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雙方應停止提供或推廣認同卡,且乙方應停止接受認同卡之申請,並停止認同卡之發行或延展,但屆時如乙方取得認同卡持卡人及認同卡申請人之同意後,得提供其發行之其 它信用卡、簽帳卡、IC 卡或其他電子支付工具以取代認同卡,且無庸取得甲方之同意。
宜 蘭 縣 政 府 業 務 合 作 契 約 書
立合約人:宜蘭縣政府(以下稱甲方)
OOOO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發行認同卡與信用卡收單等合作業務,特訂本合約,並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發行認同卡業務
甲方與乙方應在建立、推廣及經營認同卡及優惠活動中互相合作,並由乙方發行認同 卡予甲方之縣民及其他認同甲方理念之申請人使用,雙方另以協議事項訂定(附件一),其條款重點項目臚列如下:
(一)認同卡之發行 (二)名稱及設計
(三)促銷及行銷
(四)認同卡計畫費用 (五)作業規範
(六)資料之交換及保密 (七)契約期間
(八)合作約定 (九)其他約定
(十)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十一)轉讓約定
二、信用卡收單業務
甲乙雙方同意另以特約商店協議事項(附件二),合作辦理信用卡、銀聯卡及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業務,甲方同意持卡人得以簽帳方式支付甲方購物、捐贈及享受服務之款項,乙方同意為甲方處理因接受持卡人簽帳所發生之帳款收、付事宜,其條款重點項目臚列如下:
(一) 名詞定義
(二) 特約商店之合約責任與義務
(三) 信用卡交易之處理
(四) 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交易之處理
(五) 網路交易之處理及約定事項
(六) 帳款處理請(付)款
(七) 蒐集個人資料應告知事項
(八) 合約之修改、異動及通知修改
(九) 特別約定事項
(十)申請業務項目及費用
三、乙方其他配合事項得依甲乙雙方已簽訂之「合作意願書」內容,提供服務項目計劃書或雙方另訂協議事項辦理。
四、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乙方信用卡業務之規定及金融業一般慣例辦理
x合約之條款,得因法令變更或經雙方協議同意而修改之。
五、本合約除認同卡自簽約日起存續期間為六年外,其餘合作業務有效期間為一年,期間屆滿時,雙方若無異議,則本合約自動延長,每次一年,嗣後亦同。
六、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合約涉訟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七、本合約正本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方:宜蘭縣政府
代表人:OOO地址:
電話:( )
立合約書人 乙方:OOOO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OOOO
地址:OOOO電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一附
件
宜蘭認同卡合作協議事項
緣甲方與乙方擬在建立、推廣及經營認同卡及優惠活動中互相合作,並由乙方發行認同卡予甲方之縣民及其他認同甲方理念之申請人使用,雙方協議事項訂定條款如下:
一、認同卡之發行
(一) 乙方依相關法規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以新台幣結算之【OOOO國際組織】
「甲方認同卡」予符合乙方自行制定之申請及信用標準之申請人,並負責認同卡業務之執行與經營。除本協議事項另有約定外,認同卡之業務及收益,包括認同卡持卡人之個人資料、交易及帳務資料、年費、循環利息、手續費收入及其它收入 (乙方所制訂向持卡人收取之相關費用),均歸屬乙方所有。
(二) 乙方得發行認同卡予甲方縣民,及其他認同甲方理念之申請人,惟上述人員須符合乙方所規定發卡之信用標準,乙方並保留發卡准駁之權利。
(三) 乙方應承擔以認同卡消費所生之信用風險,並得自行決定採取必要之措施或
調整特定認同卡持卡人之信用額度以控制信用風險。
(四) xxx於認同卡正卡持卡人要求時,以乙方自行決定之條款對其年滿十五歲之親屬發行認同卡附卡,相關認同卡優惠活動亦適用於該認同卡附卡持卡人。
(五) 乙方同意「甲方認同卡」之信用卡持卡人,第一年期間免收其持用「甲方認同卡」之年費,當年度之年消費乙次(不限金額),即享次年免年費,其他費用項目則依乙方信用卡約定條款計費,乙方並於「甲方認同卡」之申請書明確記載年費及其他費用之收費方式。
