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xxxxxxxxxxxxxx委託經營管理
投標須知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中華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目 錄
1.1. 經營標的及工作事項 1
1.3. 履約保證金 5
1.4. 營運資產之返還 5
第 2 部份 投標注意事項 5
2.1.作業時程 5
2.1.1.投標須知之澄清、修訂及補充 6
2.1.2.現場勘查 6
2.1.3.投標截止日期及地點 6
2.1.4.投標廠商聯絡方式 6
2.1.5.投標文件之正確 7
2.1.6.智慧財產權 7
2.2. 投標廠商作業規定 7
2.2.1.投標資格 7
2.2.2.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8
2.3. 投標文件內容 8
2.4. 資格證明文件 9
2.5. 押標金 10
2.6. 履約保證金 11
2.7. 公告 11
2.8. 簽約及公證 12
2.9. 其他規定 12
2.10.疑義請求管道 13
附件
1. 附件一-1 資格文件檢核表
2. 附件一-2 投標標價清單
3. 附件一-3 切結書 1
4. 附件一-4 切結書 2
5. 附件一-5 投標文件真實無虛偽不實之切結書
6. 附件一-6 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7. 附件一-7 投標廠商聲明書
8. 附件一-8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9. 附件一-9 廠商疑義請求釋疑電傳表
10. 附件一-10 投標廠商代理授權書
11. 附件一-11 共同投標協議書
12. 附件一-12 投標文件外封套
第1部份 總說明
1.1. 經營標的及工作事項
1.1.1. 基地概述
為使屏東縣恆春轉運站商店區能提高遊憩服務水準與本區使用頻率,並提升委託公共設施價值、增加機關財政收入,屏東縣恆春鎮公所(以下簡稱機關)以委託經營管理方式出租優良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投資經營屏東縣恆春轉運站商店區。標的範圍為轉運站商店區旁所在基地,得標廠商需於簽約日後負責商店區內及xx環境清潔維護及修繕管理工作。
1.1.2. 委託標的物
一、本次委託經營管理建築物,詳如下圖。
二、委託經營範圍係以本商店區坐落地號為準,計有城南段 407、408、457、 458、459、460、461、462 地號等 8 筆,面積 581.57(481.02+100.55)
平方公尺,出租範圍及初步估算面積如圖 1 所示,為一棟地上一層樓之商店區建築物(含 A、B 區,372.11 平方公尺)及後方廣場(380 平方公尺)。
商店區
廣場區
A 區
B 區
圖 1 招商範圍平面圖
三、商店區 A、B 將依照消防法規,由本所製作排煙設備或防火隔板或其他相關作為,承攬廠商應配合辦理。
四、本案經雙方完成點交後,若有實測面積不足登記面積者,得標廠商如有異議者,需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經機關同意後,依契約規定辦理。
五、自契約書簽訂後 15 日內,機關應依現狀將委託標的物點交予得標廠商。
方式甄選投資廠商,其甄選程序準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依據「屏東縣縣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 9 條規定以公開甄選
一、
75,000 元,3 年租金總合至少新臺幣 2,700,000 元整。
本案投資廠商給付機關金額:商店區連轉運站租金合計每月不得低於
二、
三、本案招標租期 3 年,主管機關得視廠商營運情形保留後續擴充期間 2 年,
議價會議。
後續擴充條件以原契約條件繼續承租,本所得以換文方式辦理並免召開
投標協議書。
連帶負履行契約之責任;共同投標廠商家數不超過 5 家,並應檢附共同
本案擬依採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
四、
五、廠商亦得單獨投標。
之文件。
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
六、
金為決標原則:訂有底價者,在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廠商。
費辦法」辦理招標作業,經公開客觀評選之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進行議價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9 條第 1 款,係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
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
七、
1.1.4. 工作事項
1.得標廠商除委託標的物外,尚需負責商店區內外人行道、廣場上之公共廁所管理與周遭空間之清潔維護工作(含垃圾、樹葉及廢棄物之清掃與清運)。
2.原有建物(含木構造及舖面)或新增設施物遭受人為損壞之通報、修復及緊急處置或原有建物(含木構造及舖面)遭受天然災害損壞之通報等。
3.犬畜驅離及蚊蟲、鼠害之防治。
4.攤販請離及違規廣告物拆除。
5.遊客違法、不當行為之勸導,其情節重大者應通知本所及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6.須配合法律之作為,如消防法、建築法、食品安全法……。
7.其他經與本所協商同意,或經本所指定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
8.得標廠商應將營業場所緊急聯絡人之姓名、電話等資料造冊,於正式營業日前送交機關備查,如有異動亦須將更新資料送交機關備查。
1.1.5. 經營項目
一、 本區域為旅遊服務用地,使用項目為遊客服務中心、管理中心及其他相關服務設施等項目。
1.廠商得利用委託標的物提供相關遊客及民眾所需之商業販售、餐飲服務或藝文展覽等,廠商經營餐飲、食品、商品之收費,應以不高於市價為原則。廠商於委託經營標的物內所進行之經營項目以申請書內容為依據,並經機關同意之經營項目,且開始營運前應自行取得各項商業、營業相關登記後始得營運。
2.銷售物品應依相關消費保護法規範於適當位置標示價格,零售超商之商品價格不得高於服務區鄰近地區 24 小時營業之便利商店或超商價格。
3.廠商如為知名連鎖加盟中式餐飲或西式速食者,所販售之商品質量、售價須與其直營門市店同等。
4.廠商如為經營或自行販售之土特產品、農產品及伴手禮品,其品質、售價須與屏東縣境內直營門市店或當地農會產銷合作社同等。
