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商业通用条款和条件
I.合同的管理以及订立
1. 我们的交付和服务应遵循以下条款和条件。即使没有明确约定,这也同样适用于所有期货交易。特此反对买方购买的条款和条件。我们不承认与这些条款和条件有冲突或偏离的买方商业通用条款和条件(GT&C),特此明确反对。
2. 买方必须受规定约束4周。合同的标的物应当由我们的销售书面确认产生。对本合同的口头抵押协议、修改或补充,须经我方书面确认。
II.风险交割与转移
1. 当交货日期或交货期是具有约束力时,他们需经我们书面确认。如果交货期涵盖数个月,除非另有约定,应大约每月等额分期付款进行交付 。
2. 我们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并中止履行
a) 在德国民法典[BGB]第321节规定的情况下,除非有对等履行,否则应提抵押物品。
b)只要买方违约取货,或接受委托或与我们订立合同而引起的付款;
c)如果订立合同后,买方的承诺被清算,转移到第三方或转移到国外,或其法律形式的变化,如果上述的变化引起对买方履行合同的合理怀疑,除非有对等履行,否则应提抵押物品。
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我方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交付与我们产品等价的货物。
4.
a) 依照下列规定,我们将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交货期限,到目前为止,只要国内外有明显妨碍履行义务的情况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无法采购原材料,加工,运输或交货,或者是我们被不合理地阻碍这样做
- 动员,战争事件,叛乱,内战,封锁,劳资纠纷,示威,工厂占领运动,破坏和怠工
- 结冰、高/低水位、飓风、龙卷风、地震、潮汐、收获延迟或收获破坏等不利自然事件;
-获取外国货币支付原材料的重大障碍
-障碍,延迟,在装运或运输方面的限制和堵塞
-由于爆炸、火灾导致的障碍,工厂设施或仓库、机械和/或机械配件全部或部分损坏;
-机械故障或其他重要运作中断
- “能源危机”,燃料,供应或能源短缺的后果
-因疾病或传染病而引起的工人短缺
-未能提供供应商供应原材料、用品或包装材料,或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实施
-主权行为,特别是在国内或国外的正式通知或类似的行为。按上述定义,我们疏漏的情况不应被视为阻碍的情况。
b)在第4 a)的规定中,我们有权按照规定的期限或其部分的期限,将约定的交货期推迟。我们因此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买方。并没有规定的通知形式。
如果障碍不再存在时,我们将可自由地交付与我们的产品等价的标准产品
一旦障碍不再存在,我们将有义务在我们的技术产品相关和其他可能性的范围内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并应尽快通知买方相应的交货日期。
c)我们不应该从第三方处购买的货物来替换受到影响的交货,除非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并同意在交付中造成的延误。
d) 如果总障碍期持续三个月以上,任何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只要我们有义务,取消合同的权利不适用,在我们的原材料采购合同中,即使在三个月的时间之后,仍收到和/或交付原材料或者任何部
分,买方将需要进一步遵守合同。包括若干交付的合同,上述的撤销权仅适用于合同中必须在阻碍期内进行的交付。
e)如果在三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已经很明显一方不能合理地期望进一步遵守合同,本方可以在三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取消或终止合同。
f)如果按上述规定,我们没有义务履行合同,我们不应延迟偿还买方作出的任何对偿。
5. 货物意外破坏和意外恶化的风险应在交接的时,或者在分销的情况下,货物交付给货运代理人、承运人或任何其他指定分派物品的人或机构时转至买方。如果买方拖欠收货,这将被视为等同于交接。
III.装货
1. 如果航运公司已对各个船舶做了安排,不是在约定的船上装货,我们不承担责任。
2. 在铁路托运货物的情况下,应通知买方我们有权发货给买家的地址,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
3. 如果第三方(如货运代理、运输公司或承运人)代表买方提货,应按要求将提单或仓单收据和/或空白背书交给我们。
4. 如果由买方提供的车辆提货,应在我们运营的情况下,必要时尽快在规定的工作时间提货,如有必要,可以在第二或第三个倒班时间提货。我们不承担在交接过程中由于买方超时等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由运作原因导致的装货延迟,不会补偿买方由此产生的任何滞留费用。
5. 原则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6. 买方没有说明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选择交通路线和交通方式。在此交接过程中,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将买方利润算入其中。我们不承担任何情况下最廉价货运的责任。
7. 货物应在我们规定的时间内装运。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买方应承担在货运过程中因天气导致延迟(例如滞留费、火车滞留费等)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火车/集装箱、轨道车辆与轨道连接费用以及普通货物的货运费。
