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承保被保险个人的任何损失,但不包括被保险公司已补偿被保险个人的部分;以及
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阴影
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 2010 尊荣防护版
鉴于投保人已交纳保险单所载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合同规定并基于构成本保险合同一部分的投保书中所做的xx,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如下:
下列保障及扩展保障仅适用于保险期间内或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且依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通知方式于约定期限内通知本公司的赔偿请求。
第一条 保障范围
一、 被保险个人的保险保障
1 管理责任本公司:
(i) 承保被保险个人的任何损失,但不包括被保险公司已补偿被保险个人的部分;以及
(ii) 赔偿被保险公司已补偿给被保险个人的任何损失。
2 调查及调查准备费用
x公司,以保险单第四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承保被保险个人因:
(i) 调查而支付的调查费用;以及
(ii) 监管危机事件而支付的调查准备费用。
3 超赔责任限额
x公司,以保险单第五项所载相应的额外责任限额(不包括在责任限额内)为限,并在遵循第四条第17款规定的前提下,承保投保人董事的任何损失。但超赔责任限额的百分之二十五(25%)将特别保留且仅适用于投保人的非执行董事;该部分为超赔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增加超赔责任限额)。
4 外部实体董事
在遵循有关外部实体董事的其它约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承保外部实体董事所遭受的损失,但若被保险公司已补偿给外部实体董事的任何损失,本公司将补偿被保险公司其已支付的金额。
有关外部实体董事的其它约定,请参阅本保险合同第七条第4款「外部实体董事的保障」以及第八条第6款「外部实体董事自动承保条件」的规定。
5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抗辩费用
在保险单第四项所载相应的分项责任限额以内,并在遵循第三条第3款「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责任免除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承保被保险个人因与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相关的任何赔偿请求而支付的抗辩费用。
6 资产和人身自由
x公司承保被保险个人的下列各项费用支出:
(i) 保释保证金和民事保证金;
(ii) 资产和人身自由保全费用;以及
(iii) 资产和人身自由抗辩费用。
7 公关费用
x公司,以保险单第四项所载相应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承保被保险个人的公关费用。
8 引渡
x公司承保被保险个人的引渡费用。
二、 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
1 公司有价证券赔偿请求
x公司承保被保险公司因有价证券赔偿请求而遭受的损失。
2 公司不当雇佣行为赔偿请求
x公司,以保险单第四项所载相应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承保被保险公司因不当雇佣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第二条 扩展保障
1 有价证券初次发行、上市或交易
x被保险公司于保险期间内在任何国家(但不包含美国、加拿大或两者的属地或领土) 初次私募或公开发行有价证券,则本公司将承保被保险人因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有价证券赔偿请求而遭受的损失:
(i) 与该有价证券的初次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相关;且
(ii) 该赔偿请求是于该有价证券发行、上市或交易后三十(30)天内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以较早发生者为准)首次提出。
有关本项保障的其它约定,请参阅本保险合同条款第五条第1款「有价证券的初次发行、上市或交易」和第八条第4款「风险变更」的规定。
2 有价证券再次发行
x被保险公司于保险期间内,
(i) 于已发行过有价证券的国家(但不包含美国、加拿大或两者的属地或领土)再次发行有价证券;且
(ii) 该次再发行的有价证券的发行总价值未超过该被保险公司在再次发行当日总市值的百分之五十(50%),
则本公司将承保被保险人因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且与该有价证券的再次发行相关的赔偿请求而遭受的损失。
有关本项保障的其它约定,请参阅本保险合同条款第五条第2款「有价证券的再次发行」和第八条第4款「风险变更」的规定。
3 新子公司自动承保
被保险人自动扩展包括在保险期间内成为子公司的任何实体,但仅承保在其作为子公司的期间内:
(i) 所从事或被指称从事的不当行为;及
(ii) 所发生的导致调查、监管危机事件、引渡程序或资产和人身自由程序的事件。
4 发现期
x保险合同届满后,如不再有任何保险(包括本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保障或类似保障,则被保险人有权获得符合下列规定的发现期:
(i) 自动享有九十(90)天的发现期;
(ii) 如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30)天内发出书面要求购买保险单第九项所载的发现期,并缴纳所规定的额外保险费,则被保险人将享有该发现期。
发现期一旦生效,将不可撤销。 但如发生交易,则不可获享以上发现期。有关发现期的其它约定,请参阅本保险合同第八条第5款「交易」的规定。
5 退休被保险个人的永久发现期
对于已辞职或退休的任何被保险个人,如:
(i) 本保险合同未续保或没有被其它保险取代;或
(ii) 虽已续保或被其它保险取代,但未为其提供保障的,
则本公司将为其提供永久发现期。如被保险个人由于交易而向被保险公司辞职或退出其现有职位,则不可获享本项扩展保障。
6 紧急抗辩费用
x公司,以责任限额的百分之十(10%)为限,承担紧急抗辩费用,但投保人必须于该紧急抗辩费用发生后的三十(30)日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7 环境破坏的抗辩费用
x公司,以保险单第五项所载相应的额外责任限额(不包括在责任限额内)为限,承保被保险个人因环境破坏而支付的抗辩费用。
第三条 责任免除
x公司对于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 经确定的不法行为
经司法程序终局判决或仲裁裁决确定、或被保险个人正式书面承认属实的下列情形所引起或以 其为基础或原因的损失:
(i) 被保险人获得依法无权获得的利润或利益;或 (ii) 从事任何刑事的或民事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
在确定是否适用本项责任免除的规定时,任何被保险人的行为不应被推定为任何其他被保险个 人的行为。
2 先前的赔偿请求和情况
基于下列情形所引起或以其为基础或原因的损失:
