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kcsj.jst.zj.gov.cn/PublicWeb/index.html#/company)中《进浙企业备案列表》内查询为审核通过。 (网址 https://gcjs.ggzyjy.jinhua.gov.cn:5443/gbweb/#/login)自行下载。
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
—南苑河工程设计
招标项目编号:2024 永招第 号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永康市城投城市改造开发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建设单位:永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招投标监管:(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
日 期:2024 年 07 月
目 录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3
第一节 合同附件格式 33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34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53
第二卷 62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62
第三卷 66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66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南苑河工程已由 永康市发展和改 革局 以赋码 2302-330784-04-01-692623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永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100%,招标人为永康市城投城市改造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安总投资: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南苑河工程设计总投资为: 25619.0965 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共计:17084.26 万元,设计费最高限价 204.267 万元,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2.2 工程概况:1.新建挡墙约 41325 立方米,新建两岸防洪面积约 48127 平方米,挖方量约 164365 立 方米;2.新建分洪渠桥梁共 11 座,总建筑面积约 7500 平方米。
2.3 招标范围:方案优化(桥梁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和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应以甲方 提供的方案为基础并进行深化设计,对方案中的各个要点进行细化、落地。具体绿带景观设计内容(含方案中的景观总体设计、场地设计、景观小品设施设计、竖向设计、种植设计、驳岸设计、灯光照明、城市家居等)、景观建筑设计、桥梁设计,及相应的水、电、结构、绿带中结合南苑片区控规的综合管线等各专业附属设施设计内容,并配合各阶段报批、施工、验收等项目相关技术(图审、交底及设计变更、工程所有配套专业工程设计等)服务工作。同时须满足《永康市南苑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范、控规要求。
2.4 建设地点:位于华丰路以南,城南路以北地块。
2.5 设计周期:接到业主通知后 1 个月内完成方案深化设计编制并协助业主上报审批,其余项目接到业主 通知后 2 个月内完成初步设计编制并协助业主上报审批;接到业主通知后 2 个月内完成施工图编制。
2.6 质量要求: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达到招标人设计要求的设计深度。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以下设计资质之一: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在人员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在人员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桥梁工程)专业乙级资质的独立法人,并在人员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3.2 拟派项目负责人须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道路桥梁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证书【以社保机构(盖章)出具养老保险参保清单为准,参保单位和投标人名称(或投标人分公司名称)须一致】,如为退休人员的,则需提供退休相关证明、返聘合同。
3.3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4 开标当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不在被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投标人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示为不能投标的限制期内;
3.5 开标当日,项目负责人无涉嫌犯罪在羁押或因犯罪被判刑在刑期内(包括缓刑及监外执行);
3.6 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提供符合上述 3.4、3.5 这二条要求的承诺书;
3.7 开标当日,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必须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进浙企业备案列表》内查询为审核通过。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xx)、修改文件均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5.2 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自行下载。
5.3 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4 年 月 日 时 分。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A) 纸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康市分中心(xxxxxx 0 x国际会展中心六楼会议室) 。
6.1(B)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
6.2(A)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2(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3 本项目开标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
6.4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月 日 时 分。 6.5.投标人的相关资料提交可采用以下方式递交采用现场方式递交
收件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地址: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康市分中心(xxxxxx 0 xxxxxxxxxxxx)递交截止时间: 2024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采用现场提交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递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7.1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发布。
7.2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康市分中心 电话:0000-00000000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000-00000000
8、行政监督部门:
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000-00000000 邮箱:xxxxx000@000.xxx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永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0 x五楼 | 办公地址:永康市高川花苑物业楼三楼 | ||
联系人: xx |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联 系 人:xxx | 联系电话:15058588747 0000-00000000 |
2024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永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0 xxx联系人: xx 电话: 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永康市高川花苑物业楼三楼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15058588747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南苑河工程设计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位于华丰路以南,城南路以北地块。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详见招标公告 |
1.1.7 | 项目投资估算 | 25619.0965 万元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设计服务期限 | 接到业主通知后 1 个月内完成方案深化设计编制并协助业主上报审批,其 余项目接到业主通知后 2 个月内完成初步设计编制并协助业主上报审批; 接到业主通知后 2 个月内完成施工图编制。 |
1.3.3 | 质量标准 | 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达到招标人设计要求的设计深度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2)财务要求: / ; (3)业绩要求: / ; (4)信誉要求: / ;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注册桥梁工程师 1 名、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 工程)1 名、注册造价工程师 1 名、注册电气工程师 1 名、注册公用设备 (给水排水)工程师 1 名。 (7)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不接受;详见招标公告。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情形 |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网上发布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分包单位必须经过招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标人同意。除 部分允许分包外,其他项目均不允许分包。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分包金额由中标设计单 位自行承担。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资格评审内容、形式评审内容、响应性评审内容。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经监管部门备案的投标预备会会议纪要和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及补充。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4 年 月 日 时 分前 |
