方调整交货日期实质性加重卖方义务,否则卖方不得另行向买方主张增加费用。
10.3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卖方负责合同设备的运输,并承担全部运输费用。合同设备的到货日期以到货通知单买方签字认可的日期为准。
10.4 合同设备运输过程中,如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毁损、灭失,卖方应尽快重新提供或修复,并于十五(15)日内送至指定交货地点,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
10.5 卖方负责装卸合同设备并承担全部装卸费用,装卸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买方无需另行支付。
10.6 如卖方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运输方式,卖方应提前通知买方,并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
11.1 技术资料的审查
(1)卖方应将技术资料提交买方审核。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完整、正确、整洁、书写明确、符合标准或行业惯例。
(2)买方收到技术资料后三十(30)日内,将对该等文件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要求进行审查,并提供审核意见。
(3)卖方收到买方的审核意见后,应于三十(30)日内完成对技术资料修改,并再次提交买方审查,直至获得买方认可。如果卖方未在三十(30)日内对买方审查意见予以答复,视为卖方全部接受买方审查意见。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对技术资料进行反复修改导致延迟交付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5)无论买方批准或不批准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或对技术资料提出审查意见,均不得免除卖方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1.2 技术资料的交付
(1)卖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和进度交付技术资料。如技术资料不满足合同的要求或交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交付进度,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技术资料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七(7)日内补发,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
(3)卖方应对技术资料的充分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保证技术资料符合本合同规定。如果技术资料包含有非中文内容,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中文译本。如果卖方提供技术资料中文译本的,卖方应对翻译文本的准确性负责。
12.1 卖方应提供合同设备运至交货地点所需要的包装,防止合同设备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合同设备的包装应采用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防野蛮装卸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和远距离运输。
12.2 各种合同设备的备品备件和散装零部件应采用与其形状和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包装箱。发送合同设备时,应将该等备品备件和散装零部件一并发送。
12.3 卖方对包装箱内或包装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应在装配图中将部件号、零件号相应标记清楚。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应注明“备件”和“工具”字样。
12.4 除铁路专用包装箱外,其它包装物不再返还卖方。如果卖方要求返还铁路专用包装箱,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12.5 对于无包装的裸装合同设备,卖方应配备充足的合同设备支架或垫木,并应采取必要的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防野蛮装卸及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确保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长途运输。
13.1 卖方应及时、有效、准确提供技术服务,及时回复、解决买方提出的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问题。卖方应承担因提供技术服务发生的全部费用。
13.2 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指派服务人员到现场或买方指定的其它地点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合同设备的安装、试运行、调试和启动,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质量、性能等问题。卖方指派服务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通信费、报酬等由卖方自行承担。
13.3 卖方应对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全部问题负责。
13.4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指派的服务人员提供的技术服务无法满足本合同的要求,卖方应无条件立即更换服务人员,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未在买方要求的期限内更换服务人员,买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4.1 合同设备交付后七(7)日内,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派遣专业人员与买方共同对合同设备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数量、规格和质量。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到货检验。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参加,买方有权自行进行到货检验,检验的结果和记录对双方有效。到货检验结束后,如产品的外观、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质量、标准等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买方签署到货检验证明二(2)份。到货检验证明仅构成买方对于合同设备外观、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质量、标准等的初步、表面检查,买方签署到货检验证明并不表明买方最终认可合同设备质量和规格,也不得免除卖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14.2 到货检验时,如合同设备的外观、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质量、标准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合同设备存在任何损坏、缺陷、短缺,买方应于检验结束后七(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卖方。
14.3 如卖方对到货检验记录或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于收到上述书面通知七(7)日内自行承担费用派代表与买方代表共同复验。如卖方没有进行共同复验,视为卖方认可到货检验记录和检验结果。
14.4 如买卖双方对到货检验的检验记录或检验结果意见不一致,可于合同设备到货后三(3)个月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检验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14.5 如到货检验发现合同设备存在任何损坏、缺陷、短缺,卖方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因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输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如买方代垫部分费用,买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余额直接扣除或凭履约保函要求银行支付该等费用,也可由卖方向买方直接偿还。