5.餐飲類型之輕食、速食、定食或簡餐等櫃位熱熟食商品,如以簡易飯、麵、套餐、便當、外帶食品、各式湯飲為主,其價格不得高於屏東縣恆春轉運站商店區xx地區店面售價。
6.商店區之營業項目、經營型態、空間利用構想等,由得標廠商自行評估與規劃,並於一架中提出完整說明。
二、 得標廠商不得販售以下物品:檳榔、違禁品、仿冒商標、偽標產地之物品、刀剪類危險物品、違反善良風俗物品、污染本商店區清潔物品、影響空氣品質物品及其他非法商品。
三、 廠商經營管理期間,經查發現廠商有違反約定事項,得依契約「違反契約應負之責任或罰則」等規定令廠商限期改善,若改善未完成,得連續處罰。
1.1.6. 營業時間
全年營業日及營業時間以經營管理計畫書(若投標廠商經評定具簽約資格者,應依評選委員會及機關意見修正經營管理計畫書)內容為依據。
1.1.7. 委託經營期限
(一)自 110 年 1 月 1 日之日起算為期 3 年(36 個月)止。若廠商未滿承租期間而因故不再承租者,商店區及廣場回歸本所管理,不得逕行轉由或委託他人經營。
(二)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期間為 2 年。
■其他: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同原契約履約範圍標的。
■辦理方式:廠商應以原契約決標租金條件繼續承租,主管機關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1.1.8. 得標廠商應負擔事項
1.得標廠商應負責管理及維護委託標的物之基地、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營運資產(以點交時之財產清冊為準),並應負擔受託營運衍生之各項稅捐(不含地價稅及房屋稅)、人事、規費、維護、清潔、保養、修繕、保管、保險、水電、電話、保全、網路及其他所有費用、因可歸責於得標廠商違反法令所應繳納之罰鍰及依建築法、消防法或其他法令應申報之相關費用。
2.經營標的物除因天災或其他無法歸咎於廠商之損害責任所產生之修繕外,其他保養、修繕或經本所同意之修改建,其費用均由廠商負擔。
3.本所提供廠商經營管理使用之各項設施、設備,其營運與維修費用,均由廠商負擔。
1.1.9. 活動配合
得標廠商應配合機關於委託標的物內辦理之各項活動或張貼活動海報與公告,惟機關應於辦理活動 1 個月前通知廠商,廠商應予配合。
1.2. 押標金
本案押標金為新臺幣 15 萬元整,決標後得轉為部份履約保證金。
1.3. 履約保證金
一、本案履約保證金為 2 個月份租金(最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二、得標廠商須於機關決標通知發文日起 7 日內繳付履約保證金,得將押標金轉為本案履約保證金,並補足不足部份。
1.4. 營運資產之返還
得標廠商應依「xxxxxxxxxxxxxxxx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之規定辦理。
第2部份 投標注意事項
2.1. 作業時程
本案投標之作業時程如下表所示:
表 2-1 預定作業時程表
項次 | 工作內容 | 預定作業時程 |
1 | 招標文件公告及投標截止期間。 | 自公告日起至開日前一日止。 |
2 | 投標廠商完成以書面請求機關對招標文件澄清及釋疑。 |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以 1 日計。 |
3 | 機關完成答覆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所提出之疑義。 | 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
4 | 投標廠商遞送投標文件 |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7 日(一)下 午 5 時 30 分前(截止收件日) |
5 | 完成資格審查 | 開標時間:109 年 12 月 8 日(二) 上午 8 時 30 分整 開標地點:本所一樓鄉親接待室 |
6 | 經評選委員會公開客觀評選出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進行議價 | 評選時間:確認後通知開標合格者議價時間:由機關另行通知時間。評選及議價地點:本所一樓鄉親接 待室 |
6 | 得標廠商應於簽約前完成: 1.得標廠商應於決標通知發文日起 10 個工作天內,依評選委員會及機關意見修正經營管理計畫書,並依「xxxxxxxxxxxxxxxx委託經營管理」投標須知,於機關核定後 7 日內,與機關完成簽訂委託經營契約之手續。 2.於機關決標通知發文日起 7 日內繳付履約保證金 3.本案相關保險之投保,於簽約時將保險單正 本及繳費收據副本交機關備查。 | 簽約前 |
註:機關得視實際情況需要調整時程。
2.1.1. 投標須知之澄清、修訂及補充
1. 對本投標須知內容或各項參考資料有疑義者,得依 2.1 作業期程,以 書面方式請求釋疑。「廠商疑議請求釋疑電傳表」詳附件一-9。
2. 機關對於投標廠商提出疑義之處理結果,應以書面答覆,若涉及變更 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另行補充公告,並視需要延長投標截止日期。
3. 機關亦得自行變更或補充投標須知內容,並於必要時,延長投標截止 日期。
4. 本投標須知若有任何修正或補充,均以最後修訂或補充內容為準,並視為投標須知之一部份。
2.1.2. 現場勘查
1. 投標廠商得於遞送投標文件前,自行前往現場與其周圍地區進行實際 勘查,以瞭解現場環境狀況,若需進入本案基地內,應先洽請機關業務單位安排有關事宜。投標廠商應負擔現場勘查之所有費用。
2.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如投遞或送達至機關指定處所時,即表示該投標 廠商已完全瞭解現場之一切狀況,亦表示願意無條件接受本案之委託經營管理條件,投標廠商不得以不瞭解現場狀況為由而要求更改投標文件或為其他任何要求。
2.1.3. 投標截止日期及地點
1. 投標廠商應將投標文件於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7 日下午 17 時 30 分 前,將投標文件裝箱密封後以專人送達或寄達「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地址:屏東縣恆春鎮天文路 1 號),逾期送達或寄達者不予受理(投標廠商請預估送達或寄達時間)。倘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機關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投標日與開標日均分別順延至該日之次辦公日。
2. 投標廠商所提之所有投標文件不論審查結果如何,概不予退還。
2.1.4. 投標廠商聯絡方式
