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帳 號︰ 開戶日期: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
立約定書人(戶名及代表人)
茲向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分社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特簽訂本往來約定書(以下稱「本約定書」),並約定條款如下:
一、立約定書人聲明(請擇一勾選):
□ 已於簽署本約定書時審閱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事項」 (以下稱「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事項」)全部內容。
□ 已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攜回所附「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款往來
約定事項」,並已審閱全部內容(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二、立約定書人嗣後一切往來,均願依照本約定書所訂之 「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事項」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經貴社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就 「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事項」及
「本約定書」 契約條款揭示之重要內容說明後,立約定書人已充分瞭解本約定書及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事項契約條款之重要內容,茲同意並簽章。
此致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立約定書人: 簽名及xx
(戶名及代表人) (xxx與申請書相同)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經副襄理: 覆核: 經辦: 核驗親簽:
10902 版
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事項
103 年 9 月 22 日重修「支票存款約定事項」並更名為「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事項」
1101203 修正
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乙方)於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分社(以下簡稱甲方)開立支票存款帳戶,與甲方茲就雙方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事項約定如下,以資遵守:
壹、 一般約定事項
一、(名詞定義):
(一)「支票存款」:指憑乙方簽發之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提取不計利息之存款。
(二)「退票」: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絕付款,經填具退票理由單,連同票據退還執票人之謂。
(三)「清償贖回」:指對於存款不足、發票人簽章不符、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由乙方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之謂。
(四)「提存備付」:指存款不足退票後,乙方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之謂。
(五)「重提付訖」:指退票後重新提示,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之謂。
(六)「註記」:指乙方如有退票紀錄、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備供查詢之謂。
(七)「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指金融業者終止受託為支票存款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謂。
(八)「拒絕往來」: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之謂。二、(開戶審查)
乙方申請開戶時,應填具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交付甲方,由甲方向票據交換所查詢乙方之票據信用情形,乙方同意依票據交換所公告之票信查詢收費一覽表之收費標準繳納票信查詢費,並於核可後由乙方填具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印鑑卡、支票領取證辦理相關開戶手續,發給空白支票。
前項所稱有關證件如下:
(一)乙方如為自然人應持身分證及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第二種文件親自辦理。
(二)乙方如為公司、行號及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憑身分證及其主管機關准予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函、法人登記證、核准成立或核准備案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辦理開戶。並依個案徵取章程或繳稅資料等備驗。
(三)乙方如為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申請開戶者,憑正式公文辦理。
乙方如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及被拒絕往來處分尚未解除者,均不得申請開戶。三、(取款印鑑)
乙方簽發票據取款時,須開具甲方發給之票據,並於票據上依留存印鑑卡上表示之印鑑使用方式簽蓋原留印鑑,以憑驗付。
乙方原留印鑑因遺失、滅失或被竊辦理掛失或須更換時,應即以書面提出申請,並依照甲方規定手 續辦理。乙方如未依上述掛失或更換手續,致生糾葛或因而造成損害,甲方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時, 甲方無須負責。。
四、(開戶資料變更)
