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0730-226122BJ0059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2年毕业生宿舍修缮工程
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0730-226122BJ0059
采 购 人:北京外国语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2022 年 7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6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28
第五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103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北京外国语大学
(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下述北京外国语大学2022年毕业生宿舍修缮工程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邀请相关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0730-226122BJ0059
项目名称:北京外国语大学2022年毕业生宿舍修缮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90.673853万元(人民币) 招标控制价:290.673853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
质量标准:合格
计划工期:45个日历天
合同履行期限:45个日历天 x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否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2)供应商须为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类施工定点入围单位;
(3)供应商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简称B证),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须具备高级职称;
(4)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6)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
(8)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9)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10)供应商必须从采购代理机构正式获取采购文件,否则无资格参加本次采购。三、 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2022 年 7 月 04 日 至 2022 年 7 月 08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6:00(北
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xxxxxxxxxxxxxxxx0xx0000x
方式:有意向的供应商应先在中航招标网xxxx://xxx.xxxxx.xx免费注册,注册完成后请按照下购买方式购买磋商文件:
(1)选择通过电汇方式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可支付一笔不可退还的费用汇款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汇款请务必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及包号标书款”,汇款后请将购买标书登记表填写完整并附上汇款凭证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邮箱并电话通知(联系人:xx、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邮箱: xxxxxxxxxxx_xx@xxxxxx.000.xxx)。收到供应商的通知及汇款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 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供应商可在中航招标网(xxxx://xxx.xxxxx.xx)上自行下载磋商文件,发票领取方式为:磋商现场领取;
(2)选择现场方式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须前往:xxxxxxxxxxxxxxxx0xx0000x购买磋商文件并当场领取发票。
(3)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600.00元/本,售后不退。
(4)电汇标书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甘家口支行
户 名: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五源分司帐 号:110909159510201
(5)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 年 07 月 15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xxxxxx0xx0000x现场递交。五、开启
时间:2022 年 07 月 15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地点:xxxxxxxxxxxxxxxx0xx0000x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1)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3)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4)落实《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5)政府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xxxxxx;
(0)落实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2.项目审批情况:本项目已获得主管部门审批,资金已落实
3.本项目是否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外国语大学
地址:xxxxxxxxxxx0x
xxxx:吴老师 010-8881686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x0000x联系方式:xx、xxx,010-883803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电 话:010-88380350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资料表
x表是关于要采购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磋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 内 容 |
1.1 | 采购人名称:北京外国语大学 采购人地址:xxxxxxxxxxx0x xxxx:吴老师 010-88816860 |
1.2 | 采购代理机构: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x0000x电 话:xx、xxx,010-88380350 传 真:010-88386020 |
1.3.4 | 合格供应商的其他条件:详见磋商邀请书“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3.5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不适用) |
1.4 | 是否允许联合体磋商:否 |
2.1 |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资金已落实 招标控制价:290.673853 万元,最终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或招标控制价 |
4 |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及政府采购有关规章 |
7.1 | 如供应商对多个包进行磋商,可以成交 多 个包(不适用) |
7.2 | 是否允许提供备选方案:否 |
11.1 | 磋商保证金金额:xxx整。磋商保证金开户银行及账号 收款单位: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五源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新世纪饭店支行 银行账号:0000 0000 0000 请供应商在汇款时,须在汇款单上注明采购项目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响应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磋商保证金交纳人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保持一致。 |
11.3 | 磋商保证金形式:电汇或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
12 | 磋商有效期:90 天 |
13.1 |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1 份;副本:3 份;电子版:光盘或 U 盘 1 份 |
15 |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文件开启时间:(详见第一章 磋商邀请)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地点及文件开启地点:(详见第一章 磋商邀请) |
23.1 | 推荐已排序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3 个 |
24.2 | 是否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成交:否 |
27.1 |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不适用 履约保证金金额:本项目无须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形式:不适用 |
28.1 | 成交服务费的支付金额:参照 1980 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计 算方法和标准,以工程类标准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成交供应 商支付 成交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成交服务费的支付形式:电汇 成交服务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甘家口支行 户 名: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五源分司帐 号:110909159510201 |
适用于磋商须知的其他事宜: | |
现场踏勘:采购人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 |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 如供应商采用信用担保形式必须符合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增加的担保机构。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000xxxxxxxx 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8437040 |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供应商
1.1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本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活动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为:(详见 磋商须知资料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磋商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详见 磋商须知资料表)。
1.3 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磋商: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北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从采购代理机构正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1.3.4 符合磋商文件(详见 磋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 如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将在磋商文件(详见 磋商须知 资料表)中写明,但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已在中国关境内并已履行合法报 通关 手续。