(六) 「甲方認同卡」之信用卡約定條款應由乙方訂定之,並應遵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定型化契約及【OOOO國際組織】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作業程序之規定做適度調整。
(七) 乙方同意提撥「甲方認同卡」之信用卡持卡人每月刷卡消費金額(不含預借現金、代繳公共事業費、電子票證自動加值金、繳稅、基金、年費、利息、違約金及認同卡持卡人支付乙方之其他手續費)回饋予甲方。
(1) 本項回饋採級距式計算,甲方認同卡之流通卡數在 卡以內,回饋千分之 ,
流通卡數在 卡(含)以上回饋千分之 。
(2) 流通卡之定義依累積發卡數減去停卡數(含自願與非自願之停卡),並以每月
最後之工作日為計算基凖。
(3) 本項請款之處理,每 3 個月結算乙次及支付,由乙方提供報表供甲方確認,甲方指定之受款人須開具發票或收據向乙方辦理請款,乙方再將款項匯入甲方指定之受款人帳戶。
二、名稱及設計
(一) 「甲方認同卡」暫定名為「宜蘭認同卡」,此項名稱之權利歸屬於甲方。
(二) 「宜蘭認同卡」採用【OOOO國際組織】之商標及識別標誌之信用卡功能與
【合作電子票證業者】之商標及識別標誌之電子票證功能,乙方保證業已取得【O OOO國際組織】及【合作電子票證業者】之授權。
(三) 「宜蘭認同卡」之設計應經雙方書面同意且符合信用卡業務相關規定,並由乙方負責向【OOOO國際組織】申請該認同卡業務開辦之核准,甲方應盡合理之努力以協助乙方取得有關之核准。
(四) 雙方得以履行本協議事項及營運認同卡與優惠活動為目的,使用對方之商標、服務標章、標誌或公司名稱。使用一方在使用上開項目前,應將其目的與方法以 書面告知對方,對方於接獲該通知起十天內如不向使用一方表示異議,即視為同 意上開使用。
三、 促銷及行銷
(一) 雙方應共同執行「宜蘭認同卡」之開發及促銷,必要時並應共同擬定行銷計畫,分別或共同執行之,但雙方並無合夥、委任及代理關係。於任何情況下,任一方無 為他方承諾之權限,亦不與他方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 雙方針對「宜蘭認同卡」之推廣計畫依雙方協商所得共識後之合作案執行之,雙方為促銷「宜蘭認同卡」所規劃之各項活動而設計製作的任何促銷廣宣品,應事前經雙方確認同意後才發出。
(三) 任一方每年得提出促進卡務推展之行銷活動及xx忠誠計劃,如促進開卡、促進刷卡...等,並應於計劃推出前告知他方,經雙方確認活動規劃後推行,他方亦應盡力提供業務協助,以共同推展卡務。
(四) 雙方應共同與其他公司行號協商,促使其成為「宜蘭認同卡」使用之特約商店,並促其對「宜蘭認同卡」持卡人提供優惠活動。
(五) 為促進持卡人申辦及使用「宜蘭認同卡」,乙方同意提供首刷回饋禮贈送予適格之認同卡持卡人。
(1) 首刷回饋禮門檻條件由雙方共同決定後施行。。
(2) 首刷回饋禮之持卡人消費計算不含預借現金、代繳公共事業費、繳稅、基金、年費、利息、違約金及認同卡持卡人支付乙方之其他手續費。
(六) 甲方提供認同卡友獨享之優惠,需於發卡前三個月以書面告知乙方,待雙方確認後公布施行,如需修改時,需於活動到期日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乙方,始得修改。
(七) 雙方於應積極推廣「宜蘭認同卡」,但不得以「快速核卡」、「以卡辦卡」、「以名片辦卡」及其他未審慎核卡之行銷名義作為訴求招攬,並禁止行銷人員於街頭
(含騎樓)行銷辦卡,並不得對學生進行招攬,以符合遵守主管機關之規範。
(八) 本產品之相關權益,餘比照乙方所發行之一般白金卡權益。
四、認同卡計畫費用
(一) 有關發行「宜蘭認同卡」之卡片成本及認同卡申請書費用由乙方負擔,由甲方協助審核其版面及文案設計;認同卡版面設計相關費用亦由乙方負責,惟版面之設計需經甲方確認,乙方始得執行之。
(二) 除本協議事項另有約定外,雙方應各自負擔其依本協議事項履行義務所生之所有支出與費用。
五、 作業規範
(一) 乙方應負責處理使用「宜蘭認同卡」所為之一切交易,包括持卡人相關帳目之帳單開發、付款予特約商店、向特約商店要求退款、處理持卡人或特約商店之主張及其他相關持卡人契約適用之規範所生或與之有關事項,所有費用由乙方負擔。
(二) 乙方應依前項之約定,適當且有效地履行義務,並應保障「宜蘭認同卡」持卡人享有與乙方發行之其他同國際信用卡組織之信用卡持卡人同等之待遇及顧客服務
(三) 甲方得提出廣告或促銷資料予乙方,以便通知「宜蘭認同卡」持卡人。但需符合下列約定:
(1) 其形式及內容須經乙方同意,乙方有權(但無義務)審核甲方編製之廣告或促銷資料。任何第三人因此廣告或促銷資料內容所發生之任何損害,甲方應自行負責。
(2) 不得促銷乙方之競爭對手及與乙方有相同或類似營業之企業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
