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E3200000051012367)
江苏 省(自治区、直辖市)
2022年常熟市国省道声屏障专项工程(项目名称)2022-CS-SPZ标段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X0000000000000000)
招 标 人 :常熟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单位盖章)
代 理 机 构: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单位盖章)
2022年 6 月 24 日
2022 年常熟市国省道声屏障专项工程
2022-CS-SPZ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 2022 年常熟市国省道声屏障专项工程 已由苏州市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以 苏市路设施【2022】6 号批准建设, 施工图设计已由 /以 /批准, 项目业主 为常熟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常熟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x项目为 2022 年常熟市国省道声屏障专项工程。本次噪音整治 共 4 段路段,分别为 S228K40+081~K40+505 两侧 524m、 S228K0+030~K0+200 匝道 170m、S359K49+880~K50+110 右侧 230m、
G204K873+710~K873+940 左侧 230m,合计增设声屏障共计 1154m。 本次招标共设一个标段,即 2021-CS-SPZ 标段。工程内容包括施
工图范围内的声屏障安装以及为完成以上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等的施 工和缺陷修复。标段建安费约 700 万元。
计划工期: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完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
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资格:
(1)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 1中显示),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二级或以上资质,具有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xxxx://xxxx.x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 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2)财务要求: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 价指标》的规定,投标人的财务能力综合评价值不小于 60 分;
(3)业绩要求: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承担过声屏障工程施工项目
(以信息系统备案的交/竣工日期、工程类型为准,下同);
(4)信誉要求:
a、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在最近一次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 场信用评价为 B 级或以上级别;且在最近一次苏州市公路水运市场从业单位履约考核等级为“暂良”或以上级别;
b、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c、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d、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交通江苏” 网站公布的“江苏省交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
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文件(xxx管【2016】707 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公布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未经解禁),不得参加投标;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具 有二级建造师或以上资质(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具有省级或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可具有省级或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担任过声屏障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具有省级或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可具有省级或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无在岗项目(有无在岗项目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 款规定的原则认定);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其三个月
(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5 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须附在投标文件中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在投 标文件中主动提交有效的社保查询途径及人员社保信息供评标委员会核实。缴费证明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
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 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与投标人或其下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名称一致);
(6)其他要求:拟投入本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 1 名,且必须具有省级或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可具有省级或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
工,其三个月(2022 年 3 月至 2022 年 5 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须附 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在投标文件中主动提交有效的社保查询途径及人员社保信息供评标委员会核实。缴费证明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与投标人或其下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名称一致)。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 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江苏省交通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进行网员注册,并领
取 CA 数字证书。
4.2 获取文件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完成网员注册后,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招标文件费用后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参考资料。联合体投标 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网上支付、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000(其中 200 元为平台服务费)元,图纸每套售价 0 元,招标人根据对本合同工程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编制的参考资料每套售价 0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预备会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5.2 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 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江苏省招标投 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常熟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常熟市虞山北路 38 号
邮 编:215500
电 话:(0512)52880242
联系人:xxx
招标代理: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0 x 0 x
常熟市富兴路百盛花园南区 19 栋 207 室(常熟分公司) 邮 编:215500
电 话:(0512)52308890
邮 箱:xxxx_xx@000.xxx 联系人:xx、xx
8.其他
8.1 本项目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 可自行调查,如需招标人协助,请提前通知,招标人将给予协助。
8.2 申请人如果未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 信用档案,则必须在预约截止时间前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成功建立信用档案,否则无法进行网上预约。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联系电话:000-00000000,具体事宜也可咨询招标代理单位,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8.3 申请人投标文件中需要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 统中备案的内容(包括申请人企业业绩、人员业绩、拟投入本项目的
所有人员信息、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等),申请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之 前完成备案。投标人需根据评审要求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完善企业及人员类似工程业绩的备案。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
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 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未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上述信息或备案信息内容不完善且未提供证明材料导致无法判定(如工程造价、建设里程、技术标准、担任职务等)是否符合评审要求的,均不作为评审依据。
8.4 审核通过的企业备案信息将在“江苏交通”门户网站信息系统 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从业企业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
8.5 若本标段预约申请人数少于 3 家,则本标段招标人将重新发布 招标公告。
8.6 本项目开标地点为: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地 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 251 号,具体开标房间详见当天交易中心大屏)。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
收。因疫情防控需要,投标单位可远程解密,确保在投标文件解密截 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
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为:2022 年 7 月 15 日 13
时 30 分;
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为:2022 年 7 月 15 日 14 时 00 分。
因投标人自身问题造成的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失败,招标人概不 负责。
8.7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核对,详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3.4.1 款。
8.8 上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具体事宜请与招标代理联系。