形式:网上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1.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个日历天前,在 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布,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供投标人下载,不足 15 个日历天的,招标人将顺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招标人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在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行下载。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无需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招标公告公布的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网上发布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无需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招标公告公布的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投标时提供的资料;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 |
3.2.3 | 报价方式 | 费率报价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有,最高投标限价:204.267 万元,最高投标限制费率 100%。 参考《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 版)计算,明细计算如下:本项目建安工程费约 17084.26 万元,专业调整系数为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 1.0。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为 416.87 万元,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416.87 万 元 *1.0*1.0=416.87 万 元 。 扣 除 方 案 设 计 30% , 即 : 416.87*0.7=291.81 万元。 本项目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按标准收费的 70%计算,即:291.81 万元 *70%=204.267 万元。 注:如中标报价费率为 88%,则合同签订金额=204.267*88%=179.75 万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求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一、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肆万元。 二、缴纳截止时间: 2024 年 月 日 时 分(以到账时间为准) 三、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人可以采用以下任意一种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一 1.数字保函缴纳: 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在“我的投标项目管理”菜单的项目列表里找到参与投标的标段,点击“进入项目”,点击“数字保函”按钮跳转至数字保函平台并按系统提示完成购买。注:(1)投标人应当以基本账户购买数字保函;(2) 数字保函的出单时间应当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之前,逾期视作无效;(3)投标人不按流程操作,导致交易系统无法记录数字保函信息的,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缴纳方式二 2.以银行转账形式从企业基本账户汇出,网上缴纳投标保证金账户全称: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康市分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账号、开户行信息获取方式: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在“我的投标项目管理”菜单的项目列表里找到参与投标的标段,点击“进入项目”,点击“银行转账”获取缴纳订单,选择订单中的一个子账号,线下完成转账递交;投标人在转账时请按照“缴纳订单”中的信息填写收款账号、开户行信息。 注:(1)缴款子账号根据不同项目(标段)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项目(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按时缴纳 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要求单笔付款,并且与“缴纳订单”中的金额一致。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缴纳方式三 3.纸质保函或纸质保单(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缴纳: 登录“金华市市县一体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在“我的投标项目管理”菜单的项目列表里找到参与投标的标段,点击“进入项目”,点击“纸质保函”按钮并确认采用此方式递交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上须明确注明用于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保函额度须满足投标保证金额度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 (2)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 (3)纸质保函或纸质保单有效期须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未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以纸质保函方式投保的,须在 开标当天携带纸质保函至开标现场。经评标委员会查验,确认纸质保函属实有效的,视为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 以上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三选一,一旦确定且系统显示保证金缴纳成功,将 不可再选择其他缴纳方式。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 2.其他:(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拒绝签收中标通知书的;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不作要求)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不作要求)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不作要求)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A(2)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1、纸质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正本 壹 份,副本 伍 份; 2、电子投标文件: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按照《投标工具使用说明》金华投标工具(V2.6.8)的 要求制作。 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补充招标文件(如有)内容,通过“投标工具”分别编制技术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资信投标文件、 商务投标文件并生成电子标书,其中技术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只需上传空白 A4 纸张,不作为技术标评审内容。 3、其他: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无效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工具的开发商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投标工具开发商:广联达软件开发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 |
3.7.3A(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 纸质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技术投标文件正副本分册装订,以短边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3.7.3(B)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电子证书除外)、资信业绩材料均为原件扫描件。 |
3.7.3(B)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1、纸质投标文件:有格式要求的按照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进行。 2、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的仅由 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
4.1.1(B) |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技术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的地址: 在 2024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只需提供技术标)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本项目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 1、纸质投标文件递交:详见招标公告。 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签收单位为: 代理机构; 递交投标人的纸质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内容如下: (1)技术投标文件; (2)法定代表人递交提供:牵头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联合体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联合体协议书(如有)。以上资料均应加盖公章。 (3)委托代理人递交提供:牵头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联合体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委托代理人在投标人 2024 年 6 月的社保参保凭证。以上资料应加盖公章(社保参保凭证除外)。 (4)纸质投标文件采用现场方式递交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否则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2、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详见招标公告。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康市分中心(xxxxxx 0 x 国际会展中心六楼会议室) 。 3.本项目为 CA 远程解密,投标人可全程观看开标过程,无需投标人到现场开标。 4.投标人授权委托人保持手机畅通,及时关注钉钉群里信息,并在系统提示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 5.开标平台:本项目不见面系统开标网址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请各投标单位访问金华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使用 CA 锁登录,完成远程签到和 开标。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5.2(4) | 开标程序 | 1.开标程序: 先开技术标,再开资信标,接着开商务标,最后评审进入审查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 开技术标时,由公证人员及监督人对技术标进行编号。开商务投标文件前,招标人抽签确定调整系数 X 值 Y 值】。 2.由招标代理建立钉钉群并开启群视频直播对开标现场情况进行全程直播,投标人应在开标前扫描招标文件中的二维码进入直播群。开标全程录 像由交易中心录制保存备查。 3.由代理公司(或软件公司)在系统中发起解密,投标单位自行解密。投标单位在开标时间后应根据系统提示在 20 分钟倒计时内解密,如遇特殊情况,投标人可在钉钉群中提交延时申请,经招标人同意后视情况可延长 10 分钟-20 分钟,超过时间未完成解密而无法进入评标环节的视为投标无效。如遇解密问题,及时联系代理机构或软件公司。 ☑公证机构□代理工作人员将现场宣布解密情况。 4.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评标程序对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每个环节的评审结果在钉钉群宣布。 5. 宣布开标结束。 6. 以上环节均由行业监管部门、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招标人代表、公证处共同监督见证下进行。 |