印鑑卡上資料如有變更時,例如地址、通訊處、組織、負責人或其他留存甲方與支票存款帳戶有關之任何文件所載之內容有異動,乙方應即以書面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相關證件通知甲方更正,否則不得以其變動對抗甲方。乙方如未為上開通知致生糾葛或因而造成損害,乙方自願負一切責任。 乙方如為法人戶,其名稱或負責人變更,而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於甲方發現該項情事並通知乙方辦理變更手續,逾一個月未辦理者,甲方得終止支票存款往來契約,並通知乙方結清帳戶。
五、(存入款項)
支票存款開戶時首次存入最低金額由甲方訂定之,嗣後續存金額不拘。
存入之款項,不論現金、甲方票據或他行票據,均應分別填具送金簿或代收票據彙總單。存入票據時,應將票號、發票人、付款行及金額詳列,經甲方認可後方可存入,存根聯經甲方蓋章後交存款人收執。
存入之票據,除與甲方特別約定,得准先行抵用外,須俟甲方提示付款並收妥後始可抵用。如發生退票或其他糾葛情事,除悉由乙方自行處理外,甲方得逕自乙方支票存款帳戶扣除該退票款額,乙方倘已領用者,甲方得自乙方之存款中逕為扣抵。。
存入之票據發生退票,一經甲方通知,xxx即於「取回退票憑單」上加蓋原留印鑑憑以換取該票據。
乙方經通知而未來社取回票據或甲方無法通知時,甲方無代為保全該票據上權利行為之義務及其他一切責任,甲方對上開尚未取回之票據保管期間以一個月為限,逾期甲方不負保管之責。
乙方委託甲方所託收之票據於運送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同意授權由甲方或付款行代理乙方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並願意於發票人帳戶內足付票面金 額時,經取得票款後,其除權判決書由付款行作為冲銷帳款之憑證。
六、(錯帳處理)
存入乙方支票存款帳戶之款項,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甲方得不經通知乙方,逕行沖銷更正;倘乙方已支用部分或全部款項時,一經甲方通知,乙方應立即如數返還或補足不足額,不得藉詞推諉拖延:
(一)因經辦人員處理錯誤致記入。
(二)因第三人僅誤寫帳號致誤入,由該第三人持存根並具結要求更正。七、(票據簽發)
乙方使用票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票據應順號使用。
(二)乙方簽發未載明受款人之票據,經執票人提示時,甲方得要求執票人於票背簽名或蓋章,憑以付款。
(三)乙方簽發載明受款人之票據,應由受款人於票背簽名或蓋章後,始得付款,如受款人背書轉讓者,執票人亦應於票背簽名或蓋章,但甲方對背書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依法不負認定之責。
八、(票據使用方式)
乙方簽發票據,應用不易擦拭或褪色之筆填寫、使用機械壓打或以電腦列印之,金額文字務須在金額欄內緊接幣名以通用楷書大寫,並於數尾加一「整」字。乙方如使用劣質墨水、油墨、或可以擦掉之筆填寫,日後字跡有難於辨認或其他情形致發生糾葛時,概由乙方自行負責。又所簽發支票票面文字金額或簽章如有被偽造、變造、塗改等情事時,除當時普通視力所能辨別外,一經憑票付款,甲方概不負損失賠償之責。
九、(領用票據)
甲xxx酌存戶實際需要發給空白票據,並得酌收工本費。
乙方領用之支票、本票用罄續領時,應於支票、本票領取證上簽x原留印鑑,憑以領取,並應當面點明支票、本票號數是否相符。
乙方領用票據應妥善保管,當遺失或被竊辦理掛失時,應即以書面提出申請,並依照甲方規定手續辦理。乙方如未依上述掛失手續,致生糾葛或因而造成損害,乙方願自負一切責任。
十、(保付支票)
乙方或執票人提示支票申請保付時,乙方同意甲方即將票款由支票存款帳戶如數轉列甲方「支票存款」科目項下「保付支票」子目備付。
十一、(支付順序及期限)
1.乙方簽發之票據,甲方認有不合規定或疑義時,得拒絕支付或暫緩支付。不論發票日、到期日先後或提示之先後,其支付順序由甲方排定之。
2.乙方簽發之支票,執票人在該支票之法定有效期限內向甲方提示時,甲方仍得付款。十二、(票據之偽造、變造)
乙方簽發支票、本票之簽章經甲方核對與乙方所留印鑑相符,並憑票載事項核付後,倘發現有偽造、變造情事,而非一般肉眼所能辨認,且甲方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時,甲方概不負責,其損失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十三、(掛失止付)
乙方簽發之票據,或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或完全空白票據,如因遺失、毀損、滅失或被盜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時,應依有關法令及甲方相關規定辦理。
乙方支票被詐騙時,在甲方接獲法院之票據假處分執行通知前,甲方已憑票付款,甲方不負賠償之責。十四、(手續費)
乙方應負責繳納票據交換所及甲方規定之違約金、工本費及手續費等款項,甲方得逕自支票存款帳戶或乙方其他存款帳戶內扣付;乙方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而退票時,甲方得向乙方收取手續費。
前項手續費,不得逾越票據交換所向甲方收取手續費之百分之一百五十。乙方辦理各項申請,應按甲方臨櫃服務費收費金額標準表(詳如附表)。
前項變更或調整收取費用,甲方應至少於生效日 60 日前公告,但有利於乙方者不在此限。十五、(對帳單)
甲方按乙方支票存款存取金額不定期抄送對帳單交乙方核對,如有不符,乙方應於一星期內通知甲方,否則即認為核對無誤。惟甲方並無抄送對帳單之義務,對帳單之發送方式亦得以手交方式為之。
十六、(終止往來、結清銷戶)
乙方或甲方均得隨時終止本支票存款契約。
乙方被列為拒絕往來戶或因其他情事終止支票存款往來之約定時,應於甲方通知後之一個月內,結清帳戶並返還剩餘空白支票及本票,對於所簽未經提示付款之票據,得於繳回剩餘空白票據時填具
「支票存款戶結x/拒絕往來後申請兌付票據申請書」, 連同請兌票據等額現金由甲方列收待付,如未繳還致發生糾葛時,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乙方戶名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更換,否則應依照結清銷戶手續辦理,另行訂約開立新戶。
乙方帳戶若已作為代收/代扣繳之指定帳戶者,原委任事項(包括但不限保險費…等),自甲方完成銷戶作業同時終止委託,終止後因該等業務與第三人所發生之糾紛,概由乙方自理,與甲方無涉。
十七、視為終止
乙方了解並同意本約定書,係以甲方與乙方簽訂之任何契據產生任何違約情事,並經甲方依約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作為解除條件,一旦解除條件成就,本約定書當然失其效力,甲方得將本存款戶所餘之款項,抵銷乙方對甲方所負之一切債務。
十八、(票據影本效力)
乙方認有必要時,其所簽發之票據於兌付後,得經甲方同意後取回;但乙方應同意甲方用照相、掃瞄、影印或其他約定方式保留該票據影本,雙方同意甲方留存之該票據影本與正本同樣具有法律之一切效力。
十九、(授權轉帳付款委託)
