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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注:本文在现行版本修订,新增内容以“黑体”字体表示,删除内容以“删除线”字体表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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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除外。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一) 机场场道工程,包括:
1.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
程;
2.飞行区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工程;
3
3.飞行区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含监控系统)工程。 (二) 民航空管工程,包括:
1.区域管制中心、终端(进近)管制中心和塔台建设工程(不含土建);
2.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
3.航空气象(包括观测系统、卫星云图接收系统等)工程;
4.航行情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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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包括:
1. 机场助航灯光及其监控系统工程;
2. 飞行区标记牌和标志工程;
3. 助航灯光变电站和飞行区供电工程;
4. 泊位引导系统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工程。
(四) 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其中,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含机场运营
数据库、地面运行信息系统、资源管理系统、运营监控管理系统 或生产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查询系统以及集成信息转发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含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门禁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和报警系统)、主时钟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
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综合布线系统、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 机房及功能中心、无线通讯室内覆盖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旅客自助服务类系统、有线电视系统、云平台系统,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
(五) 航空供油工程,包括:
1. 航空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系统工程;
2. 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3. 场外输油管线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码头水工工程和铁路专用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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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工程。
飞行区内与民航专业工程功能上难以拆分,或属于民航专业 工程辅助设施的小型房屋建筑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如围界工程通道口、灯光变电站、消防泵房等;功能相对独立和主要为办公服务的房屋建筑划分为非民航专业工程,如特种车库、消防执勤点等。
【修订说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依据为《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民航发[2011]34 号)。相关单位对“民航专业工程”的范围、内容提出了很多意见,但 34 号文涉及民航、住建两部门职责划分,须两部门共同协商达
成一致方可调整。经综合考虑,在 34 号文基础上,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飞行区内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认定意见的复函》(建办市函〔2017〕 354 号)及现行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标准文件等,对空管工程、飞行区房建工程、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解释或补充完善。
第三条【必须招标范围】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机场司职责】 民航局机场司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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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国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委托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的承办事项进行指导,并监督办理情况;
(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的事宜。
第五条【管理局职责】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辖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对辖区内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文件、招 标文件进行备案,并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受理抽取评标专家申请;
(四)认定省级或者市级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地方交易市场),与地方交易市场制定工作方案,约定业务流程,明确有关责任义务;
(五)受理并备案审核招标人提交的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公示报告,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结果、合同副本进行备案;
(六)受理辖区内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修订说明】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参照其它相关行业,尤其是住建部门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简化了招标方案、评标结果备案流程,因此对管理局的职责表述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质监总站职责】 质监总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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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承担民航专业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和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三)受委托承担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地方交易市场 进行开标评标的驻场服务工作;
(四三)招标投标活动各当事人的信用体系建设;
(五四)受委托的其它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原则】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项目当事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电子化】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依 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实施。
【修订说明】2018 年“民航专业工程招投标管理信息系统”上线以来,民航局已要求所有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通过系统开展招投标活动,目前系统已经完成 3200 余个项目的招标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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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流程电子化作为招投标改革的目标之一,很多单位都提出加快推进民航专业工程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意见建议。目前,民航专业工程民航专业工程招投标活动主要依托“民航专业工程招投标管理信息系统”(线上)和地方交易中心(线下)实施。其中,“民航专业工程招投标管理信息系统”作为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可在线备案、发布公告、购买文件、抽取专家、预定开评标室、中标公示、发布中标通知书等,基本实现了电子化。开标、评标等中间环节分别在地方交易中心实施。下阶段,将加快推进“民航专业工程招投标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推进与地方交易中心的电子化交易平台的系统对接,以实现全流程电子化。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招标人定义】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受项目法人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修订说明】针对部分机场集团可能委托下属单位招标,以及代建制等情况,扩大了招标主体的范围。
第十条【前置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第十一条【招标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取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文件;
(三)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已获批准(勘察、设计招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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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提供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或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文件;
(四五)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六)能够提出招标技术要求,施工项目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修订说明】依据《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民航规〔2021〕2 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增加本条第(四)款。
第十二条【自行/委托招标】 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或委托招
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符合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要求,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招
