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ppp.mof.gov.tw) 申請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元 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 申請人應備齊相關申請文件裝入「申請文件外封(附件14)」,並將封面填寫齊全妥予密封,於 111 年○月○日17 時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260011 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 1 號),申請人應自行估算寄(送)達時間,寄(送)達時間以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
宜蘭縣政府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
招商文件草案
執行單位:凌群策略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連絡窗口:xxx
連絡電話:02-23959621 #32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1 1 月
招商公告內容
基本資料
案號 | - |
公告次數 | 第 1 次 |
法令依據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是否為促參法之重大公共建設 | 否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 否 |
案件名稱 |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 |
主辦機關 | 宜蘭縣政府 |
主辦機關地址 | xxxxxxx 0 x |
被授權或受委託機關 | - |
被授權機關名稱 | - |
被授權機關地址 | - |
被授權機關依據 | - |
被授權機關事項 | - |
公共建設類別 | 觀光遊憩設施 |
民間參與方式 | ROT: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OT: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
辦理公聽會日期 | 111/01/12 |
可行性評估日期 | 111/03/03 |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基本規範及範圍 | 1.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觀光遊憩設施。 2. 基本規範: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隸屬於宜蘭縣冬山河風景區範圍,冬山河森林公園基本規劃案自民國 82 年啟動,至 105 年全區正式開園,區內規 劃多元地景及特色環境,結合休閒遊憩與流域資訊 |
平台等功能,作為宜蘭縣結合遊憩與環境教育的重要場域,而目前收取門票及停車費、付費電動小船遊河,由縣府經營。 為拓展觀光客源,並撙節政府預算,以引入民間資金、創意及經營效率之方式,擬依據促參法以 ROT及 OT 等民間參與方式辦理,將以 1.環境永續為本案核心原則、2.民間機構之投資開發與營運項目應與xx民眾、產業等共存共榮、3.區內賣店應包含在地農特產品及原民文創產品的整合行銷等三項主要精神進行整體規劃,以期在其既有的遊憩資源 上,引進更多創新服務和資源聯結,打造本園區成為國際旅遊之新亮點。 3. 指xxxxxxxxxx 000 xx等 47 筆土地,土地面積合計約 164,332.35 平方公尺(以實際點交為準),並分為增改修建營運範圍及義務維護管理 範圍。詳本申請須知第 3.1 章節。 | |
計畫許可年限 | 15 年 0 月 |
是否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 區段徵收開發總成本之額度上限 營運績效補貼方式、上限及調整機制 | 否 |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 申請人得以單一法人方式或合作聯盟方式申請參與,並 應符合本案所要求之基本資格、財務資格及營運能力條件;詳本申請須知 4.1 章節。 |
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 1.申請人財務狀況與相關實績經驗(25%)、2.增改修建計 畫(15%)、3.營運計畫(30%)、4.財務計畫(20%)、5.回饋及睦鄰計畫(5%)、6.簡報及詢答(5%)。 |
有無協商事項 | 否 |
其他 | 其他相關詳細說明,請參閱本招商文件規定。 |
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至財政部推動促參司網站下載 |
(xxxxx://xxx.xxx.xxx.xx) | |
申請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0 元 |
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 | 申請人應備齊相關申請文件裝入「申請文件外封(附件 14)」,並將封面填寫齊全妥予密封,於 111 年○月○日 17 時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 (260011 xxxxxxxxxx 0 x),xxxxxxxxx(x)xxx,x(x)達時間以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之收受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者,不予受理。倘申請文件收件截止日當日因宜蘭縣政府宣布停止 辦公(放假)者,順延至恢復辦公第一日之同一時間。 |
申請保證金 | 1,000,000 元 |
是否已於委員成立時公開名單 | 是 |
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是否得變更 | 否 |
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 益事宜是否得變更-變更程序 | - |
宜蘭縣政府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
申請須知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1 1 月
目 錄
附件:
第 1 章 公告事項之詳細規範
1.1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暨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指在國家公園、風景區、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森林遊樂區、溫泉區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劃設具觀光遊憩(樂)性質之區域內之遊憩(樂)設施、住宿、餐飲、解說等相關設施、區內及聯外運輸設施、遊艇碼頭及其相關設施。」之「觀光遊憩設施」。
1.2 基本規範
詳本須知 3.1 及第 3.2 章節。
1.3 契約期間
x契約期間自契約簽訂後成立,契約期間自本案完成用地及委託營運標的物點交之日起算 15 年,包含「增建、改建及修建(以下簡稱增改修建)期」及「營運期」。民間機構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得向主辦機關申請繼續定約 1 次,其期間以 5 年為限,相關規範詳如投資
契約第 15.2 條之約定。
1.4 公共建設計畫範圍
詳本須知第 3.1.5 條。
1.5 申請人資格條件
申請人得以單一法人方式或合作聯盟方式申請參與,並應符合本案所要求之基本資格、財務資格及營運能力條件;詳本申請須知 4.1 章節。
1.6 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本案甄審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審二階段。資格審查為主辦機關依招商文件規定之資格條件,就申請人所送之文件,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綜合評審為由甄審委員會就前述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依據其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評選出本案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申請人財務狀況與相關實績經驗(25%)、增改修建計畫(15%)、營運計畫(30%)、財務計畫(20%)、回饋及睦鄰計畫(5%)、簡報及詢答(5%)。
1.7 有無協商事項無。
1.8 公告日
中華民國(下同)111 年○月○日。
1.9 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
111 年○月○日○時。
1.10 申請程序及保證金
詳本須知第 4.2 及 4.3 章節。
1.11 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 5 條規定授權或委託事項無。
第 2 章 名詞定義及一般說明
2.1 名詞定義
x須知所使用之專有名詞或簡稱之定義如下:
2.1.1 促參法:指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2910
號令制定公布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後之修正條文。
2.1.2 本案:指「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
2.1.3 本招商文件:指本案申請須知及其附件、投資契約(草案)及其附件。
2.1.4 本須知:指本案申請須知及其附件。
2.1.5 主管機關:指財政部。
2.1.6 主辦機關:指宜蘭縣政府。
2.1.7 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指主辦機關審核本案申請案件,依促參法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所成立本案之甄審委員會。
2.1.8 工作小組:指主辦機關為協助甄審委員會辦理與xx有關之作業,依促參法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所成立本案之工作小組。
2.1.9 申請人:指依本須知規定向主辦機關申請參與本案之單一法人方式或合作聯盟,並依不同甄審作業階段,分別稱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
2.1.10 合格申請人:指依本須知規定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人。
2.1.11 最優申請人:指依本須知規定通過資格審查、綜合評審,經甄審會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
2.1.12 次優申請人:指依本須知規定通過資格審查、綜合評審,經甄審會評定為次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
2.1.13 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並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本案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
2.1.14 投資計畫書:指申請人依本須知之規定提出參與本案所研擬之計畫內容。
2.1.15 投資執行計畫書:指民間機構自完成簽約日起 30 日內,將其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依據議約結果、民間機構於甄審程序中所提出或簽署之澄清、切結或承諾文件,以及參酌甄審會及主辦機關於甄審程序中提出之意見修正後,提送經主辦機關同意之執行計畫,作為民間機構增改修建及營運執行之依據。民間機構如有新增或變更投資執行計畫書內容之需求,應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2.1.16 合作聯盟:指由兩家以上之廠商,為申請參與本案所組成之合作團體。
2.1.17 協力廠商:指非申請人,但於申請階段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表達倘申請人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後,願成為實際協助民間機構執行本案之廠商。
2.1.18 投資契約:指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就本案有關增建、改建、修建、營運等事項所簽訂之本案投資契約。
2.1.19 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增建、改建、修建及營運服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2.1.20 智慧財產權: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或其他國內外法令所保護之(包括但不限於)權利、圖說、標幟、技術、樣式、設計或其他資料等。
2.2 一般說明
2.2.1 本招商文件為申請人提送投資計畫書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對申請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申請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2.2 申請人應詳閱本招商文件,提出申請文件即表示已同意遵守本招商
文件所規定事項,申請人不得逾越本招商文件規定或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違反者,以本招商文件為準,超過、逾越本招商文件規定部分視為無效。
2.2.3 申請人對本招商文件之內容應充分瞭解,若有疑義須澄清時,應於招商公告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主辦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招商文件之一部分,主辦機關得視澄清內容之必要性,重新公告或酌予延長申請期限。
2.2.4 本招商文件所用之章節標題僅為便於查閱之用,如與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有衝突時,以條文為準。
2.2.5 本招商文件所提及之法令亦包括該等法令於本案公告後至申請截止日前之修訂內容。若該等法令有重大修正時,主辦機關應酌予延長申請期限。
2.2.6 申請人須自行負擔參與本案申請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主辦機關不給付申請人參與本案申請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
2.2.7 本招商文件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註明者外,皆依日曆天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等均計入。本招商文件所載時程,均係預定之時程,主辦機關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修正後公告之,申請截止日如遇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時,展延至假日結束之次日辦公日 17 時前提送申請文件,逾期不予受理;若當日主辦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訂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2.2.8 申請人對本招商文件內主辦機關因招商作業所提供之文件、參考資料及附件內容,應自行分析檢核,確實瞭解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未來可能變遷狀況,主辦機關對該資訊之精確完整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申請人爾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此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
2.2.9 申請人應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及其內容,絕無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營業秘密等)之情事。不同申請人提出於主辦機關之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文件,如有相同或近似之情形,主辦機關得請申請人說明,但不就是否構成侵害智
慧財產權為實質認定。如有爭議,申請人應自行循司法途徑處理。
2.2.10 本招商文件未盡事項,悉依促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3 章 計畫說明
3.1 基本資料說明
3.1.1 公共建設緣起及目的
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隸屬於宜蘭縣冬山河風景區範圍,冬山河森林公園基本規劃案自民國 82 年啟動,至 105 年全區正式開園,區內規劃多元地景及特色環境,結合休閒遊憩與流域資訊平台等功能,作為宜蘭縣結合遊憩與環境教育的重要場域,而目前收取門票及停車費、付費電動小船遊河,由縣府經營。
為拓展觀光客源,並撙節政府預算,以引入民間資金、創意及經營效率之方式,擬依據促參法以 ROT 及 OT 等民間參與方式辦理,將以 1.環境永續為本案核心原則、2.民間機構之投資開發與營運項目應與xx民眾、產業等共存共榮、3.區內賣店應包含在地農特產品及原民文創產品的整合行銷等三項主要精神進行整體規劃,以期在其既有的遊憩資源上,引進更多創新服務和資源聯結,打造本園區成為國際旅遊之新亮點。
3.1.2 計畫目標
1. 利用本案公共建設提升冬山鄉之觀光遊憩吸引力,並滿足觀光客休憩需求。
2. 以具市場潛力之觀光遊憩設施,並與xx民眾、產業等共存共榮,滿足當地生活需求及帶動當地整體發展。
3. 透過本案開發創造就業機會,吸引青年人口回流。
4. 善用園區生態資源與合理開發,落實環境永續的內化與實踐。
3.1.3 辦理依據
1. 民間參與方式
本案依促參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5 款及第 42 條規定公開徵求民間參與,由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
為營運以及由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2. 公共建設類別
依促參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屬「觀光遊憩設施」。
3. 公共建設項目
