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MB2F051402023222
嘉松南路、新车公路日常养护(运行)
合同统一编号: 11NMB2F051402023222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 乙方:xxxxxxxxxxxxx |
xx:xxxx 000 x | |
xxxx:000000 | |
电话:00000000 | 电话:00000000 |
联系人:xxx | 联系人:xxx |
为了进一步维护本市道路设施的完好,加强道路设施养护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高本市道路网的通行能力、服务能力以及应急处置能力,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范围及主要内容
x嘉松南路、新车公路日常养护(运行)合同的范围及主要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范围和内容进行。
第二条 合同期限
x养护(运行)合同的履行期限自 2023 年 1 月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简称 2023 年度)。
第三条 合同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国家、上海市以及上海市道路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
3、合同附件:养护维修项目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安全管理协议、治安消防协议、廉
政合同、赔补偿协议; 4、特殊约定;
5、一般约定;
6、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7、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8、其他双方约定的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与本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文件中如存在矛盾,按照序号顺序解释。
第四条 合同价款
1、本项目中标金额为人民币元:5956265(大写:xxx拾xxx仟贰佰陆拾xx整),
本合同的合同价款为 2023 年度养护(运行)经费。如年度养护(运行)情况达到考核要求,
则在中标年度范围内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2、日常养护(运行)经费实行质量目标控制下的总价包干。专项养护(运行)经费由承包商上报项目计划,经业主审批控制使用。应急抢险费根据当年发生的应急抢险工作按实结算。
第五条 支付方法
日常养护(运行)经费根据监督考核评分结果按季度支付,支付时间分别为 3 月、6 月、 9 月和 11 月份。其中第一季度支付 40%,第二季度支付 30%,第三季度支付 20%,第四季度支付剩余部分(其中第一年的合同支付款项从中标人合同签订的当月开始计算)。
专项养护费用和应急抢险费根据专项养护的工程量和当年发生的应急抢险工作按实结算,当结算费用小于等于专项养护费用和应急抢险费合同金额时,按结算价支付,当结算费用大于专项养护费用和应急抢险费合同金额时,按专项养护费用和应急抢险费合同金额支付,剩余费用不另行结算。其中专项养护费用第二季度支付专项养护费用的 50%,第四季度完成审价后支付剩余部分。
第六条 承包商向业主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养护(运行)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业主向承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八条 合同生效
x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九条 合同文本数量
x合同文本一式 6 份,正本 2 份,合同双方各执 1 份,副本 4 份,合同双方各执 2 份,
当正本和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
一般约定
第一条 名词解释
1、合同:是指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签署的由双方所达成的书面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业主通知承包商中标的书面文件。
3、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是指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4、业主:是指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承包商:是指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养护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6、分包:是指承包商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将部分专业项目给符合相应条件的法人实施的方式。
7、合同期限: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商提供养护(运行)服务的起止日期。
8、合同价款:是指业主用于支付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为各年度日常养护(运行)经费和专项养护(运行)经费和应急抢险费的总和。
9、日常养护(运行)经费:是指业主指定承包商用于日常养护(运行)作业的包干使用经费。
10、专项养护(运行)经费:是指业主在合同价款中暂定的一笔款项,用于业主指定的专项零星小修工程的实施,并按实结算的经费。
11、应急抢险费:用于解决承包合同未包含的突发事件及灾害性天气等引起的应急抢险工作,应急抢险费的使用项目和管理方法由业主确定。
12、年度养护(运行)经费:是指当年度日常养护(运行)经费、专项养护(运行)经费和应急抢险费的总和。
13、合同履行开始日:合同履行开始日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合同期限的起始日期。
14、合同服务范围:合同服务范围是指本合同中承包商需要提供服务的设施养护或运行
管理的所有服务范围。
第二条 合同履行筹备
1、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当参加业主组织的技术评估检查、各类设施设备的清点和交接验收以及业主召开的筹备会议。
2、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当在业主的指导下与原承包商进行移交工作。在移交期间,承包商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建立一个至少有五人组成的移交工作小组,并进驻现场,负责与原承包商的交接所有事宜。
3、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当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向业主递交一份履行本合同的与投标文件一致的养护机械设备量清单(包括车辆、养护机械设备等)以及一份承包商人员进场计划,并注明岗位、资格、经历等。
4、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当及时与公用事业、路政管理、交警、消防、治安等部门建立联系并获得必要的相关许可、批准、证照,并偿付所有的费用。
5、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当向业主提交养护(运行)维修大纲(计划)及应急预案(含人员组成及设备清单),供业主审批。
第三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业主有权在合同期内根据工作需求向承包商发出提供服务的指示或要求,承包商须应当遵照业主的指示或要求执行。
2、业主负责审核承包商的日常养护(运行)大纲(计划)和专项养护(运行)计划,并对专项养护(运行)项目进行验收和结算审核。
3、业主应对承包商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对应急设备、物资、人员进行检查,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组织应急抢险工作。
4、业主依照本合同及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对承包商的服务质量、安全、xx施工、内业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业主应当做好定期检查及日常抽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或缺陷及时反馈给承包商,并要求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6、业主在考核承包商人员的管理水平时。如发现由于承包商人员不足而无法完成原承诺的,可以要求承包商增加承包商人员。
7、因承包商人员处理事务不当、不称职或是疏忽职守造成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业主可要求承包商更换该承包商人员。
8、业主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搭建、陈列或批准搭建、陈列通告、标识或其它装置,