(i) 在本保险合同所续保、替代或继受的其它保险合同项下,已报告或本应已报告的赔偿请求中或已通知或本应已通知的情况中所指称的事实、或相同或相关联的不当行为; 或
(ii) 被保险人在连续承保日即已知悉的任何未决的或先前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 讼或监管程序、调查、仲裁或判决,或基于或指称的事实与前述程序所指称的事实相同或实质相同。
3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但本项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下列事项:
(i) 因不当雇佣行为而引起的赔偿请求中所主张的精神损害部分; (ii) 第一条第1款第5项「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抗辩费用」;或
(iii) 由于被保险个人严重失职行为而使他人遭受工伤导致死亡引起任何法律程序,该被保 险个人由此所发生的抗辩费用。
4 被保险人提出的美国地区赔偿请求
可归因于由下列个人或实体提出的或代表其所提出的美国地区赔偿请求:
(i) 被保险人;或
(ii) 被保险个人过去或现在在其中担任外部实体董事的外部实体。 本项责任免除的规定不适用于:
(a) 下列针对被保险个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1) 任何被保险公司或外部实体的有价证券持有人或股东直接提出、代表被保险公司 或外部实体提出或以集团诉讼形式提出的,但以被保险人并非自愿(所称自愿系指非因法律要求)要求介入、协助或积极参与为前提;
(2) 因不当雇佣行为而由被保险个人所提出的;
(3) 由被保险个人为分担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或就其所承担的损害赔偿金寻求补偿 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但以该赔偿请求系由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其它赔偿请求直接引起为前提;
(4) 由被保险公司或外部实体任何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所提出的;或
(5) 由任何被保险公司或外部实体的破产管理人、接管人、托管人或清算人直接提出 或代表被保险公司或外部实体所提出的;
(b) 被保险个人的抗辩费用;或 (c) 从事以下活动的被保险个人:
(1) 《美国判例汇编》第00xx0000(X)x(xx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 定的“举报者”保护)所载的任何被保护活动;或
(2) 任何与上述类似法律规定的其他 “举报者”保护所述的被保护活动。 5 专业服务
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的任何错误或疏忽。
本项责任免除的规定不适用于由股东代表被保险公司或外部实体针对被保险个人提出的,指称 其疏于监督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的赔偿请求。
6 交易
可归因于在交易生效日后发生的任何不当行为者。但如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第八条第5款「交 易」第(i)项的约定决定特别承保的,不在此限。
7 美国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
基于或可归因于任何实际或被指称违反下述法律规定所规定的职责、义务或责任:
(i) 《美国1974年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of 1974, USA) 及其后修正条文;或
(ii) 美国或加拿大或两者的属地或领土的任何联邦、州、领土或地方的成文法或普通法中与上述(i)类似的规定。
第四条 定义
1 资产和人身自由抗辩费用
指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个人对任何资产和人身自由程序进行抗辩所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成本和支出。
2 资产和人身自由程序
指任何由官方机构针对被保险个人提起的程序,旨为:
(i) 取消被保险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ii) 没收、剥夺被保险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及控制权、暂时剥夺或冻结其所有权;
(iii) 对被保险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设定抵押或质押;
(iv) 临时或永久禁止被保险个人担任或履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
(v) 限制被保险个人的人身自由或正式拘留。
3 保释保证金和民事保证金
指为获取,审理该赔偿请求的法院所要求的保证被保险个人履行其或有义务而必须提供的保证金或其它金融票据,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非为担保品)。
4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
指身体伤害、疾病、死亡或精神损害,或任何财产损失、破坏或失去其使用价值。
5 赔偿请求
指下列各项:
(i) 针对被保险人提出且指称其不当行为的:
(a) 寻求赔偿或其它法律补偿的书面请求或民事、监管、调解、行政或仲裁程序,包括任何反诉;
(b) 刑事诉讼;或
(c) 任何有价证券赔偿请求;
(ii) 调查;
(iii) 引渡程序;
(iv) 资产和人身自由程序;或
(v) 监管危机事件。
6 被保险公司
指投保人及任何子公司。
7 连续承保日
指保险单第八项所载的日期。
8 名誉损害
指被保险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损害非被保险人的自然人的名誉的行为。
9 抗辩费用
指下列各项费用支出:
(i) 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赔偿请求提出后对其进行调查、抗辩、和解或上诉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成本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和专家鉴定费用);以及
(ii) 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通过抗辩律师聘请的权威专家为抗辩承保的赔偿请求而对证据进行评估、报告、 评定、分析或反驳所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成本和支出。
抗辩费用并不包括任何被保险个人的薪资报酬、所花费时间的补偿,或与被保险公司营运有关的任何固定间接费用支出。
10 发现期
指保险期间届满后的一段期间。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基于下述情形而于此期间内首次遭受的赔偿请求:
(i) 保险期间届满前所发生的不当行为;或
(ii) 保险期间届满前所发生的调查、监管危机事件、引渡程序或资产和人身自由程序。
11 紧急抗辩费用
指超出适用的免赔额,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抗辩费用:
(i) 已发生,但因紧急情况合理阻碍了被保险人事先取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且
(ii) 仅适用于对赔偿请求进行抗辩;且
(iii) 事后经本公司认定为合理发生的费用。
