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长沙银行条码特约商户服务协议
(2019 年 1 月版)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
(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 责任等内容的条款。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收单机构咨询,或者咨询您 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长沙银行客服热线: 0731-96511 或 40067-96511。
您点击本协议下方“我同意”按钮,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 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甲方:(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乙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释义
x协议中涉及到的相关内容,释义如下:
1、“交易证明材料”:是指在条码支付业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消费明细、购物发票、商户发货凭证、持卡人收货凭证、业务委托协议、商户销帐凭证等。
2、“差错”:是指由于通信线路、系统处理、业务受理操作及其他原因引起,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的交易。
3、“交易手续费”:是指商户就条码支付业务服务而由收单机构在本协议下一并收取的,向发卡机构、交易转接机构和收单机构等各服务提供方支付的费用。
4、“支付敏感信息”:包括银行卡磁道或芯片信息、卡片验证码、卡片有效期、银行卡密码等。
5、“风险情况”指以下情形:
(1)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商户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超范围经营或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2)泄露账户及支付敏感信息:违规留存、泄露、转卖持卡人账户信息及支付敏感信息,或默许纵容不法分子盗取持卡人账户信息及支付敏感信息。
(3)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4)侧录:商户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受理终端或通讯线路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提供给他人或自行制作伪卡。
(5)套现:商户与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结,商户自身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或以现金方式退货。
(6)欺诈:指商户自身从事或与欺诈分子合谋盗取银行卡内资金等欺诈行为。
(7)洗单:商户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受理终端上刷卡或压卡,假冒本商户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8)分单:同一张银行卡在同一家商户同一终端,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为逃避发卡行授权管理等限制性条件而发生连续两次(含)以上交易的支付行为。
(9)恶意倒闭:商户接受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解散,使收单机构承担退单损失。
(10)违规移机:商户未经收单机构许可,擅自将受理终端从收单机构登记的原始装机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移机后地址与原始装机地址的省市、区县、乡镇等行政区域、道路名称、门牌号码、楼层、房间号、摊位号等不一致;同一商户在多家分店之间自行调换终端;使用固定终端进行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移动终端超出商户本省范围使用。
(11) 异常交易:指持卡人或甲方从事本协议项下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下列行为:洗钱、诈骗、涉黄、涉赌、盗卡、伪卡、使用无效卡、信用卡套现等;交易无真实交易背景或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等;持卡人否认交易或发卡机构拒付资金;交易被相关机构提起调查程序。
第二条 合作内容
1、甲方申请成为乙方条码特约商户,通过乙方提供的条码支付业务服务,受理持卡人长沙银行 e 钱庄、银联、支付宝支付及微信支付等条码支付受理业务(以下简称条码支付)。
2、乙方作为收单机构,同意受理甲方特约商户申请,为其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提供业务受理培训、交易资金结算等收单服务。
3、甲方使用条码支付业务的交易手续费, 乙方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4、本合同项下双方约定的相关费用款项,如遇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价格政策发生变化的,长沙银行将进行相应调整和变更。长沙银行调整收费或变更服务合同的,甲方可以在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解除本合同,如甲方继续使用乙方条码支付服务的,即视同于同意接受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本条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5、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
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长沙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内容。
6、甲方使用乙方条码支付服务应向乙方支付的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
持卡人通过长沙银行 e 钱庄扫码支付的,按甲方每笔收款金额的 0.6% 收取手续费,长沙银行借记卡免收手续费;
持卡人通过银联扫码支付的,借记卡按甲方每笔收款金额的 0.5%收取手续费,单笔 18 元封顶,贷记卡(含准贷记卡)按甲方每笔收款金额的 0.6%收取手续费;
持卡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码支付的,按甲方每笔收款金额的 0.6% 收取手续费;
若乙方审批的手续费低于上述手续费费率的,甲方同意乙方审批后的手续费。
乙方在交易完成后 1 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款项扣除本协议约定的手续费后清算至甲方指定结算账户。甲方应及时对入账的款项进行核对,如有疑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xxx在受理质疑后 5 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结果。甲方自交易完成之日
起超过 30 日未对账务处理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三条 发票条款
1、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
3、在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 360 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开票机构开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4、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5、因乙方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四条 关于征信查询的授权承诺
