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债权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受让方):
姓名 |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会员编号 | 用户名 | 联系电话 |
乙方(转让方):
姓名 |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会员编号 | 用户名 | 联系电话 |
丙方:嘉实金融信息服务(杭州)有限公司(简称“丙方”);联系方式:400-066-1616。
第一章 债权转让协议
第一条
经由丙方居间撮合,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受让乙方持有的债权,现就相关事宜达成本《债权转让协议》(简称“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简称“中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行使和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愿意以自有资金向乙方受让债权,享受相应利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甲方为在“嘉石榴”注册的特定用户。
第三条
乙方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简称“中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行使和承担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愿意按照“丙方”的相关业务规则自行提出和/或授权丙方提出债权转让需求,并在满足本协议约定条件下向“嘉石榴”注册的特定用户转让债权。
第四条 x协议项下甲方、乙方、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第二章 债权基础要素
借款人 | |||
姓名/名称 | |||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借款信息 | |||
借款总额* | 借款期限* | ||
借款起始日* | 借款利率* | ||
平台使用费率* | |||
借款用途 | |||
还款付息方式 |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 还款付息日 | |
□按(季/月)付息,到期还本; | 还款付息日 | 每(季末月/月) 日 | |
□按月等额本息; | 还款付息日 | 每月 日 | |
借款到期日* | |||
到期应还本息* | 合计应还本息:元,其中本金:元,利息:x | ||
xxxx*: | |||
债权基础法律文件 | 编号为【】的【协议】 |
0
技术支持服务费率
*注:
1. 上述分配方式适用于借款人按期足额还款、未发生相关方违约等可能导致出借损失的情况;
2. 如债权受让方持有债权直至到期,在借款人按期足额还款的情况下,将按上述分配方式获得分配。
第三章 债权转让信息
转让标的 | 乙方持有的以借款人为债务人,本金为【】元的债权 | |||||
转让价款 | 元 | |||||
其中 | 转让本金 | 元 | 截至转让生效日(不含 )乙方预期利息收入 | 元 | 转让折/溢价 | 元 |
甲方预期可得款项 | 合计:元,其中本金:元,收益: | |||||
转让生效日 | ||||||
转让手续费 | 转让手续费率为 %,手续费为元,转让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 |||||
信息技术服务费* |
注:
1. 转让价款是乙方对外转让债权的最终定价,转让价款=转让本金+预期利息收入+/-转让溢价/折价。根据乙方选择的挂牌期限不同,实际转让价款与乙方提交转让申请的价款可能略有不同,差额为乙方出借利息按日增加部分。
2. 转让手续费按笔收取,由xxxx。乙方实际获得的转让价款=转让价款-转让手续费。
3. 转让生效日为债权转让生效的日期,转让生效日当天收益归受让方所有。本协议项下转让生效日为甲方获得债权的日期。
第四章 定义与解释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 “嘉石榴”平台(网址:xxx.xxx00.xxx):是指由丙方开发、管理并运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向注册会员用户间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借贷撮合、融资咨询、交易资金结算(由支付机构提供)等相关服务。“嘉石榴”平台不提供增信服务。
2. 借款人:指承担债权项下还本付息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人及债权相关信息详见本协议第二章。
3. 债权:债权包括(1)出借人在债权基础法律文件项下对借款人享有的、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本金、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会计费等)及其他款项的权利;(2)债权人在债权增信措施项下对增信措施提供方享有的权利;(3)债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本协议项下受让方受让的债权范围以债权基础法律文件及增信措施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债权人权利范围为准,由受让方根据受让金额及受让比例享有。
4. 转让方/乙方:是指直接或间接向丙方提出债权转让需求,进而通过“嘉石榴”定向向“嘉石榴”的注册用户发布该转让需求,并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完成转让获得债权转让价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 受让方/甲方:是指经丙方居间撮合,向通过“嘉石榴”提出债权转让需求的转让方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并享受相应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让方为在“嘉石榴”注册的特定用户。
6. 支付机构:是指为“嘉石榴”的用户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的机构,由丙方具体指定。
7. 支付结算账户:是指经乙方和甲方申请,在支付机构或丙方开立的,用于查询、划转或收取本协议项下相应款项的账户。
8. 债权增信措施:指借款人向债权人提供的用于增强债权信用度的措施,包括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具体情况请见第二章表格。
9. 发布期:是指乙方在“嘉石榴”发布转让需求的期限,该期限以“嘉石榴”具体发布展示及相应记录为准。
10. 转让生效日:是指乙方完成对外转让债权并获得债权转让价款的日期。
11. 预期可得款项:是指在借款人正常还本付息时对受让方可能获得的最高收益数额的估算,包括受让方出借本金以及预期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实际收款为准。嘉实金服、“嘉石榴”对受让方可获得的利息不作任何承诺或保证,也不保证受让方的出借本金不受损失。预期利息收入按债权持有期间逐日计算。
12. 工作日:是指丙方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13. 自然日:是指日历日,包括工作日和非工作日。
14. 服务费:是指甲乙双方因使用“嘉石榴”所提供的金融信息服务而向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15. 转让手续费:是指乙方通过“嘉石榴”提供的金融信息服务将其持有的债权转出,而向丙方支付的费用。