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指在國家公園、風景區、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森林遊樂區、溫泉區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劃設具觀光遊憩(樂)性質之區域內之遊憩(樂)設施、住宿、餐飲、解說等相關設施、區內及聯外運輸設施、遊艇碼頭及其相關設施。」
4. 非屬重大公共建設
依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0 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 10825513790 號公告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規定,本案非屬重大公共建設。
3.1.4 契約期間:本契約期間自契約簽訂後成立,契約期間自本案完成用地及委託營運標的物點交之日起算15 年(含增改修建期及營運期)。民間機構經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得向主辦機關申請繼續定約1 次,其期間以 5 年為限,相關規範詳如投資契約第 15.2 條之約定。
1. 增改修建期
(1)增改修建期間自本案完成用地及委託營運標的物點交之日起算 18 個月。若民間機構提前完成增改修建,經主辦機關同意後民間機構得提前營運,增改修期間剩餘期日視為營運期之延長期間。
(2)如民間機構無法於增改修建期間內完成施工,得以書面向主辦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以 60 日為限,但營運期亦隨之縮短,契約期間不得xx。
0. xxx
(0)xxxxxxxx日起算至契約期間屆滿或提前終止之日止,
民間機構應於本案完成用地及委託營運標的物點交後不超過
18 個月,依本案投資契約規定及投資執行計畫書之規劃開始
營運,但已依本案投資契約第 2.3.3 條展延而調整者,依調整後之期間認定。
(2)民間機構應於預定營運開始日前 45 日內,依據投資契約及投資執行計畫書提出營運執行計畫書,並應備具主辦機關要求及相關法令規定須報請核准之文件,經主辦機關及相關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開始營運。
3.1.5 本案用地範圍
1. 增改修建營運範圍:xxxxxxxxxx 000 xx等 24 筆土地,土地面積合計 145,480.71 平方公尺(以實際點交為準);地上物包括觀光零售服務站、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休閒服務場所、辦公室(廳)、公共廁所、飲食店、涼亭、休息室、淋浴間、儲存庫等,合計建築面積為 1,770.6 平方公尺。增改修建營運範圍及地上物清冊詳如本須知附件 16。
2. 義務維護管理範圍:xxxxxxxxxx 000 xx等 23 筆土地共為 18,851.64 平方公尺(以實際點交為準),詳如本須知附件 16。除經主辦機關同意者外,民間機構不得於此範圍內從事任何營運利用(如有臨時性使用需要,民間機構得依宜蘭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申請使用)。另民間機構應無償負責此範圍內之用水與用電費用、環境清潔(如環境清潔、垃圾清運)、植栽維護(如植栽維護、割除草)、土木整治維修(如土木環境及基礎設施維護維修)、水電整治維修(如水電管路及機電設備維護維修)等,倘遇有其他硬體設施財產之損壞修繕、植栽修復或新植等情形,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民間機構應負責處理並通報主辦機關後始得為之,並於處理完成後 7 日內通知主辦機關執行情
形。
3.1.6 民間機構應依營運執行計畫書就營運管理之收費項目,擬定收費費率標準與調整時機、方式,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實施;民間機構對於各項收費費率若認有調整之需要,應於提報年度營運計畫書時一併提出予主辦機關,並具體說明調整理由,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始得實施。
3.1.7 本案非屬公用事業。
3.1.8 本案不允許經營附屬事業(即公共建設及其附屬設施以外之開發經營事業,本案不允許)。
3.1.9 最優申請人完成議約後,應籌設專案公司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負責本案營運,詳本申請須知第 8.2 章節。
3.2 增改修建及營運特別要求
3.2.1 增改修建之特別要求
1. 本案整體發展定位以環境永續為核心原則,作為環境教育的優質場域及融合自然的休憩環境,民間機構須以不破壞生態及地景環境為原則,進行低強度開發。
2. 民間機構增改修建期間之投資總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5,600 萬元整(含營業稅,不含土地租金及權利金;但民間機構申請時所提之投資計畫書記載投資總金額較高者,依其記載金額為準),投資金額項目僅限於經主辦機關同意本案之增改修建工程與相關營運設備添置及其他經主辦機關同意之項目。民間機構應依本案投資契約第 7.1.1 條之營運開始日起 60 日內提送經會計師簽證之投資金額明細表(包含但不限於採購契約、發票等支付憑證之影本、帳簿文件等)予主辦機關審定。
3. 民間機構應自行負責取得本案相關許可或證照,並據以為增建、
改建、修建之施工。
4.本案增改修建範圍內各項工程之設計、施工,不論由民間機構自行辦理、或委由顧問機構、承包廠商辦理,均由民間機構負全部責任。主辦機關對民間機構所為之任何同意、核准、核定、核備、備查、監督或其他類似之行為及提供之參考資料,並不減少或免除民間機構應盡之義務與責任。
5. 民間機構應自行負擔本案增改修建工程全部費用,不得向主辦機關要求分攤費用、補助或補償。
3.2.2 營運之特別要求
1. 民間機構應隨時維持營運資產可靠度、可維修度、安全度及堪用狀態。
2. 民間機構如發現機械故障或損壞,足以影響營運安全時,應立即停止受影響部分之營運,並立刻通知維修廠商到場進行維修,如發生意外者,概由民間機構負賠償責任。
3. 為維護本案機械、機電、消防等各項設施正常營運,民間機構應依相關法規聘僱專業人員。
4. 為營運本案,民間機構應依相關法規辦理各項檢查,包括但不限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高低壓電氣設備定期檢驗、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等檢查及申報。
5. 民間機構如欲於本案用地範圍內之土地、建物外部、工作物外部、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外部張貼、放置、繪製或吊掛各類文宣、廣告物,須先經主辦機關書面同意,始得自行依法令規定完成相關申辦手續。
6. 園區水域部分營運不具獨占性(內河道除外),民間機構如欲營運水域營運活動,得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提出規劃構想予主辦機關核定後辦理。
7. 主辦機關已取得生態綠舟森林公園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認證,民間機構於契約期間應維持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並提升環境教育服務品質(投資契約附件 7)。
8. 民間機構得規劃設置露營設施,最高以 60 帳為限。
9. 針對本案範圍之樹木,除不得任意砍伐之外,亦不得任意移植或過度修剪,如民間機構有移植或砍伐樹木相關規劃,須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執行。
10. 民間機構應保留所需聘用勞工數之 40%,優先聘僱設籍於宜蘭縣內之當地居民。若民間機構聘僱宜蘭縣勞工數未達前述比例者,民間機構應按月支付代金予主辦機關,其代金金額為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新臺幣 35,000 元計算,如未滿整月者,則按民間機構未達前述比例之日數及當月總日數之比例計算之。
11. 民間機構應於餐飲空間設置油水分離設施。
12. 民間機構應應依法令規定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設備。
13. 民間機構於營運開始日後,應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提送次年之 年度營運計畫書予主辦機關審查同意,其內容應至少包含專業經 營團隊(含人力規劃)、預定經營項目及內容、預期達成績效、行 銷計畫、費率調整計畫、財務計畫(含預期收益及可能增減資計畫)、資產及設備管理維護計畫、危機處理應變計畫及通報計畫、風險 管理及保險規劃、睦鄰或回饋計畫、第三人契約及其他主辦機關 所要求之資料等項目。
14. 本案營運項目之費率標準:民間機構應依營運執行計畫書就營運 管理之收費項目,擬定收費費率標準與調整時機、方式,經主辦 機關同意後實施;民間機構對於各項收費費率若認有調整之需要,應於提報年度營運計畫書時一併提出予主辦機關,並具體說明調
整理由,經主辦機關同意後始得實施。
15. 營運績效評定:主辦機關自營運開始日起每年度應辦理營運績效評定 1 次。營運績效評定機制等相關規定請詳閱投資契約。
16. 優先定約:除主辦機關基於政策因素不再辦理委外,民間機構如符合投資契約約定申請優先定約資格,得於契約期間屆滿前 3 年至 2 年之期間內,檢附優先定約自評報告及未來具體投資及營運計畫等向主辦機關申請優先定約一次。惟主辦機關有權決定是否優先定約。其優先定約以 1 次為限,期間為 5 年。倘民間機構未於前述期間內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者,視為放棄優先定約權。優先定約機制等相關規定請詳閱投資契約。
17. 契約期間屆滿前,倘主辦機關因行政作業流程或政策考量,暫時無法尋得接替之民間廠商者,基於公共利益,主辦機關有權延長契約期間,並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 90 日通知民間機構展延營運期間,延長期限 1 次為 3 個月,最多以延長 2 次為限。
18. 其餘增改修建及營運規範事項,請參閱本招商文件所附之投資契約草案。
3.3 費用負擔
3.3.1 土地租金
1. 本案應自主辦機關完成本案完成用地及委託營運標的物點交之日起,計收土地租金。本案土地租金計收範圍為本案增改修建營運範圍之土地,並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 2 條關於興建期間及營運期間之規定計收土地租金,並繳納予主辦機關。未來若該等法令規定有異動
(含增刪及修訂),應依最新修正之法令規定辦理。
2. 民間機構應於完成本案完成用地及委託營運標的物點交之日起
30 日內,繳付當年度(指自點交日起至當年 12 月 31 日止)土地
租金。其後年度(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當年 12 月 31 日止)之租
金,民間機構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繳納予主辦機關。
3. 如當年度期間不足一年者,其土地租金依當年度使用日數與該年總日數比例計算之。
4. 民間機構得以匯款或以主辦機關為受款人之即期銀行本行本票方式繳納之。民間機構以匯款方式繳納土地租金、權利金時,應於繳納期限前將土地租金匯入主辦機關所指定帳戶內,並將匯款憑證影本提送予主辦機關備查。
5. 土地租金皆未含營業稅,如主辦機關因收取民間機構繳納之土地租金而須繳納營業稅者,由民間機構負擔,並應於繳納土地租金時,一併外加繳納予主辦機關。
6. 土地租金之相關事項系依投資契約附件 3 租賃契約辦理。
3.3.2 權利金
民間機構應繳納之權利金分為開發權利金、固定權利金及變動權利金。
1. 開發權利金
(1)本案開發權利金為新臺幣 100 萬元整(如衍生營業稅時,應另行外加,並同時計收)。
(2)民間機構應於簽訂本案投資契約前全額繳付予主辦機關。
2. 固定權利金
(1)民間機構應自營運開始日起,每年繳付固定權利金不得低於新臺幣 100 萬元整(依民間機構所提出本須知附件 7 權利金報價單之固定權利金數額為準;如衍生營業稅時,應另行外加,並同時計收)。
(2)民間機構應於營運開始日起 10 日內,繳交第一年度(自營運
開始日起至當年度 12 月 31 日止)之固定權利金。其餘年度,
民間機構應於每年 6 月 30 日前繳納予主辦機關。
(3)如民間機構當年度營運日數不足一年時,則該年度固定權利金依實際營運日數占該年度總日數之比例計算。
3. 變動權利金
(1)民間機構應自營運開始日起,每年繳納變動權利金。
計收變動權利金之營業總收入級距範圍(單位:新臺幣) | 本案訂定變動權利金比例 | 民間機構承諾百分比 ※不得低於左列本案訂定變動權利金 比例 |
0.8 億元以下(含 0.8 億元) | 0.5% | |
逾 0.8 億元至 1 億元以下(含 1 億元)之部分 | 0.75% | |
逾 1 億元至 1.2 億元以下(含 1.2 億元)之部分 | 1.0% | |
逾 1.2 億元之部分 | 1.25% |
(2)本案依據計收變動權利金之營業總收入(不含營業稅),按民間機構所提出之權利金報價單(本須知附件 7)以累進級距方式計算權利金繳納予主辦機關。
(3)以 1 年為 1 期計收 1 次(不足 1 年者,依該計算年度實際營
運期間計算),由民間機構於每年度終了後翌年 6 月 30 日前,依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所列之營業總收入核算前一年度應繳納之權利金,並將金額明細主動通知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於收到民間機構前述金額明細並審核完成後,寄發繳款通知單,民間機構應於收到繳款通知單 20 日內繳納。
(4)契約屆滿或終止時,民間機構仍應依權利金繳交之相關約定,
於契約屆滿、終止後 90 日內檢附最後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並核算應繳交之權利金,併同上揭財務報表主動送主辦機關審核,主辦機關於審核完成後,寄發繳款通知單,民間機構應於收到繳款通知單 20 日內繳納。
(5)民間機構得以匯款或以主辦機關為受款人之即期銀行本行本票方式繳納之。民間機構以匯款方式繳納權利金時,應於繳納期限前將權利金匯入主辦機關所指定帳戶內,並將匯款憑證影本提送予主辦機關備查。
(6)如主辦機關因收取民間機構繳納之開發權利金、固定權利金及變動權利金而須繳納營業稅者,由民間機構負擔。
3.3.3 其他費用
本案除地價稅、房屋稅由主辦機關負擔外,其餘所有稅捐(包括但不限於主辦機關因收取土地租金應繳納之營業稅、收取權利金應繳納之營業稅、契稅等)、規費、維修、行銷、人事及因違反法令應繳納之罰鍰等費用均由民間機構負擔。
第 4 章 申請作業規定
4.1 申請人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
4.1.1 本案得以單一法人方式或合作聯盟方式提出申請。
4.1.2 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其成員應包含授權代表與一般成員,並分別指明之,且於申請階段其成員不得變更。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申請人或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本案要求申請人應提供之資格文件,合作聯盟之每一成員均應提出。
4.1.3 申請人之基本資格要求如下:
1. 單一法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單一公司,或其他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申請人如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時,申請及參與本案不得違反其設立之宗旨。
2. 合作聯盟:由 2 家以上私法人以共同合作方式組成之合作聯盟,其組成員上限為 3 家,應包括授權代表法人、主要成員,並應分別指明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法人、主要成員。
3. 單一法人申請人、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授權代表法人及主要成員不得更換,並為未來民間機構之當然發起人。
4.1.4 基本資格之證明文件如下:
1. 單一法人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各成員應提出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2. 屬公司者,其證明文件為經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抄錄資料
(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並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
3. 屬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者,其證明文件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文書及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以上文件如有變更登記者,以最近一次變更登記內容為準)。
4.1.5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1. 以單一法人方式申請者,該單一法人應符合以下財務資格之全部。
(1)權益(淨值)不得低於新臺幣 3,000 萬元。
(2)依法定期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3)於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如公司或法人成立未滿 3 年者,為成立時至申請時無退票記錄。)
2. 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該聯盟之授權代表應全部符合以下之財務資格:
(1)合作聯盟所有成員權益(淨值)加總不得低於新臺幣 3,000 萬元,授權代表法人權益(淨值)不得低於淨值之二分之一。
(2)依法定期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3)於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如公司或法人成立未滿 3 年者,為成立時至申請時無退票記錄。)
3. 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該聯盟之一般成員應全部符合以下之財務資格:
(1)依法定期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2)於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如公司或法人成立未滿 3 年者,為成立時至申請時無退票記錄。)
4.1.6 財務資格證明文件如下:
1. 權益(淨值)不得低於本申請須知第 4.1.5 條規定之證明文件為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則為各成員)最近 1 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成立未滿 1 年者,則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專案報告書)。