1. 投標廠商應於其投標廠商申請書書明其通訊地址、聯絡人及電話等相 關資料,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雙掛號信函通知聯絡單位。如未通知,而致文件或信函無法送達時,投標廠商仍應受該等文件及信函之拘
束,不得有任何異議。
2. 投標須知公告後至契約書簽訂之日止,投標廠商之通訊,均應以書面按下列地址送達聯絡單位:
聯絡單位:xxxxxxxx
x x x:xxx
xxxx:00-000-0000傳真電話:00-000-0000
通訊地址:xxxxxxxxx 0 x
2.1.5. 投標文件之正確性
1.投標廠商於準備投標文件時,應熟悉並遵從政府相關法令及程序。
2.投標廠商所提供之資料務須詳實,如有虛偽、隱匿或其他不實之情事
(如:資格文件不實),不論是否簽約完成,機關均得取消其投標、合 格、得標廠商、經營等資格。
2.1.6. 智慧財產權
投標廠商應保證所提出投標文件及其內容,絕無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不限於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營業秘密等)之情事。於得標後,機關有權以合於本案目的自用,如因機關使用而涉及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時,機關因此所受之損害及所支出之費用(不限於訴訟、仲裁或相關協調、和解費用及律師費用)均應由投標廠商負責賠償。投標廠商應出具如附件一-6 之「智慧財產權切結書」承諾之。
2.2. 投標廠商作業規定
投標廠商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下:
2.2.1. 投標資格
1.申請人之基本資格為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並具備的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
(1)公司或行號。
(2)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
(3)具我國國籍且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2.投標廠商應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各款情事者。
3.公司行號或其負責人未曾犯有圍標、綁標、洩密、脅迫之罪者。
4.投標廠商之全部或部分資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之資格代替。
2.2.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 自然人須檢附身分證件正、反面影本。
2. 廠商/個人納稅之證明。
(1)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2)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免稅附免稅證明。
3. 廠商/個人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 共同投標協議書。
2.3. 投標文件內容
投標廠商之投標作業等費用應自行負擔,且不得以本案延長行政作業程序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機關負擔其費用。
投標廠商應依本投標須知之規定及期限提出下列投標文件:
※注意:下列證明文件任一遺漏不得補件,缺一即喪失申請資格。
(1)投標廠商申請文件。
(2)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 (見投標須知 2.2.2、2.4 之規定)
(3)投標文件專用封套─外標封。
(4)經營管理計畫書十份(見投標須知 2.5 之規定)
(5)本案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以專人送達或寄達「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地址:xxxxxxxxx 0 x)。
2.4. 資格證明文件
除下列一至五項外,投標廠商依本投標須知所提送之基本資格文件以影本為原則;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注意:下列證明文件任一遺漏不得補件,缺一即喪失投標資格。
1. 資格文件檢核表(附件一-1)
2. 投標標價清單(附件一-2)
3. 切結書 1(附件一-3)
4. 切結書 2(附件一-4)
5. 投標文件真實無虛偽不實之切結書(附件一-5)
6. 智慧財產權切結書(附件一-6)
7. 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一-7)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2.2.2 所列證明文件)
8. 共同投標協議書(附件一-11) 9.
2.5. 經營管理計畫書
應遞送經營管理計劃書一式 10 份,一律用 A4 直式,由左至右以中文打字橫書為原則(圖表必要時可用 A3 紙張但裝訂時需內摺),並加封面、底及目錄,裝訂成冊,封面應註明投標廠商名稱(全銜)及案名「屏東縣恆春轉運站商店區委託經營管理」,採雙面列印,總頁數(不含附件)不超過 50 頁,各頁均應標示章節及頁碼。如有任何筆誤修正需清楚訂正並由投標廠商簽章。內容至少需包括下列項目:
1. 經營管理理念及經驗
(1)經營理念、特色及策略 (2)預計經營項目與現場配置 (3)營業日及營業時間說明 (4)人員管理與訓練計畫
(5)活動及行銷計畫
2. 場地整備計畫管理
程
(1)設備建置裝修內容及時
9
(2)建物維護管理計畫
(3)環境清潔維護
3. 財務計畫
(1)預估收益及年營業額
(2)商品及價位政策、保險計畫(應詳列保險項目、投保時程及投保 金額;保險項目不限於雇主責任險及公共意外險、火險等項目) (3)租金規劃:投標廠商免備投標書,惟應於經營管理計畫書列出
租金規劃(本案租金不得低於 7 萬 5 仟元)。
4. 對本案經營管理契約與相關規定之瞭解
(1)對權利關係認知 (2)對義務關係認知
5. 廠商履約能力(歷年相關工作實績與專業能力)
2.6. 押標金
1. 本案押標金為新臺幣 15 萬元整,投標廠商應於提送投標文件時,同時 提出繳納證明。
2. 押標金繳納
(1)現金
(2)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3)金融機構保付支票。
3. 押標金繳納方式
(1)現金:應繳納至「屏東縣恆春鎮農會」(代碼620),戶名:「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帳號:「000422110530900」。
