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甲方提供域名代理及隐私注册服务提供方需为经 ICANN 委任的个人或实体,仅可根据规定就域名注册提供代理及隐私注册服务; (ii)禁止甲方在明知的情况下,接受任何非经 ICANN 委任的任何代理及隐私注册服务提供方的注册。在上述代理及隐私注册服务项目正式启动之前,甲方应严格遵守 ICANN 隐私及代理注册规范。
合作伙伴协议
鉴于您(下称“甲方”)有意成为厦门三五互联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代理合作伙伴,请仔细阅读本协议条款。您已经充分理解并无条件接受以下所有条款,方能继续本申请。以下甲方代表您所登陆会员号的注册人信息,乙方代表厦门三五互联信息有限公司。您点击“同意”按钮后即视为您已经同意严格遵守以下所有条款的规定。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尤其是身份资料的真实性。由于甲方身份不真实所产生的问题皆 由甲方负责。
2. 甲方保证在协议期内一旦主体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 10 日内主动告知乙方,重新与乙方签订协议,并保证其变更后的主体遵守本协议。乙方有权追究甲方变更后的主体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 甲方应确保所销售产品价格在站点显著位置告知客户,保证不得以欺诈、胁迫、诽谤等不正当手段 损害客户、乙方及乙方其它合作伙伴的利益及声誉。特别是,甲方保证与最终用户实际成交的产品 的价格不得低于乙方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35.com)的最终用户价格的 85%(“中文.中国、中文.公司、中文.网络和英文.中国”域名必须不低于乙方网站上公布的最终用户价格)。
4. 甲方在从事乙方授权的网络产品经营服务范围以内的活动时,可以表明甲方有乙方授予的合作伙伴资格。除此之外,未经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使用乙方、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即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VeriSign、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或其它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名义、徽标及各项服务的徽标,并且不得冒用上述机构名义从事产品经营活动。
5. 甲方提供的代理及隐私注册服务(代理及隐私注册服务即 域名信息保护服务),应遵守 ICANN 相关规范或政策。
6. 甲方应遵守关于 ICANN 通过的委任提供代理及隐私注册服务的个人或实体相关规范或政策。除其基本规则外,另要求如下:
(i)甲方提供域名代理及隐私注册服务提供方需为经 ICANN 委任的个人或实体,仅可根据规定就域名注册提供代理及隐私注册服务;
(ii)禁止甲方在明知的情况下,接受任何非经 ICANN 委任的任何代理及隐私注册服务提供方的注册。在上述代理及隐私注册服务项目正式启动之前,甲方应严格遵守 ICANN 隐私及代理注册规范。
7.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与其客户签订客户通过甲方购买的有关乙方产品的协议。
8. 甲方在推广过程中应如实告知客户产品信息,保证推广、宣传过程真实、不做未经乙方允许之承诺。因甲方的广告、收费、客户服务等与其客户产生的争议,及因甲方提供的非乙方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而产生的争议,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违约赔偿责任,该类争议、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甲方同 意免除乙方及其员工的所有责任。
9. 甲方应根据终端客户的要求,提供其域名所属注册服务商相关信息。
10.甲方应向甲方终端客户提供可转至 ICANN 载有申请人指导资讯网页的链接。网址为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responsibilities-2014-03-14-zh。
11.甲方保证在开展各项业务前应全面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关政策等的规定和行业惯例、社会公德,并保证所有的经营活动不违反各项规定、行业惯例和社会公德。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 一切后果。
12.甲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群发大量邮件或发送垃圾邮件干扰乙方系统或设备的正常运行。
13.在协议期间,甲方应自行维护其客户在乙方申请的网络产品信息及交费记录;并且在协议期间及其
后两年,甲方应保留与其客户的来往文件和记录,随时应对乙方或政府机构要求提供资料备查,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14.甲方保证其会员号下注册信息的正确、真实、完整、有效,并有义务妥善保管会员号、密码及其它数据、口令、密码。甲方确认其在会员号注册的信息(地址、邮箱、联系电话等)为能与其取得联系的有效方式,若前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所有后果。乙方谨此特别申明,甲方务必不要直接将上述保密信息告知乙方工作人员,否则由此产生任何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15.甲方保证本协议是会员号系统中会员号的注册人本人或其合法授权人进行签订的,是会员号注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16.甲方应按乙方制定的届时有效的价格标准为所选择的服务付款,并及时为所销售的域名、虚拟主机、智能建站、邮局等产品续费,乙方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对甲方会员号下邮箱与域名持有人邮箱进行 域名过期通知信发送,但乙方不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违反本规定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自行 负责。
17.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个人提供借款、借物的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以金钱或其它手段向乙方工作人员支付任何形式的佣金或回扣。