开标钉钉群二维码 | 为便于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时加入开标钉钉群,请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于开标时间前一小时之后扫描下列二维码获取开标钉钉群二维码,并申请入群: 注:开标钉钉群二维码将在开标时间前一小时更新,在此之前不能获取。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共 7 人。其中招标人代 表 2 人;从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5 人【其中:经济专家 1 人,技术专家 4 人,其他专家人 /人】;□异地远程评标专家随机抽取人(其中:经济专家 / 人,技术专家 / 人,其他专家 / 人); 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组长 1 人(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主持评标工作。 注:评标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不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按《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浙发改公管[2023]256 号)相关规 定执行。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 n/)。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公示截止日必须为工作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 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6 |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永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竞标方案的知识产权。 |
7.7.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数额:合同价的 2 % 保证金提交形式:履约保函或现金; 履约保函的形式: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出具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或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需满足以下条件:1、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和保险公司;2、按规定需要使用保证金时,可立即使用现金支付)。 提交时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并于合同签订前。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是(同时投标人需提供纸质技术标投标文件) |
10 | 公证机构 | 浙江省永康市公证处 |
11 | 招投标备案机构 | 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2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2.3 | 自行放弃提疑 | 在招标文件下载截止时间之前,潜在投标人均可以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但必须注意: 1.潜在投标人在提疑截止时间前下载文件的,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匿名在网上提出,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答复; 2.认为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的,潜在投标人应按本章附表一《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异议》格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提出。 3.潜在投标人在提疑截止时间后下载文件的,视为自行放弃提疑权力。 |
12.4 | 中标候选人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 1.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公示期间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投标企业、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投标企业实际控股人、投标企业拟派的项目负责人。 3.查询内容为查询当日前 3 年内行贿犯罪记录。 4.在开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应当提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所需资料。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2.5 | 中标人投标文件 |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 天内,必须再向招标人提供纸质副本 陆 份。招标代理可凭中标通知书到开标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下载中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以供招标人核对该电子投标文件与投标人再次 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股人及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中标人应承担相应合同公证的费用和交易服务费。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则不受 15 日的期限限制)。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则不受 15 日的期限限制)。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招标公告公布的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
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技术标、资格审查资料、资信标、商务标组成。
A、技术标: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本项目技术投标文件副本采用暗标形式,技术投标文件所有正文中均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微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公章或印章、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项目资料、投标人独有的企业标准和编号)。
2)技术投标文件正本封面须体现单位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技术投标文件副本上不得出现有标明身份的任何标志。技术投标文件封面统一为白色。
3)技术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 A3 纸,短边胶订;双面打印总页数不得超过 200 页(不含封面)。
B、资格审查资料: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C、资信标: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D、商务标: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设计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网上发布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无需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招标公告公布的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
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申请退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或银行出具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 定。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 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 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1)纸质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 (2)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 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 (3)纸质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 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电子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或电子证书,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 盖电子印章。
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A)纸质技术标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 (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纸质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 (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1.2 开标前递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阶段钉钉群内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7.1.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A)不进行考察/质询