15.1 买方签署到货检验证明后 3 日内,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派遣具备相应资质且经验丰富的服务工程师(自备必要的工作防护用品及安装调试所需的备件和工具)至买方指定的地点指导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工作内容、要求及责任按照供货技术要求规定执行。如果在安装和调
试过程中,发现合同设备存在缺陷、损坏、短少或任何其它问题,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在三十(30)日内自行承担费用予以解决,包括但不限于立即无偿更换、修理及补发短缺部分,并负担由此产生的设计、制造以及运输到现场的所有费用以及风险。
15.2 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买卖双方认为安装、调试工作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双方代表应于十五(15)日内在现场签署安装竣工证书,并书面规定合同设备开始试运行的时间。安装竣工证书不得免除卖方在合同设备试运行期间和质保期应承担的责任。
15.3 合同设备的试运行期为试运行开始后 2 个月。
15.4 合同设备试运行期满后,如经双方验收考核,合同设备达到合同规定的全部要求,买方应向卖方签发临时接受证书,临时接受证书应一式二(2)份。
15.5 如因卖方原因合同设备未达到合同规定的任何要求,卖方应尽快在买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自行承担费用对合同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或修改,并负担由此产生的设计、制造以及运输到现场的所有费用以及风险;如因此构成迟延交货,卖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导致买方的项目、生产延误,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6 合同设备试运行期间,如因卖方原因合同设备未达到合同的要求,买方可同意延长试运行期 15日,以便卖方对合同设备进行改进并再次进行考核。如在延长期限内,如因卖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延长试运行期间内,改进合同设备及再次考核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试运行期间延长的,合同设备的质保期相应延长。
15.7 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设备需在现场进行必要的安装、组装、改装和调试后方可交货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在此种情形下,合同设备的实际交货日期从该等合同设备安装、组装、改装和调试完成之日起计算,构成迟延交货的,卖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导致买方的项目、生产延误,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8 如果合同设备(包括部件、组件、备件等)存在买方出具临时接受证书时无法发现的隐性缺陷,或因当时科学技术水平等客观原因所限,买方无法发现合同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买方有权在临时接受证书出具之后,就该等隐性缺陷及其导致的合同设备问题向卖方主张权利并要求赔偿损失。
16.1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卖方在指定交货地点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前,合同设备的一切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在制造、储存和自发货地点至指定交货地点运输及装卸货过程中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在指定交货地点将合同设备交付买方后,合同设备的毁损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未经买方同意,卖方将合同设备留置或自行处置,不得视为合同设备合法、有效地交付买方。未经合法、有效交付,合同设备的一切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16.2 卖方在约定交货地点交货后,合同设备的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如果合同设备的风险系因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卖方的过错或者其它可归咎于卖方的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17.1 卖方特此保证:
(1)合同设备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质量、设计、标准、规格、材料、计算、参数、性能值、数据等要求,性能稳定、可靠,达到承诺的或投标时承诺的性能保证值,不存在任何缺陷;
(2)合同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制造,具备优良的制造工艺和水平,其设计、制造不存在任何缺陷;
(3)合同设备是崭新、从未使用过的合同设备,其材质不存在任何缺陷。
17.2 卖方对合同设备的质保责任
(1)质保期内,如发现合同设备违反本条项下任何保证或存在任何缺陷,买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
(ⅰ)在一(1)日内提出合理的紧急处理建议;
(ⅱ)在二(2)日内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免费检查;
(ⅲ)在三(3)日内采取合理的临时紧急措施防止缺陷或损害扩大;
(ⅳ)对有缺陷的部分或全部合同设备,根据买方要求,采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性能要求的新设备、材料、零部件等无偿进行修复、更换。
(2)对于任何在现场进行的修复或更换,卖方应在收到合同设备缺陷通知后十五(15)日内完成。如合同设备缺陷无法在现场修复,经买方同意后,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将相关合同设备和部件运输到现场以外的地点修复,卖方应承担该等合同设备和部件在运输和修理过程中的风险。如相关设备或部件的制造或修复周期较长,买卖双方应协商确定修复或更换期限;如双方无法就期限达成一致,买方有权自行决定合理的修复或更换期限。
(3)如(ⅰ)卖方收到合同设备缺陷通知后三(3)日内未进行任何回复;(ⅱ)卖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或更换;或(ⅲ)经修复或更换的合同设备仍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ⅰ)自行(包括聘请第三方)消除合同设备缺陷,但买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卖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设备费用、材料费用、零部件费用等。
(ⅱ)直接扣减合同总价或要求卖方退还部分合同价款。
(ⅲ)要求退货,卖方应退还买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修复、更换后的合同设备应根据本合同的标准进行检测,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范、技术、质量和性能等要求。
(5)经修复或更换的合同设备的设备、零部件或材料的质保期应从修复或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内,如因合同设备缺陷造成任何设备停机,该等设备的质保期期应相应延长。
(6)如买方在质保期届满后三十(30)日内发出合同设备缺陷通知,应视为在质保期内发出的有效通知。
(7)卖方应承担买方因合同设备缺陷进行修复、更换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材料、零部件费用、运输费、保险费、检测费、仓储费、装卸费、修理费、税费等。
17.3 卖方保证,全部合同设备资料和技术资料清晰、完整、准确,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现场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如合同设备资料和技术资料欠完整、正确、清晰,或不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现场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或存在其它缺陷,卖方应当立即纠正该等缺陷,提供符合要求的合同设备资料和技术资料,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17.4 质保期结束后三十(30)日内,买方应向卖方签发最终接受证书。