不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的,无需事先经过承包商的同意,但应当事先告知承包商。
9、如果承包商未自合同履行开始日起提供服务或者未按本合同的相关要求履行义务,在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权利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接管上述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和项目,同时不影响承包商的其它合同责任,承包商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
10、业主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
11、业主应委托第三方银行对承包商进行必要的资金监管,保证养护(运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 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商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养护(运行)义务。
2、承包商在遇到突发性事件发生时,应按业主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接受业主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完成好应急抢险和交通组织工作。
3、在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在本合同范围内改变、附加及安装设备设施,不得竖立任何构架或机械。
4、承包商应当按技术要求规定保证承包商人员的人数和服务水平。承包商所聘用、使用和安排岗位的承包商人员应当满足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技能、经验要求的最低标准,并应当事先获得业主的书面认可。
5、承包商应当按岗位分类情况记录承包商人员的变动情况并实时更新,必要时应当呈交业主核查。承包商应当及时向业主汇报在合同履行开始日前及合同期限内无论因何种原因拟离职的重要承包商人员情况,同时在获得业主的书面许可后选择适当的人选接替工作,新接替的承包商人员同样需要满足技术要求中关于技能和经验标准的最低要求,并应当事先得到业主的书面许可。
6、承包商应当对其为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工作和所有承包商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7、承包商应当建立职工(含各种类型用工)花名册等档案资料,与承包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承包商应根据《关于深化养护行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意见的通知》要求,保证一线职工的人员工资发放,保证一线职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1.2 倍。同时承包商还应建立津贴补贴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其中津贴补贴标准根据行业相关制度执行。
8、如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承包商提供合同范围之外的服务内容超过合同价款的
5%,承包商有权利向业主申请支付相关费用,具体由业主和承包商另行协商解决。
9、承包商应当承担所有发生的与履行本合同义务和责任相关的公用事业费用。
10、 承包商还应当承担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下述费用:
(1)由于承包商、承包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养护瑕疵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由于承包商、承包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因涉及诉讼或仲裁而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
11、在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在本合同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桥孔、龙门架、场地等)开展或批准开展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业务。如业主发现承包商擅自开展的,承包商应当按业主的要求立即停止此行为,承包商应当将所有因上述行为的所得上交业主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业主不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负任何责任。
12、在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在本合同范围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收取费用。
13、承包商应接受业主委派的第三方银行对本合同资金的使用监管,并出具接受监管同意书(格式详见附件)。
第五条 合同保密
业主和承包商在任何时间内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合同所涉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第六条 合同金额变更及修订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因国家、上海市、上海市道路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发布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而需要参照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执行的,或合同中有设施移交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接管的,或作业频率表中相关作业频率调整的,合同价款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业主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承包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3、本合同条款以及附表中的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如需修订需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且该书面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七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明确的不可抗力。
2、如果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当及时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
3、如果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可抗力依然持续存在,承包商不因此赔偿业主,除此情况外,合同中的其它规定仍然生效。
4、如果业主认为不可抗力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存在,业主有权在提前七天发给承包商
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提前解除合同。通知一旦发出,本合同即终止。第八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1、如果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对承包商进行追索的权利。
(1)破产、或接到破产指示、或申请破产,或与债权人订立契约,或在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将财产转让于债权人,或同意在债权人的监管委员会的监管下履行本合同或(公司)进入清算,但不包括在有偿债能力时的重组和合并;
(2)没有合理的原因而自合同履行开始日起无法开始提供服务的;
(3)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违规分包,指派或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中指明的专业分包除外);
(4)没有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并且在业主整改通知单下达后仍未及时整改的;
(5)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
(6)没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部门整改或处罚的;
(7)安全生产措施不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重特大事故的;(8)承包商年终考核综合评分不合格的。
