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号:2020V01 版
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标准文本
版本号:2020V01 版
编制单位: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0 年 12 月
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
(招标标段名称) 标段
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人: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招标项目负责人: (签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人: (签章)编制日期:20 年 月
目 录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20
附录 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21
18.6 试运行 91
18.7 竣工清场 91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91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91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91
19.2 缺陷责任 91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92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92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92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92
19.7 保修责任 92
20. 保险 92
20.1 工程保险 92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92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93
20.4 第三者责任险 93
20.5 其他保险 93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93
21. 不可抗力 94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94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94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94
22. 违约 95
22.1 承包人违约 95
22.2 发包人违约 96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97
23. 索赔 97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97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98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98
23.4 发包人的索赔 98
24. 争议的解决 98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98
24.2 友好解决 98
24.3 争议评审 98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00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00
1. 一般约定 100
1.1 词语定义 100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01
1.5 合同协议书 101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02
1.9 严禁贿赂 102
2. 发包人义务 103
2.3 提供施工场地 103
3. 监理人 103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03
3.5 商定或确定 104
4. 承包人 104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04
4.2 履约保证金 109
4.3 分包 109
4.4 联合体 111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11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111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111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111
4.11 不利物质条件 112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12
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112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112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13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13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13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113
7. 交通运输 114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114
8. 测量放线 115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115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15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15
9.4 环境保护 117
10. 进度计划 118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18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20
10.3 年度施工计划 120
10.4 合同用款计划 120
11. 开工和交工 120
11.1 开工 120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20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20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21
11.6 工期提前 121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121
12. 暂停施工 122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2
13. 工程质量 122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22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22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23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23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23
14. 试验和检验 124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24
15. 变更 124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24
15.3 变更程序 124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24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24
15.6 暂列金额 125
16. 价格调整 125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25
17. 计量与支付 125
17.1 计量 125
17.2 预付款 126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27
17.4 质量保证金 128
17.5 交工结算 128
17.6 最终结清 129
18. 交工验收 129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129
18.3 验收 129
18.9 竣工文件 129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30
19.2 缺陷责任 130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130
19.7 保修责任 130
20. 保险 130
20.1 工程保险 130
20.4 第三者责任险 131
20.5 其他保险 131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31
21. 不可抗力 131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2
22. 违约 132
22.1 承包人违约 132
22.2 发包人违约 132
23. 索赔 133
24. 争议的解决 133
24.3 争议评审 133
24.4 仲裁 134
24.5 仲裁的执行 134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35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36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38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38
4.11 不利物质条件 138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38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38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38
17.1 计量 138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38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8
22.1 承包人违约 138
22.2 发包人违约 13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39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40
2.投标报价说明 140
3.计日工说明 141
4.其他说明 142
5.工程量清单 142
第 二 卷 173
第六章 图 纸 174
第 三 卷 176
第七章 技术规范 177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179
第 四 卷 180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181
目 录 183
第一章 投标公函 185
第二章 商务标 192
第三章 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 208
第四章 报价部分 222
第十章 最高投标限价 258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信息表 | |||
报建编号: | 标段号: | ||
招标人: | |||
招标人地址: | |||
招标人联系人: | 招标人联系电话: | ||
招标标段名称: | |||
建设地点: | |||
项目概况描述 | |||
项目概况描述 | |||
工程总投资 | x元人民币 | ||
x标段建安工程费 | x元人民币 | ||
x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 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 ||
计划工期: | 日历天 | ||
其他说明: | |||
投标条件 |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资质条件 |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
业绩要求 | |||
其他要求 | 其他: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
获得招标文件方式 | 通过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tp://xxx.xxxxx.xx)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到 |
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
公告备注: |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 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至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tp: //xxx.xxxxx.xx) |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
开标地点 | |||
投标保证金: | 万元人民币 | ||
同时发布本次招标公告的媒介名称: |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其他发 布公告媒介名称}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 地址: 联系人:电话: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地址: 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箱: |
1.1.4 | 招标标段名称 |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
1.1.6 | 招投标交易场所: |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 http : //xxx.xxxxx.xx)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
1.3.1 | 招标范围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实际开竣工日期已招标人发出的指令为准) |
1.3.3 | 质量要求 |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优良 |
