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商業登記抄本、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 htt 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 、設立登記證、行業登記證、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須有本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 投標須知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一、本案依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辦理。本投標須知為契約之一部分,機關得於不違反有關法令範圍內,增訂投標須知。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悉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程序」及本案契約書辦理。
二、招標機關: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以下簡稱機關)。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聯絡單位:秘書室
電話:(08)0000000 轉 573。傳真:(08)7706696三、標案案號:1100302001
四、標案名稱: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商店街租賃暨經營標租案
五、委託經營項目:依本院需求,由投標廠商負責規劃、設計、延攬分包廠商及經運管理,內容以提供本院員工、病患、家屬、訪客亮麗、舒適、高品質購物及飲食服務,詳本案租賃契約。
六、經營標的位置:詳本案租賃契約。七、履約內容:詳本案租賃契約。
八、招租公告:投標文件及資訊,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及本院網站。
九、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資格文件得以影本繳交,必要時本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商業登記抄本、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設立登記證、行業登記證、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須有本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最近一期或上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 1 年內所出具之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1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實績證明:
自本案公告截止日為止,申請人需具有區域醫院等級(含)以上附設商場或綜合商場(面積達千坪以上,且至少含有二十個店鋪)之營運管理兩場次,履約年期二年以上經驗者,並提出實績證明文件(如:契約書)。
十、領標期限: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期限截止前。
十一、領標方式:本標案採電子領標,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或本分院網站自行下載使用。
十二、招標模式:通信投標。
(一)本案不允許 2 人(含)以上共同投標。不允許廠商電子投標。
(二)投標文件投遞期限:
1.須於民國 110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7 時前以郵遞、專人方式送達至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地址:xxxxxxxxxxxxxxxxxx秘書室收發。
2.投遞標件有無逾越截標時間,以機關收發室簽收時間為憑。請廠商自行考量郵寄往返作業時間,若因寄送(發)機構延後寄達或無法投遞,本機關概不負責。經寄達機關之投標文件,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標前補正投標文件內容。
(三)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廠商應遞送之投標文件份數: 1.招標文件:1 式 1 份。
2.廠商企劃書:1 式 13 份,依「評選作業說明」相關規定提出。
十三、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並請備中文說明。。
十四、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各辦理階段 | 時間 | 地點 | 備註 | |
第一階段 | 投標文件及資格審查 | 110年6月1日10時00分 | 視訊會議室 (醫療大樓2樓) | 合格者,始得參加下一階段審 查階段 |
第二階段 | 廠商評選 | 110年6月8日14時30分 | 審查合格者,始得參加下一階 段議價程序 | |
第三階段 | 議價 | 另案通知 | 採最高標決標原則辦理 |
(一)第一階段「開標-投標文件及資格審查」: 1.招標家數限制:無家數限制。
2.有權參加本階段之每ㄧ廠商人數:3 人(請攜身分證件以核對身分)。
3.投標廠商提送各項文件資料,應符合本須知所訂條件,審查人員對廠商資格文件如有疑問時,得要求投標廠商澄清說明。
4.經審查不合格者,當場無息退還押標金,並即離開標場。
(二)第二階段「廠商審查」(詳如「評選作業說明」): 1.有權參加本階段之每ㄧ廠商人數:3 人。
2.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應依前開時間、地點報到,逾時未到場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權利。
3.廠商之簡報順序,依廠商抽籤後,由機關填列編號依順序簡報。
(三)第三階段「議價」:
1.有權參加本階段之廠商人數:3 人。
2.於評選結果簽奉核准後另擇期辦理,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
3.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為新臺幣,所報價格不含依法須繳納之稅捐(如營業稅、進口關稅)、規費、保險費及管理費等。
十五、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
(一)地點: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醫療大樓 2 樓,視訊會議室。
(二)地址:91245 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第 14 條規定。
廠商應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比議價權利。除投標廠商負責人外,其他有權參與開標之投標
廠商代表人員,應提示委託代理授權書(代理出席者,應攜帶授權書及身分證明證件)。
十七、上級機關名稱:高雄榮民總醫院。
十八、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十九、本案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二十、押標金
(一)押標金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整。
(二)押標金有效期:自完成繳納日起至廠商評選後 30 日止;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限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 30
日即 90 天(60+30),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三)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二十一、履約保證金:
(一)履約保證金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整。
(二)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 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三)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廠商應於簽約時繳交。未依規定期限繳納者,機關得撤銷廠商之得標權。得標後之押標金可繳納轉為履約保證金。
