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瑞泰人寿[2012]年金保险 00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x泰福享金生年金保险(变额型)
合同条款
x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2 年 5 月
目录
一、 基本条款 3
1. 关于瑞泰福享金生年金保险(变额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3
2. 本合同的构成 3
3. 投保条件 3
4. 本合同的生效及有效期间 4
5. 年金选择权 4
6. 犹豫期(撤销本合同) 4
二、 投资条款 5
7.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5
8. 开始投资 5
9. 投资账户的设立与管理 6
10. 投资账户价值 8
11. 投资账户价值评估及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8
12. 投资单位数及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确定 9
13. 投资利益保证 9
14. 部分支取投保人投资账户的价值 10
15. 巨额支取和巨额退保限制 10
16. 费用收取 11
17. 投资分配比例和投资账户间的资产转移 12
18. 投资账户的信息披露及保单状态报告 12
19. 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 13
20. 资产处置 13
三、 保障条款 13
21. 保险责任 13
22. 责任免除 14
2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5
24. 宣告死亡 16
25. 年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16
26.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16
27.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16
28. 保险金给付 17
29. 诉讼时效 17
四、 其他 17
30.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7
31.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8
32. 通讯 18
33. 本合同内容变更 18
34. 本合同效力的维持 19
35. 本合同的终止、解除 19
36. 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19
37. 本合同转让和质押 20
38. 客户信息保密 20
39. 法律适用 20
40. 争议的处理 20
释义 20
xxx享金生年金保险(变额型)合同条款
一、基本条款
1. 关于瑞泰福享金生年金保险(变额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您购买的是我们瑞泰福享金生年金保险(变额型),是一种运用投资账户进行投资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障的人身保险产品。
如果您同时又是本合同确定的被保险人,那么,本合同中提到“被保险人”时,也是在表述您的权利或义务。如果您不是本合同确定的被保险人,那么,本合同中提到“被保险人”时,均是在表述特定被保险人的权利或义务。
您可以选择我们当时有的、且可供您选择的附加保险合同附加于本合同中,具体附加险种和保障利益,以您的附加险保单所载明的内容以及附加险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2. 本合同的构成
x合同由保险单(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3. 投保条件
3.1 投保人
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 18 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如果您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您的年龄不能超过 70 周岁。
本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3.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出生后满 15 日至 70 周岁之间。您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即您与被保险人有如下之一的关系:
1)您就是被保险人;
2)您是被保险人的配偶;
3)您是被保险人的子女;
4)您是被保险人的父母;
5)您是被保险人的其他近亲属或者家庭成员,并且您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6)被保险人是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7)您与被保险人虽然不具有前述关系,但是被保险人同意您作为投保人、其作为被保险人订立本合同,且被保险人同意您确定的身故保险金额。
4. 本合同的生效及有效期间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会及时对您的投保申请进行核保。在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生效。该生效日期在保单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保单月度均以保单中载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本合同有效期间为十年,自合同生效时起算。但依照本合同约定,对本合同撤销、终止或解除的除外。
5. 年金选择权
当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照保单期满后首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期满时的账户价值,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将本合同满期时的账户价值以年金的方式领取,年金领取标准以转换时为准,并应符合转换当时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
6. 犹豫期(撤销本合同)
6.1 为了确保您的利益、确保您已经全面理解并选择了适合您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本合同设置了犹豫期条款。
6.2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 10 日内的一段时期,书面签收日以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载明的签收日期为准。您应该将保险合同签收回执及时送达我们,由于不可抗力或您本人的原因导致犹豫期无法起算或计算错误的,我们将协助您及时予以解决,但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6.3 您有权选择是在犹豫期满后或者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将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并应当在投保单中注明。
6.4 在犹豫期内,您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本合同,并将本合同相关文件退还我们。本合同在我们收到您的书面撤销通知时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按照您向我们提交的投保单中载明的投资时间,选择犹豫期满后进行投资的,保险费尚未转入您指定的投资账户,我们在收到您退还的本合同相关文件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您全额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选择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的,保险费已转入您指定的投资账户,我们按收到本合同撤销通知日起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在收到您退还的本合同相关文件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连同已收取的初始费用、保证利益费一并退还给您(我们可以扣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即在本合同生效至撤销这段时间的投资损益由您本人承担或享有。
6.5 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各种款项的返还,包括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退保、部分支取等,除非您另行书面指定并经我们同意,否则均将返还至您原交纳保险费的银行账户。
二、投资条款
7.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7.1 本合同约定的是趸交保险费即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保险费交纳方式,趸交保险费的金额由您本人在投保时确定,且需一次性全额交清。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人民币计算和收付。