2. 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則為各成員)依法定期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
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申請人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為最近期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如為依法免納營業稅及營業事業所得稅者,應出具免繳稅證明。
3. 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則為各成員)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為本案公告日以後向臺灣票據交換所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之紀錄。未設支票帳戶之財、社團法人得免提出,但須出具債信能力聲明書且蓋妥印鑑。
4.1.7 申請人之營運能力資格及證明文件
1. 申請人之營運能力資格:應具備遊樂園業、休閒活動場館業、餐館業、其他休閒服務業,其中一項相關經驗之營運管理實績、服務證明、合約、立案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
2. 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至少應有一成員具備前述資格。
4.1.8 申請人若未具前述營運能力,得邀請具備營運能力之協力廠商出具合作承諾書及相關經驗證明文件。協力廠商於申請階段如有更換,該申請人不得為本案之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簽約後民間機構如欲更換協力廠商,更換後之協力廠商應與原協力廠商屬同類型廠商且營運經驗應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民間機構應於異動或更換日前 30 日,提出更換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經主辦機關同意後為之,惟該協力廠商於簽約之日起一年內變更者,將視為一般違約。
4.1.9 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如為影本,應由申請人及負責人加蓋印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註記。主辦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視為不合格,並沒收申請保證金。
4.1.10 資格證明文件之認證如下:
1. 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政府所屬之機關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無須認證。
2. 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之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但臺灣票據交換所或臺灣票據交換所連線之金融機構查詢之紀錄不在此限。
3. 出具證明者為外國之政府機構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
4. 出具證明者為外國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該國公證機關公證或認證及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
5. 所有資格證明文件若非採用中文,則須檢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6. 申請人應檢附合法之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得撤銷其於簽訂投資契約前取得之一切權利與資格。
4.2 申請程序
4.2.1 申請人應提送之申請文件包含:
1. 申請文件檢核表(本須知附件 1),正本 1 份。(得補正、得補件)
2. 申請書(本須知附件 2),正本 1 份。(得補正、得補件)
3. 合作聯盟協議書(本須知附件 3)(無則免附),正本 1 份。(得補正、得補件)
4. 合作聯盟授權書(本須知附件 4)(無則免附),正本 1 份。(得補正、得補件)
5. 申請切結書(本須知附件 5),正本 1 份。(得補正、得補件)
6. 代理人委任書(本須知附件 6)(無則免附),正本 1 份。(得補正、得補件)
7. 權利金報價單(本須知附件 7),正本 1 份。(不得補正、不得補件)
8. 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本須知附件 8),正本 1 份。(得補正、得補件)
9. 協力廠商承諾書(本須知附件 9)(無則免附),正本 1 份。(得補正、得補件)。
10.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 份。(得補正、得補件)
11. 財務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 份。(得補正、得補件)
12. 營運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1 份。(得補正、得補件)
13. 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無融資計畫者免附),正本 1 份。(得補正、得補件)
14. 債信能力聲明書(本須知附件 10),正本 1 份。(得補正、得補件)
15. 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正本 1 份。(不得補正、不得補件)
16. 投資計畫書 15 份。(不得補正、不得補件)
17. 投資計畫書電子檔光碟 1 份。(不得補正、不得補件)
4.2.2 本須知第 4.2.1 條所稱之代理人委任書,係指申請人應指定一自然人為代理人,代理本案申請作業相關事宜,相關申請作業文件得由該代理人簽署之。
4.2.3 招商文件及其相關附件可至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民間參與公共資訊網站、主辦機關網站下載。
4.2.4 申請人應備齊相關申請文件裝入「申請文件外封(本須知附件14)」,並將封面填寫齊全妥予密封,於 111 年○月○日 17 時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260011 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 1 號),申請人應自行估算寄(送)達時間,寄(送)達時間以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之收受時間為準,逾期寄(送)達者,不予受理。倘申請文件收件截止日當日因宜蘭縣政府宣布停止辦公(放假)
者,順延至恢復辦公第一日之同一時間。
4.3 申請保證金
4.3.1 本案之申請保證金為新臺幣 100 萬元整。
4.3.2 申請人可自行選定以下列方式之ㄧ繳納申請保證金:
1.現金,應至宜蘭縣政府庫款支付科繳納(繳納前,請先至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工商科取得繳款流水編號)。
2.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即期),受款人為宜蘭縣政府。保付支票,受款人為宜蘭縣政府。
3. 郵政匯票,受款人為宜蘭縣政府。
4. 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申請人應向銀行申請辦理申請保證金保證書(本須知附件 12),該保證書應由銀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銀行印信後,繳交至主辦機關,其有效期限應維持自本案收件截止日起 6 個月內有效,如主辦機關要求延長時,申請人應於原保證金有效期間屆滿日前 10 日,提供新的申請保證金明以延長有效期間,未辦理更換者主辦機關得向保證銀行請求給付該申請保證金。
4.3.3 申請人欲以現金或匯款繳納申請保證金者,應於提出申請文件前繳納至主辦機關,並以該收款單位出具之收據作為申請文件之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申請人如欲以現金以外之其它方式繳納申請保證金者,請附於申請文件中一併繳納。
4.3.4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申請保證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 申請人違反本招商文件及補充文件規定且經主辦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2. 申請人提送資料、文件不正確致影響甄審結果。
3. 申請人另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申請。
4.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參與申請。
5. 申請人提出資格審查、投資計畫書等申請文件後撤回申請。
6. 申請人於審查作業過程中未依本招商文件參與甄審作業。
7. 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獲選為本案之最優申請人後,未於指定之時間內完成議約或簽約,且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8.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
9. 次優申請人不接受遞補者。
10. 除上開第1 至9 項之規定外,經主辦機關認定有影響本案公平、或經主辦機關認定違反法令行為者。
11. 其他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於主辦機關之情事。
4.3.5 未入選時申請保證金退還時點:除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外,其他申請人應於接獲未入選通知後 20 日後,洽主辦機關無息領回申請保證金。
4.3.6 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之申請保證金退還時點如下:
1. 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應於民間機構繳納履約保證金 20 日後,洽主辦機關無息領回申請保證金。
2. 最優申請人亦得向主辦機關申請將申請保證金轉換為履約保證之一部分。
4.4 釋疑及回覆
4.4.1 對本招商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 111 年○月○日 17 時前,以書面向主辦機關請求釋疑(本須知附件 11)。
4.4.2 主辦機關之回覆應以書面為之,回覆之期限為 111 年○月○日前。若涉及變更或補充本招商文件內容者,主辦機關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截止收件期限。
4.5 異議、申訴及檢舉
4.5.1 依促參法第 47 條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之規定,受理申請人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如下:
機關名稱:宜蘭縣政府。
機關地址:260011 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 1 號機關電話:(00)000-0000。
4.5.2 依促參法第 47 條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之規定,受理申請人申訴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如下:
機關名稱:財政部促參申訴審議會。
機關地址:11673 臺北市文山區xxx路 6 段 142 巷 1 號。機關電話:(00)0000-0000。
4.5.3 申請人於辦理申請、甄審、簽約、履約等過程中,如發現弊端或不法情事,可依據下列信箱,以書面記載檢舉人及被檢舉人姓名、年齡、住址、以及貪污瀆職事實與可供調查之資料或線索,提出檢舉。
1.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2. 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檢舉電話:(00)000-0000、檢舉信箱:宜蘭郵政 60000 號。
3. 宜蘭縣政府政風處,廉政專用信箱:宜蘭郵政第 55 號信箱。
4.6 聯絡資訊
4.6.1 申請人應以書面告知聯絡單位其通訊地址、聯絡人及電話相關資料,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聯絡單位。倘若未通知,而致文件或信函無法送達時,申請人仍應受該等文件及信函之拘束。
4.6.2 申請須知公告後至完成簽約日止,申請人之通訊,均應以書面按下列地址送達聯絡單位。
1. 聯絡單位: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
2. 聯絡人:工商科xxx小姐
3. 聯絡電話:(03)000-0000 分機 1823
4. 通訊地址:260011 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 1 號
第 5 章 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及格式
5.1 投資計畫書撰寫內容
5.1.1 第一章:申請人財務狀況與相關實績經驗
1. 申請人簡介
說明申請人(含單ㄧ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所有成員)成立時間、營業項目、沿革、規模與資本額、組織型態、財務及經營狀況等。
2. 申請人相關營運實績說明
申請人(含單ㄧ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所有成員)、協力廠商(無則免)之相關投資開發或經營之實績說明,如與本案相關營運實績,須檢附證明文件。
3. 民間機構籌組計畫
說明民間機構組織架構、成員及業務分工、經理人相關經驗等項目。
5.1.2 第二章:增改修建計畫
1. 整體規劃構想
整體發展構想、土地使用配置、環境保護計畫及建築量體規劃等。
2. 增改修建工程規劃
包含施工項目、施工方法、施工期間、施工安全管理計畫等。
3. 投資規模
包含投資項目、金額與設備等經費項目表及施工期程等。
5.1.3 第三章:營運計畫
1. 整體營運管理構想
包含營運管理制度、營運特色、定位、市場分析等。
2. 營運服務計畫
包含營運內容、收費標準、行銷宣傳規劃(含國內及國際觀光客)、
人力組織與招募訓練計畫等。
3. 營運資產管理及設備維護計畫
包含建築物、設施設備之保養維護計畫、營運資產汰換計畫等。
4. 營運場域管理計畫
包含環境保護計畫、清潔衛生維護方式說明、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等。
5. 風險管理及保險計畫
包含對資金財務、法令、政策、疫情及其他可能影響因素之評估,及風險承擔能力及因應策略;增改修建及營運期間之保險計畫。
6. 移轉及返還計畫
契約期限屆滿及契約提前終止移轉及返還時程規劃。
5.1.4 第四章:財務計畫
1. 財務基本參數之設定及其說明
包含至少包含增改修建期程、營運期程、物價調整、折舊方式及折舊年期、稅賦、資本結構及折現率等。
2. 營運收支預估
包含營運收入分析、營運成本及費用分析、重增置成本分析等。
3. 預估財務報表
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4. 財務效益分析
至少包含自償能力、計畫淨現值、股權淨現值、計畫內部報酬率、股權內部報酬率及回收年期。
5. 資金籌措計畫
說明自有資金籌措計畫及融資計畫等。
6. 敏感性分析
至少須包含投資成本、營業成本、營業收入變動等敏感度分析。
7.權利金給付計畫
固定權利金每年不低於新臺幣 100 萬元且應與權利金標單報價相符(本須知附件 7);變動權利金比率應符合本須知第 3.3.2 條第 3 項規定。
5.1.5 第五章:回饋及睦鄰計畫
1. 社區營造及睦鄰計畫
如人員晉用或回饋在地等公益回饋計畫。
2. 其他回饋計畫
5.1.6 申請人如有建議事項,請另闢章節列入投資計畫書中說明。申請人不得以其建議事項為政府採納與否,作為撤銷參與本案申請、簽約之事由。申請人如獲選為最優申請人,不代表該等建議事項已獲主辦機關同意或接受。
5.2 投資計畫書之格式
5.2.1 投資計畫書以 A4 紙張(圖表必要時得用 A3,但裝訂時需內摺成 A4)由左而右以正體中文橫書直式編排,並以雙面印刷為原則,於左側裝訂成冊,封面應註明「申請人名稱(全銜)」、「本案案名」及「投資計畫書」字樣。
5.2.2 任何筆誤修正處需清楚訂正並加蓋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授權代表)之負責人印章。
5.2.3 申請文件使用文字,以使用中文為原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或其他語文。
5.2.4 投資計畫書各頁均應標示章數及頁碼。
5.2.5 申請人得製作投資計畫書之摘要,以說明所提投資計畫書各章節重要內容。
5.2.6 製作投資計畫書及契約、簽約前所花費之成本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5.2.7 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不論甄審結果如何,均不返還。
第 6 章 申請案件之評定方式及評審時程
詳本須知附件 15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甄審作業須知。
第 7 章 政府承諾及協助事項
7.1 政府承諾事項
7.1.1 除契約另有協議外,主辦機關應依契約之約定時程,將本案所需用地及委託營運標的物,依現況交付予民間機構。
7.1.2 主辦機關同意於本契約簽訂後 7 日內指定一專責窗口,協助民間機構於本案相關之業務溝通及行政協調事項。
7.2 政府協助事項
7.2.1 主辦機關於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協助民間機構與有關單位協調,使電力、自來水、電信及其他公用設備能配合本案營運之需求。
7.2.2 民間機構因執行本案須向相關政府機關或機構辦理審查程序、證照或許可申請時,主辦機關於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得協助民間機構與相關政府機關或機構進行協調或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但民間機構應自行負責證照、許可之取得並掌控時程。
7.2.3 於契約期間,主辦機關得應民間機構之請求,協助或協調相關機關構優先考慮與本案舉辦相關活動。
7.2.4 民間機構在契約期間,因天然災害而致使本基地受重大損害時,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 35 條規定,會商金管會及有關主管機關協調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提供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7.2.5 如因法規或政策變動致造成民間機構履行契約有困難時,經民間機構書面請求,主辦機關本於權責協助處理之。