(3)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項服務時,須於三十天前以書面通知乙方,且須符合乙方之所訂之規格標準。
(四) 因前項廣告或促銷資料之寄發所衍生增加之郵資、作業或其他相關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五) 甲方應依乙方之要求協助乙方辦理一切認同卡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人力支援。
六、資料之交換及保密
(一) 乙方因發行或經營「宜蘭認同卡」而蒐集、整理或取得申請信用卡之相關基本資料
(不含金融往來機密性資料予金融交易資料)或資訊,屬於乙方所有, 甲方瞭解乙方因係銀行業者,就前述相關資料或資訊,負有永久保密義務,不得揭露予第三者並應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包括其嗣後修訂實施之相關法令),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將其使用、揭露、公開或散布之。
(二) 基於甲方為推廣「宜蘭認同卡」所提之合理請求,乙方於相關法令允許下得裁量揭露關於「宜蘭認同卡」之非特定資訊予甲方,乙方應於「宜蘭認同卡」申請書載明持卡人簽名同意其提供相關資訊予甲方。
(三) 本協議事項期間屆滿、終止或相關持卡人終止使用認同卡後,雙方就持卡人之相關資訊仍應保密。
(四) 本協議事項任一方就履行而得知他方之業務或經營之全部或一部資訊者應予保密,於未得他方事先同意時,不得透露予第三人。此項保密義務,除因而得知之全部或 一部資訊已成為公開外,否則雙方應負永久之保密義務,於本協議事項終止或期間 屆滿後仍應繼續有效。
七、 協議事項期間
(一) 本協議事項配合甲方發卡時程規劃,自****年**月*日起生效,存續期間七年,除本條(二)所列情事外不得終止,雙方於該期間內應盡其最大努力以進行認同卡之 推廣,但任一方就任何原因致開辦認同卡之任何遲延對他方不負任何責任。於本協 議事項期間屆滿日前,如雙方無任何不續約之意思表示則本協議事項仍繼續延長 一年,嗣後亦同,其後任何一方如欲終止本契約,須於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
終止之。
(二) 本協議事項任何一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他方得以書面通知立即終止本協議事項:
(1) 為無還債能力、破產、進入解散或清算之法律程序、已開始進行結束營業之法律
程序或董事會決議提請股東會為結束營業決議者。
(2) 不履行本協議事項所約定之義務,且在接獲他方要求補正之書面通知後六十天內,未為他方認可之方式進行補正者。
(3) 一方發生合併、營業或資產讓與、經營階層重大變更等情事,致其不能繼續履行依協議事項所約定之義務者。
(三) 本協議事項有效期間屆滿或終止後,雙方應依下列約定辦理:
(1) 除另有規定外,認同卡之優惠活動應予以終止,但認同卡持卡人於本協議事項屆滿或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不受影響,就該認同卡持卡人已發生之權利,雙方應以本協議事項原約定之方式或雙方另行協議之方式履行其義務。
(2) 認同卡於該卡所示之有效期間內仍可使用,但以認同卡為支付工具之任何消費不得再享有甲方提供之任何優惠。
(3) 雙方應停止提供或推廣認同卡,且乙方應停止接受認同卡之申請,並停止認同卡之發行或延展,但屆時如乙方取得認同卡持卡人及認同卡申請人之同意後,得提供其發行之其它信用卡、簽帳卡、IC 卡或其他電子支付工具以取代認同卡,且無庸取得甲方之同意。
(4) 雙方應以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各自所有之目錄、申請書、行銷資料及其它與
「甲方認同卡」暨優惠活動有關且以任何方式提及他方或載有他方之名稱、商標及/或標誌之文件,且各方應確保其本身及其職員與代理人停止向任何第三人表示其與他方有任何關係。
八、 合作約定:
自本協議事項有效期間內,一方未得到對方事前之書面同意時, 不得與其任何競爭對手,進行與本契約內容相同或相似之其他認同卡之發行。
九、 其他約定
(一) 依本協議事項所為之通知,應以書面送達下列地址:甲方地址:臺北市大安區************
乙方地址:台北市中正區*********
(二) 涉及認同卡持卡人之權利與義務之約定,應由雙方各自與持卡人為適當合法之約定。
(三) 本協議事項取代及解除雙方先前所為或所有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之瞭解、協議、擔保與承諾,且構成雙方間就本協議事項所載各項事務之所有協議,並無其它或默示之條款。