12 雇员
针对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公司不当雇佣行为赔偿请求」,雇员指任何过去、现在或未来可能受被保险公司雇佣,由被保险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薪水或佣金而为其工作的的自然人,包括任何全职员工、兼职员工或短期雇佣的员工。
在其它所有保障范围和扩展保障中,则指任何过去或现在受被保险公司雇佣,由被保险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薪水或佣金而为其工作的的自然人, 但:
(i) 仅当其行使被保险公司的经理或管理职责时;或
(ii) 仅与针对该雇员提出的不当雇佣行为相关。
雇员并不包括被保险公司的顾问、独立承包人、借调人员或代理人,及其各自的员工(包括劳务中介机构的雇员)。
13 雇佣相关福利
指下列各项:
(i) 非货币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配备的车辆、出差补助、移动或固定电话、医疗或人寿保险费、教育培训补助和设备补助;
(ii) 股票、股份、股票期权、股份期权或任何种类的股权激励计划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iii) 任何股票、股份、股票期权或股份期权的分红,或任何种类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分红;
(iv) 因解雇或裁减冗员而支付的离职金、遣散费、裁员补偿或任何其它经济补偿;
(v) 带薪或不带薪休假的任何福利、给付或权利;
(vi) 奖金或奖励(包括延期支付计划),或奖金或奖励计划项下的任何权利(为避免疑义,不应包括任何佣金计划项下的款项支付、权利或利益);或
(vii) 就任何公积金、福利、退职、养老或退休基金,或其它任何旨在为退休、达到特定年龄或发生特定事件时提供全部或部分福利的账户、基金或计划支付的款项或分摊的款项。
14 不当雇佣行为
指被保险公司过去、现在或未来的雇员或被保险个人在雇佣或可能雇佣方面实际有或被指称有任何下列各项行为、错误或疏忽:
(i) 事实上存在或推定存在的不公正、苛刻、无理、不公平或非法的解雇或终止雇佣合同,且据此实际可获得或声称可获得法律规定的补偿;
(ii) 违反劳动合同;
(iii) 与雇佣有关且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的xx或广告;
(iv) 不予雇佣或提升、不公平地剥夺工作机会、不公平的处罚、不予保证雇用期间、对雇员的评估有疏误;
(v) 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包括性冒犯、性要求或其他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且以此作为雇佣的条件、作为做出雇佣决定的基础或引致妨碍工作的不良工作环境;
(vi) 任何形式的工作场所骚扰,包括被指称营造或放纵有骚扰性的工作环境;或
(vii) 雇员或被保险个人过去、现在或将来受雇于被保险公司时,其从事的或被指称从事的与雇佣行为相关的下列各项:
(a) 否定自然公正;
(b) 非法干涉个人隐私;
(c) 名誉损害;
(d) 施加情绪压力、精神痛苦或屈辱;
(e) 非法歧视;
(f) 非法迫害;
(g) 报复。
15 环境状况
指可能导致被保险个人遭受不可补偿损失的:
(i) 实际的或被指称的或即将排出、散出、释放、泄露污染物(污染物以当地适用法律的定义为准),包括温室气体;或
(ii) 监管机构指令或要求的检验、监测、清理、清除、控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污染物(污染物以当地适用法律的定义为准),包括温室气体。
16 环境破坏
指基于或可归因于环境状况的赔偿请求,且该赔偿请求导致被保险个人遭受不可补偿损失并符合下列任一情形:
(i) 是有价证券赔偿请求;
(ii) 因不当雇佣行为而对被保险个人提出的;或
(iii) 因违反有关环境状况的法律规定的未如实xx或隐瞒事实的不当行为而对被保险个人提出的。
17 超赔责任限额
指保险单第五项所载的金额。仅在下列各项均满足后,本公司才可以该金额为限,赔偿每一投保人董事的任何损失:
(i) 保险赔偿总额已达保险单第三项所载的责任限额;
(ii) 其它所有适用的管理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赔偿总额已达其最高责任限额,无论其是否明确为本保险的超额保险;以及
(iii) 投保人董事已获得所有其可获得的其它损失补偿。
本公司在超赔责任限额项下的所有赔偿金额均不计入保险单第三项所载责任限额。
超赔责任限额不适用于依据保险条款第六条第2款「关联性赔偿请求或情况」所规定的赔偿请求或情况所致的损失。
18 引渡费用
在针对被保险个人提出的引渡程序中,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因下列各项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成本和支出:
(i) 任何引渡程序或有关的上诉、对为适用任何引渡法而指定的地域表示异议的司法复审申请、对有管辖权的机构的任何引渡决定提出的异议或上诉、或申请提交欧洲人权法院或其他司法管辖地的类似法院;以及
(ii) 任何由下列人士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a) 该被保险个人聘请的任何合格的危机顾问、税务顾问;以及
(b) 该被保险个人聘请的公关顾问。
19 被保险人
指任何被保险公司和任何被保险个人。
20 被保险个人
指任何于过去、现在或保险期间内具有下列身份的自然人,但仅以其以下列身份行事时为限:
(i) 被保险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但不包括被保险公司的外部审计人员或破产管理人;
(ii) 与董事有相同职责的被保险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iii) 雇员(包括被保险公司内部的总法律顾问或首席财务官);
(iv) 托管人;
(v) 被保险公司的董事会依据法律或其它规定所设立或批准的委员会成员(前提是该被保险公司应向前述人员提供补偿);
(vi) 外部实体董事;
(vii) 影子董事;
(viii) 被保险公司发布的任何上市文件或招股说明书中所列事实上的或预期的董事或准董事。
被保险个人还包括上述第(i) 至(viii) 项所述被保险个人的:
(a) 配偶或事实上的配偶(包括同性伴侣关系);以及
(b) 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丧失偿付能力或破产时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遗嘱执行人,
但仅限于因其对赔偿请求中主张的财产享有权益而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
21 本公司
指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2 调查
指官方机构对被保险公司或外部实体的事务或该被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个人进行的任何正式听证、询问、调查或质询,一旦被保险个人于保险期间内首次:
(i) 被上述官方机构要求出席;或
(ii) 由进行调查的官方机构以书面方式确认其为听证、询问或质询的对象。
23 调查费用
指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由被保险个人或其代表为其应对调查而聘请法律顾问所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成本和支出。
调查费用不包括任何被保险个人的薪资报酬、所花费时间的补偿,或与被保险公司营运有关的任何固定间接费用支出。