(2)金融機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應為即期並以「屏東縣恆春鎮公所」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並附於押標金專用封內寄(送)達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4. 押標金沒收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無需押標金之案件免列)
(一)以虛偽不實、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附記: 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如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 年 9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1080100733 號令):
1.有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
2.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
3.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購法第 87 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5. 押標金發還
(1)發還規定
機關應於下列情事發生時,無息發還押標金予投標廠商:
A. 未獲選為得標廠商者,於評定結果公布後無息發還。
B. 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投標須知規定,經投標廠商要求先予發還。
C. 得標廠商完成簽約程序後,押標金得轉為履約保證金之一部份。
(2)發還方式
押標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投標廠商要求之方式辦理,由第三者代投標廠商繳納者,亦同:
A. 以票據繳納者,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B. 以票據繳納如尚未提出交換者,得免入帳,僅保留票據影本,原票據發還繳納人。
2.7. 履約保證金
1. 履約保證金額度
(1)本案履約保證金為2個月份租金(至少15萬仟元以上)。
(2)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得標廠商應於機關決標通知發文日起7日內完納。
2.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與發還
得標廠商得將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之發還、期限、更換、不予發還等相關規定,詳見「屏東 縣恆春轉運站商店區暨後方廣場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規定。
2.8. 公告
1. 本案之評定方法及評選項目等詳見「屏東縣恆春轉運站商店區暨後方 廣場委託經營管理」評選須知。
2. 評選委員會經公開客觀評選選出優勝廠商,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進行 議價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9 條第 1 款,係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為決標原則:訂有底價者,在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廠商。
2.9. 簽約及公證
1.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通知發文日起 10 日內,依「屏東縣恆春轉運站商店 區暨後方廣場委託經營管理」投標須知,與機關完成簽訂契約之手續。若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完成簽約時,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若得標廠商未能於機關通知補正期限內完成簽約,逾期未訂約者以棄權論,不得提出異議與要求補償任何費用,機關得以次順位投標廠商為得標廠商;但歸責於機關之事由不在此限。
2. 雙方簽訂契約後依機關通知之時間完成公證手續,相關公證費用由得 標廠商負擔。
3. 得標廠商如需經營需核可之商業、營業項目,開始營運前,應自行取 得各項商業、營業相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2.10. 其他規定
1. 租金繳納、調整方式
(1)租金之繳納:得標廠商應於當月10日前將應繳之租金逕匯入本所指定之本所公庫【xxxxxxxx;xx:xxxxxxxx;xx: 00042211053090】。
2. 順位遞補原則
(1)得標廠商棄權或因違反投標規定經機關取消得標資格者,機關得函
詢第二順位之投標廠商是否同意依得標廠商同一條件承租本案標的。若不同意或亦經機關取消得標資格,不再依序遞補。
(2)第二順位之投標廠商同意依得標廠商同一條件承租本案標的者,應自機關得標通知書發文日起7日內繳清履約保證金及簽約,並適用本須知關於得標廠商之規定。
3. 使用限制及特約事項
(1)得標廠商不得要求辦理設定地上權。
(2)委託經營期間屆滿或因得標廠商違約情事,經機關終止契約者,得標廠商應於屆滿日或終止日起15日內,將委託標的物回復原狀。屬於得標廠商之設備物品,由得標廠商自行撤離,得標廠商不得藉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補償費用。得標廠商逾期留置現場不做處理之非屬機關物品,視為廢棄物,任由機關處理,得標廠商並應承擔相關處理費用,並無條件同意由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得標廠商不得異議。惟因經營所需在機關同意下,調整改善充實建築物設施,則屬機關所有。
(3)委託經營期間由得標廠商負責委託標的物管理、安全維護及公共安全意外等責任。
(4) 得標廠商對於機關所提供之場地設備應善盡維護保管責任,在不影響建物結構體及安全原則下,如擬調整使用空間、內部裝修或設置廣告物,應經機關書面同意後辦理。但如涉及消防、建築、廣告物管理及相關法令時,得標廠商應依法定程序向相關單位申請核可後辦理。
4. 本案開標前倘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情事變更,機關得不附 理由隨時變更活動內容或停止本標案,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5. 參加本標案的投標廠商,必須仔細閱讀且遵守本投標須知,並對本須 知內應履行之權利義務及行為負責,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投標無效,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減價或退還押標金。
