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媽媽版租賃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 (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因房屋租賃 事件,雙方合意訂 立本契約,約款如 下: 第一條:租賃標的 所在地、使用範圍 及使用目的
1. 房屋座落: 縣 ( 市 ) 鎮( 鄉、市、區 ) x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2. 使用範圍:右述房 屋全部\房間 間\套房 間
3. 使用目的:住家\ 營業\其他
第二條:租賃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 止,計 年
月。
第三條:租金及押 租金
1. 租金每月新台幣( 以下同) 元整 。 乙方應於 每月 日前給付 甲方。
2. 押租金 元整。
乙方應於簽訂本約 之同時給付甲方。 甲方應於乙方返還 房屋時無息退還乙 方。
第四條:稅費
1. 就本租賃物應納之 一切稅費,如房屋 稅、地價稅等,皆 由甲方自行負擔。
2. 租賃期間因使用本 租賃物所產生之電 費\自來水費\ \除另有約定 外,應由乙方負擔 。
第五條:轉租
未經甲方之同 意, 乙方不得將租 賃權轉讓與第三人, 亦不得將房屋轉 租與 第三人。
第六條:修繕及改 裝
1. 房屋因自然使用所 產生之耗損而有修 繕之必要時, 應由 甲方負責修繕, 不得拖延。
2. 乙方如有改裝設施 之必要, 應取得甲 方之同意, 但不得 損害原有建築結構
之安全。
第七條:房屋之使 用
乙方不得將房 屋供非法使用或存 放危險物品影響公 共安全, 若造成 甲 方之 損害, 願負一切責 任。 如租賃物所在 地之公寓大廈住戶 間就房屋及相關設 施之 使用有規約或其他 決議者,乙方亦應 遵守之。
第八條:違約之效 果
1. 乙方積欠租金達兩 個月以上, 經甲方 催告限期繳納仍不 支付時, 甲方得終 止本租約。
2. 乙方於終止租約經 甲方定七日以上催 告搬遷或租期屆滿 已經甲方表示不
再續約 , 而仍不交 還房屋 , 自終止租 約或租賃期滿之翌 日起 , 乙方應給付 甲方按房租貳倍計 算之違約金。
第九條:租賃物之 返還
租賃關係消滅 時, 乙方應即日將 租賃房屋回復原狀 遷空返還甲方, 不 得拖
延。
如租賃房屋之 改裝係經甲方之同 意者,乙方得以現 狀遷空返還。
第十條:管轄法院
如因本約所生 紛爭,雙方同意以 台灣 地方法院為 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誠信原 則
x約如有未盡 事宜,雙方應本誠 實信用原則,依民 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二條:送達及 不能送達之處置
出租人與承租 人雙方相互間之通 知, 應以本契約所 載之地址為準, 其 後如 有變更未經書面告 知他方, 致無法送 達或拒收者, 以郵 局第一次投遞之日 期為 合法送達之日期。
第十三條:特別約 定事項:(雙方得 自行議訂之特別條 款)
1. 乙方得提前 終止本約,但應於 壹個月前通知甲方 ,並應另行給付甲 方相
當
於個月之租金 金額。
2.
3.
4.
恐口無憑,特 立本契約書一式貳 份,雙方各執乙份 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戶籍住址:
身份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乙方:
戶籍住址:
身份證號碼: 出生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注意事項:
1. 本注意事項僅促請 訂約雙方注 意,並 非本約之一部 份,無約束雙方之效 力。
2. 訂約時務必詳審契 約條文 , 由雙方簽 名 、 蓋章或按手印, 並寫明戶籍住址 及身份證號碼,以 免日後求償無門, 請特別注意。
3. 訂約時應先確定訂 約者之身份,如身 份證或駕照等身份 證明文件之提示。 如立契約書人有一 方為未成年人,應 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
4. 應注意房東是否為 屋主或二房東,可 要求房東提示產權 證明如所有權狀、 登記簿謄本或原租 賃契約(應注意其 租賃期間有無禁止 轉租之約定)。
5. 本約第十二條第一 款之數額,應以相 當於一個月租金之 金額為適宜。
6. 依土地法第九十七 條第一項之規定,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 金, 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 價額年息百分之十 為限。另依土地法 第九十九條之規
定 , 押租金以不得 超過二個月之租金 總額為宜 , 超過部 份 , 承租人得以超 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
7. 交屋時可拍照存證 租屋狀況, 以供返 還租屋回復原狀之 參考。 如租屋附有 傢俱,以列清單註 明為宜。
8. 在交付押租金或租 金時, 房客 應要求 房東開付收據交房 客或於房客所持有 之租賃契約書上註 明收訖為宜。 同時 房東返還押租金於 房客時, 亦應要求 房客簽寫收據或於 房東所 持有之租賃 契約書上記明收訖 為宜。
房租收付款明細
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押租金金額 | 收付款日期 | 收款人簽收 |
所屬月份及租金金額 | 收付款日期 | 收款人簽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