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发出提前购回委托并经乙方交易系统确认后,提前购回交易成功,提前购回本金和收益在提前购回日当日可用于报价回购及其他证券交易、T+1 日可取。对于一笔回购交易,甲方可以提出部分提前购回。在任一交易日内,若任一固定期限回购品种的当日累计提前购回委托总金额超过前一交易日日终该品种未到期余额的 30%,乙方有权不接受甲方提前购回委托申请。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每个交易日可接受的当日提前购回额度上限及单账户单品种可提前购回额度上限。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
甲方(投资者):
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仅限机构投资者):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注:甲方通过电子方式签署本客户协议的,乙方将默认采用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的个人/机构信息作为本客户协议的个人/机构信息。
乙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联系电话:400888800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指乙方将符合《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甲方融入资金,到期后依约向甲方返还融入资金并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根据《业务办法》规定,乙方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
(一)符合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
(二)基金份额;
(三)现金;
(四)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
第二条 乙方经深交所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甲方与乙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并委托及授权乙方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登记结算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甲乙双方均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报价回购业务交易、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的规定。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及《业务办法》的规定,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接受本协议及《业务办法》的约束。双方同意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一)标准券折算率:亦称“折算率”,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
(二)初始交易的申报价格:指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三)提前购回价格:指每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
(四)提前购回: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回购到期日前终止回购交易。
(五)交易日:指深交所的交易日。
(六)自动续做:在回购到期日,如果甲方未发出不再续做指令,则视为甲方自愿按原初始交易金额(不含回购收益)自动滚动续做原期限回购品种,甲方不需要下达回购初始交易委托指令,由系统自动完成续做回购初始交易。
(七)手动续做:客户在回购到期日希望继续参与下一期原品种的交易,并再次向乙方发出初始交易委托的行为。
(八)不再续做:在自动续做期间,甲方发出不再续做委托指令,终止自动续
做功能。
(九)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质押物:指乙方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并集中存放于质押库和担保资金账户中的自有证券和现金。
(十一)质押库: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设立的特别托管单元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券保管库,用于保管乙方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自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乙方提交的上述证券转托管至质押库进行质押登记。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并承诺在协议期间内维持下列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一)甲方具有相应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报价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报价回购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和结算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指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甲方用于报价回购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来源和用途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四)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协议、《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产品资料概览》(以下简称“《产品资料概览》”)的所有条款、内容以及《业务办法》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对报价回购交易相关规则、本协议、《风险揭示书》、《产品资料概览》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本协议及
《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免责条款的涵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报价回购交易涉及的相关风险,愿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五)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报价回购交易,保证签署本协议时及本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并承诺在协议期间内维持下列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交易,并经交易所批准开通了报价回购交易权限,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乙方自愿遵守报价回购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和结算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指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乙方用于报价回购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来源和用途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四)乙方具有开展报价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章 一般性约定
第五条 乙方向交易所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视为基于双方真实交易意愿的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交易申报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第六条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乙方提交的交易申报中各要素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进行实质性检查,不承担因申报要素不真实、不准确产生的损失。
第七条 交易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资金不足的将无法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八条 甲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在报价回购交易中,乙方是甲方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又代甲方办理委托申报,并负责办理资金结算等事宜。
第九条 鉴于交易所目前对报价回购业务未收取任何交易费用,乙方暂不就报价回购业务向甲方收取佣金或交易费用。但如交易所报价回购业务规则变更,需收取相关交易费用时,乙方将按有关安排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收费办法以乙方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查询与其报价回购交易相关的信息。
(二)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申请提前购回、自动续作或不再续作。
(三)有权收取报价回购收益。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甲方的义务
