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银托管 2016Q065
银河安心收益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 管 协 议
光银托管 2016Q065
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鉴于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有限公司,发起设立银河安心收益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计划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计划的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计划的托管人。
为明确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 尹岩武
成立时间: 2014年4月25日
注册资本: 5亿元人民币
电话: (010)83574070
传真: (010)66568864
(二)托管人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04.3479亿元人民币成立日期: 1992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3636363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银河安心收益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以下简称《计划说明书》)、《银河安心收益 2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制订。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之间在计划资产保管、资金归集和划转、会计核算责任、清算交收流程、最终交收责任、信息披露、委托人档案资料保管、管理和运作、委托人参与或退出计划、计划资产清算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以确保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释义部分适用于本协议。
三、托管事项
(一)托管资产种类
本协议所称托管资产是指银河安心收益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一切资产。托管资产的初始形态为现金。
(二)托管资产金额
初始托管资产金额为本计划推广期结束后,托管账户的实际到账金额,该金额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审验确认的金额一致。
(三)托管时间
本计划资产托管时间始于计划成立之日,终止于计划终止日。
四、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检查
(一)计划托管人对计划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根据《管理办法》、《通知》、《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计划托管人应对计划的投资范围、计划资产的投资比例、计划资产的核算、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计划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计提和支付、计划收益分配及计划清算等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计划托管人按照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中约定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对计划管理人进行监督。
第一,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为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产品。具体为: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基金、固定收益型 QDII 基金、公募另类投资基金、分级基金优先份额、中小企业私募债、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
权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内上市的股票及权证、股票型封闭式基金、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混合型开放式基金、QDII 基金(不含固定收益型QDII 基金);
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期限在 1 年内央行票据和政府债券、期限在
7 天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和现金等。
投资权益类证券及资产合计市值,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0%,并遵循分散投资的原则。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投资比例(合计市值占资产净值)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为 0%~95%,权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为 0%~20%,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5%。
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管理人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管理人应于投资前 2 个工作日告知托管人,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相关变更经资产托管人同意后调整《交易监控合规表》,并应为投资监督业务系统开发和流程调整留出充足的时间。
第二,禁止的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投资行为:
(1)、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2)、管理人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3)、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2、计划托管人发现在前条所述事项涵盖范围内,计划管理人的行为违反《管理办法》、《通知》、《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合同附件一《交易监控合规表》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约定的,有权通知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计划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计划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计划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计划管理人改正。计划管理人对计划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计划托管人有权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3、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的,有权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4、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受限于投资管理人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托管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对由于第三方数据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计划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根据《管理办法》、《通知》、《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计划管理人就计划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计划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计划的全部资产、是否对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计划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委托人的收益划入计划资金归集专户等事项,对计划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计划管理人定期对计划托管人保管的计划资产进行核查。计划管理人发现计划托管人未对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计划资产、因计划托管人的过错导致计划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计划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计划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计划管理人有义务要求计划托管人赔偿计划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计划管理人发现计划托管人的行为违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托管人限期纠正,计划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计划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计划托管人改正。计划托管人对计划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计划管理人应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4、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三)计划托管人与计划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计划业务执行监督、核查。计划管理人或计划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运营情况单独进行年度审计,将审计意见提供给客户和托管银行,并报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计划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计划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对计划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计划监控报告的,计划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计划资产保管
(一)计划资产保管的原则
1、本计划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计划托管人承担。计划托管人将遵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相关事务。计划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计划资产。
2、计划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计划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计划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计划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计划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以及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数据通讯线路的畅通。
4、除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计划托管人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计划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计划资产。
5、计划托管人不得将计划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不得将自有资产与计划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计划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计划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计划托管人必须将计划资产与自有财产严格分开,将本计划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计划资产严格分开;计划托管人应当对本计划与计划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计划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计划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计划资产。
