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修订文档 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1 湘财证券沪市港股 总则: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 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 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 通业务客户协议 修订关于港股通标的的描述。 买卖港股通股票 卖港股通标的证券 2 第一章第一条:新增制度依据。 无 《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 告》 3 第一章第二条:修复原重复表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 述。 4 第二章第二十条:因 ETF...
序号 | 修订文档 | 修订内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湘财证券沪市港股 | 总则: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 | 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 | 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 |
通业务客户协议 | 修订关于港股通标的的描述。 | 买卖港股通股票 | 卖港股通标的证券 | |
2 | 第一章第一条:新增制度依据。 | 无 | 《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 | |
告》 | ||||
3 | 第一章第二条:修复原重复表 |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 |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 | |
述。 | ||||
4 | 第二章第二十条:因 ETF 纳入港 |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 |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 | |
股通标的,修改原“上市公司” | 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 | 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 | ||
为“上市证券”、“纸面股票”为 | 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甲方不能要求存入 | 记于联交所上市证券的持有人名册。甲方不能要求存入 | ||
“纸面证券”。 | 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或提取纸面证券,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5 | 第二章第二十四条:因 ETF 纳入 | 第二十四条 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 | 第二十四条 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 | |
港股通标的,修改原“港股通股 | 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 | 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 | ||
票”为“港股通证券”,并删除 | 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 | 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 | ||
关于试点初期的描述。 | 日。试点初期,卖出港股通股票回笼资金可于 T+3 个港 | 卖出港股通证券回笼资金可于 T+3 个港股通交易日用于 | ||
股通交易日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如有变动, 由乙 | 内地证券市场买入。如有变动, 由乙方在乙方公司网站 |
方在乙方公司网站进行公告 | 进行公告 。 | |||
6 | 第二章第二十八条:根据外规补 |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 |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 | |
充相关内容。 | xxx,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 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 ||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 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 | |||
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 ||||
7 | 第二章第三十四条,完善措辞。 |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可 |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可用 | |
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 | 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 | |||
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 | 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 | |||
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 | 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 | |||
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如发生甲方资金透支的情 | 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如发生甲方资金透支的情况, | |||
况,乙方享有向甲方追缴的权利。 | 乙方享有向甲方追缴的权利。 | |||
8 | 因 ETF 不收取印花税,修改附录 | 无 | 增加证券品种——股票及股票 ETF | |
港股通费用一览表,增加一列证 | ||||
券品种——股票及股票 ETF,股 | ||||
票 ETF 收费标准除不收取印花 | ||||
税外,其余均参照港股通股票。 |
序号 | 修订文档 | 修订内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湘财证券沪市港股通业务风险揭示书 | 第二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证券,修改原“股票”为“标的证券”,并增加关于港股通标的 证券的定义。 | 2.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 2.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标的证券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会动态调整。符合相应条件的股票或股票 ETF,可以作为港股通标的证券。投资 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对于被调出的 |
港股通标的证券,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 | ||||
入。 | ||||
2 | 第三条:增加关于港股通 ETF 价 | 3.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 | 3.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 | |
格波动较大的可能性,修改原 | 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 | 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 | ||
“市场交易”为“市场股票及 | 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 | 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 ETF 可能出现因跟踪标 | ||
ETF 交易”。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 | 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 | ||
制,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 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 | |||
动、折溢价率和跟踪 误差偏离合理区间等情形,尤其是 | ||||
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 | ||||
场股票及 ETF 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关注可 | ||||
能产生的风险。 |
3 | 第五条:删除“提示投资者注 | 5.提示投资者注意,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 | 5.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 | |
意”。 | 权安排 | |||
4 | 第七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 | 7.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 | 7.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证券停牌制度存在 | |
证券,修改原“股票”为“标的 | 一定差异,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投资 | 一定差异,港股通标的证券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 | ||
证券”,原“股票停牌制度”为 | 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 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 ||
“证券停牌制度”。 | ||||
5 | 第九条:新增关于 ETF 终止上市 | 无 | 9.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 ETF 终止上市或更 | |
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风险。 | 换基金管理人等制度安排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 ETF 可 | |||
能因基金管理人主动退出香港市场导致终止上市或更换 | ||||
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 ||||
6 | 第十一条:新增 ETF 清盘业务的 | 无 | 11.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 ETF 发生清盘业务, | |
风险。 | 将基金资产变现所得的资金派发给投资者后, 投资者证 | |||
