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设备负责人填写“上海光源项目招标申请单”(附件 1)/“SSRF 运行费招标申请单”(附件 2)/“上海大科学中心招标项目申请单”(附件 3),经审批后正式进入招标程序。
上海光源招标、比价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光源所承接的大科学工程类项目中的招标活动,提高预算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等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适用于上海光源大科学工程类研发、建设及运行中(含)50 万元以上或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累计采购金额达到 50 万元的工艺设备及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另有专项管理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x办法中的“招标”泛指政府采购活动所允许的采购方式,包括采购人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含竞争性磋商)。其中,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
公开招标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竞争性谈判指直接邀请 3 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指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从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候选名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x办法中的“比价”指采购人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
服务的比价文件,采购人根据供应商在截止时间内提供的最终有效报价,依据满足指标的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 招标、比价原则:上海光源招标及比价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诚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比价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 上海光源招标及比价工作依照内部控制管理规范要求,招标负责人负责全过程管理,资产处遵循国家、中科院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监审处履行监督审查职责。
二、职 责
第七条 设备负责人负责提供招标/比价项目的技术需求,编写技术说明书;组织对潜在供应商考察,提交招标项目调研报告;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标书)的技术要求
(技术文件);编制评标标准。
第八条 招标负责人负责审核招标/比价项目调研报告;对重大和重点项目,可视具体情况参加对潜在投标人的考察;组织招标/比价预审会;组织编制招标/比价文件;审定标书终稿;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确认评标结果以及发布招标结果公告;负责整理和交付招标档案。
自行组织招标/比价采购时,招标负责人负责发放招标/比价文件,接受投标/报价文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投标人的文件作出书面评标报告,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十条 质保负责人负责对调研厂商的质量保证体系、企业资格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提出质量保证意见。
第十一条 总师/运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技术需求审查;审定招标/比价文件的技术要求(技术文件)、评标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运行主管领导/院长(主管院长)/中心(部)主任负责确认采购方式的变更及其他需要确认的特殊情况。
三、招标、比价项目确定
第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及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通知中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上海光源大科学工程类项目的设备、材料和非标研制项目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原则上应进行招标:
(1) 单项采购估算金额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单台套或批量)及服
务的采购项目;
(2) 单项采购估算金额虽低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经项目经理确定的关键设备、材料、非标研制项目。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经招标预审会讨论后可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或竞争性磋商方式执行。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因工程技术和规格特殊需要只能
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时,由项目/工程经理(部)/中心(部)主任研究确定或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可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执行(需提供专家论证、内部会商材料)。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还需项目/工程经理(部)/中心(部)主任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审批,并根据批复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单项采购估算金额 50 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采用比价方式执行。
第十七条 (1)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需按招标方式执行;(2)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非政府采购方式拆分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 50 万元的,需按累计金额的采购限额标准执行招标/比价。严格禁止拆分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意规避招标。