24 责任限额
指保险单第三项所载的金额。
25 损失
指被保险人由于赔偿请求依法应赔偿的任何金额、抗辩费用、以及其他任何裁判的损害赔偿金
(包括惩罚性和惩戒性的损害赔偿金)、裁判的费用或和解金(包括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费用支出)、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判决金额或裁决金额在判决前后产生的利息。损失还包括被保险个人根据裁判应支付的民事和行政罚金和罚款,以及倍增赔偿金的加倍部分,但须以按照处罚当地法律可以承保的为限。
损失还包括调查费用、调查准备费用、资产和人身自由抗辩费用、资产和人身自由保全费用和引渡费用。
但损失不包括依法不能予以承保的税金、薪资报酬或其他金额。
对于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公司不当雇佣行为赔偿请求」提供的保险保障, 损失不包括下列各项:
(i) 如被保险公司按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须恢复赔偿请求人的雇员身份,在该裁判要求其恢复前应付而未付的薪金;
(ii) 如被保险公司按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命令或裁判,须恢复赔偿请求人的雇员身份,但因任何原因拒绝或未能恢复其身份,该雇员因此而损失的薪金、未来的损失、未来的损害赔偿金、未来的补偿或未来的经济救济,前述各项均自应恢复身份之时起算;
(iii) 任何雇佣相关福利或由之而产生的金额;
(iv) 被保险公司所发生的与不当雇佣行为有关的教育性、纠正性、感受性或其他性质的方案、政策或研讨的费用;
(v) 罚款、刑事罚金、民事罚金;
(vi) 非补偿性质的损害赔偿金(包括惩罚性、惩戒性或加倍的损害赔偿金);
(vii) 税金;
(viii) 被保险人依法无须支付的金额;
(ix) 依据合同约定所需承担的补偿金;
(x) 根据适用的相关司法辖区域的法律不能予以承保的事项。
如赔偿请求指称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获得任何实体的所有权或资产所支付的或提议支付的价格过低或对价不足,则有关该赔偿请求的承保损失不包括裁判或和解金额中任何实际上导致该价格或对价增长的部分;但因前述请求所发生的抗辩费用仍属于损失的一部分。
由单次不当雇佣行为引起的数起赔偿请求所发生的损失,应视为单一损失。
26 非执行董事
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人:
(i) 任何现任或在保险期间内成为投保人董事会成员的自然人;且
(ii) 该自然人在过去三年内:
(a) 不是被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且
(b) 不是被保险公司的雇员;且
(c) 除担任被保险公司的董事外,未因提供任何其它服务而直接或间接从被保险公司收受其他报酬或利益。
27 不可补偿损失
指由于适用的相关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被保险公司的公司章程、或该被保险个人与被保险公司间的补偿协议(但仅限于与对该被保险个人提出的赔偿请求相关的补偿协议)禁止或因被保险公司破产(以其设立当地法律为准)或丧失偿付能力,而使得被保险个人未能从被保险公司获得的补偿的损失。
28 官方机构
指任何监管机构、政府机构、或其它任何依法可对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的事务进行调查的机构。
29 外部实体
指下列实体以外的任何实体:
(i) 子公司;或
(ii) 银行、票据交换所、授信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公司、投资顾问或管理机构、投资基金或共同基金、私募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股票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它类似实体;或
(iii) 有价证券在美国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市场上市,并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义务向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的实体。
30 外部实体董事
指过去、现在或保险期间内应被保险公司的特定要求或指示担任外部实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托管人(养老金托管人除外)、主管或其他类似职务的自然人。
31 抗辩律师事务所
指附件「 抗辩律师事务所」所列的任何律师事务所。
32 保险期间
指自保险单第二项所载起始日起至到期日止的一段期间。
33 投保人
指保险单第一项所载的实体。
34 投保人董事
指过去、现在或保险期间内担任投保人董事会董事的任何自然人。
35 调查准备费用指:
(i) 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主要为代表被保险人应对监管危机事件而聘请法律顾问所发生的有关合理的费用、成本和支出。
(ii) 主要为应对监管危机事件而准备向官方机构提交的报告(如有必要,还包括任何补充报告)所发生的有关合理的费用、成本和支出。
调查准备费用不包括任何被保险个人的薪资报酬、所花费时间的补偿,或与被保险公司营运有关的任何固定间接费用支出。
36 专业服务
指被保险人或外部实体有偿地提供服务或供应商品或产品。
37 资产和人身自由保全费用
指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个人为获得或撤销与任何资产和人身自由程序有关的宣告或禁止令而提起的法律程序所发生的各项合理的费用、成本和支出。
38 公关费用
指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个人直接聘请的公关顾问,通过传播认定被保险个人对赔偿请求无过错、责任或过咎的最终司法裁判结果,以减轻该赔偿请求对被保险个人的名誉造成的负面影响或潜在的负面影响所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成本和支出。
39 监管危机事件
指:
(i) 官方机构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对被保险公司进行的突击检查或现场检查,包括文件材料的准备、查阅、复印或查没或与被保险个人的谈话;
(ii) 与(i)相关的公告;
(iii) 任何递交给官方机构的,怀疑被保险个人有重大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正式书面通知;或
(iv)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收到官方机构的正式通知,依法要求被保险人准备文件或材料、回答其所提出的问题或出席与官方机构的谈话。
40 免赔额
指保险单第六项所载的金额。
41 有价证券
指代表对被保险公司享有债权或股权的任何证券。
42 有价证券赔偿请求
指指称违反规范(i)有价证券;(ii)因买入、卖出或要约或邀请出价买入或卖出有价证券;或(iii)有关该有价证券的任何登记注册的任何相关法律(成文法或普通法)、法规或规定,而由下列个人或实体提出的有关下列事项的任何书面请求或民事、刑事、行政、监管或仲裁程序(不包括针对被保险公司的行政或监管程序):
(i) 由买入、卖出或要约或邀请出价买入或卖出被保险公司的任何有价证券而引起、以其为基础或可归因于其的由任何个人或实体提出;或
(ii) 由被保险公司的有价证券持有人提出的有关其对被保险公司的有价证券所享有的权益;或
(iii) 由被保险公司的有价证券持有人以被保险公司的名义提出。