(一)如实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二)如实按照乙方要求进行风险测评、提供适当性评估的相关材料。
(三)甲方进行报价回购初始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根
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四)甲方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得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等操作。
(五)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自身账户和密码等相关资料,任何通过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行为,系基于甲方真实意愿作出;由于密码失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
(一)要求甲方提交与报价回购交易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风险测评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有权依照乙方的业务制度规定对甲方进行资质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接受甲方进行报价回购。
(三)有权拒绝可能导致可用额度超限的委托或其他指令,有权拒绝非交易时间的委托,并有权在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权限暂停期间拒绝接受初始交易委托和提前购回委托。
(四)当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超过乙方所担保的全部报价回购交易金额的,乙方可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或者申请将超出部分的担保资金转出担保资金账户。
(五)对于巨额提前购回或巨额不再续做,甲方应按约定进行提前预约,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申请。
(六)交易存续期内,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销户等操作申请。
(七)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及时、准确的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二)按时对报价回购交易进行购回清算,并依约向甲方支付收益。
(三)如实记载甲方报价回购交易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查询服务。
(四)遵守报价回购额度控制的相关规定。
(五)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质押物及质权
第十四条 关于质押物的选择标准与担保价值计算。甲乙双方同意,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物的资产需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以符合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以基金份额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作为质押物的,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押物范围、品种、折算率评估,乙方据此确定和调整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为 1。甲乙双方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或风险。
第十五条 乙方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质押券保管库”(以下简称“质押库”)和“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账户”),用于保管乙方提交的拟用于质押担保的资产;乙方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开立“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专用处置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处置账户”),用于乙方质押物的处置。
第十六条 乙方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自有证券应转入质押库。乙方提交的充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现金应存入担保资金账户。转入质押库中的证券和转入担保资金账户中的现金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质押券或担保资金转出后,不再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
第十七条 全部质押物设定的质权由乙方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共同享有,甲方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具体质押物品种和数量,甲方不得单独就质押物主张行使质权,质押物处置所得由所有客户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处置后所有客户未足额受偿的可继续向乙方追偿,处置后质押物有剩余的归乙方所有。
第十八条 初始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及购回交易完成资金划付的甲方不享有质
权。
第十九条 甲方如需查询其报价回购交易的相关情况,可向乙方或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查询,包括乙方质押物经折算的标准券总量、乙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甲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
第二十条 乙方保证其质押库和担保资金账户中的质押物可以足额担保乙方履行所有报价回购的交收义务。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扣划等任何原因导致报价回购对应的质押物不足,乙方最晚应于次一个交易日内补足。在质押物补足前,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初始交易。甲方已知悉并充分理解,报价回购质押物可能会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标准券折算率的调整、司法冻结、扣划等原因而导致质押物不足以担保乙方履行甲方名下报价回购的交收义务。
第二十一条 乙方全部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量对应金额大于未到期报价
回购的,乙方可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或者申请将超出部分的担保资金转出担保资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 乙方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即视为双方认可并愿意遵守《业务办法》关于质押物管理及质权设定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回购品种与交易
第二十四条 交易品种:根据不同的交易期限划分不同的交易品种,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乙方可根据客户需求向交易所申请增加或减少期限品种,新设或减少品种将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或自身网站发布。
第二十五条 报价回购价格、可用额度:乙方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通过自身网站或系统公布当日开展报价回购交易各品种的到期购回报价、提前购回报价或价格确定方式,以及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甲方初始委托申报成功后,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当日公布的该品种报价。甲方已知悉并完全理解,该收益属于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收益,与其他市场收益可能存在偏差。
第二十六条 报价回购交易时间参照《业务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交易代码:由交易所统一配置业务代码,乙方根据不同的子品种设置子代码。
第二十八条 委托指令要素:委托指令分为初始交易委托、自动续做委托、不再续做委托和提前购回委托,具体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账户、交易代码、交易类型、委托日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报价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单位为张,1 张为人民币 100 元。初始交易和自动续做最低申报数量为 10 张( 即对应最低委托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出部分应当为 10 张的整数倍;提前购回最低申报数量为 1 张(即对应最
低委托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超出部分应当为 1 张的整数倍。
第三十条 申报价格:初始交易的申报价格为百元资金到期购回年收益。提前购回的价格为该笔交易初始委托申报成功当日乙方公布的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初始交易申报价格和提前购回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参照《业务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报价方式:乙方在每个交易日 9:15 前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或网站公布各交易品种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品种、期限、规模、可用额度、约定年化收益率、约定提前购回年化收益率等信息。甲方提交初始交易委托、自动续做委托或
