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财险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地方财政肉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肉牛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肉牛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肉牛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牛”)向保险人投保:
(一)投保的肉牛品种必须为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的优良品种的杂交牛;
(二)外购肉牛投保时畜龄需在 4 月(含)以上(以具体断奶期为准)7 周岁 (含)以下;
(三)自繁自育出生 15 天(含)以上的犊牛;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肉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肉牛必须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肉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第四条 下列肉牛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
(二)未经当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在保险xxx地址的固定圈舍内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
1.败血症、炭疽杆病菌、白血病、支气管肺炎、胸膜肺炎;
2.吞食尖锐硬物引起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
心包炎继发腹膜炎或胸膜炎;
(二)自然灾害:洪水、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意外事故:火灾、爆炸;
(四)政府扑杀: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保险肉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肉牛;
(六)发生重大病害或疫病后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私自使用非合格疫苗或药品造成保险肉牛死亡。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发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二)在购入、调入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前的中转途中或出售、调出保险合同约定地点以后所发生的死亡或扑杀;
(三)保险肉牛死亡后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肉牛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确定为 6000 元/头。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期间与疾病观察期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5 日(含)内为保险肉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肉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肉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
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肉牛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肉牛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肉牛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肉牛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肉牛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
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防疫记录;
(二)索赔申请书和耳标;
(三)县级以上畜牧防疫部门出具的疾病死亡证明或者无害化处理证明;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肉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肉牛因疾病、意外事故死亡,待损失鉴定完毕后,为防止滋生病菌,避免造成疾病传播或环境污染,需将动物尸体进行焚烧、填埋等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肉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因保险责任中列明的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二)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的,赔偿金额计算如下: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xxx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保险肉牛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肉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肉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保险肉牛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 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保险肉牛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二)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三)暴风:指风力达 8 级、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冰雹:从xx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达于
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六)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 级或以上,即风速在 32.6 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 79-103 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 100 米/秒以上。
(八)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九)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一)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 月 | 十二个 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