有价证券赔偿请求不包括任何由被保险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所提出,声称其未能获取或获得任何有价证券的权益(包含认股权证或期权)而引起的、以其为基础或可归因于其的赔偿请求。
43 影子董事
指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惯于按其指令或指示行事的自然人,如适用的相关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有定义的,则应以该定义为准。
44 单次不当雇佣行为
指一次不当雇佣行为或影响一名或多名雇员且有关联性(无论偶然与否)的数次不当雇佣行为。
45 资深律师
指由当事各方一致同意的资深律师。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为发生损失所在司法管辖区内律师协会/律师公会(或类似组织)的会长所指定的资深律师。
46 短期费率
指解除本保险合同时,本公司依下列百分比计算应收取的保险费:
(i)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零至九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第七项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四十;
(ii)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九十一日至一百八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第七项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七十;
(iii)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一百八十一日至二百七十日内终止,为保险单第七项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九十;
(iv)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二百七十一日以后终止,为保险单第七项所载保险费的百分之百。
47 子公司
指任何实体,如投保人在本保险起保之日或之前,或适用第二条第3款「新子公司自动承保」时,指在保险期间内,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其它实体:
(i) 控制该实体的董事会组成;
(ii) 控制该实体的过半数股东表决权;或
(iii) 持有该实体的过半数已发行股本或股份。
除以上以外,子公司还应包括被保险公司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的任何合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公司。
48 交易
指下列任何一项事件:
(i) 投保人与其它任何个人、实体或一致行动的个人或实体集团合并或被兼并,或向前述个人或实体出售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导致投保人不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存在;或
(ii) 任何个人或实体或一致行动的个人或实体(不包括子公司)集团取得在投保人股东大会上行使 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能够在投保人董事会会议上行使过半数表决权的董事席位的任命。
49 托管人
指受托管理为被保险公司的雇员福利而设立的年金、退休金或公基金的自然人。
50 美国地区赔偿请求
指在美国及其属地或领土内所提出、或基于前述地区的法律所提出的赔偿请求。
51 不当行为
指下列行为:
(i) 就被保险个人而言,指:
(a) 被保险个人以第四条第20款「被保险个人」的定义中所列明的任何身份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任何实际的或被指称的:(i) 行为、错误或疏忽;(ii) 违反职责;(iii)
违反信托;(iv) 名誉损害; (v)错误xx;(vi) 误导性xx;或(vii)违反授权; 或被保险个人仅由于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的身份而遭受的任何赔偿请求所指称的事宜;或
(b) 不当雇佣行为;及
(ii) 就被保险公司而言,指:
(a) 被保险公司任何实际或被指称的完全与有价证券赔偿请求有关的行为、错误或疏忽;或
(b) 不当雇佣行为。
第五条 有价证券扩展保障的特别约定
1 有价证券的初次发行、上市或交易
x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则即使超过本保险合同第二条第1款「有价证券初次发行、上市或交易」所约定的三十(30)天期限而提出有价证券赔偿请求,被保险人仍可获得该扩展保障:
(i)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公司在美国、加拿大及两者的属地或领土以外的地方首次以公开或私募方式出售或公开发行有价证券; 且
(ii) 本公司于有价证券已发行、上市或交易之日起三十(30)天内,收到投保人申请本保险合同第二条第1款项下扩展保障的书面请求;且
(iii) 当可公开发布时,立即向本公司提供与有价证券相关的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告或其它应向监管机构报备的文件,以及其它本公司认为合理必要且与已发行、上市或交易的有价证券有关的信息;且
(iv) 投保人接受本公司所提出的承保条件。
若本公司未收到符合上述条件的请求,则本保险合同第二条第1款项下保障将于该有价证券发行、上市或交易后的三十(30)天期间届满时或保险期间届满时(以较早发生者为准)自动终止。
2 有价证券的再次发行
x被保险公司于保险期间内计划并完成下列任一项发行,投保人可请求本公司承保与该发行有关的赔偿请求而引起的损失:
(i) 在美国、加拿大或两者的属地或领土再次发行有价证券;或
(ii) 在有价证券已交易或发行过的国家再次发行,且该次再发行的有价证券的发行总价值超过该被保险公司在再次发行当日总市值的百分之五十(50%),
本公司并不保证将同意投保人基于本条款规定提出的任何请求。在本公司决定同意与否之前,需审核投保人于可公开发布时立即向本公司提供的相关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告或其它应向监管机构报备的文件复本,以及本公司认为合理必要有关该已发行的有价证券的其它信息。本公司考虑这些信息后,将告知投保人是否接受前项请求以及相关的承保条件。
第六条 理赔
1 赔偿请求和情况的通知
x保险合同项下提供的各项保险保障仅限于在保险期间内或约定的发现期内首次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或根据第六条第2款「关联性赔偿请求或情况」而被接受的赔偿请求,但前述赔偿请求应尽快向本公司通知。
被保险人可在保险期间内或约定的发现期内,将合理预期会引起赔偿请求的任何情况及时通知本公司。通知必须包括预期会引起赔偿请求的理由,以及日期、不当行为(如适用)、可能涉及的被保险人以及相关赔偿请求人等详细情况。
赔偿请求或情况有关的所有通知必须依照保险单第十项所载的索赔通知地址及传真号码以书面形式递交,或通过传真发送。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允许并且协助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 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关联性赔偿请求或情况
