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 108.05A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
開 戶 總 約 定 書
版本 108.05A
目
錄
第 四 章 、 個 人 網 路 銀 行 暨 行 動 銀 行 服 務 條 款 16
第 七 章 、 定 期 性 存 款 約 定 條 款 ( 不 包 括 可 轉 讓 定 期 存 單 ) 26
第 八 章 、 金 融 卡 暨 無 卡 交 易 約 定 條 款 28
第 九 章 、 簽 帳 金 融 卡 (VISA/MasterCard) 約 定 條 款 35
第 十 章 、 無 摺 便 利 存 款 約 定 條 款 42
第 十 一 章 、 證 券 交 割 委 託 約 定 條 款 43
第 十 二 章 、 外 匯 證 券 交 割 委 託 約 定 條 款 44
第 十 三 章 、 外 幣 綜 合 存 款 約 定 條 款 45
第 十 四 章 、 代 繳 x 轉 款 項 約 定 條 款 45
第 十 八 章 、 新 產 品 / 服 務 約 定 條 款 49
第 二 十 章 、 雙 元 貨 幣 組 合 式 產 品 約 定 條 款 49
第 二 十 一 章 、 結 構 型 商 品 約 定 條 款 56
第 二 十 二 章 、 黃 金 存 摺 約 定 條 款 61
第 二 十 三 章 、 投 資 組 合 連 結 帳 戶 約 定 條 款 66
第 二 十 四 章 、 悠 遊 Debit 卡 特 別 約 定 條 款 66
第 二 十 五 章 、 美 國 外 國 帳 戶 稅 收 遵 從 法 70
第 二 十 六 章 、 數 位 存 款 帳 戶 約 定 條 款 71
第 二 十 七 章 、 一 卡 通 Debit 卡 特 別 約 定 條 款 73
第 二 十 八 章 、 金 融 機 構 執 行 共 同 申 報 及 盡 職 審 查 作 業 辦 法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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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立約人在中國信託銀行各分行(以下稱「貴行」)開立存款、信託或其他帳戶者,經雙方協議,立約人使用下列任何服務,皆應在各適用範圍內,遵守後開條款所規定:
第一章、一般約定條款
x約定書下之各項服務約定條款皆適用以下所列之一般約定條款,如各項服務約定條款與一般約定條款牴觸者,悉以各項服務約定條款之約定為準。
第一條 開戶條件及方式
立約人開立各項帳戶時,須依照「姓名條例」等相關規定使用本名,如係商號、公司等法人,應填明負責人姓名。嗣後留存於貴行之資料遇有更正時,應以書面簽蓋原留印鑑通知貴行。未成年人不得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未成年人申請開立支票存款以外之其他存款帳戶,應經其全部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如法令變更立約人同意隨之變更。
第 二 條 印 鑑
立約人於簽署本約定書並首次開立帳戶所留存之往來印鑑一份,原則上適用各項存款帳戶、信託、保管箱、其他帳戶或就上述業務授權他人辦理之授權書類;如另有約定留存者,從其約定。立約人在貴行各項存款所簽蓋有關之書件或取款憑證所簽蓋印鑑,貴行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辨別核對,認為與立約人原留印鑑相符而處理或支付之後,如有因印鑑、書件之遺失、盜用、詐欺、偽造、變造或塗改等情事而發生之損失,概與貴行無涉。立約人之印鑑,如有遺失或損毀時,請立即向貴行辦理掛失或變更手續,但在立約人向貴行辦妥掛失止付書面申請以前存款被領取,不論是否被人冒領,概由立約人負責。立約人之印鑑如因遺失、被竊或其他情事等,由第三人持有,致被偽造立約人印鑑冒領,非肉眼所能辨認須付款者,應對立約人生清償之效力,貴行概不負責。
立約人向貴行申請印鑑更換、印鑑掛失止付兼更換、更換戶名(含立約人/承租人之代表人)印鑑時,新印鑑啟用之當日仍有用舊印鑑與貴行往來,在貴行當日尚未收到申請書前已予付款、交付、開箱或准為某種行為者,貴行不負任何責任。但立約人前於貴行以舊印鑑所定各種契約及擔保仍屬有效。
第三條 收費及扣帳
立約人僅以本約定書之約定為憑,授權貴行無須事先通知而逕自立約人存款帳戶內扣
帳抵付立約人應付貴行之各項本金、利息、違約金、各項手續費、郵電費、承兌費、
貼 現息、承諾費、退票違約金、註銷退票紀錄手續費、存入票據退票手續費及其他應
付款項等。貴行應將各項服務費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於本約定書附錄載明,並應於貴
行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各項服務費如有調整,貴行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
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及登載於貴行網站,或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第 四 條 外 匯 申 報
立約人申請辦理與外匯有關之交易,應遵照中央銀行公布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於執行本約定書下任何交易,而涉及須向中央銀行申報結購、結售外匯者,立約人須據實申報並填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或由貴行在相關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代立約人為各項相關申報手續(就貴行代為申報者,立約人應悉數承認)。於申
報結購、結售外匯時,倘因法令規定之限制或因立約人已用滿相關之外匯結匯額度致不能結匯時,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倘由貴行代為申報者,貴行對立約人之結匯額度,無主動查詢義務,但倘貴行獲知立約人已超出當時結匯額度,貴行即有權不予執行該相關交易,若已兌換,則貴行得就立約人結匯金額逾限額部份,依貴行認為適當之方式逕行沖回。
第 五 條 國 外 匯 入
國外匯款指示逕行入帳者, 倘匯款電文指示之英文戶名及帳號與立約人開戶留存之資料相符時,貴行得依立約人之指示直接撥入,無須立約人於匯入指示書上簽章,該項匯款一經轉存入戶即視為立約人業已取得該筆款項,立約人不得以匯入指示書未經簽章而對貴行有所抗辯。國外匯款逕行指示兌換為新臺幣入帳者,立約人同意其兌換匯率以存入當時貴行牌告各該幣別之買入匯率為準,如有匯率變動損失及任何糾葛,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然結匯金額若大於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含)者,因涉及外匯收支及交易申報書填寫,立約人仍需至貴行辦理;立約人應繳付之各項費用,授權貴行得自匯入款項中扣取或自立約人於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中扣取。
第六條 立約人資料之使用及委外作業
一、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將其支票存款戶之開戶日期、法人資本額、營業額、存款不
足之退票紀錄、撤銷付款委託紀錄及是否被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等各項有關
票據信用之資料在法令所允許之範圍內提供與同業、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有
關徵信單位、政府機構查詢、鍵檔。
二、立約人茲同意貴行得將立約人與貴行往來交易業務及作業,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三、個人資料運用告知事項
(一)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立約人的隱私權益,貴行向立約人蒐集個人資料
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立
約人下列事項:非公務機關名稱、蒐集之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個人資料
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
及方式、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貴行蒐集立約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
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如下所示: 1.各業務特定目的說明
(1)存匯業務:外匯業務/存款與匯款業務/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
票證業務/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票據交換業務/其他經營合
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2)外匯業務:外匯業務/存款與匯款業務/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
理/核貸與授信業務/授信業務/徵信/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
章程所定之業務。
(3)財富管理業務:外匯業務/存款與匯款業務/投資管理/信託業務/借款戶與
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財產管理/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4)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 FATCA)遵循業務(即為依法辨識美國稅務居民身分別,暨向美國當局或
其他法定對象申報美國稅務居民海外帳戶資料之相關業務):財稅行政/
稅務行政。
(5)財稅行政業務: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 CRS)
所訂之業務。
2.共通特定目的說明:行銷/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
蒐集處理及利用/金融爭議處理/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
蒐 集處理及利用/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消費者、客戶
管理與服務/消費者保護/商業與技術資訊/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資(通)訊 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與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其他諮詢與顧問
服務。
3.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稅務居住者身分、居住國
家 /地區、稅籍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生物特徵(包含但不限
於人像、指紋、指靜脈等)、出生國家及城市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
契約書之內容,並以貴行與立約人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立約
人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
準。
4.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1)特定目的存續期間、(2)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
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
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5.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第 6 目所列「個人資料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
在地。
6.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1)貴行(含受貴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2)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貴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3)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
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4)依法有權機關(包含美國國稅局)或金融監理機關。
(5)立約人所同意之對象(例如貴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
貴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7.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
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立約人就貴行保有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
利:
1.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貴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
製給複製本,惟貴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得向貴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立約人應
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貴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
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立約人得向貴行請求停止蒐集。
4.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貴行請求
停止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貴
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立約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
時 ,得向貴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立約人之個人資料。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立約人書面同意者,不在
此限。
(四)立約人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
得向貴行客服(0800-024-365)詢問。
(五)立約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立約人所拒絕提供之個
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貴行可能無法進行
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立約人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六)關於貴行為第(二)款第 1 目(4)所載 FATCA 遵循業務之特定目的需蒐集、處理
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如立約人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貴行必須依 FATCA 規定將立約人帳戶列為 FATCA「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而得自存入立約人名下屬 FATCA 法案所規範金融商品特定帳戶之款項中扣
繳百分之三十(30%)之美國稅款,貴行並得依約對立約人提前終止所有屬 FATCA 法案規範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提供之相關服務。
四 、立約人同意貴行提供各項業務、金融商品或服務的相關訊息,及寄送各項業務之
消 費、行銷或優惠活動訊息;如立約人拒絶同意,貴行即無法提供前述各項訊息。
第 七 條 抵 銷
立約人若有對貴行之任一債務到期或經貴行依約主張視為全部到期而未清償之情形
或 有違約情事發生時,或貴行認為必要時(如立約人涉及以各項帳戶從事非法活動或貴
行得依法或依約行使抵銷權等),貴行得隨時於事前或同時通知立約人(惟無須立約人
同 意),終止本約定書下之各項存款(包括定存、活存及支存)及其他約定(即立約人之存
款或權益即視為已屆清償期)。屆時,貴行有權依法逕對該等帳戶之存款及其他客戶對
貴行主張之各項合法權益逕行主張抵銷或為必要之處分或以之抵償立約人對貴行之
各項債務,立約人接獲貴行所為抵銷或抵償之意思表示後,貴行所出具給立約人各項
存單或其他憑證溯自得為抵銷之時起,於貴行抵銷或抵償範圍內失其效力或作廢,且
抵 銷或抵償之債務內容及先後順序將依民法第 321 條至第 323 條規定辦理;惟貴行與
立約人就抵銷或抵償之債務內容及先後順序另有約定時,則從其約定。
第 八 條 修 改
x約定書內容或相關服務項目有增刪修改時,貴行應於生效日前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上公告其內容,以代通知;倘立約人未向貴行表示異議或辦理終止,並仍繼續與貴行進行各項存款、交易或服務事項之往來時,則視同立約人已同意該增刪修改條款或自動享有該變更後之服務項目。
第 九 條 文 書 送 達
立約人同意以訂約時所指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與貴行新往來業務之申請書或其他經貴行同意方式(如聯絡貴行客服人員)等通知貴行,並同意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貴行同意方式(如聯絡貴行客服人員)等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訂約時所指明之地址或最後所
通知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貴行之相關文書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貴行依據立約人與貴行約定之地址寄送相關文書而遭退件,貴行得改寄相關文書到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戶籍地址,如寄送到戶籍地址後仍遭退件時,貴行得停止寄送,立約人絕不異議,然立約人要求貴行補提供相關文書時,貴行得以要求當時貴行可行之方式及內容提供予立約人。
第十條 撥薪戶條款
一、資料使用
立約人同意因撥薪之目的,貴行逕將立約人所開立之撥薪帳戶資料提供予立約人開戶申請書所載之撥薪公司。
二、資料異動
立約人於貴行開立撥薪帳戶後,同意日後貴行得依立約人授權所屬公司所提供之資料更新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資料,立約人亦可以書面或貴行同意方式(如聯絡貴行客服人員)進行資料之更新異動。
三、撥薪帳戶優惠
立約人如有任一個月未透過貴行撥薪者,貴行得逕將該薪資轉帳活期性存款帳戶改為一般之活期性存款帳戶利率計息,而不再享有原帳戶之相關優惠。惟倘嗣後再透過貴行辦理薪資撥轉入帳,則同意貴行得於入帳後,逕將該帳戶回復為薪資轉帳活期性存款帳戶,並享有薪資轉帳活期性存款帳戶之相關優惠。
四、公教人員優惠存款
(一) 立約人倘任職政府機關(含民意代表)、公營事業及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且該機關/學校於貴行辦理薪資轉帳業務者,立約人得於貴行申請開設乙戶「公教人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該帳戶之存款餘額在貴行所訂優惠額度內參照貴行「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依第十五條所載方式機動計息,超出優惠額度部分則依貴行「活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依第十五條所載方式計息。前項所稱「優惠額度」為正式職員新臺幣 70 萬元(含)、工友 35萬元(含)。本帳戶每月限存入一次,且限以媒體轉帳方式辦理,每一正式職員每月最高儲蓄額為新臺幣壹萬元、工友新臺幣伍仟元。存戶得隨時提款,惟提款後不得再透過任何方式存入。
(二)開戶後,立約人之服務機關將於每月發薪時彙整儲存款明細,連同儲存款項,代向 貴行辦理。倘立約人因退休或離職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逕將該『公教人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改為『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並以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利率計息。
第十一條 錯帳之更正
存匯入款如因貴行作業錯誤而入帳,或因貴行、金融同業、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相關機構之誤寫帳號、戶名、金額、操作錯誤或電腦設備故障原因,致發生誤入立約人帳內或溢付情事者,貴行得於發現時立即追還並更正之而無須另通知立約人,倘該存匯入款項業經支用,立約人應於貴行通知後立即返還支用款項及貴行所訂之利息。
第十二條 整批入帳錯帳之更正
貴行依第三人指示辦理薪資轉帳、委託代入、整批匯款或整批轉帳而將第三人之款項
撥入立約人存款帳戶後,倘第三人提出書面予貴行表示提供轉帳之資料有誤致誤入、溢付或重複入帳至立約人存款帳戶並已通知立約人,而要求貴行自立約人原入帳之存款帳戶內扣回誤入、溢付或重複入帳之款項時,貴行得逕行辦理無需再行確認或通知立約人。如因此產生任何糾紛,皆由立約人與該第三人處理,與貴行無涉。
第十三條 存入票據
各種存入之票據,xxxx收妥入帳後,始能提領。倘發生退票或糾葛情事,致未能收取票款時,所有先前入帳票款,貴行得逕自存款帳戶內如數扣除,一經貴行於合理作業期間內通知後,立約人須出具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換回原退票票據,對該項退票貴行並無代辦保全票據上權利手續之義務及其他一切責任。
立約人所託收之票據於運送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同意授權由貴行或付款行代理立約人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並同意自發票人帳戶內取得足額票款後,有關票據喪失之權利移歸付款行,並將除權判決書交由付款行作為沖銷帳款之憑證。
第十四條 遺失、被竊
立約人存摺、支票、金融卡、取款圖章、定期存單(含可轉讓存單)等均應自行妥為保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或其他情事而脫離占有時,應立即依貴行相關規定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倘立約人無法立即來行辦理書面手續或遇非營業時間(支票、定期存單及可轉讓存單除外)者,得先以電話做暫時掛失手續,俟立約人至貴行完成書面手續後始生效。如立約人已尋獲時,需立約人持掛失物件及原留印鑑並提示身分證件至貴行辦理取消暫時掛失手續。惟在貴行未受理立約人掛失止付之書面申請以前已經付款者,如印鑑、存摺等係真正,而貴行非明知領款人係冒領者,對立約人仍有清償之效力。
第十五條 起息金額及利息計算
一、臺幣帳戶
活期存款及活期儲蓄存款之起息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並均自起息金額起以百元為計
息單位,起息金額係參考相關成本(例如:作業、系統、人力、中央存款保險等相關成本 )訂定;存、放款利息計算方式為按日計息,依存、放款餘額 X 利率÷365 天計算,
一年以 365 日(含閏年)為計息基礎﹝存款利息自本行收到款項之日起算,放款利息則以 款項撥付日起算(循環動用之借款,則以動用日起算),並以每日 24 時為切換時點,
逾 24 時則自次日起算﹞。
二、外幣帳戶
各幣別活期存款之起息金額如下:美元(USD)500、歐元(EUR)500、英鎊(GBP)500、澳幣 (AUD)500、瑞士法郎(CHF)500、港幣(HKD)1000、日圓(JPY)10000、紐幣(NZD)750、
加幣(CAD)500、新幣(SGD)500、南非幣(ZAR)1000、瑞典幣(SEK)1000、泰銖(THB)10000、
人 民幣(CNY)500;各幣別存、放款利息為按日計息,依存、放款餘額 X 利率÷360 天
計算,一年以 360 日(含閏年)為計息基礎。
貴行如因業務需要調整各存款起息金額時,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營
業場所及網站上公告其內容,以代通知。
第十六條 排除通訊交易解除權之適用範圍
立約人知悉貴行提供電話銀行、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金融卡暨無卡交易相關服務(如:指靜脈辨識交易或無卡提款等)、簽帳金融卡(含悠遊 Debit 卡、一卡通 Debit 卡)等自動化服務,屬經立約人事先同意之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故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第十七條 生效
立約人使用電話、行動電話通訊設備或網路等方式,透過貴行客服人員或經由密碼、認證機構或經雙方以書面約定之辨識系統等方式所為之辨識,確認為立約人之申請並依立約人申請之項目,委託貴行辦理,其與立約人憑存摺印鑑及簽發支票加蓋原留印鑑或其他約定方式提領、轉帳之行為具同等效力,其交易後之帳戶餘額均以貴行電腦主檔之記錄為準。立約人與貴行均同意依此方式,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立約人與貴行就事後所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均不得主張該約定方式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
立約人於簽署本約定書並開立新臺幣活期性期性存款帳戶之日起,留存於貴行之總約定印鑑卡中,需留存立約人之簽名及提款印鑑。爾後立約人於貴行申請之各項業務,貴行得依此留存簽名字樣作為立約人申請各項業務之確認。惟以提款憑證時之印鑑仍必須與約定之提款印鑑相符,貴行始得付款。
第十八條 終止
除定期性存款或法律另有規定外,貴行與立約人均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書下之各項存款約定,並於終止之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屆時,如有餘額,立約人可自行來行領回或於貴行扣除返還餘額予立約人所需之相關作業費用(依貴行公告之收費標準)後領回。立約人不得將帳戶、存摺、金融卡等借予他人使用,亦不得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或不正當之用途,或以詐術損害貴行之信用,若法律有規定並經貴行查證屬實,或經貴行研判立約人之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或貴行接獲第三人檢附治安機關報、備案證明,書面申訴時,貴行得立即終止本消費寄託契約且終止使用相關自動化設備、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並得逕行結清存款,存款餘額則俟依法得領取者領取時,始為支付。
立約人向貴行申辦臺幣或外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及臺幣支票存款帳戶結清銷戶事宜時,得憑各該帳戶原留存於貴行之往來印鑑辦理。
第十九條 申訴
一、業務問題洽詢管道:
立約人就往來業務、服務及相關約定若有任何疑問,可透過 24 小時服務專線:
0000-000-000 洽詢。
二、申訴之程序:
為維護立約人權益,如立約人就貴行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認為有爭議事項 時,可透過致電、E-Mail、書面(郵寄或傳真)或親臨分行等四種方式向貴行提出,貴行應即負責處理。
(一)致電:
貴行提供“我聽您申訴”專線 0000-000-000,立約人可於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 AM9:00-17:30)內致電貴行,貴行將由專人接聽、紀錄並處理立約人的意見。
(二)E-Mail:
貴行網站客服中心之“與客服聯絡”信箱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立約人可在網站上留言。 (三)發函:
立約人可以透過書面發函方式反應,書面內容應記載立約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聯絡地址、並詳述申訴之原因後,將該書面郵寄或傳真至貴行申訴中心,郵寄地址:115 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傳真專線:
02-81926094。
(四)親臨分行:
立約人可於營業時間向往來分行主管反應,由分行主管了解立約人訴求並負責處理。
x、回應申訴之程序
(一)立約人係透過致電、E-Mail 或發函之方式反應:
貴行應於收到立約人申訴意見後二個營業日內由申訴中心先指派專人致電 予立約人,了解原委或說明處理方式,若貴行於期限內無法連絡上立約人,應主動發函通知立約人。
(二)立約人係親臨分行反應:
分行主管於接獲立約人反應時,應於五個營業日內與立約人聯絡說明處理情形,如無法與立約人達成共識,則應將案件交予申訴中心進行後續處理(即與立約人聯絡、釐清原委、進行協助處理…等)。
四、適當調查申訴之程序
貴行接獲立約人申訴後,應分別自立約人端與貴行執行業務單位了解申訴事由、收集相關資料、研擬處理方案,以公正詳實之態度查明原委後向立約人說明。 如立約人對於貴行回覆之調查處理結果無法接受時,若有必要,立約人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要求進行評議或調解或向主管機關申訴。立約人知悉貴行已同意倘日後與立約人就本契約內容有爭議而經立約人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時適用該機構之爭議處理程序。
第二十條 存款保險
立約人於貴行所往來之業務,依存款保險條例所規範之存款項目為標的範圍內,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存款保險保障。
第二十一條 法令適用
關於本約定書或其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或經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如立約人為外國人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方式,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及法令。
第二十二條 法院管轄
立約人與貴行如因本約定書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雙方並同意以貴行總行或分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標題
x約定書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約定書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二十四條 約定書之效力期間
x總約定書除雙方任一方終止外,永久有效。約定書內各項業務之各別條款如經部分終止,其他條款仍為有效。其餘各章未約定事項,立約人同意依據本章約定。
第二十五條 全國性繳費(稅)平台
立約人同意使用全國性繳費(稅)平台執行非約定繳費(稅)業務,且每戶每日最高繳費 (稅)限額及每戶每月累計最高繳費(稅)限額,同意貴行逕悉依主管機關規範辦理及調整之。
第二十六條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依「洗錢防制法」、「資
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
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要點」及「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
本 」之規定,進行以下措施,貴行依本條辦理若致立約人發生損害或承受不利益者,
均由立約人自行承擔,貴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 、貴行受理開立帳戶程序,得請立約人提供審查所需之資料,若立約人或關聯人 (包含但不限於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被授權人、交易有關對象(例
如 :約定/非約定轉入帳戶持有人),以及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且立約人與其為同一借款債務之借款人、保證人或提供擔
保 之人,以下同)拒絕提供、或經審查為受經濟制裁、資恐防制法指定之個人、
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時,貴行
得立即停止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二 、貴行於發現立約人及/或關聯人為受經濟制裁、資恐防制法指定之個人、法人或
團體 ,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時,得逕行暫
時停止本約定書所載之各項交易與業務關係而無須另通知立約人及關聯人;貴
行 並得終止本約定書下之各項服務約定條款,惟貴行須於發生終止效力 60 天
(含)前書面通知立約人。
三 、貴行於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立約人及關聯人身份作業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
於:懷疑客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
殊案件等),得要求立約人於接獲貴行通知後 60 天(含)內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 個人(含立約人及關聯人)資訊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
立約人逾期仍不履行者,貴行得以書面通知暫時停止本約定書所載之各項交易