2022 年 6 月 24 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 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常熟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 址:常熟市虞ft北路 38 号 联系人:xxx 电 话:(0512)52880242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 000 x 0 x xxxxxxxxxxxx 00 x 000 x(xxxxx) x x:000000 电 话:(0512)52308890 邮 箱:xxxx_xx@000.xxxxxx:xx、归敏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2022 年常熟市国省道声屏障专项工 程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常熟市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100%财政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详见本项目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 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1.3.4 | 安全目标 | 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投标人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 (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 |
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形式: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 清)”菜单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
1.11.1 | 分 包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附件 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号) 附件 2: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厅《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建 【2019】11 号) 附件 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有关功能使用要求和从业单位信息备案规则的公告(苏交建【2015】25 号)、关于对《关于开展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等信息核查工作的补充通告》的补充说明(交建综 【2018】5 号) 附件 4: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扬尘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交【2019】122 号) 附件 5: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 6:常建工扬尘办〔2018〕1 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地扬尘管控要求的 |
通知) 附件 7:《关于深入推进苏州市交通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苏人保工【2017】7 号) 附件 8:《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常人设伤【2020】3 号) 附件 9: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通知(苏交质 【2018】24 号) 附件 10: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xxxxxxxxxxxxxxxxx(xxx)》的通知(苏交建 【2018】13 号) 附件 11:《关于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注意事项的通知》 附件 12:《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调整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苏交 【2019】154 号) 附件 1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 |
【2020】5 号) 附件 1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附件 1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附件(计价格[2002]1980 号) 附件 16:《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服 [2014]383 号) 附件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附件 18:《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 号)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有新的通知或文件发布实施,承包人应按新的通知或文件执行。其它未列相关的现行的相关 规定、技术标准等均应执行。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形式: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 清)”菜单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 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 澄清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形式:按补遗书中给定的收件确认单的格式填写并签字、盖章后,将收件确认单的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代理的电 子邮箱。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 的形式 |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 澄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形式:按补遗书中给定的收件确认单的格式填写并签字、盖章后,将收件确认单的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代理的电 子邮箱。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双信封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 | 无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 方法 |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 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 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
3.2.3 | 报价方式 | 固定单价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否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有,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xxx拾捌 x伍仟贰佰伍拾xx整 (¥6185256.00)。 开标时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人不予接受,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投标人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中。 (2)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和投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自行调查确定,投保的范围和条件应符合本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险费由投标人摊入工程量清单中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 |
身)事故险均由承包人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其费用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3)承包人应依照苏州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等相关部门联合颁发的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人保工〔2015〕 5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 《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126 号)及国 家、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 险,工伤保险费以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0.9‰在工程量清单中以指定价计列,作为不可竞争费。承包人应按此指定价报价,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否决其投标处理。承包人缴纳该部分费用后应将参保凭证交发包人备案,并按实与发包人结算。 (4)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报 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 |
用为最高投标限价的 1.5%,列在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对该比例进行调整。安全生产费用总金额在合同实施期间将保持不变,不随工程量清单合计金额的变化而调整,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超出了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超出部分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总价内,招标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投标人在投标时应予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费用应由业主根据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名确认进行支付。 (5)工程实施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及 《江苏省道路安全条例》的有关规 定,认真遵守《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及行业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工程实施时,施工现场必须有可靠安全设施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必要时需进行施工安全论证,因此发生的一 切费用应含在相关细目投标报价中, |
发包人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6)投标人在编制施工组织建议书时,应仔细研究所投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地质、气象等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及施工计划,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 工,所需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 (7)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投标人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 (8)对于标段中与既有道路有交 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本项目施工所需供电、供水由投标人自行调查解决并承担所有费 用。 |
(10)合同实施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向交警、城管、路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取得其同 意,为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11)根据《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扬尘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交【2019】 122 号)及常熟市xx施工和环境保护相关要求,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区域内须做好扬尘管控工作,接受发包人、监理人与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按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小计的 3%计,计入投标总价。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控制使用,根据实际情况按实结算。 (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该费用不单独计列,计入投标人投标报价中。中标人在收到中 标通知书后 7 日内,须按其中标金 |
