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住宿条款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酒店与住客之间签订的住宿协议、以及与此相关的协议均应基于本条款规定,本条款中未尽事宜则遵循法令等 ( 指法令或基于法令的规定。以下相同。) 和惯例。
2. 本酒店在未违反法令等及惯例的范围内签订了附加条款时,可忽略前项规定而优先以该附加条款为准。
第2条
住宿协议的申请
1. 欲向本酒店申请签订住宿协议者,应将以下事项告知本酒店。
(1) 入住者姓名
(2) 入住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 住宿费 ( 原则上以另表 1 的基本住宿费为准。)
(4)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若入住者在其逗留期间于前项第 2 号中所述入住日期之后申请延长住宿时间,本酒店在受理该申请时则将其视为新建住宿协议申请。
第3条
住宿协议的成立等
1. 住宿协议自本酒店批准前项申请起开始生效。而本酒店未批准上述申请时,则视住宿协议不成立。
2. 根据前项规定,在住宿协议成立的前提下,本酒店将会以住宿期间的住宿费为限额收取订金。
3. 订金将首先用于支付入住者结算应付的住宿费,其次在符合第 6 条所定情况、发生第 18 条所定事态时依次充当违约金、赔偿金,若有余额,则根据第 12 条规定在支付住宿费时退还。
4. 本酒店在网站上等所示住宿费和电话中所述住宿费有误、基于该住宿费而提交了住宿协议预订申请且本酒店已批准时,若该费用明显低于本酒店的住宿收费标准,该费用及住宿协议的预订申请批准、基于该申请的住宿协议可能被视为民法第 95 条所定“错误所致法律行为”而通知取消。这种情况下,在提交住宿协议申请者收到该通知时即视为该住宿协议和住宿协议预订申请已被取消。
第4条
无需支付订金的附加条款
1. 本酒店可能会忽略前条第 2 项规定而在协议成立后另行签订无需支付该项中所定订金的附加条款。
2. 在批准住宿协议申请时,若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 2 项规定的订金、且未指定该订金的支付期限,则视为以前项的附加条款为准。
第4 条之2
需协助设施内预防传染病对策的实施
根据旅馆业法 (1948 年法律第 138 号 ) 第 4 条之 2 的第 1 项规定,本酒店可要求欲入住者给予协助。
第5条
若发生下述任一情况,本酒店均可拒签住宿协议。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此条款规定时。
(2) 客房住满而无法提供空闲客房时。
住宿协议的拒签
(3) 欲入住者被视为可能存在违反入住相关法令规定、公序良俗或行为时。
(4) 欲入住者被明确认定符合下述 A 至 C 的情况时。
A 防止黑社会团伙成员非法行为等相关法律 (1991 年第 77 号法令 ) 第 2 条第 2 号所定黑社会团伙 ( 以下简称“黑社会团伙”)、上述法令第 2 条第 6 号所定黑社会团伙成员 ( 以下简称“黑社会团伙成员”。)、黑社会团伙预备成员或黑社会团伙相关人员等其他反社会势力。
B 由黑社会团伙或黑社会团伙成员统管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伙。 C 法人、且其董事中存在黑社会团伙成员。
(5) 欲入住者出现严重干扰其他入住者的言行。
(6) 欲入住者为旅馆业法第 4 条之 2 第 1 项第 2 号所定特定传染病患者等 ( 以下简称“特定传染病患者等”。)。
(7) 欲入住者提出住宿相关的非合理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给酒店带来负担 ( 欲入住者根据加速消灭以残疾为理由的歧视相关法律 (2013年法律第 65 号。以下简称“残疾人歧视消灭法”。) 第 7 条第 2 项或第 8 条第 2 项规定要求消除社会屏障时除外。)。
(8) 欲入住者反复向本酒店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 5 条之 6 中所定的、在实施时可能带来沉重负担而严重妨碍向其他入住者提供住宿相关服务的要求时。
(9) 欲入住者曾在 SNS 等上发布以诽谤、中伤、威胁、或网暴本酒店或本酒店要职人员相关帖子等,被认定存在妨碍本酒店运营、或损坏本酒店和本酒店集团信誉及品牌形象的行为时。
(10) 本酒店因天灾、设施故障及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11) 符合都道府县条例中特别强调的规定时。
第5 条之2
住宿协议拒签说明
若本酒店根据前条规定拒签住宿协议,欲入住者可要求本酒店说明拒签理由。
第6条
1. 入住者有权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协议的要求。
入住者的解约权
2. 因入住者原因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协议 ( 本酒店根据第 3 条第 2 项规定指定订金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相关款项、而入住者在支付该款项前解除住宿协议时除外。) 时,将按另表 2 所示收取违约金。但是,若签订了第 4 条第 1 项的附加条款,本酒店则按该附加条款规定,仅限在本酒店已告知入住者时,入住者方需履行解除住宿协议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
3. 若入住者在无任何联系的情况下未能按预计抵达时间准时抵达,本酒店将视该住宿协议已被入住者解除。
第7条
1. 若符合下述任一情况,本酒店均可解除住宿协议。
本酒店的解约权
(1) 本酒店认为入住者可能存在违反入住相关法令规定、公序良俗的行为、或类似行为时。
(2) 本酒店认为入住者符合下述 A 至 C 的情况时。
A 入住者为黑社会团伙、黑社会团伙成员、黑社会团伙预备成员或黑社会团伙相关人员等反社会势力。 B 由黑社会团伙或黑社会团伙成员统管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伙。
C 法人、且其董事中存在黑社会团伙成员。
(3) 入住者出现严重干扰其他入住者的言行时。
(4) 入住者为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5) 入住者提出住宿相关的非合理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给酒店带来负担 ( 入住者根据残疾人歧视消灭法第 7 条第 2 项或第 8 条第 2 项规定要求消除社会屏障时除外。)。
(6) 入住者反复向本酒店提出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 5 条之 6 中所定的、在实施时可能带来沉重负担而严重妨碍向其他入住者提供住宿相关服务的要求时。
