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HBZC-CG-2022-Z1016-01
武汉市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HBZC-CG-2022-Z1016-01
采购计划备案号:X00000000-2917采 购 人:武汉市水务局(机关)
采购内容:武汉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及流域水xx研究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代理机构: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
采购人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目录
16、 证明报价内容、服务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6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武汉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及流域水xx研究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xxxx xxxxxx 000 xxxxxxx X x 00 x(xx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 年 05 月 27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BZC-CG-2022-Z1016-01
2.采购计划备案号:X00000000-2917
3.项目名称:武汉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及流域水xx研究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万元):100
6.最高限价(万元):100
7.采购需求:武汉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及流域水xx研究,具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服务内容及要求
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提供企业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文件材料均是合法、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愿意授受取消本项目参与资格且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处罚);(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2 年 05 月 16 日至 2022 年 05 月 20 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xxxxxxxxxx 000 xxxxxxx X x 00 x(xx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方式(至少线上线下各一种方式):现场领取(或网络获取或邮寄)。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取时间内,提供以下材料领取招标(采购)文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磋商文件如需网络获取或邮寄的,申请人应将获取磋商文件所需提交的完整资料扫描件发至邮箱 000000000@xx.xxx,并在邮件中注明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包号(如有)、联系人及电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电子文本传输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均不承担责任,供应商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时效性以供应商提交的完整资料的时间为准。
4.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2 年 05 月 27 日 14 点 00 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2 年 05 月 27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
3.地点:xxxxxxxxxx 000 xxxxxxx X x 00 x(xx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开启
1.时间:2022 年 05 月 27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xxxxxxxxxx 000 xxxxxxx X x 00 x(xx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②政府采购优 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③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④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⑤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等,具体约定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
2、本项目同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3、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资料: 开户行:武汉市农行新火车站支行 833248 开户行
账号:1700 9101 0400 11071
八、合同信用融资
1.相关政策: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融资产品:市级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武汉市水务局(xx)
x x:xxx江岸区沿江大道 211 号联系方式:027-8283832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 172 号怡景商务大厦 A 座 10 楼联系方式:027-8588314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葛工、卢工 电 话:027-85883144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1 | 采购人 | 名称:武汉市水务局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11号电话:000-00000000 |
2.2 | 监管部门 | 武汉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2.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 172 号怡景商务大厦 A 座 10 楼 电 话:027-85883144传真:027-85875760 |
2.5 | 磋商供应商 | 详见第一章第二条相关要求 |
4.2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由采购人支付 2)支付标准: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规定标准收费,按□货物类☑服务类 □工程类收取。 3)支付时间: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代理机构支付。 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5)银行账户信息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开户名称: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武汉市农行新火车站支行(行号 833248)银行账号:1700 0000 0000 00000 其他事项:成交供应商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时需携带以下开票资料:1)开票单位名称、2)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地址、 4)单位联系电话及联系人、5)开户行及账号。 | ||
6.3 | 供应商确认收到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
7.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
10.4 | 对多包采购的规定 | 详见第一章第一条相关要求 |
12.1 | 备选方案 | □接受备选方案 ☑不接受备选方案 |
13.1 | 联合体磋商 | ☑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 |
14.1 | 资格证明文件 | 详见第六章“资格证明文件” |
14.2 |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 ☑无 □有;具体为: |
15.1 | 证明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 证明满足磋商文件第三章中技术要求及商务要求的所有相关规定的内容 |
16.1 | 磋商保证金 |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鄂政发〔2018〕26号)第十四条规定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
16.5 |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 / |
17.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历天 |
18.1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 | 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文档一份。 响应文件正、副本内容应该一致,当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当电子版响应文件与纸质版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为准。 备注:响应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1.响应文件采用胶粘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19.4 | 样品 | 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无。 |
20.1 | 磋商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及递交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23.1 | 磋商小组人数 | 磋商小组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在湖北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 |
23.2 | 评审专家的产生 | √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其他: |
26.4 | 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方式 | √本项目按照第(1)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本项目适用第(2)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7.2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 | 本项目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
28.4 | 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 |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以后即可领取。 |
29.1 | 履约保证金 | □有 √无 履约担保金额:/ 履约担保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30.1 | 质疑期 |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31.1 | 质疑回复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33.1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接 受 √不接受 |
