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JM-2021-11-15297
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维修改造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JM-2021-11-15297
采 购 人: 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 :吉林省华发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二 O 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4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34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4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45 -
第六章 图纸...................................................................................................................................................... - 46 -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47 -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 54 -
第一章 磋商公告
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维修改造工程磋商公告
(资格后审)
项目编号:JM-2021-11-15297
项目概况:
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维修改造工程已由相关部门批准采购,采购人为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潜在投标人以现场报名方式在吉林省华发招标造价
咨询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12月29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招标编号:JM-2021-11-15297
项目名称: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维修改造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最高限价:163.6641万元
项目地点:胡家店、合心、三道、公交投诉处理中心、执法支队采购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全部内容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合格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2022年1月1日-2022年9月20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无在建工程。
3.4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施工员1人:具有相应岗位证书,提供岗位证书或电子证书;质量员1人:具有相应岗位证书;专职安全员1人:具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所有人员提供身份证、相关证书、近半年社
保证明,投标人全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应与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内容相一致,须提供人员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内人员信息截图加盖企业公章(高处作业除外)。
3.5投标人均须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2018.2019.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且财务状况良好(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年份至2020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投标人在2020年之后成立的,无财务状况报告的,可以提供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7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出具投标人在以上三个网站的截图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8外埠入吉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吉建管 [2015]50号、吉建管[2016]1号、吉建管〔2019〕11号、吉建管〔2019〕28号、吉建办〔2019〕82号文件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参与投标。
3.9投标人应按《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文件规定对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提供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一个月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的无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如查询后有行贿犯罪行为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查询结果,则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3.10投标单位只能授权1人办理招标投标相关事宜,该委托代理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15日,每天上午8:3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方式:到吉林省华发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部进行投标报名及获取磋商文件。报名时须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资质证书副本(有二维码的)同样大小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鲜章)的复印件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明材料)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或可查询的电子证书)
5、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可查询的电子证书)
6、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提供相应的岗位证书及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内人员信息截图
7、企业近三年(2018、2019、2020)财务审计报告
8、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每个投标单位只能授权1人办理投标报名及招投标相关事宜,整个过程不得随意更换授权人)
9、项目经理、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和授权委托人在本单位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外省企业需提供《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入吉截图
11、网站截图
售价:招标文件每套售价60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12月29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xx中心十三楼开标 四 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
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3.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长春市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xxxxxxxxxx0000x
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0431-811091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华发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西中华路15号宜家国际公寓A座808室联系方式:0431-885200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
电 话:0431-8852005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采购人 | 名称: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xxxxxxxxxx 0000 x 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0431-81109101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吉林省华发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xxxxxxx 00 xxxxxxx X x 000 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
1.1.4 | 项目名称 | 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维修改造工程 |
l.2.1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项目概况 | 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维修改造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 |
1.3.2 | 工期 | 2021年1月1日-2022年9月20日 |
1.3.3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合格标准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无在建工程。 3.4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施工员1人:具有相应岗位证书,提供岗位证书或电子证书;质量员1人:具有相应岗位证书;专职安全员1人:具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所有人员提供身份证、相关证书、近半年社保证明,投标人全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应与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内容相一致,须提供人员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内人员信息截图加盖企业公章(高处作业除外)。 3.5 投 标 人 均 须 具 有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近 三 年 (2018.2019.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且财务状况良好(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年份至2020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投标人在2020年之后成立的,无财务状况报告的,可以提供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3.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7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标;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出具投标人在以上三个网站的截图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8外埠入吉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吉建管 [2015]50号、吉建管 [2016]1号、吉建管〔2019〕11号、吉建管〔2019〕28号、吉建办〔2019〕82号文件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参与投标。 3.9投标人应按《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文件规定对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提供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一个月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的无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如查询后有行贿犯罪行为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查询结果,则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3.10投标单位只能授权1人办理招标投标相关事宜,该委托 代理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 | ||