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确定委托前,应当查询相关招标代理机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三条【招标备案】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
设项目,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 5个工作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将招标方案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
(一)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
(二)按规定获得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由民航管理部门以外的部门或单位批准的,需附民航行业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招标除外);
(三)《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备案表》(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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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五)招标代理委托书或委托合同复印件(自行招标除外);
(六)其他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写应 当符合相关规定,其中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评标办法、否决投标条件应当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自收到招标方案备案材料后,材料 齐备的,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八四条【发布公告】 招标方案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5 个工作日后,且民航地区管理局未提出异议,招标人方可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并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发售期的最后一天应当回
避节假日。
【修订说明】《办法》原第十六至十八条是对招标方案备案的相关规定。依据上位法律法规,参照其它行业的管理规定,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应当对招标方案进行备案。修订稿简化了材料要求、取消了审核环节,并明确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网上备案。此外,本《办法》中涉及监管(备案、投诉处理、公示等)的日期,均为工作日;其它涉及日期的条款以《条例》等法规规章为准,大多为日历日;因此,工作日在本《办法》中表述为“工作日”,日
五
历日则表述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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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条【招标/资审文件要求】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
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视同为招标公告,其发布要求、载明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的要求一致。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写应 当符合相关规定,其中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评标办法、否决投标条件应当予以明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 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发售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
【修订说明】依据相关规定,对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以及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了补充完善。
第十四六条【标准招标文件】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应当按照《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按照《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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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第十五
条【有形市场】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
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的省级或市级地方交易市场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进行资格审查、开标、评标。
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的地方交易市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收费合理,且具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现场监视、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等条件,并提供有项目 经理答辩场地,能够保证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保密、封闭、有序地进行,并同意接受民航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认定 2 个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应对疫情等突发情况对招投标活动的影响。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的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灵活选择入场。
【修订说明】为保障招投标活动持续稳定开展,特要求管理局做好地方交易市场的备份以应对疫情等特殊情况,同时鼓励招标人灵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选择应当既有利于相关市场主体以较低成本、便利地开展开标、评标活动,又有利于管理部门实施监管,有效管控相关违法违规风险。
第十九条【联合体】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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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失信惩戒】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对其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二十一条【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第二十二条【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勘察、设计最高不得超过 10 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收取。
【修订说明】投标保证金所担保的主要是合同缔结过程中招标人的权利,但同时,为避免保证金设置过高,给投标主体过大的资金压力,给中小企业参与投标增加障碍,对投标保证金也规定了上限。科学合理的做法是,对投标保证金的限额实行因项目规模、项目性质因素而异的差别化政策。因此,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 2 号令)》,细化了对投标保证金限额的规定。针对部分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代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实际情况,在“不得挪用”的要求中增加了“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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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最高限价】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四条【澄清、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有关澄清或者修改应当报原备案单位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五条【重新招标】 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在分析原
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进行招标。对招标文件中的招标范围、
资格要求、评标办法等重点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审核。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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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七条【预审后投标人数量】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 7 个投标人,且应当采用专家评审的办法,由专家综合评分排序,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投标人。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要求】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修订说明】明确本条第五款仅适用于货物招标,但不适用于其他项目类型。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资质】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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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 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其中,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修订说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仅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且应当满足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条【联合体投标要求】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
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组织投标联合体的,应当划分联合体各成员的专业职责,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工程资质。联合体成员中同一专业分工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最低资质为投标联合 体该专业的资质,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联合体的该专业资质;不同专业分工由不同单位分别承担的,按照各自的专业资质
确定联合体的该专业资质。
【修订说明】依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完善了确定联合体资质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投标撤回/撤销】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
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