與業務關係、或終止本約定書下之各項服務約定條款,並於終止之書面通知到
達時發生效力。
第二章、電話銀行服務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及電話理財簡訊 OTP 密碼服務(以下簡稱 OTP,本項 OTP 可視立約人需要申請),得以下列方式申請:
一、立約人親自憑身分證明文件至貴行辦理,並由立約人當場於密碼鍵盤自行設定語音密碼;立約人因特殊情況得以申領語音密碼函取代於密碼鍵盤設定語音密碼,無法親自領取時,得以書面委任或授權第三人領取,惟如因委任或授權第三人而發生任何爭議時,概與貴行無涉。
二、立約人憑晶片金融卡於貴行自動化設備(ATM)申請電話銀行服務,並由立約人自行設定語音密碼。
三、立約人親自憑身分證明文件至貴行申辦 OTP 服務,並由立約人設定 OTP 之手機門號。立約人因特殊情況,得以書面委任或授權第三人辦理,惟如因委任或授權第三人而發生任何爭議時,概與貴行無涉。
四、本條所稱之「電話理財簡訊 OTP 密碼服務」,係指當立約人每次進行電話理財服務時,電話理財人員為確認立約人身份,將由貴行語音系統自動發送一組「簡訊動態密碼」(內含識別碼及 OTP 密碼,每次傳送之 OTP 密碼皆為亂數產生,且僅當次有效)至立約人所設定的手機門號,立約人須依指示輸入 OTP 密碼,若貴行已核對立約人輸入之 OTP 密碼無誤,則貴行有權認定該電話交易指示即為立約人本人之指示。
第二條 語音密碼之變更啟用作業:
一、立約人於貴行以密碼鍵盤設定語音密碼者,不需進行密碼變更手續即可正常使用,日後亦可隨時變更密碼不受次數限制。
二、領取語音密碼函之立約人於第一次使用語音密碼時,應利用按鍵電話、立約人個人行動電話完成密碼變更啟用手續,日後並可隨時變更密碼不受次數限制。未於申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密碼變更啟用手續,貴行將主動作廢語音密碼,立約人如仍需使用,應重新向貴行申請。
電話理財簡訊 OTP 密碼之啟用作業:
立約人於貴行申請電話理財簡訊 OTP 密碼服務,不須額外進行啟用手續作業。
立約人應妥善保管語音密碼,如有被竊、遺失、遭第三人占有或知悉時,應即向貴行辦理註銷(或變更設定)密碼手續;如立約人約定 OTP 手機門號之手機遺失、毀損者,立約人應親臨各分行或去電貴行客服辦理 OTP 鎖定,暫時停止貴行提供之 OTP 服務。
第三條 立約人使用本服務進行轉帳:
立約人的轉出帳號均需立約人事先以書面申請或經貴行同意方式申請為限;使用「約定帳號」轉帳者,轉入帳號亦需以書面申請或經貴行同意方式申請為限,惟立約人同意以本人於貴行所開立之各帳戶作為約定轉入帳戶,並以此條款為約定之書面聲明。轉帳交易金額限制:
一、新臺幣帳戶間轉帳交易金額限制:
同一帳戶,每筆、每日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二佰萬元(如轉出帳戶為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含)以後開立者,該帳戶每日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三佰萬元)。二、外幣轉帳交易金額限制及適用匯率:
(一)僅限於貴行開立之帳戶間轉帳操作。
(二)外幣與外幣間轉帳,轉入同一戶名帳戶不限金額,轉入不同戶名帳戶,每筆或
每日累計轉帳金額須未達等值美金三十萬元(不含)。
(三)使用貴賓理財專線進行新臺幣與外幣間轉帳,每筆或每日累計轉帳金額須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不含)。
(四)適用匯率依轉帳當時貴行牌告之即期買匯或賣匯為準。
前項轉帳限額須與貴行及立約人所約定之金融卡、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轉帳金額合併計算;惟立約人若有與貴行另行約定調整每日轉帳最高限額者,在不牴觸法令之前提下,從其約定。
第四條 立約人使用電話、行動電話通訊設備,經由語音密碼及電話理財簡訊 OTP 密碼所為之交易(含各項約定之申請),其與立約人憑存摺印鑑及簽發支票加蓋原留印鑑或其他約定方式提領、轉帳之行為具同等效力,其交易後之存款餘額均以貴行電腦主檔之記錄為準。
第五條 立約人遺忘語音密碼時,如欲繼續使用本項服務,應親至貴行或使用貴行自動化設備 (ATM)重新申請。立約人如欲終止使用本項服務,應親至貴行或來電向貴行申請。 貴行認為立約人有不當往來之情形或本項服務有遭他人非法使用之虞時,貴行得隨時逕行終止本項服務,而不須另行通知。
第六條 一、立約人輸入語音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含)或已與貴行終止本項服務時,貴行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項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親至貴行或使用貴行自動化設備(ATM)重新申請。
二、如立約人輸入電話理財簡訊 OTP 密碼錯誤連續達三次(含)時,則貴行將自動暫停電話理財簡訊 OTP 密碼服務,立約人欲恢復其使用,須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至各分行辦理解鎖作業。
第七條 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服務轉帳,除因電信中斷或電腦離線等事由外,可 24 小時作業,立約人於貴行營業時間外所為之轉帳交易記帳日悉依貴行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 準。
第八條 立約人可使用按鍵電話、行動電話通訊設備變更語音密碼設定,變更後密碼應為 6 至 8 位數數字,且不得有下列各款情事:
一、與立約人之身分證字號(不含英文字)前六、七或八碼完全相同。二、與立約人出生年月日完全相同(民國年及西元年)。
三、使用相同數字或連號數字。
四、變更後密碼不得與變更前之原密碼相同。
第九條 立約人使用本服務進行各項交易時,若遇下列不可抗力或非可歸責於貴行之因素,造成通信功能喪失或中斷致使交易或其他指示遲延或無法完成者,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與貴行無涉:
一、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干擾、電信壅塞或第三人破壞。
二、因個人因素造成停話(如未繳電信費用),或因讓與、轉借、提供擔保等原因而發生任何糾葛或損害者。
第十條 立約人使用電話、行動電話所為之交易,貴行每月定期將對帳單寄送予立約人憑以對
帳,如立約人發現對帳單內容與事實不符時,應於收到對帳單起七日內向貴行提出異議,逾期推定其內容無誤,對帳單之方式得以書面、自動化設備或網路等方式呈現。
第十一條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新增或異動電話銀行服務使用項目,惟應提前將新增或異動之服務使用項目,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上公告,以代通知,立約人使用新增或異動之服務項目時,不須另立書面約定即可使用。
第三章、支票存款約定條款
支票存款一般約定事項
第一條 x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退票」: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絕付款,經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退還執票人之謂。
二、「清償贖回」:指對於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
單,由支票存款戶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之謂。
三、「提存備付」:指存款不足退票後,支票存款戶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之謂。
四、「重提付訖」:指退票後重新提示,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之謂。五、「註記」: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
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之謂。
六、「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指金融業者終止受託為支票存款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謂。
七、「拒絕往來」: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之謂。
第二條 立約人申請使用支票,應遵照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公佈之「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立約人開戶時,應填具申請書、印鑑卡及票據領取證交付貴行,經貴行查證符合貴行訂定之開戶條件,及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立約人之票據信用情形,並認可後發給空白票據。印鑑卡上資料如有變更,立約人應即書面通知貴行,如擬變更印鑑,立約人需重填印鑑卡。立約人如為法人戶,其名稱或負責人變更,而未依前項約定辦理時,於貴行發現該項情事並通知立約人辦理變更手續,逾一個月未辦理者,貴行得終止支票存款往來契約,並通知立約人結清帳戶。
第四條 立約人開戶初次存入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壹萬元,以後續存則不拘數額。留存貴行之任何文件所記載內容如有更動時,願隨時以書面加蓋原留印鑑通知貴行。
前項初次存入金額之規定如有調整時,貴行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網站上公開揭示,以代通知。
第五條 立約人瞭解,存入款項中如有票據時,須俟貴行收妥票款後方得支用,倘發生退票及糾葛情事,不論由立約人自行存入或由第三人代為存入,所有退票款額貴行得逕自帳
內如數扣除,一經貴行通知,立約人須出具加蓋原留印鑑換回原退票票據,對該項退票,貴行並無代辦保全票據上權利手續之義務及其他一切責任。又存入票據,於貴行未收妥票款前,倘因銀行經辦之疏失,致誤讓立約人支用或抵用時,一經貴行發覺並通知後,立約人應即返還,或由貴行逕自立約人帳內扣除該票款。
第六條 立約人提款時須開具貴行發給之支票,並於支票上簽蓋原留印鑑,如設有代理人時亦同。
立約人如就支存帳戶向貴行申領使用金融卡,或經以書面與貴行約定授權自支存帳戶自動轉出帳款時,其與前項立約人憑簽發支票加蓋原留印鑑之行為具同等效力。立約人同意依此方式提取支票存款,立約人如與貴行事後發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定爭議處理程序中,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否認該約定提款方式。
第七條 經由貴行通匯行匯入之電匯或信匯款項,如存入帳戶後由該匯出行通知取消,貴行可逕將該項存入額如數沖銷更正,倘該存入額已經支用,一經貴行通知,立約人當即返還或立即補足存額及利息,絕不拖延。
第八條 立約人簽發之支票,如逾提示付款期限始由執票人向貴行提示時,在該支票之法定有效期限內,貴行仍得付款。
第九條 立約人簽發之支票金額如日後字跡難於辨認或其他情形致發生糾紛時,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又所簽發支票票面文字金額或簽章如有被偽造、變造、塗改等情事時除當時普通視力所能辨別者外,一經憑票付款,貴行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當不負損失賠償之責,立約人願自行負責絕無異議。
第十條 立約人或執票人如以支票申請保付時,貴行即由立約人帳內照數付出。
第十一條 貴行對於支票憑票付款,不論發票日期之先後,或提示之先後,其支付順序貴行得任意排定。
第十二條 立約人除與貴行訂有透支契約者外,絕不簽發超過存款額之支票,否則貴行得依照規定予以退票。
第十三條 立約人同意應繳納票據交換所規定之違約金及其他應付款項,貴行得逕自立約人帳內扣除或要求立約人提出同額款項。
第十四條 立約人使用之支票或印鑑,如有遺失或被竊時,應依照貴行所訂掛失止付辦法辦理掛失止付,其止付票款貴行得逕自立約人帳內扣除存提備付。但在貴行未接受掛失止付之書面通知以前,如有被冒領款項情事,立約人願自行負責。又立約人喪失未經簽章之空白支票時,應登報聲明後向貴行辦理掛失。
第十五條 貴行按立約人存款餘額抄送之對帳單,除依本章第六條第二項之約定提領帳款之交易記錄推定以貴行電腦主檔記錄為準外,立約人核對後如有不符,願於對帳單發送日起七日內向貴行查明,否則即認為核對無誤,對帳單之方式得以書面、自動化設備或網路等方式呈現。立約人地址變更而未通知貴行者,貴行依其最後地址送達。貴行留存寄送立約人之付訖支票或有關憑證之影印本或縮印本,立約人同意視同與合法原始憑證具有同樣法律效力,憑以證明立約人一切往來之依據,立約人並願遵照中華民國法
律規定之保管期間妥為保管前述之付訖支票及有關憑證。
第十六條 立約人同意貴行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料處理中心,並同意該所將立約人之退票紀錄、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
第十七條 立約人倘有與貴行另定訂約定,委託貴行撥付立約人或立約人指定人應付款項時,貴行得逕自立約人帳內扣除撥付。
委託貴行以支票存款戶利用自動化設備或端末機提款、提款轉帳(含消費轉帳)、自動轉帳或代繳各項款項者,當日因提現、轉帳或代繳後致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者,其一切責任概由立約人負責。
第十八條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無須經事先通知逕自立約人帳內扣除抵償貴行或聯行之已到期或即將到期之各種貸款、各項費用或其他任何欠款,若因此而發生存款不足退票記錄時,立約人願自行負責,絕無異議。
第十九條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一、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
二、使用票據有前款以外之不正常情事者。
三、立約人在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被扣押者,但被扣押之存款金額經貴行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
貴行為前項限制時,應以立約人留存地址以書面告知限制之理由,立約人地址變更而未通知貴行者,貴行得逕依其最後地址寄送;對於限制理由,立約人認為不合理時,得向貴行提出申訴。立約人結清銷戶時,亦願立即將剩餘之空白票據全部繳還貴行;倘有部分票據未返回貴行時,願依張數預扣留存退票手續費,立約人絕無異議。
第二十條 立約人以貴行為擔當付款人而簽發本票或承兌匯票時,願遵照後載「本票、承兌匯票約定事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立約人向貴行領用空白支(本)票、申請票據掛失止付或其他票據衍生之相關服務,同意貴行得酌收相關手續費(如領取空白支票每張壹拾元、票據掛失每張壹佰元、票據撤銷付款委託每張壹佰元等),並授權貴行得自立約人存款帳戶內扣帳抵付該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 立約人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而退票時,貴行得向立約人收取手續費。前項手續費,不得逾越票據交換所向貴行所收取手續費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立約人應負責繳納之手續費、票據交換所規定之違約金其他應付款項,貴行得逕自立約人支票存款帳戶內扣除或立約人活期性帳戶內扣除或要求立約人提出同額款 項。
第二十三條 立約人於其簽發之支票或以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有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者,得向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註記。
第二十四條 立約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合計達三張,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一、存款不足。
二、發票人簽章不符。
三、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不予併計。
第二十五條 立約人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或因其他情事終止支票存款往來之約定時,立約人應於貴行通知後之一個月內,結清帳戶並返還剩餘空白支票及本票。
第二十六條 立約人如為公司組織,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得向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貴行得暫予恢復往來。
前項公司在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第二十七條 立約人如經拒絕往來而有下列情事之一,經貴行同意後,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一、拒絕往來期間屆滿。
二、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本票、承兌匯票約定事項
第二十八條 貴行得依據本約定事項,將立約人所簽發之本票或承兌之匯票款項,由立約人支票存款帳戶內逕行代為付款。
第二十九條 立約人應在每次簽發或承兌之票據到期日前,將足夠支付該票據之款項存入立約人支票存款帳戶內備付。
第三十條 立約人簽發由貴行所發給載明以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時,由貴行自立約人名下之支票存款戶內代為付款。
前項本票,執票人提示時雖已逾付款之提示期限,但仍在該本票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之內,且立約人未撤銷付款委託,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貴行仍得付款。
第三十一條 倘因立約人支票存款戶內存款餘額不足或簽章不符,致使所簽發之本票或承兌之匯票退票時,其退票紀錄與支票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
第三十二條 立約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達三張時,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終止為立約人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前項情形貴行終止受立約人委託為擔當付款人時,立約人應於貴行通知之壹個月內,返還剩餘空白本票。
第三十三條 立約人簽發本票,除經短期票券交易商或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得自行印發外,
應以使用貴行印發之本票為限,否則同意貴行以退票處理,立約人絕不異議。
第三十四條 立約人簽發之本票或承兌之匯票,倘貴行對其日期或金額等記載事項,認為有存疑時,得予退票處理。
第三十五條 立約人簽發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退票後,未依規定辦妥清償註記一年內達三張時,毌需通知,貴行得逕行終止立約人委託擔當付款之約定,並收回剩餘之空白本票。
第四章、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條款
第 一 條 銀 行 資 訊
一、銀行名稱:中國信託銀行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0000-000-000三、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
四、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五、傳真號碼:02-81926094
六、銀行電子信箱:即立約人進入中國信託網站客服中心之“與客服聯絡”信箱後,可在網站上留言。
第二條 服務條款之適用範圍
x服務條款係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服務條款。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服務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立約人之解釋。
第 三 條 名 詞 定 義
一、「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指立約人端電腦或行動電話經由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文件」:指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
章者。
六、「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七、「一次交易密碼(One Time Password,OTP)安全機制」:指當立約人每次進行特定交易或設定時,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簡訊 OTP(內含交易識別碼、OTP 密碼及交易訊
息)至立約人所設定的手機門號,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每次傳送之交易識別碼及 OTP 密碼皆為亂數產生,且僅當次有效),若立約人已啟用行動銀行之推播 OTP 功能,針對下列轉帳/繳費交易(包含但不限於臺幣約定/非約定帳號轉帳、繳納本人/非本人信用卡費、繳納本人/非本人貸款等繳費交易),前述 OTP 密碼將改以推播
方式由系統自動發送至立約人已啟用「設備認證服務機制」之行動裝置;若立約人已啟用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之限定 OTP 功能,針對原以網銀密碼驗證之特定交易或設定,將改以「OTP 密碼+網銀密碼」方式驗證。有關 OTP 之交易機制,以貴行網站所載規定為準。
八、「設備認證服務機制」:指當立約人每次於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進行特定交易或設定時,系統將會自動發送交易訊息至立約人所設定的行動裝置,使立約人得透過該行動裝置確認該次交易內容,以加強防護之安全機制。
九、「指紋登入」:為行動銀行簡易登入方式之一,指立約人得利用持有之行動裝置內建之指紋辨識功能(包括但不限於 Apple iOS9 以上之 Touch ID、Google 之 Android
6.0 以上作業系統原生指紋辨識)進行身分驗證後登入貴行行動銀行之功能,本項功能將由立約人持有之行動裝置進行指紋辨識,貴行悉依行動裝置認證結果受理立約人登入行動銀行,惟貴行將不會留存立約人之指紋特徵等生物資訊。
十、「臉部登入」:為行動銀行簡易登入方式之一,指立約人得利用 Apple iPhone X 內建之臉部辨識(Face ID)功能,進行身分驗證後登入貴行行動銀行之功能,本項功能將由立約人持有之行動裝置進行臉部辨識,貴行悉依行動裝置認證結果受理立約人登入行動銀行,惟貴行將不會留存立約人之臉部特徵等生物資訊。
十一、「圖形登入」:為行動銀行簡易登入方式之一,指立約人得利用預先於貴行行動銀行上所設定之圖形碼進行身分驗證後登入貴行行動銀行之功能。
十二、「指紋/臉部 Face ID 交易驗證」:指立約人得利用持有之行動裝置內建之指紋辨識功能(包括但不限於 Apple iOS 9 以上之 Touch ID、Google 之 Android 6.0 以上作業系統原生指紋辨識)、Apple iPhone X 內建之臉部辨識(Face ID)功能,進行交易驗證。
十三、「 QR CODE 登入」:為網路銀行簡易登入方式,指立約人得利用貴行行動銀行內建之 QR CODE 掃碼功能,掃描指定且有效之 QR CODE,以行動銀行所輸入的身分證字號為登入使用者,並以預先於貴行行動銀行上所設定之任一行動銀行簡易登入方式進行身分驗證後,登入貴行網路銀行之功能。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00)0000-0000 或 (00)0000-0000)詢問。
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第 五 條 服 務 項 目
立約人同意貴行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提供之服務項目,包含但不限於,信用卡、存款、貸款及個人理財等產品之查詢、交易、設定或變更等項目;立約人並知悉貴行提供之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相關服務屬經立約人事先同意之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 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故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 用。貴行如於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第六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貴行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話或書面或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
貴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貴行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話或書面或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
第八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相關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向貴行確認。
第九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本章第七條第一項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銀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營業時間(每一貴行營業日為 9:00-15:30)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而無法於當天完成交易時,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或不可抗力因素結束後之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貴行因特殊因素(如例行維修等)無法提供服務時,貴行得於貴行網站上明顯處公告之。
第 十 條 費 用
立約人自使用本服務條款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貴行於交易當時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貴行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營業場所及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書面或貴行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使客戶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貴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本服務條款相關服務。
前項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日 60 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本條之費用係指立約人因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服務而須額外支付予貴行之費用,且不包括貴行依各產品原與立約人約定應收取之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立約人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有與貴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遵守貴行所提供安裝之相關資料,並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
立約人於本服務條款終止時,如貴行要求返還本條前述之相關設備,應以本服務條款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十二條 客戶連線與責任
貴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立約人對貴行所提供或自行設定之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使用者代號、密碼(包含但不限於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密碼、憑證密碼)、憑證、私密金鑰、軟硬體及其它足以辨識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不得出借、轉讓或洩露予第三人。立約人如未盡上述保管及保密責任而發生遭盜用所致之損害,由立約人負擔,貴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立約人輸入前項使用者代號或網銀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持身分證件正本親至貴行櫃檯辦理申請恢復手續 ,或立約人憑立約人本人之貴行晶片金融卡於貴行自動化設備(限具備網銀申請功能 ATM/網路 ATM)重新申請使用者代號及網銀密碼。
若立約人於行動銀行使用指紋或臉部(Face ID)登入方式進行登入,連續錯誤次數達行動
裝置設定之系統上限,或使用圖形登入方式登入行動銀行連續錯誤五次,貴行將自動停止立約人透過指紋、臉部或圖形登入方式登入行動銀行,且若立約人已啟用 QR CODE登入功能時,貴行亦將自動停止立約人透過指紋、臉部或圖形等任一驗證方式登入網路銀行,惟立約人仍可以輸入「使用者代號及網銀密碼」之方式登入行動銀行。
若立約人於行動銀行使用指紋或臉部(Face ID)交易驗證,連續錯誤次數達行動裝置設定之系統上限,貴行將自動停止立約人透過指紋或臉部(Face ID)方式進行交易驗證,惟立約人仍得依原有約定之其他交易驗證機制執行交易。
第十三條 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交易不符之任何情事,立約人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平信或電子文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或其他貴行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覆知立約人。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貴行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利用本服務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五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貴行及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使用者代號、密碼 (包含但不限於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密碼、憑證密碼)、憑證、私密金鑰、其它足以辨識身分之工具,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客戶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行負擔。
第十六條 資訊系統安全
貴行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客戶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貴行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之損害,由貴行負擔。
第十七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服務條款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服務條款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第十八條 損害賠償責任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服務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紀錄保存
貴行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七年,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服務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客戶終止服務條款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服務條款,但應親自、書面或依貴行與立約人約定方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 銀行終止服務條款
貴行終止本服務條款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服務條款:
一、立約人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服務條款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三、立約人違反本服務條款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四、立約人違反本服務條款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第二十三條 服務條款修訂
x服務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以書面或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上公告其內容,以代通知,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條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六十日前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