8、计划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计划资产;未经计划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计划的任何资产。
9、对于计划应收参与款,由计划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计划托管人,在确定到账日计划资产没有到达计划托管人处的,计划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计划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计划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10、托管人对计划资产的保管,并非对计划资产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托管人不承担本计划资产的投资风险;对依照本协议按照管理人指令进行的投资等内容,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对计划资产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二)计划推广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计划推广期内,委托人为参与计划而投入的货币资金存入计划管理人在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开设的计划资金归集专门账户。在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部分资金。
2、计划推广期满,由计划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验资报告出具后,计划成立。计划管理人应于成立当日根据验资报告确认的金额将属于计划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专户中。
4、如果在推广期满后,计划未达到成立条件,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三)计划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计划托管人应负责本计划有关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计划管理人应配合计划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计划托管人以计划的名义在托管银行代理开设托管专户,保管计划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计划托管人负责,本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3、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计划
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账户户名:银河安心收益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丰盛支行
(四)计划的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计划托管人应当以计划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用于本计划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证券账户名称应为“中国银河证券—中国光大银行—银河安心收益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管理人应配合计划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本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计划业务的需要。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本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4、计划托管人应当以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计划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先行垫付,并将开户费划至托管人指定账户,待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垫付的开户费由本计划列支。
(五)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计划管理人应当以计划的名义在拟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处开设基金账户,并在该基金的销售机构开设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名称应为“中国银河证券—中国光大银行—银河安心收益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本计划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计划业务的需要。计划托管人和计划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计划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用本计划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本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本计划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管理和使用由管理人负责。
4、管理人在收到份额对账单、手续费转增份额或手续费返还等文件或单据之后,应于收到当日及时将复印件传真给托管人。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本着便于委托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
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对于跨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 5 天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托管人定期存款业务联系人:王晶 010-63639140;wangjing321@cebbank.com)。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资产管理人负责监交的方式。特殊情况下,采用资产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通过操作备忘录的形式另行协商开立、管理并使用。
(七)与计划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由计划管理人代表计划签署的与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计划托管人、计划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计划管理人在代表计划签署与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计划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2、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 20 年。
3、与计划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需要由计划托管人以计划的名义签署的,由计划管理人以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计划托管人保管,但计划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盖章(骑缝章)后,交计划管理人一份。如该合同需要加盖计划管理人公章,则计划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4、因计划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计划重大合同在未经计划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
(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计划资产损失,由计划管理人负责赔偿。 5、因计划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计划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
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计划资产损失,由计划托管人负责赔偿。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计划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计划管理人应当事先向计划托管人发出书面授权通知,向计划托管人提供指令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并在授权通知上载明计划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计划管理人应指定至少两名以上的有权发送指令人员。
2、计划管理人向计划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计划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约定方式确认。授权通知在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
3、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计划管理人在运作计划资产时,向计划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书面文书,包括付款指令(含退出、收益分配付款指令)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计划管理人发给计划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收款人开户银行、金额、收款人账户名称、账号等要素信息,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计划托管人收到划款指令后,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审核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计划托管人对划款指令以及计划管理人提交的与划款指令相关的所有材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
计划托管人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划款指令要素、印鉴和签名是否正确完整;
二是划款指令金额与指令附件投资协议等证明文件中约定的投资金额一致。
三是划款指令中的收款账户信息与指令附件投资协议等证明文件中约定的收款账户信息一致(若有)。若指令附件投资协议未约定收款账户信息的,划款指令中的收款户名应与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向一致。
计划管理人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计划托管人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的发送
(1)指令需有授权通知确定的预留印鉴和签字,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代表计划管理人用深证通、托管网银电子指令或传真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
(2)计划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计划管理人的指令,并预先通知计划管理人接收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2、指令的确认
(1)计划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是否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发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指令印鉴与签字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审慎验证,查验后以电话形式向发送指令人员确认,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管理人。经确认的指令,计划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计划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有权签署、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计划托管人,经托管人确认,则对于此后该类相关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计划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计划托管人可以要求计划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计划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3、指令的执行