18.甲方若将依据本协议而享有的会员号及会员号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须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19.甲方保证不下设代理转包出售或直接转租所租用的服务器、独享主机、虚拟主机及其他主机服务, 不在服务器上植入木马、病毒及其他有害恶意程序,不传播淫秽、暴力、反动及其他不良信息。甲 方使用乙方的智能建站所需的一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照片以及其它相关文件等), 须保证资料合法、完整、真实,若因此产生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的情况,甲方需 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采取措施(包含植入监测软件方式)并提供服务器或主机密码对 乙方及乙方客户主机上网页内容进行检查,并确认甲方服务器上是否安装有害信息过滤软件。甲方 违反本款义务的,乙方有权先行中止或直接停止提供服务,且不退还协议款项。同时甲方已知主机 业务存在特殊性,将出具承诺函并严格遵守相关承诺,并要求客户签订类似的承诺并严格履行,因 甲方客户的行为违反本款要求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停止提供服务并要求赔偿。
20.本协议中乙方提供产品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乙方对其提供的产品的知识产权。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以在线注册管理系统方式为甲方提供域名、虚拟主机、独立主机、智能建站、企业邮局等网络产品的注册开通、管理、注销关闭等服务,负责维护和管理该系统,并尽力使该系统有效运行。在不影响提供服务质量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将上述维护及管理委托他方处理,甲方已充分了解并同意乙方的上述委托行为。
2. 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ICANN、CNNIC 政策的变更以及市场情况,随时调整本协议条款内容、合作伙伴制度和合作伙伴价格,并将在网站上及时公布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甲方变更后的合作伙伴制度和合作伙伴价格信息。更新后的各种信息自公布于乙方网站或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向甲方发送电子邮件通知或电话通知甲方之时起生效。
3. 乙方有权根据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通知,暂时中止相应区域的域名注册接口或者注销域名,此类情况将不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有权在收到法院、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有关注销、暂停或转移相关域名的决定、判决或裁决的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时,予以执行。一旦出现甲方或甲方的客户利用该域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乙方有权独立判断和确定,对该域名给予冻结或删除。
4. 乙方有权对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交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且保留后置审核的权利。
5. 根据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或与乙方的有关约定,将甲方提交到乙方在线注册管理系统的域名注册信息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进行处理,并由乙方提交给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6. 本协议项下的授权是可撤销、非独家的授权,甲方若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的,乙方有权立即撤回授权,追究甲方违约赔偿责任。
三、 相互关系
1. 乙方与甲方是相互独立的缔约人,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严格按照协议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2. 本协议不能解释为任何一方是另一方的合伙人、合资企业、委托人或代理人,或建立了任何形式的合法联盟或联营。“合作伙伴”在任何场合不得理解为甲方为乙方代理人,代表乙方从事任何民事行为。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将对方的名称出现在该方的媒体广告中。
四、 保密条款
1. 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终止后对协议内容以及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保密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与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均不得对外公布、批露、泄露、出售、私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否则视为违约并负责赔偿损失,但法律法规或司法、行政部门等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2. 除为本协议目的,协议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对方提供的资料、软件、数据等进行销售、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3. 本条“保密条款”规定长期有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公开。五、 付款/结算条款
1. 甲方成为乙方的代理合作伙伴,甲方预付款以有效方式汇至乙方在网站上指定的银行账号,之后发生的业务逐笔从预付款中扣除。
2. 乙方的自动系统逐笔结算甲方的业务并从预付款中自动扣除,甲方自行查询余额并保证其余额足以支付下一笔业务。若余额不足于支付下一笔业务的,甲方应在 1 个工作日内补足,在补足之前乙方有权不予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3. 若甲方连续三个月的消费总额低于 1000 元,则乙方有权将其级别由合作伙伴降为普通会员,甲方降级后发生的业务按直接客户的价格标准计费,但协议解除时甲方账户余额按本条第 4 款的规定处理。
4. 协议终止时,如果甲方实际发生业务的金额已超出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最低资金限额,则乙方如数退还甲方账户中的余额;如果甲方实际发生业务的金额未达到本条第 1 款规定的最低资金限额,则乙方扣除最低资金限额款项后(甲方已消费款项可从中冲抵,但已消费产品价格需以直接客户价格重新计算),剩余部分退还甲方。
5. 乙方就付款事宜谨此特别声明,甲方务必不要直接将款项汇入乙方工作人员私人账户,否则将视为 甲方未有效支付款项而拒绝提供相关服务,因此产生任何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6.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为维护客户权益,若涉及任何款项的退还,退款时收款方的账户信息应与支付款项时付款方的账户信息一致,否则,乙方在收到退款申请后有权不予退款。
六、 违约责任