若磋商文件(详见磋商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 品为进口产品,其应答将作为无效应答被拒绝。
1.4 如磋商文件(详见磋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其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磋商协议连同磋商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单位。
1.4.5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磋商。
1.4.6 对联合体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详见 磋商须知资料表)。
1.5 凡受托为采购本次采购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磋商。
1.6 凡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合法经营,或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于本项目采购单位的任何机构,不得参加磋商。
1.7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上述供应商的资格将被取消。
1.8 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并取消其成交资格,如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8.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8.2 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1.8.3 向采购单位或评审专家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1.8.4 成交后不按照磋商文件和其磋商响应文件与采购人订立合同。
2.1 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磋商邀请书所述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包括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自筹资金)(详见 磋商须知资料表)。
3.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 适用法律 x次磋商属政府采购,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磋商文件中(详见磋商须知资料表)有关规章的约束,其权利受到 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5. 磋商文件构成
5.1 要求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磋商过程和合同条件在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磋商文件共五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磋商邀请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第五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5.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磋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6.1 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由招标代理公司发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每一磋商供应商。
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通知,不足5日的,将相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变动。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7. 磋商范围及磋商响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中所列的所有货物进行磋商。如果分包,供应商可只对其中一包或同时对几包进行磋商(详见 磋商须知资料表),但不得将一包中的内 容拆开磋商,否则其磋商作为无效标处理。
7.2 如磋商文件中允许提供备选方案(详见 磋商须知资料表),供应商可提交符 合磋商文件要求备选磋商方案及其报价,但要明确标明“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只能有一个,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磋商将作为无效磋商被拒绝。如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所有提交备选方案的磋商将作为无效磋商被拒绝。
7.3 无论磋商文件技术规格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货物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7.4 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1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编写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8.2 除上述 8.1 条外,磋商响应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 9 条的所有文件。
8.3 所有供应商和磋商货物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合法、有效文件,否则将被视为该文件未提供。
8.4 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9.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合格性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9.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9.2.2 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磋商文件规定的质保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9.2.3 对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如实详细的应答,并xx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否则其磋商
被拒绝。
9.3 供应商应注意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磋商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10.1 所有磋商报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供应商应在“磋商分项报价表”上标明磋商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3 磋商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第五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10.3.1 磋商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磋商货物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等费用;
10.3.2 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用。
10.4 为了方便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比较,供应商可根据本须知 10.3 条的规定将磋商报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0.5 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磋商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磋商报价总价包括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供应商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一律由供应商承担。
11.1 供应商应提供磋商保证金(详见 磋商须知资料表),作为其有效磋商的一部分。
11.2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磋商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在磋商之日后到磋商有效期满前,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撤回磋商文件的;
(2)供应商以他人名义磋商、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
(3)成交人不按本须知第 26 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成交人不按本须知第 27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成交人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未按第 28 条的规定缴纳成交服务费。
11.3 磋商保证金必须采用下列形式:电汇
11.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11.1 和第11.3 条的规定随附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将被拒绝。
11.5 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6 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与买方签订了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于成交通知 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供应商。
12.1 磋商应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后,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详见磋商须知资 料表)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磋商,将按无效磋商处理。
12.2 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允许修正其它内容,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返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详见 磋商须知资料表)准备磋商响应文件正本 和副本,每份磋商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磋商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
13.3 任何对磋商响应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磋商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3.4 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4.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4.1 磋商时,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开单独密封,且在封皮正面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4.2 为方便核查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电汇底单复印件)”单独密封于一信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磋商保证金”字样,在磋商时单独递交。
14.3 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
(1)注明资格预审公告或磋商邀请中指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的字样。
(2)在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4.4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单位对磋商响应文件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并将导致其应答被拒绝。