7.2 您投保时,应在本合同投保单中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存储足够的由您本人确定的保险费金额,我们在同意承保时委托银行以转账形式收取。您申请以其它方式交纳保险费的,经我们同意,可以在批单或批注上作出具体约定。
7.3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银行将您的资金由您指定的账户转至我们开立的银行账户时,方视为我们收到了您交纳的保险费。
8. 开始投资
我们收到您的趸交保险费,按本合同 16.1 的规定扣除初始费用后,根据您向我们提交的投保单中载明的投资时间选择,按本合同度过了犹豫期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或在本合同生效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买入价,计算出您购入的投资单位数
量,将购入的投资单位转入您所指定的投资账户进行投资。
9. 投资账户的设立与管理
x合同所称的投资账户是指我们提供用于保险费投资用途的专用账户。投资账户价值以等额投资单位计量,投资损益将直接影响投资账户价值的变化。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9.1 我们现设立 7 个投资账户供您选择,在通常情况下您只能选择福享金生投资账户,只有在发生第 9.2 条约定的情况下,您可选择将福享金生投资账户内的账户价值转入其他投资账户。
1)福享金生投资账户
x账户的投资管理方法采用固定乘数xx模式。固定乘数xx,是指根据投资乘数(释义 1)、价值底线(释义 2)等参数,动态地调整投资账户中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间的投资比例,以管理最低保险利益保证的模式。
本账户中的风险资产主要是股票型指数基金,债券基金,债券等资产;无风险资产主要包括现金、货币市场基金等。
本账户投资的主要投资风险包括:股票市场的风险、债券市场的风险。 2)财智进取投资账户
x投资账户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行存款和现金。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为 80%-100%,银行存款和现金比例为 0%-20%。
通过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本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目标是:股票 65%-95%,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及其他债券和票据等)0%-30%,银行存款和现金 0%-20%。
本投资账户的主要投资风险包括:股票市场风险、基金公司管理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3)财智成长投资账户
x投资账户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行存款和现金。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为 80-100%,银行存款和现金投资比例为 0-20%。
通过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本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目标是:股票 60-95%,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及其他债券和票据等)0-40%,银行存款和现金 0-20%。
股票市场风险、基金公司管理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是本投资账户的主要投资风险。
4)财智xx投资账户
x投资账户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行存款和现金。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为 80-100%,银行存款和现金比例为 0-20%。
通过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本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目标是:股票 30-70%,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及其他债券和票据等)30-70%,银行存款和现金 0-20%。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风险、基金公司管理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是本投资
账户的主要投资风险。 5)财智增值投资账户
x投资账户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行存款和现金。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为 80%-100%,银行存款和现金比例为 0%-20%。
通过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本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目标是:股票 10%-50%,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及其他债券和票据等)50%-80%,银行存款和现金 0%-20%。
本投资账户的主要投资风险包括: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风险、基金公司管理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6)财智稳定投资账户
x投资账户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行存款和现金。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为 80-100%,银行存款和现金比例为 0-20%。
通过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本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目标是:股票 0-30%,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及其他债券和票据等)60-100%,银行存款和现金 0-20%。
债券市场风险、基金公司管理风险、新股上市折价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是本投资账户的主要投资风险。
7)财智安益投资账户
x投资账户可选择的投资工具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其它投资管理方式(包括直接投资和委托管理)下的相应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和现金、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及其他债券和票据等)以及通过股票一级市场短期持有的股票。
通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和其它投资管理方式(包括直接投资和委托管理)实现的资产配置目标是:投资于银行存款及现金的比例为 0-40%;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及其他债券和票据等)的比例为 40-100%;通过股票一级市场短期持有的股票比例为 0-40%。
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新股上市折价风险、基金公司的管理风险等是本投资账户的
主要投资风险。
9.2 若福享金生投资账户出现账户集中情景,您可选择将福享金生投资账户内的账户价值转入其他投资账户。
账户集中情景是指在动态调整中造成投资账户全部集中在无风险资产的情景。
对于以上投资账户中所提及的资产配置目标,我们采取的是定期评估的方式,并根据评估时资产配置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我们通过投资账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由投资活动产生的投资损益及资产盈亏均计入投资账户。
我们对投资账户行使管理权。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我们可以设立新的投资账户或对本合同约定的以上投资账户进行合并、分立或关闭。投资账户的变更将不影响本合同下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如果发生上述情形,我们将提前通知您,以保障您的利益。
10. 投资账户价值
投资账户价值为投资账户总资产减去投资账户总负债。
投资账户总资产是指某一投资账户下所拥有的按监管部门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出的资产总额。
投资账户总负债是指该投资账户运作中所需缴付之交易费用、管理费用、托管费用及法定税费等。
11. 投资账户价值评估及投资单位的买入价和卖出价
投资账户价值评估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投资账户价值以投资单位计量。