2、承包商须承担因整改、评分不合格、处罚和重特大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3、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因改扩建、设施量权属调整等原因造成业主不能继续有效履行合同的,合同可部分或全部解除。具体补偿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前的工作
1、在合同解除或终止至少两个月前,业主或业主人员应当开展相关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包括合同所有服务范围。承包商应当为业主或业主人员提供协助或设备,以完成交接的准备工作。
2、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包商应当安全有序地撤离本合同区域,并按业主的移交计划将所有设施交接给业主或业主指定人,同时移交相关资料、业主提供的所有设备和相关设施。对于因承包商自身失职、恶意行为或违规运行而造成的对业主财产的损失应当按业主要求予以更换或维修;对于未经业主书面许可自行对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设施和建筑做出的更改或附加的应当按业主要求恢复原状;同时应当移走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的承包商财产以及无需需要移交给业主的物品。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规范标准
1、本合同应当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当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2、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出现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情况,则参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相应当条款执行,且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性。
3、在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或上海市行业管理部门等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等出现修改、变更或增发,均应当按新的版本执行。
4、本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标准,低于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否则按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标准执行;合同和招标文件中未提及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按行业高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如业主未履行合同,由此影响承包商合同指标的实现或给承包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业主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方法由双方协商;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业主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 ( ‰)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 ( %)。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承包商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业主主张赔偿或补偿。
2、如承包商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考核指标,承包商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3、如承包商未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作业内容,业主有权组织其他单位进场承担承包商未完成作业内容,其涉及经费全额由承包商承担,同时承包商须承担未完成项目 20%的违约金,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扣除。
4、如在合同期内发生因承包商养护(运行)措施不规范造成的媒体曝光、有责投诉及其他严重问题,或发生因承包商安全措施不规范造成安全事故,按相关职责追究承包商责任。
5、如承包商未按照《关于深化养护行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意见的通知》即相关行业要求发放工资和津补贴的,经业主查实后,视情节严重程度承担按照合同总价的 1%-5%不等的违约金,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扣除。
6、确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致使本合同未能全面履行的,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特殊约定
(一般约定中未包含的特殊条款补充在此)第一条 名词解释
第二条 合同履行筹备
第三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合同金额变更及修订第六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第七条 合同到期、解除与终止前的工作第八条 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第十条 其他
一、养护质量要求、质量保证内容有关约定
1、业主依照本合同及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对承包商的服务质量、安全、xx施工、内业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养护管理要求响应情况、路面清扫质量、设施保洁质量、设施维修质量、排水设施养护质量、绿化设施养护质量、机电设施养护质量、内业资料完成情况等。对养护质量不符合要求、养护考核不合格、养护安全不合格等情况根据考核办法进行扣分,考核不合格扣除相应养护费;单项考核条款不合格按考核办法扣除养护费。
2、业主对设施维修质量和质保期进行控制,可委托养护监理单位对设施结构维修、路面维修、附属设施维修等内容按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质量要求进行检查,设施维修质保期由监理单位核定。对于因养护维修质量不到位引起的设施病害,具体处罚见《维修项目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养护范围内进行大中修、整治工程施工时,养护承包商应给予支持、配合,合理安排养护作业,协助施工总包单位共同维护设施和作业安全。
(1)大中修、整治工程总包单位的生产安全、xx施工管理范围为施工围封区域内的纳入大中修、整治工程的设施及作业,时间从围封作业开始至向社会开放交通为止(含临时开放交通)。施工路段中所有开放交通的范围(包括道路设施)及不纳入大中修、整治工程的设施按养护合同正常履行。
(2)实施全过程协调机制。大中修、整治工程开工前,养护承包商参加由业主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的交底会,明确养护和施工各项管理工作要求,杜绝管理盲区。大中
修、整治工程开工后,养护承包商参加业主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需要协调的事议进行讨论决定,并出据会议纪要。大中修、整治工程竣工后,养护承包商参加业主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会议,并提出验收意见。大中修、整治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施工质量缺陷由大中修、整治工程总包单位按照其履约合同的约定完成履约义务。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养护承包商应根据业主开具的业务联系单要求,无条件为勘察、测量等工程前期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外围配合与协助,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养护作业安全有关约定
1、承包商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有关技术规程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2、承包商及其劳务分包商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应安全培训合格并具有相应证书。承包商应对养护人员进行全员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交底活动,重点强调其岗位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和组织管理网络,设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配备专职安全员,对施工作业安全进行现场监督;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制要求将安全责任分解,承包商法定代表人与项目部、项目部与下属各责任部门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每旬不少于一次。
