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国省道干线公路限速标志设置,为人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调整范围包括 7 条道路(443.025km,其中国道 227.917km、省道 215.108km): G207 线(3.4km)、G208 线(117.599km 含 14.741km 复线)、 G342 线(106.918km)、S225 线(7.7km)、S227 线(18.992km)、 S229 线(42.86km)、S331 线(145.556km);其中一级公路 51.091km、二级公路...
晋城境内普通国省道限速标志调整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山西省公路局晋城分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晋城境内普通国省道限速标志调整工程,已接受山西国钺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报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为优化国省道干线公路限速标志设置,为人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调整范围包括 7 条道路(443.025km,其中国道 227.917km、省道 215.108km): G207 线(3.4km)、G208 线(117.599km 含 14.741km 复线)、 G342 线(106.918km)、S225 线(7.7km)、S227 线(18.992km)、 S229 线(42.86km)、S331 线(145.556km);其中一级公路 51.091km、二级公路 391.934km。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磋商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成交通知书;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响应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肆万零玖佰捌拾捌元(¥1240988 元)。
4、合同款支付: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后申请财政支付。
5. 承包人项目经理:xxx 。承包人项目总工:xxx 。
6.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无安全责任事故。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30 日历天。
10.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二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一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山西省公路局 承包人:山西国钺路桥建设
晋城分局 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