6.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7. 本須知視為契約書之一部分,得標廠商應負遵守及履行之義務。
2.11. 疑義請求管道
1.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
2.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
委員會,電話:00-00000000 傳真:02-87897514,地址:xxxxxxxxxx。
3.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1)屏東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 屏東市自由路 527 號電話
: 00-0000000, 7320415 轉 620, 傳真: 08-7326893)。
(2)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 新店郵政第 7-121 號信箱, 電話: 00-00000000)。
(3) xxxxxx( xx:xxxx 00000 xxx, xx:
(00)0000000)。
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 0000-000-000;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 傳真檢舉專線:( 02) 2381-1234
;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xxxxxxx-x@xxxx.xxx.xxx.xx; 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 10048 xxxxxxxxx 000 x。
附件一 投標所需表單
附件一-1 資格文件檢核表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採購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
案名:xxxxxxx | xxxx | xxxxx委託經營管理 | |||
廠商名稱:電 話: | 地 址:統一編號: | ||||
合格 | 不合格 | 不合格原因 | |||
☑1 | 資格文件檢核表 | ||||
☑2 | 投標標價清單 | ||||
☑3 | 投標廠商切結書 1 | ||||
☑4 | 投標廠商切結書 2 | ||||
☑5 | 投標文件真實無虛偽不實切結書 | ||||
☑6 | 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 ||||
☑7 | 投標廠商聲明書 | ||||
☑8 |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自然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9 | 廠商/自然人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或所得稅或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 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 ||||
☑10 | 廠商/自然人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 ||||
☑11 | 經營計劃書 | ||||
☑12 | 投標廠商代理授權書(無者免附) | ||||
☑13 | 共同投標協議書(無者免附) |
(證件請依表列順序排放並將本表置於首頁)
證件封內應附之文件☑為應附文件
領回證件
審查結果:□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
本清單應依下列規定填寫:
附件一-2 投標標價清單
一、由投標廠商填寫後投標。其中項目、標的名稱、規格及數量各欄得由招標機關先行填寫供廠商投標。本清單可由廠商自行影印加頁填寫。
二、本清單所標示之總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所有應由廠商得標後辦理之履約事項之價金,不論該等事項是否已於本清單明確標示。
三、有下列情形者,應分項填寫本清單:(1)招標文件規定之主要部分;(2)招標文件規定應分項標示價格之項目;(3)訂定底價確有困難而不訂底價之特殊或複雜案件;(4)以最有利標決標;(5)分包;(6)分批付款;(7)分批供應;(8)維修用零配件;(9)維護修理費用;(10)不含於總標價內之機關保留選購權項目(註明不含於總標價內);(11)不含於總標價內之廠商建議選購項目(註明不含於總標價內)。
四、投標標的產地(敘明國家或地區):
五、續前項,屬進口者,其出口國家或地區:六、標價條件:依招標文件之規定。
七、契約價金受款人名稱:八、契約價金受款人地址:
項目 | 標的名稱、規格及型號 | 數量 | 單價 | x項總價 | 生產/製造/供應者 | 地址 | |||||||
1. | xxxxxxxxxxxxxxxx委託經營管理每月租金 | 36 | |||||||||||
總標價: | |||||||||||||
新臺幣 | 億 | 仟萬 | 佰萬 | 拾萬 | 萬 | 仟 | 佰 | 拾 | 元 | 整 | |||
註: 1.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價不一致時,以最高額為準。 | 為數次表示之總 | 標 | |||||||||||
2.本案採最高標決標,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所報單價(月租金)在核定底價以上之最高 標為得標廠商。 |
(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者, 上述新臺幣幣別得予調整)
附件一-3 切結書 1
切結書 1(投標時檢附)
切結人 (投標廠商名稱)承租由屏東縣恆春鎮公所提供xxxxxxxxxxxxxxxx委託經營管理之商業空間,因經營所需在經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同意下,調整改善充實建築物設施,切結人同意於租約屆滿或終止時,其所有權歸屏東縣恆春鎮公所所有,切結人不得請求任何補償費用。
此 致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切結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4 切結書 2