4、严格执行 JGJ4688-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 接零保护系统、三级漏电保护系统;所有的配电箱、开关电箱符合要求,临时用电工程所用电器装置、元器件、电线电缆等电工产品必须按国家规定通过“3C”认证,并经市建设工程安全协会登记备案的进行配置。
5、如养护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承包商应快速、及时赶到现场,实施紧急处置,并协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和稳定工作;紧急处置的结果须及时上报业主。
6、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为不发生有责安全事故。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有责安全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扣除;单次有责事故造成 1人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 1%;单次有责事故造成 2 人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 5%;单次有责事故造成 3 人及以上死亡的,扣除合同总价的 10%;同时记入“上海市道路养护维修安全诚信考核”和“上海市道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中。
三、有关分包的约定条款
1、本项目中的桥梁维修、绿化种植、泵站维修保养、交通安全设施、助航防撞设施、服务区(停车区)、蓄毒沉沙池维修保养等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部分负连带责任。本项目如有分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中未说明的,中标后原
则上不得对外分包,由于项目实际情况确需分包的,须专题报业主同意。
本项目所有分包单位应当具备履行分包内容的能力和资格,承包商须上报并经业主认可后方可签订分包合同,如不符合要求,业主有权不同意承包商上报的分包单位并可要求承包商重新选择上报。
2、严禁转包、违规分包,分包单位禁止将分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或转包。
3、承包商应在分包单位进场前,对其资信、人员设备配置、业绩等进行审核。承包商应将分包商的分包内容、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分包合同以及安全协议等报监理审查,并报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备案。
4、分包单位进场后,总包单位应加强过程管理,建立完善分包考核及退出机制,对其质量、安全、进度等履约情况进行全面的管理。若发现因分包造成的严重工程质量,以及危害人身安全和工程安全的事实,或发现分包单位不具备履行其分包工程的能力和不可允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包商应立即将涉事分包单位清退,依法终止分包合同,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5、对于违法转包的情况,业主可自行提前终止合同,每发现一起,业主可对承包商处以 20000 元的处罚,并由承包商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记入上海市道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2 年内禁止承接相关项目。对于未按规定和约定比例进行分包的,每发现一起,业主可对承包商处以 5000 元的处罚,承包商的违规行为记入上海市道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2 年内禁止承接相关项目。
四、养护巡查、修复及信息报送的有关约定
1、承包商每日路况全覆盖巡查不少于一次(Ⅰ等城镇化路段二次),路况巡查后须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将巡查情况、设施缺陷或病害上传养护信息平台并根据业主的要求按时上报每月计划和月度报表。配合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进行设施完好检查、考核和日常安全、质量检查与考核。
2、每天对管养路段全覆盖清扫不少于一次(Ⅰ等城镇化路段二次),要求清扫车车速
30KM/h 以下,路线覆盖率 80%以上。GPS 清扫轨迹不合格的,月度养护考核分数每天扣 5
分,同时没清扫或没有按合同里程清扫的一天扣合同价每日清扫费用的 2 倍。
3、每日路况全程巡查不少于一次(Ⅰ等城镇化路段二次),少于规定次数的每天扣 2000元。路况巡查后须认真做好巡视记录,凡上级领导、业主发现或社会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的各类明显的严重道路病害在巡视记录中无记录的,一次扣 2000 元。
4、承包商须按桥梁日常巡查要求,做好电子巡更工作。电子巡更牌须按规定位置安装,
严禁弄虚作假,伪造巡查事实的行为。承包商必须按照桥梁经常性检查要求,由桥梁工程师带队进行检查,检查前桥梁工程师需经过系统身份验证识别。未按要求做好桥梁巡查和经常性检查工作,扣除相应的月度考核分数。
5、承包商必须按规范认真做好桥梁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未能发现病害(巡视中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或发现影响桥梁安全运行病害未及时上报,或在定期检查中发现由于日常维修不及时造成的病害,而影响桥梁安全运行的,一次性扣除 50000--100000 元。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的,则本年度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本项目招标结果也不再有效。
6、每月对主、被动发现设施病害比例进行统计,对于被动发现设施病害比例超过 20%的,扣除当月养护巡查经费的 40%。
五、养护设备、人员配置的有关约定
1、承包商在投标书中承诺并经采购人认定的项目经理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缴纳四金)和该项目施工现场的实际操作者,并应常驻项目现场,每周常驻现场不得少于 5 天。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调换重要技术人员的,每调换一人一次扣
10000-50000 元。未按要求设置专职技术人员,负责信息化管理平台的信息录入和管理的,
每人次扣 10000 元。承包商须按业主要求重新安排有关人员。如业主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承包商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做出更好的调整。
2、承包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配备养护基地、车辆、设备,并将养护场地、车辆及专业设备的配备情况报监理审核并接受业主和监理监管,基本养护设备、车辆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基本养护机械设备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配置到位,解除该标段养护合同。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要求配备养护车辆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发现存在设备缺失的,每发现一次扣 2000元。如遇设备损坏,需及时做好维修工作,维修期间应临时租赁以补不足,发现由于设备缺
失而影响正常养护维修作业的,每发现一次扣 5000 元。
3、养护单位(即中标供应商,下同)使用采购人提供的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应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应急车辆和设备管理制度(试行)》(沪道运事财[2021]69 号)文的要求做好应急车辆和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所涉及的所有相关费用投标人应在报价中予以考虑。具体使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① 养护单位为应急车辆及设备的实际使用及维护单位,无偿获得所分配的应急车辆及设备使用权,并负责应急车辆及设备的使用、小修保养、定期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应急车辆及设备随时投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② 应急车辆及设备在合同期内,养护单位应承担除保险、修理整车或总成修理、维护整车及技术培训费用外,其余一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意外风险损失。