18.1 因卖方违约而解除本合同时,如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无法补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卖方应向买方另行支付赔偿金。本合同项下的损失包括生产延期的损失、生产暂停的损失、工期延误的损失、买方可获得的商业利润、因为卖方违约导致买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买方因第三方索赔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和赔偿金等)。
18.2 卖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违约金或赔偿责任的,买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余额中直接扣除或凭履约保函要求银行支付该等违约金或赔偿款项。
19.1 卖方应确保合同设备制造使用的材料和制作工艺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合同设备制造现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19.2 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必须符合中国有关质量、健康、安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持证生产或经营的物资,卖方在生产或经营时应持有全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19.3 买方或检验机构的检验员在卖方制造场所进行检验时,卖方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告知潜在的危险。如果检验人员认为工作环境不安全,有权拒绝履行相关工作,因此产生的延误由卖方承担责任。
19.4 卖方指派的服务人员不得以现场环境为由拒绝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卖方指派的服务人员在买方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时,应遵守买方现场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服从买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19.5 卖方用于合同设备的包装材料应是符合环保要求的包装材料。
19.6 卖方负责合同设备运输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对沿途环境和买方的厂区、现场或其它场所造成不良影响。因合同设备运输对沿途环境和买方厂区、现场或其它场所造成不良影响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卖方承担。
20.1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买方有权随时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或变更意向),要求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内容:
(1)合同设备范围;
合同设备的技术、质量、设计、标准、规格、材料、参数、性能值等;
(2)合同设备的运输方式;
(3)合同设备的包装方法;
(4)交货地点和交货日期;
(5)合同设备资料和技术资料的范围;
(6)技术服务的范围;
(7)培训范围。
20.2 收到变更通知单后三(3)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变更的实施方案以及变更的影响,包括:
(1)实施变更的技术要求和方案;
(2)变更对交货日期的影响;
(3)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4)其它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
对于上述事项,卖方应提供适当的证明文件。
20.3 卖方提交变更影响并经买方评估后,双方应就变更及其影响进行协商。如双方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且买方决定实施变更,双方应共同签署变更确认单或另行签署合同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卖方应立即执行相关的变更。如双方未能就变更达成一致,买方有权单方面发出变更指令。卖方收到变更指令后,应立即实施。
20.4 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进行任何变更。
20.5 卖方也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建议书(“变更建议”),变更建议被买方采纳的前提是:
(1)提高合同设备性能;
(2)降低合同设备使用或维护费用;
(3)其它有利于买方的因素。
编制变更建议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可自行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该变更建议。一旦买方批准相关的变更建议,应根据本条第 20.1 款签发相应的变更通知。
20.6 下列事项引起的任何卖方工作的增加或变化不应被视为变更:
(1)由于卖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任何改变、修改或修正均不被视为变更;或
(2)为满足在合同生效日时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或中国政府部门的要求而导致的任何改变和/或费用增加和/或交货延误的,将不被视为变更;或
(3)按照合同要求和行业通用标准,对于卖方合理完成合同义务来说是必需的工作,包括为达到合同设备性能要求以及合同设备操作安全和维护要求而进行的设计深化和优化。
21.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卖方的关联企业。
21.2 买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关联企业,且无需事先征得卖方的同意,但应书面通知卖方。买方应保证所转让的那部分义务将得到履行,并且该转让不得使本合同的履行受到妨碍。
22.1 卖方应利用自身的人力资源、设备、技术履行本合同,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卖方的关联企业。
22.2 即使买方批准卖方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义务分包给第三方,卖方应对分包商工作负责,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其合同项下责任和义务不因分包而减轻或免除。
22.3 买方有权对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能力、经验、设备、设施、业绩、管理、人力等。买方有权拒绝其认为不合格的分包商。
22.4 卖方分包部分工作时,应要向买方提供分包商清单以及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买方有权随时查阅卖方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不包括价格部分)。买方有权推荐分包商。如果卖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终止时,经买方要求,卖方应向买方转让所有分包合同,保证工作的继续执行。
22.5 如果分包商的工作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终止分包合同,因分包合同终止产生的纠纷或责任,卖方承担全部责任,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6 买方有权选择直接向分包方付款,并从合同总价余额中直接扣除或从凭履约保函要求银行支付该等款项。但是,买方的上述行为不得视为买方取代卖方成为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分包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仍由卖方和相应的第三方承担。
22.7 卖方应确保所有分包合同的所有重大条款与本合同保持一致,并应包括以下条款:
(1)卖方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利,按照买方要求将分包合同替代而使买方或其任何指定人或受让人为分包合同当事一方,分包商有义务接受上述替代,与买方合作,采取为实现上述替代所必需