正常情况下,我们每个资产评估日对投资账户的价值评估一次,计算出前一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及投资单位卖出价(至少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并予以公布。
投资单位卖出价(简称“卖出价”),是您向我们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它等于投资账户价值除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买入价(简称“买入价”),是您向我们买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它等于卖出价乘以(1+买入卖出差价)。
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单位的买入卖出差价为 0。
12. 投资单位数及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确定
转入的投资单位数等于转入投保人投资账户的金额除以买入价。转出投保人投资账户的价值等于转出的投资单位数乘以卖出价。
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是投保人所拥有的投资单位数按当时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资产总值。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归投保人所有。
13. 投资利益保证
13.1 投资账户保证单位价格
x合同项下,福享金生投资账户的投资账户保证单位价格为历史最高投资单位卖出价的 80%。一般情况下,福享金生投资账户的保证单位价格将于每个资产评估日与投资单位卖出价一同公布。
在福享金生投资账户的存续期内,若当前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低于历史最高投资单位卖出价的 80%,本合同的账户价值为历史最高投资单位卖出价的 80%和账户中投资单位数的乘积;若投资单位卖出价高于历史最高投资单位卖出价的 80%,本合同的账户价值以当前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历史最高投资单位卖出价,是指福享金生投资账户设立以来的最高历史投资单位卖出价。
13.2 不适用投资利益保证条款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福享金生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低于保证单位价格,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我们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利益保证义务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13.3 利益保证终止
因下列事项导致我们不再能够继续有效管理福享金生投资账户,我们有权终止利益保证。
(1) 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国家相关法律的变化;
(2) 资本市场发生长期性的重大的或结构性变化如交易所关闭或交易被停止、中止等情况;
(3) 发生非我们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或不寻常的市场行为,如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等所导致的市场无法再正常交易的情形。
14. 部分支取投保人投资账户的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您可书面通知我们,部分支取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但应符合如下规定:
14.1 您每次部分支取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且部分支取后剩余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不得低于25,000元人民币(均按我们最新公布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保单年度 | 第一个 | 第二个 | 第三个 | 第四个 | 第五个 | 第六个及以后 |
手续费比例 | 2% | 1% | 1% | 1% | 1% | 0% |
14.2 我们将按照收到您申请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您申请部分支取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同时,我们将根据您部分支取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和下表中规定的比例计算部分支取手续费,从您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中以扣除投资账户投资单位的形式另行扣除。
14.3 在前五个保单年度内,我们提供您每个保单年度一次的不超过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 10%的免费部分支取;超过部分,我们将根据上表的标准收取相应的手续费。自第六个保单年度起,我们不收取任何部分支取手续费。
14.4 您要求部分支取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部分支取申请;
(3) 您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如果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领取时,除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外,还需提供您的授权书及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如果我们经过计算,认为若接受您的部分支取申请,可能会导致剩余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低于25,000元人民币,则我们将有权拒绝您部分支取的申请。
15. 巨额支取和巨额退保限制
当发生巨额支取和巨额退保时,即当日所有申请支取或退保的投资单位数总和超过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总数的 10%,我们为保护您的利益,可以根据该投资账户情况决定全部交易或部分延期交易,部分延期交易规定如下:
(1)当日按该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总数的 10%进行交易,其余申请将延期交易;
(2)对于当日可以交易的部分,我们将按照当日该投资账户可以进行交易的单位数量占所有申请的单位数量总和的比例,确定当日每个投保人可以交易的投资单位数量;
(3)对于延期交易的部分,您可以申请停止;否则将转到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进行处理,并且不享有优先交易的权利;然后,依次类推直到全部申请处理完毕为止。
16. 费用收取
您应支付或者承担如下费用:
16.1 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投保人投资账户之前,所扣除的需要支付给我们的费用。我们在收到您趸交保险费后,计算初始费用。初始费用的收取比例为保险费的2.5%。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保留调整初始费用的权利。若我们对初始费用进行调整,将提前征得您的书面同意。
16.2 资产管理费
福享金生投资账户、财智进取投资账户、财智成长投资账户、财智xx投资账户、财智增值投资账户、财智稳定投资账户的比例为每年不超过 2%,目前我们采用的比例为每年 2%;财智安益投资账户的比例为每年不超过 1%,目前我们采用的比例为每年 1%。
当福享金生投资账户发生第 9.2 条约定的情况下,我们将不收取福享金生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
资产管理费于投资账户价值评估时扣除,将体现在投资单位价格内,计算方法如下:投资账户价值×距上次评估日天数×相应比例÷365
如果我们对上述目前采用的资产管理费的比例进行调整,将提前通知您。
16.3 保证利益费
在福享金生投资账户的存续期内,我们将收取保证利益费。保证利益费比例为每年不超过 2%,目前我们采用的比例为每年 0.8%。保证利益费仅适用xxx金生投资账户。
我们从本合同生效日以及生效日之每月对应日,从您的投资账户中,以扣除投资单位的形式按月收取保证利益费,计算方法如下:
投资账户价值×相应比例÷12
如果我们对上述目前采用的保证利益费的比例进行调整,将提前通知您。
16.4 退保手续费
保单年度 | 第一个 | 第二个 | 第三个 | 第四个 | 第五个 | 第六个及以后 |
手续费比例 | 2% | 1% | 1% | 1% | 1% | 0% |
在前五个保单年度内,我们将根据您退保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具体手续费比例如下:
退保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按照我们收到您申请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并按照上表中规定的比例扣除相应的退保手续费。
您要求退保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退保申请;