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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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开标总体要求】 开标应当程序规范,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驻场服务】 招标投标项目可以由地区管理局可以指定委托的招标投标活动主体以外的单位(以下简称驻场服务单位)提供驻场服务,负责有关进入地方交易市场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开标评标活动的协调、对接、日常管理和其他服务保障,或者直接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开标具体要求】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
中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当招标项目需要民航以外专业的专家参与评标时,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可采取在其他专业省部级或国家级评标专家库抽取的方式选择部分专家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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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直接选定专家】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时,可以经民航地区管理局特别批准后由招标人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直接选择确定。
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即项目的批复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退休或者离职前为投标人职工,并且退休或者离职不满三年的。
(六)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除招标人代表外,招标人的其他人员不得另以评标专家身份
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
【修订说明】参照《铁路工程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除业主代表以外的、来自招标单位的评标专家提出回避要求。
第三十八条【抽取专家】 招标人拟申请应当依据相关规定,
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组成及抽取方案,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系统”的评标专家抽取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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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时,应当填写《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申请表》(见附表二),并提前 3 个工作日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
第三十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抽取评标专家申请表后,应当对其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有异议的, 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修改、补充后,重新申请;无异议的,则将申请表与招标方案备案表提前 2 个工作日一并发至质监总站。
第四十条【通知专家+特殊情形】 质监总站收到专家申请表 与招标方案备案表后,利用专家抽取系统模块随机自动盲抽评标专家后,系统自动短信通知专家报到时间、地点和应急请假电话等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在省(市)的评标专家不得早于评标开始时间前22小时通知,外地专家通知专家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标开始时间前44小时。
抽取过程中如果出现部分专业抽空、专家请假、专家回避等 特殊情形,由专家或者招标人向质监总站提出申请,再次补充抽
取评标专家。
质监总站在专家抽取和通知过程中应当操作规范,所有评标项目及专家信息均须保密。
【修订说明】参照其它行业做法,取消抽取专家前向管理局申请的环节,改为由招标人直接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抽取。当出现特殊情况时,通过系统向质监总站提出申请,部分或全部重新抽取。
第四十一条【发送专家信息】 在评标前 3010 分钟,由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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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将评标专家信息发送至地区管理局指定的有关驻场单位或者 工作人员对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服务单位或者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专家信息严格保密。
【修订说明】为降低专家信息泄露风险,下一步,民航管理部门将通过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对接和数据共享,推动实现评标专家刷身份证入
场。
第四十二条【评标费用】 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应当自行安
排参加评标活动的交通食宿,在指定时间到达评标场所。参照财 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余人员类标准按照《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
【修订说明】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相关费用标准,《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三条【专家请假】 评标专家无法正常参加评标时应当
拨打 24 小时应急请假电话进行请假。
第四十四条【专家入场】 评标委员会成员报到后,评标专家
凭身份证、招标人代表凭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进入封闭评标区域,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与评标无关的人员进行接触。
第四十五条【遵守规则】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地方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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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法纪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监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禁止性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九条【预审评标】资格预审应当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其专家抽取过程及评审要求按本办法评标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后审评标】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五十一条【否决投标】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或者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明显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修订说明】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21 条,补充对“明显低于成本报价”投标的否决情形。
第五十二条【评分方法】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计分工作实行
实名制。每位评委的评分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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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综合评分估法时,应当将所有评委评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委算术平均分。对于评委的打分超出评委算术平均分±30%时(技术部分总评分和商务部分总评分应当分别计算),该评委应当就打分情况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书面说明,并将该书面说明附在评标报告中。
第五十*条【澄清、说明】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 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 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修订说明】新增条款,明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三条【评标报告内容】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
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打分超出评委算术平均分±30%的评委就打分情况提
供的书面说明
征求意见稿
。
【修订说明】依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如有评委的打分超出评委算术平均分±30%时,评标报告中还应包括该评委就打分情况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说明。
第五十四条【提交评标结果】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
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xx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结论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签署同意意见,方为有效。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
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招标人或监管机构发现未按照招标文件评审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
署后,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
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
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修改评标结果作出限制性、程序性规定。
第五十五条【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
日起 3 日内在与发布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体上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
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
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情况属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评标委员会进行改正,并对评标专家提出处理意见。
评标报告存在的问题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五十六条【评标结果备案】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
应当自公示期满及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通过“民航
315