的一切步骤(包括以买方确定的格式签署实施上述替代所必要的或为便于实现上述替代的任何协议或其它文件);
(2)分包商在买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将任何超出保证期或延长保证期的保证或担保利益从分包商转让给买方,或者按照买方指示的方式予以转让,分包商不得在买方提出此类要求后与其自身的任何分包商达成任何安排,以减低该分包商的责任,从而损害买方对于该分包商的权利;及
(3)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分包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工作进行分包。
22.8 卖方不得将本合同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其关联企业。
23.1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经提前书面通知卖方(“中止通知”),买方有权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要求卖方中止合同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交付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它工作(“中止”)。
23.2 收到中止通知后,卖方应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中止通知规定的时间及范围暂停相关工作;
(2)对于中止的工作,卖方不得另行签订任何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或其它合同;
(3)对于被中止工作部分已签订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服务合同或其它合同,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推迟该等合同的履行;
(4)就被中止的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妥善保存已完成的合同设备;
(5)继续执行未中止的工作。
23.3 卖方收到买方恢复履行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继续履行合同,执行相关工作。
对于买方要求的中止(因卖方过错导致买方中止合同的情形除外),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遭受的合理、直接损失,但无需对卖方的任何利润损失及其它间接损失负责,卖方应尽量减少该等损失。卖方提出补偿请求时应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买方根据前述规定向卖方支付的款项,系买方根据本条中止合同时卖方可获得的全部补偿。
23.4 对于买方要求的中止(因卖方过错导致买方中止合同的情形除外),卖方有权根据中止期限,要求对交货日期进行调整。卖方应尽量减少中止对交货日期的影响。
24.1 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经书面通知卖方,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明确规定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2)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预付款保函或履约保函;
(3)卖方破产、资不抵债、停业、清算、解散、被兼并、被查封;
(4)卖方在履行合同中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经买方书面告知未在买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纠正的;
(5)不可抗力持续超过六十(60)日。
24.2 如因卖方违约买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退回买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并且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买方有权以适当的条件和方式购买与合同设备等同的设备,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同等设备的差额费用。
24.3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经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卖方,买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卖方收到买方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实施与本合同有关的工作,包括设计、采办、生产制造、服务等,并对已履行的部分进行结算。买方收到卖方的结算要求后,应与卖方协商结算数额、因买方终止合同需向卖方支付的补偿款等事项。买方因终止合同向卖方支付的补偿款以卖方为履行合同已实际发生的直接、合理费用为限。如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不足以涵盖该等费用,经卖方提供证明文件后,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差额部分。但是,如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超过该等费用,卖方应向买方返还超额部分。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该等补偿款系买方根据本款规定终止合同时,卖方可获得的全部赔偿。任何时候卖方均无权要求买方赔偿因合同终止而引起的预期利润的损失或损害。
24.4 如果本合同根据本条第 24.3 款终止,对于合同终止前买方已经支付合同价款或提供补偿费用的合同设备,卖方应立即移交给买方,买方拥有相关合同设备的全部权益。
24.5 卖方应确保分包合同(如有)包含与本条规定相对应的终止条款。
24.6 合同履行期间,非买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卖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卖方须退还买方已经支付的预付款,并支付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须另行赔偿买方全部损失。
25.1 不可抗力系指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经合理努力仍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5.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25.3 如果一方遭受不可抗力,应立即(不迟于 24 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及不可抗力的影响,恢复合同的履行。不可抗力结束后 48 小时内,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向另一方通报不可抗力的情况,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延续时间、合同设备受影响的范围、补救措施等,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更新该等信息。
25.4 如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各自承担其人员和财产损失。一旦不可抗力停止或者影响消除,双方应立即履行其义务,合同的期限应该相应顺延。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 7 日,双方应该共同商议应对措施。
25.5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不得减少、免除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25.6 不可抗力的发生不能造成任何一方支付额外款项、赔偿或其它救济方式,双方放弃对任何此类事项进行索赔的权利。
26.1 无论时间、地点、方式和原因,卖方、卖方代理或分包商(如有)因履行本合同或合同设备存在缺陷造成任何第三方财产损失、损坏、人身伤亡或疾病,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应确保买方免于所有相关的索赔、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买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支付任何赔偿时,卖方均应全额予以补偿。
