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G(液化天然气)运力电子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CONTRACTNO}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LNG(液化天然气)运力电子交易合同
(仅适用于买卖双方通过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运输服务交易)
签订地点:xxxxxxxxxx 00 x
xxxx:${FDATE}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LNG(液化天然气)运力电子交易合同
(正文部分)
合同双方
卖方(或称承运方):${SFIRMNAME}注册地址:${S_REGADDRESS}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S_RIGHTPERSON}联系电话:${SUSER_MOVETEL}
买方(或称托运方):${BFIRMNAME}注册地址:${B_REGADDRESS}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B_RIGHTPERSON}联系电话:${BUSER_MOVETEL}
鉴于买卖双方均为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易商会员,且均已仔细阅读和完全理解《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液化天然气运力挂牌交易细则(试行)》及其他所有规定(以下合称“交易中心规
则”),买卖双方同意遵守交易中心规则,并接受其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交易中心规则,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买卖双方自愿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LNG 运力交 易,订立本合同。
1.合同标的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说明 |
1 | 商品名称 | LNG 运力 | 卖方为买方提供 LNG 运输服务 |
2 | 数量 | ${CONTNUM}吨 | 卖方为买方承运的货物数量 |
3 | 单价 | ${SETPRICE}元/吨公里 | 卖方向买方提供 LNG 运力的运费率 |
4 | 合同金额 | ${CONTNUM}*${SETPRICE}* 运输里程 | 合同金额=数量×单价×运输里程,实际运输里程买卖双方自行确认 |
5 | 交收日期 | ${STARTDELVDATE} 起 至 ${ENDDELVDATE} | 卖方向买方提供运输服务的时间段 |
6 | 里程区间 | ${ATR_QJLC} | 卖方向买方提供运输服务的里程区间段 |
备注 | ${MEMO} |
2.1 本合同约定的交收日期为:自${STARTDELVDATE}起至${ENDDELVDATE}止。
2.2 本合同约订的托运货物为液化天然气,英文简称“LNG”。托运方交承运方运输的液化天然气,应符合中国国标 GB17820-2018II 类天然气气质标
准。
2.3 托运方指定的装卸气场站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或规范。
3.1 本合同约定的运输区间为:${SETADDRESS}至托运方指定的卸货气站。
3.2 运输方式:承运方以公路运输方式为托运方运输液化天然气。
3.3 运输量:根据交易中心系统内的摘单量确定。
3.4 运输计划:成交后买卖双方线下确认具体运输计划时间节点。
3.5 总价款:根据交易中心系统内成交的合同金额(计算公式:总价款
(元)=货物数量(吨)×运费率(元/吨公里)×运输里程(公里))
4.1 承运方运输的液化天然气的交付地点为:按托运方运输计划中指定的交收地点交付。
4.2 液化天然气采用汽车衡称重计量方式,如卸车量与承运方在液化天然气工厂装车量的计量差在正负 200 公斤(含 200 公斤)范围内时,以装车量为结算依据。
①如超过正 200 公斤范围时(卸气量>装气量),超出 200 公斤的部分由托
运方按合同约定的运价向承运方支付运费,并加付超过 200 公斤部分的气量费用(以托运方的采购价格作为价格计算标准)。
②如超过负 200 公斤范围时(卸气量<装气量),超出负 200 公斤的部分承
运方不得收取运费,并补偿超出负 200 公斤部分的气量费用(以托运方的采购价格作为价格计算标准)。
4.3 货物送达后,买卖双方通过线下方式进行数量核对及结算运费,并根据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4.4 对于运费之外的附加费用,如分卸费、轮渡费、跨海大桥通行费、上岛费等,双方根据行业惯例协商结算。
4.5 卸车等候时,等待 12 小时内免费,自第 13 个小时起每小时 200 元压车费,不足 1 小时按一小时计(取计划到站时间与 GPS 实际到站时间两者中较晚者为压车费结算依据)。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托运方按装车磅单的数量将货物交由承运方托运,托运方应向承运方明确货物运达地点。如运达地点发生变化时托运方应提前通知承运方。如承运方无故不按托运方指定的卸气地点卸气,托运方有权拒绝支付本趟运费,并追究因托运方没按指定地点卸气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此外,对于因托运方变更运达地点而产生额外运费由托运方承担。合同期间承运方应明确承运方驾驶员入场之后的作业范围及流程,托运方有权对承运方驾驶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如违反国家安全法规和场站规程托运方有权制止,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意见和建 议。
5.2 托运方为承运方指定的运达门站必需具备车辆调头、倒车、会车、转向、行驶等符合要求的硬件场地。
5.3 托运方有权对承运方的承运车辆运行情况进行监控,承运方的承运车辆应向托运方开放 GPS/北斗卫星监控系统端口,并保证数据的实时传输和数据真实,出现数据造假的情况,托运方有权追究承运方违约责任。
5.4 承运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托运方的要求及时运输和交货。承运方车辆到达托运方指定卸气地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法规和场站操作规程,以及托运方安全制度的要求,配合卸气地工作人员进行卸车操作。因承运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运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5.5 承运方在运输过程中,应保证托运方的货物安全到达,由于事故导致货物损失,承运方必须按价赔偿给托运方。
5.6 承运方应负责运输货品的安全,由于突发性事件引起承运方的运输车不能按托运方的运输计划到达指定的接收站时,承运方应提前 2 个小时通知托运方,并有责任提前确定应对措施。
5.7 承运方司机与车辆如因泥石流、大雪封路、恶劣天气、道路维修等因素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运输,双方有义务共同协调解决。
5.8 如承运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托运方和承运方均应积极处
理,托运方有义务协调附近的卸气站,将运输的液化天然气就近卸载。承运方也有义务积极协调气源,以降低原计划的卸气站发生停气的可能。