授權之情形,貴行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四條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與貴行簽訂存款契約時指明之地址(或日後變更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原簽訂存款契約時立約人指定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貴行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五條 法令適用
x服務條款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六條 法院管轄
因本服務條款而涉訟者,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貴行總行或分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七條 標題
x服務條款各項標題,僅為查詢方便而設,不影響服務條款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二十八條 契約分存
x服務條款壹式貳份,由貴行與立約人各執壹份為憑。
第二十九條 申請條件及使用方式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係以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服務密碼(含使用者代號及網銀密碼)、一次交易密碼(簡稱 OTP)服務及設備認證服務機制等作為身分認證(設備認證服務機制及 OTP 服務可視立約人需要申請),有關服務密碼、OTP 及設備認證服務機制,得以下列方式申請:
一、立約人親自憑身分證明文件至貴行辦理,並由立約人當場於密碼鍵盤自行設定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密碼(含使用者代號及網銀密碼)、約定 OTP 手機門號及於密碼鍵盤自行設定設備認證碼(立約人未申請後兩項服務時,無須約定);惟立約人因特殊情況得以申領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密碼函(含使用者代號及網銀密碼)取代於使用者代號及網銀密碼、或申請設備認證碼密碼函取代密碼鍵盤設定設備認證碼,如無法親自領取前述密碼函時,得以書面委任或授權第三人領取,惟如因委任或授權第三人而發生任何爭議時,概與貴行無涉。
二、立約人憑立約人本人之貴行晶片金融卡於貴行自動化設備(限具備網銀申請功能 ATM /網路 ATM)申請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功能,並由立約人自行設定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密碼(以下所稱均含使用者代號及網銀密碼)、OTP 手機門號及設定設備認證碼(立約人未申請後兩項服務時,無須約定)。
三、立約人開立數位存款帳戶申請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由立約人自行設定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密碼(密碼申請成功後即為完成啟用程序)、OTP 手機門號;若原密碼已為啟用狀態則無須再次重新申請。
四、立約人親自憑身分證明文件至視訊櫃檯辦理,由立約人自行設定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密碼(密碼申請成功後即為完成啟用程序)、OTP 手機門號。
五、立約人未能親至貴行或於貴行自動化設備(限具備網銀申請功能 ATM/網路 ATM)申請設備認證服務機制,得以透過登入行動銀行後,選擇申請啟用設備認證服務機制,系統將發送 OTP 簡訊驗證碼,由立約人輸入驗證碼完成啟用。
立約人透過前項第一、二款方式申請所得之初始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密碼後,未於申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密碼變更啟用手續,貴行將主動作廢;立約人於第一次使用時,應於貴行指定網站輸入初始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密碼,經確認無誤後,立約人須自行重新設定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密碼,以作為立約人日後辦理各項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之身分確認依據。
前項立約人設定之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密碼均應為 6 至 12 位數之混合英數字,且不得有下列各款情事:
一、使用者代號及網路銀行密碼相同。
二、與立約人之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完全相同或前六~九碼相同。三、使用相同英數字、連續英文字或連號數字。
四、擬變更之使用者代號或網路銀行密碼與前次相同。
立約人透過本條約定方式申請 OTP 服務後,未於申請日起一個月內於貴行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完成 OTP 啟用手續,則該 OTP 申請將自動失效,立約人須再至貴行或透過貴行自動化設備向貴行申請 OTP 服務。OTP 服務經啟用後,立約人每次於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進行非約定轉帳交易時,貴行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簡訊「一次交易密碼」(內含交易識別碼、OTP 密碼及交易訊息)至立約人於貴行設定的手機門號,立約人應依指示輸入 OTP 密碼,若輸入 OTP 密碼錯誤連續達三次時,貴行立即暫停立約人使用 OTP交易服務,如擬恢復使用者,立約人須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至分行辦理解鎖作業。 立約人透過本條第一項第一、二款約定方式申請設備認證服務機制後,未於申請日起一個月內於貴行行動銀行完成設備認證碼啟用手續並完成設備認證,則該設備認證碼申請將自動失效,立約人須再至貴行或透過貴行自動化設備向貴行重新申請設備認證服務機制服務。設定設備認證服務機制經啟用後,立約人每次於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進行非約定帳號轉帳交易時,貴行系統除依前項約定提供 OTP 服務外,倘每戶單筆逾新臺幣五萬元、每日累積逾新臺幣十萬元、每月累積逾新臺幣二十萬元者,立約人如非利用已認證之行動裝置之行動銀行進行非約定帳號轉帳交易,貴行系統將會自動發送交易確認訊息至立約人已認證的行動裝置,以加強防護 OTP 服務機制,立約人須透過該已認證之行動裝置確認該次交易內容,方可執行交易。惟立約人如利用已認證行動裝置之行動銀行進行非約定帳號轉帳交易者,因貴行系統已得進行確認,故立約人無須透過該行動裝置再次確認該次交易內容。立約人如擬提高非約定帳號轉帳交易額度,須於貴行行動銀行啟用提高非約定帳號轉帳交易額度(惟不受理未經視訊驗證身分之第一類數位存款帳戶客戶及第二類、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客戶申請提高非約定帳號轉帳交易額度)。若設備認證錯誤連續達三次時,貴行立即暫停立約人使用設備認證碼交易服務,如擬恢復使用者,立約人須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至分行辦理解鎖作業。 立約人約定 OTP 手機門號之手機(或約定設備認證之手機)遺失、毀損者,立約人應親臨各分行或去電貴行客服辦理 OTP(或設備認證服務機制)服務終止,暫時停止貴行提供之 OTP(或設備認證服務機制)服務。
立約人完成並啟用設備認證服務機制,得於貴行行動銀行自行啟用快速預覽、圖形/指
紋/臉部/QR CODE 登入等簡易登入方式、提高非約定轉帳交易額度、推播 OTP、指紋/臉部 Face ID 非約定交易驗證、QR CODE 無卡提款及預約無卡提款等功能,立約人啟用前述各功能前,應依各該功能之規定,登入貴行行動銀行或於自動化設備點選同意各該服務條款後,方得使用。
若立約人輸入設備認證碼錯誤連續達三次/關閉設備認證服務,將停用快速預覽、所有行動銀行簡易登入方式、QR CODE 登入、提高非約定轉帳交易額度、推播 OTP、指紋
/臉部 Face ID 非約定交易驗證、QR CODE 無卡提款及預約無卡提款等功能,立約人得於設備認證服務機制解鎖/重新申請後重新啟用之。如立約人於其他裝置啟用設備認證服務,前述各功能亦將全部停用,立約人可於最新啟用設備認證服務之裝置重新啟用前述各功能。
若立約人輸入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密碼錯誤連續達五次,或於貴行臨櫃/自動化設備重新申請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密碼,將停用所有行動銀行簡易登入、網路銀行 QR CODE 登入及快速預覽服務功能,立約人得於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密碼重新申請後重新啟用之。
若立約人輸入 OTP 密碼錯誤連續達三次或關閉 OTP 服務機制,將停用提高非約定轉帳
交易額度、推播 OTP、指紋/臉部 Face ID 驗證非約定交易功能,立約人得於 OTP 服務機制解鎖/重新申請後重新啟用之。
第三十條 帳戶及額度之約定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之轉帳服務,須事先以書面或於透過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開戶時與貴行約定轉出帳戶,該帳戶以立約人於貴行開立之活期(儲)帳戶及黃金存摺帳戶為限,使用『約定帳戶』轉帳者,轉入帳戶需以書面申請,惟立約人同意以本人於貴行所開立之各帳戶作為約定轉入帳戶,並以此服務條款為約定之書面證明。
個人戶依所使用的轉帳方式而有以下限制,惟經貴行報請主管機關另行核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規範時,從其規範:
一、約定帳號方式轉帳轉入貴行及他行帳戶(黃金存摺帳戶不得轉帳入他行帳戶),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二佰萬元;如轉出帳戶為 101 年 8 月 1 日(含)以後開立者,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三佰萬元。立約人如需調整每日限額者,應另行向貴行申請。
二、非約定帳號方式轉帳轉入貴行及他行帳戶,立約人使用 OTP 服務進行非約定帳號轉帳之交易限額為單筆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五萬元、每日累計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十萬元、每月累計不得逾新臺幣二十萬元,(前揭交易限額包含行動銀行申請以指紋/Face ID 驗證非約定交易之交易限額單筆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二萬元、每日累計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五萬元、每月累計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立約人如需提高上述以 OTP 服務進行非約定帳號轉帳交易限額,應向貴行申辦設備認證服務機制,且須於貴行行動銀行啟用提高非約定帳號轉帳交易額度,提高後之交易限額單筆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十萬元、每日累計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每月累計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行動銀行以指紋/Face ID 驗證非約定交易之交易限額仍以單筆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二萬元、每日累計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五萬元、每月累計不得逾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三、轉帳轉入本人信託帳戶、轉繳本人信用卡款或放款、轉存定期存款者,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二佰萬元;如轉出帳戶為 101 年 8 月 1 日(含)以後開立者,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三佰萬元。立約人如需調整每日限額者,應另行向貴行申請。
四、黃金存摺轉帳限額,同上述約定限額;轉帳之黃金價值,以轉帳當時貴行黃金存摺牌告賣出價格計算。
第三十一條 外匯業務條款
立約人辦理本服務條款各項業務,如涉及外匯交易時,同意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一、立約人辦理外匯相關之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轉帳交易,應遵照中央銀行公
布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貴行得逕依相關外匯法令之規定,據實彙報水單或交易憑證資料。
二、立約人辦理外匯相關之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轉帳交易,轉帳金額限制如下,並與貴行所約定之電話銀行轉帳金額合併計算;如立約人與貴行另約定轉帳限額低於以下限制時,則從其約定:
(一)外幣與外幣間轉帳,轉入同一戶名帳戶不限金額,轉入不同戶名帳戶,每筆或每日累計轉帳金額須未達等值美金三十萬元(不含)。
(二)新臺幣與外幣間轉帳,每筆或每日累計轉帳金額須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 (不含)。
(三)個人網路銀行使用貴行憑證機制進行新臺幣與外幣間轉帳,每日累計轉帳金額須未達等值美金五十萬元 (不含 )。
前項轉帳金額限制悉依主管機關規範,如遇調整,貴行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網站上公開揭示,以代通知。
三、立約人辦理不同幣別間外匯活期存款轉帳,適用匯率依轉帳當時貴行牌告之即期買匯或賣匯匯率為準。
第五章、提款密碼約定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若有設定提款密碼,同意每次在貴行各營業單位提款,應憑存摺、原留印鑑、交易憑證及提款密碼辦理,否則貴行得拒絕付款。
第二條 立約人提款密碼變更、停用應立即向貴行申請並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立約人對提款密碼應妥善保密,如因遺忘或有被他人得知等情事,應儘速向貴行辦理變更、終止使用手續,在未向貴行辦妥掛失止付前,如遭他人冒領存款者一律視為立約人本人之提款,貴行概不負賠償責任。如欲繼續使用時,立約人應親赴貴行申請。另貴行認為立約人有不當往來之情形或本項服務有遭他人非法使用之虞時,貴行得隨時逕行終止本項服務,而不須另行通知。
第四條 提款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貴行即得逕行終止提款業務。立約人得由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向貴行申請查閱並恢復以提款密碼提款。
第六章、綜合存款約定條款
第一條 x存款項下分設活期存款(以下簡稱活存)、定期存款(以下簡稱定存)及擔保放款,立約人應憑存摺與交易憑證或其他約定方式,辦理存、取款及貸款,本存款項下定存不另簽發存單,僅記載於存摺定期性存款欄內。
第二條 x存款項下定存轉存方式,立約人可選擇逐筆向貴行申請轉存定期存款,或憑晶片金融卡於自動化設備辦理轉存,或委託貴行(含貴行網路銀行)依約定之轉存條件,於轉存金額達約定條件之當天由系統批次辦理自動轉存。
第三條 立約人如欲變更轉存定存之存款期間時,應以書面通知貴行或透過自動化設備、網路方式申請。
第四條 立約人如擬申請本存款項下定存質借功能需親自以書面方式,並檢據貴行所規定之證 (文)件臨櫃辦理;且為擔保本存款項下對貴行所負債務,雙方約定以立約人在貴行所存存款項下之定存全部提供貴行設定質權,立約人並同意不將本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與第三人。
立約人同意以貴行存摺「定期存款明細」所載存款明細為定存憑據,貴行不另發給存
單。
第五條 倘立約人已申請本存款項下定存質借功能,則於立約人提領本存款項下活存金額或依另約委託貴行自立約人活存帳內自動撥付立約人(或立約人指定人)應付款項金額,致活存餘額不足支付時,視為立約人請求貴行准予在前條設質之全部定存金額之九成範圍內陸續借款支用,並以利率較低者優先支用,利率如相同,則以定存到期日較遠者優先支用;其借款期限,不得超過該提供設質定存之到期日,並以立約人嗣後存入活存或定存到期轉入活存之款項自動抵償之。
前項質借金額悉依貴行活存帳載之正確墊款金額為準,並按所支用之設質定存利率加計百分之一點五按日計算質借利息,立約人不另行簽具借款憑證。
第六條 x存款項下已辦理自動續存之定存到期時,如活存可用餘額小於質借本息(含質借金額及利息),貴行得將該提供設質之定存自動解約轉入活存並自動抵償借款;反之,則按原存款或按立約人約定轉存期間及種類自動轉期續存,並提供予貴行設定質權,且不自動抵償借款,該借款將自動延續。
第七條 倘立約人已申請本存款項下定存質借功能,若立約人有不良信用紀錄,或遭通報警示帳戶、法院扣押、強制執行者,貴行得酌減質借額度或停止質借。
第八條 x存款項下各種存款之利息,按貴行牌告利率計息。
第九條 x存款項下各種存款,其利息由貴行自動轉帳存入活存內。定存質借利息,每月結息一次,由貴行逕入活存帳之借方,如質借餘額不足墊付質借利息時,不足部分立約人應於結息日存入活存帳戶。
第十條 x存款項下定存中途解約或到期解約之規定,悉依貴行定期性存款約定條款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惟立約人不得逕行提領現款,須先經轉帳存入活存後,憑本存款存摺及提款憑證提現,如有借款時,須先抵償借款本息。
第十一條 立約人終止本存款約定時,如有借款者,須先將借款本息全部清償。
第十二條 立約人與貴行往來期間,倘有任何一筆債務未按期清償或攤還本金、或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票據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本存款項下之借款均得視為全部到期,不經貴行通知或催告,應即清償。倘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付息,或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或違背、不履行貴行因有保全債權之必要,經契約具體約定之情事者,於貴行通知或催告後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應即清償。
第十三條 立約人如需將自動化帳戶內存款轉存定期性存款,應逐筆通知貴行辦理。
第七章、定期性存款約定條款(不包括可轉讓定期存單)
第一條 立約人辦理無存單定存者,同意以存入憑證副聯或貴行電腦記錄所記錄之資料,為立約人辦理定存之證明,不另製發存單。
第二條 立約人得於自動化通路開立定存(包含台、外幣及綜活存項下之定期存款)及變更相關
設定(包含但不限於中途解約、變更到期續存方式、匯息等)。
第三條 以臺幣交換票據辦理臺幣定存者,依貴行受理當日之利率及期別預為開立,俟票據交換入帳始生效力。立約人同意入帳日如遇利率調整,則依調整後利率為準;如預先約定之期別無掛牌,則授權貴行得選擇其他適當期別。以臺幣交換票據辦理外幣定存,限以當日交換票據辦理。
第四條 定存如採固定利率者,則依存入時貴行牌告固定利率計息;若採機動利率者,則依存入時貴行牌告機動利率計息,如遇貴行調整牌告機動利率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機動利率計息。
定存起存時之金額雖未達貴行適用大額存款牌告利率之標準,而適用一般存款牌告利率計息,然如定存約定到期自動轉期時,該轉期後定存金額已符合貴行大額存款牌告利率適用之金額時(不論是因貴行調整大額存款牌告利率適用金額之標準或因續存之定存本利和加總後符合大額存款牌告利率之金額者),改按大額存款牌告利率計息。若定存存入時適用貴行大額存款牌告利率計息且採機動利率者,立約人同意於貴行調整大額存款牌告利率適用之金額時,如立約人定存金額未符合調整後之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適用之金額,則自貴行調整日起改依一般定存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外幣定存除另有約定外,一律單利計息。定存應依稅法規定扣繳利息所得稅。
第五條 定期存款於到期時除立約人事先與貴行另有約定外,皆依其原存款所約定之存款方式自動轉存,立約人屆期若不自動轉存應親臨貴行或其他經貴行同意方式辦理解約手續,到期日如非營業日者,即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並按約定之定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至順延後之到期日前一日。定存到期若轉存不同期別,則需立約人逐期申請轉期,其續存之利率依照轉期當日貴行牌告利率訂定。
第六條 外幣定存解約如結售為新臺幣者,應依中央銀行訂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立約人若提領外幣現鈔時,應按貴行牌告外幣即期匯率與外幣現鈔匯率之差額乘上提領現鈔金額给付手續費,其每筆手續費至少為新臺幣壹佰元整。
第七條 立約人之定期存款到期前不得提領,但尚未屆到期日前欲中途解約者,立約人須於到期日七日前通知貴行且應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臺、外幣定存中途解約時,其利息之計算如下列:
一、一個月期以內之定期存款,未存滿約定週數或天數者不予計息。若已續存而未存滿約定週數或天數者,則按續存當時貴行活存牌告利率按日機動計息。
二、一個月期(含)以上之定期存款,未存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若已續存而未滿一個月者,則按續存當時貴行活存牌告利率按日機動計息。
三、一個月期(含)以上之定期存款,若已存滿一個月者,則按實際存款期間,照存入當時貴行之 1.3.6.9.12.24 個月期之定存牌告利率單利八折計息。
第八條 x存款得交易之幣別以貴行牌告利率之貨幣為準,存提現鈔種類僅限美金、港幣、歐元、日幣及貴行牌告之現鈔幣別。
第九條 存放貴行之各項定期性存款均不得轉讓他人。
第十條 立約人如已開立綜合存款帳戶,可於自動櫃員機以晶片金融卡設定開立該綜合存款帳戶下之定期存款;立約人除得自行指定期別外,並同意該筆定期性存款交易一律設定為固定利率;前述定期性存款於到期時將自動依原約定期別轉(續)存。
第十一條 未到期定期存款如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依法強制執行,視為存戶辦理中途解約。
第十二條 臺幣定存自動轉期後,定期存款在壹個月、定儲存款在二個月之寬限期內得辦理部份減存,減存金額自存單原到期日至減存日之利息以貴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並於減存日計付。
第八章、金融卡暨無卡交易約定條款
立約人向貴行申請之金融卡具有下列功能:
一、一般功能:存款、提款、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及查詢餘額之功能。
二、消費扣款功能:指立約人向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時,使用貴行核發之金融卡及立約人設定之密碼,委託貴行透過金資系統直接由立約人金融卡之指定帳戶即時扣款,轉入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帳戶之功能,包括消費扣款 (固定及變動費率)、沖正、退款、預先授權及授權完成等交易。
「名詞定義」:
(一)收單機構:指與特約商店約定提供立約人消費扣款事宜之金融機構。
(二)特約商店:指提供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經與收單機構簽約,受理持卡人以金融卡繳付消費款。
(三)交易記錄:指立約人憑金融卡消費扣款時之單據或電子訊息。
三、附加金融功能:信用卡自扣設定、語音密碼設定、網路銀行密碼設定、網路銀行 OTP 功能設定等其他貴行提供之功能。立約人得向貴行申請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指靜脈辨識交易」或「無卡提款」(含行動銀行預約無卡提款及 QR CODE 無卡提款,以下合稱無卡提款),並得隨時來電客服中心要求取消該功能,並以此條款為約定之書面證明 。立約人申請「指靜脈辨識交易」,應憑已啟用且有效之金融卡 (限一張)至貴行具備指靜脈交易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並於自行設定「指靜脈(限一隻手指之指靜脈)、指靜脈密碼」完成後,即可依此密碼 於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款、提款及轉帳。
立約人申請「無卡提款」,應憑已啟用之有效金融卡且具備設備認證服務機制之行動裝置,臨櫃或至貴行具無卡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並自行設定「無卡提款密碼」,以作為各類型無卡提款後續交易共通之辨識。各類型無卡提款交易應依下列方式操作:
(一)預約無卡提款交易:立約人進行預約無卡提款交易時應先登入貴行行動銀行預約無卡提款交易,且經設備認證機制驗證完成,在交易時效內於 ATM 輸入交易資料、無卡提款密碼,即可依此於貴行或他行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
(二)QR CODE 無卡提款交易:立約人進行 QR CODE 無卡提款交易時應登入貴行行動銀行開啟 QR CODE 無卡提款交易,在交易時效內以立約人所持已完成設備認證之行動裝置掃描貴行 ATM 螢幕顯示之 QR CODE 進行驗證,經驗證無誤及輸入無卡提款密碼,即可依此於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
立約人可視個人需要申請一張以上金融卡或同時申請金融卡與指靜脈辨識交易或無卡提款交易,且使用前述功能時,同意依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及營業時間為限,若貴行或金融資訊系統之自動化服務設備遇停電、電信斷線、故障、電腦系統故障、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抗力情況致無法操作時,貴行得暫停金融卡或指靜脈辨識交易或無卡提款交易。
第一條 立約人申請金融卡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時,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貴行或於視訊櫃檯辦理開戶之同時辦理,並由立約人當場於密碼鍵盤自行設定金融卡密碼,或依立約人於申請金融卡時與貴行書面約定方式辦理,立約人因特殊情況得以申領金融卡密碼函取代於密碼鍵盤設定金融卡密碼,無法親自領取時,得委任或授權第三人代辦領取或申請以郵寄方式領取,若因此發生其他任何損失概由立約人負責,概與貴行無涉。立約人自申請日起算逾一個月未領取者,貴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
辦理啟用登錄手續除前述之方式外,亦得透過貴行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或語音服務或使用本人其他已啟用且有效之金融卡至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但若立約人自申請後未於四個月內完成啟用登錄手續,貴行基於安全考量得以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
第二條 立約人領得金融卡後或完成「指靜脈、指靜脈密碼」設定或完成「無卡提款密碼」設定,得利用自動化設備或其他設備隨時變更密碼,次數不受限制,且應自行牢記密碼並妥善保管使用,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立約人應自負其責;立約人為法人戶時,金融卡應由負責人自行使用,如因業務上需要,而轉交他人使用以致發生任何糾葛或損失,概由立約人自負授權責任,不得否認任何交易之有效性。
第三條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或「指靜脈辨識交易」以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時,限存入設於貴行之帳戶,且存入項目以貴行開放之業務為限:
一、存入非本人帳戶:以主管機關規範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之金額為上限,若立約人申請降低金融卡非約定轉帳限額者,則從其約定。
二、存入本人帳戶:不受金額之限制。
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存款,經貴行查證無誤後執行入帳作業,若查證金額不符時,貴行應即通知立約人,於立約人同意後,由貴行將正確金額逕予入帳,惟若無法聯繫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先行入帳再行通知,惟如經立約人證明入帳金額確有錯誤,貴行應即更正。
第四條 立約人申請金融卡時,須指定於貴行開立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號作為「金融卡主帳號」,並可將於貴行開立之其他新臺幣/外幣活期性存款作為「約定轉出帳號」;每一金融卡最多可約定 7 組新臺幣「約定轉出帳號」及 3 組外幣「約定轉出帳號」,即該金
融卡包含「金融卡主帳號」共可併存 8 組新臺幣約定轉出帳號及 3 組外幣「約定轉出帳號」。惟若「金融卡主帳號」經立約人結清銷戶或註銷該金融卡時,該金融卡即不得再行使用且「約定轉出帳號」之約定亦併同終止。
立約人如欲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辦理約定或非約定帳戶轉帳業務時,須事先向貴行申請,並得隨時要求取消該功能。
立約人辦理約定帳戶轉帳業務時,得請求指定第三人在他行或貴行所開設之活期性存
款帳戶或信用卡帳戶作為「約定轉入帳號」,且同意以本人於貴行所開立之各帳戶作為「約定轉入帳戶」,並以此條款為約定之書面證明。
第五條 一、貴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一)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指靜脈辨識交易、無卡提款在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
1.依機種之不同,每次最高限額分別為等值新臺幣 3、10 或 12 萬元。如以無卡提款方式辦理時,每次最高限額均為新臺幣 3 萬元。
2.每日最高限額為等值新臺幣 12 萬元,且以金融卡與指靜脈辨識交易、無卡提款之提款限額合併計算,惟指靜脈辨識交易、無卡提款之提款限額合併計算每日最高限額為等值新臺幣 3 萬元。
(二)立約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1.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00 萬元。
2.每日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且金融卡與指靜脈辨識交易之約定帳戶轉帳限額合併計算。
(三)立約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1.每次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2.每日最高限額為 3 萬元,且金融卡與指靜脈辨識交易之非約定帳戶轉帳限額合併計算。
二、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一)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或以預約無卡提款方式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
1.每次最高限額為 2 萬元。
2.每日最高限額為 12 萬元,且金融卡與指靜脈辨識交易、無卡提款之每日最高限額合併計算,惟指靜脈辨識交易、無卡提款之限額合併計算為每日最高 3 萬元。
(二)立約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1.每次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
2.每日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
(三)立約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1.每次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2.每日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前述提款(含國、內外)與消費扣款限額,每日合併最高限額為 12 萬元(含等值外幣);
使用貴行或跨行設備轉帳之每日合併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若立約人申請調整每日限額者,在不牴觸法令之前提下,從其約定。
如立約人之轉出帳戶係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含)以後開立者,本條約定帳戶轉帳每日最高限額皆為新臺幣三佰萬元,前述貴行或跨行設備轉帳之每日合併最高限額亦隨之調整。
三、立約人使用已申請非約定轉帳交易功能之晶片金融卡於本行合作之境外機構進行
「跨境網路實質交易價金匯出之代理收付款項服務」(下稱跨境支付)時,立約人得與貴行以萬元之整數倍數單位約定跨境支付之月限額,但每一帳戶得約定之每月限額最高為新臺幣 30 萬元。
四、轉入立約人在貴行開立之信託專戶作為信託投資之用(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投資共同基金之用)時,每次及每日累計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
五、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繳交公用事業費用(水、電、瓦斯)、國公營事業機構費用(稅款、交通事業費用)及由事業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項之費用等轉帳項目不受非約定帳戶單日轉帳上限新臺幣 3 萬元之限制。
本條所定之金額,貴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並應於調整十四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或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上公告其內容,以代通知。