券账户中相应基金份额的注销日与清盘资金发放日之间 | ||||
可能间隔较长时间,对清盘后尚未注销的基金份额,投 | ||||
资者应审慎评估其价值。 | ||||
7 | 第十九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 | 港股通股票实施股份分拆合并期间,港股通投资者持有 | 19.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买卖的 ETF 实施分拆合 | |
的证券,修改有关描述。 | 的该股票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 | 并期间,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该证券只在临时代码单柜 | ||
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 | 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 | |||
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 | 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 | |||
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 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
8 | 第二十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 | 港股通股票变更交易单位时,在实施原代码和临时代码 | 20.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买卖的 ETF 变更交易单位 | |
的证券,修改有关描述。 | 并行交易期间,根据有关港股通股票在境内的登记结算 | 时,在实施原代码和临时代码并行交易期间,根据有关 | ||
安排,港股通业务仅提供原代码的交易服务,暂不提供 | 港股通标的证券在境内的登记结算安排,港股通业务仅 | |||
临时代码交易服务。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 | 提供原代码的交易服务,暂不提供临时代码交易服务。 | |||
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 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 | |||
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 ||||
9 | 第二十一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 | 股票 | 标的证券 | |
标的证券,修改原“股票”为“标 | ||||
的证券”。 | ||||
10 | 第二十二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 | 股数 | 证券数量 | |
标的证券,修改原“股数”为“证 | ||||
券数量”。 |
11 | 第二十四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证券,修改有关描述。 | 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 24.港股通标的证券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 |
12 |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证券,修改原“股票”为“标的证券”。 | 股票 | 标的证券 | |
13 | 第二十八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证券,修改原“股票”为“证券”。 | 股票 | 证券 |
14 | 第三十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证券,修改有关描述。 | 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 入或卖出。 | 30.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或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 通买入或卖出。 | |
15 | 第三十二条:增加关于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的业务。 | 无 | 以及 ETF 发行认购和申购赎回。 | |
16 | 第三十三条:增加关于 ETF 收益分配的描述。 | 无 | 或联交所上市 ETF 进行的收益分配 |
17 | 第三十六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证券,修改有关描述。 | 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 1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股票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 36.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港股通标的证券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证券,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 1 单位的零碎证券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证券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 差额部分。 | |
18 | 第四十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证券,,修改原“股票”为“标的证券”。 | 股票 | 标的证券 | |
19 | 投资者承诺部分增加“沪市”字样,与风险揭示书名称保持一致。 | 本人/机构已阅读、知晓并完全理解以上《湘财证券港股通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 本人/机构已阅读、知晓并完全理解以上《湘财证券沪市港股通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
序号 | 修订文档 | 修订内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湘财证券深市港股通业务客户协议 | 总则: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 修订关于港股通标的的描述。 | 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 买卖港股通股票 | 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 卖港股通标的证券 |
2 | 第一章第一条:新增制度依据。 | 无 | 《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 告》 | |
3 | 第一章第二条:修复原重复表 述。 |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 |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 | |
4 | 第二章第六条:因 ETF 纳入港股 通标的,修改“股份”为“证券份额”。 | 第六条 甲xx开证券账户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 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客户转托管股份,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 | 第六条 甲xx开证券账户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 可进行港股通交易;客户转托管证券份额,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 | |
5 | 第二章第七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修改“股份”为“证券”。 | 第七条 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存在冻结的股份的、有深港通账户持仓的或者深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注销证券账户。 | 第七条 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存在冻结的证券的、有深港通账户持仓的或者深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注销证券账户。 | |
6 | 第二章第十三条:根据交易所参 | 第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 | 第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 |
考意见,修改“交易规则”为“交易所的规定”。 | 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相关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相关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 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 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相关交易所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相关交易所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 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 ||
7 | 第二章第十八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修改“持股”为“持有证券份额”、“股份”为“证券份额”。 | 第十八条 甲方申请办理托管单元变更(整体转托管除外)时,乙方提醒甲方,对于持股基准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投票、境内申报截止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股利选择权申报及供配股认购申报,转出股份相应的投票和申报指令将作无效处理,甲方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 报。 | 第十八条 甲方申请办理托管单元变更(整体转xxxx)x,xxxxxx,xx持有证券份额的基准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投票、境内申报截止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股利选择权申报及供配股认购申报,转出证券份额相应的投票和申报指令将作无效处理,甲方需在新托 管单元重新申报。 | |
8 | 第二章第二十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修改“股票”为“证券”。 | 第二十条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提醒甲方,以下情形不允许转托管:未完成交收的证券(当日日终交收到账的除外),冻结的证券、权益,分拆及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的原股票代码,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股利选择权申报、供配股认购申报、投票等委托类指令。 | 第二十条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提醒甲方,以下情形不允许转托管:未完成交收的证券(当日日终交收到账的除外),冻结的证券、权益,分拆及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的原证券代码,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股利选择权申报、供配股认 购申报、投票等委托类指令。 | |
