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是由中信银行与投资者就零钱+业务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协议。投资者通过中信银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中信银行手机银行 APP 等渠道,以中信银行实际提供为准) 零钱+业务产品页面点击确认同意签署《中信银行零钱+业务服务协议》,即表示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本协议有关的各项业务规则。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投 资者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黑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投资者未满 18...
(1.0 版,2024 年)
甲方: (以下简称“投资者”)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重要提示:
本协议是由中信银行与投资者就零钱+业务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协议。投资者通过中信银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中信银行手机银行 APP 等渠道,以中信银行实际提供为准)零钱+业务产品页面点击确认同意签署《中信银行零钱+业务服务协议》,即表示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本协议有关的各项业务规则。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黑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投资者未满 18 周岁,或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投资者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投资者联系中信银行客服热线 95558,以便中信银行为投资者解释和说明。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业务行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零钱+业务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零钱+:指中信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的一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与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申赎的服务,投资者可按照相关业务规则申购或快速/普通赎回多支中信银行代销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或货币市场基金产品(下称“底层产品”)。
2.产品管理人:指依法发行和管理底层产品的产品管理机构,包括理财公司和基金公司。
3.快速赎回服务:指对于已通过中信银行渠道购买底层产品的投资者,可在签署有关快速赎回服务协议后向中信银行申请底层产品的快速赎回服务。投资者通过中信银行渠道提交快速赎回申请,在中信银行对快速赎回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快速赎回垫资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额度内,将投资者快速赎回的零钱+项下底层产品份额对应款项在申请日当日支付至投资者银行账户,同时产品管理人将
投资者的快速赎回底层产品份额按照约定的规则过户给快速赎回垫资方,并进行赎回操作。
4.快速赎回垫资方:指快速赎回服务中以受让投资者快速赎回份额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快速赎回款项的相关方。本协议中的快速赎回垫资方包含中信银行及其他与产品管理人开展合作的银行。
5.投资者银行账户/零钱+签约银行账户:指投资者在中信银行开立的,签约并开通零钱+业务的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6.自动转入功能:指投资者开通零钱+业务后,可自主选择开通的一项功能,投资者可对自动转入金额、周期等进行设置,并由系统按照设置从投资者银行账户扣划资金用于购买底层产品。投资者开通自动转入功能时应签署并遵守自动转入功能的有关业务规则。
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8.开放日:指基金合同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为投资者办理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9.T 日:指受理投资者有效申请的开放日。
10.T+N 日:自 T 日起第 N 个开放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11.D 日:指自然日。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中信银行收到投资者“转入/转出”申请后,根据本协议转入转出规则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通过中信银行渠道的零钱+功能界面发起“转入”操作时,可以选择“智能转入”或“自定义转入”,系统将按照投资者选定的转入方式及本协议约定的规则进行底层产品的申购;投资者发起“转出”操作时,可以选择发起“智能转出”或“自定义转出”,系统将按照投资者选定的转出方式及本协议约定的规则进行底层产品的赎回。具体业务的办理以届时中信银行渠道显示和支持的为准。
第三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投资者权利及义务
1.投资者承诺本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底层产品的适格投资者。投资者通过中信银行渠道零钱+业务产品页面点击确认同意签署《中信银行零钱+业务服务协议》,即表示投资者确认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中信银行渠道展示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以及产品管理人网站所展示的与本协议或底层产品有关的各项规则。
2.投资者知悉并理解,在本服务项下中信银行为代销机构,底层产品由产品管理人发行与管理,中信银行不承担底层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等责任。
3.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投资者通过中信银行渠道进行操作将视为投资者交易指令的发出,中信银行将按照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执行。投资者的相关操作应同时遵循本协议、《中信银行代销资管产品总协议》及零钱+底层产品所对应的货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等相关文件(下称“基金文件”,以投资者实际签署的文件为准)以及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下称“理财文件”,以投资者实际签署的文件为准)约定。投资者应在申请本业务前,认真阅读并签署《中信银行代销资管产品总协议》、基金文件、理财文件。投资者理解并同意,与基金产品、理财产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资金收益计算等以上述文件的约定为准;任何基金产品、理财产品均存在一定的风险,产品历史业绩不代表未来收益,不等于产品实际收益;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通过中信银行渠道签署上述协议即代表投资者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投资底层产品的相关风险。