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评标报告、《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备案表》(见附表三二) 和中标通知书(见附表四),对评标结果进行备案。
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七条【备案不符处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评标报 告后应当进行备案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且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备案表》予以备案,并对中标通知书进行确认;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评标结果,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责令其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对受理了投诉人投诉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招标人,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修订说明】《办法》第五十六至五十七条是对评标结果备案的相关规定。依据上位法律法规,参照其它行业的管理规定,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应当对评标结果进行备案,但简化了材料要求、取消了审核环节,并明确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网上备案。
第五十八条【发中标通知】 招标人在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对
评标结果的备案后方可发布中标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条【中标公示】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 信息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在“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及有关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修订说明】依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评标结果
(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均应公示。
第五十九条【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条【合同备案】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合同订立 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合同副本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
【修订说明】本条是对合同备案的规定。依据上位法律法规,参照其它行业的管理规定,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应当对合同进行备案,但取消了审核环节,并明确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网上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监督管理职责】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或其授权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及其上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可以对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条【投诉处理程序】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 ||
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 | ||
法》相关规定执行。 |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 ||
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 ||
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项目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投诉。 | ||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 | ||
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 | ||
定。 | ||
民航地区管理局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 ||
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民航地 | ||
区管理局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 |
第六十二条【违法违规处理】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依法做出暂停开标或评标的决定,并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做出处理。
行投诉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条【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 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 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
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六十*条【行政救济】 当事人对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投诉处
理决定不服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向民
航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条【处罚公告】 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质监总站应 | ||
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将招标投标违 | ||
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 | ||
标投标管理系统”依法进行公告。 |
【修订说明】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增加 3 条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程序性规定,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当事人的行政救济途径。
第六十*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 民航质监总站应当依据《民
【修订说明】依据相关法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增加对涉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处罚提出依法公告的要求。
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对民航专业工
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十三条【存档备查】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文件,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六十四条【信用记录查询】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或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投标人可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主体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六十*条【关键人员锁定】 根据相关规定,在评标结果备
案后、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前,“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 理系统”将对施工项目的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锁定。
征求意见稿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中标人在系统上传竣工验收报告(应附 竣工验收表),民航质监机构应当 5 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予以确认,解除相关项目关键人员的锁定。
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完成前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包括由招标人提出变更的),由中标人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提出变更申请,经招标人同意后,由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 5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系统将自动对变更后的关键人员进行锁定,并解锁变更前的关键人员。
在工程期间关键人员发生变更的施工和监理项目,自中标之 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项目工作时间占总时间比例不低于 60%的关键人员拥有相应的个人业绩,系统将在该人员姓名后注
以星号标识。关键人员的项目工作时间占总时间的比例低于 60%的,该关键人员在该项目中不拥有相应的个人业绩。
第六十*条【项目经理兼任】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同一注册建造师可以分别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
(二)同一地点、同一类型的工程;
同一地点指同一场区,而非同一城市或者地区。工程类型是指机场场道工程、空管工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目视助航工程、航空供油工程。
征求意见稿
(三)工程整体未竣工,但中标单位合同约定的工程已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
(四)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中标人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提出
兼任申请,经招标人同意后,由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
投标人使用同一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参加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投标时,若先期已中标一个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当及时更换符合招标要求的注册建造师进行其他后续项目的投标,没有及时更换注册建造师的可以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符合本条
(一)、(二)款情形的除外。
第六十*条【业绩认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
项目,投标人 2018 年之后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的认定,以 “民
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业绩库中该投标人已完 成项目为准。
