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3931912019011803441)
注意:
在投保人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
是以粗体阴影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旅行机票取消保险
(2019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1912019011803441)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x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美亚旅行机票取消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被保险人
x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但最多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以本合同
约定的为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要求。任何情形下,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以及本合同约定不承保国家或地区的任何公民和常住居民。
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在适用本合同项下保障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
x任何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
第三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二章 保险期间
第五条 保险期间
x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一次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且本公司 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预订航空公司机票成功 出票并缴纳保险费取得保险单号之时开始,至预定航班计划起飞之时终止。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
x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与本保险相对应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责任
x合同项下保障分列明原因机票取消和非列明原因机票取消两项保险责任,两项保障项目适用同一保险金额,具体以保险xxx的为准。本公司可以承保第一项或全部保障项目,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于被保险人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的损失,本公司依据本条下列规定以及本合同的其他各项规定,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在扣除保险单所载的免赔额(如有)后,按照保险单所载保障项目对应的赔付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列明原因机票取消
x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预订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在成功出票后,因下列任一原因在航班出发前无法搭乘所预定航班而取消预定的机票,本公司依据本合同的各项规定,按照保险单所载本保障项目对应的赔偿比例赔偿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且无法退回的机票款金额:
(1)所预定航班出发日前三十(30)日内,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由于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或住院;
(2)被保险人实际已报考的、在出发日当天及之后三(3)日内于所预定航班目的地举办的国家级考试延期或被取消;
(3)被保险人未能取得适用于所预定航班目的地所在国的有效签证;
(4)所预定航班出发日前十五(15)日内,被保险人或其配偶意外流产;
(5)所预定航班出发日前十五(15)日内,被保险人作为全职雇员被解雇;
(6)所预定航班出发日前七(7)日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第三方犯罪行为致使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被保险人必须留下配合警方调查或损失评估;
(7)所预定航班出发日前七(7)日内,所预定航班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发生无法预料的暴乱或暴动、机场或航空公司雇员罢工、突发自然灾害、极端天气或传染病。
(二)非列明原因机票取消
x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预订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在成功出票后,因除上述第(一)项列明原因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在航班出发前无法搭乘约定航班而取消预定的机票,本公司依据本合同的各项规定,按照保险单所载本保障项目对应的赔偿比例赔偿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且无法退回的机票款金额。
但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可于《美亚附加旅行延误保险》、《美亚附加旅行缩短保险》、
《美亚附加旅行变更保险》、《美亚附加旅行取消保险》、《美亚附加旅行受阻和路线变更保险》或《美亚附加旅行航班取消保险》项下获得赔偿,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较
高者做出赔偿。
第五章 责任免除
任一情形时,或对于下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八条 在本合同项下,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取消机票的,出现下列
(1)被保险人的任何犯罪行为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2)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活动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3)政府禁令或管制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4)任何可以在其他保险计划项下,或从政府、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 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或由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人员承担的费用;
(5)无论本保险有效期如何,被保险人均需支付的费用,如包括但不限于年度管理费用或 航空公司会员费用等;
(6)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计划或实际前往或途经本合同约定的不承保国家或地区,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7)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本公司违 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
(8)若被保险人所预定航班为中途经停航班,被保险人已于航班出发地登机并于经停地终止行程的。
第九条 除上述第八条所列责任免除事项外,列明原因机票取消保障还适用下列责任免除 事项。
对于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情形引起的,与之有关的,或可归因于之的损失,本公司在本列明原因机票取消保障项下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预定机票取消或者被保险人自愿取消预定机票,或其同行者 不愿参加旅行或变更旅行计划;
(2)被保险人在预定航班或投保时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当知道可能发生本保障项下承保的保险事故;
(3)被保险人直系亲属因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导致突发急性病或身故;
(4)被保险人由于任何原因未准时办理登机手续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5)被保险人怀孕或分娩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6)投保前存在的财务或合同义务问题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7)被保险人相关旅行证件丢失造成取消预定航班;
(8)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航空公司、旅行社或旅行运营商取消预定机票。
第六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
(1)若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 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 取消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该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而本公司同意继续承保的,投保人应向本公司补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注】。
【注】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七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索赔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因索赔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不负赔偿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三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本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机票取消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2)航空公司出具的机票出票证明及不可退机票款金额的证明;
(3)公安局或其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身故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以及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如适用);
(4)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如适用);
(5)劳动合同及雇主的解聘证明(如适用);
(6)公安、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事故真实性及被保险人因此必须留下配合警方调查或损失评估的证明材料(如适用);
(7)准考证和考试举办机构出示的考试延期证明(如适用);
(8)目的地国家使领馆出具的签证被拒相关证明(如适用);
(9)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本项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列明的证明资料,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 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如果本公司认为索赔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先行赔付义务
x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将会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 保险金结算汇率
理赔时,如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支付,则本公司在支付保险金时所适用的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八章 其它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
x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的法律)。
第二十条 释义
一、本合同所称的出票:是指在航空公司、机票代理商、网络购票平台等正规机票购票渠道预订机票并完成支付后,购票渠道对此向购票人确认机票成功购买状态的行为。
二、本合同所称的机票款金额:是指航空公司规定给予提前预定机票者享受一定折扣但对退票、签转等有一定限制的机票部分的票价金额,不包括下列金额:(1)机场建设费、 燃油附加费以及行政机关、政府等征收的其他税费;(2)被保险人额外支付的行李费;
(3)机票款实际支付金额以外的任何损失,如支付机票款时使用的折扣券、抵扣券、现金券、航空公司会员里程、各类积分等对应的折扣金额;(4)升舱费用。
若预定往返机票且单程机票款金额不明确的,单程机票款金额为往返机票款金额总价 的50%。
三、本合同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配偶的父母。
四、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可见的客观事件。
五、本合同所称的突发急性病:是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由医生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
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
x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
六、
七、本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八、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签证:是指签证签发机构在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签注、盖印,核准该证件持有人可以进入该国领土以及允许停留的时间,或通过其领土前往其他国家而签发的文件。
九、本合同所指的全职雇员:是指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实体或者其他组织等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雇员。
十、本附加合同所称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是指被保险人的住宅或家庭财产的全部或超过价值三分之二的部分遭受损坏或损失。
十一、本合同所称的传染病:是指具有流行性和传染性的疾病,且相关政府部门或世界卫生组织(WHO)已发出高级别疫情警告或类似通告建议不适宜到受疫情影响地区旅行。
十二、本合同所称的战争:是指不同国家或民族之间,或同一国家或民族至少控制特定区 域内事实上权力机构及指挥武装力量的不同群体之间的敌对行为,包括由特定武装力量的成员指挥的或实施的以战争为诉求的事件。
十三、本合同所称的利率:是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已颁布生效的三个月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十四、本合同所称的索赔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十五、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境内医院必须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公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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