26.2 无论时间、地点、方式和原因,如因履行本合同,卖方及其人员、卖方代理、分包商及其人员(如有)的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装置、器材等,且无论该等财产属于自有、租用、租赁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发生毁损、灭失或其它损失,除非该等损失系因买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卖方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并应确保买方免于所有相关的索赔、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
26.3 无论时间、地点、方式和原因,如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卖方、卖方代理及分包商(如有)的人员发生人身伤亡或疾病,除非该等人身伤亡或疾病系因买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卖方应对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负责,并应确保买方免于所有相关的索赔、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买方因此需要支付任何赔偿时,卖方均应全额予以补偿。
26.4 无论时间、地点、方式和原因,如因履行本合同或因合同设备存在缺陷,卖方造成任何江、河、湖、海、陆地、大气及其它环境污染,卖方应单独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消除污染源、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失、承担污染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污染造成的停工损失等,并应确保买方免于所有相关的索赔、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买方因此需要支付任何赔偿时,卖方均应全额予以补偿。
27.1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税费,买卖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27.2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税费,买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从应支付给卖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应由买方代扣、代缴的卖方应付税费,但应当向卖方提供完税证明。
27.3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税费,由卖方承担。
27.4 为本条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8.1 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买方或买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审计,并应在分包合同(如有)中要求其分包商接受相同的审计要求。
28.2 卖方及其分包商(如有)应保存与本合同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最终接受证书签发之日起【十五(15)】年。该等记录和账目应详细记载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费用(包括分包商发生的费用)。经提前通知,买方或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该等记录和账目。
29.1 通知应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亲自递送、特快专递、传真等方式送达。买方、卖方或相关第三方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9.2 通知在下列情况视为送达:
(1)如采用亲自递送方式,于签收确认之时;
(2)如采用特快专递方式,于收件人签收之时;
(3)如采用传真方式,于确认传输之时。
29.3 通知在接收方正常工作期间送达视为生效。如果不在正常的工作期间,则视为于随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十(10)点送达。
30.1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31.1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或双方另行同意外,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文件及往来函电均采用中文书写。
32.1 本合同各部分及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影响对条款实质内容的解释。
33.1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2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盖章后生效。
33.3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反复协商、讨论的结果,合同内容非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本合同不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内容不属于格式条款。
33.4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其机构外使用另一方的名称、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企业标志、商号或品牌。
33.5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裁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该条款或规定应视为被删除,本合同其它条款不受影响,仍继续有效。
33.6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卖方发生重组、合并、分立、重大股权或资产转让,应及时通知买方。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应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继续履行本合同,否则卖方不得执行前述重组、合并、分立或转让。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为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主体安排履约担保。
33.7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本合同项下关于知识产权、保密、保证、责任、适用法律、争议解决和其它具有持续性效力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格式
具体详见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供货要求或技术要求中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数据、描述(包括供货清单范围),均以有利于买方为原则,由买方确认。
附件二:供货范围和交货时间
1、供货范围详见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
2、合同签订之日起后 2 个月内到货,且供货满足现场安装进度要求货到工地。如买方的原 因或非卖方的因素致使交货延期,则按延期时间顺延交货期;发货具体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待买方通知后送至宁波大榭热电有限公司热电项目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如买方要求延期交货,卖方应负责免费保管。
3、卖方须在交货前一个月提供运输方案,并运输方案得到买方的确认。如涉及海运或其他等事宜,须提前经宁波北仑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宁波海事局审批通过。运输方案应包含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形式、设备运输图(外形尺寸、重心、吊点、设备重量等信息)、安全措施、质量保证等;如船运,船运设备需要提供积载图、潮汐图等信息。
报价一览表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不含增值税单价 (元) | 含增值税单价(元) | 不含增值税总价(元) | 含增值税总价 (元) | 备注 |
合计金额( 含 13% 增值税): | 人民币 | 元(大写: | ) | |||||