(四) 本協議事項之修訂,非經雙方以書面同意並經有權簽字之人簽署,不生效力。十、 轉讓
x協議事項任一方未經他方事先之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協議事項內之權利與義務轉讓第三人。
二附
件
雙方茲同意簽訂本特約商店協議事項,合作辦理信用卡、銀聯卡及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業務,甲方同意持卡人得以簽帳方式支付向甲方購物及享受服務之款項,乙方同意為甲方處理因接受持卡人簽帳所發生之帳款收、付事宜,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名詞定義
(一)「信用卡」本合約適用之信用卡為【OOOO國際組織】卡/MasterCard 卡/JCB 卡,卡上有持卡人
本人簽名,於有效期限內,可供持卡人憑以簽帳者。
(二)「簽帳單」乃指用於持卡人憑卡簽帳時,交付持卡人本人於指定欄位中簽認無訛之制
式憑證單據或電子訊息。
(三)「退款單」乃指用於甲方就交易提出退款用之制式憑證單據。
(四)「手續費」指依據乙方通知甲方之費率及方式,計算而得的款項,而乙方有權自甲方請求乙方付款之交易金額中扣除該款項,再將餘額支付甲方。
(五)「壓印機」俗稱手刷機,指可將卡片上凸出之文字、數碼及圖案,印錄顯現於簽帳單及退款單上之任何標準規格機具。
1.甲方辦理電話授權報備時,乙方應即時核給甲方須為六位數之文字或數字代碼(不含 六位數均為相同之代碼),以確認該筆交易程序之准予繼續進行。
2.甲方使用簽帳端末機處理持卡人簽帳交易時,經由乙方電腦主機查核,確認甲方
可繼續進行該筆交易程序後,即時經由電信網路,回覆甲方之文字或數字代碼。
3.授權號碼係依正常程序所為之電腦作業編碼,僅代表受理該筆之交易,請款作業規範仍須遵照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規定辦理。
(九)「盜錄卡號」(Skimming):乃指複製正常卡片完整磁條或晶片資料而製成之偽造卡。 (十)過卡交易(又稱刷卡交易):指持卡人出示信用卡於特店之簽帳端末機(EDC)以插卡或
刷卡或感應方式讀取卡片之晶片或磁條資料從事簽帳消費。
(十一)非過卡交易:
1.網路交易:指持卡人以卡號透過網際網路或電信網路之電子訊息傳送於網路特店從事簽帳消費。
2.郵購交易:指持卡人憑卡號從事郵購、電話購物或預購等之整筆或分期消費。
3.其他交易:指持卡人憑卡號從事簽帳消費,無法於特店現場以簽帳端未機插卡或刷
卡方式完成交易者均屬之。
(十二)「晶片金融卡」指金融機構加入金融資訊跨行系統,辦理晶片金融卡業務所發行具晶片之金融卡,供持卡人憑卡進行消費。
(十三)「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業務」指甲方接受持卡人進行消費扣款(即為簽帳交易)時,憑卡經由甲乙雙方約定之網站、賣場或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作業端末設備支付消費帳款。該帳款自持卡人所持晶片金融卡帳戶轉入甲方指定帳戶之業務。
(十四)「銀聯卡」本協議事項可受理之銀聯卡係指加入銀聯國際有限公司之會員金融機構所發行具有銀聯標誌品牌之卡片,包括但不限於借記卡、貸記卡及准貸記卡之支付產品。受理交易時,持卡人須輸入密碼驗證成功後始可完成交易。
(十五)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係指消費者與特約商店相互約定,以未來由商店提供繼續性或組合性分次完成給付之商品或服務為交易標的,而消費者則以預先一次或分期付清費用方式所完成之交易類型。此類具遞延性質之商品或服務包含商品禮券、提貨券、折扣券、住宿券、餐券、溫泉券、浴資券、會員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似之商品)。
二、特約商店之合約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負責人同意乙方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蒐集、電腦處理(包括委託第三人處理)其個人資料、並得提供與乙方有業務往來之事業單位建檔或利用。
(二)甲方及其負責人同意乙方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甲方及其負責人資料,並得將前述資料及特店往來紀錄等交付或登錄於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甲方同意配合乙方之內部稽核與相關檢查之受檢作業與資訊安全等之控管程序,並提供相關資料。