切結書 2(投標時檢附)
本廠商 參與屏東縣恆春鎮公所辦理xxxxxxxxxxxxxxxx委託經營管理標租案,對於廠商之責任,包括刑事、民事與行政責任,已充分瞭解相關之法令規定,並願確實遵行。
立書人
投標廠商: (蓋章)
負責人: (蓋章)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5 投標文件真實無虛偽不實之切結書
投標廠商因參與「xxxxxxxxxxxxxxxx委託經營管理」之投標,茲切結投標廠商所提送之書表文件之記載均為真實,如有虛偽不實,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投標廠商負責,並負責賠償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因此所致之一切損失及費用。
此致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台照
立切結書人
名稱: (簽章)
地址: 電話: 傳真:
法人負責人/代表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6 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投標廠商因參與「xxxxxxxxxxxxxxxx委託經營管理」,茲切結下列事項:同意將與本案有關之著作權授權屏東縣恆春鎮公所使用。屏東縣恆春鎮公所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本案任何構想及資訊。
保證本案所使用之資料投標文件之內容,絕無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時,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因此所受之損害及所支出之費用(不限於訴訟、仲裁或相關協調、和解費用及律師酬金等)均由立切結書人負責賠償。如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因此類爭訟事件延滯本案之推動,立切結書人應負完全之責任,並賠償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因此所受之損害。
此致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台照
立切結書人
投標廠商名稱: (簽章)
地址: 電話: 傳真:
法人負責人/代表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7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x廠商參加屏東縣恆春鎮公所招標採購「xxxxxxxxxxxxxxxx委託經營管理」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項次 | 聲明事項 | 是(打V) | 否(打V) |
一 | x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 簽約廠商,合法履行契約。 | ||
二 | x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3條之情形。 | ||
三 | x廠商是採購法第38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 ||
四 | x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39條第2項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 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 ||
五 | x廠商是採購法第39條第3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 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 ||
六 | x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59條第1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 費、後xx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之情形。 | ||
七 | x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投標 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 xxx.xxx.xxx.xx查詢自己(包括總公司及各分公司)、共同投標廠商、分 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 ||
八 | x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 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
九 | x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依該認定標準第2條,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之事業。) (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 項目╴╴╴╴╴╴╴╴╴╴╴╴╴╴╴ 金額╴╴╴╴╴╴╴╴╴╴項目╴╴╴╴╴╴╴╴╴╴╴╴╴╴╴ 金額╴╴╴╴╴╴╴╴╴╴ 合計金額╴╴╴╴╴╴╴╴╴╴ | ||
十 | x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 (答「是」者,請填目前總人數計╴╴╴╴人;其中屬於身心障礙人士 計╴╴╴╴人,原住民計╴╴╴人。) |
十一 | x廠商屬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不得從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 「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 服 務 業 清 單 公 開 於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請查察招標文件規定本採購是否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 之資訊服務採購】 | ||