③ 养护单位应保证应急车辆及设备的完好,并须满足下一轮养护单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
④ 养护单位应建立应急车辆及设备的台账及使用管理记录,对应急车辆及设备的使用、小修保养及检查做好登记。
⑤ 养护单位应按照市道运中心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设备应急调度准备,服从行业抢险救灾需要,积极配合应急车辆及设备统一调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推诿不办。对不按规定调动影响抢险救灾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⑥ 养护单位应建立相关应急车辆及设备管理制度,在使用期内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等各类措施,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应急车辆及设备不得转让、转租,不得任意涂改原有编号,所有零部件不得自行拆除和调换。
六、应急管理要求
1、承包商应按业主要求进行包括恶劣天气应急抢险、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交通保障封道等设施运行中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承包商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灾害天气和突发事件,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领导体系、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措施、临时交通组织方案、保障措施
(包括应急人员、物资、机械设备、资金等)等内容,相关工作落实到位并定期检查。
3、与交警、消防、医疗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与交警及其它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维持道路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秩序,并将实施情况及时上报业主。
4、按照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应急预案要求,启动相应预警等级的应急响应。
5、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多方式多类别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响应速度、处置水平和协同能力,并根据演练过程总结和结果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6、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安排专职人员,监测、收集各类信息;一旦发现突发性的紧急事件,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须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上报各类信息,做好首报、续报、终报;必须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谎报和拖延不报。
七、专项养护和应急抢险项目有关约定
1、专项养护项目应由承包商严格按照审定的计划实施,项目实施前,承包商应将完成的实施方案报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有关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应及时向养护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开工报告,经养护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准备及手续办理情况进行初审后,报市道路运
输事业发展中心公路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承包商正式开展项目实施。
2、承包商必须建立自身质量、安全、xx施工及工程进度保证体系和质量自检制度。养护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进行质量、进度、计量、安全xx等全过程管理。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公路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安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工程进行不定期抽查。
3、承包商在专项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完成资料整理和自检工作,并于一周内向养护监理单位申请验收。监理验收后报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公路管理部门,由公路管理部门组织最终验收。承包商根据整改意见完成整改,养护监理单位检查同意消项后填写竣工验收报告上报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公路管理部门,经检查同意后签发工程验收报告。
4、专项项目承包商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实结算,并由养护监理单位签署工作量审核意见,并于两周内将结算上报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公路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并完成审价后,按审价金额支付专项经费,当结算费用小于等于专项养护费用时,按结算价支付,当结算费用大于专项养护费用时,按专项养护费用合同金额支付,剩余费用不另行结算。
5、应急抢险项目承包商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实结算,并由养护监理单位签署工作量审核意见,并于两周内将结算上报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公路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支付应急抢险经费;当结算费用小于等于应急抢险费合同金额时,按结算价支付,当结算费用大于应急抢险费合同金额时,按应急抢险费合同金额支付,剩余费用不另行结算。
安全管理协议业 主(全称):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承包商(全称): 上海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双方签定协议如下:
1、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双方都应当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当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双方的有关领导应当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4、合同履行前,承包商应当认真勘察现场,按业主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并应当召开安全生产交底会,由业主指派有关人员出席,介绍合同履行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承包商应当检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5、施工期间,承包商指派见投标文件同志负责本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业主指
派见招标文件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承包商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双方应当经常联系,
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6、承包商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和遵守业主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业主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定期参加业主召开的安全例会。业主有协助承包商搞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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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承包商应当限期整改。