□7.1.2(B)进行考察/质询
(1)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进行考察/质询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考察/质询小组成员按《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浙发改公管
〔2023〕256号)相关规定进行组建。考察/质询小组应如实记录考察/质询情况,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考察/质询报告应客观公正。
(2)招标人要求提供考察/质询文件的,中标候选人应编制考察/质询文件,考察/质询文件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质询会议召开,招标人、公证处确认质询文件完整。质询组按照本章第7.1.2(2)条款规定的内容进行质询,本章第7.1.2(2)条款没有规定的内容,不作为质询依据。
7.1.3递交文件及相关资料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A)不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B)采用评定分离定标方式
7.2.1 定标方法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定标办法。
7.2.2 定标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2.1 定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7.2.3 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4 定标原则:
7.2.4 定标原则:
(1)招标人负责制。
(2)兼顾择优和竞价。
(3)公平竞争。
(1)定标会议召开,招标人、□公证处确认定标材料完整。
(2)定标委员会组长宣读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及成员名单,宣读定标纪律;定标委员会成员签订承诺
书。
(3)招标项目负责人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如已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质询的,还应介绍考察、质询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要素的基本情况表以及涉及定标的其他资料)。
(4)如招标文件规定需要现场面试的,定标委员会需对中标候选人进行面试。
(5)投票(如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进行投票。
(6)唱票(如有)。唱出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结果及投票理由。
(7)定标。根据定标结果形成书面定标报告。
7.2.6 评标、定标结果公示
7.2.6.1 招标人将评标结果、定标结果在本章第7.1条规定的媒介公示不少于3日,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对公示的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定标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满意的,可在招标人异议回复或明确拒绝异议受理后十日内向行业监管部门提交投诉书。
7.2.6.2 评标或定标结果未被质疑、投诉的,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向拟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7.2.6.3 评标结果被质疑或投诉,使中标候选人失去中标候选资格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所有中标候选人失去中标候选资格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2)剩余中标候选人为两家时,中标候选人不另行替补,可按程序进入定标。
(3)剩余中标候选人为一家时,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2.6.4 定标结果被质疑或投诉,使中标人失去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7.2.7 定标报告
(1)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2)定标报告应包括内容: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定标结果;定标委员会名单。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7.4.1 若无异议且无行贿犯罪记录,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
依法确定中标人。
7.4.2 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存在下列情行之一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重新招标。
(1)针对中标候选人的质疑和投诉,经调查属实须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2)中标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拒不配合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或拒绝向招标人提供所需资料或向招标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3)确定其中标后,拒绝接收中标通知书的;
(4)确定其中标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5)中标候选人企业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6)中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7)中标候选人实际控股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8)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给予补偿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2%。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公证机构
浙江省永康市公证处
11.招投标备案机构
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
年 月 日
异议提出人 | 名称 |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手机电话: | |||
异议受理人 (招标人) | 名称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异议的基本实事 |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
有效线索和相关 证明材料(可以另附材料) | ||||
备注 |
注:投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 613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诉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第 11 号令)规定提出异议。
附件二:投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书
受理单位: 年 月 日
投诉人 | 名称 |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手机电话: | ||
被投诉人 | 名称 | |||
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投诉的基本实事 |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另附材料) | ||||
备注 |
注:投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 613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诉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七部委第 11 号令)规定提起投诉。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将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厉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推选(如总分相同的,以 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总分、报价都相同的由招标人代表用随机方式在开标现场确定)。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如遇变更须提供相关变更资料。 |
投标函及投标附录签字盖章 | 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 标方案 |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 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设计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 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设计方案 |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 资信业绩部分: 10 分设计方案部分: 80 分投标报价: 10 分 其他评分因素: / 分(如有)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甄别异常报价。如开标时投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况的,认定为异常报价,该投标报价不进入评标基准费率的计算: ①投标人未通过资格评审的; ②投标人未通过商务标响应性评审的; ③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④投标人被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2)评标基准费率计算: (一)评标基准费率 (1)最高投标限制费率乘以调整系数作为评标基准费率,即评标基准费率=最高投标限制费率×调整系数。(计算结果以%为单位,保留 2 位小数,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2)调整系数=(100–K)%,K 值由招标人代表在 Z.00~Z.99 范围内随机抽取产生。先从 0~9 中抽取十分位数字 X,再从 0~9 中抽取百分位数字 Y,则抽取的 K 值即为 Z.XY。本次招标 Z 值按 12 计取。 (3)评标基准费率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费率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后续评审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①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 ②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 (4)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费率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时提出,经评标委员会核实确认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费率。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1、体系认证(1 分): | ||
投标人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 0.5 分,同时通过 ISO 信息安全管理体 | ||