33.2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 □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中针对于中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否: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针对于中小微企业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4、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为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
33.3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则该产品应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33.4 |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列入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九 | 其他要求 |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试点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具体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政策要求可登录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 (xxxx://00.00.00.000:8000)查看《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武银营[2019]55号)。相关金融机构融资方案,供应商可登录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的“合同信用融资”板块查询。 | ||
十 | 解释权 | 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按招标公告(采购邀请) 、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 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 由采购人或代理 机构负责解释。 |
其他补充事项 | ||
1、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 “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3年或前5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2017年3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 2、关于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的年份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如在当年6月30日以前,则近三年指上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三年,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2017年3月1日,则 “近三年”是指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 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如在当年6月30日以后,则近三年是指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3年,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2017年7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14年度、2015年度、 2016年度。 |
一、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 定义
2.1“采购人”: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监管部门”:本次磋商的监管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供应商”是指获取本磋商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磋商供应商”是指
(1)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相应条件;
(3)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定办法中初步审核的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 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 工程、货物及服务
3.1“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3.2“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3“服务”是指是指除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和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 费用
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成交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服务费支付标准和方法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3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标准收费: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 以下 | 1.5% | 1.5% | 1.0% |
lOO-500 | 1.1% | 0.8% | 0.7% |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l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lOOOO | 0.25% | 0.1% | 0.2% |
lOOOO-100000 | 0.05% | 0.05% | 0.05% |
100000 以上 | 0.01% | 0.01% | 0.01% |
注:l、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磋商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 30%计收。
二、 磋商文件
5、 磋商文件的构成
5.1本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项目采购需求
(4)合同草案
(5)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6)响应文件的格式
(7)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和修正文件
(8)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对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 6、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通知。
6.4上述书面形式通知包括纸质的文件、信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
7、 踏勘现场
7.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7.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7.3 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三、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8、 语言和计量单位
8.1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8.2除非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9、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
9.1供应商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章要求。注:响应文件目录及内容每页须顺序编写页码。
10、 磋商保证金
16.1本磋商文件是否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及保证金金额、交纳方式、交纳时间、接受保证金的帐户信息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2本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凡未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6.3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6.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5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未成交的磋商供应商,其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0.1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并对本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本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0.3供应商应完整地按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并按要求的格式填写规
定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项的,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如未规定格式的,相关格式由供应商自定。
10.4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注意本次采购对多包采购的规定,多包采购的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磋商报价
11.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但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
11.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1.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6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3、 备选方案
12.1是否允许备选方案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有备选方案的,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备选方案,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4、 联合体
13.1本次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本次采购允许联合体参与磋商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告无效。
15、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4.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详见第六章“资格证明文件”。
14.2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除本须知14.1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外,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14.4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投标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投标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16、 证明报价内容、服务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证明报价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 响应文件有效期