提前购回委托,一经成交,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相关价格。
第三十二条 申报成交:甲方的交易委托指令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证券账户、交易代码、交易类型、委托日期、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甲方的交易委托指令一旦申报成功后不得撤销。乙方按照甲方有效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交易所申报,并即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成交申报经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交易即告成立,甲乙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三十三条 到期购回:初始交易委托时选择不自动续做的,产品到期时本金和利息自动返还客户账户中,T 日可用,T+1 日可取。到期购回无需提交委托指令。第三十四条 提前购回:甲方可在回购到期日前向乙方发出提前购回委托。甲
方发出提前购回委托并经乙方交易系统确认后,提前购回交易成功,提前购回本金和收益在提前购回日当日可用于报价回购及其他证券交易、T+1 日可取。对于一笔回购交易,甲方可以提出部分提前购回。在任一交易日内,若任一固定期限回购品种的当日累计提前购回委托总金额超过前一交易日日终该品种未到期余额的 30%,乙方有权不接受甲方提前购回委托申请。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每个交易日可接受的当日提前购回额度上限及单账户单品种可提前购回额度上限。
第三十五条 巨额提前购回:指甲方当日固定期限品种的提前购回委托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的行为。如果巨额提前购回没有在前一交易日 11:30 之前与乙方进行预约,乙方有权不接受甲方提前购回委托申请。
第三十六条 自动续作:到期购回日前,如甲方未发出不再续做指令,即视为甲方自愿按原初始交易金额(不含到期收益、不支持本金部分参与)自动续做当天相同期限的交易品种。在甲方选择自动续做原品种时,新一期该品种的委托价格可能与原一期该品种的委托价格不同,甲方只能以乙方新一期该品种在初始交易日于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布的委托价格为准。甲方已知悉并充分理解,自动续作委托可能会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标准券折算率的调整等原因导致甲方的自动续作委托无法成交。
第三十七条 手动续做:甲方选择手动续做应该再次向乙方发出初始交易委托。在甲方选择手动续做原品种时,新一期该品种的委托价格可能与原一期该品种的委托价格不同,甲方只能以乙方新一期该品种在初始交易日于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布的委托价格为准。手动续做的初始交易金额为上一期交易中扣除提前回购后的剩余初始交易金额,不包含上一期回购收益。
第三十八条 不再续作:甲方发出不再续做委托并经乙方交易系统确认后,交易品种不再续做,到期购回本金和收益在到期日当日可用于报价回购及其他证券交易、T+1 日可取。仅支持全部不再续做,不支持部分不再续做。
第三十九条 巨额不再续做:指甲方当日固定期限品种的不再续做委托累计金
额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的行为。如果巨额不再续做没有在前一交
易日 11:30 之前与乙方进行预约,乙方有权拒绝不再续做委托。
第四十条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及回购额度,在每个交易日调整各个回购品种的规模上限。在任一交易日内,乙方可根据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情况,拒绝甲方可能导致报价回购规模超限的委托,包括但不限于初始交易委托、续做委托。甲方理解并认可,在甲方回购申报因乙方可用额度余额不足而被拒绝后,但因提前购回或不再续做交易导致额度释放,其后进行申购的客户的申购委托可能会被乙方接受。
第四十一条 甲方卖出证券所得资金及报价回购到期所得资金的当日,该类资金可以用于报价回购交易。
第四十二条 收益计算
(一)报价回购产品按自然日计算收益,甲方自提交报价回购委托的下一个交易日起计算收益,自到期购回日(或提前购回交易日)下一个交易日起停止计算收益。如到期日遇到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照常计算收益。同时,在节假日期间应当开始计算收益的品种,也自动顺延至下个交易日开始,但该品种的到期日不变。乙方应当为甲方按实际持有天数计算收益。
(二)具体计算公式
1、初始交易金额 = 初始交易数量 × 100;
2、初始/自动续做交易成交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 = 初始/自动续做交易成交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3、到期/提前购回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 = 到期/提前购回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4、实际回购天数 = 到期/提前购回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 — 初始/自动续做交易成交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
5、到期购回金额 = 剩余成交数量×(100 + 初始交易成交价格× 实际回购天数
/ 365);(剩余成交数量为,到期购回日该笔交易的初始交易成交数量减去对应的提前购回成交数量后的余量)
6、提前购回金额 = 成交数量×(100 + 提前购回交易成交价格× 实际回购天数
/ 365);
7、到期/提前购回日为非交易日的,到期/提前购回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到期
/提前购回日。
第四十三条 其他约定
(一)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销该回购交易或变更其数量、价格或期限(提前购回的情形除外)等;
(二)甲方应自行了解回购到期日期,乙方没有提醒甲方回购到期日期的义
务;
(三)甲方在回购到期日做出提前购回的委托,将视为无效委托,乙方不予代理申报;
(四)经交易所同意,乙方可以增加固定期限的回购品种。新增固定期限回购品种由乙方进行公告,如甲方对新品种提出申购委托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本协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清算和交收
第四十四条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交易,需使用其在乙方开立的客户资金账户办理与乙方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并记载其资金余额。乙方应当通过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划付。
第四十五条 报价回购按照“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原则处理。
第四十六条 T 日日终(T 日为初始交易、提前购回交易的申报日,或到期购回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分别以乙方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金额(包括初始交易、提前购回交易和到期购回)进行轧差清算。
第四十七条 T+1 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报价回购交易清算结果在乙方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办理资金划付,最后一批次的资金划付时点为 16︰00。乙方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或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乙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均不做资金划付处理,当日所有资金划付的履行期限顺延至 T+2 日办理。
第四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乙方自营或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内资金划付后,乙方与甲方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交收由乙方负责。乙方与甲方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交收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无关。
第四十九条 T+1 日乙方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资金划付失败的,当日所有资金划付的履行期限顺延至 T+2 日,T+1 日日终,乙方对客户 T+1 日的初始交易、自动续做、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做正常清算。如 T+2 日乙方仍未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资金划付的,业务进入终止程序,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的名义与第三方主体签署质押券处置委托协议。质押券处置协议应载明处置的条件、程序、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等内容。
第八章 业务终止及异常情况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依据《业务办法》规定,乙方有可能因主动向深交所申请或报价回购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终止报价回购交易权限。