额,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附件”(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的标准(见招标文件附件 15),按工程招标类的 78 折(若超过 14 万元,按最高限价 14 万元计)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14)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该费用不单独计列,计入投标人投标报价中。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 日内,须按招标控制价,根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服 [2014]383 号)规定的标准(见招标文件附件 16),按 78 折(若超过 14万元,按最高限价 14 万元计)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招标控制价编制费。 (1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苏交传 〔2020〕75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服务保障我省公路水运 |
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通知》执行,其 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拾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同投 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形式: 1、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 证金确认函; 2、苏州市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 金。 以上二种保证金形式投标单位只须任 选其中一种递交。 注:(1)若采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确认函的投标人应根据《关于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注意事项的通知》(附件 11)要求将保证金从基本账户汇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设的保证金缴纳账户,凭银行汇款复印件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6 号窗口领取投标保证金确认函。 |
投标保证金确认函原件加盖投标单位 公章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招标代理(因疫情防控需要,投标单位可将投标保证金确认函原件邮寄至招标代理(常熟分公司),并电话确认),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2)若采用苏州市交通工程年度投 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则应根据《关于调整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苏交〔2019〕154 号)(附件 12)要求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并将 “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招标代理(因疫情防控需要,投标单位可将“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后的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代理邮箱,并电话确认,原件备查),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9】2 号) 的规定,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从业单 |
位投标保证金减少 50%,列入省公 路水运建设市场红名单的从业单位免缴投标保证金。须提供列入红名单的投标人的公告截图。信用等级和是否在红名单均以投标截止之日信用评价 结果为准。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苏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 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汇款手续费;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 尾数四舍五入。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投标人有串标、围标、“挂 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贿赂评标专家或招标人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为独立法 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基本账户信息应已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 1 中显示,否则其投标不能通过 |
“资格评审”。请投标人做好相关备案及更新手续。 (2)投标人企业业绩、人员业绩、拟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信息、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等均须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投标人需根据评审要求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完善企业及人员类似工程业绩的备案。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 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未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上述信息或备案信息内容不完善且未提供证明材料导致无法判定(如工程造价、建设里程、技术标准、担任职务等)是否符合评审要求的,均不作为评审依据(审核通过的企业备案信息将在“江苏交通”门户网站信息系统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 日,从业企业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 |
间的备案信息)。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目前若有在建项目,则必须在评标前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可撤离的备案手续或在“十一、其他资料”中提供可撤离的书面承诺 (格式自拟),否则视为投标人未投入该人员。 (3)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报表》表 1~表 13,投标人应通过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 成;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附“表 1~表 13”的内容应与招标投标信息系统中提交的本标段投标报表内容、格式完全一致,若擅自修改,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其中表 7~表 13 没有可填内容时须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应表格中填写“无”,不得空白或缺省该表格。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不能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4)根据“关于发布《江苏省交通 |
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 标》的通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有关功能使用要求和从业单位信息备案规则的公告(苏交建【2015】 25 号)”和“关于对《关于开展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等信息核查工作的补充通告》的补充说明(交建综 【2018】5 号)”的规定,请各投标人尽快进入信息系统自己的帐户查 看,将信息系统中企业财务信息数据库空缺的内容及时填报备案,如果由于投标人的财务数据提供不完整,导致无法计算出财务能力综合评价值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且该投标人的财务得分为 0 分。 (5)投标人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安全许可证证书有效期、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有效期、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证书有效期、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证)证书有效期等均应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表 1~表 13 相 应报表中显示具体日期,以供评标委 |
员会判定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上述证书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有效期过期的或无法显示具体日期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更新完成该信息,否则,不能通过“资格评审”。 (6)投标人拟投入本标段人员的业绩必须在“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体现,投标人企业业绩必须在“表 5 已建工程表”中体现,表 4 与表 5 内容不可相互印证,如若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在表 4 中未提供符合本标段项目经理业绩要求的业绩,即使在表 5 中有该项目经理符合要求的业绩亦不予以认可。同理,即使在表 4 中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企业业 绩,但未在表 5 中体现亦不予以认 可。 例:若投标人在“表 5 已建工程表”中填报的某一工程业绩中反映的项目经理为本次拟投项目经理,但在“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未填报项目经理的该业绩或在该业绩中担任职务为“一般人员”或“一般 人员(项目经理)”、“一般人员(项 |
目副经理)”或“一般人员(项目总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不予采信项目经理的此业绩。 注:①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苏交建便函【2020】82 号)文的规定,明确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认定标准:项目经理在项目的履职时间超过合同工期 1/2 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业绩,且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为一个项目经理的业绩,并应当与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部信用信息系统中显示的业绩相同。特殊情况需经业主同意并出具关证明报项目主管部门认 定。 ②投标单位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信用管理规定视情节确定其失信行为等级,记入其信用档案。(详见 招标文件附件 13、附件 14)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 份要求 | 2018 年~2020 年,如已更新请按 2019 年至 2021 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 2019 年~2022 年 |
目的年份要求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0 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不要求 其他要求:合同实施期间,中标人须 按招标人要求的数量另行提供投标文件副本。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不退还。若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 文件不再解密。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及补遗书。 |
5.2.1 | 开标程序 | 按电子交易平台开标流程。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中标候选人人数为 3 名,推荐第一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名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名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不足 3 家的,则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为有效投标 人的数量。 |