7、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双方都应当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8、承包商对所在的服务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应当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落实整改。保证服务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承包商应当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9、承包商应当按照业主的安全作业规程进行现场安全作业。双方人员对服务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应当经承包商和业主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动。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或更动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0、特种作业应当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作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严禁乱拉电气线路。
11、承包商应当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应当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当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2、承包商应当根据建设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有关xx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
13、承包商在服务中,应当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如遇有情况,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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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4、承包商在签订养护(运行)合同后,应当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5、贯彻谁实施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双方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造成伤亡、火灾(火警)、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一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当协力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廿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当按责任协商解决。
16、承包商如未按合同履行相关职责,每发现一次,业主在下一次合同支付时扣除养护
(运行)经费 2 万元。
17、本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8、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协议,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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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消防协议
业 主(全称):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承包商(全称): 上海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暂
(寄)住人口管理规定》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内部治安、消防、暂(寄)住人口管理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维护好内部秩序,为深化改革和经济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此,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1、承包商法定代表人为见投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为见投标文件,治安消防负责人为见
投标文件,上述人员应当对工程治安消防工作负责。业主指定见招标文件负责联系有关事宜。
2、业主在承包商进场前,须向承包商进行治安、消防、外来人员管理等方面工作交底。
3、承包商应当将治安、消防工作纳入养护(运行)作业大纲。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内部稳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治安、刑事及治安灾害等事故的发生;调解各类纠纷,化解各类不安定因素。
4、承包商应当对职工经常做好治安、法制、消防知识教育及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且处于完好临战状态,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承包商应当认真执行上海市暂(寄)住人口管理规定,外来人员进现场后三天内向所属公安机关申报暂(寄)住人口。承包商人员亲友不得擅自在业主安排暂住处住宿。
6、承包商人员在宿舍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等,严禁乱拉电线,不准在禁烟区或床上吸烟,保持宿舍整洁。严禁赌博、偷盗公私财物,不准打架和聚众斗殴。
7、承包商进场后,施工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业主有关规定、要求。
8、业主应当不定期对承包商进行检查,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及时了解掌握承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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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不安定因素和各类闹事苗子,会同有关部门和承包商研究对策,疏导化解矛盾。
9、业主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刑事、治安、火灾及其他事故,积极维护承包商合法权益。
10、承包商违章使用电炉、煤油炉、乱拉乱接电线,在合同支付时扣除合同经费伍拾元;发现承包商人员偷盗物品,按案值 10 倍在养护(运行)经费支付时扣除;发生赌博、打架、没有按规定申报临时户口者,每发现一次在养护(运行)经费支付时扣除xxx;以上情节造成严重后果,则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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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合同
项目名称:嘉松南路、新车公路日常养护(运行)
发包方/委托方(甲方):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负责人: 见招标文件
承包方/受托方(乙方):上海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见投标文件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市交通委、市道运局、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各类项目甲乙双方行为,防止发生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特订立廉政合同。
本合同甲乙双方,均指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市交通委、市道运局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三)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四)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五)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义务。
(六)接受本级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本合同执行的义务。二、 甲方的义务
