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生命附加关爱人生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2014 年 5 月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富德生命[2016]医疗保险 0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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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五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八、九、十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十五条
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撤销、解除,必须和主保险合同一同撤销、解除. 第十六条
请您特别注意“恶性肿瘤的定义”、“重大手术的定义”
..............................第十七、十八条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 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 款 目 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九条 保单贷款
第十七条 恶性肿瘤的定义第十八条 重大手术的定义
<本页内容结束>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富德生命附加关爱人生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富德生命附加关爱人生长期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但若投保人未能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内交纳首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附加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发生疾病,在医院1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
1 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
基本保险金额的 1%给付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在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其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给付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
在一个保险年度3中,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 90 天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起第 30 日。
二、重症监护每日津贴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发生疾病,在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入住重症监护病房4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其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给付重症监护每日津贴保险金;
2.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在医院经医生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按其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给付重症监护每日津贴保险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重症监护每日津贴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 30 天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开始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重症监护每日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至住院结束,但给付责任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起第 15 日。
本公司在给付重症监护每日津贴保险金时,不再同时给付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三、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手术治疗,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 倍给付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手术治疗,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 倍给付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给付以 1 倍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
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以及其他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附加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2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 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到次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险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险年度、第三个保险年度等。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4 重症监护病房:指医院中符合下述所有条件的病房:1)正式设立用于重病看护项目;2)专门用于垂危或情况严重的病人;3)备有提供挽救生命所需的所有设备、药物和供应物,并有重症监护专科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持续护理及治疗;4)收取特定的额外重病看护病房每日使用费用。
内,本公司给付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以 5 倍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间歇性接受重大手术治疗,且前次手术与后次手术间隔时间少于 90 天,则视为同一次手术。
四、癌症诊断津贴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给付癌症诊断津贴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给付的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每日津贴保险金、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与癌症诊断津贴保险金的金额总和,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者接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手术治疗,或者被确诊首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6;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10或患艾滋病11;
九、遗传性疾病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3;
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7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9 无有效行驶证: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11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 AIDS。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并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2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十、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病、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而进行治疗者;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心理咨询,因意外导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不受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十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四、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人工受孕或计划生育治疗,或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十五、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患的,但未如实书面告知的疾病和症状;
十六、被保险人的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 、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4、跳伞、攀岩运动15、探险活动16、武术比赛17、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八、被保险人醉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18。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保单贷款
13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4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15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6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7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8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若本附加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为限,同时须符合本公司当时保单贷款规定。当本附加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xx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
贷款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基准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住院每日津贴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医院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住院的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原始件等;
4.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二、重症监护每日津贴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重症监护每日津贴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医院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医疗诊断书、重症监护病房护理记录及
证明、出院小结原始件等;
4.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三、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重大手术津贴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医院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接受重大手术治疗的诊断证明书、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原始件等;
4.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四、癌症诊断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癌症诊断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医院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恶性肿瘤必需的检查报告;
4.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若以上保险金申请的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19计算,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19 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
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10 年 10 月 1 日,2010 年 10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 0 周岁,
2011 年 10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投保规定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主保险合同中“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 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主保险合同撤销、解除、期满、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情形。
三、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撤销、解除,必须和主保险合同一同撤销、解除。
第十七条 恶性肿瘤的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恶性肿瘤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一、原位癌;
二、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三、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xxx氏病;
四、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五、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六、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第十八条 重大手术的定义
重大手术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十种手术:
一、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二、恶性肿瘤(癌症)广泛根治性切除手术
指为根治恶性肿瘤而实际实施的肿瘤彻底切除连同周围淋巴转移区的整块切除手术。
恶性肿瘤须符合以下定义: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须由专科医生依据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因下列疾病实施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xx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三、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后,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良性脑肿瘤颅骨切开肿瘤切除手术
指为切除良性脑肿瘤而实际实施的开颅手术。
良性脑肿瘤须符合以下定义:指脑组织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脑动/静脉瘤、脑垂体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七、因严重III度烧伤引起的皮肤移植手术
指为治疗严重III度烧伤而实际实施的皮肤移植手术。
严重III度烧伤须符合以下定义:指烧伤程度为III度,且III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八、一侧全肺切除术
指实际实施的一侧全肺切除术。肺部疾病的存在必须CT或MRI检查证实。 非一侧肺全部切除的肺叶切除、部分肺切除等手术不包括在此保障范围内。九、截肢术
指实际实施的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部位进行离断或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部位进行离断的手术。十、颅脑外伤颅骨切开血肿清除手术
指经切开颅骨实施的脑血肿清除手术。颅内血肿的存在必须经CT或MRI检查证实。经颅骨钻孔血肿吸除术不包括在此保障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