7.1 |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 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 站、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苏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网站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 式 | 书面形式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 站、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无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 地 址:苏州市桐泾南路 298 号电 话:0512-68125717 邮政编码:215007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人需自行下载投标文件进行再次 检测文件。 |
10.2 | 投标和施工阶段有关主要人员变更的规定: 1、若在投标文件中已说明填报的主 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正在参加其它项目投标,且在本项目招标期间,所投项目已中标,则投标人在征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相关人员。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未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 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若有)、项目总工)(因患病、身故等确实不能再履行相应职责的情况除 外)。若确需更换必须获得发包人的 同意并保证调整后不得低于原有的水平。发包人将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对承包单位进行考核,并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考核结果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3、业主将结合江苏省、苏州市有关规定编制本项目的履约考核办法,在工程实施期间,业主及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承包人的履约情况定期进行考 核。 |
10.3 |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任何错误、遗漏和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义务和其应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 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 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和总价。投标 人不得修改招标人的暂列金额及安全 |
生产费费率,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业主将不予支付。承包人仍应按照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 作,其费用应视为分摊在相应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本次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投标 人编制报价工程量清单时,只需按照设定的格式填入单价,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 (包括细目名称、细目号、工程数量 及运算定义等),若投标人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单或者投标人的报价发生了算术性修正,属重大偏差,投标文件 按否决投标处理。 | |
10.4 | 各投标人在编制标书时,须充分调查相关资料,根据自身技术能力及资质 条件自行设计合理施工方案。保证施 |
工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 将负全部责任。 | |
10.5 | 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应支付补偿金,以避免因施工噪音、震动、光线、污染等因素而导致的xx人群对施工的阻挠。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并承担施工扰民而造成的后果和责任赔偿。承包人应遵循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噪音、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不得非法侵占和妨害毗邻的财产、土地、街道、市政设施和它们下面的土壤和空间、它们的所有者、使用者或其他任何人,也不得在工程或工程任何部分的实施中采用可能会给这类财产、土地、街道、设施和人员带来损害或伤害的施工方法;承包人应保障业主免于因工程实施对xx毗邻财产或人身等的损害或伤害而可能招致的索赔、罚款和其它法律责任。承包人对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 (尤其是高层建筑)有保护的责任。 承包人应自行调查,并根据建筑物调 |
查结果,负责建筑物保护的方案指定与实施。施工中若发现建筑物变形或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如果发生建筑物损坏、沉降、开裂,承包人应立即组织抢险的同时,并提出具体的防护和加固办法,应报请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如果因施工不当造成的损失,抢修、维修、补偿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 |
10.6 | 为了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的指导意见》(交安监发(2016) 216 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严重危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编制及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安监函(2017)1605号〉等文件精神,打造以“标准化、信息化、绿色化”为核心的具有鲜明江苏特色的公路水运品质工程标准体系,淘汰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的落后工艺,促进先进、成熟工艺的应用,请各投标单位遵照执行。 (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9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 |
工艺淘汰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 知(苏交质【2018】24 号))。 | |
10.7 | 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苏交建便函【2020】82 号)文的规定,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有无在岗项目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认定: 1.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已在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任职,包括在已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定合约的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的,应当视为有在岗项目; 2.未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 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投入本项目中的主要人员在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 3.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虽然项目尚 未交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在投 |
标文件中提供一旦中标可以从其他项目上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 1)工程已经完工,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主要人员基本完成职 责,非投标人原因尚未进行交工验收的; 2)工程中标后半年内非中标人原因无 法开工或停工半年以上无法复工等情况。 |
“投标人须知”正文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与前附表不一致的内容以前附表为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1.1.3
1.1.4
1.1.5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1.3.3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xxxx.x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1.9.3
1.9.4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
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 “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
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同时,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同时,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清)”菜单完成。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或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
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在投标文件内一并上传。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电子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
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
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
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7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8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
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在投
标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投标人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如有):
(1)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如有必要)的证明和(或)获得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据,以及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2)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
3.5.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
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 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
x(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XX/)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
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
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4)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格式一致。
(5)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 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
(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6)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