如已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通知赔偿请求或情况的,则其后主张该赔偿请求或情况通知中所包含的事实或不当行为的、由其引起的、基于其或可归于其的任何后续赔偿请求,均应被视为在首次提出并按规定向本公司报告该赔偿请求或情况通知之同时即已首次提出。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由持续、重复或关联的不当行为所引起或以其为基础或原因的任何单一或多次赔偿请求,应被视为单一赔偿请求,而不论前述不当行为是由一个或以上的被保险人所从事,亦不论其是否针对或影响一名或以上的当事人或实体。
3 抗辩与和解
应本公司的合理要求,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供一切合理的协助,在对赔偿请求或情况进行调查、抗辩、和解或上诉过程中与本公司进行合作,并应向本公司提供有关任何赔偿请求或情况的全部相关信息。对于已经发生的赔偿请求,各个被保险人应采取各项合理措施以减少或降低 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有义务抗辩针对其所提出的任何赔偿请求。本公司有权全面参与,涉及或合理预计会涉及本公司的抗辩及和解协商。
本公司同意在必要的情形下,各被保险人为避免重大利益冲突可分别聘请代理人处理法律事务。
本公司同意指定本保险合同附件所列抗辩律师事务所在根据本保险合同抗辩任何赔偿请求中代理被保险个人。
如赔偿请求是由被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个人提出的,本公司无义务亦无责任就该赔偿请求与任何其它被保险个人或被保险公司进行沟通。
只有经本公司同意的和解金额、判决金额、抗辩费用、调查费用、调查准备费用、引渡费用、资产和人身自由保全费用、资产和人身自由抗辩费用、其它费用和支出才能成为在本保险合同
项下可获赔偿的损失,但本公司不得不合理地拒绝作出上述同意。本项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第二条第6款「紧急抗辩费用」的规定所发生的抗辩费用。
相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返还本公司任何最终确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赔偿金。
4 同意
未事先取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本公司不得不合理地拖延或拒绝给予该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承认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签署和解协议或接受任何判决,否则,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不受其约束,并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
额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抗辩的赔偿请求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和解金额和判决金额,才能作为可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赔偿的损失。
5 责任分摊
如某个赔偿请求同时涉及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以及不承保的事项或个人,则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应尽合理努力,考虑相应法律和财务风险以及相关当事人取得的相应利益,并基于公认责任分摊的司法原则,以确定对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进行公平、适当的分摊。
如本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十四(14)天内未能就根据本款规定作出的责任分摊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双方同意将其提交给资深律师决定。资深律师作出的决定具有最终效力,且对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保险人和本公司有权向资深律师提交书面文件。由此发生的资深律师费用的分摊应与损失的分摊一致。
6 费用赔偿
对于属于承保范围的所有抗辩费用、调查费用、调查准备费用、引渡费用、资产和人身自由保全费用和资产和人身自由抗辩费用,本公司将在收到前述费用的明细发票后三十(30)天内进行赔偿。在第三条第1款「 经确定的不法行为」责任免除条款的条件满足之前,本公司不得仅仅基于其认为发生了该项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的不法行为,而拒绝对抗辩费用进行补偿。
7 赔偿顺序
对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应按损失提供于本公司赔付的先后顺序进行赔偿。如本公司根据其单独自由裁量,认为赔偿所有损失将超过责任限额的,本公司应依下列顺序支付赔偿金:
(i) 被保险个人未获得被保险公司相应补偿的损失;
(ii) 之后,对于尚未达责任限额的部分,本公司可选择,要求投保人的首席执行官或同等职位者书面决定,是规定其他损失偿付的顺序和金额, 还是代表发生该损失的被保险人领取尚未达责任限额的部分。
以遵守第七条第1款「 责任限额」的规定为前提,根据本项赔偿顺序进行赔偿后,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即全部解除。
8 代位求偿权
x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任何保险赔偿后,在已给付的保险赔偿范围内将代位取得被保险人所有请求追偿、责任分摊和补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合理的协助,且不得采取任何行为损害本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本公司不会对赔偿请求涉及的被保险个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但如果本公司能证明该赔偿请求以及该被保险个人适用本保险合同第三条第1款「经确定的不法行为」的责任免除规定,则本公司保留行使该代位求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
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
9 索赔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 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十( 30)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0 索赔欺诈
x公司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明知索赔请求之赔偿金额或其它事项为虚假或欺诈性的而仍提出索赔申请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但如属于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
仅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11 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本公司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但抗辩费用除外。
