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手提电脑:是指手提电脑或笔记本型电脑,但不包括 IPAD 等平板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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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团体旅行商业设备租赁费用保险(2022 版)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x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且在保险期间内,若任一被保险人在持有效证件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或者因承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的责任而导致其所携带的商业设备(见释义)遭受损失,从而导致该被保险人为完成该次商务旅行(见释义)而必须临时租赁替代商业设备(见释义),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租赁费用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对任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就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标的的损失适用补偿原则,即若被保险人能从其他保险合同项下和/或任何第三方就该保险标的获得赔偿,则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最终赔付金额应扣除被保险人已根据其他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和其他第三方给付的补偿金。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列明的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商业设备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扣留引起的损失; (二)遭受损失的商业设备为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三)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的问题物料、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因刮损或出现凹痕而引致的商业设备的损失;
(四)非于该次旅行出发时托运的、邮寄或船运的商业设备的损失; (五)商业设备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六)商业设备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公共场所或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
外;
(七)替代商业设备本身的损失或损坏;
(八)走私、违法运输或贸易的商业设备被盗抢或损失所引起的保险事故;
(九) 被保险人拒绝使用承运人或任何其他责任方可以免费提供的替代商业设备。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或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商业设备损失清单、租赁发票;
(五)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由有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
(六)如被保险人的商业设备是在酒店、承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处遭受的损失,需要该酒店、承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保险事故日期及经过;
(七)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复印件;
(八) 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九) 被保险人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十)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妥善管理自己所携带的商业设备。如商业设备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查寻该商业设备;
1)因酒店、承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的责任导致的损失,发现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刻向有关酒店、承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的管理部门反映,并于发现损失二十四小时内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同时,
2)被保险人应针对该损失向有关酒店、承运人或其他服务供应商提出赔偿请求并取得相关赔偿证明文件;若该赔偿请求被拒绝,则被保险人应取得相关拒绝赔偿的证明文件。
二、 被保险人须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报告。
第七条 其他事项
如果被盗窃、抢劫、抢夺或遗失的商业设备被发现后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本保险人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但已发生的租赁费用除外。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x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x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九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x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十条 释义
1. 商业设备:指用于商业用途的手提电脑或投影仪。
2. 手提电脑:是指手提电脑或笔记本型电脑,但不包括 IPAD 等平板电脑。
3. 商务旅行:是指被保险人经投保人委派,从事以商务为目的的旅行。该旅行并不包括被保险人往来其经常居住地与日常工作地或被保险人的个人旅游或旅行。
4. 替代商业设备:指与被保险人原来所携带的商业设备属于同种设备类型的、功能或性能上能达到被保险人原来所携带的商业设备的同等水平从而能够协助被保险人
完成该次旅行所计划的工作的商业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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