注:1.本次报价货币为人民币元,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2.含税价=不含税价×(1+增值税率); 3.按询价评选办法以不含税总价作为评比价格。 |
注:1.此表报价为宁波大榭热电有限公司热电项目施工现场车板交货价,报价涵盖招标文件中包含的所有供货范围,伴随设备所带来的专利费、设计费、制造检验费、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税费、包装费、技术服务费、资料费、税费等一切费用;
2.货币为人民币,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 2 个月内到货,且供货满足现场安装进度要求。
(发货具体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待买方通知后送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如买方要求延期交货,我单位负责免费保管);
3.该价格不受通货膨胀、利率、汇率、成本及市场因素等变化的影响;
4.增值税率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合同含税价格相应调整,若增值税税率出现变化,合同中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含税价格随增值税率的调整而调整,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变更协议,计算方法如下:含税单价=不含税单价*(1+增值税率);
分项价格表
随机备品备件报价表(含在投标总价内)
专用工具报价表(含在投标总价内)
两年备品备件报价表(不计入总价)
开立日期: 受益人:
地 址:
邮 编:
履约保函
本保函作为 (以下简称“卖方”)的履约保函,系为贵公司和卖方就
(以下简称“项目”)订立的第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出具。
我行, (履约保函出具银行)在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保证以 (币种)向贵公司支付相当于以支付的合同价格的百分之 二( 2 %)的金额,即 的金额。我行保证不以任何理由追索。我行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和受让人亦受同样的约束。我行同意下述条件: 1.我行向贵公司保证卖方根据合同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或者承担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任何责任,我行将在收到贵公司书面通知后立即以通知中规定的方式支付贵方要求的合计不超过的款项。
3.本保函适用于本合同以及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给予的或同意的所有修订、更改或附加部分,不论我行是否收到该修订、更改或附加部分。我行放弃取得有关上述修订、更改或附加部分的通知的权利。本保函对贵方根据合同条款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合同权利的有关受让方仍然有效。
4.对于现在或将来的产生的税收、税费、收费、扣减费用或预提款项,不论这些款项是何种性质和由谁征收,都不应从本保函项下的支付中扣除。
5.本保函条款构成我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责任。有关即将履行的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及贵方同意的时间的宽限或其他延长或特许或贵方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都不能免除、解除或豁免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
保函于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得到充分履行且被贵公司彻底解除义务后失效。
(开立保函银行名称)
由 签署
(姓名及职务)
(盖 章)
预付款保函
开具日期:
致: 公司
(合同编号)预付款银行保函
根据 (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与 (买方名称)(以 下简称“买方”)于年_月_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供货合同,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总额为 的银行保函,以保证卖方将正确和忠实地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我行,(出具保函银行名称),根据卖方的要求,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同意作为第一责 任人而不仅仅作为保证人,保证在收到贵方的第一次要求就支付给贵方不超过 的金额,
我行无权反对和不需要先向卖方索赔。
我行进而同意,买卖双方同意的对将要履行的合同条款或合同文件的更改、增补或修改均不能免除我行在本保函下的任何责任。我行在此表示上述更改、增补或修改无需通知我行。
本保函金额将按照卖方已向你方付还的款额进行自动扣减。
本保函将于 日失效。本行已获知,如果到上述期满日期 28 天前,预付
款还没有付还,贵方可要求卖方延长本保函。本行承诺,根据本行在该 28 天期限内收到的你方的书面要求,以及关于预付款还没有付还、本保函还没有延期的书面说明,向你方支付该保证金额。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姓名和职务: (授权签字人的印刷字体姓名和职务)
签 字: 公 章:
质量、健康、安全和环保
1 卖方应确保合同设备制造使用的材料和制作工艺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合同设备制造现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必须符合中国有关质量、健康、安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持证生产或经营的物资,卖方在生产或经营时应持有全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3 买方或检验机构的检验员在卖方制造场所进行检验时,卖方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告知潜在的危险。如果检验人员认为工作环境不安全,有权拒绝履行相关工作,因此产生的延误由卖方承担责任。
4 卖方指派的服务人员不得以现场环境为由拒绝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卖方指派的服务人员在买方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时,应遵守买方现场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服从买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5 卖方用于合同设备的包装材料应是符合环保要求的包装材料。
6 卖方负责合同设备运输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对沿途环境和买方的厂区、现场或其它场所造成不良影响。因合同设备运输对沿途环境和买方厂区、现场或其它场所造成不良影响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卖方承担。
宁波大榭热电有限公司:
我公司真诚希望成为宁波大榭热电有限公司热电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合格供应商、承包商成员,自愿遵循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与项目组长期合作,互惠共赢。为响应和支持项目组确保采购招投标活动的规范与廉洁,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的努力,特作以下承诺:
1.在参与项目组供应商准入评审、招投标和合同执行中,我公司保证向项目组提供的一切资料真实有效。
2.我公司保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招投标和廉政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组的采办相关制度规定。
3.我公司保证严格约束本公司人员,杜绝出现以下违法违纪行为:向项目组人员及其亲属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为项目组人员及其亲属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安排项目组人员及其亲属参加宴请和经营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为项目组人员及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接受项目组人员私下推荐的供应商、分包商、施工队等进入中标工程和项目;其它不符合项目组“合规运营、廉洁从业”要求的行为。