第七条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1 责任限额
除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 超赔责任限额」及第二条第七款规定的「环境破坏的抗辩费用」以外,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应以责任限额为限。不论被保险人的数量或损失的金额,包括第六条第2款「关联性赔偿请求或情况」中所述的任何赔偿请求,本公司对超出上述责任限额的部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保险单第四项所载的分项责任限额为本公司对该项损失可支付的最高金额。分项责任限额为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增加责任限额。
2 免赔额
免赔额不适用于不可补偿损失。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仅对超过适用免赔额的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公司应自行承担保险单第六项所列的免赔额。单一免赔额适用于由第六条第2款「关联性赔偿请求或情况」中所述的所有赔偿请求所引起的损失。
如被保险公司依法可以或应当对被保险个人进行补偿,但在三十(30)天内未作出补偿的,则本公司应在扣除相应的免赔额后预付所有的损失,并相应减少本公司应向该被保险个人支付的金额。
除非针对被保险个人提出的赔偿请求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否则本公司将扣除免赔额:
(i) 被保险公司能够合理地向本公司证明,根据适用法律、被保险公司的公司章程、或该被保险个人与被保险公司间的补偿协议(但仅限于与对该被保险个人提出的赔偿请求相关的补偿协议)的规定,其不被允许向被保险个人作出补偿或因破产(以当地法律为准)或丧失偿付能力而无法补偿该被保险个人的损失;或
(ii) 赔偿请求是由被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个人提出。
3 其他保险和补偿
x保险合同仅对超出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有效并可获得赔偿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管理责任保险、雇佣行为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
保险或商业综合责任保险)或从其他方可获得的任何补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4 外部实体董事的保障
与外部实体董事相关的保障,本保险合同仅限承保超出下列各项的损失部分:
(i) 外部实体所提供的任何补偿;以及
(ii) 外部实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投保的其他任何有效并可获赔偿的保险(包括提供给本公司的外部实体董事明细表中所列的任何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将不得广于对外部实体签发的前述保险的保障范围。
第八条 一般事项
1 不可终止保障
即使任何被保险人在起保前就本保险有任何不实xx或未披露的事实,本保险合同不会全部或部分无效,同时本公司亦不应寻求任何其它补偿。
但是,针对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 公司有价证券赔偿请求」项下提供的保障,如被保险公司过去、现在或未来的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或与前述职位相当者)知悉被保险公司不实xx的真实状况或知悉未披露的事实,则本公司不承保被保险公司基于下述情形或因其而引发的赔
偿请求所导致的任何损失:
(i) 上述真实状况或未披露的事实,或
(ii) 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正式书面承认所确定的,或经司法终局判决或最终仲裁裁决已认 定的任何欺诈性的不实xx或隐瞒的事实 。
2 未支付保险费/合同解除
保险费应于本保险合同起始日后九十(90)天内缴纳。除非因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或本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否则本公司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如未提出任何赔偿请求或没有可导致保险赔偿的状况通知,投保人有权提前向本公司,以邮寄、递送载明本保险合同解除之生效时间的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本公司将按照短期费率收取保险费。
3 保险合同的可分割性
x保险合同具有可分性,分别承保各个被保险人各自的利益。
任何被保险个人或代表其所作的xx,或其掌握的信息或知悉的情况,不应对确定其它被保险个人是否可以获得本保险合同所提供的保障造成任何影响。
对于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 公司有价证券赔偿请求」项下的保障,只有被保险公司过去、现在或未来的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或与前述职位相当者)所作的xx或所掌握的信息才被推定为该被保险公司所作的xx或所掌握的信息,担任投保人的前述职位的人士所掌握的信息将被推定为所有被保险公司所掌握的信息。
4 风险变更
除非投保人已通知本公司被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开始承担向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 (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注册或报告的义务,且被保险人已接受本公司认为适用的任何承保条件,否则自被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开始承担上述义务时起,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任何在美国或其属地或领土内、或基于美国或其属地或领土的法律对其所提出的或进行的有价证券赔偿请求。
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44A条规则购买或出售的有价证券不适用本款的规定。
5 交易
(i) 如保险期间内有交易发生 ,投保人可要求本公司承保在交易发生之日后提出的赔偿请求。但本公司不保证一定同意投保人所提出的上述承保要求。本公司决定是否接受该承保要求前,投保人应提供该交易的相关信息,以便本公司审核评估风险。本公司在考量这些信息之后,将确认是否基于本条款的规定承保以及如同意承保,相关的承保条件。
如本公司同意承保上述交易发生之日后提出的赔偿请求,而本保险合同到期后因故未续保的,则将不提供本保险合同第二条第5款「退休被保险个人的终身发现期」项下的扩展保障。
(ii) 如保险期间内有交易发生,当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时,仍可享有八十四(84)个月的发现期:
(a) 本公司于保险期间届满后六十(60)天内收到投保人的书面请求;且
(b) 投保人接受本公司提出的相关承保条件。