15.1 供应商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或磋商邀请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详见磋商须知 资料表),将磋商响应文件按资格预审公告或磋商邀请书中规定的地址递交。
15.2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磋商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磋商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5.3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磋商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磋商响应文件。
16.1 响应文件递交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或撤标要求,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16.2 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16.3 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6.4 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包括全部磋商资料),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第 11 条规定不予退回。
17. 响应文件的评审与澄清
17.1 磋商小组在确认了磋商文件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将被认定为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7.2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除资格条件外的其它实质性条款,对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将按无效处理,不参加后续磋商。
17.3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截止递交响应文件前一天至截止递交响应文件后一小时期间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按无效处理。
17.3.1 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7.3.2 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标依据。
*17.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1) 供应商未提交磋商保证金、保证金不合格或金额不足; 2)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签字、盖章的;
3) 最终报价超出项目预算及本项目磋商最高限价的;
4) 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5)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失效或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五章 格式6 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的;
6) 供应商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过去三年中有重大的质量、信誉等问题;
7) 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8) 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人的报价,磋商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采购小组认定该磋商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9)供应商拒绝按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0)以他人名义提交响应文件、串通响应、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成交、采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11)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给定格式填写的;
12)应答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13)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
17.5 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17.6 在按照 17.2 的规定进行审查时,磋商小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接到磋商小组澄清等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8.1 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和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应答情况,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在通知的时间,与参加的供应商逐一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磋商小组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8.2 磋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对照各磋商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工程内容、技术标准、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应答情况,进行确认或者询问;
2)按前附表修改变动磋商文件,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针对修改变动的磋商文件,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进行确认或者询问。
19.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磋商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和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不得超越法规的规定向无关人员告知评审和磋商情况。
20.1 磋商结束后,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如果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20.2 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终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21.1 最后报价须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将被取消授予合同的资格。
22.1 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各个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进行评审。
22.2 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计算得分平均值,以平均值高低进行排序。分值计算采取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评分因素以及权值见本章附表。
23. 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原则
23.1 磋商小组按照打分结果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数量见前附表。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应不高于本项目采购预算或分包控制金额。
23.2 如出现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如出现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4.1 采购人有权对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及价格计算方面进行审查。
24.2 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选定的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5.2 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6.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磋商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6.3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或者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组织磋商。
26.4 当出现法规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其他成交供应商或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磋商。
27.1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时间(详见 磋商须知资料表)
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27.2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第 26 条或 27.1 条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将取消该成交决定,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在此情况下,采购单位可选下一个成交候选供应商。
28.1 除非磋商文件中有其他规定(详见 磋商须知资料表),代理服务费收费按差 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差额定率累进法如下:
中标/成交金额(万元) | 货物采购 | 服务采购 | 工程采购 |
100 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例如:某货物采购代理业务中标/成交金额为700 万元,计算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5%=1.5 万元
(500-100)万元×1.1%=4.4 万元
(700-500)万元×0.8%=1.6 万元合计收费=1.5+4.4+1.6=7.5万元
28.2 成交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支付。
28.3 成交服务费的支付形式包括:电汇。
28.4 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提供成交服务费承诺书。
29.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根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9.2 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29.3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接收部门: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0000x
序号 | 项目 | 标准及要求 |
1 | 企业资质 | 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以自然人身份投标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
3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
4 | 中央国家机关2021-2022年工程类施工定点入围单位 | 提供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定点入围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入围截图,并加盖公章 |
5 |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质 | 项目经理提供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 (不含临时)及安全生产考核证(B本),确定成交人时项目经理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承诺书(加盖公章) 技术负责人提供高级职称证书(加盖公章) |
6 | 进京备案材料 | (如有) |