(3) 您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如果您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除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外,还需提供您的授权书及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17. 投资分配比例和投资账户间的资产转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在第 9.2 条约定的情况下,您可以用书面申请或者以其他我们同意或认可的方式,将福享金生投资账户内的账户价值向投资账户 2)至 7)进行资产转移;资金由福享金生投资账户转入其他投资账户后,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用书面申请或者以其他我们同意或认可的方式,在投资账户 2)至 7)之间,进行资产转移。我们不收取投资账户间资产转移的手续费。
投资账户间的资产转移没有次数限制,但您连续两次申请投资账户间资产转移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 3 个资产评估日(含申请当日)。
申请转移的资产将按我们收到您申请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转出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转出,并按我们收到您申请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转入账户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转入您指定的投资账户中。
18. 投资账户的信息披露及保单状态报告
我们应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并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您提供保单状态报告。
19. 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
出现下列情况,我们可以暂停或延迟投资账户价值的评估和交易: (1)投资账户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被关闭或被限制、暂停交易时; (2)投资账户的投资对象被暂停交易或计价时;
(3)因不可抗力因素(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我们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时;
(4)因我们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通讯及计算机系统的故障或整体无法运营等,导致我们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时。
出现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情形后,我们履行相应的转入转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给付保险金、给付投资账户价值等各项合同义务,得以顺延,直至上述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的情形消失。我们将按上述情形消失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或卖出价进行交易。
20. 资产处置
您有权按照您所认购的投资单位数量,享有投保人投资账户资产的收益,并分配该投资账户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即投资账户的价值归您所有。
投保人投资账户资产与我们的自有资产、其他投保人投资账户资产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担保或债权债务、连带责任等关系。
您签署本合同,表明您自愿全权委托我们代表您出席投资账户中所持有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所持有股票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者债务清算机构会议,行使该投资账户资产项下
的表决权和其他资产处置权。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我们可以对投资账户单位数量进行拆分,投资账户单位数量的拆分将不影响本合同下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如果发生上述情形,我们将提前通知您,以保障您的利益。
三、保障条款
21. 保险责任
21.1 身故保险金
我们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身故,我们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按照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 27 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 105%,即身故保险金。
您选择犹豫期满后进行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您所交纳保险费的 105%;您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的,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中较大值的 105%:
(1) 投保人所交纳保险费;
(2) 按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 27 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1.2 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且满五个保单年度的前提下,我们将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资产品评估日按第二、第三、第四及第五个保单周年日保单账户价值之和的 1%向您给付持续奖金,并以投资单位的形式转入投资账户。
自第 6 个保单周年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保单周年日(或满期日)的账户价值的 1%向您给付持续奖金,并以投资单位的形式转入投资账户。
前述各保单周年日(或满期日)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照各保单周年日(或满期日)当时投资单位的卖出价计算。
投资账户投资单位数按给付时对应保单周年日(或期满日)后首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并按当时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分配比例分配。
22. 责任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 3);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 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 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 6)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我们将按照确定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身故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按以下规定支付:
1) 如果您不是被保险人,我们将直接退还给您;
2) 如果您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我们将其作为您的遗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3.1 您与被保险人都可以指定、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您指定、变更受益人时,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
您或被保险人于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生效后,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当日,该变更生效。我们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23.2 您或被保险人指定多个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中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您未重新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其中一个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均分配。
23.3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没有指定具体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23.4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23.5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我们将按 23.2 或 23.3 的规定处理。