第六條 立約人同意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或「指靜脈辨識交易」提款、轉帳或「無卡提款」時,不限交易次數及累積金額,皆無需進行補登存摺,即可繼續使用金融卡與「指靜脈辨識交易」、「無卡提款」;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消費扣款或「指靜脈辨識交易」提款、轉帳或「無卡提款」時,其紀錄在未經補登存摺或因電腦故障、斷線等情事,致存摺結餘金額與貴行帳上餘額不符時,概以貴行帳載餘額為準。如立約人因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產生異常交易未完成取款,需俟貴行查明事實後再予付款。
第七條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或「指靜脈辨識交易」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八條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及密碼或「指靜脈、指靜脈密碼」或「無卡提款」在貴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自動化服務設備於每筆交易完成後,貴行將於「客戶交易明細表」或於螢幕畫面載明交易金額及相關資料,供立約人當場核對;立約人如認交易金額及相關資料發生錯誤時,應於七個營業日內通知貴行查明更正。
第九條 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須依各行庫自動化服務設備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超逾帳務劃分點均屬次一營業日交易。
第十條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行辦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貴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或「指靜脈辨識交易」、「無卡提款」之功能:
一、金融卡或「指靜脈、指靜脈密碼」或「無卡提款密碼」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立約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三、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貴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四、金融卡或指靜脈或無卡提款有第三人不當持有使用之虞或貴行接獲信用卡國際組織、其他發卡或收單機構風險通報時。
第十一條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三次(不得少於三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
留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立約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金融卡遭鎖卡時,持原卡片至貴行各營業單位辦理解鎖。
二、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十四個營業日內(不得少於十四日)至貴行取回,逾期未取回者,貴行得將金融卡註銷。
立約人使用「指靜脈辨識交易」時,如指靜脈驗證錯誤連續五次或指靜脈密碼輸入錯誤連續三次,以致無法交易,請改以金融卡或「無卡提款」方式進行交易,或臨櫃辦理終止(或重設) 「指靜脈辨識交易」功能或撥打 24 小時免付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處理。
立約人以「無卡提款」方式提款時,如無卡提款密碼輸入錯誤連續三次,以致無法提款,請改以金融卡或「指靜脈辨識交易」方式提款,或臨櫃辦理解鎖「無卡提款密碼」功能或撥打 24 小時免付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 處理。
第十二條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無卡提款」及「指靜脈辨識交易」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費用項目及金額如下;費用如有調整,貴行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及登載於貴行網站,或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一、交易手續費類,授權貴行於進行交易同時逕自金融卡/「無卡提款」所屬帳戶或「指靜脈辨識交易」約定轉出帳戶扣款(視交易方式而定):
(一)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新臺幣 5 元。
(二)國內跨行轉帳,視當次轉帳金額依下列級距標準收取:
1.轉帳金額為 500 元(含)以下每一帳戶每日一次免手續費,每日第二次(含)起每
次為新臺幣 10 元。
2.轉帳金額為 501 元(含)~1000 元(含)每次為新臺幣 10 元。
3.轉帳金額為 1001 元(含)以上每次為新臺幣 15 元。
(三)跨境支付:每次為交易金額的 1%(如有不足 1 元之餘數,小數點第 1 位四捨
五入),如當次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 100 元時,則免予計收手續費。
網路 ATM 係指在網際網路中,運用「晶片金融卡」及「晶片卡讀卡機」驗證,進行之各項金融服務 (現金提領除外)。
二、服務費用類,依立約人申請下列項目時,於申請書上與貴行約定之方式收取: (一)卡片密碼重置或解鎖:免費(最高不得超過 50 元)。
(二)卡片毀損補換發新卡:免費(最高不得超過 100 元)。
(三)卡片掛失:每卡新臺幣 100 元。
(四)辦理第二張一般金融卡:每卡新臺幣 100 元。
上述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公開揭示。
上述服務費用類第(一)、(二)項費用,非經貴行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立約人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貴行應負賠償責任,但貴行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立約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即透過貴行 24 小時服務專線:0000-000-000 或親持身分證正本及原留印鑑向貴行辦理掛失止付及補發金融卡手續。
立約人未辦理掛失手續前,任何利用立約人原發金融卡使用一般、消費扣款及附加金融功能,致生糾葛或損害,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倘遭冒用而貴行已經付款者,視同
對立約人為給付,生清償效力。但貴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立約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貴行負責。
前項約定方式,應以立約人安全、便利方式辦理。
第十四條 立約人依前開約定方式辦妥掛失手續及繳交掛失費後,得依貴行金融卡遺失、被竊風險免責規定處理,於下列時點起被冒用所生之損失,全數由貴行負擔:
一、以金融卡提領現款及轉帳入戶者,於通知本行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生效(惟受理當下倘發生不可歸責於本行之系統異常,則須待本行系統正常並完成掛失停用手續後始生效)。
二、立約人行為若有違反誠信原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貴行不承擔被冒用之損失: (一)未依約定方式辦妥掛失手續及繳交費用者。
(二)立約人就本金融卡或指靜脈或無卡提款之使用顯有詐欺之事實者。
(三)遺失被竊之金融卡、設備認證之手機係由立約人之配偶、家屬、與其同住之人、受僱人、代理人、直系血親或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冒用者,但立約人證明已對其提出訴追者,不在此限。
(四)金融卡、指靜脈、無卡提款、被冒用後,拒絕接受調查或提出訴追者。 (五)其他不法情事者。
第十五條 立約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或指靜脈或無卡提款之行為,如有偽造或變造之行 為,貴行得報請有關機關追究偽造、變造或行使之刑責,並得請求立約人賠償貴行因而所遭致之損失。立約人如有金融卡毀損不堪使用或不再繼續使用金融卡等情形之一時,均應向貴行申請註銷金融卡,否則因此而發生糾葛或損失,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 立約人為本國自然人(含未成年人)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使用金融卡於國外提款或消費時,貴行將透過當地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端末機以等額之當地(取款地或消費地)貨幣付款,其兌換依立約人提款或消費當日與貴行合作之國際組織美元掛牌匯率為準。立約人同意貴行每筆酌收手續費新臺幣 70 元外,並同意依立約人提款金額(即折算新臺幣之金額)之 1%,支付與貴行合作之國際組織網路服務費(該費用隨該國際卡片組織之調整而調整),並於交易當時以前述約定之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後,與手續費一併自立約人於貴行開設之新臺幣活期(儲)帳戶扣帳。
第十七條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於國外提款或消費時,授權貴行逕依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據實代立約人為結匯申報,就貴行依本項授權代為之申報內容,立約人應悉數承認,絕不得異議。立約人應自行計算並控制其已使用之外匯額度,如立約人提款超出其得使用之外匯額度時,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貴行無涉。貴行對立約人使用外匯額度之情形並無義務主動查詢,但貴行獲知立約人已超出其使用之外匯額度時,貴行有權拒絕付款。
第十八條 立約人對於國外提款或消費扣款之帳款有疑義時,得自當期帳單寄送日起一個月內,向貴行請求複查,逾期視為無異議。立約人經複查,對貴行處理仍有異議時,消費扣款之帳款交易得自交易日起二個月內,逕向財金公司規約執行委員會申請調查及協 調,逾期不得再提出。立約人願遵守財金公司規約執行委員會之協調結論,並將該結論視為本約定書內容之一部分。
第十九條 x約定事項如涉訟時,立約人同意以貴行總行或分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立約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無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貴行、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貴行非經立約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第二十一條 申訴管道
立約人就金融卡或指靜脈辨識交易或無卡提款使用、本約定條款若有任何疑問或有任何申訴,請撥打 24 小時免付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
第二十二條 立約人同意以訂約時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經由貴行客服人員通知貴行,並同意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依上開方式通知貴行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訂約時所指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貴行之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第二十三條 消費扣款特別約定事項
一、立約人停止使用消費扣款功能者,應向貴行提出申請註銷消費扣款功能後,始生終止效力。
二、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於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退款或取消交易時,應自行留存交易紀錄,以供核對之用,如欲退款或對特約商店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發生相關消費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品質、數量或價格等),均與貴行無涉,立約人應自行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立約人不得以與特約商店之抗辯事由對抗貴行。
三、立約人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或消費帳款逾前項約定限額時,貴行並無扣款之義務。
四、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立約人處理消費扣款交易及帳務事宜。
五、有關立約人消費扣款交易帳務資訊之揭露,貴行應以對帳單、存摺或其他約定之方式,提供每筆交易紀錄以供立約人核對。
六、立約人同意貴行消費扣款之相關作業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得依主管機關規定,委託第三人辦理。惟第三人於處理及利用立約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條 跨境支付服務特別約定事項
一、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於貴行合作之境外機構進行跨境支付交易時,應自行留存購物、退款等相關交易紀錄,以供核對之用。立約人如對跨境支付交易之賣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發生相關消費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品質、數量或價格等),均與貴行無涉,立約人應自行向境外機構或跨境支付交易之賣家尋求解決,立約人
不得以與境外機構或跨境支付交易之賣家之抗辯事由對抗貴行。
二、立約人向境外機構申請退款交易成立時,貴行將依境外機構退款指示之金額
(含退款部分於購物交易時給付貴行之跨境支付手續費)如數退還款項至立約人原扣款帳戶。
三、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立約人處理跨境支付交易及帳務事宜。
四、有關立約人跨境支付之實際扣款金額,應以支付時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付款畫面所示新臺幣交易金額為準。支付完成後交易帳務資訊之揭露,貴行應以對帳單、存摺或其他約定之方式,提供每筆交易紀錄以供立約人核對。
第二十五條 立約人申請具有金融卡功能之卡片、以及「指靜脈辨識交易」、「無卡提款」,應遵循本章約定條款、綜合存款約定條款與金資系統跨行業務參加規約及業務處理規則,以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貴行及立約人應保存指靜脈辨識交易或無卡提款之所有申請及交易指示類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但其
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x約定條款壹式貳份,由貴行與立約人各執壹份為憑。
第九章、簽帳金融卡(VISA/MasterCard)約定條款
第 一 條 定 義
x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簽帳金融卡」:指持卡人除得依金融卡契約為一般金融卡之使用外,並得憑貴行之信用,向特約商店取得物品、勞務或其他利益,而委託貴行於該特約商店向貴行請款時,將帳款自持卡人指定於貴行開立之活期性存款帳戶直接轉帳付款所使用之卡片;且本契約所稱簽帳金融卡均適用於 VISA 或 MasterCard 金融卡。
二、「持卡人」:指經貴行同意並核發簽帳金融卡之人。
三、「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四、「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簽帳金融卡交易之商店。
五、「每日刷卡消費額度」:係指貴行核給或經雙方另行約定持卡人每日累計使用簽帳金融卡刷卡消費之最高限額,且同一帳戶使用 VISA 或 MasterCard 金融卡之消費金額將合併計算。
六、「扣款日」:指貴行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負擔墊款義務,並自持卡人指定之活期性存款帳戶或支票存款帳戶轉帳支付該款項之日。
七、「結匯日」: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由貴行或貴行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按約所列匯率,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結付之日。
第 二 條 申 請
一、簽帳金融卡申請人應將個人、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
並依貴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並於貴行依規定及程序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以下簡稱“活期性帳戶”),指定為簽帳金融卡帳款直接轉帳付款之帳戶(以下稱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
二、簽帳金融卡持卡人於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連絡地址、電話、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時,持卡人本人應立即通知貴行更正。
三、持卡人應於新卡發卡後四個月內執行開卡作業,逾期未開卡者,貴行基於安全考量得逕將簽帳金融卡逕行作廢。
第三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業務委託
簽帳金融卡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貴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包括供貴行行政研究、宣傳推廣、寄送消費資訊)。
第四條 每日刷卡消費額度
持卡人當日簽帳金融卡實際刷卡消費金額以新臺幣(下同)十二萬元為限;如持卡人因使用需要而需調整前述限額者須另外向貴行申請,每日最高限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縱使擬刷卡消費金額未超過「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存款餘額,但若超過前述約定限額者,亦同。惟持卡人於「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存款餘額內就保險類及各項稅款刷卡繳納之金額,則不受前述每日最高限額之限制。
持卡人除有本章第七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定情形或向貴行申請簽帳金融卡刷卡臨時額度外,於「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存款餘額」內不得超過前項所訂限額使用簽帳金融卡。
持卡人對超過本條第一項所訂限額及「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存款餘額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
第五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合法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特約商店供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
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屬於貴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簽帳金融卡。貴行僅授權持卡人本人在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內使用,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簽帳金融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
持卡人不得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以簽帳金融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
持卡人不得以簽帳金融卡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貴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但貴行提供關於信用卡之各項活動、服務或約定,如無特別註明,則專屬信用卡持卡人,簽帳金融卡持卡人不適用之。
第六條 契約審閱期間
申請人於收到核發之簽帳金融卡九日內,得以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一 般 交 易
申請人收到簽帳金融卡後,應立即在簽帳金融卡上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時,於出示簽帳金融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並以持卡人保留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代之。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
一、簽帳金融卡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二、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貴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者。
四、持卡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簽帳金融卡上之簽名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貴行同意核發簽帳金融卡之本人者。
五、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已超過第四條第一項所訂限額或「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存款餘額」者。但經貴行特別授權特約商店接受其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簽帳金融卡。
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或以使用簽帳金融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貴行提出申訴,貴行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依貴行作業規定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上述情事,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持卡人刷卡購買延續性商品/服務前,宜審慎評估將來是否無法獲得商品/服務之風險,因該類性質商品或服務,於交易存續期間,特約商店可能發生無法繼續提供商品/服務。
第 八 條 特 殊 交 易
依一般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簽帳金融卡付款等情形,貴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持卡人如以網際網路(Internet)或電子資料交換(EDI)方式直接進行簽帳金融卡之電子交易服務時,應事先與貴行另行簽訂相關契約。但持卡人對於簽訂相關契約前已進行電子交易服務所生帳款,仍應負清償之責。
第九條 交易爭議之處理程序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貴行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
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時,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時,應先向特約商店尋求
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於當期消費款對帳單寄送日起一個月內,檢具貴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以第十一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
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販賣交易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準用前項之約定。
其餘交易爭議之處理程序依據貴行作業規定及簽帳金融卡國際組織之規範。
第十條 消費款對帳單
貴行如自持卡人指定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支付簽帳金融卡刷卡消費款項,貴行應按時寄發消費款對帳明細。如持卡人於當期消費款對帳單週期起十個工作日內,仍未收到消費款對帳單,應即向貴行查詢(至遲不得逾當期消費款對帳單週期起十四個工作日內),並得請求補寄,其費用由貴行負擔。惟僅限申請補寄近一個月之對帳單。
簽帳金融卡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連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貴 行者,則以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方式為貴行應為送達之場所。貴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連絡方式發出後,經通常郵遞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對帳單得以書面、自動化設備或網路等方式呈現。
第十一條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持卡人於當期消費款對帳明細寄送日起一個月內,如對消費款對帳明細所載事項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貴行,或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或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
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貴行者,推定消費款對帳明細所載事項無錯誤。
貴行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經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如該款項已暫時先行返還持卡人,貴行經通知持卡人後,得於通知之扣款日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扣除該款項支付之,不足部分,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並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辦理。
持卡人如有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應給付貴行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每筆新臺幣 50 元(非持卡人本人之交易不收取)。前項手續費貴行得調整之,貴行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及登載於貴行網站,或以書面或與貴行約定之電子形式文件通知立約人。
第十二條 付款
持卡人同意於刷卡消費時,貴行得先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將該應付消費款項暫時保留(持卡人無法提領該保留款項),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貴行請款時(即扣款日),貴行再將該應付消費款項轉帳支付之。但如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自刷卡消費日起二十個日曆日止(日本地區消費與 Master Card 簽帳金融卡為三十個日曆日)仍未向貴行請款,貴行即應解除該保留款項。解除保留款項當日(解圈日)如遇國定例假日,則會順延至下個營業日解除。
部分交易因作業方式、資料傳輸及交易特性致貴行無法於刷卡消費時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中保留應付之消費款項時,貴行得於該交易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請款時(即扣款日)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扣除該款項清償之,不足部分,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存款餘額於應扣款日不足支付某筆應付消費款項時,貴行得拒絕扣除該筆之存款餘額,持卡人並應於扣款日前儘速將不足部分款項存入該「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如逾扣款日仍未存入或仍有不足,貴行得自當期消費款對帳單寄送日(含)起,按月計收「逾期補款手續費」(即違約金)新臺幣貳佰元,至應付消費款項全部支付完畢為止,上述之費用,貴行得調整之,貴行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及登載於貴行網站,或以書面或與貴行約定之電子形式文件通知立約人。
前項情形貴行得自應扣款日起,逐日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扣除存款餘額,至應付消費款項、逾期補款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全部支付清償完畢為止。
第十三條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持卡人所有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或約定外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時,則授權貴行依 VISA、MasterCard 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或約定結付外幣,加計貴行應向各該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及貴行以交易金額之 0.5%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如為退款,則不加收國外交易手續費。(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取費率係依該組織規定,詳見本行網站說明)除另有約定外,加計前述費用之交易(含辦理退款)係以新臺幣結付,且包含國外刷卡之新臺幣交易,以及國內刷卡但商店的收單銀行為外國銀行之新臺幣交易(含網路交易)。退款適用之匯率可能因結匯時間不同,而與其交易時適用之匯率不同,可能產生匯兌損失。
持卡人授權貴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簽帳金融卡在國外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第十四條 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同意繳交掛失停用手續費每卡新臺幣壹佰元整,暨授權貴行得逕自「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扣帳。惟如貴行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行。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所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貴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一、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簽帳金融卡交其使用者。
二、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臺幣參仟元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一、持卡人於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二、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 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其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在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轉帳及一切使用金融卡密碼交易部分,仍應依金融卡約定條款之約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之約定。)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貴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一、持卡人得知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行,或持卡人發生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貴行者。二、持卡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約定,未於簽帳金融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三、持卡人於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後,未提出貴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第十五條 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屆期續發新卡及屆期不予換發新卡