7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新设企业的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无效) |
8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
9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 1、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或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
10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 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11 | 与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法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提供承诺书等证明材料(详见供应商资格册附件11) |
12 | 不属于“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 提供声明书并加盖公章(详见供应商资格册附件12) |
13 | 信用记录 | 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购代理机构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 |
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磋商保证金 | 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 |
签署、盖章 | 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制作 |
磋商报价 | 报价未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
附加条件 | 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
质量标准 | 承诺的质量标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工期 | 投标工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
响应报价 | 同一份响应文件中未有多个报价 |
磋商有效期 | 符合磋商文件关于磋商有效期的规定 |
串通磋商 | 未出现磋商文件关于串通磋商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
实质性条件 | 符合所有商务条款及“采购需求”中星号“*”指标 |
响应资料真实性 | 响应文件中是否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 |
其他情形 | 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及标准分 | 得分 |
1 | 企业证书 | 3 | 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具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每提供一个得1分) | 0-3 |
2 | 近三年同类工程经验 | 5 | 每提供一个类似业绩,得1分,最高得5分 | 0-5 |
3 | 项目组织结构 | 2 | 组织结构合理、专业齐全、执业资格齐全(2分) | 0-2 |
组织结构基本合理、专业基本齐全、执业资格基本齐全(1分) | ||||
组织结构不合理、专业不齐全、无执业资格 (0分) | ||||
合 计 | 10 |
附表3:评审标准(满分100分)一、企业信誉与实力:(10分)
说明: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资料,应提供合同复印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盖章页、金额页)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60分)
序号 | 项目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1 | 施工方案及主要技术措施 | 10 | 1、技术方案内容全面、方案科学、有针对性,且评价最优,得满分 10分; 2、技术方案内容全面、方案科学且合理可行,得8分; 3、技术方案内容较全面、方案较科学、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得 6分; 4、技术方案内容不全、方案欠合理,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得 4分; 5、技术方案内容不全、方案不可行,不能满足工程需 要,得 0 分。 |
2 | 施工工期、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 | 10 | 1、施工计划合理,进度优于采购人的需求,保障措施得当,且评价最优,得满分 10 分; 2、施工计划较合理,进度完全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保障措施得当,得 8 分; 3、施工计划基本合理,进度满足采购人需求,保障措施细节待完善,得 6 分; 4、施工计划欠完善,进度满足采购人需求,保障措施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得 4 分; 5、施工计划不完善,进度无法满足采购人需求,不能 满足工程需要,得 0 分。 |
3 | 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 | 10 | 1、拟投入材料及产品最优质,针对性强,且评价最优,质量保证体系、措施完善,得满分 10分; 2、拟投入材料及产品优质,针对性较强,且评价尚可,质量保证体系、措施较完善,得 8分; 3、拟投入材料及产品一般,针对性一般,且评价一般,质量保证体系、措施一般,得 6 分; 4、拟投入材料及产品较差,针对性较差,且评价较差,质量保证体系、措施较差,得4 分; 5、没有相关内容 0 分。 |
4 | 施工机械的配备和施工人员配备 | 10 | 施工机械、人员配置及劳动力计划合理,团队人员综合素质及技术水平优秀,得满分 10 分; 施工机械、人员配置及劳动力计划合理,团队人员综合素质及技术水平良好,得满分 8分; 3、施工机械、人员配置及劳动力计划较合理,团队人员综合素质及技术水平较高,得 6分; 4、施工机械、人员配置及劳动力计划欠完善,团队人员综合素质及技术水平一般,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得 4 分; 5、施工机械、人员配置及劳动力计划不合理,团队人员综合素质及技术水平较差,无类似项目经验, 不能 满足工程需要,得 0 分。 |
5 | 安全生产和xx施工措施要适合现场情况 | 10 | 1、安全防护用品配备齐全,考虑实际现场情况措施合理可行、有针对性,xx施工措施得当,能保证绿色施工等且评价最优,得满分 10 分; 2、安全防护用品配备齐全,措施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xx施工措施较得当,得 8 分; 3、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一般,措施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xx施工措施一般,得 6 分; 4、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全、措施欠合理,xx施工措施可操作性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得 4 分; 5、无安全防护用品配备、措施不合理,xx施工措施 不可行,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得 0 分。 |
6 | 与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的配合、协 调;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和预案,抵抗风险的措施 | 5 | 配合、协调、服务方案考虑全面;措施完善、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5分。 配合、协调、服务方案较全面;措施基本合理,科学、合理,针对性一般,得4分。 配合、协调、服务方案较全面;措施基本合理,但细节待完善,得3分。 配合、协调、服务方案一般,措施一般,得1。 |
5 |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 5 | 布置科学、合理、有序,得5分。 布置基本科学、基本合理,得3分。布置较合理,得1。 |
注:
1、缺项得0分
2、评分保留两位小数
三、响应报价(30分)
1、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2、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最后报价)
×30%×100
说明:
(1)评审价格:小型和微型企业参加磋商,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则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审价格参与评审;其他情况下,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即为评审价格。
依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参加投标的监狱企业,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格参与评审。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8〕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格参与评审。
其他情况下,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即为评标价格。
(2)磋商小组有权判定明显低于成本的响应报价是无效报价,经磋商小组判定合格供应商的报价为无效报价的,将不计入基准价计算,其价格分为零分。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3)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归定,本次招标中如有强制节能产品供应商必须提供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可的有效期内的节能认证证书复印件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强制节能产品不予加分;如不符合强制节能产品,响应将被拒绝。
一、项目名称:北京外国语大学2022年毕业生宿舍修缮工程二、项目编号:0730-226122BJ0059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四、招标控制价:人民币贰佰玖拾万陆仟柒佰叁拾捌元伍角叁分(¥2,906,738.53元)五、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建筑业
六、项目完成时间:2022年8月29日七、项目完成地点:北京外国语大学
第二部分 采购需求
一、采购需求:
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二、项目内容:
北京外国语大学2022年毕业生宿舍修缮三、技术规范
1、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2、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或发包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或发包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3、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
四、工程量清单具体清单另附
五、图纸
具体图纸另附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
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
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 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
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
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
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 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xx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9.6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
9.6.1由于承包人原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 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但“达标(合格)”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 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 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 分。
