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盲人护理安老院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盲人护理安老院为健康欠佳,或在肢体/精神方面有残疾的失明长者提供住宿照顾、膳食、起居照顾及有限度的护理服务。这些长者日常生活上行动不便,但精神状况适合过群体生活。
(有些盲人护理安老院设有疗养单位,所提供的护理服务与疗养院相同。)目的及目标
失明长者住宿照顾服务的目标是:
⚫ 为那些因健康、社会及其他理由而无法在家居住的失明长者提供住宿照顾及设施;
⚫ 协助失明长者尽量保持健康,以及因应不断转变的起居照顾需要和日常生活事务,为他们提供协助; 以及
⚫ 满足有残余视力院友的社交及康乐需要,及促进他们的人际关系,使他们获得有意义的社交生活。
服务性质
营办此服务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要求。盲人护理安老院所提供的服务如下:
(a) 住宿服务;
(b) 提供至少一日三餐另加茶点;
(c) 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例如评估、辅导、转介及举办活动;
(d) 护理服务,包括督促和协助院友服药;
(e) 每日 24 小时有工作人员当值;
(f) 注册医生定期*到访(即出诊医生);
(g) 起居照顾服务,包括在日常起居生活方面提供协助; 以及
(h) 定期举办活动,以满足院友的社交及康乐需要,从而鼓励院友培养自己的兴趣,以及与社群和家庭保持联系。
* 由社署与服务营办者磋商后界定。服务对象
经证实为失明而在日常生活上需要起居护理,因而无法在家居住,但亦无需接受深切护理的长者。
申请资格
符合入住盲人护理安老院的资格是:
⚫ 60 岁及以上的人士;
⚫ 经由眼科诊所医生或私人执业的眼科医生诊断为失明;
⚫ 有社会或房屋需要,兼且无法在社区独立生活;
⚫ 没有患上传染病或可能需要深切护理的疾病;
⚫ 健康欠佳或身体机能有缺损,以致在起居及日常生活方面必须接受照顾及协助;
⚫ 在辅助器材或轮椅的协助下,可行动自如; 以及
⚫ 精神状况适合过群体生活。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的平均入住率 | 95% |
2 | 一年内制订个人照顾计划的比率 | 90% 院友于一个月内制订,其余则于入住后三个月内制订 |
3 | 一年内的个人照顾计划检讨率 | 90% |
基本服务规定
⚫ 所有服务须符合相关的法定要求;
⚫ 所有服务须符合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的行政指引; 以及
⚫ 人手要求包括注册社会工作者及合资格护士。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16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此外,社署会符合下列特定服务的表现标准。社署履行本责任的实际表现预期会
影响服务营办者符合本身所规定表现标准的能力。
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在接获服务营办者书面通知有空缺后,如有适合的转介,会于 28 天内提供转介予服务营办者。如无适合的转介,社署将根据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指引与服务营办者进行磋商。
IV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机构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服务营办者必须按照最新版本的《整笔拨款手册》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和程序发出的有效通函,遵守各项有关使用社会福利津助的规则和指引。
注释
1. 一年内的平均入住率
i) 入住指截至每月月底入住单位的盲人长者总人数。
= | 12 个月月底的入住总和 | × |
12 个月月底的名额总和 |
ii) 一年内的平均入住率
100%
2. 一年内的个人照顾计划检讨率
计划包括目标、具体目标、提供服务的过程、计划内容及实现或检讨目标的期限。服务单位需每年为每名院友制订 一个 个人照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