四、招 标
第十八条 进口产品招标前需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办理进口产品
*:依据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转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2017-2018 年政府集
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100 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 200 万元。
论证;单台(套)2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科研仪器设备需依据《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完成查重评议;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设备、服务还需完成政府采购意向公示。
第十九条 设备负责人填写“上海光源项目招标申请单”(附件 1)/“SSRF 运行费招标申请单”(附件 2)/“上海大科学中心招标项目申请单”(附件 3),经审批后正式进入招标程序。
第二十条 设备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骨干进行市场调研,制定调查考察计划,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话与潜在供货厂商联系,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访问其用户等,并根据考察结果填写“上海光源招标、比价项目厂商调研报告”(附件 4)。若潜在供应商只有一家,还需提供单一来源采购情况说明。招标负责人可视具体情况参加重大和重点项目的厂商考察。
涉及辐射、消防、安全、污染等的特殊项目还应注意按照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定资格审查标准。
第二十一条 招标负责人组织召开招标预备会和审查会,总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工艺师)/运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质保负责人、分总体负责人、设备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招标预备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设备负责人介绍招标采购项目内容、汇报潜在供货厂商调查考察的情况;
(2) 讨论确定招标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商务条款及日程安排;
(3) 讨论确定采购人评标代表。
第二十三条 招标审查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审查招标书关键部分:工程进度响应、关键技术指标设置和评标标准;
(2) 讨论确定合同谈判的主持人和主谈人。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原则上采用综合评分法;进口设备依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原则上采用最低价成交法评标。
评标标准由设备负责人提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评标标准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讨论后由总师/运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定。评标标准应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标书)由设备负责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标书)的技术要求;招标负责人组织编制招标商务文件并作整体汇总审核。
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数量、采购周期、主要参数指标等;商务部分需写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其他需注明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招标公告及公示时间、信息发布途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执行的,根据委托协议约定内容执行;自行组织
招标采购时,由招标负责人按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评标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过招标预备会商定、主管经理同意后,可上报主管预算单位审批后,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九条 接标与招标会准备工作由招标负责人组织。
(1) 招标负责人具体负责接受投标文件。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填写“投标书及保证金送达记录”(附件 5)。
(2) 招标负责人负责安排开标会通知、日程及其它会务准备工作。第三十条 开标工作由招标负责人负责组织。
开标时,按投标文件送到时间先后次序确定开标的先后次序,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负责人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招标负责人填写“开标结果记录”(附件 6),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一条 评标。
(1)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和负责,招标负责人协助组织;
(2)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书中约定的评标标准及投标书响应情况,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 评标委员会可以向投标人质询并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质询工作应做书面记录,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和投标人在记录
上签字确认;
(4) 认定无效标的标准:
i. 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中评标办法有关规定的;
ii. 投标书的内容属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技术路线存在明显错误或缺陷的;
iii.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iv. 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