(1)计划托管人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2)计划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适当的指令,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计划托管人应通知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发现计划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3)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向计划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计划管理人向计划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计划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4、执行中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
(1)计划管理人下达的指令必须要素齐全,词语准确,计划管理人下达的指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计划托管人有权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计划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的指令。
(2)计划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错误执行指令或未及时执行指令,致使本计划资产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托管人对执行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计划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计划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计划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管理人每日的场外投资付款指令应尽力于 T-1 日传真至托管人,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最迟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由于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RTGS的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的 15:30 分,为保证 RTGS 交易成功,管理人应于交易 T 日的 15:00之前,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管人(非担保交收业务联系人:李国强 010-63639184;周晓漫 010-63639155;传真 01063639145、46、47)。
由于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 日 16:00,因此管理人应于 T 日 15:30 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计划管理人承担。
(4)对非金融衍生品,计划管理人应确保计划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计划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金融衍生品,通过操作备忘录的形式另行协商。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计划管理人负责赔偿。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1、计划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的修改,指令上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的修改等),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计划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为变更后的完整授权,且由计划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计划管理人对变更后的完整授权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计划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计划托管人,计划托管人收到变更后的完整授权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计划管理人并电话向计划管理人修改授权通知后的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确认。计划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计划托管人电话确认后生效,计划管理人在应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计划托管人。
2、计划托管人更改接受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更改接受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计划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计划托管人应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更改接受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的文
件原件送交计划管理人。
七、交易安排
(一)交易席位安排
1、计划管理人负责安排专用席位用于本计划的投资运作。
2、计划在证券交易所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专用席位上进行。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计划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计划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全部由计划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计划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计划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每一交易日日终,托管人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获取的场内交易结算
数据,执行清算后与投资管理人核对清算结果无误后,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业务规定办理集合计划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登公司于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对各托管资产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进行调整,为保证各项调整顺利进行,管理人应于调整当日在托管账户中备足头寸。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投资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此类业务交易告知的重要性,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权证行权、大宗专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股配债、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以及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和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等非担保交收业务,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其中权证行权的交易和通过上交所固收平台达成的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申报当日 15:00;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 15:3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7:00。
(3)如果因为计划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计划资产的损失,应由计划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计划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计划资产清算困难和风险的,计划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计划管理人,由计划管理人负责解决,并确保于交收日 10 点前完成融资,用以完
成清算交收。否则,由此给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由计划管理人承担。
(4)计划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资金结算。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计划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计划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计划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计划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计划管理人在计划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计划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4、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交易安排
计划管理人与计划托管人在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中的权利、义务、职责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计划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申请单传真至计划托管人。计划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并对划款指令执行情况进行查询,将执行结果通知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单并在收到后传真给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
计划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同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和计划托管人发出基金赎回申请书。计划托管人应及时查询到帐情况并反馈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赎回确认单,并传真给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对于因基金管理公司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提供开放式基金交易确认凭证、分红凭证、拆分数据等,致使托管人在核算估值日缺乏必要的核算依据而造成的资产核算和估值差错,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对计划的资金、证券账目,由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八、计划参与和退出的资金清算
(一)计划参与和退出业务的基本安排
1、委托人参与和退出计划的确认,由计划管理人负责。
2、计划管理人于每个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向计划托管人发送开放日委托人参与和退出计划的有关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
3、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应当在数据传输、资金划拨等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参与资金