(7) 入住者在 SNS 等上发布以诽谤、中伤、威胁、或网暴本酒店或本酒店要职人员相关帖子等,被认定存在或可能存在妨碍本酒店运营、或损坏本酒店和本酒店集团信誉及品牌形象的行为、或曾经出现过相同行为时。
(8) 酒店因天灾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9) 将宠物带入客房(但残疾人辅助犬除外。)。
(10) 利用人数超出申请人数时。
(11) 未作为入住者登记的人进入客房并住宿时。
(12) 符合都道府县条例中特别强调的规定时。
(13) 入住者未遵守禁止在客房床上吸烟、损害消防设备等及其他本酒店所定利用规则的禁止事项 ( 仅限防火必需事项 ) 时。
住宿条款
(14) 未在指定付款日付款时 ( 这种情况下,入住者的随身行李等将按第 16 条第 2 项规定处理。)。
2. 本酒店基于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协议时,不会收取入住者尚未享用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7 条之2
住宿协议解除说明
若本酒店根据前条规定解除住宿协议,入住者可要求本酒店说明解除理由。
第8条
1. 入住者应于住宿日当天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入住者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住宿登记
(2) 无日本国内居住地址的外籍人士需填写国籍、护照号码并提交护照复印件。
(3)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若入住者欲以住宿券、信用卡等非现金方式支付第 12 条规定的费用,则需在办理前项所定登记时预先出示上述支付方式所需卡券等。
第9条
客房利用时间
1. 入住者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本酒店规定的入住日时间至退房时间。
2. 本酒店可能会忽略前项规定,允许入住者在前项所定时间以外入住客房。这种情况下,入住者需支付本酒店规定的额外费用。
第 10条
遵守利用规则
入住者在本酒店内时,应遵守本酒店所定并张贴于酒店内的利用规则。
第 11条
营业时间
1. 本酒店主要设施等具体营业时间可通过备置的宣传册、各处标示、客房内的服务说明书等方式进行查看。
2. 前项的时间可能会因不得已的原因而临时变更。这种情况下,本酒店将通过适当的方法进行通知。
第 12条
1. 入住者应付住宿费等明细如另表 1 所示。
费用的支付
2. 前项所述的住宿费等可通过现金或本酒店认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替代方式,在入住者抵达或本酒店要求付款时于前台进行结算。
3. 本酒店在为入住者提供客房并确保可正常使用后,即使入住者因自身原因而未入住,也需支付住宿费。
第 13条
本酒店的责任
本酒店在因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协议及其相关协议而使入住者遭受损失时,将向入住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但是,若损失原因非本酒店所致,则不受此限。
第 14条
无法提供协议所定客房时
本酒店在无法向入住者提供协议所定的客房时,将会在征得入住者同意的前提下,尽量为入住者安排同样标准的其他住宿设施。
第 15条
寄存物品等管理
入住者带入本酒店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并非本酒店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丢失、损毁等损失时,本酒店概不负责。
第 16条
入住者随身行李或物品的保管
1. 入住者随身行李在入住前送达本酒店时,仅限本酒店在该些行李送达前已许可的情况下才会负责保管,并在入住者前往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转交于入住者。
2. 在入住者办理退房手续后发现其随身行李或物品遗忘在本酒店时,若能查明物主,本酒店将联系该物主并向其征询处理方式。但是,若物主无任何指示或无法查明物主,则会自发现日起保管 7 天,之后会将贵重物品送至附近的警察署,其他物品则进行销毁 ( 饮食类 / 杂志 / 报纸将于当天销毁。)。
第 17条
停车的责任
入住者在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有无办理车辆钥匙的寄存,本酒店只负责提供停车场而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但是,若本酒店在执行停车场管理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使入住者车辆遭受损失,本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 18条
入住者的责任
因入住者故意或过失而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失时,该入住者应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失。
第 19条 其他
住宿卡上记载的入住者个人信息可能会被提供于对本酒店进行监查、调查的本酒店管理受托或出租单位。入住者同意提供相关个人信息。
第 20条
出现违反本条款规定的行为、万一发生纠纷时,无论住所在何处均同意将东京地方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第 21条
因天灾地变或其他非本酒店责任而导致本酒店整体或部分报废或受损而无法使用时,住宿协议随即终止。
第 22条
入住者与本酒店之间的住宿协议以日本法为依据,并根据日本法进行解释。
第 23条
住宿条款制成多种语言版本时,若各住宿条款中的记述内容存在不一致、不符、矛盾及其他差异,则优先以日语版住宿条款的记述内容为准。
另表1 住宿费等明细(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相关)
明 细 | ||
入住者应付 总额 | 住 宿 费 | ①基本住宿费(房费/或房费+餐饮费) |
额外费用 | ②餐饮费及其他利用费用 | |
税 金 | ③消费税和地方税 |
备注1.基本住宿费依照本饭店提供的房价表。
另表2 违约金(第6条第2项相关)
解约通知接收日期 签约人数 | 未入住 | 当天 | 前一天 | 7天前 | |
普 通 | 最多14人 | 100% | 80% | 20% | |
团 体 | 15人以上 | 100% | 100% | 50% | 10% |
备注 1. %表示违约金在基本住宿费中所占比率。
2. 协议所定住宿天数缩短时,无论缩短几天,都只收取1天
(第1天)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