(5) 评标委员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1~3 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6) 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评标时有效投标/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对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质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7) 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招投标文件、表格、投票结果、评标报告以及其他资料交招标负责人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招标负责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确认评标结果(特殊情况经内部讨论后上报项目/工程经理(部)/主管领导/中心(部)主任的除外),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在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向投标人分别发送中标通知书、招标结果通知书。第三十三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应成立采购小组,由具有相关
经验的专业人员 3 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小组应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编制协商情况记录,并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
第三十四条 招标完成后由招标负责人告知相关负责人招标结果,进入合同签订流程。合同签订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原则上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完成。
第三十五条 招标负责人收集整理并归档招标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记录。
五、比 价
第三十六条 进行比价之前由设备负责人填写“上海光源项目招标申请单”(附件 1)/“SSRF 运行费招标申请单”(附件 2)/“上海大科学中心招标项目申请单”(附件 3),经审批后交招标负责人,进入比价程序。
第三十七条 比价项目供货厂商调查考察部分参照第二十条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招标负责人组织召开比价前预审会,总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工艺师)/运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质保负责人、相关分总体负责人、系统负责人、设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 比价预审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听取设备负责人对潜在供货厂商调查考察的情况汇报;
(2) 审查比价文件关键部分:工程进度响应、关键技术指标等;
(3) 确定采购形式、编制比价文件的日程安排。
第四十条 比价项目满足以下任一情况,经系统负责人、分总体负责人、总经济师、总师/运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可无需召开比价预审会,直接由招标负责人向潜在供应商发出比价邮件:
(1) 标准设备;
(2) 与已采购的设备或服务性能指标完全相同的。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追加采购与原招标/比价合同中采购项目相同配件、部件的,经系统负责人、分总体负责人、总经济师、总师/运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认后,由分管经理/主管领导/中心(部)主任批准后进入合同签订环节。
第四十二条 比价文件由招标负责人组织编制。其中比价文件的技术部分由设备负责人负责编制,比价商务部分由招标负责人编制。
比价文件技术部分应包含但不限于采购货物名称、采购数量、采购周期、主要参数指标等;商务部分需写明比价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和时间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发放、接受比价文件由招标负责人具体操作。每一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有效报价以报价截止时间前提供的最终报价为准。
第四十四条 比价结果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成交供应商,需经由设备负责人、系统负责人、分总体负责人、总经济师、总师/运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认。若有异议,则由招标负责人组织、总师/运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主持召开专项会议讨论确定比价结果。
比价结果由分管经理/主管领导/中心(部)主任最终确认。
第四十五条 招标负责人根据比价结果向提供报价的供应商发送《成交通知书》和《比价结果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 比价项目的合同应以比价报价为基础进行合同谈判及签订。
六、纪律和保密原则
第四十七条招标、比价项目的相关人员不得透露设备预算,不得对某投标单位进行个别技术咨询和辅导,不得在编制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时含有有意倾向或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透露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一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惩处。
七、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按当前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如遇法规修改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法规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中的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国务院办公厅及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通知为准。
第五十四条招标申请单审批参照《上海光源经费管理办法》、《上海光源运行经费
