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HCE 手機金融卡特別約定條款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HCE 手機金融卡特別約定條款
110.07
持卡人茲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稱貴行)」申辦手機金融卡,有關手機金融卡之使用除願遵守貴行既有金融卡約定條款外,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第一條 適用範圍
x約定條款係手機金融卡業務之特別約定,持卡人知悉並同意手機金融卡產品為貴行實體金融卡產品之延伸服務,其相關之費用、權利義務及其他約定,除本約定條款另有約定外,概依貴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條款(以下簡稱:實體金融卡條款)」之約定辦理。
第二條 名詞xx
x、 手機金融卡持卡人:指經貴行同意並核發手機金融卡服務之使用者,以下簡稱持卡人。二、 主機卡模擬(Host Card Emulation,簡稱 HCE):利用虛擬雲端技術使用行動裝置上應用
程式模擬安全儲存媒介(Secure Element,SE),持卡人得以該行動裝置進行感應(限具 NFC 功能之 Android 手機)或掃碼交易,同時讓貴行將交易帳戶資料存放於安全雲端伺服器中管理。
三、 TSP 代碼化服務平台:由臺灣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行動支付公司或 twMP)擔任代碼服務商(Token Service Provider,TSP),透過其「HCE 及 Tokenization 雲端行動支付共用平台」(以下簡稱 HCE 平台)將實體卡號代碼化,透過該平台之風險管理機制,確保交易安全性。
四、 代碼化技術(Tokenization):提供一種安全方式來管理持卡人及其卡片之敏感資料。TSP系統將卡片「實體卡號」轉換為「行動卡號」,透過 OTA(Over The Air,空中下載)載入持卡人行動載具,於交易時利用行動卡號與貴行交易資料以取得實體卡號進行交易授權。
五、 數位皮夾:指由貴行委託 twMP 之 HCE 平台所發行之「數位皮夾」APP,提供持卡人可透過 OTA 空中下載技術將代碼化之金融卡資料載入到已取得金融卡國際組織認證之行動裝中。
六、 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 Field Communication,NFC):係指持卡人在安全環境下,利用手機 NFC 近距離無線通訊模式進行金融卡交易。
七、 簡訊密碼:指持卡人進行「數位皮夾」安裝及註冊流程時,系統將自動以簡訊發送密碼至持卡人申請時所約定之行動電話號碼,此項服務之提供與發送,以貴行簡訊廠商與各電信業者簽定之服務範圍(如國際漫遊協議等)為限。
第三條 申請與安裝註冊
一、 持卡人得自行安裝數位皮夾,並透過數位皮夾進行卡片申請程序,且必須同意貴行訂定之
「HCE 金融卡特別約定條款」。
二、 持卡人通過貴行線上核驗後,即可進行手機金融卡申請作業。
三、 持卡人接獲貴行以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核卡後,逾 30 日未下載者,貴行得將手機金融卡
及下載驗證碼逕行作廢。
四、 持卡人申請貴行手機金融卡得同意開啟「消費扣款」功能,俾利持卡人可進行近端、遠端購物之服務。
五、 倘持卡人行動裝置非屬國際組織或貴行通過認證之型號清單,數位皮夾將提示警語予持卡人,持卡人同意自負風險者,貴行得開放持卡人本服務之申請及使用。
六、 倘持卡人因行動裝置故障送修,請務必移除數位皮夾,以避免偽冒風險。
第四條 交易金額之限制
提款、轉帳及消費金額之限制(新臺幣)
項目\限額 | 每筆限額 | 每日累計限額 | 每月累計限額 |
提款 | 2 萬元 | ||
非約定轉帳 | 1 萬元 | 3 萬元 | 5 萬元 |
消費扣款 | 3 萬元 | 3 萬元 | 10 萬元 |
繳費稅 | 繳納全國性繳費稅業務平台之相關費用(如金融機構接受政府單位或事業機構之委託辦理之稅款、水、電、瓦斯、保費、公路資費等規費及事業費用等),限額仍依據全國性繳費稅業務金融卡之限額合 併計算。 |
備註:
1. 每月每戶帳戶總交易金額為 10 萬元(不含繳費、稅及約定轉帳)。
2. HCE 金融卡服務交易限額與實體金融卡合併計算,合計限額如下:
(1) 消費扣款:每日 10 萬元。
(2) 非約定轉帳:每筆 3 萬元,每日 3 萬元。
(3) 約定轉帳:單筆最高跨行約定轉帳交易金額為 200 萬元;每日最高交易金額為 300萬元(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約定轉帳僅適用轉入自行本人帳戶,其餘併入非約定轉帳之限額)。
(4) 提款:與自行無卡提款及掃碼提款之當日限額 3 萬元合併累計,且併入該帳號之晶片金融卡當日提款限額 10 萬元。
第五條 費用
一、 交易手續費:
持卡人自使用手機金融卡服務之日起,同意依實體金融卡條款之跨行收費標準(如:國內跨行提款、國內跨行轉帳等)收取費用。
1. 國內跨行提款:每筆為新臺幣 5 元。
2. 國內跨行轉帳:
(1) 交易金額為新臺幣 500 元以下:每一帳戶每日首筆(併計本行一般網路銀行、電話銀行、實體/網路 ATM 及行動金融卡等通路之首筆跨行轉帳) 僅限 1 次免收手續費;逾 1 次者,每筆為新臺幣 10 元。
(2) 交易金額為新臺幣 501 元至新臺幣 1,000 元,每筆為新臺幣 10 元。
(3) 交易金額為新臺幣 1,001 元以上:每筆為新臺幣 15 元。
二、 服務手續費:
持卡人得免費下載 3 次手機金融卡,如超過 3 次,每次下載費用為新臺幣 100 元。
三、 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貴行應於調整生效 60 日前於網站上公告其內容,使持卡人得知調整內容。
第六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一、 持卡人使用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及使用手機金融卡,不得讓與、轉介、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手機金融卡之占有轉讓或交予第三人使用。
二、 持卡人之實體金融卡或帳戶如有掛失、停用等狀態異動,其對應之手機金融卡亦隨之異動;手機金融卡掛失、停用時,不影響實體金融卡或帳戶之使用與存續。
三、 使用時請將手機的 NFC 感應區域對向感應式刷卡機的感應符號區,每款手機的 NFC 感應區不盡相同,詳情區域請參閱手機使用說明書或洽詢手機業者。
四、 感應刷卡消費時,勿讓卡片遠離持卡人的視線,以免遭到誤刷或盜刷,以維護您的卡片安全及權益。