十二 | x廠商屬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或在臺陸資廠商,不得從事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請查察招標文件規定本採購是否屬影響國 家安全之採購】 |
十三 | x廠商是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 (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如無,得填寫「0」) 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
合計金額╴╴╴╴╴╴╴╴╴╴
附註 | 1.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本採購如非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情形者,第八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者,依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處罰】。 如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情形者,答「是」、「否」或未答者,均可。 3.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三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4.本採購如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第十一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如非屬上開採購,答「是」、「否」或未答者,均可。 5.本採購如屬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第十二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如非屬上開採購,答「是」、「否」或未答者,均可。 6.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7.本採購如屬依採購法以公告程序辦理或同法第 105 條辦理之情形者,且本廠商就本採購 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 |
投標廠商名稱: | |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日期: |
(109.9.16 版)
附件一-8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表 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 | 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 |
□公職人員(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 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 |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 2) |
表 2:
公職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 |||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統一編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 |||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 |||
□第 1 款 |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 ||
□第 2 款 |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 稱謂: | |
□第 3 款 |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 受託人名稱: | |
□第 4 款 (請填寫 abc 欄位) |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者: □營利事業 □非營利法人 □非法人團體 |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公職人員本人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姓名: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親屬稱謂: (填寫親屬稱謂例如:兒媳、女婿、兄嫂、弟媳、連襟、妯娌) 姓名: |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
□第 5 款 |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 |
□第 6 款 |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負責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此致機關:
※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 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 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 2。
3.表 2 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選擇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請填寫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
x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 3 條
x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 18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附件一-9 廠商疑義請求釋疑電傳表