16. 本协议所涉及的金额均精确到分位,分位以下的金额采用银行家算法(四舍六入五看前,奇进偶舍);本协议所涉及到的百分比均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7. 技术支持服务费:是指借款人基于“嘉石榴”平台所提供的风险评估模型、大数据身份核验
、反欺诈、线上智能决策引擎等技术服务,获得对自身借款资格、借款条件以及还款承担能力的评估分析结果,并由嘉实金服根据借款需求匹配出借人而应向嘉实金服支付的相关费用
,计算标准为借款人借款总额乘以技术支持服务费率。同时,借款人知晓并同意,上述费用包含嘉实金服为达成借款而开展营销推广活动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18. 平台使用费:是指借款过程中,借款人通过“嘉石榴”平台开通平台系统账号,并使用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签署并生成电子合同及云存储保存、资金存管,充值、提现等线上系统技术功能服务而应向嘉实金服支付的费用。同时,平台提供技术培训、系统操作培训服务。此笔费用借款人同意由嘉实金服在借款还款到账时直接扣除。当期应收平台使用费计算标准,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的,为借款人借款本金余额*“嘉石榴”平台发布的平台使用费费率*借款 期限/360;采用固定期限等额本息还款的,为借款人每期应偿付资金*“嘉石榴 ”平台发布 的平台使用费费率。
19. 信息技术服务费:是指在借款过程中,嘉石榴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平台智能投顾技术精准营销,为出借人及借款人推介、匹配借款需求信息而向出借人收取的费用,此笔费用出借人与借款人一致同意嘉实金服在借款人支付借款本息时直接扣除或以嘉实金服认可的其他方式支付。当期应收信息技术服务费计算标准为借款人期初借款本金余额乘以“嘉石榴”平台发布的信息技术服务费费率。
第五条
x协议未作定义或约定的词语,以“嘉石榴”所发布或展示时列示的为准,如未予列示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解释。
第五章 债权转让流程
第六条 乙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债权向甲方进行转让。
第七条 标的债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由甲方合法持有;
2. 未被质押、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未设定任何权利负担;
3. 尚未到期。
第八条 流程如下:
1. 乙方和甲方同意并确认,各方通过自行或授权有关方根据“嘉石榴”有关规则和说明,在“嘉石榴”进行转让需求发布和操作等方式签署本协议。
2. 甲方理解并同意,在以点击确认按钮签署本协议的同时,丙方即有权将甲方在“嘉石榴”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冻结,冻结金额等同于甲方确认的出借本金金额,该冻结将在本协议确定失效时解除。
3. 本协议在第三章所列示的转让生效日生效,转让生效日及之后转让标的产生的利益由甲方享有,转让标的之全部风险也相应由甲方承担。
4. 乙方和甲方理解并同意,在本协议生效的同时,丙方即有权将冻结资金划转至乙方的支付结算账户中,划转完毕即视为转让行为完成,乙方是否提取及使用资金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第九条 甲方应于转让生效日前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
第十条
丙方及支付机构根据甲方的授权将转让价款自甲方支付结算户划转至乙方支付结算账户
,本协议项下债权的转让于转让生效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甲方及乙方授权丙方就本协议项下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第十二条
甲方理解并同意债权转让价款从其银行账户或支付结算账户划出之日起至转让生效日(不含)之间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在这一时间内不享受任何收益。
第十三条
如因以下原因导致乙方与甲方之间的转让交易不能如期生效的,经“嘉石榴”公告,本协议终止,乙方与甲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丙方将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已被冻结之资金予以解冻:
1. 在发布期内丙方知悉拟转让的债权发生不能按期兑付本息的情形或其他重大瑕疵;
2. 其他丙方认为有必要终止转让交易的情况。
第十四条
在债权存续期内,经丙方同意,甲方可以且仅可以通过“嘉石榴”将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进行再次转让,并通过“嘉石榴”发出债权转让通知。该转让的具体方式以“嘉石榴 ”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第十五条
自债权转让生效之日起,甲方享有债权人的权利并履行债权人的义务。甲方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内容以债权基础法律文件中约定的出借人的权利义务为准。甲方确认签署本协议之前已认真阅读、充分知悉并认可债权基础法律文件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并自愿受其效力约束,资源。
第十六条
自债权转让生效之日起,甲方将自行承担债权人所面临的投资风险。甲方可能承担的风险以债权基础法律文件中披露为准。甲方确认签署本协议之前已认真阅读、充分知悉并认可债权基础法律文件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并自愿受其效力约束。
第六章 风险提示
第十七条 资金损失风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将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提供增信服务,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出借人和借款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出借人自行承担借贷产品的本息损失。
第十八条 借款人风险
借款人因经验及能力不足风险、婚姻及家庭不稳定风险、居住不稳定风险、品质及道德风险、健康风险、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股权风险、管理不足风险、还款能力不足风险
、过度负债风险等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导致出借人的出借本金和利息无法按时回收。
第十九条 出借人风险
出借人因其出借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出借经历、风险承受能力等原因,未能准确了解借贷风险,出借决策产生偏差,致使自身遭受损失。
第二十条 促成失败的风险
x次交易的促成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借款提前终止风险
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款,或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借款提前终止的情形,本协议项下借款将提前终止,出借人的收益将受到影响。
第二十二条 市场风险