持卡人發生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並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簽帳金融卡不堪使用,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貴行於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依第十九條終止契約者,應續發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惟貴行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立約人同意於簽帳金融卡卡片期限屆至、功能終止、停用或發生無法使用等情形時,得不續發新簽帳金融卡予持卡人,其舊卡於有效期限屆至後,將停止簽帳金融卡刷卡簽帳及國外提領現金功能,惟一般金融卡國內存、提及轉帳功能仍可繼續使用,如持卡人欲使用國外提款功能,應持身分證件正本及貴行所定之相關文件親至貴行櫃檯辦理一般金融卡及開啟國外提款功能,並同意接受及履行存款開戶總約定書內一般金融卡約定條款說明之規定。
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前,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九日內以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持卡人申請補發新卡或換發新卡或屆期續發新卡者,應依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新卡開卡手續,舊卡屆期後貴行得僅保留開卡功能。
第十六條 抵銷及抵充
持卡人經貴行依第十九條終止契約時,貴行得將持卡人寄存於貴行之各種存款、款項及對貴行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貴行所負之債務。(支票存款須另依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之約定,終止支票存款契約後,貴行始得行使抵銷權)貴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貴行發給持卡人之存摺、存單及其他債權憑證,在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持卡人對貴行所負之全部債務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但貴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從其指定。
第十七條 契約之變更
x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將以書面通知持卡人,或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上公告其內容,以代通知,倘持卡人於十四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以書面或與貴行約定之電子形式文件通知持卡人,並於該文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期間內以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一、增加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手續費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二、簽帳金融卡發生遺失、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通知貴行之方式。三、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簽帳金融卡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四、有關簽帳金融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五、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事項。
第十八條 簽帳金融卡使用之限制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一、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者。
二、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存款餘額自應扣繳日起連續二個月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三、持卡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四、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五、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六、持卡人如使用簽帳金融卡不當或貴行研判持卡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並收回簽帳金融卡予以作廢。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一、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二項,貴行已依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連絡地址、電話通知而無法取得聯繫,或持卡人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足以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二、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存款餘額自應扣繳日起連續一個月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三、持卡人違反第四條第二項約定超過「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存款餘額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者。
四、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五、持卡人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契約者。
六、持卡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七、持卡人因其他債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
八、對貴行(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其他債務延不償還,或其他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者。
九、持卡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貴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貴行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或持卡人清償部份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貴行為保障持卡人交易安全及維護貴行權益,於持卡人卡號有遭偽冒使用或變造之虞或接獲國際組織,其他發卡或收單機構風險通報時,得於通知持卡人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刷卡簽帳及國外提款功能。如持卡人不願配合處理者,可依本契
約第八章第十條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
前項情形如貴行無法即時通知到持卡人者,持卡人同意貴行得逕行依前項約定辦理。
第十九條 契約之終止
持卡人得隨時以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者,貴行得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持卡人因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七條或本條第一項之事由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應以電話通知貴行註銷或本人攜帶簽帳金融卡及國民身分證正本至分行辦理註銷作業或依貴行同意之方式處理後,始生終止或解除之效力。
持卡人之「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契約如終止時,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持卡人不得再使用簽帳金融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
貴行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於不停止持卡人使用一般金融卡功能及終止本契約之情況下,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停止或取消持卡人使用停止簽帳金融卡刷卡簽帳及國外提款功能。
第二十條 適用法律
x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業務委託
持卡人同意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如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行銷,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及付交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卡片製作及送達,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等【含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搜集及電腦處理】),於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 VISA/MasterCard 國際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並同意貴行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該第三人於電腦處理及利用持卡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條 其他約定事項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貴行綜合存款約定條款、金融卡約定條款及有關法令辦理。
第十章、無摺便利存款約定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若在貴行開立無摺便利存款帳戶,同意以貴行寄發之「對帳單」代替存摺,以確認立約人之存款餘額。對帳單之方式得以書面、自動化設備或網路等方式呈現。
第二條 開立本項存款時,立約人須填具印鑑卡留存貴行,以備日後付款時核對之用。
第三條 立約人在貴行存款或取款時,應使用二聯式之交易憑證,第二聯為立約人之收據聯,應由貴行交立約人妥為保存,若有遺失時,立約人同意以貴行留存之第一聯傳票為憑。
第四條 貴行每月按立約人往來情形,寄送對帳單予立約人,若立約人當月未有往來者,貴行得免寄送。立約人於收到貴行對帳單若逾七日未向貴行查詢或退回者,即視為核對無誤。
第五條 立約人得依需要,申請將「存摺存款」變更為「無摺便利存款」或將「無摺便利存款」變更為「存摺存款」。
第十一章、證券交割委託約定條款
茲因立約人在證券公司買賣證券(含信用交易)或委託申購證券等,特就應付證券公司 (或證券公司代收代付)買賣證券款項、申購處理費及認購價款或應向證券公司收取買賣證券款項等委託貴行辦理。
第一條 立約人同一日買賣證券金額經相抵後,應繳付證券公司之款項(依據證券公司編製之
「交割清/憑單」所載淨收金額為準)由貴行於規定交割日逕自立約人在貴行開立之台外幣活期存款約定之帳戶轉撥交付證券公司。
第二條 立約人參加公開申購應繳付證券公司(或證券公司代收)之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依據證券公司編製之「公開申購配售處理費代收/有價證券認購價款代收清單」所載金額為準)由貴行於規定扣款日逕自立約人約定之帳戶轉撥交付證券公司。
第三條 立約人同一日買賣證券金額相抵後應向證券公司收取款項(依據證券公司編製之「交割清/憑單」所載淨收金額為準)於規定交割日由證券公司撥交貴行時,由貴行逕行撥入立約人約定之存款帳戶。
第四條 立約人於買進「應預收款券有價證券」(如全額交割股票、處置股票、管理股票,其他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應預收款券之有價證券等)時,同意證券公司就預收之股款及手續費用,於受託買進應預收款有價證券前向貴行提出扣款申請,由貴行逕自立約人約定之帳戶轉撥交付證券公司。
第五條 證券公司若採預先圈存款項作業,立約人茲授權貴行得依證券公司編製之清單、明細表或電子媒體資料等所載金額,對立約人約定之帳戶執行款項圈存作業,並於交割日或付款日逕行辦理轉帳扣(入)款作業,毋須另行徵提存摺或取款憑條。立約人知悉並同意其約定帳戶中款項經圈存後,於受圈存金額範圍內之款項,將不得動用,且於該筆委託交易未成交或有成交差額時,應由證券公司向貴行辦理款項解圈作業,委託人對解圈後之款項始得恢復動用。立約人並應確保約定帳戶內之餘額足以支付申購價款暨相關費用,若立約人約定帳戶餘額不足支付應繳金額及費用時,貴行得不依上述約定辦理預先圈存款項作業,相關爭議悉由立約人與證券公司自行協調處理,概與貴行無涉。
第六條 證券公司所編製之「交割清/憑單」、「公開申購配售處理費代收清單」、「有價證券認購價款代收清單」或「應預收款券有價證券交易款項扣款申請」等內容倘有錯誤,或立
約人對買賣證券應收、應付金額、參加公開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或證券公司應退還之款項等有爭議,願由立約人負責與證券公司處理,概與貴行無涉。
第七條 立約人同意證券公司得向貴行查詢立約人約定之存款帳戶之餘額。
第八條 其他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或商品,因立約人與證券公司間衍生之收付款項,得以劃撥方式收付(或證券公司代收代付)或採預先圈存款項作業者,立約人均委託貴行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以買賣或委託申購證券之款項為限。
第十二章、外匯證券交割委託約定條款
茲因立約人在證券公司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特就應付證券公司及應向證券公司收取買賣證券之款項,委託貴行辦理下列事項:
第一條 立約人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由貴行於撥帳日憑證券公司所簽發之買進報告書或製作取款轉帳清冊、磁帶或其他電子媒體等記載立約人應付金額暨國外費用,免憑存摺並免由立約人簽具取款憑條逕行自立約人在貴行開立之外匯活期存款一般帳戶或 證券交易戶,轉撥證券公司之交割專戶。立約人並同意其外匯活期存款證券交易戶非經證券公司交付蓋有其立約印鑑之劃撥轉帳清冊,貴行受託代理撥帳資料媒體遞送單或同意提領、結清單據者,不得辦理提領、結清。
第二條 立約人賣出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於撥帳日憑證券公司填具賣出報告書或製作存款轉帳清冊、磁帶或其他電子媒體等記載立約人應收金額扣除國外費用後淨額,由貴行免憑存摺逕行撥入立約人之外匯存款一般帳戶或證券交易戶。立約人並同意證券公司得向貴行查詢本人外匯活期存款任何帳戶之餘額。
第三條 立約人如於當日同時有買進、賣出外國有價證券時,貴行得依據證券公司將同一幣別之應收(付)金額及國外費用合併沖抵後之應收(付)淨額逕行撥帳。
第四條 交易未完成或結清等其他因素款項之劃撥,貴行得依據證券公司製作之劃撥轉帳清 冊、同意提領、結清單據、磁帶或其他電子媒體等記載立約人應收金額由貴行免憑存摺並免由立約人簽具取款憑條由立約人外匯活期存款證券交易戶逕行撥入立約人外匯存款一般帳戶。
第五條 倘撥帳日立約人開立外匯存款(證券交易戶)內之存款餘額,不足支付立約人應付金額及國外費用時,在立約人補足前,貴行得不辦理撥帳,由立約人與證券公司自行釐清,概與貴行無涉,立約人絕無異議。
第六條 如因證券公司遞送資料延誤,或因貴行電腦設備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撥帳作業無法如期辦理時,立約人同意依貴行與證券公司另行洽商之方式辦理交割事宜。
第七條 證券公司所編制之買進報告書、賣出報告書、劃撥轉帳清冊或資料磁帶(磁片),其正確性與真實性,貴行不負認定之責;立約人對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收、應付金額有爭議時,並願自行與證券公司釐清,概與貴行無涉。
第八條 立約人如欲撤銷上述委託,須檢附證券公司所出具書面同意書後,並以書面通知送達
貴行且經貴行同意後,方可撤銷。倘同一立約人向貴行申請款項撥帳服務,致須於同一天內自同一帳戶執行數筆撥帳交易時,則貴行得自行決定各筆撥帳交易之先後順 序。
第十三章、外幣綜合存款約定條款
第一條 x存款項下分設活期存款(以下簡稱活存)及定期存款(以下簡稱定存),立約人應憑交易憑證或透過自動化設備辦理存、取款,且本存款項下之定存不另簽發存單。
第二條 立約人之外幣綜合存款下之活存,日後如有存入或匯入其他幣別款項時,立約人同意授權貴行得於該帳戶內增列該幣別之存款項目。
第三條 x存款不得轉讓,且除與貴行另有約定外,活存與定存共用一組往來印鑑;立約人申辦定存質押借款須另以書面方式親自臨櫃辦理。
第四條 立約人提領或存入外幣現鈔時,同意貴行按下列約定收取手續費:
一、提領外幣現鈔:按貴行牌告外幣即期賣出與外幣現鈔賣出匯率之差額以新臺幣計收,每筆最低收取等值新臺幣壹佰元整。
二、存入外幣現鈔:按貴行牌告外幣即期買入與外幣現鈔買入匯率之差額以新臺幣計收,每筆最低收取等值新臺幣壹佰元整。
第五條 立約人同意貴行依國外匯入匯款行之指示,可逕行存入立約人之活存帳戶;但若匯款有錯誤或重覆匯款等情事,立約人同意貴行亦得依國外匯款行之指示直接自帳上逕行扣除,不須另行通知立約人。
第六條 為因應未來於不同國家證券市場交易,茲由立約人同意授權貴行可逕行依交易之證券市場,代為開設相關交易幣別之外匯活期證券帳戶。
第七條 x存款得交易之幣別以貴行牌告利率貨為準,存提現鈔種類限美金、 港幣、歐元、日幣、人民幣、澳幣或貴行牌告之現鈔幣別。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貴行綜合存款約定條款、定期性存款約定條款、無摺便利存款約定條款及有關法令辦理。
第十四章、代繳代轉款項約定條款
第一條 凡立約人在貴行開設活期性存款帳戶者,均得委託貴行代繳各項款項,惟以支票存款帳戶委託代繳者,當日因扣繳後致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者,其一切責任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第二條 立約人委託貴行代繳各款項時,應以書面或透過自動化設備、網路方式申請。
第三條 貴行自接受委託並取得委託機構同意後,始提供代繳服務,在未洽妥同意前,各月份之代繳款項仍由立約人自行繳納。
第四條 立約人委託代繳之各項款項限繳日期,係依各代繳單位所規定,立約人應每期預存酌量款項備付,因存款不足累計次數達各代繳單位所規定者,或存款遭法院扣押,抑或未中止委託前自行結清或其他不可歸責貴行原因致無法代繳而退據者,貴行得逕為終止代繳之委託,其因此所致之損失及責任,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第五條 立約人委託貴行代繳稅款,如因存款不足,致貴行無法代繳,其逾期加徵滯納金由立約人自行負責,貴行並得終止代繳之委託。立約人委託代繳稅款,如對所課稅額有異議,需以行政救濟程序申請復查時,應事先向貴行申請,否則喪失權利所致之損失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第六條 立約人如係委託貴行代繳利息,借款到期後應辦之一切手續仍應照辦,絕不藉詞已委託代繳利息而不來行辦理,否則由立約人自負一切責任。
第七條 立約人委託代繳各款項後,不因存款帳戶印鑑遺失或變更而失其效力,其機關或法人組織、負責人等變更者亦同。
第八條 貴行或立約人皆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委託約定,立約人擬終止委託時,應填具終止申請書(其簽章必須與指定存款帳戶戶名及原留印鑑相符),並應於停止扣繳月份兩個月前辦理終止手續,立約人同意於尚未完成終止代繳代轉手續,仍繼續以約定帳戶代繳代轉。
第九條 貴行在代繳各款項之收據聯所蓋印戳與各代繳單位收款印章具同等效力。原則上由貴行依指定之限繳日由電腦逕行自立約人指定扣繳之帳戶扣除,如須繳款證明,應由立約人向繳款單位申請。
第十條 立約人委託代繳各項費用之用戶編號或號碼,倘貴行接獲有關代繳單位改號通知時,立約人同意貴行以新編號或號碼發生之費用,繼續自立約人存款帳戶逕行撥付代繳。
第十一條 立約人對代繳費用費率金額之計算暨退補費等事項,如有疑議,應自行向代繳單位洽詢,立約人如有住址遷移、電話過戶、停用等變動事項,應即向各有關代繳單位辦妥應辦之各項手續並通知貴行,其因未辦妥各項手續而招致之損失及責任,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第十五章、自動轉帳約定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得與貴行事先約定委託貴行就立約人開立之活期性存款帳戶執行自動轉帳交 易;貴行依事先之約定而執行自動轉帳交易之時間悉依貴行實際作業時間為準,立約人不得指定。約定委託轉帳之項目如下:
一、定期定額轉帳服務:係指立約人與貴行約定於指定日期進行定額轉帳交易。
貴行於立約人指定日期凌晨執行轉帳交易,若立約人約定轉出帳戶餘額不足致貴行無法執行該交易而造成立約人損失,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且縱使立約人或任何第三人嗣後將款項補足,貴行於當日仍無須再進行自動轉帳交易,如立約人仍有轉帳需求時,須自行辦理。
二、不定期批次差額轉帳服務:係指立約人與貴行約定於特定期間內,由貴行於每一
營業日就約定帳戶進行一次檢視,並於約定帳戶達到約定應轉帳之條件時,執行轉帳交易。
若立約人約定轉出帳戶餘額不足致貴行無法執行該交易而造成立約人損失,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且縱使立約人或任何第三人嗣後將款項補足,貴行於當日仍無須再進行自動轉帳交易,如立約人仍有轉帳需求時,須自行辦理。
三、不定期線上差額轉帳服務,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當立約人自約定轉入帳戶進行提款交易且餘額不足時,貴行將立即自約定轉出帳戶扣取差額款項轉帳至約定轉入帳戶,以供立約人進行提款交易。
(二)立約人約定差額轉入帳戶為證券交割轉帳帳戶,而該約定轉入帳戶於執行證券款項轉出時,倘因款項不足支付證券商證券款項,貴行將立即自約定轉出帳戶扣取差額款項轉帳至約定轉入帳戶;倘若約定轉出帳戶亦發生餘額不足之情形時,貴行得於當日營業時間內定時檢核轉出帳戶餘額,並於餘額足夠支付時,逕自該約定轉出帳戶扣取差額款項後轉帳至該約定轉入帳戶以支付證券款
項。惟定時檢核之時間由貴行自定,如當日貴行不再檢核後立約人始將足額款項存入約定轉出帳戶,縱使在貴行營業時間內,貴行亦無自動轉帳之義務,立約人應自行繳納證券交割款項。
若立約人約定轉出帳戶餘額不足致貴行無法執行差額轉帳交易而造成立約人損失,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第二條 立約人委託貴行自動轉帳時,應指定轉出及轉入之存款帳戶並填具申請書一份。
第三條 立約人申請此項服務,貴行自接受立約人申請之次日起生效,不因存款帳戶印鑑遺失或變更等情事而失其效力,其機關或法人因組織、負責人等變更者亦同。
第四條 立約人申請轉出或轉入之帳戶,如遇轉出或轉入帳戶其中之一結清即視為終止此項約定,貴行無通知義務。
第五條 立約人申請不定期線上差額轉帳服務時,無論約定轉入帳戶為立約人本人或他人存款帳戶,一旦約定轉入帳戶因提款或扣款餘額不足致系統自動自約定轉出帳戶轉出差額款項時,立約人不得以限定『約定轉入帳戶之提款目的』為由拒付款項。
第六條 立約人皆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委託約定,立約人擬終止委託時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應於申請日起當日生效。
第七條 x遇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貴行未能依約定轉帳時,立約人同意順延至障礙事由排除後貴行始進行轉帳交易。惟倘得進行轉帳交易時,因約定轉出帳戶餘額不足,致無法轉帳而發生之損失,貴行不負責任。
第八條 立約人指定之轉帳、代繳其轉出帳號或代繳帳號如有存款不足、結清、拒絕往來、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其他不可歸責貴行原因致無法辦理轉帳、代繳業務者,貴行得停止辦理轉帳、代繳,倘因此發生任何損失或事故,立約人願負全部責任,與貴行無涉。其餘有關自動化設備(含端末機)提款轉帳、自動轉帳及代繳代轉款項約定仍以本「開戶總約定書」相關條款辦理。
第十六章、聯名戶約定條款
客戶辦理聯名帳戶,以自然人二人聯名為限。並共同留存聯名戶所有人之印鑑式樣於貴行,嗣後凡辦理提款等一切業務往來或申請相關文件皆以印鑑式樣為憑。如係商 號、公司法人,貴行不接受辦理。茲為明確聯名戶所有人權利義務關係,聯名戶所有人同意貴行各項業務規定。
第一條 x聯名帳戶之利息所得(含扣繳稅款)等事宜以鍵檔名義人(即由立約人中自行指定一人為聯名戶代表人)為歸屬對象,絕無異議,如有任何糾葛情事,概與貴行無涉。
第二條 立約人同意本聯名戶不得申請金融卡、電話、電傳及各類自動化服務業務。
第三條 聯名戶之開立、終止及存單、存摺、印鑑等掛失、存單押借,應由聯名戶所有人會同始得辦理。
第四條 支票存款聯名戶若有一人拒絕往來、遭變法院扣押、強制執行,聯名人同意自貴行通知起十日內結清該帳戶,逾期如未辦理,貴行得逕行將聯名帳戶結清。
第五條 立約人同意聯名戶任一人於若有對貴行之任一債務到期或經貴行依約主張視為全部 到期而未清償之情形或有違約情事發生時,或貴行認為必要時(如立約人涉及以各項帳戶從事非法活動或貴行得依法或依約行使抵銷權等),貴行得隨時於事前或同時通知立約人以聯名戶中任一人之債權就聯名帳戶的款項主張抵銷。
第六條 x聯名帳戶所有人中任何一人身故時,生存者應即通知貴行,自貴行受通知時起,聯名存款契約即為終止,身故一方之全體繼承人應與其他立約人共同領取存款,但以無損於貴行對該等存款主張抵銷及質權之行使為主。
第七條 貴行有關文書之送達應約定鍵檔名義人之地址為送達地址,即視同送達通知另一聯名人,並同意以訂約時所指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經由貴行客服人員通知貴行,並同意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依上開方式通知貴行變更地址時,貴行仍以訂約時所指明之地址或最後所通知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貴行之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如有任何糾葛情事,概與貴行無涉。
第十七章、對帳單服務條款
第一條 對帳單為貴行提供立約人與貴行往來業務交易明細資料、理財資訊或貴行金融商品活動訊息之用。
第二條 對帳單寄送方式分為紙本對帳單及電子對帳單,立約人得擇一向貴行申請對帳單寄送方式,由貴行依約定寄送對帳單。立約人若未申請電子對帳單,則由貴行提供紙本對帳單。立約人如向貴行申請終止電子對帳單服務,自完成終止手續次期起貴行即恢復寄送紙本對帳單。
第三條 立約人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帳號變更時,應立即向貴行申請變更。若因立約人未及時申請變更以致未收到對帳單而產生任何損害,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貴行無
關。
第四條 紙本對帳單之寄送,於貴行依約定之通訊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電子對帳單之寄送,以貴行送達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伺服器且未被退回即視為已送達,立約人若未收到對帳單,應即向貴行查詢,並得請求補發。
第五條 貴行依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寄送對帳單,若因電子郵件信箱帳號錯誤、信箱帳號變更未通知貴行或有其他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以致連續三期貴行無法成功寄送電子對帳單至立約人之電子郵件信箱時,貴行將自動停止寄送電子對帳單,並自次期起改寄送紙本對帳單。貴行依據立約人通訊地址寄送紙本對帳單而遭退件,自次期起改寄到戶籍地址,如寄送到戶籍地址後仍遭退件時,貴行得停止寄送紙本對帳單。
第六條 立約人收到對帳單後應即核對對帳單內容。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對帳單所載之交易內容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 x。
第七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暫停對帳單服務,惟貴行將儘速修復或預先告知,並視情況採取必要之補救措施:
一、發生天災等外力不可抗拒之因素。
二、發生突發性電子通訊設備或資訊軟硬體設備故障時。
第八條 立約人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若有人為不當或違法使用電子對帳單之情形時,貴行得終止提供電子對帳單服務,並改提供紙本對帳單。
第九條 立約人使用電子對帳單服務所生之損害,除係因可歸責於貴行所致者外,貴行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章、新產品/服務約定條款
立約人了解貴行得隨時推出新產品/服務。立約人使用該等新產品/服務時,需先送交貴行其對新產品/服務的書面同意。但縱貴行未收到該書面同意,貴行有權依立約人之要求准予立約人使用某項新產品/服務。屆時,立約人一經使用該項新產品/服務,即視為同意該項新產品/服務之約定。
第十九章、理財建議規劃條款
立約人如符合貴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所服務之客戶資格,且為評估本身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承受投資風險程度,經貴行提供投資理財分析問卷或各項研究分析意見、建議時,立約人瞭解貴行所建議之基金或投資組合或其他信託產品,係供立約人參考之用,立約人投資決定係依立約人自主性判斷為之,並就投資結果及風險自行負責,一切與貴行無關,亦不得據以向貴行為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賠償等之主張。
第二十章、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約定條款
立約人於貴行投資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以下稱本產品),除個別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說明書及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申購單另有約定外,應適用以下之約定事項:
第 一 條 名 詞 定 義
一、「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Dual Currency Investment)申購單」:係指立約人為投資本產品所簽署之申請文件,內容載明立約人申購資料以及客戶聲明事項,以下簡稱申購單。
二、「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Dual Currency Investment)說明書」:係指貴行提供予立約人關於本產品之重要事項摘要、交易條件說明以及各項費用及交易處理程序等之書面說明,以下簡稱產品說明書。
三、「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Dual Currency Investment)風險預告書」:係指貴行提供予立約人關於本產品相關風險及注意事項等之書面說明,以下簡稱風險預告書。
四、「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Dual Currency Investment)客戶須知」:係指貴行提供予立約人關於本產品之重要事項提醒、產品內容摘要、投資風險、市價評估及交易糾紛申訴管道等之書面說明,以下簡稱客戶須知。
五、「成交確認書」:係指貴行依立約人指示承作本產品後所出具之確認書,內容載明立約人投資本產品之投資本金、產品期間、基準貨幣及相對貨幣幣別、轉換執行匯率、約定配息年利率、定存議定年利率、比價日等其他相關事項。
六、「投資本金」:即為「定存本金」,係指立約人投資本產品之外幣定存存入金額,亦為貴行用以作為出售外幣幣別選擇權之標的,存入金額需達承作當時貴行規定之最低額度。
七、「基準貨幣」:係指立約人投資本產品所選定存入之外幣幣別。
八、「相對貨幣」:係指立約人須指示非基準貨幣之另一種外幣幣別,依本章約定條款於到期日,貴行有可能以相對貨幣之幣別支付立約人投資本金及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總收益。
九、「轉換執行匯率」:係指由立約人決定基準貨幣及相對貨幣間之履約執行匯率,此匯率係比價日用來決定到期日付款幣別之匯率,同時亦為到期日時,如是以相對貨幣付款時,貴行給付立約人投資本金及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總收益所採用之付款轉換匯率。
十、「申購日」:係指本產品開始生效之日,該日須為貴行營業日,且為以基準貨幣及相對貨幣為當地貨幣之國家之金融機構營業日,並應符合國際外匯交易慣例。
十一、「比價日」:為到期日前一營業日,該日須為貴行營業日及為以基準貨幣與相對貨幣為當地貨幣之國家之金融機構營業日,交易申購後不因台灣或國際外匯市場將該日臨時調整為假日而更改。
十二、「到期日」:係指本產品之到期日,為申購日加上承作產品天期之日,該日須為貴行營業日,且為以基準貨幣、相對貨幣為當地貨幣之國家之金融機構營業日,若臺灣或國際外匯市場將該日臨時調整為假日,須順延至下一前述三地之金融機構共同營業日,並應符合國際外匯交易慣例。
十三、產品期間:指本產品申購日至到期日間之期間。
十四、「比價日匯率」:係指比價日當日台北時間下午二點整,貴行指定之基準貨幣相對於相對貨幣間市場匯率價格。
十五、「定存議定年利率」:係指於申購日貴行基準貨幣中本產品之產品期間所適用之定期存款利率。
十六、「約定配息年利率」:係指定存議定年利率以及選擇權權利金收益率之總和。十七、「選擇權權利金」:係指申購日當日於國際外匯市場賣出之外幣幣別選擇權而取得之權利金。該權利金將納入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總收益並於到期時由貴行一