乙方得委託甲方遇支票存款帳戶餘額不足支付票據款項時,授權甲方逕自乙方設在甲方且經約定之存摺存款帳戶,免憑印鑑、取款憑條、存摺,而憑支票背面以支票存款帳戶留存印鑑(單蓋有效)所為之授權轉帳指示,逕予逐筆撥轉兌付。
二十、(委託轉帳代繳公用事業費用)
乙方得委託甲方代繳乙方本身公用事業費用。申請時應持公用事業機構之通知書(單)辦理,並 填具「活期性存款戶委託轉帳代繳公用事業費用約定書」或授權書。甲方於辦理代繳時,應就乙方支票存款帳戶內逕行撥付。
乙方申請代繳公用事業費用,甲方自公用事業機構完成建檔後之指定扣繳日起開始辦理轉帳扣款,在未轉帳扣款前之費用,仍由乙方自行繳納。
甲方代繳業務,係以乙方指定支票存款帳戶餘額足敷委託自動撥付各項公用事業費用應繳費用為條件(即乙方應於公用事業機構所訂繳費期限前在指定之支票存款帳戶內備足存款),如因存款餘額不足、遭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帳戶已結清銷戶或列為警示戶,或有其他情事致無法代繳時,甲方即無代為扣繳轉帳及通知乙方之義務,並將扣款失敗之資料通知公用事業機構,其因此所致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乙方向甲方申請數種款項轉帳代繳服務,致需於同一天內自同一支票存款帳戶執行數筆扣款交易時,甲方有權自行決定各筆扣款之先後順序。
乙方欲變更指定代繳之支票存款帳戶,應以書面通知終止原委託約定及重新申請;終止代繳時,
亦應以書面通知終止原委託約定。
乙方結清指定代繳之支票存款帳戶時,即視同終止原委託約定。
乙方同意依照填具之委託轉帳代繳公用事業費用約定書、授權書所載之約定事項辦理。
貳、本票委託付款約定事項
二十一、(本票付款)
乙方簽發由甲方所發給載明以甲方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時,由甲方自乙方支票存款帳戶內代為付款。乙方於本票到期日提示付款前,應先籌足款項備付;如帳戶內餘款不足時,則依照支票存款不足
退票辦法處理。 二十二、(本票提示期限)
前點本票,執票人提示時雖已逾付款之提示期限,但仍在該本票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之內,且乙方未撤銷付款委託,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甲方仍得付款。
二十三、(本票退票)
乙方簽發甲方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退票:
(一)非甲方印發之本票。但短期票券交易商或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經甲方同意為擔當付款人者,不在此限。
(二)到期日記載不全者。
倘因支票存款帳戶內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致乙方所簽發之本票退票時,其退票紀錄與支票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
二十四、(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乙方簽發之本票有退票紀錄,除有天災人禍等不可抗拒之重大理由經甲方認證確實外,甲方得終止本票委託付款關係。
乙方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達三張時,甲方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終止為存戶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前項情形甲方終止受乙方委託為擔當付款人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後之一個月內,返還剩餘空白本票。
參、補充條款
二十五、(註記)
乙方於其簽發之支票或以甲方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有清償贖回、提存備付、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者,得向甲方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辦理註記。
二十六、(限制或停止發給空白票據)
乙方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限制發給空白票據:
(一)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
(二)使用票據有其他不正常之情事者。
甲方為前項限制時,應以書面告知限制之理由;對於限制理由,乙方認為不合理時,得向甲方提出申訴。
乙方在甲方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被扣押時,甲方得停止發給空白票據,但被扣押之金額經甲方如數提存備付者,不在此限。
二十七、(拒絕往來)
乙方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未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合計達三張,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甲方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一)存款不足。
(二)發票人簽章不符。
(三)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不予併計。
二十八、(公司重整之暫予恢復往來)
乙方如為公司組織,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得向甲方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經重整註記者甲方得暫予恢復往來。
前項公司在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甲方得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二十九、(請求恢復往來)
乙方如經拒絕往來而有下列情事之一,經甲方同意後,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
(一)拒絕往來期間屆滿。
(二)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均已辦妥清償贖回、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肆、其他約定事項
三十、(彙整資料及提供查詢)
乙方同意甲方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料處理中心,並同意該所將乙方之退票紀錄、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