(三)甲方受理持卡人簽帳交易所取得之有效卡號及交易相關等資料,均應嚴予保密。
(四)絕不接受非營業範圍內之簽帳交易,亦絕不接受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付現款(
俗稱調現 )或其他變相之融資。
(五)除本合約另有約定外,甲方不得無故拒絕持卡人以簽帳方式向甲方購物及享受服務,亦不得限制每筆簽帳交易最高及最低金額。
(六)本合約約定之手續費,甲方不得轉嫁於持卡人簽帳款上,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附
加價款於持卡人簽帳款上。
(七)甲方應將乙方特別提供之標誌、貼紙及其他推廣性物品,適當置放或黏貼於甲方營業處所明顯處,且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移作本契約目的以外使用。
(八)甲方應准許乙方將甲方所有或任何銷售地點之名稱及地址刊載在任何商品目錄、指南
手冊及其他宣傳物品上。
(九)甲方對於商品、服務、廣告、銷售方式、條件及書面資料說明,應提供持卡人充分、即時正確之資料,不得有誤導、隱匿、詐騙或違反相關法令規章等行為,如有違反致乙方或持卡人有受損害者,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機具使用及保管
(十)甲方需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及使用乙方提供之簽帳端末機,未經乙方之同意,嚴禁甲方允許第三者使用簽帳端末機或自該機具獲取任何利益。
(十一)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將該簽帳端末機遷離原安裝地點或擅自拆卸。
(十二)對於乙方所提供予甲方之機具設備,甲方需負妥善保管責任,若有毀損或遺失,甲方須負賠償之責,另甲方須於該事故發生並確定責任後三十日內負責賠償乙方因此所
受之損失。
(十三)甲方僅有權依本協議事項規定使用簽帳端末機,而不得對該機主張所有權或任何利益簽帳端末機所有權屬於提供機具之乙方,甲方不得將該機具出租、出借或交付他人。甲方亦不得向他人借入刷卡設備使用,如有違反該情事,乙方將辦理解約並通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十四)甲方用品及簽帳端末機具與乙方賦予甲方之特約商店代號及端末代號,甲方不得借
x他人使用。
單據調閱及保存
(十五)甲方應將簽帳單、退款單,連同所有其他證明交易的文件,保存最少十八個月,並且
應配合乙方核對、調閱及回收任何該等文件。
(十六)乙方將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甲方提供簽單調閱,甲方須於接獲乙方通知 10 日內提供。如發卡機構向乙方調閱簽單未能即時或無法提供而遭扣款,由甲方負賠償之責。
三、信用卡交易之處理
甲方在其營業地點進行以信用卡簽帳付款的每一交易,甲方應確實遵守下列原則:
(一)信用卡之消費使用應由卡片所有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代為使用。 (二)所使用之信用卡均在卡面所顯示的有效期間內。
(三)確實詳盡檢查所使用的信用卡不曾有被更改或毀壞的跡象。 (四)所使用的信用卡有一明顯的防偽反光標誌。
(五)所使用的信用卡未登載於停用卡號名單中,亦未經乙方以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停用者。
(六)每筆簽帳交易之簽帳單據應經簽帳端末機或壓印機清楚印出信用卡資料:包括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乙方賦予甲方之特店代號及端末代號( 未使用 EDC 端末設備完成交易者,則無此編號 )、商店名稱、有關交易之性質、交易日期及以新台幣為單位的銷售金額,授權碼及持卡人之親簽字樣。
(七)確實詳盡檢查持卡人在簽帳單據的簽署,應與信用卡背面的簽字相符。
(八)根據本合約之要求,如必須填寫乙方提供的授權號碼者,簽帳單據必須清楚地填上該授權號碼。
(九)除經乙方例外許可,不得利用兩張(含)以上之簽帳單,完成同一筆簽帳交易( 俗稱拆
帳單 )。
(十)交易完成後,填妥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應交回持卡人。
(十一)感應式交易需由持卡人親至於結帳櫃檯結帳時始得予啟動,且需由持卡人自行持卡
完成感應交易,甲方員工不得代為操作。
授權處理
(十二)有裝置簽帳端末機之甲方,每筆交易均需透過簽帳端末機經由乙方連線取得授權碼
後
始得完成交易。
(十三)未裝置簽帳端末機之甲方或簽帳端末機無法正常連線取得授權號碼時,甲方不論交易金額大小均需以電話向乙方取得授權碼後逕行完成交易。
