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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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商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条款及细则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农商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信用卡现金分期付款业务(以下简称“现金分期”),即表示其已阅读、知悉并同意遵守本业务条款及细则。
一、基本规定
1. 现金分期是指持卡人向苏州农商银行申请用其信用卡支取小额资金,并平均分成若干期偿还,经核准后苏州农商银行将资金划至持卡人收款账户,由持卡人在约定期限内按月还款,并支付一定手续费的业务。
2. 现金分期仅限苏州农商银行信用卡(单位公务卡、个人公务卡、个人村务卡等特殊卡种除外)主卡持卡人申请。
3. 现金分期申请额度最低500元,最高不超过持卡人信用额度的50%(不含溢缴款和临时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且数额必须为100的整数倍。
4. 持卡人应按照与苏州农商银行约定的用途使用通过现金分期获得的资金,包括家庭耐用品消费、旅游消费、家居装修、助学进修、医疗保健等。
5. 持卡人承诺配合苏州农商银行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6. 如持卡人未按申请用途使用资金或不能按要求提供资金用途证明的,苏州农商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偿还现金分期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等全部应还款项,同时持卡人须支付剩余未还本金总额与约定的提前还款手续费(以我行公示价格为准),无须支付剩余未入账期数的手续费金额。
二、持卡人权利和义务
1. 持卡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后,不能撤销,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2. 现金分期金额占用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额度,持卡人的可用信用额度根据每月实际归还的金额作相应恢复。
3. 持卡人按苏州农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所列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当期应还款额时,当期现金分期应还本金可享受免息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按账单列示全额还款,当期现金分期应还本金从当期账单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折算近似年化费率18.25%),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每期账单中列示的分期手续费、分期本金金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账单列示归还最低还款额,还须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支付违约金。
4. 持卡人账户中的溢缴款不会自动提前清偿分期付款剩余本金,若需提前还款,需申请提前终止现金分期。
5. 持卡人已成功办理现金分期,如申请提前还款,持卡人须支付剩余未还本金总额与约定的提前还款手续费(以我行官网xxxx://xxx.xxxxx.xxx公示价格为准),无须支付剩余未入账期数的手续费。
6. 如持卡人的信用卡被停卡,或持卡人主动申请销户或要求停卡,或持卡人不履行债务,或持卡人不履行与分期付款相关的协议,或持卡人出现债务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苏州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有关业务规定;持卡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持卡人拒绝承担使用信用卡交易产生的风险与责任;持卡人拒绝向苏州农商银行支付各类费用;自持卡人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持卡人拒绝或阻碍苏州农商银行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持卡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监护人,或其监护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持卡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遗赠,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虽接受继承或遗赠,但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或其遗产管理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持卡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或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持卡人被依法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持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苏州农商银行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苏州农商银行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持卡人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苏州农商银行办理信用卡条件且未追加苏州农商银行认可的担保;苏州农商银行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或卡片风险控管因素)时,持卡人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三、银行权利和义务
1. 苏州农商银行有权对持卡人现金分期的申请进行独立审核,决定是否授予分期额度及额度金额。现金分期业务办理成功后,苏州农商银行将通过短信、电子银行、客服热线等渠道告知持卡人,持卡人未收到分期业务办理结果的,请自行致电956111查询确认申请结果。如分期申请未获得通过的,则持卡人仍须按照账单列示还款金额和还款时间进行还款。
2. 苏州农商银行核准持卡人申请后将款项划至持卡人本人在苏州农商银行开立的借记卡、准信用卡、活期存折等人民币结算账户。如该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3. 苏州农商银行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苏州农商银行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持卡人明示。苏州农商银行公告内容构成本约定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约定条款具有同等效力。持卡人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接受本服务。
4. 苏州农商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条款及费用标准进行变更,或对本业务进行延迟或提前终止,上述调整以网点、网站、电子银行等方式提前45天以上公告后施行,但如涉及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或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当提前3个月公告,相关事项公告后苏州农商银行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调整内容将于对外公告确定的施行之日起正式施行,持卡人有权在苏州农商银行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服务,如果持卡人不愿接受苏州农商银行公告内容,应在苏州农商银行公告施行前向苏州农商银行申请终止相关服务;如果持卡人未申请终止相关服务,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若持卡人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苏州农商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项服务。本服务被持卡人或苏州农商银行终止后,持卡人应向苏州农商银行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手续费、相应利息、违约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四、其他
1. 现金分期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手续费在每个账单日按期计入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每期应还本金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期数,每期应还手续费金额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对应期数的每期手续费率。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手续费的计算精确到分位。对于分期本金总额不能被期数整除的,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金额拆分,差额在最后一期进行调整。收费标准以我行网点、网站公告为准。
2. 申请办理本业务前,持卡人应认真阅读本约定条款内容,并特别注意字体加黑的条款,对本约定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并确认苏州农商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如对业务约定条款有疑问的,持卡人应在申办业务前向苏州农商银行当地网点详细了解或致电956111进行详细询问和了解。
3.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苏州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