4.因零钱+底层产品包括现金管理类理财和货币市场基金,如投资者选择申请使用本协议下的服务,须完成风险评估并申请同时开通基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理财账户、理财交易账户。投资者知晓并同意,购买零钱+时的风险评估须有效且与所购买的零钱+底层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
5.投资者保证用于基金和理财交易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
6.投资者需妥善保管其各账户的密码及其他身份识别凭证,凡使用相应密码及其他身份识别凭证的交易行为均视为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由此产生的结果
由投资者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身份识别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银行账户、密码、数字证书、短信校验码、USBKEY 或蓝牙 KEY、签约时设置的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等要素。
7.投资者授权中信银行有权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投资者的姓名、账号及投资者在中信银行预留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信息,用于中信银行为投资者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或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使用,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交。中信银行将按最小范围原则采集和处理投资者的信息和资料。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基于其自主选择,为开展零钱+业务,中信银行有权将其合法取得的投资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银行账户信息等)提供给产品管理人,用于办理零钱+底层产品基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理财账户、理财交易账户的开立。产品管理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详见基金文件、理财文件及中信银行公告,同时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 app-“零钱+”首页-“了解零钱+”页面查询。
8.投资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中信银行投资者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资料,遵守中信银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投资者,中信银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二)中信银行权利及义务
1.中信银行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基金文件、理财文件、《中信银行代销资管产品总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根据投资者的指令为投资者办理零钱+底层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快速赎回、定期定额/不定额申购等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以届时中信银行渠道显示和支持的为准)。
2.零钱+对应的底层产品名称以中信银行相关页面展示为准,中信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和业务发展等需要调整零钱+底层产品,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投资者。如零钱+新增相应底层产品的,投资者需要在签署新增底层产品的基金文件或理财文件后,才能继续办理转入申请。新增或减少相应底层产品的,不影响投资者已持有的产品及对所持
产品办理转出申请。如投资者对调整后的底层产品有异议的,可以自行赎回零钱+底层产品。
3.中信银行将按照与投资者签署的快速赎回服务协议的约定,在快速赎回额度内向投资者提供快速赎回服务,投资者可在申请日当日取得底层产品的赎回款。投资者使用快速赎回服务时的具体权利义务以投资者签署的快速赎回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4.中信银行对投资者办理本业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投资者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变更或替代)强制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监管部门或其它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的;
(3)投资者同意或授权中信银行进行披露或提供的。
中信银行在以上情形中进行信息披露前,应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记录信息处理情况。
5.中信银行提供的交易资金划付系统的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应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6.中信银行有权按照投资者发出的交易指令执行对投资者交易资金的划付。中信银行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范围内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证明。
7.中信银行有权采取必要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身份验证。
8.中信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底层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底层产品的有关要素和交易规则以投资者签署的基金文件、理财文件约定为准。
9.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系统维护等情形,中信银行可能暂停零钱+业务,具体以届时中信银行公告为准。
10.中信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收取或调整投资者使用本服务时的相关服务费用。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以中信银行公告的为准。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中信银行将通过中信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适当方式提前通知投资者。