受文者: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電傳號碼:08-8898362
請求釋疑者: 請求釋疑者聯絡電話:
請求釋疑者通訊地址: _
事由:檢附「屏東縣恆春轉運站商店區暨後方廣場委託經營管理」投標文件疑義請求釋疑問題如附表,連本頁合計共 _頁。
傳真注意事項:
1. 請投標廠商務必填寫請求釋疑者連絡方式,本所釋疑將以郵寄或公告方式答覆此疑義,必要時將其內容列於補充說明通知各領標廠商。
2. 本傳真請依投標須知之規定期限前電傳或寄達始為有效,超過期限本所得不接受。
3. 填寫字跡應端正清晰,否則若造成誤判時,本所不負責;或模糊不清,使本所無法辨明原意時,則不予接受。
4. 投標廠商於電傳、郵寄或電子郵件傳送後,請再電詢本所確認(聯絡人:xxx;聯絡電話:00-0000000)。
項次 | 章節 (請加註頁碼) | 原條文 | 請求釋疑問題 | 問題說明 |
註:本表若不敷使用,請自行繕打或影印。
附件一-10 投標廠商代理授權書 本廠商投標屏東縣恆春轉運站商店區暨後方廣場委託經營管理 茲授權左列代理人全權代理本廠商參加開標及行使加價或比加價,該代理人資料及使用印章如左: 代理人姓名:身份證字號: 行使代理權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 委任人 廠商名稱: 印鑑: 負責人姓名: 印鑑: |
注意事項: 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減、議價或比加價、議價時,應依下列 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本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本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親至開標地點,但未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而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者,投標廠商應填寫並出示本授權書及身分證件,「代理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乙欄則免填寫。 三、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現場,但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則應填寫並出示本授權書及身分證件,但「代理權行使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印模」欄位則免蓋章。 四、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開標現場,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而非印鑑章時,則應完整填寫廠商本授權書及身分證。 |
附件一-11 共同投標協議書
立共同投標協議書人(以下簡稱共同投標廠商)
(廠商名稱,以下簡稱第 1 成員)、 (以下簡稱第 2 成員)、
(以下簡稱第 3 成員)、 (以下簡稱第 4 成員)、 (以下簡稱第
5 成員)(成員數不得逾招標文件規定允許之家數)同意共同投標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以下簡稱機關)之「屏東縣恆春轉運站商店區暨後方廣場委託經營管理」標租案並協議如下:
一、共同投標廠商同意由 為代表廠商,並以代表廠商之負責人為代表人,負責與機關意見之聯繫,任何由代表廠商具名代表共同投標廠商之行為,均視為共同投標廠商全體之行為
。機關對代表廠商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二、各成員之主辦項目:第 1 成員: 、第 2 成員:
、第 3 成員: 、第 4 成員: 、
第 5 成員:
三、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第 1 成員: ﹪、第 2 成員: ﹪、第 3 成員: ﹪、第 4 成員
: ﹪、第 5 成員: ﹪
四、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五、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六、共同投標廠商同意契約價金依下列方式請領:(請擇一勾選並填寫)
🞎(1)由代表廠商檢具各成員分別出具之發票及相關文件向機關統一請領。
🞎(2)由各成員分別出具之發票及其他文件向機關請領。各成員分別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第 1
成員: 、第 2 成員: 、第
3 成員: 、第 4 成員: 、
第 5 成員:
七、本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八、本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九、其他協議事項(無者免填):
第 1 成員廠商名稱: 第 2 成員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地址: 電話: 地址: 電話:
第 3 成員廠商名稱: 第 4 成員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地址: 電話: 地址: 電話:
第 5 成員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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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屏東縣恆春轉運站商店區暨後方廣場委託經營管理 投標須知
附件一-12 投標文件外封套
投標文件外封套 掛 | |
投 標 廠 商 : 號 負責人/代表人: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投 標 編 號 : | |
招標機關: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 |
9 4 6 | 地址:屏東縣恆春鎮天文路 1 號 |
編號 |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收 |
標的名稱:屏東縣恆春轉運站商店區暨後方廣場委託經營管理備 註: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請詳見招標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