1. 域名: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或甲方的客户注册成功的域名丢失或被删除,乙方给予甲方的最高赔偿不超过甲方已为该域名支付的域名注册费。乙方不承担由于且不限于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技术问题、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未被授权者使用或误用申请人会员号、申请人未能按时缴纳域名年度运行管理费、域名争议、因甲方或甲方的客户的原因造成注册成功的域名丢失或被删除。
2. 虚拟主机:甲方向乙方租用虚拟主机期间,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及甲方的客户网站无法访问,乙方承诺补偿甲方以宕机时间的 2 倍延长甲方对应虚拟主机使用期限。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的,乙方给予甲方的最高赔偿总额不超过甲方已为此虚拟主机所支付的费用。由于甲方或甲方的客户违反规定使用虚拟主机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智能建站: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网站不能访问或者数据丢失,乙方给予甲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甲方为该智能建站所支付的费用。乙方不承担由于且不限于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责任: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由甲方自行操作导致数据丢失或系统出错等甲方的客户的原因造成错误。
4. 其它收费服务:因乙方原因使得不能正常提供甲方所定制的其它收费服务的,乙方给予甲方的最高赔偿总额不超过甲方已为该收费服务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或甲方的客户的原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
件,及其它本协议“免责条款”提及的原因造成该收费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其它免费服务:由甲方自愿选取,若因乙方或其供应商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 除经乙方书面认可并授予信用额度外,乙方不接受甲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若甲方未能按时交纳 费用时即视为违约,乙方可不予受理甲方的业务申请并有权随时停止甲方或其客户对产品的使用权,直至取消甲方合作伙伴资格。乙方违反其它依据本协议应当承担的义务,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7. 甲方在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若违反本协议及附件中的有关规定,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所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如果由于甲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乙方被 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或其它政府部门处罚,处罚金额高于上述损失金额的,则以处罚金额计算。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的预付款中扣除违约金直至取消合作伙伴资格,并依据合约追究其违约责任。
8. 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计算机行业惯例或社会公德而给乙方带来损害或潜在损害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加以改正或直接停止提供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并且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价款。同时,若损害超过甲方已支付价款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的其它损失。
9. 若在其它情形下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注册的所有会员号、相关产品及业务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域名、关闭网络产品、冻结会员号、恢复甲方会员号下相关产品及业务的原始状态、提高甲方的合作伙伴价格或取消甲方的合作伙伴资格等),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上述决定。同时,甲方违反此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 免责条款
1.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作乙方违约,甲方对此表示认同。但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2. 鉴于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问题、电信部门或 ISP 技术调整、线路故障、停电或政府管制、国家政策调整、IP 被封锁、设备或系统短时间维护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 乙方对因第三方的过错或延误而给甲方或其他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可协助处理。
4. 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5. 乙方在进行虚拟主机维护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因 Internet 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甲方虚拟主机访问速度下降,甲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此类情况每月不得超过三次,每次不超过 2 小时。
八、 争议的解决
1. 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计算机、互联网行业惯例。九、 协议解除
1. 出现法定协议解除事宜时,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 协议解除或甲方被取消作为乙方合作伙伴的资格一个月后,乙方有权对甲方负责的客户进行分配。
3. 协议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十、 其它约定