7.2.6 於契約期間,因重大傳染疾病導致民間機構營業產生重大損失時,主辦機關得協助民間機構辦理相關紓困措施。
7.2.7 主辦機關提供協助,但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民間機構不得因主辦機關協助事項未能成就而主張主辦機關違反契約或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8 章 議約及簽約期限
8.1 議約
8.1.1 議約原則
主辦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議約:
1. 依據徵求民間參與公告內容、招商文件、投資計畫書及綜合評審結果辦理。
2. 議約內容除符合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3 款之情形外,不得違反公告內容及招商文件。
3. 因原公告之投資契約文字不明確而進行之修正。
4. 因原公告之投資契約條款間有衝突而進行之修正。
8.1.2 議約期限
1.最優申請人應於接獲主辦機關通知後,於主辦機關指定之期間內,與主辦機關開始進行議約。最優申請人若未能於指定期間內完成議約時,主辦機關得訂定期限展延之或通知該最優申請人喪失資格,並由次優申請人遞補之。
2. 如無次優申請人者,主辦機關得重新依促參法規定辦理公告接受申請。
8.1.3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主辦機關並得沒收申請保證金:
1. 未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2. 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xx,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3. 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8.2 簽約前應完成之事項
8.2.1 最優申請人應以新設專案公司名義與主辦機關簽訂本案投資契約,並應於宜蘭縣依我國公司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新設專案公司之遵守規範如下:
1.民間機構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3,000 萬元。
2.本案契約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營運開始日屆滿 5 年內之持股比例: (1)單一法人方式申請者:應以該廠商為專案公司發起人且所持有對於民間機構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及出資額均不得低於 51%。 (2)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應以合作聯盟所有成員為專案公司發起人,且合作聯盟所有成員所持有對於民間機構有表決權之股份 總數及出資額均不得低於 51%,其中授權代表法人所持有對於
民間機構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及出資額均不得低於 30%。
3.本案營運開始日屆滿 5 年起至本案契約期間屆滿日止之持股比例:
(1)單一法人方式申請者:該廠商所持有對於民間機構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及出資額均不得低於 35%。
(2)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合作聯盟所有成員所持有對於民間機構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及出資額均不得低於 35%,其中授權代表法人所持有對於民間機構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及出資額均不得低於 15%。
8.2.2 最優申請人應自接獲主辦機關通知議約完成日起 30 日內依我國公司法設立專案公司,並將公司設立登記文件、章程、股東名簿等相關文件,於簽約前報請主辦機關備查。
8.2.3 民間機構應提出民間機構股東會或董事會授權辦理簽約之會議決議資料。
8.2.4 民間機構至遲應於簽約前一日完成履約保證金及開發權利金之繳
納。
8.2.5 最優申請人如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必要之同意或許可始得參與促參案件者,最優申請人應檢附其已取得相關同意或許可之證明。
8.3 履約保證
8.3.1 履約保證之金額
為擔保民間機構履行其依投資契約所負之義務,最優申請人應於簽訂投資契約前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400 萬元整。
8.3.2 履約保證之繳納方式
1. 現金,應至宜蘭縣政府庫款支付科繳納(繳納前,請先至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工商科取得繳款流水編號)。
2.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即期),受款人為宜蘭縣政府。保付支票,受款人為宜蘭縣政府。
3. 郵政匯票,受款人為宜蘭縣政府。
4. 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最優申請人應在主辦機關通知繳納期限前,向銀行申請辦理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本須知附件 13),該保證書應由銀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銀行印信後,繳交至主辦機關。民間機構應於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 30日內申請更換,未辦理更換者主辦機關得向保證銀行請求給付該履約保證金。
8.3.3 履約保證之繳納期限
預定簽約日前,如最優申請人未能於預定簽約日前完成履約保證之繳納,且經主辦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能補正者,主辦機關將不予簽約,並不予發還最優申請人之申請保證金。
8.4 簽約
8.4.1 簽約期限
主辦機關應於議約完成,且最優申請人無待辦事項後,以書面通知最優申請人自主辦機關以書面通知日起 30 日內完成契約簽訂及用印,並送主辦機關辦理用印訂約事宜。
8.4.2 最優申請人如未於規定時間完成簽約手續者,主辦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該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主辦機關得決定由合格之次優申請人遞補進行議約及簽約作業。如無次優申請人者,主辦機關得重新依促參法第 42 條規定公告接受申請,但因主辦機關之事由所致逾越期限者,不在此限。
8.4.3 民間機構應概括承受最優申請人在本案甄審、議約等作業階段所同意之各項約定及與主辦機關達成之各項協議。
8.4.4 如屬由次優申請人遞補進行議約及簽約作業者,該民間機構應承受次優申請人在本案甄審、議約等作業階段所同意之各項約定及與主辦機關達成之各項協議。
8.4.5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簽約:
1. 未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2. 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xx,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3. 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4. 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8.4.6 若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有本招商文件第 8.1.2、8.1.3、8.4.2 以及
8.4.5 條之事由發生,則評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之原評定應予廢止或撤銷。
附件 1:申請文件檢核表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申請文件檢核表
文 件 項 目 | 份數 | 申請人自填 | 審查結果 | |||
正本 | 影本 | 合格 | 不合格 | 備註 | ||
1.申請文件檢核表(即本表) | 1 | □已附 | ||||
2.申請書(附件 2) | 1 | □已附 | ||||
3.合作聯盟協議書(附件 3)(無則免附) | 1 | □已附 □免附 | ||||
4.合作聯盟授權書(附件 4)(無則免附) | 1 | □已附 □免附 | ||||
5.申請切結書(附件 5) | 1 | □已附 | ||||
6.代理人委任書(附件 6)(無則免附) | 1 | □已附 □免附 | ||||
7.權利金報價單(附件 7) | 1 | □已附 | 不得補正 | |||
8.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附件 8) | 1 | □已附 | ||||
9.協力廠商承諾書(附件 9)(無則免附) | 1 | □已附 □免附 | ||||
10.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屬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其證明文件為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抄錄資料(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並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各成員應一併出具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抄錄資料。 (2)屬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者,須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下文件如有變更登記者,以最近一次變更登記內容為準): A.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 B.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 1 | □已附 | ||||
11.財務資格證明文件 (1)申請人(合作聯盟申請人則為各成員)最近 1 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成立未滿 1年者,則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專案報告書)。 | 1 | □已附 |
(2)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則為各成員)依法定期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申請人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為最近期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如為依法免納營業稅及營業事業所得稅者,應 出具免繳稅證明。 | 1 | □已附 | ||||
(3)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則為各成員)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為本案公告日以後向臺灣票據交換所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之紀錄。未設支票帳戶之財、社團法人得免提出,但須出具債信能力聲明 書且蓋妥印鑑。 | 1 | □已附 | ||||
12.營運能力證明文件 | 1 | □已附 | ||||
13.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無則免附) | 1 | □已附 □免附 | ||||
14.債信能力聲明書(附件 10) | 1 | □已附 | ||||
15.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 | 1 | □已附 | 不得補正 | |||
16.投資計畫書 | 15 | □已附 | 不得補正 | |||
17.投資計畫書檔案光碟 | 1 | □已附 | 不得補正 | |||
用印欄 | 公司章 | 負責人章 | ||||
審查結 果 | □資格及應付文件均符合規定。 □資格及應付文件於澄清後始符合規定。 □資格不符,不予評選。不符理由: | |||||
主辦機 關 | 審查人員 |
附件 2:申請書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單一法人申請書
受文者:宜蘭縣政府
主 旨:為申請參與「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之甄審,茲檢送本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民國○○年○○月○○日公告之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招商文件(以下簡稱招商文件),包括其補充文件辦理。
二、本申請人已詳讀招商文件之內容,茲同意並承諾遵守招商文件內所規定之全部事項,並履行招商文件及本申請書內所記載申請人應盡之義務。
三、本申請人有意願參與投資辦理本案之工作範圍,並同意達到甄審委員會及主辦機關所提之要求。
四、為評審本申請人之資格,甄審委員會、工作小組、主辦機關或其代理人有權以任何方式查證本申請人所提之申請文件、投資計畫書等一切相關資料。
五、本申請人所提送書表文件之記載事項均屬真實,如有虛偽不實,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六、本申請人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如非中文時,本申請人依申請須知規定所提出之中文翻譯文件,均與該證明文件正本相符且屬實無誤,如有虛偽不實,申請人不得為合格申請人,且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七、本申請人所提投資計畫書各項投資計畫構想,主辦機關有權在任
何地點、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本申請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主辦機關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八、本申請人茲聲明並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內容及前項授權,並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專有權利,主辦機關若因本申請人提出之資料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訴訟或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程序,本申請人應負擔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主辦機關因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處理結果,或與該第三人達成和解所須支付之賠償費用)。若有違反上述聲明造成主辦機關損害,或因此類爭訟事件而延滯本案之推動,本申請人應負完全之責任,並賠償主辦機關因此所受之損害。
九、本申請人同意對招商文件之疑義,以主辦機關解釋為準。本申請人對招商文件之任何誤解或因誤解造成之權利損失,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十、除招商文件另有規定外,本申請人同意對本投資申請書不以任何理由撤回、解除、補正、補件或為其他變更行為。
申請人
公司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公司地址:公司電話:公司傳真:
公司負責人: (印章)
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合作聯盟申請書
受文者:宜蘭縣政府
主 旨:為申請參與「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之甄審,茲檢送本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民國○○年○○月○○日公告之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招商文件(以下簡稱招商文件),包括其補充文件辦理。
二、本申請人已詳讀招商文件之內容,茲同意並承諾遵守招商文件內所規定之全部事項,並履行招商文件及本申請書內所記載申請人應盡之義務。
三、本申請人有意願參與投資辦理本案之工作範圍,並同意達到甄審委員會及主辦機關所提之要求。
四、為評審本申請人之資格,甄審委員會、工作小組、主辦機關或其代理人有權以任何方式查證本申請人所提之申請文件、投資計畫書等一切相關資料。
五、本申請人所提送書表文件之記載事項均屬真實,如有虛偽不實,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六、本申請人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如非中文時,本申請人依申請須知規定所提出之中文翻譯文件,均與該證明文件正本相符且屬實無誤,如有虛偽不實,申請人不得為合格申請人,且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七、本申請人所提投資計畫書各項投資計畫構想,主辦機關有權在任何地點、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本申請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主辦機關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八、本申請人茲聲明並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內容及前項授權,並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專有權利,主辦機關若因本申請人提出之資料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訴訟或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程序,本申請人應負擔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主辦機關因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處理結果,或與該第三人達成和解所須支付之賠償費用)。若有違反上述聲明造成主辦機關損害,或因此類爭訟事件而延滯本案之推動,本申請人應負完全之責任,並賠償主辦機關因此所受之損害。