1.3.4 | 安全目标 | 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资格:见附录 5 其他要求: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见附录 6;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资质;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 | / | ||||
1.11.1 | 分包 | 口不允许口允许 | ||||
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 | 具体内容 | 分包人资质及其他要求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图纸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答疑与澄清方式:通过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tp://xxx.xxxxx.xx)提出问题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 :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通过发出补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补充招标文件上传到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 http://xxx.xxxxx.xx),投标人通过该平台下载补充招标文件。 |
2.2.2 | 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澄清或者招标文件修改 | 收取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 : 获取方式: 通过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tp://xxx.xxxxx.xx)下载 |
3.1.1 | 投标文件开启方式 | 口 双信封口 单信封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按照《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6〕42 号、《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 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执行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下载网址: |
3.2.3 | 报价方式 | 口单价口总价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 万元(其中含暂列金额 万元、材料暂估价 万元,设备暂估价 万元,专业工程暂估价 x元)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投标人的报价需与施工组织设计里的施工方案相一致。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 年 25 号令)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1.5%。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日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4.1 | 投标保证金 | 口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万元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 投标人自主选择以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得小于投标有效期。 (1)若采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招标人指定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 (2)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保证人必须是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原件扫描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备查。 口不要求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口无 口有,具体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年~ 年 |
3.5.3 | 近年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类似项目是指: 时间: ,以合同签订日期或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 资格审查资料中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其中类似项目应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中查询到的企业 “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如上述 3 个网站上内容无法体现相关业绩的须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4.2.1 |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方式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已完成数字签名的电子投标文件加密上传至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tp://xxx.xxxxx.xx),递交时间即为投标文件上传完成的时间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4.2.1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 http : //xxx.xxxxx.xx)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双信封)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 tp://xxx.xxxxx.xx)远程开标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第一阶段评审(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后自动解密; 用于本次投标文件数字签名和加密上传的上海 CA “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证书有效期需大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并在投标文件开启前不进行证书的延续和更新。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单信封)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 tp://xxx.xxxxx.xx)远程开标 用于本次投标文件数字签名和加密上传的上海 CA “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证书有效期需大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并在投标文件开启前不进行证书的延续和更新。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5.2 | 双信封开标程序 | 1、远程开标系统登录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投标人使用企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 http://xxx.xxxxx.xx),进入选定招标项目的虚拟开标室进行开标。 2、投标文件解密及接收 1)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招标代理机构发起投标文件解密环节。 2) 投标人代表须在发起解密后 60 分钟内,使用手机微信关注并打开“上海建筑业”微信公众 号,通过该公众号“微应用”中“电子招投标”的 “开标解密”功能,扫描开标系统提供的二维码,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完成解密是指解密成功并通过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tp: //xxx.xxxxx.xx)对投标文件符合性校验)。 3) 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或解密失败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3、公布投标情况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通过开标系统查看所有已接收投标的开标情况表。 采用两阶段评审的,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在开标时可查看第一信封(商务技术)的情况;在第一阶段评审结束后,可通过开标系统查看通过第一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信封(投标报价)情况。 4、开标异议 投标情况公布后,投标人有异议的,需在 15分钟之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即时给出答复(招标人答复前招投标活动暂停),投标人可在线查看答复。 5、开标完成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5.2 | 单信封开标程序 | 1、远程开标系统登录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投标人使用企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 http://xxx.xxxxx.xx),进入选定招标项目的虚拟开标室进行开标。 2、投标文件解密及接收 1)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招标代理机构发起投标文件解密环节。 2) 投标人代表须在发起解密后 60 分钟内,使用手机微信关注并打开“上海建筑业”微信公众 号,通过该公众号“微应用”中“电子招投标”的 “开标解密”功能,扫描开标系统提供的二维码,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完成解密是指解密成功并通过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tp: //xxx.xxxxx.xx)对投标文件符合性校验)。 3) 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或解密失败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3、公布投标情况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通过开标系统查看所有已接收投标的开标情况表。 4、开标异议 投标情况公布后,投标人有异议的,需在 15分钟之内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即时给出答复(招标人答复前招投标活动暂停),投标人可在线查看答复。 5、开标完成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6.3.1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 tp://xxx.xxxxx.xx)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公示内容: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2)开标记录; (3)投标人未被选为中标候选人的原因; (4)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标价格和评分; (5)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和其投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6)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业绩; (7)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 tp://xxx.xxxxx.xx) 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 公告内容: (1)中标人名称; (2)中标价及其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3)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 (4)其他中标候选人未中标原因; (5)评标委员会成员; (6)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支票、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非现金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 □不要求 |
7.8.1 | 承包合同签订公示 | 公示媒介: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 tp://xxx.xxxxx.xx) 公示期限:不少于 10 日 公示内容: (1)合同签订内容; (2)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地 址: 电 话: |
10.2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注:具体资质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注:具体财务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注:具体业绩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业绩资格要求。
类似项目业绩要求:
1、类似项目定义为: 。
2 、 评 标 时 将 通 过 “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xxxx://xxxx.xxx.xxx.xx)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xxx.xx.xxx.xx等省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对投标人所提供的类似项目的业绩进行查询。如上述 3 个网站上内容无法体现相关业绩的须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注:具体信誉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