9.6.2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 化评定、认定等级高于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的,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是否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及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7特殊安全xx施工
9.7.1由于承包人原因,特殊安全xx施工要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承包人应当向 发包人支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xx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未达到合同约 定的特殊安全xx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 分。
9.7.2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高特殊安全xx施工要求。特殊安全xx施工要求高于合同 约定的要求,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是否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及创优奖励金 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 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
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
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Ft1
Ft 2
Ft 3
Ftn ⎞ ⎤
ΔP = P0 ⎢ A + ⎜ B1 × F + B2 × F + B3 × F ++ Bn × F ⎟ −1⎥
⎣ ⎝ 01 02 03 0n ⎠ ⎦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C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 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
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
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
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 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00.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 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 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xx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
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
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
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北京外国语大学 。
1.1.2.6监理人: 。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姓 名: 。
职 称: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 。
1.1.3.3临时工程: 临时供电、临时供水 、临时照明 。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 / 。
1.1.3.11临时占地: / 。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24 个 月。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其他
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 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 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6.4 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
(或)专用合同条款。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7)图纸 ;
(8)技术标准和要求 ;
(9)施工组织设计 。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 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
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七天 。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二套 。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 。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 。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5)其他约定: /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 联 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合同签订时确定 。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合同签订时确定 。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合同签订时确定 。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签订时确定 。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
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 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
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 。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1)处理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 的权力(2)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人员的权力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 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 监理人员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 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
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a.提供施工现场水源、电源;
b.如果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承包人需拆除现场已存在的临时设施时,承包人须征得发 包人和监理人的认可后方可拆除;
c.提供足够的和无障碍的工作面;
d.提供正常的临时照明和施工及调试运行所必需的设施; e.负责清理现场垃圾运至指定地点;。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
(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a.委派负责现场管理的承包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相应的资格证书;
b.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时,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经监理 人报发包人;
c.承包人应自觉遵守执行国家及北京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 章、制度、标准;
d.承包人应当服从发包人现行的施工现场统一管理的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 度、标准,严格执行发包人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安全施工,并按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承包人责任;
e.承包人确保本工程无安全事故发生,达到北京市安全xx样板工地;
f.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其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承包 人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g.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现的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对造成 的间接损失负责全部赔偿;
h.由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定专业分包人的项目,承包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费用(包括招 标过程发生的招标代理费、造价咨询费、评标专家费、专业分包招标交易服务费及合同印花税等);
i.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工作人员或监理提供如下服务:将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 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人员使用; 允许上述人员使用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在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和设备(如果有);为保证承包人和其它专业施工单位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人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和材料存放等负责协调;
j.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至颁发整个工程的竣工移交证书日期 止 , 承 包 人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这种照管的责任应随工程一起移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还应对移交后发生的,由承包人负责的以前的事件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k.负责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备用发电机、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 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l.承包人应承担在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停工、返工、材料及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 进场等所造成的损失;
m.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同 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环境保证体系和职业健康与安全保证体系;
n.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和基准线的正确性;监理对放线和标高的检查,绝不意味着解除承包人对放线定位的责任;
o.无论何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书面文件虽经审批、修改,但亦不能 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文件或法律应承担的责任;
p.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总进度计划、人员资质等需承包人向 监理人提交的发布动工令的全部要件;