9 | 第二章第二十三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修改原“上市公司”为“上市证券”、“纸面股票”为 “纸面证券”。 | 第二十三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证券的持有人名册。 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证券,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10 | 第二章第二十七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修改原“港股通股票”为“港股通证券”。 | 第二十七条 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卖出港股通股票回笼资金可于T+3个港股通交易日日间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如有变动,由乙方在乙方公司网站进行公告。 | 第二十七条 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卖出港股通证券回笼资金可于 T+3 个港股通交易日日间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如有变动,由乙方在乙方公司 网站进行公告。 | |
11 | 第二章第三十一条:根据外规补充相关内容。 |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 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 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 |
12 | 附录港股通费用一览表:因 ETF不收取印花税,增加一列证券品种—— 股票及股票 ETF,股票 ETF 收费标准除不收取印花税 外,其余均参照港股通股票。 | 无 | 增加证券品种——股票及股票 ETF |
序号 | 修订文档 | 修订内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湘财证券深市港股通业务风险揭示书 | 第二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证券,修改原“股票”为“标的证券”,并增加关于港股通标的证券的定义。 | 2.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 2.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标的证券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会动态调整。符合相应条件的股票或股票 ETF,可以作为港股通标的证券。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标的证券,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 入。 |
2 | 第三条:增加关于港股通 ETF 价格波动较大的可能性,修改原 “市场交易”为“市场股票及 ETF 交易”。 | 3.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 3.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 ETF 可能出现因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折溢价率和跟踪 误差偏离合理区间等情形,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股票及 ETF 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关注可 能产生的风险。 |
3 | 第七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证券,修改原“股票”为“标的证券”,原“股票停牌制度”为 “证券停牌制度”。 | 7.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 7.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证券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标的证券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 |
4 | 第九条:新增关于 ETF 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风险。 | 无 | 9.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 ETF 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等制度安排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 ETF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主动退出香港市场导致终止上市或更换 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 |
5 | 第十一条:新增 ETF 清盘业务的风险。 | 无 | 11.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 发生清盘业务,将基金资产变现所得的资金派发给投 资者后,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应基金份额的注销日与清盘资金发放日之间可能间隔较长时间,对清盘后尚未注销的基金份额,投 资者应审慎评估其价值。 | |
6 | 第十二条:完善措辞 |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 12.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 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 |
7 | 第十九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证券,修改有关描述。 | 港股通股票实施股份分拆合并期间,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该股票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 | 19.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买卖的 ETF 实施分拆合并期间,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该证券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 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 |
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 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 |||
8 | 第二十条:新增关于变更交易单位的条款。 | 无 | 20.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买卖的 ETF 变更交易单位时,在实施原代码和临时代码并行交易期间,根据有关港股通标的证券在境内的登记结算安排,港股通业务仅提供原代码的交易服务,暂不提供临时代码交易服务。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 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 |
9 | 第二十一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 标的证券,修改原“股票”为“标的证券”。 | 股票 | 标的证券 | |
10 | 第二十二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 标的证券,修改原“股数”为“证券数量”。 | 股数 | 证券数量 | |
11 | 第二十四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证券,修改有关描述。 | 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 24.港股通标的证券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 |
12 |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证券,修改原“股票”为“标的证券”。 | 股票 | 标的证券 | |
13 | 第二十八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 | 股票 | 证券 |
标的证券,修改原“股票”为“证 券”。 | ||||
14 | 第三十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证券,修改有关描述。 | 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 入或卖出。 | 30.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或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 通买入或卖出。 | |
15 | 第三十二条:增加关于投资者通 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的业务。 | 无 | 以及 ETF 发行认购和申购赎回。 | |
16 | 第三十三条:增加关于 ETF 收益 分配的描述。 | 无 | 或联交所上市 ETF 进行的收益分配 | |
17 | 第三十六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的证券,修改有关描述。 | 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股票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 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港股通标的证券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证券,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 1 单位的零碎证券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证券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 部分。 |
18 | 第四十条:因 ETF 纳入港股通标 的证券,,修改原“股票”为“标的证券”。 | 股票 | 标的证券 | |
19 | 投资者承诺部分增加“深市”字 样,与风险揭示书名称保持一致。 | 本人/机构已阅读、知晓并完全理解以上《湘财证券港 股通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 本人/机构已阅读、知晓并完全理解以上《湘财证券深市 港股通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