九、本申請人同意對招商文件之疑義,以主辦機關解釋為準。本申請人對招商文件之任何誤解或因誤解造成之權利損失,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十、除招商文件另有規定外,本申請人同意對本投資申請書不以任何理由撤回、解除、補正、補件或為其他變更行為。
合作聯盟代表公司(法人)名稱: (印章)公司(法人)統一編號:
公司(法人)地址:公司(法人)電話: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印章)
合作聯盟成員公司(法人)名稱: (印章)公司(法人)統一編號:
公司(法人)地址:
公司(法人)電話: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印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3:合作聯盟協議書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合作聯盟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之名稱) 共同組成 (合作聯盟申 請人名稱) (以下簡稱本合作聯盟),為共同合作參與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之「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之甄選,茲願意於本合作聯盟獲選為本案最優申請人後,籌組民間機構,辦理後續籌辦、經營等相關工作,共同協議之內容如下:
一、 各立協議書人之工作分工: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二、 各立協議書人之義務: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但須包括各立協議書人應認足之民間機構股份數)
三、 各立協議書人之權利: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四、 本協議書內容之變更
立協議書人茲同意,本協議書之內容如有變更(包括但不限於本合作聯盟成員之變更、或本合作聯盟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要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參與本案者),須經主辦機關同意。
五、 本協議書之有效期間本協議書自簽訂日起生效,並持續至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為本協議書之終止日:
1. 主辦機關通知本合作聯盟非最優申請人,亦非次優申請人之日。
2. 主辦機關通知本合作聯盟為次優申請人後,俟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完成簽訂本案投資契約之日。
3. 主辦機關通知本合作聯盟為最優申請人後,本合作聯盟完成籌組民
間機構與主辦機關完成簽訂本案投資契約之日。
立協議書人(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
公司(法人)名稱: (印章)
公司(法人)統一編號:公司(法人)地址:
公司(法人)電話: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印章)
公司(法人)名稱: (印章)
公司(法人)統一編號:公司(法人)地址:
公司(法人)電話: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印章)
備註:
1.本協議書應由合作聯盟全體成員共同簽訂。
2.本協議書表內合作聯盟成員欄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製作填載。
3.本協議書所列項目為本案招商文件所規定之必要記載項目,請依規定核實議定。
4.合作聯盟如有其他協議,請核實填載。
5.本協議書應經公證或認證。
6.立協議書人於經濟部公司登記之代表人有同一之情形時,公司負責人應依民法第 106 條、公
司法第 59 條、第 108 條、第 115 條及第 223 條規定行之。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4:合作聯盟授權書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合作聯盟授權書
一、(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之名稱) ,為依中華民國法律籌組設立且現仍合法存續之法人,設址於○○○○○○○○○○○○,為申請參與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之「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特指定 (授權代 表公司名稱) 為本案之全權代表,其就本案有代表(合作聯盟申請人名稱)(以下簡稱本合作聯盟)處理本案各階段申請、甄審、議約及與本案有關之一切事宜。
二、本合作聯盟授權書之授權事項,非經事先書面通知主辦機關者,不得以其變更事項或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主辦機關。
三、本合作聯盟授權書自簽訂之日生效。授權人(合作聯盟各成員)
公司(法人)名稱: (印章)
公司(法人)統一編號:公司(法人)地址:
公司(法人)電話: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印章)
被授權人
公司(法人)名稱: (印章)
公司(法人)統一編號:公司(法人)地址:
公司(法人)電話: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印章)
備註:
1.合作聯盟之所有成員應各自填寫合作聯盟授權書,並指定同一授權代表公司。
2.授權人與被授權人於經濟部公司登記之代表人同一時,公司負責人應依民法第 106
條、公司法第 59 條、第 108 條、第 115 條及第 223 條規定行之。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5:申請切結書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申請切結書
具切結人 (申請人名稱)茲依據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中華民國111年○月○日公告之「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招商文件及相關規定,申請參與本案之審核,除願遵守各項作業之規定,且依規定完成各項手續外,並承諾下列事項:
一、具切結人所提送書表文件之記載事項均屬事實,如有虛偽,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具切結人自行負責。
二、具切結人所提送之證明文件如非中文時,具切結人依申請須知規定所提出之中譯本文件,均與該證明文件正本相符且屬實無誤,如有虛偽,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具切結人自行負責。
三、具切結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各項內容及構想之智慧財產權無償授權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有權因本案業務需要使用(包括委託研究等)或轉授權他人使用該等資料內容及構想之權利。
四、具切結人茲聲明並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之內容及前項授權,無侵犯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專有權利之情事。主辦機關因具切結人提供之資料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程序時,具切結人應自費於該程序中為主辦機關辯護,並負擔主辦機關因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處理結果所生一切費用及賠償責任,或因主辦機關與第三人達成和解所需支付之賠償費用。若主辦機關因此類爭訟事件延滯本案之推動,具切結人應負完全責任,並賠償主辦機關因此所致之損害。
以上切結事項,如未確遵辦理,願依規定負完全之責任,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致
宜蘭縣政府具切結書人
公司(法人)名稱: (印章)
公司(法人)統一編號:公司(法人)地址:
公司(法人)電話: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印章)
備註: 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其各成員應各自填寫本聲明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6:代理人委任書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代理人委任書
一、(單一法人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法人),係依中華民國法律籌組設立且現仍合法存續之法人,設址於○○○○○○○○,為申請參與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之甄審,謹此授權○○○○○○為本案之全權代理人,有權為本公司向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提出申請文件參與本案甄審及處理本案甄審、議約、簽約及其他相關之一切事宜。
二、上開申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主辦機關公告之招商文件中規定之申請文件暨其他相關文件、投資計畫書等及其他相關文件,代理人並有權於甄審委員會為審查評估本案時,代理本公司(法人)出(列)席審查會議為說明。
三、該代理人就本案之相關事宜享有任免複代理人之全權,並有全權代理本公司收受簽發相關各項通知文件、簽署及增刪修訂申請文件、收受送達文件及辦理任何與本案申請有關之手續或任何其他必要有關事 項。
四、本委任書之委任事項,非經事先以書面通知主辦機關者,不得以其變更事項或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主辦機關。
五、代理人欲終止代理權者,非經事先以書面通知主辦機關者,不生終止效力。
六、本委任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此致
宜蘭縣政府
委任人(單一法人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法人)
公司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公司地址:公司電話:公司傳真:
公司負責人: (印章)
身分證字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戶籍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受任人
姓 名: (印章)
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 電 話:
傳 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7:權利金報價單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權利金報價單
項目 | 權利金報價金額 | ||
開發權利金 | 申請人承諾應於簽約前繳納開發權利金新臺幣100萬元。 | ||
固定權利金 | 申請人承諾自本案營運開始日起至契約期間屆滿止, 每年繳付固定權利金新臺幣 元(不得少於新臺幣100萬元)予宜蘭縣政府。 註:申請人承諾每年繳付固定權利金如低於新臺幣 100 萬元,視為不合 格申請人。 | ||
變動權利金 | 申請人承諾自本案營運開始日起至契約期間屆滿或終止時,按下列營業總收入之比率繳付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填寫)予宜蘭縣政府。 註:申請人承諾每年繳付權利金如低於本案訂定之權利金百分比,視為 不合格申請人。 | ||
計收變動權利金之營業總收入級距範圍(單 位:新臺幣) | 本案訂定變動權利金比例 | 民間機構承諾百分比 ※不得低於左列比例 | |
年營收 0.8 億元以下(含 0.8 億元) | 0.5% | ||
年營收逾 0.8 億元至 1 億 元以下(含 1 億元)之部分 | 0.75% | ||
年營收逾 1 億元至 1.2 億 元以下(含 1.2 億元)之部分 | 1.0% | ||
年營收逾1.2 億元之部分 | 1.25% | ||
申請人印章 |
備註:本表空白、未核章、加註其他條件、變更修改格式文字內容,視為不合格申請人。
附件 8: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
申請人
公司(法人)名稱︰
公司(法人)統一編號︰公司(法人)地址:
公司(法人)電話: 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申請人印章 負責人印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9:協力廠商承諾書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協力廠商承諾書
立承諾書人 願意於(單一法人申請人或合作聯盟名稱)(以下簡稱貴單位)獲選為最優申請人,並與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後,接受委託作為本案 (工作項目) 之協力廠商,特立此書。
此致
宜蘭縣政府
立承諾書人
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地址:
電話:傳真:
負責人: (印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10:債信能力聲明書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債信能力聲明書
(以下簡稱申請人),係依中華民國法律籌組設立之且現仍合法存續之法人,設籍於 (自行填寫),為申請參加「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
「本案」),謹此聲明下列事項:申請人自簽署本聲明書之日,回溯最近三年內無逾期、催收或破產宣告等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茲就上列聲明事項,申請人同意宜蘭縣政府或其委任人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及宜蘭縣政府公告本案完成簽約日前,逕向中華民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華民國各縣市票據交換所或外國金融機構查詢申請人之交易信用資訊。
此 致
宜蘭縣政府立聲明書人
公司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公司地址:公司電話:公司傳真:
公司負責人: (印章)
身分證字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戶籍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附件 11:申請人請求釋疑申請表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申請人請求釋疑申請表
依貴府中華民國 111 年○月○日公告之「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申請須知之規定提出請求釋疑事項如附表,惠請查照見復。
項次 | 頁次 | 公告內容 | 建議修改及釋疑內容 |
此 致
宜蘭縣政府申請人
名稱: (印章)
負責人: (印章)
聯絡人
姓名: (印章)
身分證字號:聯絡地址: 電話:
傳真:
備註:申請公告文件疑義,應加蓋公司(法人)及負責人或代表人和本案聯絡人印鑑。
附件 12:申請保證金保證書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申請保證金保證書
立保證金保證書人 (以下簡稱「本行」),茲因_ _(法人名稱,以下簡稱
「被保證人」)申請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並依本案申請須知規定繳交申請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整予主辦機關。經本行同意出據此保證金保證書為其擔保,以保證被保證人確實履行義務。
一、本保證書為本行與主辦機關之獨立債務,本行保證在本保證書有效期 限及保證金範圍內,於接獲主辦機關要求本行履行申請保證責任時,本行承諾放棄先訴抗辯權,且不經任何協調或爭訟之程序,應即將主 辦機關所主張之放棄金額如數給付主辦機關,本行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亦絕不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
二、本行承諾絕不因任何原因對主辦機關行使抵銷權。
三、本保證書有效期間為自本保證書簽發之日起至本案收件期限截止日起 6 個月止;或至主辦機關以書面通知本行解除保證責任之日止(以先發生者為準)。
四、被保證人及本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銷、解除或終止本保證書。
五、本保證書由本行 (簽署人姓名)全權代表本行簽署,並加蓋本行印章後生效。
六、本保證書正本乙式 2 份及副本 1 份,正本由主辦機關及本行各執 1 份,副本由被保證人存執。
立書人:_ 銀行 | (加蓋銀行印信) | |
負責人(或代理人): |
| _ |
(職銜) | (姓名) | (簽x) |
地址:電話:
附件 13: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立保證金保證書人 (以下簡稱「本行」),茲因_ _(法人名稱,以下簡稱
「被保證人」)與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簽訂「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本契約」),並依本契約繳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400萬元整予主辦機關。經本行同意出據此保證金保證書為其擔保,以保證被保證人確實履行義務。
一、本保證書為本行與主辦機關之獨立債務,本行保證在本保證書有效期限及保證金範圍內,於接獲主辦機關要求本行履行履約保證責任時,本行承諾放棄先訴抗辯權,且不經任何協調或爭訟之程序,應即將主辦機關所主張之金額如數給付主辦機關,本行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亦絕不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