併給付予立約人。
十八、「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總收益」:係指定存利息加上選擇權權利金,即以「投資本金」乘以「約定配息年利率」再乘以「產品天期」最後除以「基期」後所得數額之總和。
十九、「基期」:係指依定存本金幣別之國際慣例計算利息之天數。二十、「天期」:係指自申購日至到期日之總天數。
二十一、「銀行營業日」:係指貴行對外營業之日。
第 二 條 產 品 性 質
x產品並非存款,而係一項投資,投資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本產品係一結合外幣定存及出售外匯匯率選擇權之商品。立約人投資本產品,即為存入一筆外幣定存並於國際外匯市場賣出外幣幣別選擇權。於比價日,貴行依立約人於投資本產品時所定之轉換執行匯率,決定立約人是否需履行其出售外幣幣別選擇權之義務,並依此決定到期日貴行付款貨幣為基準貨幣或相對貨幣。於到期日時,貴行將先計算立約人投資本金、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總收益,再依比價日決定之付款幣別支付投資本金及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總收益,並將之自動轉入立約人外幣存款帳戶內。
第 三 條 開 戶
立約人如擬投資本產品,應先於貴行開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
第 四 條 承 作 須 知
立約人投資本產品之流程如下述:
一、首次投資本產品者,立約人須親至貴行辦理,並詳讀且了解本約定條款之內容後,方得進行下述流程。
二、非首次投資本產品者(即立約人曾於貴行投資本產品者),立約人得親至貴行或以其他經貴行同意之方式投資本產品。
三、立約人投資本產品前,須先閱讀並了解本產品之產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及客戶須知等內容,再指示基準貨幣、定存存入金額、產品期間及相對貨幣等產品條件,並自行決定適合之執行轉換匯率。
四、貴行依照立約人所指示之基準貨幣、定存存入金額、產品期間、相對貨幣及執行轉換匯率等產品條件,告知立約人當次投資本產品時適用之定存議定年利率、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總收益率,並確認比價日及到期日。
五、立約人親至貴行辦理者,由貴行列印申購單一式兩份,經立約人確認交易內容無誤並於兩份申購單簽署後,交由貴行核對,再由貴行與立約人各留存一份。
六、立約人確認申購單內容無誤並於申購單上產品交易日即為本產品之生效日。
第 五 條 確 認
一、貴行收受申購單後,由貴行寄發「成交確認書」。
二、成交確認書由貴行依立約人與貴行約定對帳單寄送方式寄送;如立約人已申請為銀行保密戶者,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不寄發成交確認書而由立約人親自到貴行領取成交確認書。
三、本約定條款為立約人投資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之總約定書,立約人各次交易之實際內容應以當次申購單、成交確認書、風險預告書及客戶須知等各項交易憑證內容為準。該等申購單、成交確認書、風險預告書及客戶須知等交易憑證內容,亦為本約定條款之一部分。
四、如成交確認書或對帳單上所載事項與貴行帳目之記載不符時,應以貴行帳目之記載為準,倘因貴行作業疏失致生錯誤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逕自更正。
第 六 條 收 益 計 算
x產品之總收益係以約定配息年利率進行計算,除法令或申購單另有規定外,本產品之收益計算天數照立約人投資本產品時實際外幣定存天數計算。本產品不論基準貨幣為何種幣別,皆按單利計算,並依本產品之定存期間,按約定配息年利率計算總收益,總收益將一併於到期日給付,給付之幣別則依本約定條款第七條約定辦理。
第 七 條 執 行 方 式
不保本產品:以立約人於申購日所指示之轉換執行匯率為準,與比價日當日匯率相較,若於申購日每一單位基準貨幣可兌換之等值相對貨幣金額,小於比價日每一單位基準貨幣可兌換之等值相對貨幣金額,則到期日付款貨幣為相對貨幣,反之,若於申購日每一單位基準貨幣可兌換之等值相對貨幣金額,大於或等於比價日每一單位基準貨幣可兌換之等值相對貨幣金額,則到期日將以基準貨幣付款。
70%保本產品:以立約人於申購日所指示之轉換執行匯率為準,與比價日當日匯率相較,若於申購日每一單位基準貨幣可兌換之等值相對貨幣金額,小於比價日每一單位基準貨幣可兌換之等值相對貨幣金額,且亦小於或等於以(基準貨幣計算之原始投資本金七成加上總收益之數額)除以(全部原始投資本金加上總收益依轉換執行匯率兌換相對貨幣後之數額)之匯率,則到期領回基準貨幣。反之,則到期領回相對貨幣。
第八條 投資本金及本產品總收益給付
一、貴行應於到期日後兩個營業日內,依前述約定之幣別(基準貨幣或相對貨幣其一)給付立約人投資本金及本產品總收益金額。
二、前項投資本金及本產品總收益金額將由貴行於外幣定存到期日直接轉入立約人於貴行開立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內。如到期係給付相對貨幣而立約人尚未於貴行開立相對貨幣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立約人同意授權貴行得為支付本產品之投資本金及總收益之目的,逕行為立約人開立相對貨幣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立約人並願遵守貴行相關存款約定條款。
第 九 條 匯 兌 申 報
x產品係以純外幣計價之金融商品,立約人之最終收益若有涉及匯兌交易而須向中央銀行申報時,立約人同意依本開戶總約定書第一章一般約定條款第五條「外匯申報」約定辦理。
第十條 交易提前終止
x立約人擬於比價日前提前終止交易,應依本條約定辦理;如貴行收到法院或行政執
行機關對立約人本產品之執行(收取、支付轉給)命令時,貴行有權逕就本產品依本條約定辦理交易提前終止並依該相關執行命令之規定辦理。本產品交易提前終止,可取回之餘額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提前終止領回金額計算公式為:原始投資本金(以基準貨幣計算)+定存中途解約應付利息-交易提前終止手續費+(申購日至交易提前終止日之選擇權權利金價差)。
二、定存中途解約應付利息之計算,將依本開戶總約定書第七章「定期存款約定條款」辦理。
三、立約人必須支付貴行提前終止手續費。提前終止手續費之計算方式為:投資本金金額(依基準貨幣計)乘以提前終止手續費率,提前終止手續費率依產品說明書所載為準。
四、貴行將於立約人指示或依約定條款規定提前終止交易後,即進行計算本產品可領回之金額,由於本產品除定存之結構外,並涉及立約人須買回交易提前終止日之選擇權權利金,故除定期存款利率之適用及利息之計算方式將依本條「本產品定存中途解約應付利息之計算」之規定辦理外,有關交易提前終止日之選擇權權利金將依提前終止當時市場匯率、選擇權標的物價格之波動程度、執行價格、利率狀況、已經過之天數等來估算立約人於市場上買回時所須支付之價值。故於提前終止交易時立約人可領回之金額,由貴行依「提前終止領回金額計算公式」辦理。
五、若交易提前終止領回之金額不足支付交易提前終止日之選擇權權利金及提前終止手續費時,立約人授權貴行得逕自立約人同幣別外幣存款帳戶中扣收前開費用。若該帳戶內存款金額仍不足支付該費用時,貴行得將立約人存於貴行之其他外幣活期存款或臺幣活期存款於該費用之範圍內予以扣收。
六、比價日(含當日)後不得提前終止。
第十一條 x產品續作
x產品到期後,立約人得依本產品約定條款第四條約定辦理續作。
第十二條 質借
x產品之定存不得以任何方式移轉或設定質權予他人或向貴行辦理質借。
第十三條 稅則
立約人因投資本產品而取得之利息收入及出售選擇權價值之收益,依現行相關稅法規定,如有需為辦理扣繳或填發扣繳憑單之情形,貴行將依相關規定辦理;於稅務法令或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範、解釋有新增或變動情形時,貴行得為辦理扣繳或填發扣繳憑單等需要,逕依前述法令為立約人辦理。
第十四條 風險預告
x產品給付立約人之總收益,如以基準貨幣計,較貴行該基準貨幣同天期之定存利息為高,但立約人同時必須承受匯兌損失之風險。立約人明瞭貴行不保證所給付立約人之投資本金及本產品總收益,一定以存入貨幣(即基準貨幣)返回,當相對貨幣於比價日與基準貨幣相較為弱勢貨幣時,貴行有權於到期時依約以相對貨幣給付投資本金及本產品總收益。於進行交易前,立約人應自行評估判斷(非依賴貴行)與交易有關之各項經濟財務風險與報酬,及各項法律、租稅及會計上相關問題及其可能之結果,且立約人應暸解,交易提前終止貴行將悉依「提前終止領回金額計算公式」辦理,立約人須仔
細考慮,並決定是否有能力承擔風險。貴行於本約定條款、產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客戶須知或申購單等就本產品所為之說明並不構成任何對本產品投資之要約或誘使立約人自行提出與貴行進行交易之要約。本產品並非一般存款商品亦非屬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存款保險範圍,投資本產品主要風險說明如下:
一、連結標的風險: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市場價格(mark to market value)將受連結標的之市場價格、市場價格波動度所影響。
二、匯兌風險:以外幣計價之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若投資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臺幣資金或其他外幣資金兌換為本產品計價幣別之資金承作者,須留意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之收益及(或) 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臺幣資產或原其他外幣資金時將可能產生低於原始投資金額之匯兌風險。
三、利率風險: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市場價格(mark to market value)將受利率所影響;當利率調升時,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反之亦然。
四、交易提前終止風險:本產品到期前如申請提前終止,將導致投資人可領回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如又面臨其他相關風險,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提前終止。提前終止契約係以終止當時之市場報價為基準,當市場行情劇烈變化時,投資人提前終止契約平倉部位所產生之損失可能會超過原先預期。在極端情況下,國內外市場或機構可能停止交易以致於投資人的部位無法平倉,損失可能擴大或縮小。惟提前終止契約之原因,符合契約之約定者,則不在此限。
五、流動性風險:本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內含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可能不具備充份之市場流動性,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甚至在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時,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之市場價格將有可能受到嚴重不利影響,以致投資人的部位無法平倉,在最壞情形下,投資人必須持有本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直到滿期。
六、賦稅風險:投資本產品可能產生財產交易所得或其他稅捐。於稅務法令或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範、解釋有新增或變動情形時,本行得為辦理扣繳或填發扣繳憑單等需要,逕依前述法令辦理。本行並不提供稅務規劃建議,故承作本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所產生之任何稅賦上的影響,悉由投資人承擔。投資人得於交易承作前取得獨立之稅務規劃建議。
七、信用風險:投資人須承擔本行信用風險,如本行如未能支付時,投資人之最大損失為原始投資金額及收益全部損失。
八、國家風險及事件風險:本產品本身之發行機構或其註冊國,如遇重大事件:包含公司面臨破產、重整、清算、合併或分割事件,以及突發的自然災害或意外意故,如發行國內的突發事件:水災、疫病流行等;或國際政治、經濟上的環境變動、石油危機及戰爭等,都將造成金融市場的波動,導致投資人投資損失,甚至本金全部損失。
九、法律風險:投資人須承擔因適用法律變更所致權益發生變更的風險,將可能導致投資人損失,或導致投資人稅賦或其他費用或成本增加。
十、再投資風險:投資人須承擔持有期間收到收益、及因發行機構執行提前買回權或其他原因而使商品提前到期或投資人於次級市場贖回本商品所領回的投資金額等,用於再投資所能實現的報酬,可能會低於原始投資本商品的收益率。
十一、本金轉換風險:依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設計之不同,投資人明瞭於各比價時點
依市場狀況,投資人可能在期末必須承擔將原始投資金額轉換為其他幣別、契約或是標的資產的義務。
十二、有關投資人民幣之其他風險:請詳見本行人民幣業務風險預告書。人民幣相關注意事項:
如立約人的投資涉及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時,除因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而面臨之連結標的風險及各類風險項目外,由於目前人民幣仍須受我國及大陸地區相關法規的限制,辦理本項業務可能包含以下風險:
一、客戶應充分瞭解涉及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會受市場以外因素,影響交易之風險
及評價結果:
(一)涉及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除受一般市場變動因素影響外,尚會受到大陸地區或其他地區法令或政策變更,或因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影響人民幣資金在市場的供需,進而導致匯率、利率或其他相關連結標的波動幅度可能較大,可能影響交易之損益及市價評估。
(二)客戶從事人民幣相關交易,可能因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或非公開市場交易或特殊情況發生,影響人民幣之可取得性、可流動性及可轉讓性,進而造成交易風險或評價損失擴大。
二、客戶應充分瞭解人民幣結購/售或結算交割將受到相關規定規範及限制:
(一)人民幣結購與結售限額應依相關外匯業務規定辦理,與其他外幣可能不同,客戶因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而有收付人民幣情形時,應注意結購與結售人民幣之限額、時程及相關程序。
(二)客戶原持有之人民幣資產、負債或因交易而產生之收付義務均可能因法令或政策之變更,或因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導致影響人民幣資金在市場的供需,進而影響相關交易之結算交割,雖銀行業對原已受理之人民幣案件後續作業,仍盡力尋求其他解決管道及方式,但必要時仍有依當時市場匯率改以其他幣別結算交割之可能。
三、客戶應充分瞭解人民幣匯率及其他價格可能適用不同市場之連結標的,而影響交
易之結算交割及市價 評估結果:
人民幣匯率目前有大陸地區境內人民幣匯率及大陸地區境外人民幣匯率,大陸地區境外人民幣匯率亦有多種匯率指標,各有其交易市場。不同匯率指標可能衍生適用不同之利率或其他相關連結標的。前述指標可能因市場流動性及其他因素而彼此趨近或偏離,其衍生適用之連結標的價格亦因此受影響。不同匯率或連結標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結算交割及市價評估之依據亦有不同,各自按其契約約定內容為之。客戶於從事交易前應充分瞭解該交易所適用之匯率、利率及相關連結標的價格,並自行評估其衍生之交易風險及損失。
第十五條 法令變更及不可抗力
因天災、暴動、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政府法令變更之事由,致貴行無法履約,貴行對立約人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六條 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產品並非一般傳統存款,非屬存款保險之範圍,而係一項投資,其投資盈虧將受連結指標匯率及利率等市場條件波動所影響。
二、影響衍生性金融商品價格變動之因素極為複雜,貴行所揭露之風險預告事項係列舉大端,對於交易風險與影響市場行情的因素無法詳述,立書人仍應於交易前充分瞭解本產品之性質,及相關之財務、會計、稅制或法律等事宜,自行審度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度,或洽詢獨立專業顧問之意見,始決定是否進行投資。
三、本產品所連結之匯率選擇權係於到期日自動行使,立約人不得主張到期不行使或期前行使。
四、本產品結算時,除日幣以元為單位外,其餘外幣幣別均以元以下小數點貳位為單位,並依四捨五入法計算之。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Dual Currency Investment)申購單」、「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 (Dual Currency Investment)說明書」、「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Dual Currency Investment)風險預告書」、「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Dual Currency Investment)客戶須知」的內容於不牴觸本約定條款的範圍,亦構成本約定條款之一部份。本產品應適用開戶總約定書之約定,但若開戶總約定書之約定與本約定條款有牴觸時,則以本約定條款為準。貴行得隨時修訂或增訂本約定條款,並於修訂或增訂時,依貴行開戶總約定書第一章一般約定條款第九條「修改」約定辦理。
二、立約人發生死亡情事,其全體繼承人如已協議就立約人所投資尚未到期之本產品,依單一繼承人繼承單筆之原則辦理,並檢附貴行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即得請求貴行依協議內容辦理本產品繼承事宜。
三、本約定條款,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貴行「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Dual Currency Investment)申購單」、「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Dual Currency Investment)說明書」、「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Dual Currency Investment)風險預告書」、「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Dual Currency Investment)客戶須知」及貴行業務規定、一般銀行慣例或相關金融法令規定辦理,本約定條款將來如因法令變更有與新規定牴觸時,應依新規定辦理。
四、詳細產品內容及相關權益,悉依貴行與立約人簽訂之「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Dual Currency Investment)申購單」、「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Dual Currency Investment)說明書」、「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Dual Currency Investment)風險預告書」、「雙元貨幣組合式產品(Dual Currency Investment)客戶須知」為準。
第二十一章、結構型商品約定條款
x產品並非存款,而係一項投資,投資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立約人於貴行投資結構型商品(以下稱本產品),除個別交易另有約定外,應適用以下約定事項:
第 一 條 名 詞 定 義
一、結構型商品:係一結合定存與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組合型式商品,由貴行發行及提供立約人一個到期本金保護,並具彈性收益的投資工具。
二、產品說明書:係指貴行提供予立約人關於本產品之重要事項摘要、交易條件說明、各項費用及交易處理程序說明及注意事項等之書面說明。
三、風險預告書:係指貴行提供予立約人關於本產品相關風險事項之書面說明。
四、客戶須知:係指貴行提供予立約人關於本產品之投資風險警語、產品內容、投資風險說明、市價評估及交易糾紛申訴管道之書面說明。
五、結構型商品交易授權書:係指立約人同意投資並簽署產品說明書後,指示貴行在立約人於貴行開立與投資金額相同幣別之活存帳戶內圈存投資金額,及同意其他相關交易條件,再由貴行自系統自動列印同意圈存及相關流程之確認及授權之書面文件,並於本交易授權書親簽或蓋原留印鑑。
六、成交確認書:係指貴行依立約人之指示及授權承作本產品,於交易成交後所發出之成交確認文件,該文件應載明本產品之原始投資金額、產品期間、交易條件及收益計算方式等重要相關事項。
七、原始投資金額:係指貴行接受立約人指示及授權承作本產品之投資幣別及金額。八、受理投資期間:係指貴行開始受理投資本產品至到達本產品之受理投資金額上限
或至本產品預定最終受理投資日止之期間。
九、產品起始日:係指貴行在產品說明書及成交確認書上所訂定生效日。立約人同意並授權貴行於產品起始日將貴行圈存之原始投資金額,轉存入立約人與該原始投資金額同幣別之定期存款帳戶。
十、產品到期日:係指貴行在產品說明書上所訂本產品之到期日。
十一、產品天期:係指定貴行所訂定之產品起始日至產品到期日之總天數。
十二、銀行營業日:係指貴行對外營業之日(如個別產品說明書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第 二 條 開 戶
立約人如擬投資本產品,應先於貴行開立與本產品同幣別之活期存款帳戶,並授權貴行於產品起始日逕行為立約人開立與本產品同幣別之定期存款帳戶;其開戶手續及各項有關條款悉遵照相關法令規範及立約人就存款與貴行約定之相關事項辦理。
第 三 條 投 資 指 示
立約人指示及授權貴行投資本產品流程如下述:
一、立約人於投資本產品前,應親自審閱產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及客戶須知,並於了解本產品內容及相關風險而同意投資後始授權貴行依產品說明書投資本產品。
二、貴行將根據以上投資指示,向立約人進行確認後,列印結構型商品交易授權書交給立約人審閱後簽署。
三、立約人同意於受理投資期間內,投資本產品時,將原始投資金額存入立約人於貴行所開立之相同幣別活期存款帳戶,並授權貴行圈存該筆款項,且於產品起始日,逕自該活期存款帳戶提取相當於原始投資金額之款項,轉存入立約人同幣別之定期存款帳戶。若立約人未能於產品起始日前存入或補足該所需款項,即視為立約人解除該交易約定,不進行該投資交易。
四、立約人同意凡辦理本產品一切相關業務往來,悉以與本產品原始投資幣別之活期存款帳戶約定往來印鑑為憑,若前述印鑑有遺失或毀損等情事,應即依貴行相關規定辦理掛失或變更印鑑手續。但在舊印鑑註銷之日以前,立約人前以舊印鑑所為之交易仍屬有效。
第四條 投資本金及收益給付
一、立約人同意投資本產品之原始投資金額及產品收益計算公式等產品條件,悉依產
品說明書、結構型商品交易授權書及成交確認書所載為準,產品未到期前或未到依約應支付收益之日期前,貴行無須支付本金或收益。
二、若依約應給付原始投資金額或收益當日非貴行營業日或非產品說明書指定之銀行營業日,或該日若遇電腦系統故障或發生如罷工、暴動、戰爭、叛亂、意外爆炸、洪水、暴風雨等天災人禍不可抗力因素之類似事故,致貴行無法於該日給付時,貴行將順延至次一貴行營業日或產品說明書指定之營業日、或故障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排除後之次一貴行營業日給付。
三、立約人同意本產品於到期時將自動終止,不另續約,並授權貴行將投資結算金額(含原始投資金額及收益),逕行存入立約人於貴行開立與本產品相同幣別之活期存款帳戶。
第五條 產品無法成交時
立約人了解並同意於立約人指示及授權貴行投資本產品後,貴行不保證一定能於受理投資期間內累積至承作金額,或若因市場價格變動劇烈,貴行有權取消本產品之交易,並儘速以電話或書面或簡訊(以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行動電話號碼為簡訊發送號碼)通知立約人,且貴行最遲應於產品生效日解除原自立約人活期存款帳戶圈存之原始投資金額,如貴行已自立約人之活期存款帳戶扣款,則貴行最遲應於生效日返還該款項至立約人之活期存款帳戶,並依該活期存款帳戶應適用之利率計算利息與立約人。
第六條 成交確認書
一、立約人指示及授權貴行投資本產品後,貴行應於產品起始日後依照產品說明書、結構型商品交易授權書內容,寄發成交確認書予立約人以資為交易憑證,該成交確認書不得轉讓且產品到期自動作廢,僅為交易成交條件之通知。
二、成交確認書由貴行依立約人與貴行約定對帳單寄送方式寄送;如立約人已申請為保密戶者,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不寄發成交確認書而由立約人親自到貴行領取成交確認書。
三、立約人於收受成交確認書後七個日曆日內,如對於該內容所載之事項有任何疑義時,應立即向貴行提出書面異議,否則視為立約人已完全同意成交確認書上所載事項。若成交確認書所載事項與本產品之產品說明書、結構型商品交易授權書有所牴觸或不同者,一概以成交確認書為準。
四、倘因貴行作業疏失致成交確認書發生錯誤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逕自更正並寄發正確之成交確認書予立約人。
第七條 交易提前終止
一、若立約人擬於本產品到期日前提前終止交易,將不再適用產品說明書、客戶須知及成交確認書上所載收益計算公式等約定,貴行將依產品說明書中「提前終止結算金額計算方式」之約定結算提前終止應給付之金額後,逕行存入立約人於貴行開立相同幣別活期存款帳戶,此金額有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立約人指示及授權貴行投資之原始投資金額。(即交易提前終止可取回之金額=原始投資金額+選擇權之市場價值-貴行因提前終止本產品交易所生之各項成本及損失-提前終止手續費)。
二、交易提前終止之產品市場價格取決於本產品所結合衍生性金融商品當時的市場價
格,而影響此價格的因素包含標的物即期價格、執行價格、波動率、到期日與利
率、並經選擇權定價模型等估價後得知,此為市場公平定價。交易提前終止當時的市場價格含提前終止前最後一次之支付收益日起至提前終止前一日應計算之收益,若市場行情劇烈變化時,交易提前終止所產生之損失可能會超過立約人原先預期;在極端情況下,國內外市場或機構可能停止交易,以致於立約人的部位無法進行交易提前終止,交易提前終止的風險損失可能擴大或縮小。
三、交易提前終止手續費依產品說明書所載為準,立約人並授權貴行自立約人提前終止可取回之金額中逕行扣除。
四、立約人辦理交易提前終止需以整筆為限,不得就部分投資金額請求交易提前終止。五、如貴行收到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對立約人投資之本產品(包含立約人以原始投資金額承作之定存)之執行(收取、支付轉給)命令時,貴行有權逕於收訖前開命令後
一定銀行營業日內就該產品依本條約定辦理提前終止,並依該相關執行命令之規定及上述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稅 則
一、立約人因指示及授權貴行投資本產品,而依產品說明書、客戶須知、結構型商品交易授權書、成交確認書等約定而取得之收益,貴行將依現行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或填發扣繳憑單。
二、當稅務法令或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範、解釋有新增或變動情形時,貴行得為辦理扣繳或填發扣繳憑單等需要逕依最新法令或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範、解釋為立約人辦理。
第 九 條 風 險 預 告
立約人指示及授權貴行投資本產品前,應先親自閱讀產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及客戶須知,並於完全明瞭該產品內容及相關風險後親自簽名或蓋章進行投資,本產品風險包括連結標的市場價格風險及下列主要風險:
一、連結標的風險:結構型商品市場價格(mark to market value)將受連結標的之市場價格、市場價格波動度所影響。
二、匯兌風險:以外幣計價之結構型商品,若投資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臺幣資金或其他外幣資金兌換為本商品計價幣別之資金承作者,須留意結構型商品之收益及
(或)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臺幣資產或原其他外幣資金時將可能產生低於原始投資金額之匯兌風險。
三、利率風險:結構型商品市場價格(mark to market value)將受利率所影響;當利率調升時,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反之亦然。
四、交易提前終止風險:本產品到期前如申請提前終止,將導致投資人可領回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如又面臨其他相關風險,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根本無法進行提前終止。提前終止契約係以終止當時之市場報價為基準,當市場行情劇烈變化時,投資人提前終止契約平倉部位所產生之損失可能會超過原先預期。在極端情況下,國內外市場或機構可能停止交易以致於投資人的部位無法平倉,損失可能擴大或縮小。惟提前終止契約之原因,符合契約之約定者,則不在此限。
五、流動性風險:本結構型商品內含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可能不具備充份之市場流動性,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甚至在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時,結構
型商品之市場價格將有可能受到嚴重不利影響,以致投資人的部位無法平倉,在最壞情形下,投資人必須持有本結構型商品直到滿期。
六、賦稅風險:投資本產品可能產生財產交易所得或其他稅捐。於稅務法令或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範、解釋有新增或變動情形時,本行得為辦理扣繳或填發扣繳憑單等需要,逕依前述法令辦理。
本行並不提供稅務規劃建議,故承作本結構型商品所產生之任何稅賦上的影響,悉由投資人承擔。投資人得於交易承作前取得獨立之稅務規劃建議。
七、信用風險:投資人須承擔本行信用風險,如本行如未能支付時,投資人之最大損失為原始投資金額及收益全部損失。
八、國家風險及事件風險:本產品本身之發行機構或其註冊國,如遇重大事件:包含公司面臨破產、重整、清算、合併或分割事件,以及突發的自然災害或意外意故,如發行國內的突發事件:水災、疫病流行等;或國際政治、經濟上的環境變動、石油危機及戰爭等,都將造成金融市場的波動,導致投資人投資損失,甚至本金全部損失。
九、法律風險:投資人須承擔因適用法律變更所致權益發生變更的風險,將可能導致投資人損失,或導致投資人稅賦或其他費用或成本增加。
十、再投資風險:投資人須承擔持有期間收到收益、及因發行機構執行提前買回權或其他原因而使商品提前到期或投資人於次級市場贖回本商品所領回的投資金額等,用於再投資所能實現的報酬,可能會低於原始投資本商品的收益率。
十一、本金轉換風險: 依結構型商品設計之不同,投資人明瞭於各比價時點依市場狀況,投資人可能在期末必須承擔將原始投資金額轉換為其他幣別、契約或是標的資產的義務。
人民幣相關注意事項:
如立約人的投資涉及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時,除因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而面臨之連結標的風險及各類風險項目外,由於目前人民幣仍須受我國及大陸地區相關法規的限制,辦理本項業務可能包含以下風險:
一、客戶應充分瞭解涉及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會受市場以外因素,影響交易之風險
及評價結果:
(一)涉及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除受一般市場變動因素影響外,尚會受到大陸地區或其他地區法令或政策變更,或因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影響人民幣資金在市場的供需,進而導致匯率、利率或其他相關連結標的波動幅度可能較大,可能影響交易之損益及市價評估。
(二)客戶從事人民幣相關交易,可能因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或非公開市場交易或特殊情況發生,影響人民幣之可取得性、可流動性及可轉讓性,進而造成交易風險或評價損失擴大。
二、客戶應充分瞭解人民幣結購/售或結算交割將受到相關規定規範及限制:
(一)人民幣結購與結售限額應依相關外匯業務規定辦理,與其他外幣可能不同,客戶因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而有收付人民幣情形時,應注意結購與結售人民幣之限額、時程及相關程序。
(二)客戶原持有之人民幣資產、負債或因交易而產生之收付義務均可能因法令或政策之變更,或因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導致影響人民幣資金在市場的供需,
進而影響相關交易之結算交割,雖銀行業對原已受理之人民幣案件後續作業,仍盡力尋求其他解決管道及方式,但必要時仍有依當時市場匯率改以其他幣別結算交割之可能。
三、客戶應充分瞭解人民幣匯率及其他價格可能適用不同市場之連結標的,而影響交
易之結算交割及市價 評估結果:
人民幣匯率目前有大陸地區境內人民幣匯率及大陸地區境外人民幣匯率,大陸地區境外人民幣匯率亦有多種匯率指標,各有其交易市場。不同匯率指標可能衍生適用不同之利率或其他相關連結標的。前述指標可能因市場流動性及其他因素而彼此趨近或偏離,其衍生適用之連結標的價格亦因此受影響。不同匯率或連結標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結算交割及市價評估之依據亦有不同,各自按其契約約定內容為之。客戶於從事交易前應充分瞭解該交易所適用之匯率、利率及相關連結標的價格,並自行評估其衍生之交易風險及損失。
第 十 條 質 借
x產品之定存不得以任何方式移轉或設定質權予他人或向貴行辦理質借。
第十一條 法令變更及不可抗力
因罷工、暴動、戰爭、叛亂、意外爆炸、洪水、暴風雨等天災人禍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法令變更等事由,致貴行無法履行本約定條款時,貴行對立約人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產品說明書、風險預告書、客戶須知、結構型商品交易授權書、成交確認書的內容於不牴觸本約定條款的範圍,亦構成本約定條款之一部份。本產品應適用立約人與貴行簽訂之開戶總約定書之約定,但若開戶總約定書之約定與本產品約定條款有牴觸時,則以本產品約定條款為準。貴行得隨時修訂或增訂本結構型商品約定條款,並於修訂或增訂時,依貴行開戶總約定書第一章一般約定條款第九條「修改」約定辦理。
二、立約人發生死亡情事,其全體繼承人如已協議就立約人所投資尚未到期之本產品,依單一繼承人繼承單筆之原則辦理,並檢附貴行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即得請求貴行依協議內容辦理本產品繼承事宜。