17.1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结束之日起计算,本次采购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
为无效文件。
17.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7.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18、 响应文件的装订、签署和数量
18.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括正本、副本、完整的电子文档及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开标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本次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正、副本和电子文档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18.2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供应商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8.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8.4响应文件应当采用不可拆卸的方法的装订,对未经装订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承担。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必须密封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递交,包装上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供应商名称及“ (磋商时间) 前不 得启封”的字样。
19.2投标人需要单独准备一份“开标一览表”,以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应
将“开标一览表”同“电子文件(以U盘为准)”一起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一览表电子文件”和“于(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字样。为方便检查,投标人需单独提交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9.3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19.4要求在磋商时提交样品的,应在样品上标明磋商供应商名称。有关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 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20.1截止时间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本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 迟交的响应文件
21.1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2、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需要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2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
22.3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五、 磋商程序
23、 磋商小组
23.1 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 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的产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3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事先抽取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4、 磋商代表
24.1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参加磋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代表经磋商小组核对身份后,方可参加磋商。
25、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5.1在正式磋商前,磋商小组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内容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6、 磋商
26.1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
26.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 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6.4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本采购项目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5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磋商文件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26.6 磋商小组审核完最终报价后,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书面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6.7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7.1本项目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具体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7.2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有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六、 成交与签订合同 28、 确定成交供应商
2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8.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推荐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8.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8.4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 签订合同
29.1磋商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有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
履约保证金。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2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9.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0.2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3)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和明确的请求;
(4)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其他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未公开内容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
(5)提出质疑的日期;
(6)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7)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质疑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1、 质疑回复
3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1.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项目一并列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受理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
(4)质疑事项答复的具体情况及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5)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和投诉方式;
(6)质疑答复日期。 32、 投诉
32.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2.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33.1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33.2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可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则该产品必须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评审时不给予价格扣除。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可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1 ) “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网 站
(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国家发 展 改 革 委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 ) 和 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网 站
(xxxx://xxx.xxx.xxx.xx)公示为准。
(2)投标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须提供如下相关证明资料: a 投标产品所在当期节能清单页面截图(包含制造商、品牌、产品型号、节字
标志认证证书号、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b投标产品节能清单产品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截图;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c 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投标产品的单独分项报价。
33.4 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文件规定。为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中的产品,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
(1)投标产品列入最新一期环保清单的,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如供应商所提供的工程项目中投标产品符合以上文件的政策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a 投标产品所在当期环保清单页面截图(包含企业名称、品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b 投标产品环保清单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截图;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c 投标产品属于环保清单内产品须单独分项报价。