际情况确定。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在岗要求 |
项目经理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 |
备注:
1、对项目经理的具体资格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2、项目经理在本市的在岗情况通过查询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在开标当日采集的数据形成的《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确定,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x表仅适用于技术复杂的公路养护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对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的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附录 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x表仅适用于技术复杂的公路养护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对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招投标交易场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l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l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1) 被省级及以上建设、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在有效期内的;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
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 、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采用全过程电子化招投标,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应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比例)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二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如在合同签订后决定分包的,需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征得其同意后才可进行分包,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1.11.3 养护工程分包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 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 ,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最高投标限价。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 ,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5 日(技术复杂项目 15 天),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5 日
(技术复杂项目 15 天),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通过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
务中心官网:http://xxx.xxxxx.xx)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通过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tp://xxx.xxxxx.xx)作出答复。必要时应当在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投标公函
第一节 投标承诺书
第二节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第三节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第四节 投标保证金
第五节 联合体协议格式第二章 商务标
第一节 项目管理机构 第二节拟分包项目情况表第三节 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结构框图
(三)近年财务状况表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汇总表
(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
(七)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
(八)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
(九)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
(十)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第三章 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
第一节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第二节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措施)
第三节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第四节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第五节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第六节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第七节 xx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第八节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节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十节 附表
第四章 报价部分
第一节 投标函(报价部分)第二节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第三节 合同用款估算表
第五章 附件
说明:采用双信封的项目第一阶段开启第一章至第三章及第五章的内容,第二阶段开启第四章的内容。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编入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 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提交。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人自主选择以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保证金。
(1)若采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参考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银行保函原件扫描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备查。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不小于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扫描件(各类证照扫描件均指彩色扫描件)。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 、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
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生成的《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进行评审,如系统未成功生成上述表格的,则以评标当日由系统查询的信息进行评审。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应是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
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XX/)中查询到的企业 “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除网页截图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上述 3 个网站上内容无法体现相关业绩的须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证明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可。
3.5.4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拟派项目经理必须完成个人身份采集,外省市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必须完成进沪信息报送。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项目经理身份证、执业注册证书等证明材料,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生成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进行评审,如系统未成功生成上述表格的,则以评标当日由系统查询的信息进行评审,项目经理社保缴纳以相应的《投标承诺书》为准。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除网页截图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上述 3 个网站上内容无法体现相关业绩的须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3.5.5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扫描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投标人社保缴纳以相应的《投标承诺书》为准。
3.5.6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
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8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技术复杂项目)不允许更换。
3.5.9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8 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文件由潜在投标人使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tp://xxx.xxxxx.xx)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后,在电子文件签署平台上对扩展名为 CTB 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潜在投标人在电子文件签署平台上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数字签名与数字盖章,数字签名与数字盖章完成后,下载并妥善保存《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数字签名完成回执》PDF 文件(以
下简称签名回执)。
签名盖章后的电子投标文件会自动在其文件名中添加若干 sign 字符。
(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按上述规定在电子文件签署平台上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数字签名与数字盖章,数字签名与数字盖章完成后,下载并妥善保存《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数字签名完成回执》PDF 文件(以下简称签名回执)。
(3)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件。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人使用企业数字证书(联合体投标的可使用联合体任一成员的企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tp://xxx.xxxxx.xx),填写投标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选择已完成签名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企业数字证书和投标人代表个人数字证书进行加密,生成一份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 年 月 日 : : 前,使用企业数字证书
(联合体投标的可使用联合体任一成员的企业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tp:
//xxx.xxxxx.xx),将加密后投标文件上传至该平台。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将拒绝接收。
4.2.2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可撤回修改并重新递交,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tp://xxx.xxxxx.xx)将以最后一次递交的为准。
5. 开标
x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在第一阶段评审结束后,可通过开标系统查看通过第一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信封(投标报价)情况。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补救措施