q.为避免正常施工时产生的噪音、震动、光线等因素导致周围的居民和公众对工程进展造 成影响,承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对施工场地周围的居民和公众进行协调,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由发包人负担。
4.2 履约担保 (本项目不适用)
4.2.1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4.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
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 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 分包
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
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无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
表”。
5.1.2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不少于15天 。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接至施工现场的管线(电缆);临时用 房;临时道路等 。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水、电接驳点,接至施工现场的管线(电缆)由承包 人承担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 承包人 ,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由承包人承 担,相关费用由由承包人承担。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由承包人。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在合同签订7天内 。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依据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以及国家 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的工程精度,测设施工控制网 。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 天内给予批复。
9.3 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 。
9.4 环境保护
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7 天内给予批复。 9.6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
9.6.1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按照《安全xx施工费办法》中给出的违约损失赔偿金的参考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如合同对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发包、承包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1-K1^K2) xF
其中:A—按本办法规定计算的违约损失赔偿金
K1一标准化考评认定等级对应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费率 K2—合同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对应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费率 F一合同中载明的安全xx施工费总额
9.6.2发包人不给于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的,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9.7特殊安全xx施工
9.7.1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xx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9.7.2发包人不给于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的,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应按投标承诺的总进度计划关键线路目标,以及施工顺序和方法,向监理人提交 更准确更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应包含总进度计划 关键线路上的分部分项工程 。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分阶段或分项施工开始前 7天 。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
要求: / 。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 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 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3天内。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3天 内。
11. 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1)发包人因拆迁延期而导致无法施 工;(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以发包人的书面文件为准);(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通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以书面文件为准)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布的条件为准 。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赔偿签约合同价的千 分之二/天罚款,不足一天按一天计。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签约合同价千分之二 /天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三 。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 。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
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工期;2)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或因施工组织方案不可行导致 发包人未能按时审批而影响工期的;3)工程验收不合格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要整改的;4)承包人自身原因的待工待料的;5)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的。发生以上情形工期不予顺延,责任自负 。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3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4.4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13. 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签订合同后7天内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7天 。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每月25日提交 。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 按照有关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标准与操作规程 编制 。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质量报表后7天内进行审查 。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承包人的材料加工现场 。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的检查通知后12小时内。
13.7 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的处理决定执行。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合同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为:(1)设计变更;(2)不可抗 力;(3)主要材料、人工及机械的价格超出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正负6%内不调整;超出约定的正负6%的部分可以按时调整。(4)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国家政策明确必须调整的内容
等) 。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 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 x 。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4 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 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15.4.5 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 %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 %以外(不含),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新综合单价的调整系数。
15.4.6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在合同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
的价格。其组价原则为:(a)己标价的工程量 清单中己有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 的,按照己有的执行;如果没有,依据《2012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确定。(b)己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己有相应的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按照己有的执行;如果没有,新增的的材料、机械价格按照项目发生当期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执行,如果当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材料、机 械价格,则由承包人根据市场行情提出报价,发包人审批确定。人工单价按照己标价的工 程量清单相应专业的人工单价计取,己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对应的按《北京工程造价 信息》中的低限执行。(C)综合单价中的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定。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无 。
15.8 暂估价
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 / 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 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 /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 / 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
(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
(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
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
(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
(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 / 天,应当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 / 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 /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 / 或者按照下列约定: 无 。