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依据住建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的相关规定,增加 3 条,一是明确专业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合同履行期间,锁定关键人员的相关要求,以及锁定程序;二是明确同一注册建造师兼任两个及以上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条件、相关要求,以及兼任申请程序;三是在后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相关企业、人员的业绩认定以“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业绩库数据为准。通过增补上述条款,使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等监管事项更加有效衔接,形成全流程监管闭环,从而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同时,也有利于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市场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兜底条款】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除应当符合本办法外,还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规定适用性】 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民航局机场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生效及废止】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92019 年 29 月 523 日发布的《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建设项目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AP-129-CA-2009-01-R1 )
(AP-158-CA-2018-01-R2)同时废止。
附表一
征求意见稿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备案表
招标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型 | 🞏勘 | 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货物 | 🞏其它 | 批准的概算额 | |||
招标人名称 | 招标人盖章: 填报日期: | 年 | 月 | 日 | |||
招标人性质 | 🞏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授权的实施单位(应附授权文件) 🞏其他组织 | ||||||
招标人地址 | |||||||
联系人信息 | 姓名: | 电话/传真: | |||||
项目审批情况 | 🞏有审批,审批部门 文号: 🞏不需要审批 🞏企业自筹 🞏其他: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审批文件: | |||||
招标组织形式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字: 日期: 年 | 月 | 日 |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
招标代理 机构地址 | |||||||
招标代理机构 资质(如适用) | |||||||
交易场所名称 | |||||||
招标次数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
计划发布 招标公告时间 | 年 | 月 | 日 | 公告媒体 |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 🞏其他: | ||
以下由备案审核机关填写 | |||||||
收到相关文件情况: | 相关信息查核确认: | 备案审核盖章: | |||||
🞏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合同 🞏其他: | 🞏投标人资质条件 🞏评标办法 🞏招标文件发售及开标时间 🞏最高投标限价 🞏评标委员会组成 | 经办人: | |||||
备案记录编号: | 电 话: | ||||||
民航 | 招标备字〔 〕 | 号 | 日 期: | 年 | 月 | 日 |
注:1、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招标人、备案审核机关、招标代理机构执一份。
2、“备案记录编号”为该招标项目的代号。其格式样例为“民航华东招标备字〔2017〕16 号”,其中,“华东”表示受理管理局,“2017”表示受理年份,“16”表示受理顺序号。
附表二
征求意见稿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抽取评标专家申请表
招标项目名称 | (质监总站填写) 专家抽取与通知受理人签字: 通知时间: 年 月 日 时至 时 | ||||
招标人名称 | |||||
项目性质 | 🞏评 标 🞏资格预审 🞏其 他 | ||||
备案记录编号 | 民航 招标备字〔 〕 号 | ||||
评标委员会 组成人数 | 招标人代表 | 人数: 单位/部门: | |||
民航外专家 | 专家来源及专业 | ||||
申请抽取专家人数 | 专家专业类别 | ||||
开标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计划评标 开始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报到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计划评标 结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报到地点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招标次数 |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 ||||
需说明事项 | |||||
所有投标人名单 | |||||
序号 | 名 称 | 序号 | 名 称 | ||
申请机构盖章: 联系人: 电话:手机:传真: 年 月 日 | 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除“质监总站填写”、“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场处审核盖章”栏外,均由“申请机构”填写。
【修订说明】取消评标专家抽取申请,因此删除本表。
附表三
征求意见稿
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备案表
招标项目名称 | |||||
招标人名称 | |||||
备案记录编号 | 民航 | 招标备字〔 | 〕 | 号 | |
中标人名称 | 中标金额 | ||||
勘察、设计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 项目经理、技术 负责人(施工) | ||||
公示媒体 | 公示时间 | ||||
公示异议情况 🞏无异议 🞏有异议,情况简述如下,相关材料附后。 | |||||
其他需说明情况 | |||||
办理机构盖章: | 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盖章: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手 机: | |||||
传 真: | 经办人: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注:1.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招标人、备案审核机关和招标代理机构各执一份。 2. 除“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盖章”栏外,均由“办理机构”填写。
附表四
中 标 通 知 书
征求意见稿
x中标通知书为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中标结果根据投标 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做出。本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项目名称 | ||||||
招标人名称 | ||||||
备案记录编号 | 民航 | 招标备字〔 〕 号 | ||||
中标人名称 | ||||||
中标金额 | (大写): | (小写: | ) | |||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勘察、设计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 ||||||
中标内容范围 | ||||||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中 标合同期限 | ||||||
签订中标 合同地点 | ||||||
其他需要 说明的内容 | ||||||
招标人盖章: | 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盖章: | |||||
联系人: | ||||||
电 话: | ||||||
手 机: | 经办人: | |||||
传 真: | ||||||
年 月 日 | 年 月 | 日 |
【修订说明】公示分为评标结果公示、中标公示 2 个环节,因此删除附表三、四,待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另行编制评标结果备案表、中标结果备案表,并可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填报、生成标准格式。
附录
招标投标法规体系文件【已更新】
一、法律 1
号)
二、法规 2
征求意见稿
令第 613 号)
2、国务院公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3 处修订(国务院令第 698 号)
三、国务院规定 3
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 号)
四、规章 12
1、《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 2018 年
第 16 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
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 号)
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 9 号令)
令)
家计委 18 号令)
6、《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 29 号令)
令)
号令)
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 11 号令)
号令)
1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10 号令)
五、规范性文件 16
1、《民航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发〔2011〕
34 号)
(AP-158-CA-2018-01-R3)
3、《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MD- CA-2013-2-R5)
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后评价工作规则(试行)》(AP-158-CA-2018-01-R1)
年版)
《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 年版)》第一修订案
《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 年版)》第二修订案
7、《最高院等九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 号)
8、《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 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 号)
版)
9、住建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0〕96 号)
10、《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1.3)
11、《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12.29)
12、《民航局机场司关于“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的通知》(2018.6.6)
13、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9.8.20)
14、发改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0]727 号)(2020.9.22)
15、《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民航规〔2021〕2 号)
16、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2021.2.20)
注:国家及民航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