乙方同意甲方得將支票存款之開戶日期、法人之資本額及營業額、退票及註記紀錄,撤銷付款委託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依有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提供他人查詢外,並同意甲方、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甲方應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之範圍內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乙方之個人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得將建檔資料提供與其他會員金融機構查詢。
三十一、(遵循 FATCA 法案約定條款)
乙方瞭解並同意,甲方因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下稱「FATCA 法案」)、與美國國稅局所簽署之相關協議(下稱「協議」)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簽署之跨政府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下稱「IGA」)之相關規定,或受美國國稅局或其他主管機關要求,須提供甲方客戶中屬於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之相關資訊,包含但不限於姓名、地址、美國稅籍編號、美國實質股東資訊、帳號、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等資訊時,乙方有義務依甲方之請求立即向甲方提供相關資訊及文件。
乙方瞭解並同意就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應主動據實告知並提供或依甲方要求提供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資訊予甲方。嗣後乙方之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倘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告知並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予甲方。如乙方未履行據實告知義務或未配合提供代表乙方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甲方得依 FATCA 法案或 IGA 之相關規定辦理。
乙方拒絕提供表示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或配合甲方依 FATCA 法案規定申報而被列為 FATCA 法案「不合作帳戶」時,乙方同意甲方得依據 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 FATCA 法案或 IGA 相關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三十二、(共同行銷使用存戶資料)
甲方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例如:代理收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進行行銷而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乙方資料者,乙方得隨時透過甲方提供之服務管道(如:本社服務
專線電話、書面或親洽等)要求停止對乙方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之共同使用;甲方應於接獲通知及確認乙方身分後立即受理,並於系統及作業合理期間內依乙方通知辦理(該 合理期間以甲方網站公告為準)。
三十三、 洗錢防制/經濟制裁資料揭露
1.甲方為控管風險、執行洗錢防制作業、遵守聯合國經濟制裁、並配合全球打擊犯罪之目的,於開戶過程以及開戶後之各項交易及定期審查作業,得請乙方提供必要之個人、公司、實際受益人或對乙方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料與交易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之說明;若乙方拒絕提供前開必要之資料時,甲方得暫停乙方各項業務關係與交易,且限制乙方不得開立新帳戶、往來新產品或新業務,或逕行銷戶、終止各項業務關係。
2.乙方所有之帳戶如經 貴社研判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 甲方得依主管機關訂定有關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暫停乙方所有帳戶之帳務交易。
3.乙方若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甲方得立即凍結乙方所有帳戶與往來業務,且拒絕核准任何交易、不接受建立新業務關係,或逕行銷戶、終止各項業務
關係。 三十四、(權責事項)
乙方如不依本約定事項辦理,以致發生一切糾葛,有損乙方權益時,甲方概不負責。三十五、(約定事項之修正)
本約定事項經甲方修正後於甲方營業廳或網站公告或於甲方寄交之對帳單上註記通知施行之,乙方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或通知後 60 日內洽原開戶行辦理終止本支票存款契約,否則即視為雙方合意共同遵行之。
三十六、(存款保險)
乙方知悉甲方已依存款保險條例投保存款保險,乙方之存款依存款保險條例所規範之存款項目為標的範圍內,在主管機關所定最高保額內受存款保險保障。
三十七、(服務專線)
乙方如對甲方提供之本存款業務有爭議,可電洽服務專線:00-0000000 或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 0800-236339 詢問。
三十八、通知送達
乙方地址變更應儘快通知甲方。甲方對乙方之通知或函件,依乙方最後通知之地址為郵寄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視為已送達生效。乙方留有電子郵件地址者,以甲方所發送之電子文件進入乙方電子郵件地址之時間為送達時間,但法令另有規者,從其規定。
三十九、(適用法律及管轄法院)
本約定事項適用法律為中華民國法律。如因本約定事項及其有關事宜涉訟,雙方合意以甲方總社所在地之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另有專屬管轄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十、(約定事項分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