投标人不得存在其他情形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7)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采购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 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至今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组成后不得再发生变化,联合体成员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背联合体投 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年 月 日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年 月 日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疑问的提出: 投标截止时间 5 天前 提交地址:纸质文件提交至吉林省华发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部,同时提交 word 版本及加盖公章(鲜章)的 PDF 扫描件版本传至邮箱。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邮箱:0000000000@xx.xxxx A4 纸打印,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若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疑问,则视为其无疑问。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0.3 | 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前 5 天 |
1.11 | 分包 | ■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认定标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
2.1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补充文件(如有)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5 天前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 年 12 月 29 日 9 时 30 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
3.1.1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下列资质证明文件原件随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1、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或资质证书副本(有二维码的)同样大小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明材料)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或可查询的电子证书) 5、项目经理注册证书、高级职称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或可查询的电子证书) 6、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提供相应的高级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7、企业近三年(2018、2019、2020)财务审计报告 8、法人授权委托书 9、外省企业需提供入吉截图 注:以上材料在标书中附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每项列出清单同响应文件一同递交,以便备查,未能按要求提供者,将导致其投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标被否决。上述资料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再颁发纸质版原件,投标单位须将电子证书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放入原件清单中。评标时由评审委员会现场核验,如所提供的资料为虚假材料,响应文件以无效投标处理。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3.3.3 | 采购控制价 | 最高投标限价 163.6641 万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且不得超过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
3.4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形式:现金、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及银行、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如果提供银行保函应符合吉建管[2018]1 号文件要求;如提供工程担保机构保函应符合吉建管﹝2019﹞3 号文件和关于发布工程推荐名录的公告第 572 号文件要求。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16000 元; 开户行行名:民生银行长春胜利大街支行 开户单位名称:吉林省华发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账号:157804150;开户行行号:305241000041 注:1、以保函或现金担保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 2、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 1 个工作日前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指定帐户,并将保证金存款赁证、保函担保原件递交至招标代理公司,过期不予受理。逾期未递交保证金存款凭证、保函担保原件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投标单位。保证金存款凭证、保函担保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如转账等递交保证金的形式备注无法体现以上全部内容,内容表达清楚可简写)。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凭证、保函担保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帐日期为准。 3、根据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采购文件 工本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1〕695 号》文件要求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全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但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投标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保证金。”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是否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如符合文件要求的不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情况的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网页截图,并在截至时间前 2 日将截图提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 ||
3.5 | 资格审查 | 资格后审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 (2018 年-2020 年)财务状况(当投标单位成立日期在 2018 年- 2020 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日期起至 2020 年之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0 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可以提供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 2018 年至今 |
3.5.4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 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xx(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人名称全相一致的标准公章(鲜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所有要求法人盖章的地方,都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加盖经相关部门备案的法人章(鲜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 (4)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5)响应文件封面、投标函等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其他要求参考磋商文件。 如联合体投标,应加盖联合体全部成员公章,满足磋商文件格式 的要求。 |
3.7.4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纸质文件:正本一套、副本四套(注明正本、副本,如两者不一致以正本为准);评标时以纸质版的正本为准。 电子版:二份(U 盘)同时,所有纸质版标书的内容务必拷在 U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盘内,使用 pdf 形式与响应文件内容全部一致,否则予废标。用于唱标的“开标一览表”另单独密封装订一份,开标现场递交。 | ||
3.7.5 | 装订要求 | 采用书册方式胶装装订。装订应牢固、整齐便于保管和利用,不易拆散和换页,编制目录及页码、项目编号和投标人名称;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版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正本文件为准。 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在封套上标记“响应文件电子版”字样。 目录要求:编制完整的响应文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页码 格式为连续的自然数字(如:1、2、3、4……)。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密封内容:响应文件 份。采购人名称: 投 标 人: 投标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启封 |
4.2.2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 地 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xx中心十三楼开标 四 室收件人:吉林省华发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提交截止时间:2021 年 12 月 29 日 9 时 30 分 |
4.2.3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1 年 12 月 29 日 9 时 30 分 开标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xx中心十三楼开标 四 室 |
5.2 | 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响应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控制价的,公布控制价;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称、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服务标准、服务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 ||