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2.2 根据本章第 4.1 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4.2.3 逾期上传的或未上传到“电子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系统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5.开标
x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按前附表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投标人若未按前附表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开标的,视为该投标人默认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开标结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按前附表要求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
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招标人现场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抽取评标基准价系数(如有);
(5)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6)招标人对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进行退回并按本章第 5.3 款进行补救处理,
对已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进行二次解密;
(7)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内容;
(8)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2.2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评审前,“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将不进行读取。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
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开标人将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内容导入 “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读取;
(5)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信息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
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2.2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信息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3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
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补救措施
5.3.1 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 5.3.2 项、第 5.3.3 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5.3.2 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打印并递交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上传失败的异常记录单。
5.3.3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3.4 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 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
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清)”菜单进行。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
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
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
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xxx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x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
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x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1、第一个信封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2.1.2、2.1.3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进行评审,对通过资格评审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根据2.2.1、2.2.2(1)~2.2.2(3)款规定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评分,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选择前3名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若通过资格评审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可对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将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若通过资格评审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只有3家,则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所有通过资格评审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注:a.在充分掌握投标人基本情况基础上,由评委对各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保留2位小数),各评分因素均不应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分值的评分项除外)。各评委独立打分后,按分项(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设备配置、业绩、履约信誉)计算平均值(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7人或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分项平均值之和即为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保留2位小数)。 b.本章2.2.2项(3)目中C值为按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分因素和分值分别对其他部分中设备配置、业绩、履约信誉(江苏省)、履约考核(苏州市)计算出的得分之和。 c.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商务和技术得分相等时,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的推荐顺序如下: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被列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红名单的投标人优先;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最近一次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信用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最近一次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履约考核 信用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
(4)营业执照显示的注册资本高的投标人优先。 2、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商务和技术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被列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红名单的投标人优先;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最近一次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信用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最近一次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履约考核信用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5)营业执照显示的注册资本高的投标人优先。 3、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最终评标结果的不能确定的特殊问题,应在评标意见中记载并提请招标人决定。 | |||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 . 1 . 1 2 . 1 . 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 、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 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均已按规定要 求提交。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 ,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 |
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 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 ||
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
投标人未进行分包 | 投标人未进行分包。 |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方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 |
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必须与购买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 | 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必须与购买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 | ||
投标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串通投标行为 | 投标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串通投标行为。 | ||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不存在MA C码地址一致的情形,或者IP地址一致但按要求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 |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不存在MAC码地址一致的情形,或者IP地址一致但按要求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 | ||
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下列行为 (但不限于)构成 虚假行为 | a.借用他人资质申报; b.以他人的工程业绩或奖励材料申报; c.隐瞒行政处罚不报; d.隐瞒有关关联企业、隶属企业情况不报。 | ||
投标文件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 ||
2 . 1 . 2 | 资格评审 | 资质要求 | 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1中显示),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 |
包一级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二级或以上资质,具有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