(一)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代购券、购物卡、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处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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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准参加乙方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六)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七)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八)不准营私舞弊,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等。
(九)不准从事其它有碍党风廉政建设的活动。三、 乙方的义务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礼品、代购券、购物卡、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报销或支付任何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参加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购置或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办公用品等。
(五)不准为甲方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六)不准从事任何有碍甲方党风廉政建设的活动。四、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一、二条,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一、三条,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一、三条,甲方有权由纪检监察部门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给予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同类市场的处罚。
五、本合同执行过程接受双方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本合同有效期与主合同一致。
七、本合同未尽事项及争议,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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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双方项目负责人及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各执一份。备注:本采购项目中甲方项目负责人确定为:见附件。
接受监管同意书
银行 支行:
为了保证 项目养护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养护项目的顺利完成,我单位不可
撤销地同意接受你行受 公司委托对我单位开立在你行的养护项目资金结算专户
(户名 ,账号: )的所有资金支付实施监管(包括但不限于
由你行审核我单位付款请求,对不符合用款依据的付款,你行有权不予受理等),直至书面通知你行停止监管为止。
本公司已知晓并同意《养护项目资金监管委托协议》相关监管要求,并同意贵行按上述协议约定对本公司账户资金进行监管。我公司承诺按上述协议约定的流程使用监管账户内养护款项,并配合贵行在监管过程中的各项要求。
总承包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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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管公路设施损坏赔偿处置及修复施工委托协议书业主: 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商:上海市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明确各自的责任,互相配合、双方共同遵循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签订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
第一条:工程名称:交通事故等引起设施损坏赔偿处置及修复施工第二条:乙方承包内容
一、工程范围:同主合同范围
二、主要工程内容:日常运行过程中因交通事故等造成的设施损坏的赔偿处置(现场勘验、费用测算、赔偿款代收等工作)及修复施工(影响设施结构安全和运行安全的重大事故除外)。
三、工程价款:按实结算四、工期:同养护合同
第三条:付款方式:每半年结算当期累计修复费用,在公路赔补偿预算中列支。第四条:甲方责任条款
一、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市管公路设施损坏赔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订市管公路设施损坏赔偿管理制度,并指导乙方依规进行赔偿处置及申请经费程序。
二、负责审核设施损坏修复工作量并申请经费。三、负责牵头办理赔偿经费结算事宜。
第五条:乙方责任条款
一、乙方应诚实守信,xx公平,谨慎勤勉地完成设施损坏赔偿处置及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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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照甲方规定的流程实施现场设施赔偿处置流程。
三、按相关标准、规定负责对核定受损设施实施修复,并接受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进行管理。
四、修复施工的质量、安全、xx施工、分包管理、费用核定等要求同相应的养护合同。第六条: 现场设施赔偿处置流程如下:
1、乙方进行现场勘察并填写《上海市管公路路产损坏现场勘验记录表》,填写完毕后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愿或无法签字或有涉嫌违法行为的,报请执法部门处理。
2、乙方完成现场勘察后,应及时维修损坏设施;无法及时维修的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乙方应按相关标准、定额或市场价核算赔偿额,填写《上海市管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经费确认表》,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3、当事人缴纳赔偿款可采取现金支付或银行缴款两种方式。
当事人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由乙方代开《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并收取现金,收取完毕后收据记账联及所收现金应及时汇缴至甲方。
当事人选择以银行缴款方式支付的,告知当事人凭《上海市管公路路产损坏现场勘验记录表》和《上海市管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经费确认表》至甲方办公地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到银行付款。乙方将对应赔偿费用金额列入当月《上海市管公路设施赔补偿交款清单》,并备注说明。
第七条:修复经费申请流程如下:
现场修复完毕后,乙方填写《上海市管公路设施损坏修复经费审核书》修复情况栏,并提交给甲方委托的养护监理单位。养护监理完成现场验收后,填写申请书验收意见栏。甲方无特别要求的,应半年汇总一次,填写《上海市管公路设施损坏赔偿经费申请表》提交给甲方审核。审核通过后作为经费申请资料另行申请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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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其他约定条款:
修复工期逾期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而乙方又无积极措施确保按合同工期完成,或无力按质量标准返修者,甲方有权责成乙方停工直至退场,并由甲方另行组织队伍进行施工,相关实施经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照规定流程处置的或未对受损设施进行及时修复或修复质量未达标,造成不良后果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设施修复价的 10%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从修复费用中扣除。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毁约;反之守约方有权要求依法追究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2023-01-17 |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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