6.1.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构成: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3 人组成。 磋商小组评审专家确定方式:由采购人代表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从依法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 | □是 ■否, 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人数:3 名 |
7.2 | 成交候选人公示媒介 | 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长春市政府采购网、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
8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详见磋商文件 |
10.1 | 修正报价 | 投标人只允许提供一个投标报价,否则为废标 |
10.2 | 低于成本报价 | 不得低于成本价格,否则磋商小组有权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
10.3 | 中标价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并不代表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
10.4 | 确定中标人 | 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磋商小组)按照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顺序确定成交人,即采购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如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如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如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采购人也可在第一候选人放弃成交后重新招标。 |
10.5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采购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参照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200 3]85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中标人一次性收取。 |
10.6 | 类似项目 | 类似项目是指:类型、规模及性质与本采购项目相近。 |
10.7 | “暗标”评审 | 不采用 |
10.8 |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采购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拒收响应文件。 | ||
10.9 | 中标公示 | 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代理机构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磋商项目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日。 |
10.10 | 履约担保 | 无 |
10.11 | 质保金 | 中标价的3% |
10.12 | 付款方式 | 按合同约定 |
10.13 |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 中标单位必须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
10.14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10.15 | 同义词语 | 构成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磋商文件”等同于“磋商文件” “响应文件”等同于“响应文件” “采购人”等同于“采购人 “磋商保证金”等同于“磋商保证金” |
10.16 | 解释权 | 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磋商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
注:竞争性磋商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
附表 1
踏勘报告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 |
投标单位: (公章)
日 期
附表 2
投标疑问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 |
投标单位: (公章)
日 期:
附件 3 单项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汇总表
(二)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内容、规模、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磋商文件
2.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 本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响应文件格式;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响应文件予以澄清。
2.2.2 磋商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5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5 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磋商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开标一览表
二、投标函
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磋商保证金格式
六、最后报价表七、服务承诺 八、优惠条件
九、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十、投标人近年来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十一、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十二、拟投入项目团队人员汇总表
十三、拟投入项目团队人员简历表十四、项目实施方案
十五、其他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服务需求”的要求填写相应报价。
3.2.2 采购人设有采购预算及最高单价限价的,投标报价不允许超过采购预算及最高单价限价。
3.2.3 报价包括但不局限于:所有费用;其他不可预见费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磋商文件的,应承担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
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3.4 磋商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磋商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期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小组将否决其投标。
3.4.3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人退还磋商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如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要求投标人递交磋商保证金,投标人可忽略此项)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要求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件要求签字盖章,并在响应文件正本的每页右下角加盖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章,否则按废标处理。
3.7.4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密封章。开标一览表及电子版响应文件单独密封到信封,随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4.1.2 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
响应文件正本封套格式
(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密封内容:响应文件正本 1 份。采购人名称:
投 标 人: 投标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启封
响应文件副本封套格式
(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密封内容:响应文件副本 份。采购人名称:
投 标 人: 投标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启封
电子版封套格式
(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密封内容: U 盘一份投 标 人:
投标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项目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启封
开标一览表封套格式
(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密封内容:开标一览表投 标 人:
投标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项目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启封
资格审查原件封套格式
(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密封内容: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共 件。 1、
2、
3、
…
(注:投标单位应明确列出所提交各项资格证明材料)投 标 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项目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前不得启封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磋商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响应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磋商小组
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磋商步骤:
第一步: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磋商小组认定其为不合格供应商,并取消其磋商资格:
(1)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未参加磋商仪式的;
(2)未加盖供应商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3)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制作的;响应文件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供应商资格不符合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合格条件的;
(5)技术文件不符合响应文件规定合格性标准的;
(6)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未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8)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的;
(9)扰乱磋商仪式会场秩序的;
(10)在本项目响应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11)所提供有关证书、证明涂改、转让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评审、比较过程、结果对外不作任何解释。
磋商小组将仅对认定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确定为可以进入详细评审的供应商进行评价与比较。
第二步: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 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
商。
第三步:提交最后报价。
