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华保险[2024]两全保险 024 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宏运来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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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合同构成
宏运来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本保险条款包括宏运来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和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三版(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须出生满 30 日)(详
见释义)至 70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合同利益条款第五条规定、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6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算。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xx疾病原因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xx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原因身故,或于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详见释义)(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
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41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6 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41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61 周岁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4 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4)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 61 周岁保单周年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合
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2 倍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3.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详见释义),在特定公共交通工具xx交通事故(详见释义)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xx该意外伤害
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条第 2 款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给付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详见释义)、军事冲突(详见释义)、暴乱(详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以下条款中加粗的内容: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十一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第十六条 犹豫期”、“第二十条 释义”,本合同基本条款“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八条 年龄错误的处理”。
第八条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型保险合同。我们每年对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我们每年将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载明当次分红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向我们查询。
第九条 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累积生息,您可以随时申请领取或于本合同终止时领取。
除另有约定外,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第十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一次性支付。
第十一条 效力中止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分红,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偿还保单贷款及利息之日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受益人
1.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3.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
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详见释义)。 2.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同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第十五条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约定的利率执行。我们会在保单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
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
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八条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详见释义)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合同利益条款与本合同基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二十条 释义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身故。猝死的认定,如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保单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特定公共交通工具,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进入所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所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的期间。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及客运列车。
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飞机。客运轮船: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
客运汽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客运汽车,包括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车及网络预约出租车(网约车)。
网络预约出租车(网约车):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在中国境内登记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22)中的乘用车定义;
2.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7 个座位;
4.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应通过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网约车)范畴。
客运列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合法运营、以客运为目的的列车,包括高铁、动车、
普通火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
交通事故: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三版
第一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三条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被保险人身故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我们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 年龄错误的处理
1.您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
多收的保险费。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我们给付的保险金与实际不符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基本条款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十一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