5.3.1 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 5.3.2 项、第 5.3.3 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下列情形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5.3.2 因“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tp://xxx.xxxxx.xx)”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打印并递交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 程 招 投 标分 平 台( 上 海 市 建设 工 程交 易 服 务 中心 官 网: http :
//xxx.xxxxx.xx)自动生成的上传失败的异常记录单。
5.3.3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1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
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2)开标记录;
(3)投标人未被选为中标候选人的原因(包括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
(4)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标价格和评分;
(5)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和其投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6)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业绩;
(7)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通过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tp://xxx.xxxxx.xx)作出答复,必要时应当在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 ,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方式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tp:
//xxx.xxxxx.xx)”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在定标后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如下:
(1)中标人名称;
(2)中标价及其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3)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
(4)评标委员会成员。
7.7 履约保证金
7.7.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并符合上述要求。
7.7.2 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在签订承包合同前对拟签订合同内容进行公示
公示媒介: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http://xxx.xxxxx.xx)
公示期限:不少于 10 日公示内容:
(1)合同签订内容;
(2)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7.8.2 承包合同签订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4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 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 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5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6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xxx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通过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 http :
//xxx.xxxxx.xx)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4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全面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及时关注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 程 招 投标 分 平台( 上 海 市建 设 工程交 易 服 务中 心 官网: http :
//xxx.xxxxx.xx)发出的所有信息及函件,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10.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1(1) | 2.1.1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a.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招标标段名称、工期、 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
b.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 可辨: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c.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 可辨: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
2.1.1(2) | 投标文件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
2.1.1(3) | a.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3.4.1 条规定的金额,且投 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3.3.1 条要求的 投标有效期; | |
b.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递交方式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3.4.1 条的要 求。 | ||
2.1.1(4)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 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 |
2.1.1(5)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2.1.1(6)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 报价的内容。 | |
2.1.1(7)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 限。 | |
2.1.1(8)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2.1.1(9) | a.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 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
b.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 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 ||
c.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 收、计量、支付办法; | ||
d.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 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 ||
e.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 行为; | ||
f.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 保留。 |
2.1.2(1) | 2.1.2 资格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生成的《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进行评审,如系统未成功生成上述表格的,则以评标当日由系统查询的信息进行评审。) |
2.1.2(2) |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的规定; | |
2.1.2(3) | 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的规定; | |
2.1.2(4) | 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的规定; | |
2.1.2(5) |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的规定; | |
2.1.2(6) |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2(7) |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评委会员会评审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入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最小评分单位为 0.1 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序号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2 (1) | 施工组织设计 | 70 分 | a | 对本工程的特点、重点与难点的的认识是否充分、是否 有针对性措施 | 12 分 | 按评分因素优劣打分,7~12 分 |
b |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制度、措施是 否配套 | 6 分 | 按评分因素优劣打分,4~6 分 | |||
c | 进度安排与人员、机械设备投入是否匹配,工期能否保 证 | 6 分 | 按评分因素优劣打分,4~6 分 | |||
d | xx施工与环境保 护方案是否可行 | 6 分 | 按评分因素优劣 打分,4~6 分 | |||
e | 施工方案及技术措 施是否可行 | 30 分 | 按评分因素优劣 打分,18~30 分 | |||
f | 施工过程中的交通 组织措施 | 10 分 | 按评分因素优劣 打分,6~10 分 | |||
2.2.2 (2) | 主要人员 | 20 分 | a | 拟投入本标段的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 人员资历 | 20 分 | 按评分因素优劣打分,12~20 分 |
2.2.2 (3) | 其它因素 | 6 分 | a | 企业类似项目施工业绩 | 6 分 | 近年具有类似项目业绩, 每有 1 项得 3 分,最高 得 6 分; |
4 分 | b | 财务能力 | 4 分 | (1)近 3 年财务 均无亏损的得 4分; (2)近 3 年有 2年财务无亏损的得 2 分; (3)近 3 年只有 1 年财务无亏损 的得 1 分; |
3、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 名(数量不小于 3 名,最高不
超过 5 名)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进入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1(1) | 2.1.1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a.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 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
b.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 清晰可辨: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
2.1.1(2) | 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
2.1.1(3)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2.1.1(4) | 本项目不得提交调价函。 | |
2.1.1(5) | 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包括暂估价或 暂列金额)、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 |
2.1.1(6) |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17 年 25 号令)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费用不得 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1.5%。 |
4、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进行评审。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5、评标结果
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名(1-3 名)中标候选人。
1.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商务和技术得分从高到低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l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70 分;
(2)主要人员:20 分;
(3)其他评分因素:10 分。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l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平台(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官网: http :