4.本公司发现项目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承诺书行为的,将及时提醒纠正或向项目组的监管部门举报。
5.若违反以上承诺条款,我公司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接受项目组单方面中止合同、承认违约并赔偿合同损失、取消参与项目合格供应商资格等。
承诺单位:(盖章)承诺日期:
本技术规格书规定了热电公司水煤浆专用球阀的设计与制造、材料、检验与测试、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标志、涂层、包装和运输、提交文件、技术服务、验收、数据表等方面的最低要求。本文件并不限制附加其他采购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格书所涉及货物仅包括:附件《宁波大榭热电公司水煤浆专用球阀明细表》中阀门。
本技术规格书指定产品应遵循的法规、标准、规范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所列范围: TSG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GB/T4334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不锈钢晶间腐蚀试验方法》 ASMEB16.10 《阀门面对面、端面对端面尺寸》
ASMEB16.20 《用于管法兰的金属垫片-环垫、缠绕式垫片和包覆垫片》 ASMEB16.25 《对接焊端》
ASMEB16.34 《端面为法兰、螺纹和焊接的阀门》 ASMEB16.5 《管法兰和法兰管件》
API598 《阀门的检查和试验》
MSSSP-25 《阀门、管件、法兰和活接头用标准标记系统》 DL/T884 《火电厂金相检验与评定技术导则》
BS EN ISO 17292-2015《石油、石油化工和相关工业用金属球阀》 3、投标方资质
3.1 阀门制造厂必须取得发证机关颁发的相应供货范围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
3.2 投标方必须能提供覆盖本次投标范围的、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型式试验报告,并在报价时提供给招标方审查。
3.3 供货商必须能够证明所提供的产品在所描述的介质条件下,至少一套装置类似工况下,满足买方要求连续运行业绩。
4.1 电动执行机构的要求
投标方配套的电动执行机构必须满足附件一《水煤浆电动阀门请购技术文件》中 7.1条款电动执行机构的要求。
4.2 阀门技术要求
4.2.1 阀门的通径应符合 ASME B16.34“非强制性附录 A”中所规定孔径尺寸的要求。
4.2.2 阀门应按 ASME B16.34“标准磅级”设计制造。阀门壁厚应符合本规格书中“阀门设计制造标准”所列的标准要求。
4.2.3 阀门材料要求
(1) 所提供的材料为制造厂家原始产品。阀门材料符合相应的 ASTM 的要求和限制。
(2) 对于阀门规格书规定用锻件作为受压部件时,未经设计单位书面许可不得使用铸件代替锻件,但是锻件可代替铸件。
(3) 端面型式为焊接型式的碳钢阀门材料,要求碳含量小于 0.24%
(4) 阀门的支架宜与阀盖材质一致。
(5) 对于承压焊缝的填充金属,其化学、物理及耐腐蚀性能与母体金属相匹配。对有承压焊缝的阀门,焊缝采用全焊透焊缝,焊接工艺、焊工、焊接质量的检验、验收均应按 ASME B16.34 中的规定进行。
(6) 阀门材料热处理按相关标准执行;全部焊接(包括补焊)需在最终热处理前进行。
(7) 阀门规格书中密封面材料按照规格书中要求。
(8) 阀杆填料和阀盖垫片在阀门规格书中已经规定,阀杆填料应含有腐蚀抑制剂。用于阀杆填料其可滤氯化物含量不超过 25ppm。制造商选用的填料材料及结构型式应保证阀门不得有外泄漏。
(9) 阀门规格书中没有规定的材料由供货商根据附表Ⅲ中的介质及设计条件选用。
(10) 铜及铜合金不得用于与工艺流体介质接触。
(11) 对于规格书中未作规定的材料,制造商所选材料的耐腐蚀性应等于或大于阀体和阀盖材料的耐腐蚀性。
(12) 所有球阀球体表面、阀座密封面及阀体和球体的通道,应采用镍基合金冶金结合的热喷焊工艺进行表面硬化处理,结合力≥200MPa,并保证能长周期耐磨和耐腐蚀,不脱落、不分层,洛氏硬度 HRC≥60;经研磨、抛光成型后的球体表面、阀座密封面有效厚度≥0.8mm,阀体和球体通道的有效厚度≥0.2mm。制造商应根据基体、硬化材料的特性,选用成熟、可靠的表面硬化处理工艺,硬化处理后不得影响基体的力学、耐腐蚀等性能。投标方应对阀门的阀杆进行强度核算,对于耐磨球阀,当扭矩增加到正常值的 2.5 倍,阀杆不会失效;当强度不能满足设计工况要求时,投标方应提出阀杆材料代用,阀杆材料的机械性能和耐腐蚀性能(参考 NACE 标准)不能低于使用介质的要求。球阀为全通径,耐磨球阀阀门通道宜与连接管道内径一致;当因相关标准及制造工艺等限制不能实现通道与连接管道内径一致时,制造厂应在阀门端部加工坡口保证端部与连接管道平滑过渡。
4.2.4 阀门结构型式的要求
(1) 法兰端阀门上的法兰最小厚度应按 ASME B16.5 中“法兰尺寸”表的要求,不允许采用“法兰管件尺寸”表的厚度。
(2) 端法兰以及阀盖法兰应与阀体整体铸造或锻造而成。不允许将对焊端结构通过焊接
法兰改为法兰端结构。
(3) 法兰密封面的粗糙度按 ASME B16.5 要求。
(4) 滑动部件间有一定的硬度差,以防相互咬紧,并提供有利的磨损特性。
(5) 球阀要求双向密封,反向密封压力不低于 0.3MPa
(6) 阀门的阀杆应为防飞出的结构。当杆或轴与阀体分开,阀杆螺母与轭架分离或填料压盖被拆去时,
阀杆不应因压力而飞出。阀杆的设计应使最弱的连接点位于压力阀体之外。
(7) 制造商应对阀门的阀杆进行强度核算,当强度不能满足设计工况要求时,制造商应提出阀杆材料代用,所选
材料的耐腐蚀性应不低于原设计阀杆材料的耐腐蚀性。
(8) 所有的阀门制造都应保证使管道法兰上的螺母(厚度=1.0d)能顺利安装;管道法兰所配螺栓螺母的标准为 SH/T 3404。
(9) 阀门应选用适合水煤浆介质的半球阀或者 C 型球阀。 5、阀门检验及标识要求
阀门检验及标识要求,满足附件一《水煤浆电动阀门请购技术文件》中相关要求。 6、质保期
阀门包含电动执行机构,质保期为阀门投用后 12 个月或者阀门到后的 18 个月。 7、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6.1 随机备件
序号 | 名称 | 随机备件 | 备注 | |
数量 | 单位 | |||
1 | 阀杆填料 | 1 | 套/台 | 按照每台阀门配备,注明 填料材质 |
2 | 密封垫圈 | 1 | 套/台 | 按照每台阀门配备,注明密封圈材质 |
序号 | 外购件名称 | 供应商 |
1 | 电动执行机构 |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基测控设备有限公司、扬州恒春电子有限公司 |
水煤浆专用球阀清单
序号 | 名称 | 材料编码 | 规格 (DN) | 描述(参数、尺寸、特征等 | 数量 (台) |
水煤浆储运(2100) | |||||
1 | 电动球阀 | 300 | Ball Valve,FP,SEY,TRUB,CL300(PN5.0MPa),RF,ASTM A216 WCB,Trim:STL,Stem:ASTM A705 17-4PH,Packing:FG,Gasket: S.S/FG SWG,Bolt/Nut:A193 Gr.B7/A194 Gr.2H,Motor,BS EN ISO17292, | 22 | |
2 | 球阀 | PVVBA62R0161BCAX 0ZZ_0J | 20 | Ball Valve,FP,SEY,FLB,CL150,RF,A105,Trim:13Cr/PTFE,,BS EN ISO17292, | 144 |
3 | 球阀 | PVVBA62R0361BCAX 0ZZ_2G | 65 | Ball Valve,FP,SEY,FLB,CL150,RF,ASTM A216 WCB,Trim:13Cr/PTFE,,BS EN ISO17292, | 2 |
4 | 球阀 | PVVBA62R036BFCAX 0ZZ_02 | 50 | Ball Valve,FP,SEY,FLB,CL150,RF,ASTM A216 WCB,Trim:STL,,BS EN ISO17292, | 8 |
5 | 球阀 | PVVBA62R036BFCAX 3ZZ_03 | 80 | Ball Valve,FP,SEY,FLB,CL150,RF,ASTM A216 WCB,Trim:STL,Worm Gear,BS EN ISO17292, | 4 |
6 | 球阀 | PVVBA63R036BFCAX 3ZZ_02 | 50 | Ball Valve,FP,SEY,FLB,CL300,RF,ASTM A216 WCB,Trim:STL,Worm Gear,BS EN ISO17292, | 2 |
7 | 球阀 | PVVBA63R036BFCAX 3ZZ_03 | 80 | Ball Valve,FP,SEY,FLB,CL300,RF,ASTM A216 WCB,Trim:STL,Worm Gear,BS EN ISO17292, | 8 |
8 | 球阀 | PVVBB62R036BFCAX | 200 | Ball Valve,FP,SEY,TRUB,CL150,RF,ASTM A216 WCB,Trim:STL,Worm Gear,BS EN ISO17292, | 12 |
9 | 球阀 | PVVBB62R036BFCAX 3ZZ_12 | 300 | Ball Valve,FP,SEY,TRUB,CL150,RF,ASTM A216 WCB,Trim:STL,Worm Gear,BS EN ISO17292, | 4 |