33.5 上述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磋商小组评审后执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证明资料不全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33.6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评审优惠 10%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如符合财库 [2014]68号文件规定的监狱企业,可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磋商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供应商符合以上文件的政策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3.7 促进残疾人就业评审优惠 10%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适用法律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34.1 无效投标
34.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34.1.2 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4.2 废标
34.2.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项目名称:武汉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及流域水xx研究项目地点:武汉市
采购预算:100 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总预算金额或分项预算金额的,其投标报价无效。)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二、工作内容
在 2049 远景战略目标指引下,武汉市将从全局层面对城市功能和空间格局进行战略升级和格局优化,新时代背景和新发展理念下的全方位城市升级,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以水为约束、以水为引领、以水谋发展 ”的发展理念,并主导和贯穿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强化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促进武汉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变、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环境优美
、生态xx、幸福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针对武汉市面临的新形势,开展武汉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及流域水xx研究,从水资源刚性约束的角度提出长效管控策略,为政府决策提供科技支撑。
武汉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及流域水xx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核算武汉市水资源状况及武汉市水资源承载能力
依托水利普查、水旱灾害隐患调查等近期相关普查成果资料,摸清武汉市水资源家底。收集整理武汉市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有关数据、水资源有关规划、水资源公报等有关资料,建立以行政区、流域分区为单元的水资源及开发利用基础信息,分析武汉市水资源总体承载能力。
(2)分析评价武汉市水资源承载状况
根据武汉市各评价单元的水资源禀赋条件、允许开发利用上限、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等,对武汉市水资源供需xx评估需要的基础资料和指标进行分解协调或补充复核,分析评价单元的水资源承载能力。
(3)建立武汉市水资源承载能力动态评价及监测预警机制
根据各评价单元的水资源承载负荷成果,提出水资源承载状况评价结果,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水资源管控措施建议。
三、工作要求
(1)研究范围
武汉市全域,辖区内 15 个行政区(功能区),中心城区 7 个:江岸、江汉、硚
口、汉阳、武昌、青山(武汉化学工业区)、洪山;新城区 5 个:xx、江夏、黄
陂、新洲、东西湖(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功能区 3 个: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xx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国土面积 8569.15km2
。
现状水平年:2021 年。规划水平年:2035 年。
(2)研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相关规划等。四、成果提交
(1)需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条例;
(2)内容应包含《武汉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及流域水xx研究》报告及附图等。
(3)成果最终需通过委托方组织的相关会议及专家会审查。五、服务期限
在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并提交最终成果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采购人和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据磋商文件要求和响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
本合同服务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服务范围、内容及人员配置
(一)服务范围:
(二)服务内容:
(三)人员机械:
(四)质量要求: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采购人权利和义务
(二)供应商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本合同(如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就合同续订的有关事项,配合采购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视为供应商自愿放弃合同续订)。
(四)合同双方约定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而未续订的;
2、合同一方倒闭或者破产的;
3、由于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社会动乱、政府及机关命令和文件、政府拆迁等。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已无意义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终止合同,但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 10 日内向对方提出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合法证明,因此造成的合同无法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采购人无需供应商进行服务工作时,则采购人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供应商后即可解除本合同。届时对于供应商已履行完毕部分的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费用凭证并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后方由采购人予以承担,采购人不承担除此之外的赔偿或补偿费用。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十、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各执 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合同双方在 签署。
采购人: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按照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评定总则和规定
1、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各当事人的权益,磋商小组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定,编制评定报告。评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定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评定的任何活动。
2、评定时,磋商小组应当对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合格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估,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主要技术标准、商务报价和其他评审要素等,评定人员应逐项进行审查、比较,不得漏评少评。
3、评定原则:
3.1 采取综合评分法。经磋商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磋商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2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由磋商小组确定以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或抽签确定排名先后推荐。
二、评定组织
x项目评标委员会由 3 人组成,其中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评定程序
评定方式及程序: 1、竞争性磋商方式
1.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
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标准及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4 采购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标准及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 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 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 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标准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 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 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竞争性磋商程序:
2.1 第一轮磋商:对进入第一轮磋商的参谈供应商再次进行评审、质疑和澄清。在此阶段,磋商小组依据参谈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和商务磋商,磋商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及技术标准要求,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要求参谈供应商进行重新承诺和第二次商务总报价,以满足业采购人最大需求;
2.2 第二轮磋商:对第一轮磋商结果不满意,磋商小组可以再次要求参谈供应商进行第二轮磋商,磋商内容及要求跟第一轮磋商相同;
2.3 每轮磋商结束,磋商小组对该轮磋商情况进行讨论,综合考虑供应商提供的方案及性价比;
2.4 磋商小组应在最后一轮磋商前告知所有供应商是否是最后一次磋商环节。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三家以上(含)的,最后一轮的入围供应商应不少于三家[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5 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对进入最后一轮的供应商的技术分进行评定打分;
2.6 供应商进行最终商务总报价;
2.7 宣布各供应商的评标得分;
2.8 公布各供应商最终商务总报价;
2.9 磋商小组计算各供应商评标价,按评定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四、磋商注意事项
4.1 评审时如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应要求该供应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应将该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五、评标办法
5.1 初步评审标准
5.1.1 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5.1.2 资格性审查表|(资格性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