经磋商确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相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最后报价。
第四步: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第五步: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六步:采购人确认评审报告及成交供应商,并公告成交结果。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不保证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最终成交,也没有义务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为维护国家的利益,采购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和拒绝任何或全部谈判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做任何解释。
采购人有权利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的程度决定接受其全部或部分的谈
判。
第七步: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竞争择选的评标原则。
6.3 评标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磋商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履约担保金额及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2 磋商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
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中标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磋商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修改磋商文件的有关内容,并降低相应标准,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递交响应文件的家数少于法定人数的;
(2)经磋商小组评审后进入到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少于法定人数的;
(3)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9. xxx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磋商保证金 | 投标报价 (万元) | 服务标准 | 服务周期 | 备注 | 签名 |
采购人代表: 唱标人: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的磋商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磋商小组: (签字)
年 月 日
投标单位名称 | ||
附表四:成交通知书
成 交 通 知 书
项 目 编 号 | |||
成交单位名称 | |||
项 目 名 称 | |||
项 目 地 点 | 建设单位 | ||
开 标 日 期 | |||
项 目 负 责 人 | 资格等级 | ||
证 书 编 号 | |||
成 交 金 额 | |||
质 量 标 准 | |||
成 交 范 围 | |||
依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请采购人和成交单位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合同。 | |||
采购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2021 年 xx 月 xx 日 | 采购代理机构(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2021 年 xx 月 xx 日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一)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它证明材料,并提供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附到响应文件内 |
资质证书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
开户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开户许可证明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财务状况 | 近三年(2018年-2020年)财务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当投标单位成立日期在2018年-2020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日期起至2020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0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可以提 供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 ||
项目经理 | 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 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无在建工程 | ||
项目管理机构 | 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施工员1人:具有相应岗位证书,提供岗位证书或电子证书;质量员1人:具有相应岗位证书;专职安全员1人:具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 证; | ||
信誉 | 外省企业需提供入吉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附到响应文件内。 | ||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出具投标 人在以上三个网站的截图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
其他要求 | 投标人违反下述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投标人须提供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原件。 | ||
2.1.2 | 符合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应证件一致。 |
响应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投标人应按要求”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应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无评标办法正文中规定的重大偏差,加盖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 业印章。 | ||
投标内容 |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 ||
合同履行期限 | 2022年1月1日-2022年9月20日 |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合格标准 |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 | ||
投标报价 | 低于(含等于)本项目采购控制价。 | ||
磋商小组认定投标人不存在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 |||
评审结果(合格/不合格) |
注:1、“√”为合格,“╳”为不合格; 2、如评审不合格需注明不合格原因。
3、不合格的投标单位,不进入下阶段评审。
4、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
5、上述内容证件及响应文件内复印件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按废标处理。
6、上述所称内容原件全部须加盖公章复印件附到响应文件内。
评标办法前附表(二)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施工实施方案:42分项目管理机构:8分投 标 报 价:40分其 他 因 素:10分 | ||
2.2.2 | 磋商报价计算公式 | 基准价为①投标人大于 5 家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投标 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②投标人小于等于 5 家(则基准价等于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 40 分;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比值每高一个百分点时在满分基础上扣 0.2 分,最低得分 20 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 标基准价的比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时在满分基础上扣 0.1 分,最 低得分 20 分。投标报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1 | 价格因素 | 价格因素 40 分 | 基准价为①投标人大于 5 家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 最低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②投标人小于等于 5家(则基准价等于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 值)。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 40分;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比值每高一个百分点时在满分基础上扣 0.2 分,最低得分 20 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比值每低一个百分点时在满分基础上扣 0.1 分,最低得分 20 分。投标报价得 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
2 | 项目管理机构因素 (8分) | 项目经理业绩 业绩 2 分 | 项目经理近三年(2018 年至今)具有以项目经理身份完成过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 1 分,满分 2 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响应文件文件内附复印件。 | |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 (3 分) | 在人员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名人员加 1 分, 满分 3 分。 标书内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
企业业绩(3 分) | 近三年(2018 年至今)完成过与本项目相类似的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 1 分,满分 3 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响应文件文件 x附复印件。 | |||
3 | 施工实施方案 (42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3 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 理、可行;优得 3 分,良得 2 分,一般得 1 分,无 不得分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5 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5-4 分,良得 3-2 分,一般得 1 分, 无不得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5 分)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5-4 分,良得 3-2 分,一般得 1 分, 无不得分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 分)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4-3 分,良得 2 分,一般得 1 分,无 不得分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4 分)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4-3 分,良得 2 分,一般得 1 分,无不得分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4 分)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4-3 分,良得 2 分,一般得 1 分,无 不得分 | |||