财务要求 | 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的规定,投标人的财务能力综合评价值不小于60分。 | ||
业绩要求 | 2019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声屏障工程施工项目(以信息系统备案的交/竣工日期、工程类型为准,下同)。 | ||
信誉要求 | a、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在最近一次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为B级或以上级别;且在最近一次苏州市公路水运市场从业单位履约考核等级为“暂良”或以上级别; b、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c、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d、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布的“江苏省交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 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文件(xxx管【2016】707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公布为限制市场准入的 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未经解禁), |
不得参加投标。 | |||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二级建造师或 | |||
以上资质(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具有省 | |||
级或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水运工 | |||
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 |||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注:环保工程专业 | |||
承包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可具有省级或以上有关主 | |||
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 | |||
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2017年1月1日至今 | |||
担任过声屏障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含项目 | |||
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具有工程师或 | |||
以上职称,具有省级或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 | |||
发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 |||
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 |||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 | 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可具有省级或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 ||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无在岗项目(有无在岗项目 | |||
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款规定的 | |||
原则认定);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为投标单 | |||
位自有职工,其三个月(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 | |||
)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须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 | |||
文件中须提供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 | |||
明细,或在投标文件中主动提交有效的社保查询 | |||
途径及人员社保信息供评标委员会核实。缴费证 | |||
明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 | |||
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 | |||
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 | |||
缴费单位与投标人或其下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 |||
名称一致)。 | |||
拟投入本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 | |||
其他要求 | ,且必须具有省级或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 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 ||
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注 |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可具有省 | |||
级或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专 | |||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 |||
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为投标单位 | |||
自有职工,其三个月(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 | |||
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须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 | |||
件中须提供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 | |||
细,或在投标文件中主动提交有效的社保查询途 | |||
径及人员社保信息供评标委员会核实。缴费证明 | |||
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 | |||
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 | |||
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 | |||
费单位与投标人或其下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名 | |||
称一致)。 | |||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 | |||
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 .4项规定的任何一 |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种情形 | |||
投标人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5项规定 | 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 | ||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施工组织设计:35.00分 | |
主要人员:25.00分 | |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总分100.00分) |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10.00分 其他因素-财务能力:0分 |
其他因素-业绩:15.00分 | |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15.00分 |
评标价计算公式: |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0(招标代理服务费)- 0(公证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
投标报价=清单小计+0(招标代理服务费)+0(公 | |
证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 开启前3家投标人第二信封投标文件(按照商务和技术得分从高到低) |
得分汇总方式: | 当专家组人数大于等于7人时,各评审因素汇总得分去最高最低值。 |
二次评审 | ||
序 评审因素号 | 评审标准 | |
1 |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 按规定填写。 |
2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3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4 | 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5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6 | 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 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 、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 金额报价一致。 |
7 | 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必须与购买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 | 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必须与购买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 |
8 | 投标文件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
投标报价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设备配置 | 根据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种类是否先进、齐全、数量是否满足工程施工要求、是否符合本项目施工现场特点进行评审。 | 10 .0 0 | 0. 00 |
其他因素-财务能力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其他因素-业绩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业绩 | 投标人2019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声屏障工程施工项目的,得基本分9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加2分,最多加6分。 【以信息系统备案的交/竣工日期、工程类型为准】 | 15 .0 0 | 0. 00 |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
最最
序评审 评审标准 大小
号因素 值值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 2019】2号)评定的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评分(投标人信用等级及评定分值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最新公布的为准)。
履约(1)信用等级评为AA级或被列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红名单的 1
信誉企业,信用分为X分; 0 0
.
1(江(2)信用等级评为A级(含暂定A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7X~0 . 0
苏省 .9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2X*(Z-85)/10+0.7X 0 0
) (3)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5X~0.7X分,具体按0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2X*(Z-75)/10+0.5X
注:X为信用分满分值(10分),Y为企业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的信用分值,Z为企业最近一次信用等级评定分值。Y值保留2位小数
。
根据《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厅<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建【2019】11号)评定的单位履约考核等级进行评分(投标人履约考核等级及评定分值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苏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最新公布的
履约
考核 2(苏州市
)
为准)。 5 0
(1)履约考核等级评为优的企业,履约考核信用分为X分; . .