序号 | 审查项目 | 需提供的资料 | 审查结果 | |
具有独立承担民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 | |||
事责任的能力 | 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 务会计制度 | 1. 投标截止时间前成立已满三年的, | |||
提交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
2.投标截止时间前成立不足三年的, | ||||
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 | ||||
3.投标截止时间前成立不足一年的, | ||||
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资金存款 证明。 | ||||
4.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 | ||||
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 ||||
5.投标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 | ||||
承诺满足本条要求。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的良好记录 | 1.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12 个月内(至 | |||
少提供1 个月)交纳增值税(完税证、缴 | ||||
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 | ||||
1 | 凭证等均可)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交纳税收的凭据; 依法免交增值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依 | |||
法免税的证明。 | ||||
《 中 |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 12 个月内 | |||
华 人 | (至少提供 1 个月)交纳企业所得税 | |||
民 共 | 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 | |||
和 国 | 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 |||
政 府 |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 | |||
采 购 | 按此项规定提供交纳税收的凭据; | |||
法》第 | 依法免交企业所得税的供应商,应提供 | |||
二 十 | 相应依法免税的证明。 | |||
二 条 |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12 个月内(至 | |||
的 规 | 少提供 1 个月)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 |||
定 | (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 清单或银 | |||
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供应商为 | ||||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 需要按此项规 | ||||
定提供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 ||||
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 | ||||
提供依法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 | ||||
明。 | ||||
5.投标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承 | ||||
诺满足本条要求。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 业技术能力 | 供应商自行提供材料或根据自身实际 | |||
情况进行承诺满足本条要求。 | ||||
参加政府采购活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动前三年内,在 | ||||
经营活动中没有 | ||||
重大违法记录 | ||||
法律、行政法规规 | 供应商自行提供材料或根据自身实际 | |||
定的其他条件 | 情况进行承诺满足本条要求。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供应商, 没有同时参加 x项目 的政府采购活动。 | 书面声明(供应商须提供加盖公章和签字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 ||
3 | 未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 书面声明(供应商须提供加盖公章 和签字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 ||
1.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 ||||
4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2. “信用中国”: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 | ||
5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 | 中小微企业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
6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提供企业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文件材料均是合法、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愿意授受取消本项目参与资格且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 |
特别说明:
(1)供应商所提供材料的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序号 | 审核内容 | 审查结果 |
1 | 投标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 |
2 |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 | |
3 | 投标人的资格的声明函有效性及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 件要求; | |
4 | 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 |
5 |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 |
6 | 投标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 |
7 | 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出现重大偏离、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 技术标准的;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 |
8 | 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使用不真实材料的。 | |
9 | 供应商提供服务实质性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 |
10 | 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 | |
审核结论 |
说明:
1、磋商小组分别对每一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
2、磋商小组评审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满足要求的条款打“√”,否则为“×”。
4、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评标项目 | 评标分项 | 评标分项及分值 | 分值 |
价格部分 (10 分) | 投标报价 (10 分)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 =(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100。 | 10 |
商务部分 (25 分) | 类似业绩 (20 分) |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供应商承担过类似水资源研究项目业 绩,每提供 1 个得 5 分,最高得 20 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证明关键页,未提供不得分。) | 20 |
项目负责人(5 分) | 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土木工程师 (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证书的得 5 分。(提供劳动合同或 3 个月社保证明及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 5 | |
技术部分 (65 分) | 项目分析 (18 分) | 对项目背景理解全面、分析透彻得6分,理解较全面、分析较透彻得4分,理解不够全面、分析不够透彻得2分,没有不得分。 | 6 |
对研究目标任务的理解全面、分析合理得6分,理解较全面、分析较合理得4分,理解不够全面、分析不够合理得2分,没有不得分。 | 6 | ||
对研究内容的理解全面、透彻得6分,理解较全面、较透彻得 4分,理解不够全面得2分,没有不得分。 | 6 | ||
关键技术方案(22分) | 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对水资源共需xx的研究方法、工作思路清晰得6分,技术路线较合理、思路较清晰得4分,技术路线不够合理、思路较不够清晰得2分,没有不得分。 | 6 | |
本次项目的特点提出的研究重点、难点分析:重难点研究透彻、分析合理可行得8分,重难点研究较透彻、分析较合理可行得5分,重难点研究不够透彻、分析不够合理可行得2分,没有不得分。 | 8 | ||
对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实施方案建议(包括且不限于供水能力评估、承载能力评价、预测供水增长等),合理可行得8分,基本合理可行得5分,可行性一般得2分,差或未提建议不得分。 | 8 | ||
工作计划 (6 分) | 项目整体工作阶段及任务划分,进度控制合理,关键时间点把握科学准确得 6 分,进度控制较合理,关键时间点把握较 科学准确得 4 分,进度控制合理性一般或关键时间点把握有 缺陷得 2 分。 | 6 | |
团队人员配置(6分) | 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专业要求,进行项目组人员的配置,拟派团队人员中,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水文或水资源等专业的, 1个得2分,最高得6分。(提供劳动合同或3个月社保证明及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 6 | |
质量保障 (5 分) | 质量保障方案完备周全,并具有针对性应对措施的得5分;质量保障方案和提出应对措施基本合理的得3分。 质量保障方案和提出应对措施有缺陷、不完善得1分 未提出质量保证体系或未提供应对措施的得0分。 | 5 |
进度控制及服务(3分) | 对响应文件中对成果文件的提交时间和质量情况进行了明确承诺及经济处罚措施进行评分: 1、明确承诺提交时间且有对应处罚措施并对后续跟踪服务有明确承诺的,得3分; 2、明确承诺提交时间但没有对应处罚措施或未明确后续跟踪服务承诺的,得1分; 3、未承诺提交时间,或对质量和后续跟踪服务等均未承诺得 0分; | 3 | |
服务保证 (5分) | 后续服务保障体系、资源安排,或与采购人日常配合是否能高效落实,计划合理可行得5分,基本合理可行得3分,可行性一般得1分,没有不得分。 | 5 | |
总分 | 100 |
5.3.1 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前三名为成交候选人。最终得分为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5.4 定标原则
5.4.1 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打分统计工作。对磋商小组评出的各供应商的总分,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供应商的最终得分,分值计算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当供应商最终得分相同时,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采购人将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在规定的时间xx自身原因未能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