由于宏观经济形势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价格等方面的异常波动,甲方有可能遭受损失,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政府对金融市场监管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引起市场波动,从而影响甲方的资金安全及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可能对借款人的投资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资金安全及收益。
(3)利率风险:随着利率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将改变甲方对资金机会成本的考量,若中国人民银行提高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则增大了甲方的机会成本,从而影响甲方收益。
第二十三条 流动性风险
除非另有约定,出借人没有提前终止出借的权利。借款存续期间,出借人不得要求支取、使用出借本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得再设定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如受让标的附加锁定期,则债权受让人在锁定期内,不能通过“嘉石榴”平台转让债权而提前退出。在锁定期之后受让人通过“嘉石榴”平台提供的特定标的投资服务申请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但嘉实金服无法保证一定可以实现转出。
第二十四条 债权投资失败风险
(1)如果标的债权因借款人未按期足额还款等原因出现无法或未能正常兑付的情况
,甲方有可能受到损失,甲方应自行承担本金及利息无法收回或实现的风险。
(2)债权投资将面临债务人、担保人、增信措施提供方的违约风险,债务人、担保人或增信措施提供方拒绝履约或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丧失支付能力,可能导致债权无法如期、足额变现,从而引发风险,债权受让人需自行承担借贷风险,接受本息损失。
(3)在债权到期日,当债权未按预期兑付时,嘉实金服将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要求相关债务人履行相关义务、参与诉讼或类似程序、处置债权等,在此过程中,甲方有可能延期收到相关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债权增信措施风险
(1)债权增信措施为保证时,存在保证人违约的信用风险。保证人可能拒绝履约或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丧失支付能力,可能导致甲方损失和收益变化;
(2)债权增信措施为抵押、质押或留置时,抵押物、质押物或留置物的市场交易价格以及评估价格会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当抵押物、质押物或留置物因市场原因评估价
值下跌时,存在贬值风险;当需要对抵押物、质押物或留置物进行处置时,其处置价格可能会低于评估价值,甚至无法及时处置,存在抵押物、质押物或留置物处置风险
。
(3)债权项下增信措施可能为以债务人在“嘉石榴”平台发布的多个标的提供增信
,对于实现前述增信措施而获得偿付的资金,本协议项下受让方按其出借金额占全部标的受让方出借资金总额的比例享有。
第二十六条 操作或技术风险
(1)在债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及存续期间,因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将有可能给甲方造成一定损失。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事故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2)由于甲方密码失密、操作不当、委托他人代理交易、决策失误、长期不关注账户信息、黑客攻击、他人恶意操作等原因可能会造成甲方损失。
第二十七条 经营风险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运营及管理,但无法保证永久符合相关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无法继续经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发生重大业务调整,或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则可能会对出借人产生不利影响。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权将借款人信息复核、贷后跟踪等用户服务事项以委托服务/服务外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办理,因合作机构不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
,或被监管部门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不具备提供服务的相关条件、或因管理不善,或发生停业、解散、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可能会给出借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不可抗力风险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或政策等无法避免或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甲方有可能遭受损失。
第二十九条 税收风险
如因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嘉石榴”平台代扣代缴出借人投资相关税收,则可能降低受让方的收益。
第三十条 其他风险
指债权基础法律文件及风险揭示书揭示的其他风险。甲方在出借之前,应认真阅读、充分知悉并认可债权基础法律文件及其附件的全部内容,并受其效力约束。
第三十一条 以上风险揭示并不能揭示本次债权转让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甲方进行出借仍可能面临其他风险。甲方在做出交易决策前,应通过嘉石榴公布的信息及其他相关公告了解拟本次债权转让交易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交易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状况等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出借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甲方及乙方同意丙方根据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的授权进行相关信息披露,丙方进行信息披露将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1.网站公告;
2. 系统通知;
3. 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
如甲方或乙方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联系方式的,丙方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将信息告知乙方或甲方。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
1. 事件通知
(1) 交易确认通知