资源配备计划(4 分) | 资源配备计划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4-3 分,良得 2 分,一般得 1 分,无不得分 | |||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3 分) |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3 分,良得 2 分,一般得 1 分,无不得分 | |||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 施(4 分) |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行;优得 4-3 分,良 得 2 分,一般得 1 分,无不得分 | |||
施工现场平面图 (3 分) | 施工现场平面图进行比较,内容完整、合理、可 行;优得 3 分,良得 2 分,一般得 1 分,无不得 分 | |||
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或网络图(3 分) | 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或网络图进行比较,内容完 整、合理、可行;优得 3 分,良得 2 分,一般得 1 分,无不得分 | |||
4 | 服务承诺 (5 分) | 服务承诺(5 分) | 对工作质量、服务时间、维护采购人利益、执业工作流程、服务保障等内容作出承诺,上述内容进行综合比较,优者得 5 分,较好者得 4-3 分,一般者 得 2-1 分,无者得 0 分。 | |
优惠条件 (5 分) | 优惠条件(5 分) | 采购人可接受的合理优惠条件综合比较,横向对比优者得 5 分,较好者得 4-3 分,一般者得 2-1 分, 无者得 0 分。 |
启用电子证书的投标人,响应文件内附电子证书的有效查询网址,(附在投标人项目管理团队证件后)信息真伪由评标专家登录其提供的有效网址或扫描二维码标识进行查询确认。
1. 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正文)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采购人或其授权的磋商小组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投标单位有任何一项不满足形式评审标准,视为未通过形式评审,不再进入后续评标。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投标单位有任何一项不满足资格评审标准,视为未通过资格评审,不再进入后续评标。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投标单位有任何一项不满足响应性评审标准,视为未通过响应性评审,不再进入后续评标。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工作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工作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磋商小组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磋商小组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 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磋商小组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
附件 1:无效投标条件
无效投标(报价)文件的认定
1、开启标书前,经确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将被取消投标(报价)资格并退回投标(报价)文件:
1.1 投标(报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已明确不需要参加的除外);
1.2 投标(报价)文件未能于投标(报价)截止之前递交至指定地点及指定接收人;
1.3 投标(报价)投标人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
1.4 投标(报价)文件未密封;
1.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开启标书后,经评标机构或采购人委托的工作人员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报价)文件:
2.1 投标(报价)文件未经投标(报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
(暗标除外)或未加盖投标(报价)投标人法人章(暗标除外);
2.2 投标(报价)文件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或其它实质性要求;
2.3 组成联合体投标(报价)的投标人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报价)协议书》;
2.4 投标(报价)文件正本或副本数目不足,重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不清;
2.5 不同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内容、数据大量雷同,或有其它明显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2.6 投标(报价)文件中存在采购单位不能接受的其它实质性条件或提供虚假文件;
2.7 投标(报价)投标人拒绝对细微偏差作出补正;
2.8 投标(报价)文件中的其它重大偏差;
2.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10
3、磋商小组必须严格按照以上标准认定无效投标(报价)文件,不得使用除此之外的标准作为认定无效投标(报价)文件的依据。
4、经确认的无效投标(报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报价)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使之成为具有符合性的投标(报价)文件。
附件 2:串通投标条件
串通投标(报价)文件的认定
1、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中错、漏之处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一家投标人的响应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4、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中项目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5、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制作非正常一致的。
6、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正常一致
的。
7、一家投标人的响应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
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
8、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9、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服务,由本企业承担服务,本条所称服务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的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二〇 年 月 日
注: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
说明: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按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标准划分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6%的扣除(需填写响应文件格式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3.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4.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5.投标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除。
注:小微企业或上述给予优惠政策的投标人应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及相关证明原件,否则不予扣除。
(本项目不适用)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协议条款将由采购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结合采购文件、磋商文件和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采用制式合同文本。
(具体内容见合同范本)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系按分部分项工程提供的。
1.2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中标且签订合同,即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3 本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作为投标人计算投标报价的基础。
1.4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规范、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及工程量清单重新核定工程量清单的量与项。如未作核定,视为完全同意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内容。如有缺项或减项,工程实施时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如投标人自行核定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人提供的有差异,请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2.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六章 图纸
(另册)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x工程基本情况如下:见“招标公告”及“工程量清单”。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见“招标公告”及“工程量清单”。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x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见“招标公告”及“工程量清单”。 4.质量要求
4 见“招标公告”及“工程量清单”。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6.安全xx施工
6.1 安全防护
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2 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4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 9.2.1 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7 xx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xx施工义务,确保xx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4.1.6 项和第 9.4 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 9.4.2 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8.地上、地下设施和xx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xx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 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xx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xx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9.样品和材料代换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2.试验和检验
13.计日工
14.计量与支付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8.2 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 18.4.1 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专用合同条款第 19.7 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 56 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 注 |