系认证、ISO(或 OHSA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0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任 | ||
一个的另加 0.5 分。 | ||
证明材料:认证证书复印件,各资料加盖公章。认证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不得分。 | ||
2、投标人近三年类似业绩工程获奖: | ||
获省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行业设计奖(等同于原设计钱江杯奖和国家设计金奖)的得 2.5 | ||
分; | ||
获设区市级勘察设计行业优秀设计奖一等奖(等同于设计双龙杯一等奖)的得 2 分; | ||
获设区市级勘察设计行业优秀设计奖二等奖(等同于设计双龙杯二等奖)的得 1.5 分; | ||
信誉 (3.5 分) | 获设区市级勘察设计行业优秀设计奖三等奖(等同于设计双龙杯三等奖)的得 1 分; 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计分,最高得 2.5 分;多个项目不累计。 | |
注:1..时间以获奖证书上的时间为准。 | ||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0-10) | 2.获奖项目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转发或设区市级及以上勘察设计协会(如金华 市勘察设计咨询协会、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获奖文件为准(公布的入围、入选名单文件不予认可)。获奖证书如涉及相关协会的,相关 | |
协会须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 ||
(https://datasearch.chinanpo.gov.cn/gsxt/newList 网址如有更新,以最新的为准)中可 | ||
查询到相关信息,投标人须同时提供查询结果基础信息页面,查询结果中登记管理机 | ||
关须为设区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 | ||
证明材料:获奖文件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查询结果基础信息页面(如有)等资 | ||
料,各资料加盖公章. | ||
投标人近三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设计过单个合同项目面积≥68000 平方米类似 | ||
类似项目业绩 (4 分) | 业绩的提供一个得 3 分;如额外再提供一个如上的类似业绩另加 1 分,最高得 4 分。 提供证明材料包括:需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②设计委托合同。如上述证明材料不 | |
能充分体现业绩加分要求的需额外提供其它能充分体现业绩要求的相关资料,否则不 | ||
得分 |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参与的类似业绩工程获奖: | ||||
获省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行业设计奖(等同于原设计钱江杯奖和国家设计金奖)的得 2.5 | ||||
分; | ||||
获设区市级勘察设计行业优秀设计奖一等奖(等同于设计双龙杯一等奖)的得 2 分; | ||||
获设区市级勘察设计行业优秀设计奖二等奖(等同于设计双龙杯二等奖)的得 1.5 分; | ||||
获设区市级勘察设计行业优秀设计奖三等奖(等同于设计双龙杯三等奖)的得 1 分; | ||||
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计分,最高得 2.5 分;多个项目不累计。 | ||||
注:1.时间以获奖证书上的时间为准。 | ||||
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 | 2.获奖项目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转发或设区市级及以上勘察设计协会(如金华 市勘察设计咨询协会、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获奖文件为准(公布的入围、入选名单文件不予认可)。获奖证书如涉及相关协会 | |||
(2.5 分) | 的,相关协会须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 |||
(https://datasearch.chinanpo.gov.cn/gsxt/newList 网址如有更新,以最新的为准)中可 | ||||
查询到相关信息,投标人须同时提供查询结果基础信息页面,查询结果中登记管理机 | ||||
关须为设区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 | ||||
3.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中写明项目负责人的,相应项目负责人与本次投标项目负 | ||||
责人必须为同一人;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中未体现项目负责人的,可用能体现项 | ||||
目负责人身份的项目设计合同或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或者相应颁奖单位出具的 | ||||
项目负责人荣誉证书等作为依据。 | ||||
4.证明材料:获奖文件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查询结果基础信息页面(如有)等资料,各资料加盖公章。 | ||||
本项目类似业绩是指:风景园林工程,近三年是指:2021 年 1 月 1 日起。 | ||||
1、设计范围、设计内容:设计深度符合招标文 | ||||
件的规定。总体设计思路清晰,重点突出,体现 | 类别 | 分值范围 | ||
对原创方案的理解深度。 | ||||
2、设计依据、设计工作目标:设计依据所采用 | 一类(好) | 50-48 | ||
的规范、标准、参数准确性,资料齐全程度。设 | ||||
二类(一般) | 47.9-46 | |||
设计说明 | 计工作目标结构体系先进合理程度。 | |||
和设计方 | 3、设计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设计机构、岗位 | |||
案 | 职责设置的合理性,具体化程度。 | 三类(差) | 45.9-44 | |
(50 分) | 4、设计构思和设计说明:对项目所属地的城市 | |||
建设历史、项目特点、定位和对招标人的建设意 | ||||
图是否清晰,构思是否合理,理解是否透彻。 5、设计方案评审侧重点:对方案的解读及局部 | 缺实质性内容 | 无效标 | ||
功能细化、节点优化;创新性;其他技术创新亮 | ||||
点等。 | ||||
1、设计质量的控制和检测手段是否具有针对性、 | 类别 | 分值范围 |
设计方案评分标准 (0-80) | 设计质量、进度、保 密、安全等保证措施 (10 分) | 科学合理性及保证措施。 2、设计进度的控制是否具有可行性、合理性及保证措施。 3、工作中涉及秘密事项保密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合理性。 4、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环节,以及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措施意见 的具体化程度、合理性、可行性。 | 一类(好) | 10-9.8 |
二类(一般) | 9.7-9.4 | |||
三类(差) | 9.3-9 | |||
缺实质性内容 | 无效标 | |||
设 计 工 作重点、难点分析 (5 分) | 如何确保投资经济、合理、正确及其保证措施或工程造价限额设计指标及控制措施 | 类别 | 分值范围 | |
一类(好) | 5-4.9 | |||
二类(一般) | 4.8-4.7 | |||
三类(差) | 4.6-4.5 | |||
缺实质性内容 | 无效标 | |||
工作衔接 (5 分) | 如何做好现场服务及保证措施,如何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各专业之间的配合工作;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设计深度如何满足各设计单位相互衔接设 计的需要。 | 类别 | 分值范围 | |
一类(好) | 5-4.9 | |||
二类(一般) | 4.8-4.7 | |||
三类(差) | 4.6-4.5 | |||
缺实质性内容 | 无效标 | |||
四新技术 (5 分) | 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技术手段及保证措施。 | 类别 | 分值范围 | |
一类(好) | 5-4.9 | |||
二类(一般) | 4.8-4.7 | |||
三类(差) | 4.6-4.5 | |||
缺实质性内容 | 无效标 | |||
服务承诺 (5 分) | 投标人分别对以下内容进行服务承诺(总分 5 分): 1.我单位承诺:本单位符合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各项条件。如有不符合的,本单位同意招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并愿意接受相关处罚。(1 分) 2.保密承诺书:我单位承诺对工作中涉及秘密事项保密,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如违反此承诺,愿按国家和委托人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1 分) 3.不分包承诺书:我公司承诺对承接的项目不分包。因技术需要,确需对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事先确得项目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愿按照合同约定接受处罚。(1 分) 4.承诺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对图纸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包括是否符合设计深度规定)进行审核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审核意见。(1 分) 5.工期承诺:设计进度的控制按照最终合同签订工期为准;我单位在完成各阶段的设 计后,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成果。(1 分) |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0-10) | 偏差率 | 投标报价费率每高于评标基准费率 1%扣 4 分,每低于评标基准费率 1%扣 3 分(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得分,四舍五入小数点保留二位);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投标报价费率等于评标基准费率的得 10 分。偏离评标基准费率的,每低于评标基准 费率 1 个百分点的扣 3 分,即商务标得分=10-|投标报价费率-评标基准费率|× 100×3;每高于评标基准费率 1 个百分点的扣 4 分,即商务标得分=10-|投标报价 费率- 评标基准费率|×100×4;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 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 ||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 / | / |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
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2 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集体认定。
(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委员会针对投标人设计方案的评审内容进行综合分析,视其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先进性和完善程度等,经集体充分讨论后确定类别,然后在该类别的分值范围内由评标委员会分别打分(小数点后保留 1 位小数),再取平均分作为该项的分数(小数点后保