(四)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1.保證金之發還於達本案契約上限金額或契約期屆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無息發還。
2.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限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 90 日。
(五)履約期滿後起 90 日內,廠商若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結算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
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六)決標後機關始發現得標廠商為無行為能力人等不具投標資格之情形時,其所繳之履約保證金應予沒收。
(七)履約保證金於租期屆滿時,抵付欠繳租金、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物、損害賠償等費用後,如有賸餘,無息退還;如有不足,由承租廠商另行支付。承租廠商於租期屆滿前申請終止租約,或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但履約期間,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十二、以現金繳納押標金或履約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以現金繳交者請至本院出納室(行政大樓一樓)繳納並索取收據;或逕匯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戶
(一)戶名: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
(二)專戶: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屏東分院 410 專戶 (三)帳號:2030-39-0000-8881
二十三、押標金及履約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 票、 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 式。
二十四、簽約:
(一)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 7 個日曆天內攜帶契約書、資格證件正本及本標案所蓋用之印章,至本院辦理簽訂契約手續。
(二)未經本院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時,視為拋棄得標,並沒收所繳之押標金。
(三)簽約後,須再辦理契約公證,其所產生之費用,由得標廠商支付。
二十五、現場勘查:投標廠商於投標截止如欲至標的地點勘查,請於機關上班時間洽詢秘書室xxx,電話:00-0000000(分機 573)。
二十六、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60 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二十七、本案之服務或應支付之稅捐及規費,均應以新臺幣報價。
二十八、不允許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二十九、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三十、 不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
三十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以 1 日計。
(若時間未允許,機關得先以電話或傳真通知,再寄函文)
三十二、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三十三、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參加投標:
(一)經輔導會所屬各機關停止投標權利,且在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內者。
(二)與輔導會所屬各機關有法律糾紛尚未結案者。
(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與承辦本採購或供應之專案管理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相同。
(四)廠商與承辦本採購或供應之專案管理廠商,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五)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本機關首長或補助機關首長或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負責人,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受託法人或團體負責人,或洽辦機關首長,係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之親屬者。
(六)政黨及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七)提供本標的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 (八)代擬本標的招標文件之廠商。
(九)提供本標的審標服務之廠商。
(十)因履行本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其得標之廠商。
本機關於決標或簽約後始發現廠商有第一項情形,得依規定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三十四、本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及單位,按招標公告所定之時間及地點公開開標,並以本機關名義審查、議價及決標。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十五、投標廠商得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機關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委託代理使用印章或簽署授權書正本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參與開標,並依本機關要求出示之。其授權書應蓋妥或簽署與投標書印章印文或簽署相符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署名及所攜帶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印文或代理人之署名。
三十六、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審查、議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文字應與投標書印章印文或簽署文字相符或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三十七、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按投標之規定辦理者、或仍無法釐清者。 (二)證件封文件審查結果未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
1.同一廠商投寄二份以上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個以上分支機構、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二個以上投標廠商之負責人相同者,就本標案分別投標。
2.未依本須知規定檢附資格文件。
(三)價格文件審查結果未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 1.投標文件:
(1).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 (2).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
(3).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 (4).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
2.投標文件除前目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屬無效標:
(1).報價未以中文數目字填寫或鍵入。 (2).書寫或列印模糊不清,難以辨識。 (3).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