10 | 球阀 | PVVBB63R036BFCAX 3ZZ_12 | 300 | Ball Valve,FP,SEY,TRUB,CL300,RF,ASTM A216 WCB,Trim:STL,Worm Gear,BS EN ISO17292, | 2 |
附件一《水煤浆电动阀门请购技术文件》
宁波大榭热电有限公司热电项目(大榭热电四期)水煤浆专用球阀设备采购招标项目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交货期: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交货地点: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技术性能指标: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提供 (设备名称及技术 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的投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9.4 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注: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以电子投标系统生成的投标函为准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投标保函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地址: 受益人:地址: 开立人:地址:
致:(受益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以下简称“本工程”)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即“受益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 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最迟不超过 年 月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
效。
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注:开立人应按照以上格式出具投标保函(独立保函),必须对本格式关于金额、有效期、责任条件等实质性内容予以响应。
四、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员工总数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网址 | 传真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近三年营业额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投标设备制造商名称 | ||||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设备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 | ||||
备注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如果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对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
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号 | |
设备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 | |
备注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的,投标人应
按照上表的格式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情况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如近年来、投标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4.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应分别填写。
5.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2.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分项名称 (主要部件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产地/制造厂名 | 不含税单价 | 不含税总价 | 备注 |
一 | ||||||||
1 | ||||||||
2 | ||||||||
3 | ||||||||
… | ||||||||
二 | ||||||||
1 | ||||||||
2 | ||||||||
… | ||||||||
三 | 备件总价 | |||||||
四 | 专用工具 | |||||||
五 | 运输费 | |||||||
六 | 保险费 | |||||||
七 | 安装、调试、验收、技术服务费 | |||||||
八 | 培训费 | |||||||
九 | 合计不含税报价 | |||||||
十 | 增值税税率 | |||||||
十一 | 税金 | |||||||
合计含税报价 |
注:
2、此表内报价为总报价表的分项价格, 该价格包含技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工作范围及供货范围内容。
3、报价均为含 13%增值税、运费、保险、现场服务等费用, 报价有效期: 120 天;
4、技术参数和供货范围以“技术招标文件”为准
5、固定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不变的, 为完成买卖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中规定的工 作、供货范围及相关服务价格。该价格不受通货膨胀、利率、汇率、成本及市场因数等变化的影响,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履行合同过程的各项风险,增值税率如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含税价格也相应调整; 若增值税税率出现变化, 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 含税价格随增值税税率的调整而调整。增值税价格调整计算方法为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 1+增值税率)。
6、交货地点:宁波大榭热电有限公司热电项目工地现场(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环岛北路胡家墩地块)
7、交货时间:设备合同签订后 2 个月内到货且供货满足现场安装进度要求。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3.随机备品备件报价表(含在投标总价内)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单价(不含增值税) | 单价(含增值税) | 总价(含增值税) |
备注:
1.增值税税率为 13%。
2.投标人需提供设备投入运行所需备品备件, 提供包括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在内的详细清单, 并计入投标总价, 与分项报价中的“备品备件”的总价对应,评标时将不对内容及数量做供货范围偏离调整。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招标编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单价(不含增值税) | 单价(含增值税) | 总价(含增值税) |
备注:
1.增值税税率为 13%。
2.专用工具应提供包括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在内的详细清单,自行列出清单, 并计入投标总价, 与分项报价中的“专用工具”的总价对应。如果不足, 由投标人免费提供,招标人/买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评标时将不对内容及数量做供货范围偏离调整。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招标编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型号 | 数量 | 单价(不含增值 税) | 单价(含增值税) | 总价(含增值税) |
备注:
1. 增值税税率为 13%。
2. 备品备件报价两年内不变。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