三、本約定條款,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貴行相關產品說明書、結構型商品交易授權書、成交確認書,及貴行業務規定、一般銀行慣例或相關金融法令規定辦理,本約定條款將來如因法令變更有與新規定牴觸時,應依新規定辦理。
四、立約人知悉貴行提供本產品之說明、條件及內容等不表示為任何要約或要約之引誘。詳細產品內容及相關權益,悉依貴行與立約人簽訂之產品說明書、結構型商品交易授權書及成交確認書為準。
第二十二章、黃金存摺約定條款
黃金存摺係立約人將向貴行購買之黃金存入立約人開立於貴行之黃金存摺帳戶內,交由貴行保管,並以存摺方式登載買賣交易記錄。
黃金存摺非屬存款故不計算利息,亦非屬存款保險條例範圍,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立約人茲向貴行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與貴行為黃金存摺業務往來時,應適用下列各項約定:
第 一 條 開 戶
立約人申請開立黃金存摺帳戶,須與貴行約定帳戶往來(包括但不限回售、提領及結清)之原留印鑑,由貴行開具存摺交予立約人收執,以登載黃金相關交易資料。
第 二 條 掛 牌 單 位
以 1 公克黃金為基本牌告單位,重量換算計算至小數點後 2 位(以下四捨五入),由貴行於每一營業日訂定並牌告買入及賣出價格,1 英兩以 31.1 公克計算。
第 三 條 交 易 時 間
立約人進行黃金申購、回售、提貨、轉帳或定期(不)定額等交易時,應於貴行所訂之時間內依貴行提供之方式辦理。
第 四 條 申 購
一、立約人得於貴行提供之通路向貴行申購黃金存入黃金存摺帳戶,並依申購當時貴行牌告賣出價格計算應給付予貴行之價款後,授權貴行自立約人於貴行開立之新臺幣活期(儲)存款帳戶或綜合存款帳戶內扣取價款及手續費,惟不得動用帳戶透支額度。
二、每次買進黃金存入帳戶數量不得低於 1 公克,並應為 1 公克的整倍數。臨櫃單筆
申購黃金未滿 30 公克時,立約人應给付貴行每筆新臺幣 100 元之交易手續費。三、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委請臺灣銀行代為保管立約人申購後存入黃金存摺帳戶之黃
金。
四、立約人同意申購時若未持存摺辦理,應於嗣後補登存摺,如累計未補登之交易筆數達 100 筆(含)以上時,貴行得將相關交易加總或扣抵後以總數登載。
五、立約人向本行申購之黃金限存入本行之黃金存摺帳戶內,立約人不得於申購時要求貴行應给付黃金現貨。
第 五 條 回 售
一、立約人得於貴行提供之通路向貴行回售黃金存摺帳戶內之黃金予貴行,並依回售當時貴行牌告買入價格向貴行辦理回售。
二、立約人每次回售黃金數量不得低於 1 公克,並應為 1 公克的整倍數(黃金數量全部回售時不在此限)。
三、立約人回售黃金之價款應由貴行依立約人指示存入立約人在貴行開立之新臺幣活期(儲)存款帳戶、綜合存款帳戶或支票存款帳戶。
第六條 提領黃金現貨
一、立約人欲自黃金存摺帳戶提領黃金現貨時,應於提領前七個營業日先與貴行約定預約提領之黃金規格、數量,並約定提貨分行地點及日期。
二、立約人限於貴行提供黃金現貨之指定分行提領黃金,其提領規格以貴行提供之條塊規格為限。
三、立約人得於貴行提供之通路向貴行預約提領黃金現貨,立約人並應於預約時给付
依提領之數量對應貴行牌告現貨差額後計算之費用及運送處理費予貴行。前述費用立約人授權貴行得自立約人於貴行開立之新臺幣活期(儲)帳戶或綜合存款帳戶內扣取價款及相關費用,惟不得動用帳戶透支額度。
四、黃金條塊經提領後不得再存入。
第 七 條 轉 帳
立約人得於貴行提供之通路將黃金存摺帳戶內之黃金轉帳至貴行其他黃金存摺帳
戶,惟不得轉帳至他行帳戶。且同意該交易須支付之手續費(詳附錄),委由貴行於立約人指定之新臺幣活期(儲)帳戶或綜合存款帳戶內扣取手續費,惟不得動用帳戶透支額度;立約人知悉透過網銀辦理轉帳前,須先至貴行臨櫃書面申請約定轉帳設定,並於設定後次一營業日生效。
前項轉帳限額之約定,參本契約第四章第四條之約定辦理。
第八條 定期(不)定額
一、立約人得於貴行提供之通路向貴行申請黃金存摺定期(不)定額服務,且同意如該交易須支付款項或交易手續費予貴行時,則委由貴行於立約人指定之新臺幣活期 (儲)帳戶或綜合存款帳戶內扣取買進款項及交易手續費,惟不得動用帳戶透支額度。
二、立約人得與貴行約定每月 2、6、12、16、22、26 日中任一日或數日為黃金買進日 (遇假日、臺北市全日停止上班上課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以定期(不)定額方式買進黃金。每次買進黃金之最低金額為新臺幣 3,000 元,
最高金額定期定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定期不定額為新臺幣 15 萬元,並應為新臺
幣 1,000 元之整倍數,立約人於臨櫃設定者,應於每次扣款成功時给付貴行新臺
幣 100 元之交易手續費;立約人於網路銀行設定者,應於每次扣款成功時给付貴
行新臺幣 50 元之交易手續費。
三、立約人若於買進日或買進日後始申請定期(不)定額,則貴行將自下一指定買進日起開始扣款。
四、立約人得與貴行約定基準金價(單位:新臺幣/公克)與扣款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差額比率作為不定額加減碼比率,並依該比率約定扣款加減碼額度,惟加減碼額度應為新臺幣 1,000 元之整倍數,但減碼後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3,000 元。
五、立約人同意指定扣款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同時有數筆款項待扣款,而存款餘額不足時,依立約人設定金額由小到大依序扣款,立約人不得指定或有異議。
六、貴行於扣款作業完成後,將扣款金額依貴行執行交易時掛牌賣出價格買進黃金存入立約人黃金存摺帳戶,重量計算至公克以下小數點 2 位(以下四捨五入)。
七、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貴行於約定扣款日不辦理申購: (一)立約人已申請取消扣款。
(二)立約人如未於指定扣款日前一營業日於指定之存款帳戶留存足額款項,致貴行
連續三次扣款失敗,貴行得停止申購。
八、立約人指定扣款之存款帳戶若遭通報為警示帳戶、遭法院扣押或強制執行,則以扣款失敗處理。
九、立約人得透過貴行指定服務通路向貴行申請變更交易指示,並自次一扣款日起生效。
第 九 條 到 價 撮 合
一、立約人授權貴行於指定交易之起迄日內,依立約人指定單價及申購/回售單位數執行撮合交易,於貴行黃金存摺牌告價格達到或優於立約人指定單價時依該牌告價格執行申購/回售交易,執行後貴行即無須再進行申購/回售撮合。立約人設定之起迄日應為貴行營業日,且迄日不得超過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算第三十個日曆日。
二、申購或回售黃金數量不得低於 1 公克,並應為 1 公克的整倍數(黃金數量全部回售
時不在此限),申購須小於 3,000 公克或不得大於新臺幣二仟萬元,回售不得大於
新臺幣二仟萬元。立約人於臨櫃設定者,應於每次撮合成功時給付貴行新臺幣 100元之設定手續費;立約人於網路銀行設定者,應於每次撮合成功時給付貴行新臺幣 50 元之設定手續費。
三、立約人授權貴行於申購撮合交易成功時,逕自立約人指定之存款扣款帳戶中,依成交價格及申購單位數扣收立約人應計付予貴行之申購價款及設定手續費,惟不得動用帳戶透支額度,並將申購之黃金數量存入立約人黃金帳戶。
四、立約人授權貴行於回售撮合交易成功時,逕自立約人指定之存款扣款帳戶扣收設定手續費,並將回售後換得之價款存入立約人指定之存款帳戶。
五、撮合申購交易指定扣款之新臺幣存款帳戶同時有數筆設定交易,達指定或優於指定價格須進行扣款而餘額不足時,立約人同意由貴行依立約人指定單價由小到大依序扣帳,若有數筆設定價格相同,則依設定時間先後順序進行撮合交易,立約人不得另行指定扣帳順序或有異議。如另有其他申購交易須執行,由貴行系統自行判定扣帳順序。
六、撮合回售交易指定扣帳之黃金存摺帳戶同時有數筆設定交易,達指定或優於指定價格須進行扣帳而黃金餘額不足時,立約人同意由貴行依立約人指定單價由大到小依序扣帳,若有數筆設定價格相同,則依設定時間先後順序進行撮合,立約人不得另行指定扣帳順序或有異議。如另有其他回售交易須執行,由貴行系統自行判定扣帳順序。
七、立約人同意,貴行之牌告價格已達立約人申請的撮合價格,而立約人指定扣款之存款帳戶或黃金存摺帳戶餘額不足扣帳(包括設定手續費)、指定扣款之存款帳戶若遭通報為警示帳戶、指定扣款之存款帳戶或黃金存摺帳戶遭強制執行時,則以扣帳失敗處理,且貴行不再進行撮合交易。
八、立約人同意貴行於到價撮合成功、失敗或指定期間屆至仍無法進行撮合交易時,將上述情事依立約人於貴行留存有效之 e-mail 通知立約人。
九、立約人知悉一旦貴行進行撮合交易成功,立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該撮合交易無效或取消撮合交易設定。
十、立約人欲取消撮合設定,須於撮合交易尚未成功前,依貴行提供之書面或透過貴行網路銀行提出申請,一經取消即生效力。
第 十 條 更 正
黃金存摺記載若與貴行電腦記錄之實際交易資料不符時,除能證明貴行電腦記載有誤外,以貴行記錄為準,貴行並得將存摺之記載更正之,立約人不得自行塗改。
第十一條 黃金存摺內所記載單價資料係每筆交易之價格,並不代表帳戶內黃金餘額之價值。第十二條 x黃金存摺表彰之權利不得轉讓或質押予第三者。
第十三條 黃金存摺印鑑被竊或遺失時,立約人應即依貴行規定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倘立約人無法立即至貴行辦理書面掛失(止付)手續或遇非貴行營業時間者,立約人得先以電話辦理暫時掛失(止付)手續,俟立約人至貴行完成書面掛失(止付)手續後始生效。如立約人已尋獲時,立約人須持掛失之原留印鑑並提示身分證件正本至貴行辦理取消暫時掛失(止付)手續。惟在貴行未受理立約人掛失(止付)之申請以前,該黃金存摺帳戶內之黃金已經回售、提領或轉帳者,如辦理回售、提領或轉帳時之印鑑係真正,而貴行非明知回售或提領人係冒領者,對立約人仍有清償之效力。
第十四條 如因貴行作業錯誤致發生誤入黃金數量至立約人黃金存摺帳戶或溢付回售之款項至 立約人與貴行約定入帳之新臺幣活期(儲)存款帳戶、綜合存款帳戶或支票存款帳戶之情事者,貴行得於發現時逕行自立約人上述入帳之存款帳戶中執行帳務調整或扣還,無須另行通知立約人,倘該黃金或款項業經支用,立約人應於貴行通知後立即返還支用之黃金或款項及依貴行各該存款帳戶牌告利率計算之利息。
第十五條 立約人辦理黃金存摺各項事宜,如有涉及贈與、繼承及應繳稅捐等情事,悉由立約人或其繼承人自行申報與負擔。
第十六條 下列情況發生時,貴行得暫停黃金存摺之各項服務:
一、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臺北市停止上班上課、國際黃金市場價格或外匯市場匯率波動激烈時。
二、立約人為辦理與本項業務有關之交易而指定之存款帳戶,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或經貴行依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研判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或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
三、立約人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者。
第十七條 風險告知
國際黃金價格有漲有跌,投資黃金可能獲利或產生本金損失甚至本金為零,立約人應審慎判斷投資時機並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八條 終止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貴行與立約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本項黃金存摺業務往來,並於終止之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本約定條款終止時,立約人得選擇由貴行依終止日貴行執行交易時牌告買入價格將黃金存摺帳戶內之黃金回售予貴行或提領黃金現貨,並依本章提領黃金現貨或回售黃金之相關約定辦理。
第十九條 如貴行收到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對立約人之黃金存摺帳戶之扣押命令、強制執行、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時,貴行得依該相關命令或裁定辦理;如依強制執行命令須回售黃金存摺帳戶內之黃金時,貴行得逕依回售當時貴行牌告買入價格辦理回售,並依該命令给付回售後賣得之價金,如有剩餘金額,貴行應將剩餘金額轉入立約人於貴行開立之新臺幣活期(儲)存款帳戶、綜合存款帳戶或支票存款帳戶,若立約人上述帳戶遭凍結無法存入時,貴行得將該剩餘金額暫時存入貴行暫收帳戶,待立約人依法得領取該款項時再向貴行領取。
第二十三章、投資組合連結帳戶約定條款
凡符合貴行所訂資格而開立之「投資組合連結帳戶」(以下稱「本帳戶」),應優先適用本章之約定條款,本章約定條款未特別規定者,則適用本契約其他約定條款。其餘未盡事宜,悉依立約人另行簽訂之「投資組合新增/異動申請書」辦理。
第一條 x帳戶係用以連結投資組合之新臺幣/外幣存款帳戶,並作為未來在連結投資組合下之申購各類投資商品扣款使用。
第二條 立約人同意本帳戶不提供金融卡及定期(不)定額自動轉帳服務,且不得設定為各類費用、貸款或保費之扣繳帳戶。
第三條 立約人如欲透過網路暨行動銀行服務或電話銀行進行轉帳交易時,僅能轉入立約人於貴行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
第二十四章、悠遊Debit 卡特別約定條款
持卡人茲向貴行申辦具有簽帳金融卡 (以下簡稱 Debit 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悠遊 Debit卡,有關悠遊 Debix xxx用除願遵守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外,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第 一 條 名 詞 定 x
x、x遊Debit卡:指貴行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合作發行具有Debit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晶片卡;悠遊卡功能為記名式悠遊卡,提供掛失退費之服務;持卡人需同意 貴行在核發卡片時提供持卡人國籍、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通訊地址、聯絡電話、手機號碼、電子信箱、及電子票證相關法令所要求之個人基本資料予悠遊卡公司,以提供持卡人使用悠遊卡相關服務。
二、悠遊卡:指悠遊卡公司發行以「悠遊卡」為名稱之電子票證,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悠遊Debit卡所具有之「悠遊卡」票種為普通卡,之後如有發行其他票種,相關申請規定,悉依悠遊卡公司及貴行所訂標準及最新公告辦理。
三、自動加值(Autoload):指持卡人與 貴行約定,於使用悠遊Debit卡之悠遊卡時,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100元時,可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目前為悠遊卡加值機AVM及小額消費端末設備;捷運、貓空纜車、台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自悠遊Debit卡之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自動加值一定之金錢價值至悠遊卡內;自動加值之效力與持卡人之Debit卡一般消費交易相同。
四、餘額轉置:係指將悠遊Debit卡中「悠遊卡」餘額結清,並轉置至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中,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餘額轉置之工作時間約需40個工作日。
五、特約機構:指與悠遊卡公司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悠遊卡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六、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而非
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第二條 悠遊卡之使用
一、開始使用:
悠遊Debit卡之悠遊卡功能無須開啟即可使用,新/補/換發悠遊Debit卡之悠遊卡內可用金額為零元;持卡人如欲使用自動加值服務時,應先完成Debit卡開卡及自動加值功能開啟作業,自動加值功能一經開啟後,持卡人嗣後即不得再要求關閉。
二、使用範圍:
悠遊卡之使用功能由悠遊卡公司提供,持卡人得憑悠遊卡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公告之使用範圍內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請參考網址:xxx.xxxxxxxx.xxx.xx。
三、加值方式與限額:
悠遊卡可重複加值使用,每卡最高加值限額以悠遊卡公司公告為準(目前每卡最高儲值餘額以新臺幣10,000元為上限),持卡人得以下列方式進行加值,且無須負擔手續費:
(一)自動加值:自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中自動加值新臺幣500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自動加值之範圍、數額及限額,悉依法令規定、悠遊卡公司及 貴行所訂標準及最新公告辦理。
(二)人工加值:持卡人得於悠遊卡公司指定之特約機構或交通運輸服務詢問處或其他地點以現金加值方式進行悠遊卡加值,每次加值金額為新臺幣100元或其倍數。
(三)機器加值:持卡人得於悠遊卡公司設置於指定地點(包括,但不限於捷運車站、公民營停車場)之悠遊卡加值機(AVM)及悠遊卡售卡/加值機進行現金加值,每次加值金額為新臺幣100元或其倍數。
四、卡片效期:悠遊卡與Debit卡之卡片使用效期相同,悠遊Debit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悠遊卡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五、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計利息,並由悠遊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保障持卡人權益。
六、悠遊卡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Debit卡卡片效期到期續發或毀損補發時,其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續發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僅得將等值之金額轉計入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中。
七、悠遊卡於特約機構扣款消費時,單筆交易金額以新臺幣1,000元為上限,每卡每日交易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000元,惟繳納政府部門規費及支付公用事業服務費、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含纜車、公共自行車)、停車等服務費用,或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該筆交易金額不列入前述交易限額計算。
八、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法自行或容許任何人擅自變造悠遊Debit卡,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悠遊Debit卡摘取晶片、天線或竄改、干擾悠遊Debit卡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致貴行或悠遊卡公司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貴行或悠遊卡公司有權向持卡人請求合理之費用及/或賠償。
九、悠遊Debit卡持卡人於貴行之申請書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者,則以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 貴行或悠遊卡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 貴行或悠遊卡公司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
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書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第三條 悠遊 Debit 卡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悠遊 Debit 卡係屬貴行所有,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悠遊 Debit 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以下合稱遺失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 貴行或向其他經 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悠遊 Debit 卡掛失停用手續,並同意繳交掛失停用手續費每卡新臺幣壹百元整,暨授權貴行得逕自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扣帳,停止悠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有關持卡人掛失停用權益、應履行義務及自負額等相關權利義務,除本章有特別約定外,悉依 貴行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之規範辦理。
三、悠遊 Debit 卡完成前項掛失手續前二十四小時至掛失手續後三小時間,遭冒用自動加值之損失由 貴行負擔,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悠遊卡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擔,儲值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 40 個工作日內,按悠遊卡公司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扣除由貴行負擔遭冒用自動加值之金額(該款項將返還予貴行),如有剩餘餘額,將退還至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中,但若餘額為負值時,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第四條 悠遊卡之使用
悠遊Debit卡補發、換發及屆期續發
一、悠遊Debit卡發生遺失之情形,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
二、悠遊Debit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 止。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並將卡片掛號寄回 貴行。補發新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將由 貴行於收到卡片後約40個工作日內,轉撥入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三、悠遊Debit卡有效期限到期時,其悠遊卡即無法繼續使用,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除發生任何終止悠遊Debit卡契約或簽帳金融卡契約之事由外,貴行同意續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到期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將於卡片到期日後約40個工作日內,轉撥入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中,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第五條 悠遊卡之使用
悠遊卡功能停用及悠遊卡餘額處理
悠遊卡功能停用時,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悠
遊卡全部餘額退還作業:
一、持卡片及個人身份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客服中心辦理悠遊卡餘額退還,悠遊卡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並收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Debit卡功能仍維持有效。
二、至捷運各車站之悠遊卡加值機(AVM)執行悠遊卡餘額退還交易,餘額透過貴行
返還至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活期性帳戶中,Debit卡功能仍維持有效。
三、將卡片保持完整並以掛號寄回貴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寄回後即視為持卡人終止簽帳金融卡契約,該張悠遊Debit卡即不得再使用。
第六條 悠遊卡之使用
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
一、持卡人得將卡片置於「悠遊卡查詢機」或至捷運各車站詢問處查詢悠遊卡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如有悠遊卡交易相關問題,可電洽悠遊卡公司客服電話: 000-000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00-000-0000)。
二、貴行應於持卡人的簽帳金融卡對帳單明細中顯示悠遊Debit卡之悠遊卡自動加值之日期及金額。
三、持卡人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得檢具貴行要求之文件通知 貴行協助處理。
四、持卡人以悠遊卡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並向特約機構求償無門時,經持卡人檢附交易憑證(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及原購貨卡片,且經悠遊卡公司查證無誤後,由悠遊卡公司負責返還持卡人相關款項。
第 七 條 終 止 事 由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 貴行得逕行以書面通知持卡人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一、持卡人以所持悠遊Debit卡至「悠遊卡」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 貴行指定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持卡人違反貴行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或遭貴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Debit卡之權利、逕行終止Debit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第八條 應付費用處理
持卡人依本約定條款應付之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等,將列入持卡人Debit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
惟當持卡人自行向悠遊卡公司申請以下作業時,悠遊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中扣抵:
一、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持卡人向悠遊卡公司申請全部儲值餘額退費時,應支付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新臺幣20元。(卡片使用滿5次(含)以上且持有期間滿3個月
(含),免收20元手續費)
二、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持卡人除得於悠遊卡公司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悠遊卡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得依下列收費標準,親自向悠遊卡公司申請提供5年內之悠遊卡交易書面紀錄,收費標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新臺幣20元,
第二頁起每頁加收新臺幣5元。
第九條 約定條款之變更
x特別約定條款如有增刪或修改時,依 貴行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規定辦理。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悠遊Debit卡之悠遊卡使用,除本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說明若有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與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第二十五章、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第一條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說明
一、貴行及貴行海外分支機構為因應遵循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簡稱 FATCA)事宜,須配合採行相關措施以符合相關規範,相關措施可能影響立約人權益。
二、立約人了解貴行將提供美國國稅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以下同)關於貴行客戶中屬於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之相關資訊,包括美國身分之帳戶持有人姓名、地址及納稅人識別碼(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簡稱 TIN)、美國實質股東資訊、帳號、帳戶餘額或價值,及全球來源之收入總額或付款總額等資料。
(一)若立約人為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美國稅務居民之個人;或為美國註冊之公司、美國企業在台之分公司或辦事處,應向貴行提供美國國稅局要求之 W-9 稅務表格 (Request for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and Certification)。
(二)若立約人非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美國稅務居民之個人;亦非為美國註冊之公司、美國企業在台之分公司或辦事處,立約人須提供非美國人之相關身分證明表單(包含但不限於 W-8 系列稅務表格、身分證影本、護照影本、美國棄籍證明等)。
三、立約人提交予貴行之文件(包含但不限於填報之美國國稅局稅務文件、FATCA 身分別聲明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若有不實將造成立約人之直接、間接或潛在之損失,立約人須自行承擔,貴行不負擔任何責任。
四、本條說明非屬貴行提供之稅務或法律建議,立約人如有任何稅務或法律上的問題,應自行洽詢會計師或律師提供建議。
第二條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身分聲明
一、美國稅務居民聲明
立約人了解並同意就其 FATCA 身分別對貴行有據實告知之義務,如立約人為美
國稅務居民(即符合下述之定義),則立約人同意簽署並提供貴行美國國稅局所要
求之 W-9 稅務表格俾以證明立約人的 FATCA 身分。
(一)立約人為美國公民、具美國永久居留權(包含但不限於綠卡持有人)、其他美
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出生在美國屬地的美屬薩摩亞、關島、北xxx納
群島、波多黎各或美屬維爾京群島;或
(二)立約人未持有 F、J、M、Q 等任一類型之美國簽證,但同時符合下述條件: 1.今年停留於美國境內(含本土、海外領土及領海)天數累計達 31 天(含)以上;
且
2.今年停留美國境內天數全數加計去年停留美國境內天數之三分之一,再加
計前年停留美國境內天數之六分之一後,合計達 183 天(含)以上。
二、美國 FATCA 身分別及身分資料變更之通知義務
基於立約人就其 FATCA 身分別對貴行所負據實告知之義務,若下列任一目所列
事項內容有任何變動,立約人應於 30 日內主動以書面通知及提供變更後之資料
及證明文件予貴行。立約人如未能履行前述據實告知義務或立約人未能配合提供
「表示立約人 FATCA 身分別的相關文件」,貴行即依 FATCA 規定將立約人帳戶列 為 FATCA「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而得自存入立約人名下屬 FATCA
法案所規範金融商品特定帳戶之款項中扣繳百分之三十(30%)之美國稅款,貴行
並得依約對立約人提前終止所有屬 FATCA 法案規範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
來業務關係及提供之相關服務。
(一) 立約人所為 FATCA 身分別聲明。
(二) 經立約人簽署之美國稅務或申報表格(含 W-9、W-8BEN/W-8BEN-E)或其他與 FATCA 申報相關之表格。
(三) 表示立約人 FATCA 身分別的相關文件。
三、FATCA 遵循帳戶資料之申報
(一)立約人已詳細閱讀本約定書第一章第六條所載個人資料運用告知條款,了解
並同意貴行為遵循 FATCA 之必要,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 FATCA 規範 之申報資料,包含但不限於立約人之姓名、國籍、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
通訊方式、美國稅籍編號(一般即為美國社會安全碼 SSN)等。立約人並已了
解有關貴行對立約人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立約人得行
使之權利及方式,以及立約人如不提供對立約人權益之影響。如立約人交付
立約人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或立約人為法人而向貴行交付負責人、董監
事 、經理人、相關員工、授權人員、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等之個人資料時,
立約人會向該個人資料之當事人提供或說明本約定書告知條款,以使其受告
知並充分知悉。