16.价格调整(本项目不适用)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方法:/
16.1.2釆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1.2.1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幅度:/
16.1.2.2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风险幅度的计算方法 (1)投标报价基准期:/。
(2)《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基准价的确定方法:/。 (3)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
16.1. 2. 3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 (1)本工程单价调整的具体方法:/ 16.1.2.4其它约定:/
16.1. 3其它价格调整方法: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5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 执行总价合同形式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
/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项总价子目的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包括但不限于完成设计图纸及招标清单内所含内容,单项清单项工程量增加6%以内不作调整,减项及工程量减少按实调减;超出图纸及清单内增加工程量6%以内不作调整,减项及工程量减少按实调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支付分解报告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 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 。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
的总价值。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某个子目工 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不含),且承包人或监理人认为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承包人针对措施项目的变化提交施工调整方案及价格调整报告,监理人批准后确定需调整的措施项目价款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的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总价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付款方式
17.2.1 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预付款额度: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金额为合同价款总额的30%。(扣除暂列金,预付款包含安全xx施工费和农民工保险)
其中:安全xx施工费用预付额度:100%农民工保险:100%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在最迟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规往来收据之后,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不迟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预付工程款。其它预付款约定:/
(3)安全xx施工费用预付额度及方式:
安全xx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安全xx施工费用按以下时间节点和金额进行预付:
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第11. 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将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xx施工费用总额的50% 一次性预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应当在±0.00以下主体结构施工完成或签约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完成价款比例达到30% (两者中以条件先满足的为准)7天内,预付至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xx 施工费用总额的70%。
发包人应当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定达到(含整改后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之日起7天内,预付至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xx施工费用总额的 90%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认定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安全生产标准
化管理目标并颁发考评证书之日起的7天内,预付至签约合同价中载明的安全xx施工费用总额的100%。
安全xx施工的预付不抵扣。 17.2.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预付款抵作工程进度价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工程款(进度款)工程量完成合同约定的50%以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当工程款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并经相关部门审计后,按审计结果结算剩余工程款,待保修期满结束后,如无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态度问题,发包人于2周内向承包人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处理
(3)质量保证金形式: 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 (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或其他保函担保形式
╱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约定比例: 3 %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提交5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
(2)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 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应包括但不限于 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已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索赔金额、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 不支付 (支付 / 不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利息计算方法: /
18.3 验 收
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18.6 试运行
18.6.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7 竣工清场
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 。
18.9 中间验收
x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
/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进入下个施工节点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图纸及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 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他人进行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2)发生需要紧急抢修的事故,承包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承包人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x工程不投保(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 。
(2)投保内容: / 。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 。
(5)保险期限: / 。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 / 承担。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 。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 / 。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七级以上地震、24小 时连续降雨量超过100mm以上、战争、动乱、当地50年一遇的洪水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水灾等。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 。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壹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 北京市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 争议评审
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 / 。
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 / 。
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图纸及清单内所包括的所有工作内容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形式
x合同采用 固定总价 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安全xx施工费: 元
暂列金额: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交货方式 | 交货地点 | 计划交货时间 | 备注 |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交货方式 | 交货地点 | 计划交货时间 | 备注 |
备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表所列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不考虑施工损耗,施工损耗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价格中。
附件四:履约担保格式
承包人履约保函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 日内。
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你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人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你方的损失。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你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x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本履约担保格式可以采用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
附件五:支付担保格式
发包人支付保函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内。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
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x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本支付担保格式可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约定应当与履约担保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