1、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甲方信息、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出资人信息(包括可疑信息及不良信息)。
2、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约定用途的业务结清之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银联不良信息共享系统、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或其他征信查询平台查询、打印、保存、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甲方信息,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出资人的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用途为审核甲方特约商户申请及进行相关风险管理。
3、在入网审核、日常管理及其他正常业务范围内,甲方授权乙方查询并使用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征信及风险信息。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遵守银行卡的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卡组织的规则、各发卡机构及支付机构的业务规定,并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2、甲方应保证业务开通时所提交的商户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银行结算账户、联系方式、管理员及收银员手机号等重要信息真实、完整、有效。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须通过乙方指定的微信公众号或其他渠道对上述信息进行修改,甲方通过乙方指定渠道修改信息成功,或提交乙方审核通过后,更新后的信息即生效。因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提出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变更申请所造成的一切相应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亦由甲方承担赔付责任。
3、甲方知晓本协议项下的支付宝及微信条码支付产品和技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发,任何因本协议所涉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条码支付产品、技术、系统及功能等本身存在缺陷或问题导致的争议、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乙方可在必要时协助甲方查询交易和提供有关帮助。
4、甲方同意使用 CFCA 作为第三方认证机构,并由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可供使用的场景证书,同意并不限于提供营业执照照片、法人身份证照片、授权委托书照片、面签照片、门头照片等作为合同签署的场景证据证明使用,并提供商户名称、身份证件号码、营业执照证件信息等作为合同签署必要信息。
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直接或变相绕过乙方直接使用本协议项下所涉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条码支付接口和终端。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直接或变相将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或终端用于双方约定范围以外的任何用途,不得提供给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
7、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及终端用于转账及其他非面对面交易场景,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8、甲方应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不得保存持卡人支付敏感信息,必须有效保障交易信息安全。
9、甲方不得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条码支付交易而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甲方因提供商品或服务与持卡人发生的争议应自行解决。甲方应及时处理持卡人的咨询与投诉,并保留与持卡人交易的交易记录、凭证或能够证明交易事实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及双方约定甲方应留存或提交的
其他资料,甲方至少应保存 2 年,乙方有权根据需要进行查验。甲方应自行承担因对交易资料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损失。
10、甲方应对持卡人在使用条码支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予以积极解答和必要协助。
11、甲方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的条码支付技术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套现、欺诈、洗钱等非法活动。
12、甲方同意成为乙方的特惠商户,积极为甲方创造品牌宣传途径,配合乙方为乙方用户提供积分受理、会员优惠、卡券营销等优惠服务。
13、甲方同意在持卡人、银行卡组织、支付机构或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义时,发卡机构有权通过相关机构调取所需的交易凭证或拒付相应款项。甲方应配合乙方在 5 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辅助证明或提出异议。
14、甲方有协助处理风险事件、调查异常交易的义务。甲方应在乙方提出异常交易查询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信息,未按时提供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5、甲方与持卡人解除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合同关系,发生退款或退货情形时,甲方应将持卡人信用卡透支款项沿原支付路径返还乙方,已产生的结算手续费处理依照银行卡组织有关规则执行。
16、甲方使用乙方收款条码,应确保条码放在收银员视线范围内,并在持卡人付款前,检查确认收款条码是否存在异常;甲方使用乙方收款 APP 的,还应遵守乙方收款 APP 相关用户服务协议及规则要求,妥善保管收款 APP 登录账号和密码,收银员或管理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联系乙方进行修改,或通过乙方指定渠道完成息修改。因甲方未核实收款条码是否正常或未按照收款 APP 使用规则进行操作等造成的损失或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17、甲方在使用乙方条码支付相关服务过程中,如有新的业务需求或相关业务问题,可联系乙方各营业网点或乙方客服热线 0731—96511。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情况或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暂停或调整条码支付业务服务,并以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上述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乙方应及时准确执行甲方发送的有效电子指令,并向甲方返回业务处理信息。因线路故障或网络问题等造成交易状态不确定的,甲方同意以乙方后台账务记录为准,如甲方因此获得不当得利,乙方有权采取止付、资金回转等自力救济措施。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交易资金清算及交易查询服务,并负责按照银行卡组织、支付机构及乙方有关差错处理规则解决交易的差错处理。
