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指定场所内遭受意外伤害 8.2 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第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伤残的,且此伤残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8.3(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确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等级及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并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乘以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指定场所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
xx指定场所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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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6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1.4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2.4
❖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3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5.2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 6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2 意外伤害
1.1 | 合同的构成 | 5.1 | 受益人 | 8.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及代码》 | |
1.3 | 投保年龄 | 5.3 | 保险金申请 | 8.4 毒品 | |
1.4 | 保险期间 | 5.4 | 保险金给付 | 8.5 酒后驾驶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 5.5 诉讼时效 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6 8.7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8 | 医疗事故 | |
2.3 | 保险责任 | 7.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 8.9 | 潜水 | |
2.4 | 责任免除 |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8.10 | 攀岩 | |
3.如何支付保险费 | 7.2 | 地址变更 | 8.11 | 探险 | |
保险费的支付 | 7.3 | 合同内容的变更 | 8.12 | 武术比赛 | |
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7.4 | 合同终止 | 8.13 | 特技表演 | |
4.1 明确说明 | 7.5 | 争议处理 | 8.14 | 猝死 | |
4.2 | 如实告知 | 8.释义 | 8.15 | 未满期净保险费 | |
4.3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8.1 周岁 |
xx指定场所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指定场所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➊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指定场所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七十五周岁 8.1。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指定场所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指定场所内遭受意外伤害 8.2 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第一百八十日)xx该事故伤残的,且此伤残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8.3(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等级及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并按照本合同保险金额乘以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指定场所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
确定的,我们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指定场所意外伤残保险金。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上述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结构或功能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指定场所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指定场所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指定场所意外伤残保险金。
指定场所人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指定场所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含第一百八十日)xx该事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指定场所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指定场所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指定场所意外身故保险金、指定场所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指定场所意外身故保险金、指定场所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指定场所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4;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8.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6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8.7
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8.8;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8.9、跳伞、攀岩 8.10、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8.11、摔跤、武术比赛 8.12、特技表演 8.13、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猝死 8.14;
(11)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8.1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❸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本合同 4.2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❺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指定场所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指定场所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指定场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指定场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指定场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 ||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指定场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 ||
您指定和变更指定场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5.3 | 保险金申请 | |
指定场所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指定场所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1)保险合同; | ||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 |
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指定场所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指定场所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❻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❼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
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7.2 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您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7.3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4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您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7.5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❽ 释义
8.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8.3 《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是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国家金融行业标准。
8.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7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8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8.9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8.10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8.11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8.12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8.13 特技表演 指从事汽车特技、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8.14 猝死 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文件、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等,则以上述证明文件、法律文件等为准。
8.15 未满期净保险费 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本合同终止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剩余天数”。
<本条款内容结束>
xxx
xx
费率表
(每 10000 元保险金额)
年保险费率:5.3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