(2)履约考核等级评为良(含暂定良)的企业,履约考核信用 0 0
分为0.7X~0.9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2X*(Z- 0 0 85)/10+0.7X
注:X为信用分满分值(5分),Y为企业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的信用分值,Z为企业最近一次履约考核等级评定后的应用分值。Y值保留2位小数。
施工组织设计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施工组织 | ①对总体施工布置及规划、施工组织内容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施工工艺流程、各分部分项工程工序计划安排进行评 | 35 .0 | 0. 00 |
设计 | 审。 ②对本项目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与技术措施,特别是重点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进行评审。 ③对工期保证、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水土保持、xx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 ④对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等进行评审。 | 0 |
主要人员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2017年1月1日至今担任过声屏障工程施工项目 | ||||
1 | 项目经理 | 的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 ,得基本分9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加3分,最多加6分。 【以信息系统备案的交/竣工日期、工程类型 | 1 5 . 0 0 | 0 . 0 0 |
为准】 | ||||
2 | 对拟投入本工程的其他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现场管理经验与业绩进行评审 | 对拟投入本工程的其他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现场管理经验与业绩进行评审。 | 1 0 . 0 0 | 0 . 0 0 |
“评标办法”正文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与前附表不一致的内容以前附表为准。
1.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
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 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 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
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 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合同通用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 | 条目号 | 编列内容 |
1 | 1.1.2.2 | 发包人:常熟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常熟市虞ft北路 38 号 邮政编码:215500 |
2 | 1.1.2.6 | 监理人:待定 地 址 :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邮政编码: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之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否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否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 后 7 天内。 |
9 | 11.5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天 |
10 | 11.5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
14 | 16.1 | 合同期内不调价 |
15 | 17.2.1 (1) | 开工预付款金额:无 |
16 | 17.2.1 (2)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材料、设备预付款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 份 |
18 | 17.3.3 (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9 | 17.3.3 (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 无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
21 | 17.5.1 (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
序号 | 条目号 | 编列内容 |
22 | 17.6.1 (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
23 | 18.2 (2) | 竣工资料的份数:符合相关档案验收标准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
26 | 19.7 (1)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承包人自行投保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承包人自行投保,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陪额)保险费率:承包人自行投保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法院名称: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准。
1.一般约定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除发包人同意外,承包人不可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不得将永久占地范围内的用地作为预制场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借土场地、堆放土方的堆场用地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
(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承包人如要利用本工程附近场地临时停放机械,需经业主同意并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 1.1.4.5 目后增加如下内容:
在缺陷责任期内,对质量监督部门、业主检查发现的缺陷,承包人应在业主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对缺陷的修复,否则,业主有权委托相应的单位对缺陷进行修复,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修复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4)后增加“无论承包人的延期要求是否成立,发包人授权监理人批准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 28 天。”
增加:
3.1.4 监理人将遵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监理规程行使职权。发包人将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有关监理规定的文件编制适合本合同段的监理管理办法,监理人将遵守上述办法规定。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 依法纳税
x项补充:
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
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中。承包人在报价时视为已充分了解并考虑了现行的税法和相关的办法、规定,特别是营改增后的税金征收、缴纳相关规定。
承包人的一切进口施工机具、设备均应按规定交纳关税,其费用不含在报价内,应由承包人自费负担。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x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由其建设和维护的临时道路等给发包人、监理人员或发包人许可的其他承包人使用,为其他承包人提供现场通道、施工场地和空间,并提供稳定的电
源、水源接口等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服务。
(2)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含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列。
4.1.10 其他义务
4.1.10(3)款补充:
承包人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暂停承包人 1 年期间参加发包人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处罚,同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4.1.10(6)款约定为: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b、承包人应按照图纸、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确保工程质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特别是关键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
考虑到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发包人可能提出一些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指标,承包人必须按新的技术指标执行。在工程质量要求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即使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工艺指标提出了特别要求,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贴,由此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所报单价或总额价中。
考虑到减少项目施工对地方的干扰和影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为受影响
群众的出行提供便利,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与沿线政府协商后下达的改路、改河、改渠
(沟)工程方案进行施工。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的阶段性工期要求。
c、承包人应接受质监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
d、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e、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
品。
f、承包人应对本合同段的分包、雇用劳务、运输、供料等委托单位的经济往来全权负责。在工程结束后撤出现场前均应结算清楚。否则,承包人与委托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g、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
h、对于标段中与既有道路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i、承包人为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而开展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应将其详细成果资料报发包人备案。
j、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k、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由于施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地方矛盾和阻工问题,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发包人的协调不免除承包人自行解决矛盾的任何责
任。
l、发包人仅负责工程修建过程中xx红线范围内发生的土地征用、拆迁及外部矛盾的协调和解决。对于工程施工过程的临时用地、承包人驻地建设等其它相关事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必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m、如果沿线xx两侧地下埋设国家光缆和国防光缆,承包人在进场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严禁由于施工破坏光缆,造成通讯中断,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在施工期间将积极协调光缆的迁移等事宜。
n、承包人需高标准建设承包人驻地,展现现代化、xx施工风貌。发包人将对承包人
驻地建设提出相关要求。承包人拒不履行的则被视为违约。
o、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
p、合同实施期间,采用新的或更高的标准或规范,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q、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第 25 号)”的规定,承包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设备。”
r、承包人施工时应按相关规范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不得污染xx环境。因承包人原因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及时中止损害,并及时办量赔偿相关事宜,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承包人应积极办理理赔事宜。