(4).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或其印文或簽署不能辨識。 (5).塗改處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之印章或署名。
(6).未能辨識標價之情形者。
(四)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2.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4.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5.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6.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7.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三十八、廠商投標文件發還處理原則:
(一)參加投標廠商或合格廠商未達法定家數而流標時,其投標文件除外封套 (或其影本)機關須留存外,其餘部分得經廠商要求並出據後領回
(二)本標案如有不予開標之情形時,投標文件得由廠商自行領回。
(三)本標案開標後因故廢標時,其投標文件原則不發還,惟得經廠商要求並出據後發還其影本,或於影本上加蓋廠商或負責人章由機關留存後發還其正本。
(四)本標案經開標決標後,其投標文件不發還。
(五)本標案因流標、廢標或其他原因,致證件封未予開封審查。
三十九、本案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議價前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並於議價前定之。
四十、資格或規格經審查合格之廠商,由本機關通知參加審查。詳如xxxx:
(一)由本機關成立採購審查小組,依招標文件規定進行與審查有關作業。
(二)「審查項目」、「審查標準」,依「評選作業說明」規定評定符合需要廠商。 (三)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不得於簡報時再發放簡報資料;如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納
入審查。
(四)審查小組審查時,依招標文件規定,必須由投標廠商進行簡報者,若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或未現場問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但審查項目所列「簡報及答詢」項目,該項目以零分計。
(五)審查結果彙整綜合,與符合需要廠商依序辦理議價。議價完成後決標結果,經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始完成決標程序。
四十一、視同放棄情形,指本機關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加價、比加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但投標廠商放棄說明、加價、比加價,其不影響該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
四十二、契約簽訂期限: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 7 日內,
依本機關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由負責人或其授權委託代理人攜帶印章至本機關簽訂契約。經雙方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署契約共 7 份(由廠商依機關所提供之契約文件或電子檔案製作):
正本 4 份,機關及廠商各執 1 份為憑,另 2 份辦理公證使用。
四十三、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得標權。本機關於符合廠商在 2 家以上者,依序議價方式辦理,或重行辦理招標。
(一)核對證件正本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但於投標後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或核准變更內容或延長有效期限者,不在此限。
(二)未於規定期限繳足履約保證金者。
(三)未於規定期限辦理契約簽訂手續,或以任何理由放棄承攬者。 (四)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2.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4.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5.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6.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四十四、投標辦法: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外封套(標封)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一)投標文件請依「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順序裝封: 1.押標金或押標金證明聯。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文件。
5.廠商實績證明文件。
6.投標廠商聲明書(如項次八「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勾填答「是」者,請另
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7.切結書。
8.投標標價清單。
9.「服務建議書」【一式 13 份+光碟或隨身碟一份】。
(二)如投標文件過多,廠商可逕行擇用適合之容器。
(三)若非負責人參與開標者,請當場檢附「廠商出席開標授權書」。四十五、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四十六、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本案招標公告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不另檢附)
■(1)投標須知。。
■(2)投標標價清單。
■(3)租賃暨經營契約
■(4)評選作業說明。
■(5)投標資格審查表。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8)廠商保密切結書。
■(9)出席開標授權書
■(10)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11)外標封。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封套外部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四十七、廠商得標後若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機關得通知次得標廠商,並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履約保證金及訂約,如次得標人未依限繳款、訂約時, 則另行依法處理。決標後標租機關始發現得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等不具投 標資格之情形時,其所繳之履約保證金應予沒收。
四十八、本機關為一行政機關,委託經營管理有關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於繳交後即掣給繳款收據為憑;但因無法掣給統一發票,投標廠商應自行估列相關減稅項目計入競標成本中。
四十九、委託經營期間新增之設備,除招標文件已規定者外,需配合本機關xx系統之使用運轉正常。如需變更建築物硬體工程時,應事先徵得本機關同意。前述所有費用均由得標廠商負擔。
五十、開標前本機關因需要須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停止招標者,得臨時通知或另行公告或停止,投標廠商應予配合。
五十一、案內各階段會議時間之通知,機關得先以電話或傳真通知辦理;時間若有異動者,亦同。各階段當天若遇颱風、天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其開標及截止收件日期順延至機關上班之第一個工作日同時段、地點。
五十二、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民法、國有財產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