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对某一类别划档意见分歧较大的,可以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确认为一类、三类、无效标的,评标委员会必须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智能检测内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指硬盘号、MAC 地址、CPU 号三项均相同);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
要求
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串通投标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当投标人数 3 家及以上,但有效投标人数少于 3 家时,评标委员会应先判定“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再确定推荐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否决所有投标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5 合同价款
3.5.1 合同费率:中标人的投标费率即为合同费率。
3.5.2 合同价款:最高投标限价×合同费率=签约合同价款。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设计费用清单;
(7)设计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项目负责人: 。
5. 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 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 设计人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为准。设计服务期限为 天。
9.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设计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
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
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
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
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
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
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
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
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7 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
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
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
形,设计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
(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
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
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 15 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15 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天内按本合同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
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 14.1.1 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发包人书面确认的会议纪要及其他往来函件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另行通知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另行通知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 另行通知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另行通知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另行通知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另行通知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 另行通知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另行通知 。
1.8 保密
保密期限: 合同生效日后 5 年 。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 /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发包人全面履行对设计人的合同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3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 责不超出原定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设计人全面履行对发包人的合同。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伤均由设 计人负责 。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 和损伤均由设计人负责 。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书后 7 天内 。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伤均由设计人负责 。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无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无 。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无 。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无 。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设计费(如有) 。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无 。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 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的新的强制性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设计人承担。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符合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0 年 。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7.1.3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7.1.3 。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 5 天内 。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光盘 。
7.1.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1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8 | 根据发包人建设进度要求 |
2 | 规划设计方案 | 8 | 收到发包人通知后 30 天内 |
3 | 初步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成本控制、设计图) | 10 | 收到发包人通知后 30 天内 |
4 | 施工图设计 | 15 | 收到发包人通知后 30 天内 |
5 | 图纸文件电子档(各专业汇总成一个 CAD 文件) | 1 | 含 DWg 版电子文件 PDF 文件(带审图章)、 DWF 文件(带审图章) |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15 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30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 。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
9.2 设计人应当在配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至工程专项及规划验收合格且工程决算经审计 后 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3 设计人须为发包人派赴现场设计人员:设计单位中标后须派驻一名设计人员在项目现场(要求派驻 的人员有参加设计工作 3 年及以上的经验,每周到现场不少于一次,必要时接到业主通知后 1 小时内到达指定现场,驻场设计师未按时到达的,每次扣除设计费 1000 元。在重要的施工节点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必须指派设计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设计负责人(根据发包人需要确定)提供现场指导和配合服务)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无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 。
(3)其他价格形式: 无 。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无 或预付款的比例 设计费的 10%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 。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2 设计人 需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 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设计人 。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 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设计人承担 。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
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按通用条款执行,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按应付款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14.1.5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 设计人原书面已确认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需返工时,按不高于该阶段已确认工作量(按合同口径计算)的 50%予以补偿,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按通用条款 。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 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7 天(含)以内的,每增加一天扣除该期设计费的 0.1%,7 天以上 14 天
(含)以内的,每增加一天扣除该期设计费的 0.2%,14 天以上的,每增加一天扣除该期设计费的 0.5%。