五、 持卡人同意貴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灣行動支付公司或受貴行委外處理通知單寄送之機構等,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如持卡人不同意,將無法辦理及使用手機金融卡產品。貴行非經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詳如附件「本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書」。
六、 持卡人使用手機金融卡進行消費扣款交易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時,貴行將以簡訊通知持卡人或寄送書面通知單供持卡人核對,如於接獲貴行通知後四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通知內容核對無誤。
第七條 消費糾紛及帳款疑義處理
持卡人如於消費商店進行消費扣款,如與該商家發生相關消費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皆應向該商家尋求解決,不得據此向貴行請求返還帳款。
第八條 手機金融卡之行動裝置或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 載入手機金融卡之行動裝置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或其他經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
二、 持卡人向電信公司辦理行動裝置(即手機)之掛失、停用手續時,電信公司不會通知貴行,持卡人須另向貴行辦理手機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
三、 持卡人之實體金融卡或帳戶如有掛失、停用等狀態異動,其對應之手機金融卡亦隨之異動;手機金融卡掛失、停用時,不影響實體金融卡或帳戶之使用與存續。
第九條 手機金融卡使用之限制
一、 手機金融卡係實體金融卡或帳戶之衍生服務,實體金融卡或帳戶如有停用或終止等狀態異
動,手機金融卡狀態亦隨之異動。
二、 持卡人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數位皮夾」自行更改手機金融卡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若持卡人忘記密碼或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五次被鎖定,得透過「數位皮夾」畫面指示填答核驗問題,核驗正確即可重新設定密碼;或洽貴行核驗身分後協助重新設定密碼。
三、 倘系統偵測手機金融卡疑似遭偽冒複製,貴行將照會持卡人,並請持卡人執行密碼變更,避免偽冒風險,貴行亦得直接停用該手機金融卡。
四、 持卡人運用消費扣款功能時,應避免使用於具遞延性或高風險之商品及服務。
第十條 終止事由
一、 持卡人得隨時以書面、電話或其他貴行指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手機金融卡契約,但如同時存在複數手機金融卡契約,而持卡人僅就其中之部分契約為終止時,則僅就該契約發生終止效力,其他手機金融卡契約仍為有效。
二、 持卡人之實體金融卡或帳戶契約終止時,手機金融卡契約亦同時終止,手機金融卡停止使用。
三、 貴行手機金融卡係與臺灣行動支付公司合作發行之產品,若貴行與其終止合作,將於主管機關規定之告知時間內(終止日前 60 日)公告予持卡人知悉;前揭契約終止後,持卡人之手機金融卡契約亦同時終止,手機金融卡停止使用。
四、
第十一條 其他
x約定條款其他未約定事項,悉依主管機關法令規範、貴行實體金融卡條款約定、臺灣行動支付公司等相關規定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辦理。
附件
x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告知書
一、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臺端的隱私權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臺端下列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二、有關本行蒐集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臺端詳閱如後附表。
三、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 (0000-00-0000)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查詢。
五、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 區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 式 |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
信用卡 / 金融 卡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 信用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 040 行銷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 聯 合 徵 信 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ㄧ、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 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右邊「個人資料利用 之對象」欄位所列之 利用對象 其國內及 國外所在 地。 | ㄧ、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 例如: 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 ( 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 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 等)。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