限制与例外条款:未经公告,中信银行不得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投资者如不接受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而决定不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可终止办理本业务。
11.中信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和业务发展等需要,调整本协议内容及零钱+业务功能,并通过中信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适当方式提前通知投资者。投资者对调整后的协议内容或零钱+业务功能有异议的,有权选择不再使用本服务。投资者选择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为同意有关调整。
第四条 开通零钱+业务
1.投资者可选择是否开通零钱+业务。如投资者开通零钱+业务的,仅可选择本人名下的一个投资者银行账户(仅限一类户或二类户)办理开通本业务功能。投资者办理零钱+底层产品份额的申购时,授权中信银行为投资者向产品管理人提交开立基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理财账户、理财交易账户申请,并由产品管理人办理账户开立。
2.投资者可在每个自然日的 0:00 至 24:00(每日银行清算时间除外)申请开通零钱+业务,具体时间以届时中信银行渠道显示和支持的为准。
第五条 转入服务
1.智能转入和自定义转入
投资者可以选择“智能转入”或“自定义转入”的方式,将投资者银行账户内的活期资金用于底层产品的申购。
(1)智能转入规则
投资者选择“智能转入”的,中信银行系统将根据投资者确定的转入金额,智能分析投资者的持仓以及底层产品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按照以下规则分配转入资金用于申购底层产品:
①中信银行系统将按照投资者转入资金时,零钱+底层产品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从高到低排序(收益率相同的产品将随机排序)。
②根据以上排序,第一轮将转入资金优先申购上述排序在前的底层产品,每只底层产品的申购和持有金额之和最高为 1 万元(包括当次转入分配申购的金
额与零钱+项下该支产品当前有效持仓金额之和为 1 万元)。
③经过第一轮申购,如转入资金仍有剩余的,将根据以上排序,按照每只底层产品 1 万元的金额依次进行循环申购。如剩余转入资金不足 1 万元的,则全额申购。
(2)自定义转入规则
投资者选择“自定义转入”的,可以指定申购任一支或多支底层产品,申购金额由投资者自主确定。
投资者指定申购两支或两支以上底层产品的,系统将先对投资者的转入资金进行预分配,投资者可以手动调整上述预分配的申购金额。系统进行预分配时,转入资金将平均分配至投资者指定的底层产品,如平均分配后还有余额无法进一步平均分配,余额将分配至投资者指定的底层产品中收益率最高的底层产品(如存在最高收益率相同的底层产品,余额将随机分配至其中某支底层产品)。
2.零钱+起购金额为 1 分钱。
3.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投资者于 T 日 15:00 前发起的申购为 T 日的申购申请;T 日 15:00 后发起的申购,将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处理。
4.投资者知悉并同意,如投资者银行账户同时签约了零钱+与薪金煲(货币基金)产品,投资者如在零钱+业务项下开通了自动转入功能,投资者的资金将优先自动转入并申购零钱+项下底层产品;如自动转入并申购零钱+项下底层产品的金额达到上限,剩余金额再按照投资者签署的薪金煲(货币基金)产品协议的约定转入薪金煲(货币基金)产品。
5.如投资者银行账户已开通中信银行理财宝、存贷宝、增利煲、薪金煲(天天利)等业务,将不能开通零钱+业务,具体以届时中信银行渠道的提示为准。
第六条 转出服务
1.智能转出和自定义转出
投资者可以选择“智能转出”或“自定义转出”的方式,对投资者持仓的底层产品进行赎回/快速赎回,并转出至投资者银行账户。
(1)智能转出规则
投资者选择“智能转出”时,可选择“快速转出”或“普通转出”,中信银行系统将根据投资者确定的转出金额,智能分析投资者的持仓以及零钱+底层持仓产品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按照以下规则确定底层产品的赎回金额:
快速转出:投资者选择“快速转出”的,中信银行将按照以下规则对投资者持仓的底层产品进行快速赎回,并将赎回款转出至投资者银行账户:
①中信银行系统将按照投资者选择快速转出时,零钱+底层持仓产品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从低到高排序(收益率相同的产品将随机排序)。
②根据以上排序,以投资者本次申请快速转出金额为限,依次快速赎回投资者持有的底层产品(快速赎回单支底层产品的单日最高金额为 1 万元)。如每支底层产品都已达到快速赎回限额,当日不能再进行快速转出。
普通转出:投资者选择“普通转出”的,中信银行将按照以下规则对投资者持仓的底层产品进行普通赎回,并将赎回款转出至投资者银行账户:
①中信银行系统将按照投资者选择普通转出时,零钱+底层持仓产品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从低到高排序(收益率相同的产品将随机排序)。
②根据以上排序,对投资者持仓底层产品超出 1 万元的部分依次进行赎回
(即每支底层产品持仓金额预留 1 万元快速赎回额度,可用于之后赎回),如此时转出金额仍未达到投资者普通转出需求金额的,将继续按照以上排序对各底层产品依次全部赎回;如投资者所有底层产品持仓金额均未超过 1 万元(含 1万),则按照以上排序以投资者单只持仓金额为限依次全部赎回。
(2)自定义转出规则
投资者选择“自定义转出”时,可以选择“快速转出”或“普通转出”的方式,赎回指定的底层产品,赎回金额由投资者自主确定。但投资者单支底层产品快速赎回的单日最高金额合计为 1 万元。
2.交易时的自动赎回服务
(1)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投资者自主选择开通零钱+业务后,在投资者向本协议项下的投资者银行账户发起超出该账户活期资金可用余额的交易时,如
该账户下零钱+当日剩余可快速转出金额大于等于交易支付金额与账户活期资金可用余额之间的差额,投资者同意并授权中信银行为投资者自动快速赎回与交易差额等额的零钱+底层产品份额,并将快速赎回款用于前述交易;如该账户下零钱+当日剩余可快速转出额度小于支付金额与账户活期资金可用余额之间差额,则该笔交易失败。
(2)前款约定的自动赎回服务支持场景包括取现、转账、支付、购买积存金、资产管理产品等,详见中信银行渠道上公布的业务规则,具体业务办理以届时中信银行渠道显示和支持的为准。
(3)如果投资者银行账户同时签约了薪金煲(货币基金)产品与零钱+,当发生超出该账户活期资金可用余额的交易时,投资者同意并授权中信银行优先使用存量薪金煲(货币基金)产品快速赎回额度进行支付,当该额度不足时,再补充使用零钱+快速转出额度进行支付。
3.还款时的自动赎回服务
(1)如签约零钱+的投资者银行账户为中信银行信用卡借贷关联的还款账户或个人贷款的还款账户,零钱+将按照以下约定的方式自动还款:
①普通转出还款规则:如投资者的还款日为开放日,则系统将于还款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根据账户活期资金可用余额与待还款金额的差额发起零钱+底层产品的普通赎回并转出,转出款将于还款日当日划入投资者银行账户;如投资者的还款日为非开放日,则系统将于还款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开放日根据账户活期资金可用余额与待还款金额的差额发起零钱+底层产品的普通赎回并转出,转出款项将于还款日前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当日划入投资者银行账户。
②快速转出还款规则:如还款日投资者账户活期资金可用余额仍不满足还款需求,则系统自动发起零钱+底层产品的快速赎回,并转出用于还款,资金实时到账;如零钱+底层产品的可用快速赎回额度小于还款资金差额(还款资金差额=还款额-账户活期资金可用余额),则以当日剩余可快速赎回额度为限进行快速赎回并转出。