(二)立約人同意貴行於必要時得向立約人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核對身分,並授權貴
行得代理立約人向美國稅法的扣繳義務人出示有關立約人 FATCA 身分別之
文件資料(含聲明書)正本或交付該等資料之複本以確認立約人聲明身分。
(三)立約人如依 FATCA 法案規定,致應於交易金額外負擔相關稅捐及費用,立約
人茲授權貴行得無須事先通知逕自應支付或返還予立約人之任一帳款或立
約人於貴行之存款帳戶中扣除抵償。
第二十六章、數位存款帳戶約定條款
數位存款帳戶係立約人透過自動化通路(包括但不限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或自動化設備(ATM))申請開立之新臺幣或外幣活期存款帳戶,立約人限開立一戶數位存款帳戶。
第一條 開戶驗證方式及交易限制
依立約人身分驗證程序之不同,區分為以下類型,各類型交易限制如下:
類型 | 立約人身分認證程序 | 自動化通路交易限制 |
第一類 | 採用憑證簽章且儲存於實體載具(硬體憑證)及視訊會議方式驗證身分。 | 一、無交易限制。 二、若未透過視訊會議方式驗證身分者: (一)限轉入本人名下帳戶(例:定期存款或基金等)或約定轉入帳戶,或依非約定轉帳交易 |
限額轉入非本人帳戶或繳交各項費用。(二)不得提高非約定轉帳交易限額。 | ||
第二類 | 連結立約人之貴行金融支付工具進行身分驗證,但除以已採用憑證簽章且儲存於實體載具(硬體憑證)及視訊會議方式驗證身分所開立之第一類數位帳戶以外, 不包含未以臨櫃方式開 立之存款帳戶。 | 一、限轉入本人名下帳戶(例:定期存款或基金等)或約定轉入帳戶,或依非約定轉帳交易限額轉入非本人帳戶或繳交各項費用。 二、不得提高非約定轉帳交易限額。 |
第三類 | 連結立約人之金融支付工具進行身分驗證。 | 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限轉入貴行本人名下帳戶(例:定期存款或基金等)或繳交各項費用。 金融卡/電話銀行:限本人名下帳戶之約定轉帳 或繳交各項費用。 |
第二條 開戶條件及審查方式
一、須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及年滿二十歲(含)以上成年人親自申請,所開立之帳戶限立約人本人使用。
二、立約人於開立帳戶時須提供真實資料並於開戶時上傳彩色清晰可辨識的中華民國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或駕照等)正反面影像。
三、立約人同意授權貴行得因受理開戶申請所必須而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包括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立約人之帳戶及信用資料。
四、貴行對立約人進行開戶審查,如有疑慮得於帳戶開立後逕行凍結,待貴行確認無虞後解除凍結,立約人方得使用該帳戶。於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如果貴行得知或必須假定立約人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時,亦同。
五、立約人若有以下情事,貴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並逕行結清帳戶:
(一)為法令規定不得單獨開立帳戶者(包括但不限司法院判決受監護或輔助人)。 (二)於開戶上傳的雙證件正反面影像模糊不清或非本人證件影像,經貴行通知立
約人重新提供而未提供;或有資料不實,或屬偽冒開戶者。
(三)經貴行開戶審查,需請立約人提供其他資訊,立約人未提供;或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四)利用數位帳戶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五)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六)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貴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七)有第三人不當持有使用之虞時。
第 三 條 服 務 項 目
立約人開立帳戶後貴行提供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晶片金融卡、電子對帳單
及各項通知服務,立約人並知悉貴行提供之數位存款帳戶相關服務屬經立約人事先同意之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故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解除權之適用。
第四條 臨櫃辦理交易
一、立約人首次臨櫃辦理存款以外之交易,須持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或駕照等)親自辦理,後續辦理其他交易持身分證親自辦理。
二、立約人申請將數位存款帳戶轉換為一般存款帳戶,須持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或駕照等)親自辦理,後續辦理其他交易依本約定書相關約定辦理。
第 五 條 結 清 銷 戶
立約人持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或駕照等)親至貴行辦理。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數位存款帳戶之起息金額及利息計算,數位臺幣帳戶參照本行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之起息金額與利息計算方式;數位外幣帳戶參照本行同幣別外幣活期存款之起息金額與利息計算方式,並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結息(遇非本行營業日,則提前至前一營業日)。
二、凡符合貴行所訂資格而開立之數位存款帳戶,應優先適用本章之約定條款;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約定書相關約定辦理。
第二十七章、一卡通 Debit 卡特別約定條款
持卡人茲向貴行申辦具有簽帳金融卡(以下簡稱 Debit 卡)與一卡通功能之一卡通 Debit 卡,有關一卡通 Debit 卡之使用除願遵守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外,並願遵守以下各項約定條款:
第 一 條 名 詞 定 義
一、一卡通:指「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卡通公司)發行以「iPASS一卡通」為名稱之電子票證(以下均稱一卡通),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二、一卡通Debit卡:指貴行與一卡通公司合作發行具有一卡通功能之Debit卡產品,其
「一卡通」功能為普通卡票種,且均為記名式電子票證,可提供掛失退費之服務。
三、特約機構:指與一卡通公司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一卡通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應繳付予政府部門各種款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以電子票證抵付之款項者。
四、自動加值(Autoload):指持卡人與貴行約定,於使用一卡通Debit卡之一卡通功能時,因儲值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下同)100元時,可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自一卡通Debit卡持卡人之指定帳戶中,以自動加值方式撥付一定金額至一卡通內,並列入持卡人Debit卡應付帳款。上述儲值餘額最低限制及自動加值數額如有調整,悉依一卡通公司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及貴行網站公告為準。
五、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僅限小額消費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可進行連線式自動加值功能;捷運、臺鐵、高鐵、停車場、公車等離線設備,不提供自動加值功能服務,若卡片餘額不足,請以現金加值後再行扣款消費。如有增修使用範圍,悉依一卡通公司網站公告為準。
六、餘額轉置:係指將一卡通Debit卡中「一卡通」餘額結清,一次性將全部餘額轉置至持卡人之金融帳戶,如經抵扣後仍有餘額時,則依照貴行退回溢繳款規定辦理,但若一卡通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金融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七、記名式特別約定:持卡人同意貴行在核發一卡通Debit卡時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 (或護照號碼)、生日、通訊地址、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等個人基本資料予一卡通公司,於一卡通Debit卡使用特定目的範圍內同意一卡通公司使用並提供相關服務(如掛失等),持卡人並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行使各項權利,如持卡人不願提供個人資料予一卡通公司使用,將因一卡通功能無法正常運作而無法核發一卡通Debit卡。
八、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第二條 一卡通卡片之有效期限
一、一卡通Debit卡之有效期限依貴行規定辦理,其一卡通有效期限與Debit卡相同,有效期限到期時,一卡通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第三條 一卡通卡片之申請使用
一、申請及使用:
(一)持卡人應據實填寫一卡通Debit卡申請書各欄位,並於所填載資料有異動時立即通知貴行。
(二)一卡通Debit卡核卡時已預設開啟一卡通自動加值功能,其Debit卡之功能啟用須依貴行指定方式進行開卡作業,持卡人倘未完成Debit卡開卡作業而使用一卡通自動加值功能,仍應對「一卡通」已完成自動加值所生之相關帳款負擔清償之責。
(三)新核發之一卡通Debit卡之一卡通儲值之可用餘額為零,其後續發或補發之一卡通Debit卡亦同。持卡人嗣後如需關閉自動加值功能,持卡人得逕向貴行申請關閉功能,或依一卡通公司公告規定辦理。惟申請關閉自動加值功能後即無法再次開啟。持卡人如欲再使用一卡通及自動加值功能者應重新向貴行申請。
二、一卡通之功能及使用範圍由一卡通公司提供,持卡人得憑一卡通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一卡通公司公告之「一卡通金融聯名卡功能使用須知」或一卡通公司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公告之使用範圍內及功能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
三、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法自行或容許任何人擅自變造一卡通Debit卡,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一卡通Debit卡摘取晶片、天線或竄改、干擾一卡通Debit卡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致貴行或一卡通公司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貴行及一卡通公司均有權依法向持卡人主張權利。
四、一卡通Debit卡持卡人於貴行之申請書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
未通知者,則以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貴行或一卡通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貴行或一卡通公司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書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第四條 一卡通卡片加值與限額
一卡通內無押金,可重複加值使用,每卡最高加值限額以一卡通公司公告為準(目前以10,000元為上限),持卡人得以下列方式進行加值:
一、持卡人應於一卡通公司設置或授權之人工服務櫃檯、自動化服務機器、自動加值功能設備,就一卡通Debit卡辦理加值,並應即時確認加值後儲值餘額是否正確。
二、自動加值:
一卡通Debit卡於一卡通餘額低於100元或不足支付當次扣款金額時,可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啟動自動加值功能,其自動加值金額以500元為倍數,加值至可完成當次交易為原則(範例:消費300元,卡片使用前餘額為0,將自動加值500元,扣款後餘額200元),另考量交易風險,經取得貴行同意後依各通路特性設置自動加值上限值。
於特約機構部分,限定一卡通每筆交易金額不得超過1,000元,每日累計交易金額以3,000元為上限。當一卡通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將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自金融帳戶額度中自動加值500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一卡通。
三、一卡通儲值餘額不計利息,並由一卡通公司全數辦理信託,保障持卡人權益,信託機構及相關權益,詳洽一卡通公司網站。
四、一卡通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卡片到期續發或毀損補發時,其一卡通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續發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僅得將等值之金額轉置持卡人金融帳戶中。
五、一卡通於特約機構扣款消費時,單筆交易金額以1,000元為上限,每卡每日交易金額上限為3,000元,惟繳納政府部門規費、稅費及支付公用事業服務費、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含渡輪、公共自行車)、停車等服務費用,或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交易時無單筆交易金額及單日累積交易金額之上限規定。
第五條 卡片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一卡通Debit卡卡體及其上晶片係屬貴行所有,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一卡通Debit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通知貴行辦理金融卡/Debit卡掛失停用手續。除本約定條款另有約定外,有關持卡人掛失停用權益及自負額相關權利義務,悉依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之規範辦理。卡片掛失停用時,將停止一卡通自動加值功能並同時進行一卡通停用手續,一卡通掛失作業一經確認不得取消。
三、一卡通Debit卡完成第二項掛失手續前及其後三小時內,如一卡通內之儲值金遭扣款或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擔,儲值金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40個工作日內,按持卡人掛失時間起算三小時後之一卡通公司儲值金餘額紀錄退
還至持卡人金融帳戶,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金融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四、持卡人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起,遭冒用自動加值及一卡通扣款所發生之損失由一卡通公司負責,若返還持卡人儲值餘額低於該自動加值冒用損失時,則儲值餘額將返還予貴行。
第六條 卡片遺失補發、毀損換發及有效期限屆期續發
一、一卡通Debit卡發生遺失之情形,貴行得於持卡人依約定完成掛失停用手續並提出補發申請,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一卡通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
二、一卡通Debit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持卡人得申請補發新卡,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一卡通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並將卡片掛號寄回貴行。
三、一卡通Debit卡有效期限到期時,其一卡通即無法繼續使用,自動加值功能亦隨同終止。除發生任何終止一卡通Debit卡契約之事由外,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並將卡片掛號寄回貴行,貴行同意續發具有相同功能而一卡通儲值金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
四、續發或補發之新一卡通儲值金餘額為零,舊卡之一卡通儲值金餘額將由貴行於收到卡片後約40個工作日內,轉撥入持卡人金融帳戶中,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金融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第七條 一卡通申請停用及一卡通餘額處理
一卡通功能因一卡通Debit卡補發、到期或停用而停止時,一卡通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一卡通全部餘額退還作業:
一、由持卡人持卡片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親自一卡通公司或指定地點辦理一卡通退卡,卡片完成退卡作業後並返還予持卡人,一卡通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
二、將卡片保持完整並以掛號寄回貴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三、貴行於收到卡片後約40個工作日內,轉撥入持卡人金融帳戶中,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金融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第八條 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
一、持卡人得將卡片置於「一卡通票卡查詢機」或至捷運各車站服務詢問處查詢一卡通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或一卡通公司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查詢,如有一卡通交易相關問題,可電洽一卡通公司客服電話:00-000-0000。
二、貴行應於持卡人的金融帳戶之對帳明細或存簿上,顯示一卡通Debit卡之一卡通自動加值之日期及金額。
三、持卡人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得檢具理由及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通知貴行查證處理。
四、持卡人以一卡通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並向特約機構求償未果時,經持卡人檢附交易憑證(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及原購貨卡片,且經一卡通公司查證無誤後,由一卡通公司負責返還持卡人相關款項。
第九條 一卡通優惠
一卡通Debit卡之一卡通票種為普通卡,享有一卡通公司發行之「一卡通」普通卡優惠折扣,一卡通之優惠如有異動,悉依一卡通公司之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終 止 事 由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貴行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一卡通,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一、持卡人以所持一卡通Debit卡至「一卡通」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貴行指定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持卡人違反貴行約定條款或遭貴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Debit卡之權利、逕行終止 Debit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第十一條 費用收取
持卡人依本約定條款應付之帳務處理費、工本費等手續費用及其他費用等,將列入持卡人Debit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貴行轉置持卡人金融帳戶之一卡通餘額將扣抵帳款,扣抵後仍有餘額時,依貴行溢繳款規定處理。惟當持卡人自行向一卡通公司申請以下作業時,一卡通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以下費用或逕自一卡通之儲值餘額中扣抵:
一、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持卡人除得於一卡通公司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一卡通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得依下列收費標準,親自向一卡通公司申請提供5年內之書面一卡通交易紀錄,收費標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20元,第二頁起每頁加收5元。
(例一:小捷申請書面查詢8月1日至8月5日一卡通交易紀錄,經列印後共一頁,需支付工本費20元。例二:小捷申請書面查詢8月1日至12月25日一卡通交易紀錄,經列印後共三頁,需支付工本費第一頁20元+第二頁5元+第三頁5元,共計30元。)
二、掛失補發費用:結合Debit卡發行之一卡通,其掛失補發費用之實際發生費用依貴行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定之,惟掛失補發費用上限為100元。
第十二條 約定條款之變更及其他約定事項
x約定條款如有增刪或修改,依貴行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規定辦理。若有其他未約定事項,悉依貴行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規定與一卡通公司之「一卡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第二十八章、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一條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說明
一、立約人同意貴行為遵循稅捐稽徵法及CRS等相關法令,須配合採行相關措施以符合法令所定之金融機構義務,並同意貴行為審查並確認立約人是否屬應申報國居住者,得就貴行依證明文據所保存之紀錄、貴行保存之電子紀錄,或就立約人提供之自我證明文件及相關合理解釋或其他證明文件,進行審查。 如立約人為CRS下定
義之消極性非金融機構實體,立約人並同意貴行得依據立約人或對立約人具控制權之人所提供之自我證明文件,審查並確認對立約人具控制權之人是否屬應申報國居住者,如立約人或對立約人具控制權之人未提供該自我證明文件予貴行者,貴行得就貴行保存之電子紀錄或紙本紀錄,審查並確認對立約人具控制權之人是否屬應申報國居住者 。
二、前項所稱消極性非金融機構實體,係指非屬「積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即非金融機構實體且符合以下任一款規定者:「(一)於前一會計年度之股利、利息、租金、權利金、金融資產交易增益、貨幣匯兌增益或其他非積極營業活動產生收入之合計數未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且於該期間內持有用於取得該非積極營業活動收入之資產,未達其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二)所發行股票於經認可證券市場經常性交易者或其關係實體。(三)政府實體、國際組織、中央銀行,或由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完全持有之實體。(四)主要活動係持有子公司已發行股 票或對其提供融資及服務,且該子公司係從事金融機構業務以外之交易或商業行為。但不包括其功能為投資基金或其他基於投資目的以收購或挹資方式持有公司股權作為資本資產之投資工具。(五)組織設立未滿二十四個月且未曾營運者,為從事金融機構以外業務所需資產投入資本。(六)前五年非屬金融機構,且正進行清算或重整程序。(七)主要活動係與其關係實體或為其關係實體從事融資或避險交易,且未對非關係實體提供融資或避險服務。前述關係實體以主要從事金融機構以外業務者為限。(八)符合下列條件之其他非金融機構實體:1.專為宗教、公益、科學、藝術、文化、運動或教育之目的而於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設立及營運者;或於其所在國家或地區設立及營運,且為專業組織、企業聯盟、商會、工會組織、農業或園藝組織、公民聯盟或專為促進社會福利之組織。2.於其所在國家或地區免納所得稅者。3.股東或成員對其所得或資產不得主張所有權或受益權。4.依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適用之法律或其設立文件規定,除為執行慈善活動,或為給付合理勞務報酬或財產公平市價之價金外,不得分配所得或資產或贈與利益予私人或非慈善性質實體。5.依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適用之法律或其設立文件規定,清算或解散時應將賸餘財產分配與政府實體或其他非營利組織,或歸屬其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各級政府。」)之非金融機構實體,或於應申報國及參與國以外屬「由存款機構、保管機構、特定保險公司或投資實體
(即主要業務係為客戶或代客戶從事以下任一款之活動或操作,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該等活動或操作之收入合計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者,存續期間不滿三年者以存續期間計算:「(一)支票、匯票、存單、票劵、衍生性金融商品等貨幣市場工具交易;外匯;匯率、利率及指數工具;可轉讓有價證券;或商品期貨交易。(二)個別及集合投資組合管理。(三)代他人進行其他投資、行政管理或經理金融資產或金錢」)管理,且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歸屬於金融資產之投資、再投資或交易之收入合計數,達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者,存續期間不滿三年者以存續期間計算。」。
三、如經貴行審查認定立約人或對立約人具控制權之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則就立約人所持有或共同持有之應申報金融帳戶,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據CRS相關法規,將應申報帳戶暨其相關之下列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申報:
(一)立約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居住國家或地區及稅籍編號。如立約人為自然人,尚包括立約人之出生日期及出生之國家或地區及城市;如立約人屬CRS定義下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則另應包括對其具控制權之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之姓名、地址、居住國家或地區、稅籍編號、出生日期及出生之國家或地區及城市。
(二)應申報帳戶之帳號。
(三)帳戶餘額或價值,以及帳戶於年度中終止之情事。
(四)支付或記入該帳戶或與該帳戶有關之利息總額、股利總額、其他由該等帳戶持有之資產產生之收入總額、及該帳戶之出售或贖回金融資產收入總額等。
(五)其他依法令應申報之資料。
第二條 稅務居住者身分別及身分資料變更之通知義務
立約人瞭解依據CRS相關法規,立約人應據實告知貴行所需之立約人帳戶資料,若立約人之稅務居住者 身分別有任何變動,立約人應於30日內主動以書面通知及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予貴行 。倘立約人不同意提供前述資料及文件或提供不足者,貴行得檢視其依據法令規定或為管理客戶關係目的保存之證明文據或電子紀錄,以審查立約人居住之國家/地區。如經貴行審查立約人之現居地址於應申報國者,貴行得依據CRS相關法規,將立約人之應申報帳戶所屬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申報。
第三條 立約人提供第三人個人資料約定事項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如立約人依本章約定將立約人以外之第三人個人資料提供予貴行時,立約人應確保已事先取得該第三人之同意並已向該第三人告知及說明貴行將於本合約書第一章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第1目(5)所定之財稅行政業務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附錄】櫃檯服務性手續費
各項服務手續費用如有調整,將於生效日六十日前公告
櫃 檯 服 務 性 手 續 費 基 準 日 :107.12.17
幣 別 : 新 臺 幣
項目 | 收費標準 | |
票據業務 | 開戶時(第一次免費給票張數) | 50 張/普通支票 |
票信查詢費 | 一類票查:100 元/次、二類票查:200 元/次 | |
領取空白支票 | 10 元/x | |
xx台支(未滿 100 萬元) | 430 元/x | |
xx台支(100 萬元(含)以上) | 230 元/x | |
xx本行支票 | 30 元/x | |
xx本行支票-彩券兌獎申請開立 | 150 元/張 | |
託收票據撤票 | 50 元/張 | |
票據掛失 | 100 元/張 | |
票據空白掛失 | 100 元/次 | |
票據撤銷付款委託 | 100 元/x | |
xx拒往/結清後申請兌付票據 | 200 元/張 | |
台幣匯兌 | 聯行轉帳匯款 | 30 元/筆 |
跨行轉帳匯款 | 200 萬以下 30 元,每加 100 萬加 10 元每筆匯款限額依財金公司規範而定 | |
聯行現金匯款 | 100 元/筆 | |
跨行現金匯款 | 200 萬以下 100 元,每加 100 萬加 50 元每筆匯款限額依財金公司規範而定 | |
掛失補發 | 印鑑掛失/更換 | 100 元/帳戶 |
存摺掛失補發 | 100 元/本 | |
證明文件 | 存款/黃金存摺餘額證明 | 50 元/第一份、20 元/次份 |
金 融 卡 暨簽帳金融 卡 | 辦理第二張 VISA 金融卡 | 100 元/張 |
辦理第二張 MasterCard 金融卡 | 100 元/張 | |
辦理第二張 LINE Pay 簽帳金融卡 | 100 元/張 | |
辦理第二張一般金融卡 | 100 元/張 | |
掛失費 | 100 元/張 | |
現金收付網 | 讀卡機 | 500 元/台 |
其他 | 調閱交易憑證(三個月(含)以下) | 100 元/張 |
調閱交易憑證(三個月(不含)以上) | 申請費:100 元/張、調箱費:500 元/次 | |
調閱存款/黃金存摺往來歷史交易資料(六個月(含) 以下) | 100 元/帳戶 | |
調閱存款/黃金存摺往來歷史交易資料(六個月(不含)以上) | 200 元/帳戶 | |
保管箱 | 保管箱鑰匙掛失費 | 依收費規定 500 元/箱;中壢分行-800 元/箱 |
黃金存摺 | 開戶 | 100 元/戶 |
外匯業務 | 旅行支票買回(本行賣出) | 800 元/張,每加一張,加收 60 元 |
旅行支票買回(非本行賣出) | 800 元/張,每加一張,加收 60 元 | |
光票託收 | 800 元/張 國外銀行費用:依國外實際扣收費用計收,費用自本行收回之票款中扣除之 | |
旅支託收 | 800 元/張,每加一張,加收 60 元 國外銀行費用:依國外實際扣收費用計收,費用自本行收回之票款中扣除之 | |
外幣存款提領現鈔 | 提領外幣金額×匯差,以新臺幣計收,最低收 100 元 匯差:貴行該幣別牌告即期賣出匯率與現鈔賣出匯率之差額 | |
外幣存款存入現鈔(108.01.02 生效) | 存入外幣金額×匯差,以新臺幣計收,最低收 100 元 匯差:貴行該幣別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與現鈔買入匯率之差額 | |
匯出匯款(電匯) | 依匯出款項折合新臺幣之級距收費 1.以外幣現鈔辦理匯出匯款時,按本行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與外幣現鈔買入匯率之差額加收手續費,最低 NT$100 2.以外幣票據辦理匯出匯款時,必須先依光票買入或託收方式處理 3.加發電文/全額到匯,每通另收郵電費 NT$150(惟部份地區或銀行無法受理全額到匯服務) 4. 如有國外銀行費用,按實際金額另行計收 | |
匯出匯款(電匯) 改匯/退匯/查詢 | 500 元/筆 (如有國外銀行費用,按實際金額另行計收) | |
匯出匯款(票匯) | 500 元/筆 | |
匯出匯款(票匯) 改匯/退匯 | 500 元/筆 1.匯票限本行賣出且執票人為本人,並提示本行賣匯水單 2.如有國外銀行費用,按實際金額另行計收 | |
票匯掛失止付 | 500 元/筆(如有國外銀行費用,按實際金額另行計收) | |
匯入匯款 | 400 元/筆 (國內同業解付,由本行背書者,每筆以 NT$200 計收) | |
外幣現鈔託收1 | 每張收 NT$50,最低 NT$500/每次 | |
外幣/人民幣換新臺幣(持本行水單) | 100 元/次 | |
外幣/人民幣換新臺幣(持他行水單) | 300 元/次 |
級距 | 收費金額 |
一佰萬(含)以下 | NT$ 600 |
一佰萬以上至二佰萬(含) | NT$ 700 |
二佰萬以上至三佰萬(含) | NT$ 800 |
三佰萬以上 | NT$ 900 |
各項手續費收取方式悉依各項業務約定條款辦理,如未有約定,則於申請各該服務時自行決定以現金或存款帳戶扣款之方式支付。
1美元 1996 年小頭版、1996 年 A 字版、1999 年 B 字版、2001 年 C 字版、2003 年 D 字版、2003A 年F 字版佰元券、2006 年 H 字版佰元券、2006A年 K 字版佰元券及其它破污損鈔券,待回送辨識無誤約 3 個月可入帳;如鈔券有特殊狀況須送國外鑑定,將依個案另行通知入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