//xxx.xxxxx.xx)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报价公布。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方式则本条不适用)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第一个信封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 xxxx://xxxx.xxx.xxx.xx)、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或“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 网址: xxx.xx.xxx.xx )等省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对投标人的相关资格、资质、业绩等信息进行核实(其中业绩可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证明材料)。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上述网站发布的信息不符或未提供业绩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证明材料,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
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技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
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名(1-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1(1) | 2.1.1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a.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招标标段名 称、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
b.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 | ||
c.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 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 ||
d.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 写。 | ||
2.1.1(2) | 投标文件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
2.1.1(3) | a.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3.4.1 条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3.3.1 条要求的投标有效期; | |
b.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递交方式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3.4.1 条的要求 | ||
2.1.1(4)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 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 |
2.1.1(5)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2.1.1(6)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2.1.1(7)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2.1.1(8) | a.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
b.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 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 ||
c.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 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d.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对合同纠纷、 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 ||
e.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 无欺诈行为; | ||
f.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 有重要保留。 | ||
2.1.1(9) | 投标报价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
2.1.1(10)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2.1.1(11) | 本项目不得提交调价函。 | |
2.1.1(12) | 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包括暂估 价或暂列金额)、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 |
2.1.1(13) |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17 年 25 号令)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费用 不得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1.5%。 | |
2.1.2(1) | 2.1.2 资格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统一生成的《投标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进行评审,如系统未成功生成上述 表格的,则以评标当日由系统查询的信息进行评审。) |
2.1.2(2) |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的规定; | |
2.1.2(3) | 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的规定; | |
2.1.2(4) | 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的规定; | |
2.1.2(5) | 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5 的规定; | |
2.1.2(6) |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2(7) |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 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
2.1.2(8) |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2、 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通过初步评审的,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下浮 10 %,作为评标基准价。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 准价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最小评分单位为 0.1 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序号 | 各评分因素细分 项 | 分值 | |
2.2.4(1) | 技术及商务评分因素 | 40 分 | a | 施工组织设计、交通组织及应急 方案、措施 | 15 分 | 按评分因素优劣打分,13~15 分 |
b | 工程质量保证措 施 | 8 分 | 按评分因素优劣打 分,6~8 分 | |||
c | 施工进度计划 | 4 分 | 按评分因素优劣打 分,3~4 分 | |||
d | 主要管理人员及 机械设备配置 | 5 分 | 按评分因素优劣打 分,4~5 分 | |||
e | 安全、xx、环 保施工措施 | 6 分 | 按评分因素优劣打 分,4~6 分 | |||
f | 企业类似项目施工业绩 | 2 分 | 近 年具有类似项目业绩的得 2 分, 无业绩的得 0 分; | |||
2.2.4(2) | 评标价 | 60 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基准分 60分; (2)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60-偏差率×100×1,扣完为止; (3)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60+偏差 率×100×0.5,扣完为止。 |
3、 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1.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商务和技术得分从高到低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及商务评分因素:40 分;
(2)评标价:6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及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
否决其投标。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方式则本条不适用)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方式则本条不适用)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方式则本条不适用)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方式则本条不适用)
3.2 入围详细评审单位确定原则
3.2.1 通过初步评审的所有单位入围详细评审。
3.3 技术及商务文件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技术及商务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部分计算出得分 A;
3.3.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3 投标人的技术及商务得分=得分 A。
3.4 评标价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评标价得分 B。
3.4.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3.4.4 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得分 B
3.5 投标人综合得分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技术及商务得分 A+评标价得分 B。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 全 国 公 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
(xxxx://xxxx.xxx.xxx.xx)、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 网址: xxx.xx.xxx.xx)等省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对投标人的相关资格、资质、业绩等信息进行核实(其中业绩可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证明材料)。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上述网站发布的信息不符或未提供业绩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
证明材料,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合同编号:
上海市 公路 工程 标段
施工合同
发包人:承包人:
二○二 年 月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承包范围)。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方
案;
(11)其它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5.发包人项目代表: ;承包人项目经理: 。
6.质量要求: 。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8.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养护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9.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10.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全部养护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以数据电文形式签署。
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
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
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
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
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
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
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
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
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xx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
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
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Ft1
Ft 2
Ft 3
Ftn ⎞ ⎤
ΔP = P0 ⎢ A + ⎜ B1 × F + B2 × F + B3 × F +Λ + Bn × F ⎟ −1⎥
⎣ ⎝ 01 02 03 0n ⎠ ⎦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 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
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
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