甲方与乙方经“嘉石榴”订立的本转让协议生效后,“嘉石榴”向甲方和乙方发送交易确认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乙方转让价款的金额、转让生效日等。同时,甲方和xx授权丙方向借款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
(2) 交易取消通知
因本协议第十条所述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功时,“嘉石榴”向乙方和甲方发送交易取消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交易不成功的原因、冻结资金解冻等。
(3) 资金支付通知
当利益资金到达甲方支付结算账户后,“嘉石榴”向甲方发送资金支付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应分配给甲方的转让本金、利息等。
2. 临时通知
当债权发生影响其按预期兑付的事件时,“嘉石榴”在知悉后向甲方发送临时通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如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甲方承诺其受让债权的资金来源合法,甲方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若甲方就资金合法性及归属与第三方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自行解决,如给转让方、借款人、嘉石榴平台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乙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向甲方和“嘉石榴”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对甲方和“嘉石榴”进行虚假不实、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的xx或者诱导,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甲方均承诺,不得利用“嘉石榴”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否则应依法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并赔偿“嘉石榴”因此遭受的损失
。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x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申请材料与本协议相关的通知、证明、凭证、函电等附件均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援引和阅读而设置,不得被用于解释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乙方和甲方均同意并确认,乙方、甲方通过“嘉石榴”和银行账户采取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法律责任归属于乙方、甲方本人;乙方、甲方授权和委托丙方和“嘉石榴”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乙方、甲方本人,与丙方和“嘉石榴”无关,丙方和“嘉石榴”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在任何情形下,丙方和“嘉石榴”不是本协议项下任何交易的一方或任何债务的债务人。丙方和“嘉石榴”不需要以其自有资金偿还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款项。丙方和“嘉石榴”不是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担保人。丙方和“嘉石榴”无义务以其自有资金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和甲方同意,丙方和“嘉石榴”有权就其为乙方和甲方提供的服务收取服务费。
第四十条
x协议各方委托“嘉石榴”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乙方和甲方双方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所有内容并自愿按本协议相关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协议项下交易记录等信息均以“嘉石榴”生成并公布的内容为准,乙方和甲方可以通过登录“嘉石榴”账户进行查询。
第四十一条 x协议经乙方、甲方通过“嘉石榴”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电子合同签署方式签署,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嘉石榴”电子文本形式做出。乙方、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在“嘉石榴”的注册用户名和密码,自行承担因注册用户名和密码丢失、泄漏或允许他人使用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经济后果。通过任何一方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站后的任何操作均视为该方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嘉石榴”将予以确认。
第四十二条 x协议自乙方和甲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双方签署日非同一日的,以后签署协议的一方签署日期为准。自本协议约定的转让生效日生效,至本协议项下所有利益支付完成之日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议各方应对本协议的信息及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其他签约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协议主体之外的任何其他方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或因监管、审计等有权机关另有强制性要求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协议各方知悉并承诺遵守“嘉石榴”载明的其他相关服务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嘉石榴”网站服务协议(个人会员)》。
第四十五条 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本协议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第四十六条 如任意一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十七条 x协议中部分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该等无效不影响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x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各方可以自行和解或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由本协议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