(按合同金额确定百分比,原则上不低于 2000 元/天) 。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不限定 。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100%。
14.2.4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 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设计人负责 。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90 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成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15 天内。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无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 无 。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无 。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永康市人民法院 起诉。
无 。
附件 1:
包括但不限于方案优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后期施工现场配合及验收配合与项目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方案设计优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后期施工现场配合及验收配合与项目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1.方案优化设计阶段
(1)对现有的方案进一步深化,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
2.初步设计阶段
根据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其深度应能控制工程投资,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主要设备定货、招标及施工准备的要求,主要(但不限于)包括以下内容:
(1)初步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
(2)配合发包人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及其他辅助工作。
3.施工图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其设计文件应能满足施工、安装、材料设备订货、非标设备制、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验收等的要求,主要(但不限于)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完成并制作本项目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
(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
(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各专业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所提供的成果文件均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达到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编制深度的规定,并通过审查批准;
(5)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
(6)协助完成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并通过财政或第三方审核。
4.施工配合阶段
(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会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
(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
附件 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 各 1 | 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 | |
2 | 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土建、园 林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 1 | 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 | |
3 | 土地使用协议、建筑红 线图 | 1 | 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 | |
4 | 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 1 | 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 |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 3 :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设计方案优化、初步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概算、施工设计图) | 10 | 根据发包人要求 | |
2 | 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电子版(含 设计说明、概算、 施工设计图(CAD))、效果图等) | 1 | 根据发包人要求 |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初步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
附件 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 称 | 姓 名 | 职 务 | 注册执业资格 | 备注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项目组成员 | ||||
项目负责人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 5:
设计进度表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与设计人另行协商确定
附件 6:
一、设计费总额: 元。
最终设计费按合同费率进行折算(设计费计费依据发改部门审批的工程初步设计中的工程建设直接费用为基数计算设计费,后续不再调整)
1.工程设计费:
(1)本次工程设计收费的计算方法:工程设计收费=以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 版)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 1.0×复杂系数 1.0×70%×70%×合同费率。
(2)上述费用包含后续服务中所产生的制作文本、制作多媒体演示文件、模型、中标单位动画制作不少于 90 秒、根据招标人要求对投标方案进行修改、深化及组织调研、搜集资料的费用、方案深化设计、
施工图阶段图纸资料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所涉及设计评审的专家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3)如设计人不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履行上述设计内容时,委托人有权自行委托专业单位设计,因此产生的相应设计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并由设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 30 日内,预付至暂定设计费的 10%。
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含概算)且经永康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后 30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经计算后的设计费的 30%(含 10%的预付款)(设计人根据发包人实际需求分阶段设计,如发包人只要求做到初步设计阶段,则设计人只需提供初步设计阶段成果,发包人仅支付该阶段合同价款约定比例的设计费用,其中初步设计占比 30%,施工图设计占比 70%);
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图审通过后 30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设计费的 80%;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剩余设计费;
四、履约保证金为 元(合同价的 2%,精确到元),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保函。现金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施工图审查通过后 30 天内退还。
五、本工程以初步设计批复中概算的建造工程费总额为基数计算设计费。项目评审费用(包括初步设计等阶段评审费用)由设计人支付。
附件 7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地址: 受益人:地址: 开立人:地址:
(受益人名称) :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 日止,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
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背景
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南苑河工程位于华丰路以南,城南路以北地块。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永康市自 2022 年 4 月起启动对南苑片区的综合性更新改造工作。
南苑区块未来将打造为永康未来的高品质中央活动区,展现宜居生活新天地、品质商业新服务、娱乐休闲新体验、产业服务新场景。
区位示意图
滨江带与南苑河绿带建设需嵌入低碳、智慧、生态、活力、包容等理念,塑造特色化公园品牌,成为永康城市未来形象的重要展示窗口。
南苑片区规划结构示意图
《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南苑河工程》三、项目定位
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南苑河工程将建设成集休闲性、文化性、景观性、艺术性、生态性和创新性于一体的城市滨水公园,形成丰富多元的市民休闲游憩地,活力开放的景观绿带。
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南苑河工程两岸建设绿化面积约 48127 平方米,
桥梁共 11 座,总建筑面积约 7500 平方米。总投资 25619.0965 万元,建设费 17084.26 万元。具体规划范围见下图。
设计范围
本工程已完成方案设计。
五、招标内容及设计要求 1、招标内容:
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南苑河工程本次招标技术文件内容与深度为施工图设计。中标单位需根据提供的方案完成工程方案优化(桥梁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和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应以甲方提供的方案为基础并进行深化设计,对方案中的各个要点进行细化、落地,。具体绿带景观设计内容(含方案中的景观总体设计、场地设计、景观小品设施设计、竖向设计、种植设计、驳岸设计、灯光照明、城市家居等)、景观建筑设计、桥梁设计,及相应的水、电、结构、绿带中结合南苑片区控规的综合管线等各专业附属设施设计内容,并配合各阶段报批、施工、验收等项目相关技术(图审、交底及设计变更、工程所有配套专业工程设计等)服务工作。同时须满足《永康市南苑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范、控规要求。