1、计划推广期内,有效参与资金应按时划入管理人在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开设的计划资金归集专门账户。在计划设立完成后,计划管理人将计划资金划入托管专户。
2、计划管理人有权决定在开放期是否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若计划管理人决定开放日
(T 日)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T+1 日,计划管理人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计算委托人参与计划的份额,并将确认的有效数据传输给计划托管人,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据此进行参与计划的会计处理。
3、T+2 日,计划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参与款划到计划的托管专户。计划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委托人的参与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计划管理人,由计划管理人负责处理。因参与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计划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退出资金
1、T+1 日,计划管理人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计算委托人退出计划的金额,并将确认的有效数据传输给计划托管人,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据此进行退出计划的会计处理。
2、T+3 日,计划管理人向计划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由计划托管人将退出资金于 T+3 日自计划托管专户划出。计划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出款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计划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计划资产估值、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计划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和银行存款等。 2、估值方法
注:估值日是指本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
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管理人按照公平、公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并应就此与托管人达成一致。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和票据以其成本价计算;
(4)未上市的属于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处理
(5)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8)开放式基金(不包括 LOF、ETF 等上市交易型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基金净值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估值日的前一工作日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每日货币基金收益。
(9)同一债券、开放式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0)封闭式基金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场内交易的交易型指数基金 ETF 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按照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场外交易的交易型指数基金ETF 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按照前一日公布的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估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2)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3)暂停估值的情形: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致使集合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3、估值程序
计划资产由计划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传真至计划托管人,计划托管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计划管理人。
4、特殊情形的处理
计划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二)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计划资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计划份额资产净值是指估值日计划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计划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1)用于计划信息披露的计划资产净值和计划份额资产净值由计划管理人负责计算,计划托管人复核。计划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计划托管人。
(2)计划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计划管理人。如果计划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计划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计划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计划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此给计划或计划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计划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计划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错误的处理
(1)计划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计划资产的估值导致计划份额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错误。
(2)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计划资产净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当计划管理人确认计划份额资产净值发生错误时,计划管理人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资产净值的 0.5%时,计划管理人应当通报计划托管人并立即披露。
(4)因计划份额资产净值发生估值差错造成计划资产及委托人损失的,由管理人负责赔偿,赔偿原则如下: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委托人的直接损失;管理人代表本计划保留要求相关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管理人在赔偿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5)针对净值处理错误,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4、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本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计划会计制度
本计划的会计核算按国家规定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无明确规定的,由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根据一般会计原则和业内通行做法协商确定。
计划管理人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责任方。
(四)计划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在本计划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计划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计划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计划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五)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计划财务报表由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2、计划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计划托管人复核;计划托管人在收到后下一个工作日内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计划托管人复核,计划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计划托管人复核,计划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计划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计划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同时,计划托管人需将未达成一致的计划财务报表向计划管理人提供。核对无误后,计划托管人在计划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计划管理人与计划托管人不能于应当披露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计划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披露,计划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管理人所在地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计划收益分配
(一)计划收益分配的依据
1、计划收益分配是指将计划的净收益按计划份额进行比例分配。计划净收益是计划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计划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计划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计划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一、计划的费用支出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计提标准及支付方式
本集合计划费用支出包括:计划管理费、计划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交易费用及其他可以列支的费用等。
1、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 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 0.8%。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8%÷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 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 0.15%。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1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产品的业绩报酬以资产总额扣除业绩报酬之前的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是否超过产品发行面额以及历史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最高值确定是否提取。
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
1、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若当日资产总额扣除业绩报酬之前的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不高于历史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的最高值,或低于产品发行面额时,不提取业绩报酬;