4.3 分包
x工程不允许分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款补充:
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成立项目经理部,派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证书交由发包人代为保管,合同工程完成后归还。发包人将对项目经理实行考勤制度,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有 22 天在工地现场。未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若确需更换必须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并保证更换后的主要人员符合招标时的要求(包括人员资格条件、业绩、信誉等)。但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项目经理,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
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满足条件的合格的项目经理,若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被发包人认定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立即无条件更换合格并经发包人同意的项目经理。
根据以上规定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除非是业主提出的非承包人原因的更 换,业主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并在当期工程价款支付中扣除(因患病、身故等确实不能再履行相应职责的情况除外)。其标准是:
项目经理:10 万元/人·次项目总工:5 万元/人·次
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主体施工队伍目前应没有参加其它在建工程,或必须有目前在建工程的发包人的书面撤离证明,以证明一旦投标人中标,其主体施工队伍能立即撤出目前的在建工程,并能确保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进场,开展本工程。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x款补充第 4.8.7 项:
4.8.7 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1 款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包括:图纸中已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地下和水文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增加 5.1.4
5.1.4 发包人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将制定有关的材料管理办法,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从材料供应的源头进行核准。承包人选择发包人核准的厂家和供应商的材 料,并不解除承包人应负的任何责任。发包人和监理人对上述材料的质量还将进行检查或抽查。
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同时对工程材料使用的规定如下:
(1)承包人应将采购的主要材料的品牌、产地等上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并对主要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立即进行自检,满足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2)所有材料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合同执行期间新颁布的现行规范要求自行选择采购。
(3)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提前做好备料工作,但不得因施工配合比与设计配合比之间的差异要求发包人赔偿备料造成的损失。
增加 5.1.5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包括声屏障安装前的半成品,该半成品须经有资质的环保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承包人应提供检测报告,发包人保留抽检的权力)方可用于本工程,检测不合格的半成品不得进入安装工序,已进入工地的,发包人将要求清理出场。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x项目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3 款细化为:
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 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7.交通运输
补充第 7.2.3 款为: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与路政、交警部门、沿线现有施工队伍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好稳妥的施工组织,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业主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公路和正常安全运营、或损坏现有沿线新建道路桥梁或临时道路而给业主或其他单位、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 7.5 细化为:
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方道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并养护,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自行处理。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a) 当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下,采取足够的引导交通措施;
(b) 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时的运输。
8.2 施工测量
补充 8.2.3、8.2.4 款:
8.2.3 承包人负责提供与放样工作有关的劳务、机具及仪器设备。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
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人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
8.2.4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 48 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增加:
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测量基准网点进行维护。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受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负责立即恢复、承担修复费用。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施工前 2 天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x款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补充 9.2.12 项:
9.2.1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安全,保护现有工程,保护环境,须遵守以下要求:
a、工程实施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公路条例》及《江苏省道路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遵守《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严格按照安全标准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健全组织制度,指定主要领导负责安全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和车辆、设备的安全。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交通、生产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以及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或事故,业主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b、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做到xx施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关的标牌、标语等的设立应在确定设计方案报监理人、交警和路政等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9.3 治安保卫
补充 9.3.4 项: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进行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对任何缺陷做必要的补救,
均应以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干扰为条件:
(1) 公众的便利;
(2) 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小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
(3) 河流、航道、铁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输线路等;
(4) 区中或地下的属于公共、团体或他人的管线和设施。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必然影响除外。
9.4 环境保护
补充 9.4.12 项: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扬尘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交【2019】122 号)及常熟市xx施工和环境保护相关要求,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区域内须做好扬尘管控工作,接受发包人、监理人与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将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应报送监理人审批。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台风、暴雪、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的延误的情况】。
上述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
a. 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三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 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c. 不考虑每一降水过程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3 款补充如下内容: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各项规定和发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制定的有关施工要求,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由此而可能引起工程费用投入的变化将不予计量。
14.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 14.5 款:
当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 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补充第 14.6 款:
承包人的试验用检测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或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须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不能自行进行的质量检测、试验项目可委托相应行业的具有资质和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但该外委单位必须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同 意,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 14.7 款:
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可能在本工程工地进行有关试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工作,但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x款约定为: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合理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不得再提异议。
16.1 价格调整
x款约定为:在本项目合同执行期间不调价。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本款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监理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