方案设计应以甲方提供的方案为基础并进行深化设计,对方案中的各个要点进行细化、落地、创新。领会方案设计中的主题精神,对设计场地要求充分理解,体现项目的独特性和唯一性、建筑理念先进性与景观的文化地标属性,周边环境和整体风貌保持协调与融合,确保设计方案具有落地性。
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整体业态策划
设计需考虑滨江绿地内的休闲业态与沿江地块及解放商街的商业布局的整体统筹,做到业态联动,形成空间序列,既重现历史特色,又突出生态绿色城市的主轴。
(3)休闲文化建筑设计
绿地内适当安排休闲及文化类建筑,满足文化体验、休闲运动、公园管理等功能,建筑量可根据绿地内主题业态的策划而确定,但需符合公园绿地设计规范。景观建筑风格与造型充分反映文化和时代特色。
(6)夜景照明设计
夜景照明系统设计需对重点节点、景观构筑物、主要绿化界面等沿岸地方进行灯光亮化美化。使景观亮化与南苑城市界面的景观照明相得益彰,体现城市整体和谐之美。
(7)桥梁设计:
桥型方案构思新颖,设计合理、特点突出;充分考虑场地实际与周边环境,注重桥梁结构、景观等
设计。
(8)管线设计:
结合规划与现状考虑雨污水管线布置、 综合管位布置、及管线过桥等问题。
(9)景观绿化:
(10)城市家居:要求城区标志、城市家具和导向标识的整体形象展现永康世界五金之都、品质活力永康的美学气质,同时又能体现胡公文化、陈亮文化的区域文化特征。打造一套在美学与功能上兼顾,在历史文化和新城发展上共存的永康南苑片区城市环境视觉形象系统。
(11)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六、设计深度及成果要求:
1、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设计深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各阶段设计深度要求,并能满足招标人及部门审批的要求。
2、设计文本、图纸要完整,内容齐全,深度符合规定,文字说明、图纸表述清晰、准确。所有文本、图纸的电子备份文件,文件均为 DOC 和 PDF 格式,效果图、图纸、文本均为 JPG 格式和 DWG 格式。
七、设计周期:
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南苑河工程接到业主通知后 1 个月内完成方
案深化设计编制并协助业主上报审批,其余项目接到业主通知后 2 个月内完成初步设计编制并协助业主上
报审批;接到业主通知后 2 个月内完成施工图编制。
第三卷
说明:
电子标书按照《投标工具使用说明》(网址:http://www.yk.gov.cn/col/col1229498015/index.html)金华投标工具(V2.6.8)的要求制作,纸质投标文件为电子标书的打印版。
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期)—南苑河工程设计
投 标 文 件
商务标/资格审查资料/资信标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盖印章-电子签章)
正本
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期)—南苑河工程设计
技术标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副本
永康市南苑区块旧城区改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期)—南苑河工程设计
技术标
目 录
商务标: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3、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4、设计费用清单;
5、投标人认为的其他资料。
资格审查资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3、主要人员简历表;
4、承诺书(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第 3.4、3.5 条的承诺书);
5 、外 省 勘 察 设 计 企 业 提 供 浙 江 省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四 库 一 平 台 信 息 系 统的进浙备案信息;
6、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7、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资信标:
1、资信业绩自评分表;
2、投标人认为评标中所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注:商务标、资格审查资料和资信标为电子评标无需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详见投标文件须知前附表。
技术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设计工程概况;
2、设计范围、设计内容;
3、设计依据、设计工作目标;
4、设计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
5、设计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总体布局、交通分析、局部构思、主材选用及各相关专业的设计构思,包括结构、综合管线(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桥梁、亮化、环保、节能、等;
6、设计图纸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平面总体设计图;
(2)平面设计图;
(3)交通流线分析图。
(4)景点视觉分析图。
(5)主要景点分析图。
(6)环境景观竖向标高图。
(7)主要景点的放大平面和意向图。
(8)高差较大处的立面图、剖面图。
(9)各主要景点彩色透视效果图。
(10)总体鸟瞰图。
(11)环境景观绿化布置图(乔木、灌木、地被植物)。
(12)桥梁平面图和立面图。
(13)灯具意向图。
(14)城市家居意向图。
(15)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图纸。二、设计质量保证措施:
三、设计进度保证措施:
四、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五、工作衔接:
六、四新技术:
七、投标人的服务承诺:
一、商务标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投标费率(大写):百分之 ( 小写: %)的投标报价费率,设计服务期限: ,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设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 ((盖印章-电子签章)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
2 | 设计服务期限 | |||
3 |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盖印章-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另单独准备一份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设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 标 人: (盖印章-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 (盖印章-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四)、设计费用清单
1. 设计费用清单说明
2. 设计费用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设计费用分项名称 | 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 | 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 |||
合计报价 |
二、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设计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成立日期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技术人员数量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各类注册人员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 | ||||||
备注 |
注: 1、在本表后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设计资质证书、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 1.4.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姓 名 | 年龄 | 执业资格证书 (或上岗证书)名称 | ||||
职 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注:1、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毕业证书、相关资格证书和在本单位(2024 年 6 月)社会保险参保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相关资格证书、在本单位(2024 年 6 月) 社会保险参保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因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人员)无法提供社保证明,投标人须提供身份证、退休证、投标人企业的聘用合同及投标人 2024 年 6 月的单位工资发放记录。
3、如为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会保险参保凭证,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第 3.4、3.5 条的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 (盖印章-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五)进浙备案信息
外 省 勘 察 设 计 企 业 提 供 浙 江 省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四 库 一 平 台 信 息 系 统 的进浙备案信息;
(六)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以下简称本工程)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对内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的,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投标文件的组成和全部内容已经联合体各成员核实确认,各成员对投标文件全部内容均无异议。
5、联合体在投标工作及中标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各成员的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
7、如中标,联合体双方的工作须符合各自的资质要求,具体分工如下:
联合体牵头人(牵头人名称)承担 工作 ,联合体成员(成员名称)承担 工作。
8、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承包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9、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后合同履行完毕,本协议自动失效。
10、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 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盖印章-电子签章)
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盖印章-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序号 | 评分内容 | 申报材料 | 时间 | 自评分 |
1 | ||||
2 | ||||
3 | ||||
4 | ||||
...... | 合 计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 (盖印章-电子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