1. 本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甲方点击“同意”按钮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协议到期前 30 日,双方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协议自动延续;在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制定出新的商务政策,则以新的商务政策为准。
2. 本协议附件《域名注册及其它服务管理特别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甲方同意并接受乙方根据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政策的变更所作的对该特别约定的变更,该变更在乙方网站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域名注册及其它服务管理特别规定
一、 与厦门三五互联信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伙伴协议的甲方向其客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时,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客户委托的域名注册申请,并协助客户完成域名注册。
2. 对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交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法院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判决或裁决,配合乙方注销、暂停或转移相关域名。
3. 应避免所注册的域名与其它方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4. 应避免所注册的域名因不享有合法权益而导致第三方投诉。
5.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对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甲方同意乙方具有域名后置审核的权利,一旦发现甲方及其客户提交的域名违反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ICANN 颁发的政策要求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公布的行业规范(包括将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行业规范及乙方制度),乙方有权在收到法院、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有关注销、暂停或转移相关域名的决定、判决或裁决的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时,予以执行。
6. 甲方在提供域名相关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6.1 不得以欺骗、误导、恐吓客户等不正当手段销售域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6.1.1 以他人要注册为由,向客户销售;
6.1.2 以政府机构或乙方的要求为由,向客户销售。
6.2 不得使用虚假信息或冒用注册人或其它组织名义注册域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6.2.1 冒用他人名义注册后向客户销售;
6.2.2 未经客户许可,以客户名义注册后向客户销售。
7. 出现因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导致的第三方投诉,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注册的域名、会员号进行冻结及相应处置,直至取消甲方的合作伙伴资格:
7.1 将第三方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注册为域名;
7.2 将与第三方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的域名指向到第三方的竞争对手网站;
7.3 以“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第三方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注册或受让域名。
7.4 以“阻止第三方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为目的注册或受让域名;
7.5 以“损害第三方的声誉,破坏第三方正常的业务活动,或混淆与第三方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为目的注册或受让域名。
7.6 其它恶意的情形。
8. 在接收其它会员号下注册的域名转入申请时,应对域名持有者的注册信息及是否存在欠费情况(原会员号未按客户实际注册年数提交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信息反馈给乙方。若甲方未如实向乙方反馈,则此后若发现上述甲方接收的域名实际存在欠费情况,则所欠费用均由甲方补齐,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9. 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转移申请材料时,在没有欠费的情况下,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该用户提供正确的域名转移密码,不得无故拒绝客户索取域名转移密码的申请,不得对此申请向该用户收取费用;向该用户发出密码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客户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10. 除按照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协助乙方提供域名注册信息外,甲方不得以其它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并且必须协助乙方执行争议解决机构做出的生效裁决。
11. 甲方在接收域名持有者通过其它服务注册机构转入的域名时,不得向域名持有者另行收取转移费用。甲方应在接收转入的域名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域名持有者及其域名的注册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2. 若域名是通过甲方在乙方在线注册管理系统中注册,则甲方同意并知悉乙方在收到的国内域名当前持有者(出让方)及新持有者(受让方)共同签署的《域名过户声明书》及双方身份证明,或在收到国际域名当前持有者(出让方)及新持有者(受让方)共同签署的《域名过户声明书》、双方身份证明及国际域名证书后,有权协助域名当前持有者(出让方)及新持有者(受让方)办理域名过户手续。委托甲方管理的域名进行过户时,甲方除收取新的域名持有人一年期的域名费用外,不得向过户双方再收取其它过户费用。
13. 当甲方是域名转入方时,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一年的域名年费,域名的使用期限将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础上顺延一年。
