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惠伦晶体 公告编号:2020-072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暨确定项目公司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协议涉及的项目实施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相关资质许可和项目实施规划等前置手续,因相关手续须经有权部门审批,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中的投资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效益等数值均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3、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4、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5、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协议签订情况
基于重庆在电子信息产业集群、要素成本、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优势逐渐凸显,从长远发展战略考虑,结合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体”或“公司”)实际情况及扩大业务规模的内在需求,公司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加大在重庆的投资布局。本协议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协议方名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协议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xxxxxxxxxxxxxxxxx
xx: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基于半导体工艺新型高基频超小型频率元器件项目。
2、项目选址:项目计划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约 98 亩,其中:工业建设用地约
87 亩,选址拟定万盛经开区鱼田堡xx产业园区;配套居住用地约 11 亩,选址拟定城市西区奥林匹克公园xx地块,具体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土地的红线范围为准。
3、投资规模: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约 12.38 亿元人民币,总建设周期 5 年,按照总体规划、分期实施原则予以建设。
4、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购置、厂房建设及设备投入等,用于生产小尺寸高基频压电晶体频率元器件产品,以满足 5G 和物联网对小尺寸、高频化晶体频率元器件产品的需求,实现高、中端谐振器、振荡器的进口替代。
5、项目效益:整个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实现年产值约 18 亿元,年纳税约
1.2 亿元。
6、资金来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
7、项目公司:公司拟定全资子公司惠伦晶体(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实施本项目的主体。项目公司情况如下:
(1)注册资本:9000 万元人民币
(2)法定代表人:xxx
(3)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xxxxx
(0)成立日期:2020 年 6 月 2 日
(5)经营范围: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或者项目公司提出书面用地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依法启动本协议约定工业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在项目公司依法参与竞买
的前提下完成工业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甲方应保证自交付土地之日起该地块即具备进场开展项目建设的施工条件。
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或者项目公司提出书面用地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依法启动本协议约定配套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在项目公司依法参与竞买的前提下完成配套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配套居住用地按现状交付土地。
2、甲方在收到项目公司书面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将厂区施工所需水、电、道路等配套设施接至工业建设用地红线指定位置;甲方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在收到项目公司书面申请之日起 2 个月内,将厂区生产所需的给水、排水、排污、供电、天然气、通讯管线及道路等配套设施接至工业建设用地红线指定位置。
3、甲方协助项目公司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评、安评、水土保持、消防、防雷、职业病防治评价等基本建设程序的各项手续,协调有关部门为项目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涉及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
4、协助项目公司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水、电、天然气等要素保障问题,为项目正常生产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
5、甲方协调落实项目公司依照有关条件按照“择优但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国家、重庆市及万盛经开区相关优惠政策,承诺将该项目列入万盛经开区重点项目,在国家及重庆市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支持、帮助本项目申报国家、市和区三级的各类项目扶持资金。
6、甲方有权依法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敦促项目公司按约定的建设周期完成建设并投产。
7、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三)乙方权利义务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 个月内,乙方在万盛经开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应当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实缴
到位,且项目公司在万盛经开区的存续时间不低于 10 年。经甲乙双方及项目公司共同书面确认后,由项目公司享有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乙方对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或者项目公司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项目一期工程所
需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研、环评、初设等建设手续的办理,于 2021 年 3 月建
成投产。
3、项目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应当自行筹集并及时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建设内容和建设周期开展项目建设。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4、项目公司在本协议约定工业用地地块上的建设内容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执行,工业项目配套设施占地面积按照不大于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的 7%控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项目公司会同甲方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和区域规划实际确定;在本协议约定配套居住用地地块上的建设内容按照项目公司提供并经甲方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项目方案设计执行。
5、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用地、规划、环评、安评、水保、消防、防雷、职业病防治评价等基本建设程序手续报件资料的准备和办理。项目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需依法取得环评批复。在项目设计、建设、生产过程中需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和安全“三同时”制度,实现达标排放和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和安全责任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6、项目公司应合法生产,依法纳税,乙方保证项目公司所有运营业务均在甲方管理范围内的税务机构纳税。
7、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及项目公司应积极主动配合对方工作,除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及项目公司均应履行本协议约定内容。若一方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项目公司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甲方或者甲方有关部门有权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等规定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甲方原因、或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公司不能按时开工、按期建设或投产的除外。
3、项目公司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两年内,若出现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总受让土地面积不足 50%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本协议约定当期总投资额不足 50%的,或国有建设用地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则甲方有权
无偿收回项目公司已经取得的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于项目公司在受让土地上已开工但未建成投产或者已建成但未投产的部分,项目公司应当在与甲方重新约定的期限内投产。若项目公司与甲方未能就重新约定期限达成一致意见,或者项目公司未能在重新约定的期限内建成投产的,甲方有权按照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成本收回未投产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因甲方原因、或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公司不能按时开工、按期建设或投产的除外。
4、项目公司通过本投资协议项下土地和房屋抵押贷款融资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和运营,若挪作他用的,乙方或项目公司应按照挪用金额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无限连带偿还义务。
5、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一方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而转让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项目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x次投资是公司总体经营战略发展的需要,此次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公司中长期储备,对公司的经营有积极正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但行业的发展趋势、市场行情的变化及经营团队的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对此,公司将加强对行业与市场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合理把握投资节奏,统筹规划投资金额,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备查文件
1、项目投资协议
2、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