5.5 评定纪律
5.5.1 磋商小组必须公平、公正评定;遵纪守法,客观、xx地履行职责;
5.5.2 磋商小组在评定开始前,应关闭随身携带的各种通信工具;
5.5.3 磋商小组在评定过程中,未经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评定现场,不得迟到早退;
5.5.4 磋商小组和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定过程中的讨论情况和评定结果。
5.5.5 磋商小组应当对照响应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合格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估,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主要技术标准、商务报价和其他评审要素等,评审专家应逐项进行审查、比较,不得漏评少评。
5.5.6 磋商小组在评定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磋商小组,磋商小组应自主发表见解,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5.5.7 磋商小组应根据评定办法确定项目得分,并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按评定原则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说明推荐理由。
5.5.8 各评审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影响其他人员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上签字;如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将视为同意。
5.5.9 评定委员会成员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的罚
款:
(1)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2)在知道自己为磋商小组身份后至评定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供应商的;
(3)在评定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
(4)在评定过程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5)未按响应文件规定的评定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定的;
(6)上述行为影响成交结果的,成交结果无效。 6、价格评议
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价格评议(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
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计算详见本章“评审因素及评分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
6.1 报价合理性说明: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与各供应商报价的平均报价价差较大,存在明显不合理,有低于成本价或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可拒绝该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评审合格供应商的报价,有
可能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
x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2 中小企业评审优惠 6%
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需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 1)。经评标委员会审核,将根据财库〔2020〕46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服务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
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3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评审优惠 10%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如符合财库 [2014]68号文件规定的监狱企业,可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磋商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供应商符合以上文件的政策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6.4 促进残疾人就业评审优惠 10%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供应商如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可按照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磋商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如供应商符合以上文件的政策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7.上述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评审小组评审后执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证明资料不全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封面:
响 应 文 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评审项目 | 评审分项 | 响应情况 | 响应文件对应的页码 |
商务部分 | |||
技术部分 | |||
价格部分 | 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证明材 料 (如有) |
特别说明:为方便评审小组评审,供应商可根据磋商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将具体响应情况及 供应商文件中对应页码在上表中注明。未提供页码或内容页码完全不一致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封面上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招标人及投标人名称等。
2.应有文件目录和页码编号, 目录与页码一致,页码连续,目录详细,便于查找。
致:(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包段号) 招标的投标邀请(项目编号: ),签字 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份 及副本 份:
1. 磋商函;
2. 开标一览表;
3.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和建议书;
并附上:金额为(用文字和数字表示)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形式如下:□银行支票;□银行汇票;□现金)。
根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投标总价为人民币(用文字
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 投标人接受本磋商文件合同书格式及合同条款,并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澄清、修改通知等(如果有的话)。我们完 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九十(90)个日历日。
5. 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14.5 条的规定,贵方即可没收上述保证金。
6. 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函件、通讯请发往:
地址 传 真
电话 电子函件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代表 姓名、职务(印刷体)
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内 | 容 | |||
1 | 投标报价 | ||||
2 | 完成时间及承诺 | ||||
3 | 项负人 | 目责 | 姓名及身份证号 | ||
职称或注册资格等级 | |||||
专业 | |||||
4 | 拟派项目组成员人数 | 人 | |||
5 | 投标声明 | ||||
6 | 备注 |
说明:
1. 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精确到个数位。
2. 价格应按照采购需求要求报价。
3. 此表除保留在投标文件中外,另复制一份与磋商函(原件)、及投标优惠声明(如有)一起另外密封装在一个小信封中,作为开标之用。
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武汉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及流域水xx研究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服务项目 (服务具体内容、服务标准等) | 服务费用 | 备 注 |
合计金额: 元人民币 |
注:
1、投标人应按“分项报价表”的格式详细报出投标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
2、同一合同包中,全部品目号的合计金额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相应合同包列示的“投标 总价”保持一致。
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46 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注:
1.本表适用于供应商不授权代理人,而由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并签署投标文件的情况;
2.如供应商具有企业法人代表证书,则还应在本证明书后附上企业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采购人) :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采购活动。该代理人将全权负责处理我公司在该项目采购活动及合同谈判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其所签署的一切文书,我均予以承认。
该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签字):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第四章附件 1《资格审查表》中列明的内容、顺序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其中以下各项按所附格式及要求提供,其他材料由供应商自行提供。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员工总数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网址 | 传真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
基本账户开户银号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单位) | ||||
备注 |
注:表后须附有关证书复印件。
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完成时间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合同总额 | 委托方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已实施项目 |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注:
1、本表后附项目合同关键内容复印件。
2、供应商只填写相关标的的情况,其它无关项目不需填写。
3、本表如不足填写,供应商可自行添加。
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我方在此声明,除下述表格内的偏离条款外,我方完全响应磋商文件商务条款要求。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磋商文件 条目号 | 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 原因说明及建议详情 |