(一)乙方违反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被交易所要求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
(二)乙方进入风险处置和破产程序,被交易所要求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
(三)乙方连续两个交易日无法完成资金划付,被交易所要求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
(四)乙方因质押物到期、折算率调整、被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物不足,且乙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不小于零,被交易所要求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乙方暂停报价回购业务,并要求乙方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
(六)其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乙方终止报价回购业务,进入业务终止程
序
第五十二条 乙方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终止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进行业
务终止处理
(一) 乙方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终止当日,双方的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全部提前到期,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到期购回年收益;
(二) 乙方应及时向深交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质押券处置申请;
(三)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由乙方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按债权比例优先向所有客户公平清偿;
(四) 乙方怠于、不当或无法处置的,由委托的第三方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按债权比例优先向客户公平清偿;
(五) 甲方获得足额偿付的,应与乙方签署债务了结的确认函;
(六) 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业务终止报告,并可申请解除剩余质押物的质押登记;
(七) 处置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仍不足以偿付的,由乙方对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报价回购待购回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甲乙双方约定如下处理方式: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 乙方质押券或担保资金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二) 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的;
(三) 乙方被暂停或终止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
(四) 甲方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五) 质押券到期的;
(六) 交易系统故障。
发生前述第(一)款情形,乙方应在冻结或强制执行当日向质押库或担保资金账户内补足相应数量的质押券或担保资金。
发生前述第(二)款情形,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不再接受甲方新的委托。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如不能恢复按本协议约定的业务终止程序处理。
发生前述第(三)款情形,按照业务终止程序进行处置。
发生前述第(四)款情形,乙方注销甲方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并通知甲方,不再接受甲方新的委托,因此无法完成初始交易交收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造成到期购回交易无法交收的,乙方按照按交易达成时约定的到期年收益率和约定的期限支付甲方收益。
发生前述第(五)款情形,乙方应在质押券到期前的五个交易日之前,用至少同等标准券数额的质押物置换出该部分将到期的质押券。
发生前述第(六)款情形, 乙方应及时进行交易系统故障的排查和修复,如短时间内无法修复,需通过官网或交易系统公告的方式告知客户。
第九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甲乙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发生违约行为,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交易双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与任何第三方无关,甲方无权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五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或终止协议,并可以取消甲方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如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
第五十七条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按时收到应付资金,每延迟一天乙方按
延迟交收的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延迟交收的应付金额×延迟交收天数×0.03%),除此以外乙方无需向甲方另行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或违约金等。
第五十八条 甲乙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国家有权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该条款约束。
第十章 免责条款
第五十九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六十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十一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二条 本协议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官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公告的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应在七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若甲方在七日内不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甲方未到期的报价回购业务,自甲乙双方完成回购交易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中,报价回购业务已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应当先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业务终止程序。
业务终止程序履行完毕后,甲方仍未获清偿的,方可将与乙方发生的争议提交本条所述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一) 甲方所有未到期回购已了结,申请取消本业务,经乙方同意的;
(二)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的;
(三) 甲方未通过乙方的交易资格确认;
(四) 完成乙方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终止程序。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未了结的清算交收责任和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协议可以采用电子方式签署。以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使用资金账户及证券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阅读并确认相关风险揭示书、协议文本和电子合同,均视为甲方本人亲自办理业务和签署合同的行为,与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甲方为个人的,客户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客户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六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除非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甲乙双方中任一方书面通知对方协议有效期满时有效期不再延续,否则本协议有效期满后有效期自动延续一年,协议有效期自动延续次数不受限制。
第六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客户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客户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签字,仅限个人投资者)
甲方(盖章,仅限机构投资者):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仅限机构投资者):
乙方: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