14. 关于域名持有者及其域名的注册信息,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交域名持有者及域名的注册信息,包括:
14.1 所注册的域名;
14.2 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多个)的主机名及 IP 地址;
14.3 域名注册人相关信息。注册人若为组织,应提供如下信息: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单位负责人姓名、电子邮件、电话号码。注册人若为自然人,应提供如下信息:姓名、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号码;
14.4 域名联系人相关信息。包括域名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缴费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
14.5 域名注册时限;
14.6 其它因乙方进一步更新注册系统所需要提交的信息。
15.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域名持有者信息及其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未经客户授权不得擅自变更客户的注册信息。
16. 当域名持有者委托甲方变更域名注册信息中的通信地址、联系方式(而非域名过户)时,甲方应于接到域名持有者更新数据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数据提交或传入到乙方系统中。未取得域名持有者的变更申请,甲方不得擅自对客户的域名注册数据进行变更。
17. GOV 三级域名持有者及注册资料的审核:在二级 GOV 下申请三级域名注册时,甲方应要求申请者提交以下资料,并及时提交给乙方审核:
17.1 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
17.2 证明申请单位为政府机关的相关资料;
17.3 非政府机构注册时需持有相应政府机关的授权证明。
18. 域名的转让、注销和注册服务机构变更:
18.1 在未收到域名持有者转让申请时,甲方不得对域名进行转让。
18.2 在未收到域名持有者注销申请时,甲方不得对域名进行注销,乙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法院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要求时除外。
18.3 甲方在转移域名时需遵守域名相关规则。
19. 甲方通过其在乙方申请的会员号管理其代客户注册的域名,同时甲方认同,客户有权利自主选择服务商,如果甲方的客户合理地要求将其域名的管理权转移到另外的服务商或会员号下,在没有欠费的情况下,只要域名注册人按乙方的操作规则提供完备的申请转移会员号所需的证明文件及履行相关手 续,乙方即有权提供此项服务,甲方不应因此种原因引起的客户的流动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并无权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20. 在域名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甲方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转让或注销被争议域名的申请,除非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
21. 甲方向乙方交纳同一国内域名的预交年费不得超过 10 年,因注册服务机构转移产生自动续费情况除外。
22. 关于 CN 域名业务事宜,甲方还应遵守以下规定:必须根据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规定,并按照客户实 际交费的域名年数提交域名注册年限。每一个 CN 域名,甲方对于最终用户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 10 年。
23. 甲方在任何时候不得使用 CNNIC 的名义;甲方在销售 CNNIC 的中文域名时,不得捆绑销售非 CNNIC 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中文.com、中文.net)。不得在同一份合同中同时出现有 CNNIC 产品与非 CNNIC 产品的信息。
24. 不得以变相降价方式销售中文域名,包括但不限于以赠送礼品的方式进行销售或以赠送其它产品或服务的方式进行销售。
二、 与厦门三五互联信息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伙伴协议的甲方向其客户提供其它服务时,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甲方必须事先为其服务器上运行的所有网站办理 ICP 报批报备、变更、注销等手续(如果网站有绑定多个域名,则必须为所有绑定域名申请备案审批),并就此及时提醒其客户;否则因此而导致的服务器被关闭或网络被切断,以及其它的任何政治责任及法律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果因为甲方违反本条款规定导致乙方被上级主管部门处罚,则此处罚金额及其它相关责任必须全部由甲方承担。
2. 甲方承诺不会利用乙方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任何涉及垃圾邮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托管在乙方的服务器发送垃圾邮件;甲方发送垃圾邮件中包含托管在乙方的服务器或 IP 地址的相关信息;甲方所有的网站中包含出售邮件列表、邮件地址搜索软件、邮件群发软件等支持垃圾邮件服务的内容;甲方发送的垃圾邮件中包含其在乙方注册域名信息等可能使国内及国际反垃圾邮件组织认为乙方或乙 方其他客户与垃圾邮件事件有关的内容或信息。
3. 甲方开通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留言板、聊天室服务时,应严格遵守乙方公布的管理规范,特别注意要在开通前通过电子邮件及传真向乙方提供明确的管理责任人及其具体有效的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联系地址,按乙方要求设置相应的目录和路径,建立健全管理责任人制度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乙方有权对上述信息的审核后再开放服务,但乙方的审核结果并不表明及保证甲方行为的合法性。
4. 甲方必须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留自己及其客户网站的访问日志记录 60 日,包括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IP)或域名等,该记录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必须提供,并就此提醒其客户,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未按规定保留相关记录而引起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