…… |
注:
供应商应对商务基本要求,提出遵守声明。
供应商需在本附件内,列出不能符合的有关段落,附件并举出原因,同时,供应商亦须提出解决偏离的详细方案。
除本附件列出的偏差获得采购人许可外,在合同签订后,所有不符合投标要求的项目,供应商必须加以纠正。
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姓名 | 职务及技术职称 | 专业 | 拟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责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1 | |||||
2 | |||||
3 | |||||
4 | |||||
… | |||||
… | |||||
注: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投标人按磋商文件要求作出详细描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
2、对本项目现状的了解和分析;
3、服务方案;
4、各种应急预案方案;
5、合理化建议;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注:以上要求格式自拟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我方在此声明,除下述表格内的偏离条款外,我方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的技术要求条款要求。(磋商文件中另有要求,必须提供响应情况的条款,供应商应按要求在下表提供相应的说明)。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磋商文件的技术条款 | 响应文件的技术条款 | 原因说明及建议详情 |
…… |
注:1.供应商应对技术基本要求,提出遵守声明。
2. 供应商需在本附件内,列出不能符合的有关段落,附件及图纸并说明原因,同时,供应商亦须提出解决偏离的详细方案。
3. 除本附件列出的偏差获采购人许可外,在合同签订后,所有不符合技术要求与综合规格要求的项目,供应商必须加以纠正。
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本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2.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技术内容。
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制造商名称)
/ (产地)(填写此次投标所供主要货物制造商名称或价值最高的货物制造商名称及生产产地)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 应 商 名 称(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说明:非中小企业的供应商请勿填写此项声明)
附件 1: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 局 发 展 改 革委 财 政 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
(国发〔2009〕 36号) ,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 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四) 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 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 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 业人员 5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 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七) 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 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 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 且营 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 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 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 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 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二)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 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 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 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 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 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 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 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2: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 ,依据 《鄂财采发〔2021〕8 号文》规定监狱企业应按 10%优惠比例
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文件执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
武汉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及流域水xx研究 竞争性磋商文件
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须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62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 ,依据 《鄂财采发〔2021〕8 号文》规定监狱企业应按 10%优惠比例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文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 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提供声明函。
供应商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1. 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 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 我方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随本声明附上我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以及相关的法律证明文件供贵方核验。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完整、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材料谋骗取成交、成交所引起的一切
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供 应 商 名 称(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五)联合体协议(如有)
甲方:(甲公司全称)
乙方:(乙公司全称)
丙方:(……公司全称)
(甲公司全称)、(乙公司全称)、(……公司全称)自愿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的响应活动。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就项目的响应和合同实施阶段的有关事务协商一致订立协议如下:
一、联合体各方关系
(甲公司全称)、(乙公司全称)、(……公司全称)共同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本项目的响应。(甲公司全称)为联合体主办方、(乙公司全称)、(……
公司全称)作为联合体成员,若中标,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二、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甲方作为联合体的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各方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在法律上在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本联合体中标,(甲公司全称)负责本项目 部分,(乙公司全称)负
责本项目 部分,……公司全称)负责本项目 部分。
4.如中标,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5.联合体成员 (公司全称) 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将承担合同总金额 %的工作内容(联合体成员中有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时适用)。
三、投标活动以及联合体在中标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四、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参与本项目响应,联合体各方不能作为其它联合体或单
独响应单位的项目组成员参加本项目响应。因发生上述问题导致联合体响应成为无效报价,联合体的其他成员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五、联合体如因违约过失责任而导致采购人经济损失或被索赔时,本联合体任何一方均同意无条件优先清偿采购人的一切债务和经济赔偿。
六、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七、本协议在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八、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份,随投标文件装订 份,送采购人 份,联合体成员各一份;副本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各执 份。
甲公司全称:(xx) 乙公司全称:(xx) ……公司全称(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别说明:
1.联合投标时需签本协议,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在本协议上共同盖章确认。
2.本协议内容为参考格式,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可以细化,但不得低于本参考格式要求。
(六)廉政保证书(格式)
为防止在招标活动中发生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我方做如下保证:
一、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并积极配合招标人认真遵守和执行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二、保证不发生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而中标的问题;
三、保证严禁以各种名义向招标人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好处费及赠送礼品、现金或有价证券;
四、保证严禁邀请招标人人员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五、保证不给招标人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保证及时报告招标人人员有不廉政的暗示或行为;七、保证在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信守承诺。
八、若在招标活动中,我方发生违反上述保证时,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投标资格,并接受招标人给予的经济处罚;招标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造成的损失由我方承担。
供 应 商:(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署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