(iii) 如投保人由于发生交易有权申请以上(ii)项所述的发现期,但未申请的,则任何被保险个人根据本项规定,有权获得针对其个人的发现期。该发现期仅在根据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 管理责任」(i)的规定承保针对选择本项扩展保险保障的被保险个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时方予适用。该发现期不适用于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任何其它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
除非被保险个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后六十(60)天内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选择获得其个人适用的发现期,否则该权利即行消灭。如一个或以上的被保险个人于前述六十
(60)天的期间内发出该书面通知,则本公司应在该六十(60)天期间届满后,立即通知所有选择其个人适用发现期的被保险个人获得本项扩展保障各自应付的额外保险费。任何被保险个人获得本项扩展保障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在接到付款通知后三十(30)天内支付该额外的保险费。
6 外部实体董事自动承保条件
对于保险期间内应被保险公司的特定要求或指示担任下列外部实体(不包括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托管人(养老金托管人除外)、主管或其他类似职务的自然人,本公司应自其担任前述职务之日起提供九十(90)天的保障:
(i) 银行、票据交换所、授信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公司、投资顾问或管理机构、投资基金或共同基金、私募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股票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它类似实体;或
(ii) 有价证券在美国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市场上市,并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有义务向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的实体。
仅在适用本款项下自动保障规定时,被保险个人包括前述人员。
除非本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延展承保上述人员,前述人员自动获享的保障应在九十(90)天期满后终止。不属于自动承保的任何其它外部实体人员,应遵循本保险合同所有其它规定 。
如前述人员由于担任前述职务而遭受本保险承保的任何赔偿请求,同时亦为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签发的其它任何保险合同所承保,则本公司于本保险合同项下对该赔偿请求所适用的责任限额应先扣减该个人于该其它保险合同项下的可获得的赔偿金额。
7 破产
x被保险人发生破产、被停业、接受破产管理或丧失偿付能力,或其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本公司将不因此免除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亦不丧失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
8 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i)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或与之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
(ii)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或与之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0 通知和授权
投保人应代表所有被保险人处理本保险合同的一切相关事宜。但在投保人发生交易或进行破产管理、破产、清算或行政接管的情形下,各被保险人应以各自名义行事。
11 转让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及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转让。
12 法律适用
任何对本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或履行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的法律)。
13 条款标题
x保险合同项下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不影响保险合同的解释。条款中的单数描述的含义应包括复数描述的含义,反之亦然。保险合同项下的粗体词具有特别含义,并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第四条「定义」而解释。保险合同项下没有特别定义的,该从其一般含义而解释。
14 保密条款
除向专业顾问披露或根据法律或法院要求进行披露外,被保险人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不向任何人披露本保险合同的存在。
附件 抗辩律师事务所
1. 选择抗辩律师
被保险人应选择抗辩律师事务所为其抗辩所遭受的赔偿请求。所选的抗辩律师事务所的责任为抗辩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赔偿请求。所选的抗辩律师事务所不得代表被保险人处理与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相关的争议。被保险人就保障范围的争议可直接或委托另一家律师事务所代表其与本公司进行讨论,该律师事务所不应为抗辩律师事务所。
2. 地域管辖范围
被保险人应选择位于发生赔偿请求的司法管辖区域内的抗辩律师事务所。抗辩律师团名单内无任何事务所位于发生赔偿请求的司法管辖区域内时,被保险人可以在获得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选择抗辩律师团名单上未列明的,但位于发生赔偿请求的司法管辖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本公司有权自行委托一家抗辩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导律师事务所抗辩该赔偿请求,在这种情况下,非抗辩律师事务所应作为当地律师事务所协助主导律师事务所处理该赔偿请求。
3. 利益冲突
经本公司事前书面明确同意后,被保险人有权选择与其他被诉被保险人不同的抗辩律师事务所,但仅限于出于利益冲突的考虑或有其它充分正当理由的情形。
4. 抗辩律师事务所的修改
x公司可以通过保险合同批单方式修改抗辩律师事务所的名单。但未经投保人的同意,在保险期间内不得修改该名单。
在投保人的要求下,本公司可以酌情考虑:
(i) 为在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域内(包括未列入本附件中的司法管辖区域)抗辩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赔偿请求而在已批准的抗辩律师团名单中增加抗辩律师事务所;
(ii) 对于某项特殊的赔偿请求,可部分或全部免除本附件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