4、乙方向甲方提供本业务项下商户受理标贴、银行卡受理标识、宣传标贴等物品。协议终止时,甲方应退还上述物品,清除宣传品上所有乙方的标志。如甲方丢失或损毁应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5、乙方有权对甲方受理银行卡业务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调查、抽查、安全评估、监督检查、警告等风险控制手段。
6、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条码支付业务使用流程、产品功能等方面的培训,协助其解决条码支付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7、乙方有权对条码支付业务相关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升级过程中影响甲方使用条码支付相关服务的,乙方将通过官网公告、微信公告等其他官方渠道提前通知甲方。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甲方应严格确保业务处理程序、账户信息及交易数据等保密信息及其载体的安全,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接触;上述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甲方违反上述要求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2、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经被披露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支付交易数据、持卡人信息、数据统计资料、营销及市场策略、市场分析报告等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将其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目的。
3、甲方留存持卡人支付敏感信息或因自身业务管理漏洞、系统漏洞等造成信息泄露的,甲方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先行承担责任的,可以向甲方追偿。
4、本保密条款永久有效,不因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经守约方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未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由此造成守约方或第三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出现下列任一风险或违规行为,乙方有权终止甲方的交易。乙方还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退单、要求整改、暂停甲方交易功能、对甲方结算账户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延迟资金结算、解除协议、收回标贴、将甲方信息报送至银行卡组织或支付机构风险信息系统等风险控制措施。造成乙方持卡人或第三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交易资金及其在长沙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中抵扣相应款项或提出追索。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期间,确认因甲方原因导致退单的,甲方无权收取有关交易款项。
(1)以虚假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向乙方申请开通条码支付受理业务;
(2)不能提供乙方所需的交易相关凭证,或对乙方发出的指令未予反馈,不按时提供相应材料;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出售的商品或服务超越了经营范围或与法律法规抵触,或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4)违反支付业务受理规范办理业务,导致持卡人、发卡机构拒付;
(5)非法获取持卡人支付敏感信息或,泄露持卡人账户信息及交易信息;
(6)涉嫌虚假交易、侧录、套现、欺诈、洗单、分单等风险行为;
(7)被监管部门、银行卡组织或支付机构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8)风险交易比例超过乙方、银行卡组织或支付机构规定的标准;
(9)恶意倒闭,或因经营不善,停业、整顿、解散或破产,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10)违规移机,或出租、出借、挪用、私自拆卸、改动受理聚合码标贴或程序等;
(11)无故拒绝受理支付交易,或向持卡人收取额外费用;
(12)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乙方争议处理业务和调单要求;
(13)收到发卡机构或其他机构投诉,没有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14)连续 3 个月内无交易发生;
(15)商品或服务质量低劣、质价不符、信誉低下、对持卡人存在欺诈行为等;
(16)出现第一条第 5 项规定的“风险情况”的;
(17)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银行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卡组织的规则、支付机构规则、各发卡机构业务规定的行为或导致收单风险增大的行为。
3、因甲方工作人员参与银行卡欺诈活动等道德风险事件,造成持卡人或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4、经乙方核实,甲方在使用乙方条码支付相关服务的过程中,因资金清算、误收其他商户款项等原因存在非法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待清算款项或甲方在长沙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中抵扣相应款项或提出追索。
第九条 协议变更和解除
1、长沙银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持卡人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合同、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将以书面、官网公告、微信公告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乙方可以终止服务并解除本合同,甲方未及时对协议变更提出异议的,视同同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
2、甲方终止开展业务的,仍应承担在业务开展期间所产生的风险及责任。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 年以内,乙方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
3、协议终止时,双方应结清相关款项。甲方需向乙方提交协议终止之日前 2 年的交易相关凭证。如甲方不能提供的,乙方可暂延支付相关交易资金,暂延期限不超过 2 年。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2、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3、协议终止后,甲方应将宣传品上所有本协议项下所涉乙方的标志清除。
4、乙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和扣划相关款项(约定还款账户扣款除外)的,甲方的异议期为七个工作日,自乙方以书面、口头、微信公告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之日起计算。
5、本协议自双方确认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期满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顺延一年。此后本协议以此方式逐次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