(2)投资者应确保上述账户未被采取冻结等限制措施,如投资者上述账户活期资金可用余额和零钱+份额的总额小于当期中信银行信用卡或个人贷款的还款金额,则可能造成投资者的还款失败及逾期。
(3)如签约零钱+的投资者银行账户开通了自动转入功能,且为信用卡借贷关联的还款账户或个人贷款的还款账户,投资者应保证账户内资金在进行自动转入后,资金余额仍足够偿还当日待还款项,否则可能造成投资者的还款失败及逾期。
4.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投资者提交快速赎回申请被确认后,则自提交快速赎回申请之日(自然日,含当日)起,不再享有该部分底层产品份额所产生的投资损益。
快速赎回服务非法定义务,快赎有条件,依约可暂停,具体以投资者签署的《中信银行代销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快速赎回服务协议》等约定为准。
5.投资者知悉并同意,对于普通赎回,投资者于 T 日 15:00 前发起赎回的申请作为 T 日赎回申请,赎回款将于 T+1 日到账;T 日 15:00 后发起的赎回申请,将顺延至下一开放日处理,到账日期同步顺延。
第七条 零钱+撤单、变更及解约 1.撤单规则
投资者可对转入及普通转出进行撤单。投资者撤单的,须按照下述约定在规定时段内撤单,不可跨时段撤单:
转入撤单:对于在 D 日 0 时至 15 时之间发起的转入撤单,投资者仅可在该时段内撤单;对于在 D 日 15 时至 D+1 日 0 时之间发起的转入撤单,投资者也仅可在该时段内撤单。
普通转出撤单:对于在 T 日 15 时至 T+1 日 15 时之间发起的普通转出撤单,投资者仅可在该时段内撤单。但因解约发起的普通转出不支持撤单。
2.变更规则
投资者变更零钱+签约银行账户时,需解除原签约。原签约解除的,投资者后续可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选择本人其他账户签约零钱+。零钱+签约银行账户变更完成后,方可继续办理零钱+的转入或转出。
3.解约规则
投资者发起零钱+解约操作时,系统将自动对投资者持有的底层产品发起全
额赎回。若全额赎回失败,则投资者解约失败,需重新发起解约申请。在赎回款到达零钱+签约银行账户后,原签约解除,投资者可重新签约零钱+。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申购、赎回失败、资金到账迟延或投资者损失的,中信银行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等故障;
2.中信银行系统外的其他系统故障、升级,及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任何其他中信银行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因管理人的原因,或投资者账户已销户、被采取冻结等限制措施等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尽管有前款约定,中信银行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通知投资者,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损失。如中信银行进行系统升级的,将通过中信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适当方式提前通知投资者,以便投资者提前做好相关资金安排。
第九条 协议的签署及生效
投资者通过中信银行渠道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投资者点击确认同意签署并经中信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含联系方式,下同)为投资者在中信银行预留的送达地址。
2.本协议中投资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中信银行,但双方同意并认可,中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展示与本协议相关的提示、
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投资者。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3.投资者根据本条第1款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向投资者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抵押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投资者的送达。除本条第2款另有约定外,按照送达地址向投资者发送上述文件,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投递之日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2)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3)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4)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
因投资者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或告知中信银行、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的,或投资者/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执行证书等各项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无法送达、未及时送达或未能被投资者实际接收的,中信银行、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进行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投资者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投资者同意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协议双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
款,效力独立于本协议其他条款。不论本协议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2.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发生争议的零钱+业务所对应的投资者银行账户开户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投诉与咨询渠道
投资者如果对本协议内容有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可联系中信银行客服“95558”、登录中信银行官方网站(WWW.CITICBANK.COM)、中信银行 APP、或至中信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或反馈。
中信银行已采取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投资者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投资者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投资者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本协议条款。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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