(十四)若甲方接受信用卡必須向乙方取得授權號碼而未取得,或逕自採用其他違反本合約
規定之方式完成交易,或簽帳單上所載之授權號碼與乙方紀錄之授權號碼不符時,乙方毋須向甲方負責支付交易款項。
四、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交易之處理
(一)晶片金融卡之消費使用應由卡片所有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代為使用。
(二)受理交易端之持卡人須憑卡插入讀卡機進行交易處理,並須輸入持卡人設定之密碼
由發卡行驗證成功後,始可完成該消費扣款處理。
五、網路交易之處理及約定事項
(一)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將電腦網路交易所接受之信用卡交易資料,按乙方規定之格式及電腦支付系統作業規定,向乙方辦理請款。
(二)甲方開辦信用卡網路交易前,應先向乙方申請,取得乙方核給之電腦網路交易專用特約商店代號後,方得開辦信用卡網路交易業務,接受信用卡持卡人簽帳訂購商品、消費或享受勞務服務等合法交易。
(三)甲方應依乙方要求之方式,以甲方自己之責任,籌建網際網路購物站,或加入網際網路購物站,上述購物站所需之設備與網頁內容應符合乙方提供之規範要求,並應經乙方或其指定之機構或個人檢查,俟確認符合規範要求後方得進行信用卡網路交易。相關規範內容,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任意變更使用,且乙方有權修正相關規範內容,並經由電子或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後生效。
(四)甲方得使用乙方提供之電子商務金流服務系統(Payment Gateway)做為介接使用,亦得以租用與乙方辦理簽約合作之電子商務金流服務系統之服務廠商做為介接使用,惟甲方須與該服務廠商另行簽訂「電子商務金流服務系統租用合約」以做為網路交易之介接使用與相關約定之辦理。
(五)甲方應於信用卡網路交易時明確揭示下列事項:商品及服務之明確說明、退貨處理方式、供持卡人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連絡之明確服務窗口、交易幣別及商品遞送方式。另甲方公司經營所在地(國別或地區)及地址均應於網站予以揭露。
1.甲方向乙方請款金額以新台幣為清算標的,故甲方如有國外之交易,須自行換算
為等值新台幣後再向乙方要求授權及請款。
2.甲方在相關交易成立日起至遲不得逾 21 日,得透過乙方之電子商務收單服務系統,向乙方提出請款申請,經乙方核對甲方請款交易無誤後,乙方將墊付扣除手續費 後之金額予甲方。
3.所有信用卡網路交易之行為,縱使交易經授權核准,甲方均應被認定為擔保該交易並負擔其風險,如有違返本特別約定事項者,乙方對該帳款有拒絕支付之權利,對於已經支付甲方帳款,甲方應負返還之責。
甲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乙方所提供有關信用卡網路交易系統運作之任何資料,包括密碼、儲存記憶體、軟體程式、甲方與乙方間確認持卡人身份及付款
程序之資料、及其他任何書面資料均視同乙方之營業秘密,且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 得裝置任何得擷取或留存卡號資料之軟硬體程式,亦不得洩漏或交付第三人,如有 違反情事,甲方應負一切法律責任;乙方若有損害,甲方亦應賠償之,此保密之責,於本特別約定事項終止或有效期間屆滿後仍繼續有效。
(九)支付約定事項
甲方若申請支付信用卡網路交易業務,同意以下約定事項:
1.甲方應使用乙方處理支付信用卡網路交易所提供之電子商務金流服務系統(Payment Gateway)做為介接使用。
2.甲方同意交易款項皆撥入乙方保管專戶,待持卡人於支付指示付款或價金保管期滿後,乙方始將該交易款項撥入甲方之代收款項餘額帳戶。
3.若持卡人之發卡銀行發動扣款交易(chargeback),乙方即對該交易金額進行止付處理,於該爭議完結前,甲方將無法提領該止付金額。若該扣款交易無法再向發卡銀行要求返還時,甲方應負該交易金額返還之責,乙方可逕將該止付金額作為返還之用或依特約商店合約之約定辦理返還處理。
4.乙方依請款交易金額全額撥付至甲方之代收款項餘額中,乙方另依每筆請款交易金額設算手續費用,於該設算額度內,甲方無法進行代收款項餘額提領交易,手續費用由乙方依甲方實際應負擔金額於代收款項餘額中每月月初扣收。
甲方同意禁止販售菸酒、藥品、醫療用品、仿冒品、網路賭博及疑有詐欺之營業方式 (如影音試看試聽、外洩客戶資料供第三人行銷、偽冒知名網站等)。所販售之商品及廣告圖像、文案等,不亦得有妨礙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之情事,如違反商標法、專利權、著作權、智慧財產權或其它相關法令時,甲方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概與乙方無關。