1 | ||||
2 | ||||
…… |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说明:该图由招标人准备,并作为招标文件本章的组成内容提供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本章第一节第 1.2.1 项规定的内容,并做必要的文字说明。
无。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正(副)x
(项目名称)
响 应 文 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开标一览表二、投标函
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磋商保证金格式
六、最后报价表七、服务承诺 八、优惠条件
九、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十、投标人近年来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十一、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十二、拟投入项目团队人员汇总表十三、拟投入项目团队人员简历表十四、项目实施方案
十五、其他
(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目录内容)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注: 1、本表填写内容必须和响应文件中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内容一致,如有不一致以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内容为准。
2、本表格须装订在磋商响应文件内。然后再将此报价一览表单独打印一份签字和加盖公章后,单独密封在一个小信封内,随响应文件一同递交,以便现场评审。未按本要求递交视为放弃投标。
投标人: (单位全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 函
致:xxxxx(采购人)
根据贵方 项目招标(项目编号为 )的要求,我方针对该项目的服务费用依据相关行业标准收取。并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 (职务)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全套响应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响应文件;
2、金额为 元的磋商保证金;
3、其他资料。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我方同意并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及条款。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响应文件中的承诺组建项目组,由响应文件所承诺的人员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工作,保证在未征得采购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变更主要人员,保证按投标函附表中承诺的服务周期完成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3、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限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入围,我方将受此约束。
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全称、签章)
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三、法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投标人名称: _单位性质: _地址: _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_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注:法人代表身份证附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四、法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作为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我公司的 ,其身份证明号码: ,作为我的合法的授权代表,以我的名义并代表我公司全权处理 项目投标的各项事宜。
本授权书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在此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被授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授权人予以认可。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委托。
注:附授权代表身份证
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性别: 年龄:身份证号码: 职务:投标人: (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xx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五、磋商保证金
1、磋商保证金(适用于磋商保证金从基本账号转出的形式)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递交了 [项目名称] 标段的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
我方同意磋商文件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
投 标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投标人基本帐户转出的银行转账或电汇凭证
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如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要求投标人递交磋商保证金,投标人可忽略此项)
2、投标保函(仅适用于磋商保证金以保函递交的形式)保函编号:
(采购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 (项目名称) 标段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 7 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 (投标保函额度)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者修改其响应文件。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与贵方签署合同。
3.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在磋商文件规定期限内向贵方提交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履约担保。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除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备注:此格式引供参考,如担保公司有统一的格式,可使用担保公司提供的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背离磋商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附保函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 、最后报价表
采购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报价 |
注:
此表不装订在投标文件里,请供应商谈判会现场携带货物详细报价资料
以备最后报价阶段主要标的单价变化时参考。主要标的的单价如有变化请在“其他”栏中填写,否则视为无变化。
此次报价不得高于上次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供应商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本单位公章:日期: 年 月 日
七、服务承诺
格式自拟
投标人: (单位全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八、优惠条件
格式自拟
投标人: (单位全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扫描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十、投标人近年来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单位 (业主) | |
项目名称 | |
项目规模 | |
完 成 日 期 (年/月/日) | |
…… |
投标人: (单位全称) (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注:1、投标人应随此表附上相关的业绩证明(如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2、如有多个已完成项目,每个项目填一张此表,附后。
3、境外投标人应提供相应资料的中文译本。
十一、拟投入项目团队人员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学历 | 专业 | 技术职称 | 在本项目拟任职务 |
投标人: (单位全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十二、拟投入项目团队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注:1、投标人需随此表附上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注册证或职称证或相关的资历证明文件)
十三、施工实施方案
(本方案投标人可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出的评标内容和顺序任意排序或增减内容)
十四、其他
(一) 承诺书(格式自拟)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投标报价说明
1.1 本报价依据本工程投标须知和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编制。
1.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填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总价,均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所测算的风险等全部费用。
1.3.措施项目报价表中所填入的措施项目报价,包括采用的各种措施的费用。
1.4.其他项目报价表中所填入的其他项目报价,包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措施项目报价表以外的,为完成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所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
1.5.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对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合价、总价之中。
1.6. 工程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方式,本报价的币种为人民币。 1.7.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
1.8. 投标报价:各投标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建筑市场行情和自身承受能力、及清单中的要求报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和投标总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9.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 3.2.1 条款要求按固定单价合同报价。
1.10、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经双发包人确认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报价需要说明的问题
2.1 投标报价中有关材料价格应按不低于清单中材料暂估单价表(该价格为材料本身的批发价格)的价格报价,低于的按不响应招标文件处理。
2.2 信息化和安防设计的暗配管均以包含于单体清单中; 3.其他说明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 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 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x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