5.9 如因承运方自身原因导致卸货气站发生停气等情况,承运方应当赔偿卸货气站的直接损失。
5.10 车辆到达托运方指定卸气地点后,托运方及时安排承运方的车辆进行卸车,当承运方的车辆到站等待时间超出合理等待时间(12 小时)时,托运方应尽力协调解决,并承担相应压车费用。
5.11 承运方有义务对车队驾驶员进行槽车安全操作培训,并对驾驶员行为规范负责,如若发生驾驶员违反安全操作的生产事故,由承运方承担经济赔
偿。
5.12 承运方必须保证负责给托运方运输 LNG 的车辆、人员证照齐全、合法,具有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及相关从业资质,且车况及各种附属设备均完好。承运方应做好车辆定期保养、年审、年检等有关手续的审核;并做好车辆保险工作。承运方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车辆的运行和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认真开展安全活动,发现行车过程中不安全行为和隐患,应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
5.13 承运方负责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 LNG 公路运输的司机、押运员等相关人员等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确保撬车司机及押运人员在 LNG 接卸环节听从指挥,协助计量验收,接卸 LNG,一切程序按规定操作。如在托运方站区内违反托运方有关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承运方承担。
5.14 承运方应保证 LNG 运输全过程的合法与安全,承运方是 LNG 运输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LNG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以及违规处罚,全部由承运方负责,直接的经济损失均由承运方承担。在承运过程中如发生 LNG 短少、变质、污染等数、质量问题,造成托运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运方赔偿,并负责消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
5.15 承运方有权拒绝执行托运方违反 LNG 运输、卸车安全管理规范、强令承运方冒险作业的指令。发生严重危及承运方人员生命安全的不可抗拒紧急情况时,承运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救生避险措施。
5.16 在卸气站卸气时,承运方负责卸气时的车辆操作,托运方负责卸气时的气站操作。双方各自对自身的操作负责。
5.17 承运方应向托运方提供以下资质证件(复印件):
①营业执照(五证合一);
②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③牵引车及槽车行驶证、罐体使用证。
④驾驶员及押运员等相关证件。以上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18 托运方、承运方的有关权利与义务的履行还应符合国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危化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生产领域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缔约双方,均默认承诺遵守上述条款。
6.1 买卖双方均应于本合同订立时根据交易中心具体标准向交易中心分别缴纳交易服务费。
6.2 买卖双方均应于本合同订立时缴纳交易保证金,双方履约完成或协商一致后,双方通过交易系统确认释放保证金。
6.3 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情况调整保证金金额和交易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具体执行标准以公告为准。
7.1 任何一方拒绝履行本合同或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将其交付的全额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该违约金由交易中心从违约方交易账户中直接扣划。守约方在收到该违约金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不再履行。
7.2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8.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台风等自然事件等以及战争、禁运等超出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社会事件或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任何政府机构、主管部门的作为、指令、政策等任一方作为合理审慎作业者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
8.2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二十四(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十五(15)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8.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一旦不可抗力事件得到消除/停止,则受影响一方应尽快
重新开始履行其合同义务。否则负有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义务的一方对于因其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免责。
9.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通过友好协商或由交易中心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买卖双方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输入交易指令并达成交易即视为买卖双方签署本合同,本合同即行生效。
x合同正文内容以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保存的数据为准。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即自动生成合同正文文本。
x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包括交易中心规则、公告和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交易文件。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合同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不一致的,以合同正文为准。
其他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交易中心规则执行。
x合同应根据交易中心规则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