六、帳款處理請(付)款
(一)甲方應確保請款資料正確性,並應自接受持卡人簽帳之日起三日內,將消費簽帳資料送達乙方請款,至遲不得逾二十一日。
(二)甲方以持卡人之簽帳單向乙方請求支付相關交易款項時,應向乙方提交相關交易簽 帳單之乙方存根聯以及填妥之甲方特店請款單,至遲不得逾 21 日,倘甲方逾期請款,乙方即不負付款責任,但得應甲方之請求以託收方式處理。
(三)對於甲方已遵守本合約條款之交易,乙方應根據每一填妥之簽帳單金額,於扣除乙方手續費後,將餘額依約定之撥付天數,撥付至甲方所指定之匯款帳戶內。
(四)對於甲方未遵守本合約條款之交易,乙方並無義務支付款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償
還已支付之款項。
(五)乙方支付甲方之款項金額概以新台幣為計價結算單位。
(六)乙方根據本合約有權要求甲方付款或還款時,乙方可自行決定擇一或併行採用下列方式為之:
1.自甲方與乙方所簽訂之特店合約所指定之撥款帳戶內扣除。
2.從爾後應支付予甲方的款項內扣除。
3.直接向甲方開出帳單,甲方並應於收到帳單後立即付款。
退款
(七)信用卡簽帳交易完成後,若甲方允許持卡人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及其價格時,應向乙方辦理退款處理,惟甲方不得以現金退款予持卡人。
(八)甲方應清楚填妥信用卡退款單,並將退款單提交乙方處理,若甲方有裝設簽帳端末機並由乙方提供退貨功能者,得透過該端末機連線逕行以電子方式傳送處理。其他透由電子資料傳送之交易處理,退款方式亦得以電子方式傳送處理。
(九)乙方接獲信用卡退款通知後,甲方應退回乙方已支付之款項。
(十)若為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交易,甲方與持卡人進行退換貨處理時,不得再以金融卡 消費扣款方式進行反向退款處理,須由甲方另與持卡人約定以換貨或其他方式辦理。
交易糾紛之處理
(十一)甲方應盡力解決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購買甲方之貨品或服務而引起的索賠或投訴。
(十二)甲方對其銷售之商品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如因商品之品質、數量等發生爭議時,乙方於責任歸屬未確定前,得通知甲方後暫緩支付該筆帳款,若已給付者,甲方應退還乙方暫予保留,或由乙方自甲方後續請款金額中暫予扣付,俟責任歸屬確定後,若有應支付甲方之帳款,乙方應即支付之。
商店還款義務
(十三)若甲方提出請款之簽帳單有下列之情形,甲方同意返還任何簽帳請款之金額予乙方,而乙方亦有權自甲方之當期或後續請款中扣除,或以催收方式要求甲方支付該款項: 1.無論甲方是否已將退款單交給乙方但甲方出售之貨品已遭退回。
2.持卡人認定甲方簽帳單有不當之簽發或塗改或未經發卡機構授權。
3.非過卡交易及符合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除外,簽帳單未經持卡人簽名或簽名之字跡難以辨認或未按程序完成者。
4.持卡人對簽帳單所表示之交易金額、交貨物品之品質或提供服務之品質有爭議,而甲方未予處理且無法提出合理之解釋。
5.所出售之貨品或所提供之服務有違任何政府之法令規章。
6.乙方根據第二條第 15 及 16 項條款之要求甲方提供簽單調閱或其他交易紀錄而甲方無法提供。
7.若甲方有重複請款或甲方有重複撥款情事,甲方須無條件返還該款項。
8.若違反本合約第三條第 1 至 14 項或第四條第 1 至 2 項之條款,而甲方逕行接受持卡人簽帳消費者,該款項之損失由甲方自行負責,但向乙方查證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9.若甲方完成之請款交易遭持卡人之發卡銀行進行扣款交易(chargeback),致乙方無法再向發卡銀行要求返還扣款交易之金額而造成損失時。
七、蒐集個人資料應告知事項
甲方負責人知悉乙方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在蒐集甲方負責人的個人資料時,告知事項如下:
(一)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行銷業務(含金控共同行銷)、及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訂之業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相關法令所定(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2.對象:乙方(含乙方之委外機構)、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如乙方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如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客戶所同意之對象(如乙方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乙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3.地區:上述「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4.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甲方負責人得向 乙方各營業單位或客服專線行使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乙方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請負責人應為適當之釋明)、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之權利(惟依法乙方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甲方負責人的請求為之)。
(五)甲方負責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上開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或提供不
完全時,基於業務合作之所需,乙方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
八、合約之修改、異動及通知修改
(一)本協議事項之條款可由乙方通知甲方予以修改,於甲方收到書面通知後三十日起生效,並對雙方當事人具約束力。
(二)本協議事項所訂之手續費率,乙方有權調整之,調整後之手續費費率應依書面上記載
日期開始適用。
異動
(三)本協議事項蓋用之印鑑,視為爾後甲方向乙方申請辦理本協議事項約定變更手續之主要憑證,若有遺失或因故必須更換時,甲方應立即向乙方申請辦理協議事項變更。
(四)若甲方之負責人及組織變更時,應函通知乙方並向乙方重新申請辦理合約之簽訂。 (五)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可將本合約的全部或部份利益轉讓。
通知
(六)本協議事項簽訂後,甲方增設之分支營業場所,甲方得以乙方提供之制式書面通知乙方後,即依本合約,視同已訂約。
(七)乙方依本協議事項發給甲方之任何通知,可用郵寄方式寄至乙方最後得知甲方的地址,並以郵戳為憑,於寄遞兩天後即視為已由甲方收受。
(八)本協議事項之修改、異動均以書面為之。
九、協議事項之效力及終止
(一)本協議事項得依下列方式終止:
1.甲乙雙方如欲終止本協議事項時,欲終止之一方應盡告知之責,並由乙方出具書面通
知。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單方終止本協議事項:
(1)甲方違反本協議事項條款,經乙方以書面通知後於合理時間內甲方仍未改善者。 (2)甲方連續 3 個月未有請款交易紀錄者。
(3)甲方實際簽帳金額不敷乙方所提供之機具及營運成本。 (4)甲方若有收受偽卡、融資調現或遭同業通報。
(二)任何該等終止不得影響終止生效前或因當時存在情況所導致之任何權利及責任。
(三)本合約終止後,甲方應停止使用乙方之商標,並應返還乙方提供之書表、單據、文具、用品、標誌、貼紙及機具 等,並於確認無誤後若有押金始予以退還。
十、特別約定事項
(一)甲方辦理請款後由乙方提供對帳單及開立全額發票,原則上由乙方提供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電子發票平台供甲方查詢及下載列印作為使用。
(二)禁售遞延性商品或服務:除經乙方以書面事前同意甲方販售具遞延性質之商品或服務外,甲方不得接受持卡人以刷卡方式完成相關交易,否則乙方對此項交易可不負支付該帳款之義務,甲方絕無異議。
業 | 申請業務項目 | 申請類型勾選 | 手續費率 | 付款天數 | |
務 勾選 | 一般收單 | 網路收單 | |||
□ | 信用卡 | □一般收單 | 請款後 個營業日撥 款 | 請款後 _個營業日撥 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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