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以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ce)方式,授權乙方依約定方式使用甲方以下之圖像製作下列產品:
附件三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圖像單次非專屬授權契約書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以下簡稱甲方〉為非專屬授權〈以下簡稱乙方〉基於
□營利目的□非營利目的□開發衍生商品 使用甲方授權之圖像相關事宜,訂定本契約。其條款如下:第 一 條 契約標的及授權內容
甲方以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ce)方式,授權乙方依約定方式使用甲方以下之圖像製作下列產品:
(一) 圖像/藏品編號: (二) 圖像/藏品名稱: (三) 圖像張數:
(四) 產品名稱:
(五) 產品售價及生產數量: (六) 利用地域及利用範圍:
第 二 條 申請圖像授權應繳費用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乙方應於本約簽訂同時,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圖像授權使用及收費要點」(含使用收費表),支付權利金新臺幣 元整,及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經甲方確認未全額支付完畢,則本約自動解除失效,且乙方兩年內不得再就同一圖像或藏品申請使用授權。
第 三 條 利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 四 條 標示及送交查驗義務
(一) 乙方應依甲方審查通過之樣品(包括規格、大小、數量等)製作產品,並應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圖像授權使用及收費要點」及本約規定,於適當處註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藏品(或圖像)」等字樣。
(二) 乙方於樣品完成後,每款送交樣品或樣品圖檔一份供甲方查驗,經審查核可方得製作成品。
(三) 乙方違反本條第一款之標示義務者,即屬重大違約事由;乙方除需支付本契約圖像權利金總額10倍之約定違約金外,甲方並得主張乙方侵權及違約責任,且得立即終止本約。
第 五 條 圖像光碟之保管與返還義務
(一)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管理使用甲方交付之圖像,並確保其使用方式並無違反本契約所定授權使用方式。另就甲方交付之圖像,若有毀損或滅失等情形,乙方之保證金將由本處全數沒入外,對於其他超過保證金之損害,亦應負擔賠償責任。
(二) 甲方提供乙方之圖像光碟,乙方無論是否使用完畢,均應於收受日起三個月內歸還予甲方。於上述三個月內,若遇有契約解除或終止等情事者,應即於上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歸還,並即停止原依本約得行使之一切權利。
第 六 條 使用本契約標的之範圍限制及再授權之禁止
(一) 非依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其在本契約中之任何權利再授權(sub-licence)第三人為任何利用。
(二) 乙方使用本契約授權圖像,不得逾越本約授權之範圍與方式,否則即屬侵害甲方著作權及重大違約事由。
(三)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確保乙方及所屬員工、廠商、受託人等於使用本契約標的時,遵守本契約所定之授權範圍,並要求確保所屬員工、廠商、受託人視同自己之義務而遵守;倘上述任何人之一發生違反授權範圍之情事,視同乙方違反本契約義務,且乙方同意負擔連帶之侵權賠償責任。
第 七 條 無擔保條款及訴訟協助義務
(一) 除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外,甲方不擔保本契約標的之合用性,亦不負任何物或權利之瑕疵擔保責任。
(二) 乙方就本契約授權標的之使用,如發生第三人出面主張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之情事,乙方應配合甲方之指示,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使甲方得保護其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若乙方因而涉訟時,甲方亦應提供乙方相關智慧財產權資料及協助。
(三) 就甲方之授權標的,如發生第三人侵權之情事,乙方應即將侵權事實及相關資訊提供予 甲方,甲方得決定是否提起相關侵權主張或法律訴訟;就未來所得之一切賠償或和解金,則概歸甲方所有。
第 八 條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所生損害及糾紛之處理
乙方產品在銷售過程中,因產品瑕疵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致與第三人間產生法律糾紛時,乙方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法律及賠償責任。如因此而致甲方涉訟或發生財產或非財產之損害時,乙方同意全額賠償甲方。
第 九 條 契約權利義務之不可轉讓性
非經甲方事先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契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部份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分割、轉讓,且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十 條 智慧財產權維護及侵權糾紛之處理
為保護甲方之智慧財產權,乙方應保證遵守以下事宜:
(一) 未經甲方之事先書面同意,乙方僅得於約定之使用目的範圍及產品數量內使用圖像;乙方除本於尊重著作權人權益進行使用外,並願遵守「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圖像授權使用及收費要點」,且保證絕不擅將圖檔出租、出售、轉讓、散布或交付他人,或為合約範圍以外之使用。乙方並應依著作權法及本約規定,善盡維護智慧財產權之責任。
(二) 乙方應依規定於圖檔利用期限內返還圖像光碟予甲方,並保證於利用期限屆滿後;將存於乙方電腦中之備份檔案全部刪除。
(三)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第三人取得圖檔時,乙方同意支付甲方權利金10倍之違約金,並同意賠償甲方所受之一切損害。
第 十一 條 違約責任
(一) 除本約另有約定者外,乙方違反本契約任一規定時,甲方得通知乙方於一定期限內改善;如逾期乙方仍未改善或改善不全時,甲方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並得請求乙方賠償所生之 一切損害,及相當於權利金10倍之約定違約金。
(二) 乙方如另違反「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圖像授權使用及收費要點」時,甲方除得依該要點主張乙方相關責任外,日後並得拒絕乙方申請使用甲方圖像。
第 十二 條 合約增刪及合約條款一部無效之處理
(一) 本約如有任何增刪修改之必要時,應由雙方以書面協議定之,並由雙方有代表權人簽名蓋章並附於本合約書之後,且應加蓋有效之騎縫章,方有效成為本合約之一部份。
(二) 本合約任一條款,縱經有權之司法機關認定為無效,亦不影響本約其他條款或本約之效力;就該無效之條款,雙方同意另行協商訂定符合雙方原意之條文取代之。
第 十三 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x契約未盡事宜,雙方同意依「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圖像授權使用及收費要點」、民法、著作權法及誠實信用原則處理與協商解決。
第 十四 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x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有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十五 條 契約份數
x契約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兩份,亦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約人:
甲方: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21號電話:(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
統一編號:04137605
乙方:
代表人:地址: 電話: 傳真: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