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 539 号盈创动力大厦B 座
协议编号:
“园保贷”项目服务协议
甲 方:法人代表:地 址:
乙 方:四川工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x x
地 址:成都市xx区锦城大道 539 号盈创动力大厦B 座
1206 号
鉴于:
1、甲方按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园保贷”促进融资征信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园区〔2015〕213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园保贷”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园区〔2016〕20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园保贷”项目管理的通知》(川经信园区〔2017〕419 号)以及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园保贷”项目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园区〔2018〕19 号)
《关于进一步创新“园保贷”项目的通知》(川经信园区〔2019〕 226 号)(以下统称为“‘园保贷’项目相关文件”)的要求,自愿加入“园保贷”项目。
2、乙方受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财政厅委托负责具体实施“园保贷”工作,为甲方获得“园保贷”项目贷款提供咨询管理服务。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充分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咨询顾问,为甲方顺利获得四川省产业园区“园保贷”项目贷款提供咨询服务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共识,共同遵照履行。
一、服务目的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提供“园保贷”项目咨询服务,成功与“园保贷”合作银行(下称“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获得“园保贷”项目贷款。
二、服务内容
乙方提供如下咨询服务:
1.初审甲方申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2.协调甲方与园区、合作银行等方面的关系。
三、咨询服务费用
因乙方为甲方提供“园保贷”项目咨询等服务,甲方按照“园保贷”项目相关文件的规定,向乙方缴纳咨询服务费。
咨询服务费标准:甲方按照合作银行审批的 “园保贷”贷款总额 万元(大写: ) 0.5%的标准,向乙方缴纳咨询服务费 元
(大写: )。
缴纳时间:甲方与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且在合作银行发放“园保贷”贷款前,甲方一次性缴纳。
乙方收款账户:
单位名称:四川工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市武侯科技园支行 银行账号:951003010001366991
四、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其申请“园保贷”项目贷款提供咨询服务。
2、甲方所提出的贷款要求应当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及信贷政策有关规定,并符合“园保贷”项目相关文件的要求。
3、甲方应按乙方及“园保贷”合作银行的具体要求,如实提供企业贷款申请资料,做好贷款申请各项工作。
4、贷款发放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贷后调查工作。
5、甲方应按照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为甲方获得四川省产业园区“园保贷”项目贷款提供咨询服务。
2、为甲方组织贷前专家评议会。
3、为甲方提供其他融资咨询等增值服务。
4、按照“园保贷”项目相关文件的规定,乙方有权收取甲方咨询服务费。
5、若甲方贷款出现逾期风险,乙方有权按照“园保贷”相关文件的规定,协助合作银行向甲方进行追偿。
五、协议终止、解除
x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80 天后,合作银行无法进行实质性操作,未实现贷款发放,本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咨询服务费。
六、违约责任
x甲方未按约缴纳乙方咨询服务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按照拖欠费用总额的 1‰每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x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协商解决之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