二、本行承諾絕不因任何原因對主辦機關行使抵銷權。
三、本保證書有效期間為自本保證書簽發之日起 2 年,或至主辦機關以書面通知本行解除保證責任之日止(以先發生者為準)。
四、被保證人及本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銷、解除或終止本保證書。
五、本保證書由本行 (簽署人姓名)全權代表本行簽署,並加蓋本行印章後生效。
六、本保證書正本乙式 2 份及副本 1 份,正本由主辦機關及本行各執 1 份,副本由被保證人存執。
立書人:_ 銀行 | (加蓋銀行印信) | |
負責人(或代理人): |
| _ |
(職銜) | (姓名) | (簽x) |
地址: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14:申請文件外封
申請文件外封
編號 (由主辦機關編列) |
收件時間 |
111年 月 日 時 |
260011
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 1 號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 收
案件名稱: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截止收件時間:民國 111 年○月○日 17 時 00 分止
公司(法人)名稱: (印章)
公司(法人)統一編號:公司(法人)地址:
公司(法人)電話:公司(法人)傳真:
公司(法人)負責人: (印章)
注意事項:申請人應備齊相關申請文件裝入申請文件外封套,並將本申請文件外封填寫齊全妥予密封,於截止收件時間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宜蘭縣政府總收文室,申請人應自行估算寄(送)達時間,逾期寄(送)達者,不予受理。
附件 15:甄審作業須知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
甄審作業須知
(草案)
第 1 章 甄審作業程序及作業時程
1.1 依據
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 44 條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以下簡稱組織及評審辦法),辦理本案之甄審相關作業。
1.2 甄審組織
1. 甄審委員會
(1) 委員人數:甄審委員會置委員 9 人,由主辦機關就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 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甄審會置召集人 1 人,綜理甄審事宜;副召集人 1 人,xx召集人處理甄審事宜;均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
(3) 甄審會之任務
1. 訂定或審定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2. 辦理申請案件之綜合評審。
3. 辦理依本法規定應由甄審會評定之事項。
4. 協助主辦機關解釋與甄審項目、甄審標準、甄審過程或評定結果有關之事項。
2. 工作小組
(1) 小組人數:工作小組成員至少 3 人,由主辦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且以至少 1 人具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為宜。甄審會開會時,工作小組成員應至少 1 人全程出席會議。
(2) 工作小組之任務
工作小組應依甄審需要,協助辦理甄審作業。
工作小組應依甄審項目或甄審會指定之事項,就申請案件資料擬具初審意見,由工作小組具名並載明下列事項,連同申請人資料送甄審會供甄審參考:
1. 申請案件名稱。
2. 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3. 申請人於各甄審項目所報內容之摘要。
1.3 甄審作業程序
本案之甄審作業程序採一次提送申請文件,分「資格審查」及「綜合評審」二階段辦理。詳細規範詳如第 2 章及第 3 章所述。
1.4 甄審作業及相關預定時程
甄審作業時程如下預定時間表所示。各項作業時間得由甄審會或主辦機關視作業需要調整之。
甄審作業預定時間表
作業階段 | 預計完成時間 | 工作內容說明 | |
公告招商階段 | 公告日後第 14 日內 | 申請人提出書面請求釋疑。 | |
公告日後第 28 日內 | 主辦機關完成書面釋疑,於必要時變更或補充 公告。 | ||
公告日後第 60 日內 (截止日) | 申請文件截止收件。 | ||
甄審 階段 | 資格 審查 | 截止日第 1 日內 | 主辦機關進行資格審查。 |
截止日第 7 日內 | 申請人補正或完成澄清文件內容。 | ||
截止日第 15 日內 | 主辦機關選出合格申請人。 | ||
綜合評審 | 截止日第 45 日內 (評定日) | 召開甄審會進行綜合評選並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 |
議約及簽約階段 | 接獲評定通知日後 45 日內(完成議約日) | 主辦機關與最優申請人完成議約。 | |
完成議約日後 30 日內(完成簽約日) | 主辦機關與最優申請人進行簽約。 |
備註:本表作業時程係以公告日起算,主辦機關於必要時視實際情況得調整之。
第 2 章 資格審查
由主辦機關依申請須知規定之資格條件,就申請人提送之文件,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有關資格審查階段之審查方式、審查項目及內容說明如後。
2.1 審查方式
x階段就申請及資格證明文件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有關申請及資格證明文件審查不列入評分,符合者得繼續進入綜合評審。
1. 資格審查時間為民國 111 年○月○日○時○分,地點為宜蘭縣政府工商旅遊處會議室(地址: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 1 號),參加資格文件審查之每一申請人人數限制為 2 人以內,當日如申請人係委由代理人到場者,應出具代理人委任書(本須知附件 6)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2. 申請人所提送之資格文件,除權利金報價單、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及投資計畫書(含電子檔光碟)不得補正及補件外,其餘文件如有缺漏或不符申請須知規定之程序或有疑義時,但其資格事實確實存在,主辦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如逾期不補正補件、或補正補件不全、或逾期不澄清、或資格疑義仍未釐清者,應不予受理(即喪失申請資格,不得參加第二階段綜合評審)。
3. 僅有 1 家申請人提出申請,且符合規定之資格條件,主辦機關得就其所提投資計畫書進行綜合評審。
4. 審查結果由主辦機關通知全體申請人。
2.2 審查項目及內容
1. 申請人提送申請文件由主辦機關收件確認後,主辦機關及工作小組即按前述審查方式進行檢視及審查。
2. 依據申請須知對申請人資格及申請文件內容之規定,資格審查階段
關於資格文件之審查項目及內容列表說明如下:
<資格審查階段之評審項目及審查標準表>
審查項目 | 審查標準 |
1.申請文件檢核表 | 申請人是否提送檢核表正本乙份,是否依據申請須知之格 式與要求填具清楚完整。 |
2.申請書 | 申請人是否提送申請書正本乙份,是否依據申請xx之格式與要求填具清楚完整。 |
3.合作聯盟協議書 ( 非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免附) | 申請人是否提送合作聯盟協議書正本乙份,是否依據申請須知之格式與要求填具清楚完整。合作聯盟之各成員皆應 用印,並經公證或認證。 |
4.合作聯盟授權書 ( 非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免附) | 申請人是否提送合作聯盟授權書正本乙份,是否依據申請須知之格式與要求填具清楚完整。 |
5.申請切結書 | 申請人是否提送申請書切結書正本乙份,是否依據申請須知之格式與要求填具清楚完整。 |
6.代理人委任書 (無則免附) | 申請人是否提送代理人委任書正本乙份,是否依據申請須知之格式與要求填具清楚完整。 |
7.權利金報價單 | 申請人是否提送權利金報價單正本乙份,是否依據申請須知之格式與要求填具清楚完整。 |
8. 申請人及負責人印 章印模單 | 申請人是否提送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印模單正本乙份,是 否依據申請須知之格式與要求填具清楚完整。 |
9.協力廠商承諾書 (無協力廠商者免附) | 申請人是否提送協力廠商承諾書正本乙份,是否依據申請 須知之格式與要求填具清楚完整。 |
10.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 (1) 屬依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其證明文件為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抄錄資料(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並加蓋申請人及負責人印章)。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各成員應一併出具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抄錄資料。 (2) 屬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者,須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下文件如有變更登記者,以最近一次變更登記內容為準): A.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 B.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
11.財務資格證明文件 | (1) 申請人(合作聯盟申請人則為各成員)最近1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成立未滿1年者,則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專案報告書)。以單一法人方式申請者:檢視申請人最近1年之淨值不得低於新臺幣3,000萬元。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合作聯盟所有成員權益(淨值)加總不得低於新臺幣3,000萬元,授權代表法人權益(淨值)不得低於淨值之二分之一。 (2) 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則為各成員)依法定 |
期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申請人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為最近期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如為依法免納營業稅及營業事業所得稅者,應出具免繳稅證明。 (3) 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則為各成員)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為本案公告日以後向臺灣票據交換所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之紀錄。未設支票帳戶之財、社團法人得免提出,但須出具債信能力聲明書 且蓋妥印鑑。 | |
12.營運能力證明文件 | (1) 申請人應提出足以證明符合本申請須知4.1.7條約定之證明文件。 (2) 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至少應有一成員具備前述資格。 (3)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若不具備前述資格,應提出符合前述資格之協力廠商之實績證明以及協力廠商承 諾書。 |
13.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 | 申請人是否提出金融機構之融資意願書,並一併提出金融 機構對投資計畫書之評估意見。如以自有資金方式辦理者免附。 |
14.債信能力聲明書 | 申請人是否提送債信能力聲明書正本乙份,是否依據申請須知之格式與要求填具清楚完整。 |
15.申請保證金繳交證 明文件 | 申請人是否提出申請保證金繳交明文件正本乙份。 |
16.投資計畫書及電子 檔案光碟 | 申請人是否依申請須知要求提送15份投資計畫書及1份電子檔案光碟。 |
第 3 章 綜合評審
由甄審委員會依申請須知規定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有關綜合評審階段之作業程序、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說明如後。
3.1 評定方式
1. 綜合評審之時間地點由主辦機關以書面通知合格申請人。
2. 綜合評審時,由甄審委員會依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通過之合格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進行審查。
3. 甄審委員會對合格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得由合格申請人於甄審委員會當場澄清。
4. 簡報順序依申請文件送達主辦機關之順序定之
5. 合格申請人應準時報到,逾預定簡報時間並經主辦機關三次唱名仍無法進行現場簡報者,即視同放棄簡報資格。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申請文件之有效性,仍得納入評定,惟其甄審項目
「簡報及答詢」以零分計算,由甄審委員會就其投資計畫書逕行書面審查。
6. 合格申請人所派參與綜合評審之人員不得超過 5 人,且需為其投資計畫書中所列之相關人員(以上人員應準備身分證明文件等以供必要時查驗),並應自行準備相關簡報器材。簡報時間以 20 分鐘為限
(合格申請人總數 4 家(含 4 家)以上時,簡報時間以 15 分鐘為限),
簡報時間結束前 2 分鐘按鈴 1 次,簡報時間結束時按鈴 2 次並應立
即停止簡報。答詢時間以 15 分鐘為限(合格申請人總數 4 家(含 4
家)以上時,答詢時間以 10 分鐘為限),答詢時間結束前 2 分鐘按鈴
1 次,答詢時間結束時按鈴2 次並應立即停止答詢(採統問統答方式,
不含委員詢問時間),必要時得由甄審委員會調整之。
7. 合格申請人於綜合評審時承諾之事項或所提出之相關文件,經錄音或書面記載者,視為投資契約之一部。若經綜合評審為最優申請人,前項甄審時所提出之所有文件及承諾事項,均應載入投資執行計畫書。
8. 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9. 甄審委員會委員評分時,所有合格申請人應一律退席。
10. 甄審委員會各委員依各甄審項目所占之配分評予各合格申請人所得之評分應為整數(得為零分但不得為負分),且給予各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不得為同分,並填入「甄審委員評分表」,同時評定序位,各合格申請人之總評分最高者排序為「1」,次高者排序為「2」,第三高者排序為「3」,依此類推至第六高者起排序皆為「6」。
11. 彙總甄審委員會各委員評定各合格申請人之序位總和於「綜合評審總評表」;以序位總和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名次第「2」者為次優申請人);如序位總和相同者,則以序位「1」最多者優先。若序位「1」個數再相同者,則以「營運計畫」得分總和最高者優先;如再相同,則由主席代為抽籤決定之,合格申請人不得異議。
12. 如合格申請人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評審未達甄審標準 80 分者,不得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若甄審委員會各委員給予各合格申請人總評分未達 70 分或高於 90 分時,該甄審委員xxx評分理由。
13. 甄審委員會審查評定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由主辦機關公告之,並通知所有合格申請人綜合評審結果。
3.2 甄審項目及配分
項次 | 甄審項目 | 甄審標準 | 配分 |
一 | 申請人財務狀況與相關實績經驗 | 1. 申請人簡介 說明申請人(含單ㄧ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所有成員)成立時間、營業項目、沿革、規模與資本額、組織型態、財務及經營狀況等。 2. 申請人相關營運實績說明 申請人(含單ㄧ申請人或合作聯盟所有成員)、協力廠商( 無則免) 之相關投資開發或經營之實績說明,如與本案相關營運實績,須檢附證明文件。 3. 民間機構籌組計畫 說明民間機構組織架構、成員及業務分工、經理人相關經驗等項目。 | 25 |
二 | 增改修建計畫 | 1. 整體規劃構想 整體發展構想、土地使用配置、環境保護計畫及建築量體規劃等。 2. 增改修建工程規劃 包含施工項目、施工方法、施工期間、施工安全管理計畫等。 3. 投資規模 包含投資項目、金額與設備等經費項目表及施工期程等。 | 15 |
三 | 營運計畫 | 1. 整體營運管理構想 包含營運管理制度、營運特色、定位、市場分析等。 2. 營運服務計畫 包含營運內容、收費標準、行銷宣傳規劃(含國內及國際觀光客)、人力組織與招募訓練計畫等。 3. 營運資產管理及設備維護計畫 包含建築物、設施設備之保養維護計畫、營運資產汰換計畫等。 4. 營運場域管理計畫 包含環境保護計畫、清潔衛生維護方式說明、防災及緊急應變計畫等。 | 30 |
5. 風險管理及保險計畫 包含對資金財務、法令、政策、疫情及其他可能影響因素之評估,及風險承擔能力及因應策略;增改修建及營運期間之保險計畫 6. 移轉及返還計畫 契約期限屆滿及契約提前終止移轉及返還時程規劃。 | |||
四 | 財務計畫 | 1. 財務基本參數之設定及其說明 包含至少包含增改修建期程、營運期程、物價調整、折舊方式及折舊年期、稅賦、資本結構及折現率等。 2. 營運收支預估 包含營運收入分析、營運成本及費用分析、重增置成本分析等。 3. 預估財務報表 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4. 財務效益分析 至少包含自償能力、計畫淨現值、股權淨現值、計畫內部報酬率、股權內部報酬率及回收年期。 5. 資金籌措計畫 說明自有資金籌措計畫及融資計畫等。 6. 敏感性分析 至少須包含投資成本、營業成本、營業收入變動等敏感度分析。 7. 權利金給付計畫 固定權利金每年不低於新臺幣100萬元且應與權利 x標單報價相符(本須知附件7);變動權利金比率應符合本須知第3.3.2條第3項規定。 | 20 |
五 | 回饋及睦鄰計畫 | 1. 社區營造及睦鄰計畫 如人員晉用或回饋在地等公益回饋計畫。 2. 其他回饋計畫 | 5 |
六 | 簡報及詢答 | 申請人簡報及委員意見回覆 | 5 |
附錄一:甄審委員評分表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甄審委員評分表
甄審項目 | 配分 | 合格申請人編號及評分 | ||||
名稱 1 | 名稱 2 | 名稱 3 | 名稱 4 | 名稱 5 | ||
申請人財務狀況與相 關實績經驗 | 25 | |||||
增改修建計畫 | 15 | |||||