若当日资产总额扣除业绩报酬之前的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高于历史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的最高值,且不低于产品发行面额时,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额为当日份额累计净值与历史最高份额累计净值及产品发行面额两者中高者差额部分10%。去除业绩报酬后的净值为当日最终净值。
计算方法如下:
H=E×10%×[资产总额扣除业绩报酬之前的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MAX(历史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最高值,1)]
H为本集合计划产品每日应计提的业绩报酬 E 为当日集合计划总份额。
本集合计划产品业绩报酬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经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例:假设,存续期内连续四个交易日T+1、T+2、T+3,T+4,本集合计划资产总额扣除业绩报酬之前的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分别为1.10元、1.09元、1.10元、1.12元,且T1日前历史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的最高值为1.09元,业绩报酬具体计算如下:
T+1日份额累计净值为1.10元,高于T+1日前历史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的最高值1.09元,因此,T+1日份额业绩报酬=(1.10-1.09)×10%=0.001元。
T+1日业绩报酬 = 0.001元×T+1日集合计划总份额。
T+2日份额累计净值为1.09,低于历史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等于T+1日份额累计净值为 1.10元),T+2日不计提业绩报酬。
T+3日份额累计净值为1.10,等于历史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T+3日不计提业绩报酬。 T+4日份额累计净值为1.12,因此,
T+4日份额业绩报酬=(1.12-1.10)×10%=0.002元 T+4日业绩报酬= 0.002元×T+4日集合计划总份额 2、业绩报酬支付
管理人的业绩报酬每日计算,若有计提,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
付指令,托管人于当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支付。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4、投资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并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每笔成交金额计提,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5、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开户费、销户费、信息披露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律师费、产品清算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包括TA服务费、服务月费、电子合同费等)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银行间市场收取的相关费用(包括外汇交易中心、中债、上清所收取的交易费、账户维护费、查询费、数据费等)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在每日结算完成后或约定期间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收取的相关费用(包括外汇交易中心、中债、上清所收取的交易费、账户维护费、查询费、数据费等)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开户费、销户费、产品清算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3至6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二)相关费用的划拨方式
管理人与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人管理费、托管人托管费、投资交易费用、销售服务费等与本集合计划相关费用的划拨方式,划拨方式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1、 本集合计划成立前的推广费用、信息披露费、审计费、验资费和律师费由管理人支付,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2、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
3、 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推广机构因未履行或完全履行义务,从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而发生的费用,均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四)计划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的复核程序
1、计划托管人对计划管理人计提的计划管理费、计划托管费等费用,根据本托管协议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计划管理人。
2、计划托管人对不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十二、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以外,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对计划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计划管理人与计划托管人对计划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计划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计划管理人或计划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作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均是本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
2、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计划需披露的信息,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3、按有关规定须经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管理人起草、并经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合同规定公布。
(三)信息披露文本的存放
予以信息披露的文本存放在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并接受委托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委托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三、托管报告及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托管人按照《管理办法》、《通知》、《实施细则》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出具计划托管情况报告。
(二)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计划业务活动的计划委托人名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计划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三)有关计划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应由计划托管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计划管理人有权保留其作为合同签署方而应持有的合同正本。
十四、计划委托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一)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计划委托人名册。
(二)委托人名册,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持有计划的份额、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计划成立日、每季度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委托人名册,应当妥善保管。为计划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计划管理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十五、禁止行为
(一)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不得从事《管理办法》、《通知》、《实施细则》禁止的任一行为。
(二)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他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计划管理人与计划托管人对计划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计划托管人对计划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计划管理人不得向托管人发送违规的、超头寸的交易指令。
(五)除根据计划管理人指令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另有规定的,计划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计划资产。
(六)计划托管人、计划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的禁止投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违约责任
(一)如果由于计划管理人或计划托管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双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过错程度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计划资产或委托人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就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计划对违约方进行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计划管理人及计划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计划管理人由于按照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计划托管人执行计划管理人的合法业务指令对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三)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造成任何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四)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计划资产或委托人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计划资产或委托人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有能力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计划的连带赔偿责任。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计划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资产或委托人损失,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计划管理人、计划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三)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计划管理人和计划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第十九条第(二)款所述之情形发生时止。
