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之补充协议二
编号:上海农商行-工行托管 2019 第 01 号(统)(补 2)
管理人/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
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70 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
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9 号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鉴于:
甲、乙双方已经签署了编号为上海农商行-工行托管2019第01号(统)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并签署了《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经《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修改后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称“原协议”。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
协商,特签订本补充协议。
一、 改动位置:原协议第5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中的5.2款“乙方的义务”原条款为:
“5.2.1安全保管交付至乙方且由乙方实际控制的理财产品资产,除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理财产品资产。
5.2.2根据相关规定为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资产托管账户,根据本协议约定及甲方的划款指令,办理本协议项下的资金清算。
5.2.3将理财产品资产独立于乙方托管的其他资产,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理财产品设立单独的组合,进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5.2.4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办理本协议项下的资金清算。
5.2.5 按甲方需要,定期向甲方提交理财产品相关的财务报表。
5.2.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现修改为:
“5.2.1安全保管交付至乙方且由乙方实际控制的理财产品资产,除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理财产品资产。
5.2.2根据相关规定为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资产托管账户,根据本协议约定及甲方的划款指令,办理本协议项下的资金清算。
5.2.3将理财产品资产独立于乙方托管的其他资产,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理财产品设立单独的组合,进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5.2.4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办理本协议项下的资金清算。
5.2.5 按甲方需要,定期向甲方提交理财产品相关的财务报表,并和甲方建立对账机制,就所托管理财产品的资金头寸、资产账目等财务数据进行核对。
5.2.6 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
构报告等。
5.2.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 改动位置:原协议第9条 “会计核算与估值”
新增9.6: “9.6 信息披露
甲方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每半年披露其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乙方负责对甲方提交的产品性质定为净值型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理财产品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反馈复核意见。”
三、 本补充协议是原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原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予变更的条款,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四、 本补充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生效。
五、 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