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管理办法(试行)
(审议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区级财政、镇财政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畴外,为保障工作正常运转,或因完成阶段性、应急性、特殊性工作,全日制聘用从事后勤、辅助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统称为临时聘用人员,用工形式含自聘和劳务派遣。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志愿服务人员及劳务外包人员。
第三条 x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区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须遵循“总量控制、只减不增;实事求是、逐步消化;分类管理、精简高效”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全面规范临时用工行为。
二、职能职责
第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总牵头全区临聘人员管理,具体负责党群序列、政府序列、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安、司法、镇街的临时聘用人员审核备案工作。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审核备案工作。
第六条 区委编办负责提供各单位编制及实有人员数;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各镇街实有人口数;区财政局和各镇街按现有经费渠道负责经费保障;区审计局负责审计和监督。
三、岗位设置及资格条件
第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工作岗位分为以下三类:
1.专业技术类,主要包括卫生系统专技岗位、教育系统教师岗位以及其他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2.行政事务类,主要包括文秘、管理辅助、执法辅助、窗口服务等岗位人员;
3.公共服务类,主要包括安全保卫、车辆驾驶等岗位人员。
第八条 临时聘用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与岗位需求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实际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5.聘用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人员不得从事单位涉密、资金(基金)管理、人事管理、行政审批等岗位的工作,不得代替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行使职权和公务。
第十条 除学校、医院专业技术类岗位确因需要可聘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应当签订劳务协议),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
四、数量控制
第十一条 全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数量应根据不同类别实行比例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增加指标数的,实行一事一议,经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研究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一般性机关事业单位按编制数的30%核定临聘人员指标;区信访投诉受理中心、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等窗口服务单位按编制数的50%核定临聘人员指标。临时聘用人员数量超过核定指标数的,须在3年内逐步消化;临时聘用人员数量少于核定指标数的,以现实有数量作为该单位指标数。
第十三条 区城市管理局按编制数的2.5倍核定临聘人员指标,区机关事务局、区土储中心按编制数的1.5倍核定临聘人员指标,区融媒体中心、区政务办按编制数核定临聘人员指标,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人民防空办、区商圈办以现临时聘用人员数量的90%核定指标。
第十四条 区公安分局临时聘用人员分为辅警和后勤保障人员两部分。按照《重庆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7〕11号)规定,每万名户籍人员配备警务人员40人,辅警数量应控制在全区警力总量减去在编民警人数的数量以内。后勤保障人员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区公安系统核定编制的10%以内。
第十五条 镇街临时聘用人员数量以上年度区公安分局提供的镇街实有人口数核定,以人口数10万的2‰(即200个)为指标核定基数,人口数每增减1000人指标数分别增减1个。铜罐驿镇和陶家镇按人口数的3‰核定,人口数增加到一定数量后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区教委下属学校及幼儿园的临时聘用人员指标数由区教委以在校学生数为基准,按照“系统总量控制、学校单独申报”进行核定。学校教师按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规定的师生比(高中1:12.5、初中1:13.5、小学1:19)控制,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按师生比1:8标准配备,应配与实配差额部分由临时聘用人员补充。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含后勤、保安、宿管、食堂工作人员等)不得超过区财政供养的公立学校及幼儿园在校学生人数比例的2%。具体配备指标和管理办法由区教委负责制定。
第十七条 区卫生健康委下属医疗卫生机构临时聘用人员指标数由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医疗机构功能、任务与定位、实际开放床位数和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要求进行核定,控制在可配备总人数减去在编人数的数量之内。具体配备指标和管理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
第十八条 按照《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4〕159号)“对于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服务和管理事项,原则上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新增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规定,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清扫保洁、绿化管护、物业管理、食堂餐饮、安全保卫等方面推行购买服务。
五、聘用管理及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临时聘用人员要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用工规定和岗位要求在核定数量内选用。
第二十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招用临时聘用人员,应向备案机构核实本单位编制数量及使用情况,经审核同意后自行开展招聘工作。完成招聘工作后,用人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在“九龙坡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备案。用人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等情形,也须在10个工作日内在“九龙坡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制定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相应福利待遇,其标准不得低于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我区社区正职干部工资补贴和福利待遇标准。医院、学校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相应福利待遇,可参照本市行业标准单独核定。
第二十二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时按标准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杜绝超配情况发生。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违规用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启动问责程序,并纳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等单位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对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聘用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畴。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开发九龙坡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各用人单位须将临时聘用人员基本信息、人员增减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等,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备案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x办法所指部门编制数包含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第二十七条 x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7〕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x办法由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