管理办法)》和《中科院上海大科学中心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海光源招标工作程序(2016 修订稿)》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大科学装置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录:招标、比价质量记录内容
(1) 上海光源招标项目申请单(附件 1)
(2) SSRF 运行费招标申请单(附件 2)
(3) 上海大科学中心招标项目申请单(附件 3)
(4) 上海光源招标、比价项目厂商调研报告(附件 4)
(5) 上海光源项目招标/比价文件
(6) 投标/报价文件
(7) 投标书及保证金送达记录(附件 5)
(8) 开标结果记录(附件 6)
(9) 投标澄清记录(如有)
(10) 评标过程记录
(11) 评标报告/比价结果报告
(12) 招标公告记录
上海光源招标工作流程图
设备负责人填写“上海光源招标项目申请单”/“SSRF 运行费招标申请单”,经审批后,交招标负责人
招标预备会:设备负责人介绍厂商调研情况;确定招标形式、招投标日程
招标审查会:技术总师/运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关键技术指标、进度响应、评标标准;确认项目内评标代表、合同谈判主持人
根据招标预备会、审查会结论,由设备负责人负责编制标书的技术文件;招标负责人负责编制标书的商务文件
由招标负责人/采购代理机构招标
评标委员会评标;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负责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结果公告
合同签订
比价结果由总师/运行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分总体负责人、系统负责人、设备负责人确认
有异议
无异议
由总师/运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主持
召开专项会议,讨论确定比价结果
分管经理/主管领导/中心(部)主任确认比价结果
招标负责人发放、接收报价文件
合同签订
上海光源比价流程图
设备负责人填写“上海光源招标项目申请单”/“SSRF 运行费招标申请单”,审批后交招标负责人
比价预审会:审核确定比价厂商及技术要求等
招标负责人组织编制比价文件
附件 1
上海光源招标项目申请单
工程项目名称: 文件编号:
招标项目名称 | 中文 | □ 标准 □ 非标 | ||||
英文 | ||||||
所属设备 | 名称 | |||||
编号 | ||||||
技术文件评审编号 | ||||||
招标项目内容 | ||||||
估价(万元) | 预计工期 | 计划采购方式 | □ 招标 □ 比价 | |||
已调研供应商 | ||||||
设备负责人 | 申请日期 |
电 话 | |||
会 签 | |||
系统负责人 | |||
分总体负责人 | |||
质保负责人 | |||
总 师 | |||
总 经 济 师 | |||
副 总 经 理 | |||
总 经 理 | |||
备注: |
说明:
1. 申请单原则上需要提供三家(及以上)供应商考察情况;
2. 申请单须附相关《工作联系单》、《技术说明书》;
3. 本申请单由设备负责人填写,经系统负责人、分总体负责人、质保负责人、总工程师(副总)、总经济师(副总)签署意见,由项目经理批准后交招标负责人进入相关程序;
4. 申请单的编号由招标负责人统一编制。
5. 采购方式以招标/比价预审会结论为准。
附件 2
SSRF 运行费招标申请单
部 门: 文件编号:
招标项目名称 | 中文 | □ 标准 □ 非标 | ||||
英文 | ||||||
所属设备 | 名称 | |||||
类别 | □备品 □一次性备品 □维护 □更新 □新增 □其它: | |||||
技术文件评审编号 | ||||||
招标项目内容 | ||||||
估价(万元) | 预计 工期 | 计划采购 方式 | □ 招标 □ 比价 | |||
已调研供应 商 |
设备负责人 | 申请日期 | ||
电 话 | |||
会签 | |||
线站负责人 | |||
专业组负责人 | |||
运行负责人 | |||
大科学装置管理中心 | |||
主管领导 | |||
院长 (主管院长) | |||
备注: |
说明:
1 申请单原则上需要提供三家(及以上)供应商考察情况;
2 申请单须附相关《工作联系单》、《技术说明书》;
3 本申请单由项目申请人填写,经线站负责人、专业组负责人、运行负责人、大科学装置管理中心签署意见,由主管领导、院长(主管院长)批准后交招标负责人进入相关流程;
4 申请单的编号由大科学装置管理中心统一编制。
5 采购方式以招标/比价预审会结论为准。
附件 3
上海大科学中心招标项目申请单
课题卡号:
招标项目名称 | 中文 | □ 标准 □ 非标 | |||
英文 | |||||
所属设备预算 | 名称 | ||||
编号 | |||||
技术规格说明书名称 | |||||
招标项目内容 | |||||
估价(万元) | 预计工期 | 计划采购 方式 | □ 招标 □ 比价 | ||
已调研供应商 |
设备负责人 | 申请日期 | ||
电 话 | |||
会 签 | |||
综合管理部 | |||
项目负责人 | |||
中心部主任 | |||
中心主任 | |||
法人 (法人授权代表) | |||
备注: |
说明:
1. 申请单原则上需要提供三家(及以上)供应商考察情况;
2. 申请单须附相关《工作联系单》、《技术说明书》;
3. 本申请单由设备申请人填写,经综合管理部、项目负责人、中心部主任签署意见,由中心主任批准后交招标负责人进入招投标程序;
4. 申请单的编号由大科学装置管理中心统一编制。
5. 采购方式以招标/比价预审会结论为准。
附件 4
上海光源招标、比价项目厂商调研报告
工程项目名称: 文件编号:
企 业 名 称 | 法人代表 | ||
企 业 等 级 | 隶属关系 | ||
资 质 等 级 | 成立时间 | ||
地 址 | 邮 编 | ||
电 话 | 联 系 人 | ||
邮 件 地 址 | 开户银行 | ||
设计 / 生产 /安 装 许 可 证 | 质量保证模 式 | ||
人 员 构 成 | 职 工 总 数 | 管理人员总数 | 工程技术队伍 |
配 套 设 备 | 主要生产装备/机械加工设备 | ||
主要检测手段/精密测量仪器 | |||
类似本项目的加工制造经验 / 工 程 经 历 | 项目名称 | 时间 | 是否按期完成 |
用户反映情况 | |||
为保证质量和工期采取什么措 施 | |||
提供资料: □营业执照 □企业等级证书 □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资质证书 □获奖证书 □其他: | |||
考察意见 | 完成该外加工设备必须的加工制造机械设备 □具备 □不足 □不具备完成该外加工设备必须的测试手段/检测设备 □具备 □不足 □不具备完成该外加工设备必须的场地 □具备 □不足 □不具备 质量保证能力 □良好 □一般 □不好 合同履约能力 □良好 □一般 □不好 类似本项目的加工制造经验 □具备 □不具备 企业信誉 □良好 □一般 □不好 其他(人员、机构设置) | ||
考察负责人 (签字、日期) |
注:
1. 此表每个调研单位填写一份
2. 请将必要附件附后
附件 5
投标书及保证金送达记录
项目名称: 文件编号:
序号 | 投标单位 | 送达时间 | 送达形式 | 保证金额 | 经办人 |
附件 6
开标结果记录
项目名称: 文件编号:
招标项目名称: | 标书编号: | 设备负责人: | ||
开标日期: 年 月 日 | 发🎧标书份数: 份 | 收到标书份数: 份 | 参加开标单位数量: | |
主持人: | 监标人: | 唱标人: | 记录人: | |
序号 | 投标单位 | 报 价 | 授权代表签字 | |
1. | ||||
2. |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