(二)本协议壹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监管部门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资产清算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计划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2、计划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托管人接管计划资产;
3、计划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由其他计划管理人接管计划资产管理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计划终止后的资产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计划管理人应组织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计划托管人应当根据计划管理人的指令,将计划资产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
3、计划终止,计划托管人应当办理注销计划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相关手续,计划管理人应配合计划托管人办理账户注销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4、计划管理人应在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管理人网站公告形式将清算结果报告委托人,清算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报告、清算审计报告提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如本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计划管理人应制定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的二次清算方案。当未能流通变现证券达到可变现状态时,计划管理人应立即对该证
券变现,并进行清算分配。本计划清算分配的结束以本计划无未能流通变现证券为止。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应当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通过签订操作备忘录的形式协商办理。
(此页无正文,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河安心收益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签署页)
计划管理人(章)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河安心收益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签署页)
计划托管人(章)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交易监控合规表
序 号 | 项目 | 监控内容 |
1 | 监控范围 | 投资范围为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产品。具体为: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基金、固定收益型 QDII 基金、公募另类投资基金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权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内上市的股票及权证、股票型封闭式基金、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混合型开放式基金、QDII 基金(不含固定收益型QDII 基金); 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期限在 1 年内央行票据和政府债 券、期限在 7 天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和现金等。 |
2 | 监控比例 及限制 |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为 0%~95%,权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为 0%~20%,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5%。 将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管理人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除外。 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管理人应于投资前 2 个工作日告知托管人,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 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相关变更经资产托管人同意后调整《交易监控合规表》,并应为投资监督业务系统开发和流程调整留出充足的时间。 |
1、建仓期为运作之日起的 3 个月,建仓期内托管人对交易监控合规表中的监控事项不做监督,出现违规事项由投资管理人负责。
2、托管人只负责场外债券买入时,债项信用等级或主体信用等级的控制,其它时点的债项或主体的信用等级由管理人负责。
附件二:
中国光大银行证券类资产托管产品账户开立备案表
产品名称: | (银河智远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 | 计划成立日期: ( 2013.5.21 ) | |||
办理项目 | 是否办 理 | 托管人联系方式 | 投管人联系方式 | ||
开立银行托管账户 | 杨跃华 李国强 | 010-63639136 010-63639184 | 张 鹏 010-66189970 | 飞 | |
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 黎 冬 | 18901392881 | 张鹏飞 010-66189970 | ||
新增交易单元 | 上海交易单 元 | 杨跃华 周晓漫 | 010-63639136 010-63639155 | 张鹏飞 010-66189970 | |
深圳交易单 元 | 杨跃华 周晓漫 | 010-63639136 010-63639155 | 张鹏飞 010-66189970 | ||
开立证券账户 | 上海股东账 户 | 金 燕 赵广华 | 021-23050392 021-23050765 | 张鹏飞 010-66189970 | |
深圳股东账户 | 罗清华 0755-83053388-8230 胡 承 0755-83053379 | 张鹏飞 010-66189970 | |||
开立债券账户 | 中债债券账 户 | 胡 燕 王 晶 | 010-63639143 010-63639140 | 张鹏飞 010-66189970 | |
中债DVP 账户 | 胡 燕 王 晶 | 010-63639143 010-63639140 | 张鹏飞 010-66189970 | ||
上清所债券 账户 | 胡 燕 王 晶 | 010-63639143 010-63639140 | 张鹏飞 010-66189970 | ||
上清所DVP 账 户 | 胡 燕 王 晶 | 010-63639143 010-63639140 | 张鹏飞 010-66189970 |
备注:1、请在需要办理的项目栏打“√” 。2、请将投管人的联系方式填写在相关业务联系人 栏处。3、我行相关联系人地址如下: |
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托管部: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国光大中心B 座8 层 邮编:100033 杨跃华 李国强 周晓漫 王晶 胡燕 |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西单支行:北京市西城区华远北街 2 号通港大厦一层 邮编:100032 黎冬 |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 邮编:518040 罗清华 胡承 |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 1118 号 邮编:200121 金燕 赵广华 |
附件三: 各方业务人员联系核实信息表
投资管理人 |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业务人员及其 工作职责 | 办公电话 | 手机 |
王宝娟 | 010-83574653 | 18621192163 | ||
指定邮寄地址及邮编 | 指定传真 |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6 层 100033 | 010-66568864 | |||
托管人 | 中国光大银行总行 | 业务人员及其 工作职责 | 办公电话 | 手机 |
总行业务处长 高迎春 | 010-63639166 | 13901007606 | ||
总行核算 凌冶凇 | 010-63639141 | 13488775165 | ||
总行清算(非担保交收) 周晓漫 | 010-63639155 | 13911988943 | ||
总行清算(非担 保交收)李国强 | 010-63639184 | 13601061974 | ||
跨行存款 王 晶 | 010-63639140 | 13910587399 | ||
收据接收 薛 冬 | 010-63639177(6) | |||
指定邮寄地址及邮编 | 指定传真 | |||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100033 | 010-63639145/63639146 63639147/63639153 | |||
托管人 |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中心 | 业务人员及其 工作职责 | 办公电话 | 手机 |
副处长 方杰 | 010-66567609 | 18600152323 | ||
核算主管 李 响 | 010-66567606 | 13810174168 | ||
清算主管 王 玉屏 | 010-66567085 | 13366123978 | ||
指定邮寄地址及邮编 | 指定传真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 1 号托管业务中心 邮编:100031 | 01066567016/7049/7158/7320 | ||||
托管人 |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中心 | 业务人员及其 工作职责 | 办公电话 | 手机 | |
中心主任 王嵩峰 | 021-23050578 | 18019783598 | |||
张俊 | 021-23050742 | 13761948063 | |||
苏韧韬 | 021-23050748 | 13611808905 | |||
指定邮寄地址及邮编 | 指定传真 | ||||
上海市浦东世纪大道 1118 号 邮编:200121 | 021-23050747 | ||||
托管人 |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中心 | 业务人员及其 工作职责 | 办公电话 | 手机 | |
杨莉莉 | 0755-83524031 | 13428969039 | |||
戴涛 | 0755-83053505 | 18948168202 | |||
指定邮寄地址及邮编 | 指定传真 | ||||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 邮编:518040 | 0755-83053363 | ||||
托管人 |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中心 | 业务人员及其 工作职责 | 办公电话 | 手机 | |
中心主任 张津琦 | 029-87236261 | 15991652740 | |||
李琮 | 029-87236268 | 13474532855 | |||
指定邮寄地址及邮编 | 指定传真 | ||||
西安市红光街 33 号 邮编:710000 | 029-87236115 |
附件四: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
致: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启者:
兹就贵行与我司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银河安心收益 2 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出具本函。该合同中所定义的词语在本函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我司特此授权下列人员于 《银河安心收益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 管 协 议》成立之日 至本托管协议终止之日 期间,代表我司签发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划款指令或通知:
授权签发人(预留签字或名章):
划款指令签发业务章(预留印鉴章):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 银河安心收益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划款指令
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
开户行: | 开户行: |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
划款方式: |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 | |
用途及备注: | ||
管理公司经办人:复核人:人: | 审核签发 |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