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严重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和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两者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6 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见 7.1 8)、公费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除本合同以外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了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