24. 宣告死亡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依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人民法院撤销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宣告,我们有权要求身故保险金领受人,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中超过领取当时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部分归还给我们。您可以直接向身故保险金领受人索要其当时领取的属于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部分。
25. 年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其法定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投资账户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第 31 条的规定。
26.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7.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x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8.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29. 诉讼时效
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其他
30.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按本合同解除之日起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在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您。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按本合同解除之日起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您投资账户价值,在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您。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31.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32. 通讯
我们向您发出的一切通知、资料可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交送。一切通知和资料均会发往投保单上所记载的您的地址,直到您通知我们更改该地址为止。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您未及时通知的,我们向投保单记载的地址或您最后通知更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一切通知和资料,均视为已送达您。由于您未及时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而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33. 本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生效后,可根据我们的规定书面通知变更合同的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应当由我们在原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如您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载明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您需及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并决定接受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当日,变更内容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尚未收到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或我们已经收到但尚未决定接受期间,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不再变更任何合同内容。
为保证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计算的准确性,本合同所规定的投资账户间的资产转移、部分支取、退保等申请,不能在同一日提出。两次申请的时间间隔,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应不少于 3 个资产评估日(含申请当日)。在同一日提出申请的,我们按照收到您申请的时间顺序,以先收到、先处理的原则,进行业务处理。
您通过网络自助方式或我们同意或认可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视为您的书面通知和书面申请,与您的书面变更通知或申请具有同等效力。
34. 本合同效力的维持
x合同不采用保险合同中止、复效的方式。
35. 本合同的终止、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或得以解除:
1)被保险人身故或者被宣告死亡,本合同终止,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
2)在本合同规定的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退还相关合同文件,即退保。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书面通知当日,本合同解除,保险责任终止; 3)如果您选择了我们当时有的、且可供您选择的附加保险合同附加于本合同中,当投资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附加保险合同即期的风险保险费等相关费用时,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前述第 2)、4)情形中,我们将按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在收到您退还的相关合同文件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
给您。退保须根据本合同 16.4 规定计算并扣除退保手续费。
若被保险人已身故或被宣告死亡,您不能要求解除本合同。
36. 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中,如果投保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只要被保险人要求维持本合同效力,任何人不能解除本合同;被保险人不要求维持本合同效力的,则您的合法继承人全体达成一致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合同被解除后,我们将按照本合同解除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投
保人投资账户价值,在收到退还的相关合同文件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但是须根据
x合同 16.4 的规定计算并扣除退保手续费。
37. 本合同转让和质押
未经我们和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合同不能转让或者质押。
38. 客户信息保密
x合同项下的一切内容、保单记载、客户信息等资料,均构成商业秘密,我们将严密保护,未经您本人授权,我们不向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媒体泄露。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司法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仲裁机构依法要求我们提供;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依法或依职权要求我们报告的;
39. 法律适用
x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以及审理合同纠纷。
40. 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我们和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1、 投资乘数 指风险资产目标头寸与缓冲额度的比例。
2、 价值底线 x合同所称价值底线等于投资账户保证单位价格乘以投资账户单位数。
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4、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
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