營運計畫 | 30 | |||||
財務計畫 | 20 | |||||
回饋及睦鄰計畫 | 5 | |||||
簡報及詢答 | 5 | |||||
總分 | 100 | |||||
序位 | ||||||
總評分未達70分及逾90分之說明 |
評分表(委員)編號:(由委員自行抽號填入)甄審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請委員於甄審完成並簽名後,將簽名處彌封黏貼。
委員簽名:
附錄二:綜合評審總評表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綜合評審總評表
合格申請人編號 | ||||||||||
名稱 1 | 名稱 2 | 名稱 3 | 名稱 4 | 名稱 5 | ||||||
評分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
委員1 | ||||||||||
委員2 | ||||||||||
委員3 | ||||||||||
委員4 | ||||||||||
委員5 | ||||||||||
委員6 | ||||||||||
委員7 | ||||||||||
委員8 | ||||||||||
委員9 | ||||||||||
是否符合甄審標準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序位總和 | ||||||||||
序位「1」個數 | ||||||||||
「申請人財務狀況與相 關實績經驗」得分總和 |
註:如合格申請人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評審未達甄審標準80分者,不得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綜合評審結果 | |
最優申請人 | |
次優申請人 |
甄審委員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 16:用地範圍及土地、地上物清冊
<增改修建營運範圍土地清冊>
編號 | 縣市鄉鎮 地段 | 地號 | 土地權屬 | 所有權人 | 管理機關 | 謄本面積 (㎡) | 土地使用面積 (㎡) | 使用分區 | 使用地類別 | 公告現值 (元/㎡) | 申報地價 (元/㎡) |
1 | 宜蘭縣冬山鄉珍珠二段 | 827 | 公有 | 宜蘭縣 | 宜蘭縣政府 | 6,220.78 | 6,220.78 | 風景區 | 遊憩用地 | 8,300 | 1,000 |
2 | 831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6,565.04 | 6,565.04 | 風景區 | 遊憩 用地 | 8,300 | 1,000 | |
3 | 833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10,431.57 | 10,431.57 | 風景區 | 農牧 用地 | 1,800 | 240 | |
4 | 830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699.01 | 699.01 | 風景區 | 農牧 用地 | 1,800 | 240 | |
5 | 832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2,565.06 | 2,565.06 | 風景區 | 丙種建 築用地 | 8,300 | 1,000 | |
6 | 836 | 公有 | 宜蘭縣 | 宜蘭縣政府 | 131.56 | 131.56 | 風景區 | 農牧用地 | 1,800 | 240 | |
7 | 838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1,322.48 | 1,322.48 | 風景區 | 遊憩 用地 | 8,300 | 1,000 | |
8 | 839 | 公有 | 宜蘭縣 | 宜蘭縣政府 | 29,355.9 | 29,355.9 | 風景區 | 遊憩用地 | 8,300 | 1,000 | |
9 | 841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839.41 | 839.41 | 風景區 | 遊憩 用地 | 8,300 | 1,000 | |
10 | 842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3,802.01 | 3,802.01 | 風景區 | 遊憩 用地 | 8,300 | 1,000 | |
11 | 844 | 公有 | 宜蘭縣 | 宜蘭縣政府 | 4,987.01 | 4,987.01 | 風景區 | 遊憩用地 | 8,300 | 1,000 | |
12 | 840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826.69 | 826.69 | 風景區 | 遊憩 用地 | 8,300 | 1,000 | |
13 | 849 (部 分) | 公有 | 宜蘭縣 | 宜蘭縣政府 | 7,240.72 | 7,120.17 | 風景區 | 遊憩用地 | 12,430 | 1,622 | |
14 | 848 | 公有 | 宜蘭縣 | 宜蘭縣政府 | 28,260.97 | 28,260.97 | 風景區 | 遊憩用地 | 9,900 | 1,200 | |
15 | 858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1,904.99 | 1,904.99 | 風景區 | 遊憩 用地 | 13,500 | 1,800 | |
16 | 853 | 公有 | 宜蘭縣 | 宜蘭縣政府 | 6,205.26 | 6,205.26 | 風景區 | 遊憩用地 | 13,500 | 1,800 | |
17 | 886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15,410.22 | 15,410.22 | 風景區 | 遊憩 用地 | 9,900 | 1,200 |
編號 | 縣市鄉鎮 地段 | 地號 | 土地權屬 | 所有權人 | 管理機關 | 謄本面積 (㎡) | 土地使用面積 (㎡) | 使用分區 | 使用地類別 | 公告現值 (元/㎡) | 申報地價 (元/㎡) |
18 | 889 | 公有 | 宜蘭縣 | 宜蘭縣政府 | 2,347.12 | 2,347.12 | 風景區 | 遊憩用地 | 9,900 | 1,200 | |
19 | 877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1,151.23 | 1,151.23 | 風景區 | 遊憩 用地 | 9,900 | 1,200 | |
20 | 890 | 公有 | 宜蘭縣 | 宜蘭縣政府 | 644.31 | 644.31 | 風景區 | 國土保安用地 | 6,300 | 770 | |
21 | 887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13,748.14 | 13,748.14 | 風景區 | 遊憩 用地 | 11,192 | 1,415 | |
22 | 843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187.74 | 187.74 | 風景區 | 農牧 用地 | 1,800 | 240 | |
23 | 851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400.22 | 400.22 | 風景區 | 遊憩 用地 | 13,500 | 1,800 | |
24 | 856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353.82 | 353.82 | 風景區 | 遊憩 用地 | 13,500 | 1,800 | |
合計 | 145,601.26 | 145,480.71 |
<本案宜蘭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用地別 | 建蔽率 | 容積率 | 備註 |
丙種建築用地 | 40% | 100% |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4 層樓,並不得超過 14 公尺 |
遊憩用地 | 40% | 100% | 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4 層樓,並不得超過 14 公尺 |
農牧用地 |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之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 | |
國土保安用地 |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之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9 條 |
備註:依據宜蘭縣政府 96 年 8 月 27 日府建城字第 0960111181 號公告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規則第 9 條規定。
<增改修建營運範圍既有地上物清冊>
編號 | 建號 | 建物門牌 (冬山路二段) | 坐落地號 | 建材 | 層數 | 建築面積 (㎡) | 樓地板面積 (㎡) | 使用執照字號 | 現況使用空間名稱 |
1 | 284 | 172 號 | 887 886 877 | RC | 一層 | 336.01 | 336.01 | 100 年 5 月 11 日建管使 | 服務台, 展售館 |
2 | 285 | 172 號 | 886 | RC | 一層 | 69.72 | 69.72 | 販賣部 | |
字 349 號 | |||||||||
3 | 278 | 178 號 | 848 | SRC、 | 一層 | 798.59 | 798.59 | 105 年 4 月 1 日建管使字 252 號 | 服務台, |
RC | 教學中心 | ||||||||
4 | 279 | 178 號 | 848 | SRC、 | 一層 | 52.00 | 52.00 | 水岸食堂 | |
RC | |||||||||
5 | 280 | 178 號 | 848 | SRC、 | 一層 | 108.16 | 108.16 | 涼亭 | |
RC | |||||||||
6 | 281 | 178 號 | 848 | SRC | 一層 | 27.04 | 27.04 | 涼亭 | |
7 | 282 | 178 號 | 848 | SRC | 一層 | 53.29 | 53.29 | 涼亭 | |
8 | 269 | 178 號 | 839 | RC | 一層 | 103.04 | 103.04 | 103 年 12 月 9 日建管使字 947 號 | 生活工坊 |
9 | 270 | 178 號 | 839 | RC | 一層 | 34.56 | 34.56 | 廁所 | |
10 | 271 | 178 號 | 839 | 木構造 | 一層 | 2.54 | 2.54 | 淋浴間 | |
RC | |||||||||
11 | 272 | 178 號 | 839 | 木構造 | 一層 | 2.54 | 2.54 | 淋浴間 | |
RC | |||||||||
12 | 273 | 178 號 | 839 | 木構造 | 一層 | 102.77 | 72.46 | 風雨迴廊 | |
13 | 274 | 178 號 | 839 | 木構造 | 一層 | 40.96 | 36.00 | 小廚房 | |
14 | 275 | 178 號 | 839 | 木構造 | 一層 | 16.00 | 16.00 | 涼亭 | |
15 | 276 | 178 號 | 839 | 木構造 | 一層 | 18.00 | 18.00 | 儲存庫 | |
16 | 277 | 178 號 | 839 | 木構造 | 一層 | 5.38 | 4.52 | 儲存庫 | |
合計 | 1,770.6 | 1,734.47 |
<義務維護管理範圍土地清冊>
編號 | 縣市鄉鎮 地段 | 地號 | 土地權屬 | 所有權人 | 管理機關 | 謄本面積 (㎡) | 土地使用面積 (㎡) | 使用分區 | 使用地類別 | 公告現值 (元/㎡) | 申報地價 (元/㎡) |
1 | 宜蘭縣冬山鄉珍珠二段 | 875 | 公有 | 宜蘭縣 | 宜蘭縣冬山鄉 公所 | 986.01 | 986.01 | 風景區 | 交通用地 | 3,540 | 437 |
2 | 828 | 公有 | 宜蘭縣 | 宜蘭縣冬山鄉 公所 | 1,050.88 | 1,050.88 | 風景區 | 交通用地 | 1,800 | 240 | |
3 | 834 | 公有 | 宜蘭縣 | 宜蘭縣冬山鄉 公所 | 222.26 | 222.26 | 風景區 | 交通用地 | 1,800 | 240 | |
4 | 837 | 公有 | 宜蘭縣 | 宜蘭縣 冬山鄉公所 | 4,385.89 | 4,385.89 | 風景區 | 交通用地 | 1,800 | 240 | |
5 | 845 | 公有 | 宜蘭縣 | 宜蘭縣 冬山鄉公所 | 396.64 | 396.64 | 風景區 | 交通用地 | 1,800 | 240 | |
6 | 847 | 公有 | 宜蘭縣 | 宜蘭縣 冬山鄉公所 | 3,734.70 | 3,734.70 | 風景區 | 交通用地 | 2,668 | 332 | |
7 | 888 | 公有 | 宜蘭縣 | 宜蘭縣 冬山鄉公所 | 1,726.35 | 1,726.35 | 風景區 | 交通用地 | 2,400 | 300 | |
8 | 869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300.53 | 300.53 | 風景區 | 水利 用地 | 2,400 | 300 | |
9 | 868 | 公有 | 宜蘭縣 | 宜蘭縣政府 | 150.58 | 150.58 | 風景區 | 水利用地 | 2,400 | 300 | |
10 | 874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74.62 | 74.62 | 風景區 | 水利 用地 | 2,400 | 300 | |
11 | 870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2,009.14 | 2,009.14 | 風景區 | 水利 用地 | 2,400 | 300 | |
12 | 871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736.54 | 736.54 | 風景區 | 水利 用地 | 2,400 | 300 | |
13 | 872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185.03 | 185.03 | 風景區 | 水利 用地 | 2,400 | 300 | |
14 | 873 | 公有 | 宜蘭縣 | 宜蘭縣政府 | 29.88 | 29.88 | 風景區 | 水利用地 | 2,400 | 300 |
編號 | 縣市鄉鎮 地段 | 地號 | 土地權屬 | 所有權人 | 管理機關 | 謄本面積 (㎡) | 土地使用面積 (㎡) | 使用分區 | 使用地類別 | 公告現值 (元/㎡) | 申報地價 (元/㎡) |
15 | 878 | 公有 | 宜蘭縣 | 宜蘭縣政府 | 487.22 | 487.22 | 風景區 | 水利用地 | 2,400 | 300 | |
16 | 879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574.11 | 574.11 | 風景區 | 水利 用地 | 2,400 | 300 | |
17 | 880 | 公有 | 宜蘭縣 | 宜蘭縣政府 | 706.81 | 706.81 | 風景區 | 水利用地 | 2,400 | 300 | |
18 | 881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27.35 | 27.35 | 風景區 | 水利 用地 | 2,400 | 300 | |
19 | 876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59.91 | 59.91 | 風景區 | 水利 用地 | 2,400 | 300 | |
20 | 882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574.97 | 574.97 | 風景區 | 水利 用地 | 2,400 | 300 | |
21 | 883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351.89 | 351.89 | 風景區 | 水利 用地 | 6,300 | 770 | |
22 | 884 | 公有 | 宜蘭縣 | 宜蘭縣政府 | 0.86 | 0.86 | 風景區 | 水利用地 | 6,300 | 770 | |
23 | 885 | 公有 | 宜蘭 縣 | 宜蘭縣 政府 | 79.47 | 79.47 | 風景區 | 水利 用地 | 6,300 | 770 | |
合計 | 18,851.64 | 18,851.64 | - | - | - | - |
宜蘭縣政府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
投資契約(草案)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1 1 月
目 錄
4.4 甲方之承諾 12
4.5 甲方協助事項 12
4.6 乙方之承諾 13
4.7 未能履行承諾事項或違反聲明之處理 14
第 5 章 用地及營運資產交付之範圍及方式 15
5.1 用地及營運資產交付之範圍 15
5.2 資產取得分類 15
5.3 用地及營運資產調查 15
5.4. 用地及營運資產點交方式 15
5.5 乙方點收用地及營運資產 16
5.6 土地及營運資產使用 16
第 6 章 增改修建規劃與施工 17
6.1 基本原則 17
6.2 設計及建造執照 17
6.3 增改修建執行計畫書 17
6.4 增改修建期程 18
6.5 施工 18
6.6 監督、查核與管理 19
6.7 設計、施工責任之負擔 20
6.8 完工報告之交付 20
第 7 章 營運 21
7.1 營運開始日及營運執行計畫 21
7.2 營運期間乙方應遵守事項 22
7.3 乙方應負擔事項 25
7.4 乙方營運責任 25
7.5 乙方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 25
7.6 資產管理維護 25
7.7 相關政府許可之取得 28
7.8 使用者申訴處理 28
7.9 甲方之查核 28
7.10 對一般民眾使用自然資源之限制 28
7.11 促參識別標誌設置 29
7.12 危機處理及通報計畫 29
7.13 委託他人經營或出租 29
7.14 睦鄰責任 30
7.15 監督 30
第 8 章 費率及費率變更 31
8.1 費率訂定 31
8.2 設施使用優惠 31
第 9 章 租金、權利金與其他費用之計算與繳納 32
9.1 土地租金 32
9.2 權利金 32
9.3 繳納方式 34
9.4 遲延給付 34
第 10 章 財務事項 35
10.1 財務報表提送 35
10.2 財務檢查權 35
10.3 公司組織變動之通知 35
10.4 融資契約簽訂時限 35
10.5 專案公司持股比例限制 36
10.6 專案公司投資及所營事業之限制 36
10.7 專案公司之合併、分割或減資 36
第 11 章 契約屆滿時之移轉 37
11.1 無償移轉與返還標的 37
11.2 移轉與返還程序 37
11.3 移轉條件及計價 38
11.4 資產返還及移轉後應負之義務 38
11.5 乙方未依約返還或移轉資產之處理 39
11.6 未依期限遷離財物之處理 40
第 12 章 契約屆滿前之移轉與返還 41
12.1 移轉與返還發生原因 41
12.2 移轉與返還時機 41
12.3 移轉與返還標的 41
12.4 移轉與返還程序 41
12.5 移轉條件及計價 42
12.6 移轉返還時及移轉返還後之權利義務 42
第 13 章 履約保證 43
13.1 履約保證金之期間 43
13.2 履約保證之金額 43
13.3 履約保證之方式 43
13.4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43
13.5 履約保證之修改 44
13.6 履約保證之解除 44
第 14 章 保險 45
14.1 乙方之投保義務 45
14.2 保險範圍及種類 45
14.3 保險金額 45
14.4 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46
14.5 保險給付 46
14.6 保險費用 46
14.7 保險契約之通知及更改 46
14.8 保險契約之移轉 47
14.9 保險事故之通知 47
14.10 未依規定投保之責任 47
14.11 保險效力之延長 47
第 15 章 營運績效評定機制及營運期間屆滿之優先定約 48
15.1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 48
15.2 優先定約 48
15.3 營運績效不及格之處理 49
第 16 章 缺失及違約責任 50
16.1 乙方之缺失 50
16.2 乙方缺失之處理 50
16.3 乙方之違約 50
16.4 違約之處理 52
16.5 融資機構或保證人之介入 53
16.6 強制接管營運 55
第 17 章 契約之變更及終止 56
17.1 契約之變更 56
17.2 契約終止事由 56
17.3 契約終止通知 57
17.4 契約終止效力 57
17.5 雙方合意終止效力 57
17.6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終止之效力 57
17.7 因政策變更發生終止之效力 58
17.8 因可歸責甲方事由終止之效力 58
17.9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發生終止之效力 58
第 18 章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60
18.1 不可抗力 60
18.2 除外情事 60
18.3 通知及認定程序 60
18.4 認定後之效果 61
18.5 損害之減輕 62
18.6 恢復措施 62
18.7 終止契約 62
18.8 未受影響部分仍依約履行 62
第 19 章 爭議處理 63
19.1 協商 63
19.2 協調 63
19.3 管轄法院 63
19.4 爭議處理期間之履約事項處理原則 64
第 20 章 其他條款 65
20.1 契約之修訂或補充 65
20.2 智慧財產權之使用 65
20.3 保密條款 65
20.4 通知與文件之送達 66
20.5 準據法 66
20.6 契約條款之可分性 66
20.7 保有權利 67
20.8 契約不得轉讓 67
20.9 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 67
20.10 契約份數 67
附件 1:用地範圍及土地、地上物清冊 69
附件 2:資產清冊 75
附件 3:土地及建物租賃契約 77
附件 4:營運績效評定作業辦法 80
附件 5: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85
附件 6: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 87
附件 7:生態綠舟環境教育場域工作項目 92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
投資契約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緣甲方為有效的運用政府與民間之資源,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之規定,辦理「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以下簡稱本案)。雙方同意依促參法及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由乙方增建、改建及修建暨營運管理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服務設施;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甲方。
本契約為私法契約,如有本契約未約定之事宜,依民事法相關規定處理,如雙方涉有爭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契約第 19 章約定爭議處理程序處理,雙方並同意以下之條款:
第 1 章 前言及總則
1.1 契約範圍、契約文件及其效力
1.1.1 契約範圍: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
(下稱本案)之增建、改建及修建(以下簡稱增改修建)、營運及移轉。
1.1.2 契約文件:本契約文件包含
1. 「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投資契約」。
2. 前款契約之附件,包括:
(1)甲方就招商文件補充約定釋疑之書面說明
(2)招商文件補充約定
(3)甲方就招商文件釋疑之書面說明
(4)招商文件
(5)投資執行計畫書
(6)其他雙方同意應納入契約文件者
1.1.3 契約文件效力規定
1. 第 1.1.2 條所定本契約文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所有文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同等級效力,並得互為補充、解釋。其適用之優先順序依第 1.1.2 條所列文件先後順序定之。
2. 本契約各條款之效力悉以其內容約定為準,各條款之標題不影響其內容。
3. 本契約之約定條款如與訂約後生效之法令不同,悉依訂約當時有效之法令規定為準。
4.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契約條款優於招商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依其聲明。
(2)招商文件之內容優於投資執行計畫書之內容。但投資執行計畫書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商文件之內容者,依投資執行計畫書內容。招商文件允許乙方於投資執行計畫書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甄審時接受者,以投資執行計畫書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上述原則均無法處理時,依本契約第 19 章約定之履約爭議處理程序處理。
1.2 名詞定義與契約解釋
1.2.1 本契約所用名詞,其定義如下:
1. 促參法: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2. 本契約:指「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投資契約。
3. 本案:指「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
4. 招商文件:指經甲方公告之「宜蘭縣冬山河生態綠舟森林公園增改修建暨營運移轉案」招商文件,包含申請須知、投資契約草案及其附件。
5. 本案用地:指xxxxxxxxxx 000 xx等 47 筆土地,土地面積合計約 164,332.35 平方公尺(以實際點交為準),並分為增改修xxxxxxxxxxxxxx:
(0)xxxxxxxx:xxxxxxxxxx 000 xx等 24 筆
土地,土地面積合計 145,480.71 平方公尺(以實際點交為準);
地上物包括觀光零售服務站、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休閒服務場所、辦公室(廳)、公共廁所、飲食店、涼亭、休息室、淋浴間、儲存庫等,合計建築面積為 1,770.6 平方公尺。增改
修建營運範圍及地上物清冊詳如本契約附件 1 所示。
(2)義務維護管理範圍:xxxxxxxxxx 000 xx等 23 筆
土地共為 18,851.64 平方公尺(以實際點交為準),詳如本契
約附件 1 所示。除經甲方同意者外,乙方不得於此範圍內從事任何營運利用(如有臨時性使用需要,乙方得依宜蘭縣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申請使用)。另乙方應無償負責此範圍內之用水與用電費用、環境清潔(如環境清潔、垃圾清運)、植栽維護(如植栽維護、割除草)、土木整治維修(如土木環境及基礎設施維護維修)、水電整治維修(如水電管路及機電設備維護維修)等,倘遇有其他硬體設施財產之損壞修繕、植栽修復或新植等情形,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負責處理並通報甲方後始得為之,並於處理完成後 7 日內通知甲方執行情形。
6. 營運資產:指甲方點交予乙方之土地及其地上物、建築物、設施及設備,以及乙方因營運本案所增改修建、購置之資產及設備,包括但不限於載明於本契約附件 2 之資產清冊者。
7. 投資執行計畫書:指乙方自完成簽約日起 30 日內,將其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依據議約結果、乙方於甄審程序中所提出或簽署之澄清、切結或承諾文件,以及參酌甄審會及甲方於甄審程序中提出之意見修正後,提送經甲方同意之計畫書,作為乙方增改修建及營運執行之依據。乙方如有新增或變更投資執行計畫書內容之需求,應經甲方同意後,始得為之。
8. 增改修建執行計畫書:指乙方於甲方核定投資執行計畫書後 30日內,依據本契約及投資執行計畫書,所提出經甲方同意之計畫書,作為乙方增改修建及施工執行之依據。
9. 營運執行計畫書:指乙方於營運開始日前 45 日,依據本契約及投資執行計畫書,所提出經甲方同意之計畫書,作為乙方營運執行之依據。其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營運開始日、營運目標及營運構想、經營組織、營運管理計畫、費率標準與調整原則、行銷推廣計畫、財務預測、營運預期收益及可能增資計畫、資產及設備管理維護計畫、危機處理應變計畫及通報計畫、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睦鄰或回饋計畫。
10. 融資機構:指對於本案增改修建及營運提供財務上之借貸、保證、信用或其他形式之授信予乙方,有助乙方履行本案之國內外金融機構。
11. 協力廠商:指非乙方,但於申請階段提出協力廠商承諾書願成為實際協助乙方執行本案之廠商。乙方不得變更協力廠商,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應以具有不低於本案招商文件所訂資格之協力廠商取代。前述變更應經甲方同意方得為之。
12. 智慧財產權: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體 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或其他國內外法令所保護之(包括但不限於)權利、圖說、標幟、技術、樣式、設計或其他資料等。
13. 計收變動權利金之營業總收入:指會計年度內,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乙方經營本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全部收入。如乙方經營市集時,以攤位出租之租金收入納入計收變動權利金之營業總收入;如乙方以出租、委託營運或其他類此方式提供第三人營運之部分,該第三人營運之收入亦應納入計收變動權利金之營業總收入。
14. 增改修建期:指本案用地及委託營運標的物點交之日起算至營運開始日前 1 日之期間。
15. 營運期:指營運開始日至本契約期間屆滿止。
16. 年度:指曆年制之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17. 本契約所稱之「人」,依本契約適用之目的,包括自然人、法人
及其他事業團體。
18. 契約文件所載之日期,以日曆天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均予計入。
1.2.2 契約之解釋
1. 本契約各標題僅為便於查閱之用,不作為解釋本契約各條款文義之依據。
2. 本契約及相關文件之疑義解釋,如有使用不同文字時,應以中文之解釋為準。
3. 本契約所載之期間,除另有約定者外,依民法關於期間之約定。
4. 本契約所引用之法規均以履約當時之有效法規,包含未來增刪及修訂之條文。
1.3 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
1.3.1 本契約權利義務之繼受以符合促參法規定者為限,權利義務繼受者為乙方時,乙方應事先取得甲方之同意。
1.3.2 乙方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辦理合併或分割。
1.3.3 本契約對於立約雙方當事人及其繼受人均有相同拘束力。
第 2 章 契約期間
2.1 契約期間
2.1.1 本契約期間自契約簽訂後成立,契約期間自本案完成用地及委託營運標的物點交之日起算 15 年,包含增改修建期與營運期。
2.1.2 優先定約權以 1 次為限,期間為 5 年。
2.2 契約期間之延長
契約期間屆滿前,倘甲方因行政作業流程或政策考量,暫時無法尋得接替之民間廠商者,基於公共利益,甲方有權延長契約期間,並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 90 日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拒絕,延長期限 1 次為 3
個月,最多以延長 2 次為限;延長之契約期間,雙方之權利義務依原契約之規定辦理。
2.3 增改修建期
2.3.1 乙方應按投資執行計畫書及本契約之約定,於本案用地及委託營運標的物點交之日起算 18 個月內完成施工並開始營運。若乙方提前完成增改修建,經甲方同意後乙方得提前營運,增改修期間剩餘期日視為營運期之延長期間。
2.3.2 乙方應依法自行取得相關證照及許可,並於取得 15 日內以書面提供甲方備查。
2.3.3 如乙方無法於增改修建期間內完成施工,乙方得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以 60 日為限,但營運期亦隨之縮短,契約期間不得延長。
2.4 營運期
2.4.1 營運期為自營運開始日起算至本契約期間屆滿或提前終止之日止,乙方應於本案用地及委託營運標的物點交後不超過 18 個月,依本契約規定及投資執行計畫書之規劃開始營運,但已依本契約第 2.3.3 條展延而調整者,依調整後之期間認定。
2.4.2 乙方至遲應於預定營運開始日前 45 日內,依據本契約及投資執行計畫書提出營運執行計畫書向甲方申請同意開始營運,並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開始營運。
2.4.3 乙方於營運開始日後,應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提出次年之年度營運計畫書予甲方審查同意,並依甲方同意之年度營運計畫書執行。其內容應至少包含專業經營團隊(含人力規劃)、預定經營項目及內容、預期達成績效、行銷計畫、費率調整計畫、財務計畫(含預期收益及可能增減資計畫)、資產及設備管理維護計畫、危機處理應變計畫及通報計畫、風險管理及保險規劃、睦鄰或回饋計畫、第三人契約及其他甲方所要求之資料等項目。
第 3 章 乙方增改修建及營運權限及工作範圍
3.1 增改修建及營運權限
3.1.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享有就營運資產使用、增改修建及營運收益之權利。
3.1.2 其他依本契約約定之權利。
3.1.3 本案不開放保險業以結合專業第三人營運之方式參與。
3.2 權利或營運資產處分之限制
3.2.1 營運資產中由甲方點交予乙方者,其所有權及限定物權仍歸屬於甲方,乙方僅享有本契約第 3.1 條之增改修建及營運權利。乙方為履行本契約依民法規定附合於甲方所有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之材料、設備及其他設施,其所有權亦歸屬於甲方。
3.2.2 乙方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其他利益,除為促參法第 52 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 53 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書面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亦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
3.2.3 乙方因增改修建及營運所取得或使用之營運資產,除經甲方書面同意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
3.3 乙方工作範圍
3.3.1 乙方應負責本案之增改修建、營運工作及其他經甲方指定之事項。
3.3.2 乙方得於甲方交付本案所需用地及建物後,進行增建、改建或修建及其它經甲方同意之經營內容。
3.3.3 乙方應負責本案甲方點交之建築物及其設備、基礎設施等營運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必要改善、裝修、保管維護、更新及重置。
3.3.4 乙方應負責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並取得本案增改修建及營運期間依法應申請之所有許可文件或證照。
3.4 工作範圍變更
x契約簽訂後,甲方如因政策變更或公共利益之考量,必須變更乙方工作範圍時,乙方應配合辦理,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則另依本契約第
17.1 條約定辦理。乙方如提出相關單據文件具體證明因此有受損失者,甲方應補償之。但補償範圍不包括所失利益、期待利益或其他間接或衍生性之損害賠償。如有爭議,依本契約爭議處理規定辦理。
第 4 章 雙方聲明、承諾與協助事項
4.1 雙方共同聲明
4.1.1 為使本案增改修建及營運順利,甲乙雙方願本於合作、誠信、公平及合理之精神履行本契約。
4.1.2 基於兼顧甲乙雙方權益之立場,甲乙雙方儘可能以協調方式解決各種爭議,避免爭訟。
4.1.3 甲乙雙方保證於本契約中之所有聲明均為真正,並無隱匿或虛偽不實。
4.1.4 對於投資執行計畫書之內容,非經甲方於同意時以書面特別表示願受拘束者,對甲方不生拘束力。但增加乙方之義務或負擔、符合招商文件之規範、或對甲方較為有利、非限制甲方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4.2 甲方之聲明
4.2.1 甲方有權簽署本契約及履行本契約所定之一切義務。
4.2.2 契約之簽署及履行並未構成甲方違反法令或甲方與第三人間現存契約之違約情事。
4.2.3 甲方依本契約應為之核准同意,或應提供之文件資料,應適時為之。
4.2.4 對於乙方之行為,不因甲方對於乙方所為之同意、核准、核備或其他類此行為而免除相關之法令義務。
4.3 乙方之聲明
4.3.1 乙方業經董事會合法決議並授權代表人簽署本契約,且未違反乙方公司章程或其他之任何內部章則與法令規定。
4.3.2 本契約之簽署及履行,並未構成乙方與第三人現存契約之違約情事。
4.3.3 乙方對本契約之簽署,毋須或已取得有同意權或許可權第三人之同意或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