8. 如果交付是由我们或我们指定的运送方进行,如果超过了正常的卸货期限,买方应支付在该交易中的车辆滞留费用。
IV.重量、数量和质量
1. 装货时称量的重量是决定性的。如果买方要求,我们会在发货运单时发放一份重量证明书。
2. 如果仅仅是根据桶的数量来计数交付的数量,销售委员会的销售条款和条件(DIN条件)适用。允许有+/-10%的偏差。
3. 重量和质量方面的偏差允许与DIN或一般惯例相当。
V.抽样
1. 当事人要求进行的任何抽样应该在装运现场进行。
2. 如果买样要求抽样,买方必须在发货单放置前说明是否是自费使用专业的采样器进行抽样。没有此类说明的情况下,我们进行的适用性抽样具有决定性。
VI.质量
1. 交付货物的质量有契约型协议决定。我们传单或销售文件中的技术资料不进行任何担保。其符合常规产品控制检验的平均值。因此,在常规误差范围内的偏差允许出现。提供的任何技术应用相关的建议应理解为无约束力的信息,并且这不能免除买方自己进行测试和检验的责任。除非另有规定,应交付适销质量和条件的货物,如纯度和非变质。必须符合一般的法律法规。水分含量或自然异物的水平只要不明显损害买方对货物的可用性,则不能成为投诉的单独原因。我们不对买方在法律意义上做任何担保。
2. 以样品销售的货物,样品仅视为一类样品。交付样品在颜色、磨损和一致性方面的较小偏差是允许出现的。“与之前供应的一样”应理解为“与之前供应的大致一样”。
3.在瓦片或颗粒运输过程中的破碎不构成投诉的理由,除非数量出现偏差。
VII.瑕疵、保修公告
1. 货物在风险转移时如果不偏离或只有轻微偏离约定的规格则为符合合同规定。应根据明确的协议规定的货物质量和数量进行决定我们的货物符合合同并且无瑕疵。应在一定程度上明确规定使用或特定的适用性用途的责任。在所有其他方面,买方必须承担适用性和使用的风险。风险转移 后,我们不承担变质、破坏或不当处理的责任。
2. 买方在收到货物时,应及时检查收到的货物。应抽取平均的罐装样品,应该进行合适的相应交付。只有当我们及时收到瑕疵的书面通知时才会有基于瑕疵的索赔。发现质量隐患必须及时通知。
3. 在投诉的事件中,买方不得无故拖延给我们检查投诉货物的机会。按要求,投诉的货物或样品应提供给我们,费用由我们承担。在不合理的投诉的情况下,我们保留权利向买方收取运费和处理成本以及检查瑕疵的成本。
4. 如果质量缺陷存在,应该由我们选择-在考虑买方的利益的情况下-无论是通过提供更换或纠正缺陷来进行补偿。如果我们在合理期限内不成功地提供补偿,买方可以设置合理的期限让我们在期限内提供补偿。一旦该期限已到,则失效,买方可以降低购买价格或取消合同。不得存在进一步的索赔。第VIII条不受影响。
5. 有瑕疵的交付情况的索赔时效期限为交付届满一年后,但紧急情况下除外。纠正缺陷或更换交付不应重新开始计算索赔时效期。
6. 根据德国民法典478条[BGB]买方追索我们的权利应限于第三方在法定范围内以买方对交付缺陷所提出的索赔控告,买方应根据德国商法典[HGB] 377节按要求履行义务将缺陷告知我们。
VIII.责任的一般限制
1. 除非本条款和条件中另有规定,只有当我们的法定代表或代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及和违反基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我们承担对违反合同或额外合同义务,或违反准备合同
义务的损害赔偿。在违反基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我们仅承担合同中可预见的典型损害,除非我们的法定代表或代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2. 死亡或身体或健康损害时,上述责任限制不适用。
3. 根据产品责任法,对人身伤害或私人使用财产损害的索赔将不受影响
4. 因违反义务而引起的买方索赔,应受到法定时效期限一年的限制。
IX.价格和支付
1. 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现场交货时提出报价,不包括包装。包装应单独开具发票。法定流转税不计入价格。应在发票中按开具发票当天适用的法定税率单独详细列明。
如果我们在订立合同后增加了聚合物分散剂的价格,在更改后的价格在交货时有效。价格上涨将使买方有权在收到14天后取消合同。现金折扣的扣除须按照具体的书面协议进行。
2. 买方无权抵消付款或进行任何扣除,除非应收账款抵扣是经我们书面认同或是由最终的不可上诉法院判决确定。买方可以行使拒绝付款的权利,如果其是针对同一合同关系进行反诉。
3.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汇票单支付”,则必须接受汇票单。只有履行合同才承兑汇票单和支票。通过汇票单支付,我们寄送给买方汇票,买方必须于发送日期算起的七天内告知承兑和指定的期票支付场所。必须立即支付贴现费用、交易费用和拖欠利息。
4. 如果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约定的货款,应收账款应按照第十章第2条的规定支付利息。
5. 在不影响约定的付款方式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预付货款,如果
a) 订立合同后,买方的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我们意识到一种情况,对买方的支付能力提出了合理的怀疑,除非以其他方式保证付款,为我们提供抵押物品(比如银行担保)
b) 买方违约收货、取货或交付支付。
6. 除非他们有特殊的书面授权,我们的代表或雇员无权收取货款。
X.付款违约,买方停止付款
1. 如果买方在至少一个与我们相关的支付中违约,或如果停止付款,或者等价于停止付款的事实存在,或如果买方没有及时兑现汇票单或支票,或者如果买方将我们按照合同发给他的借记单取 消,或如果买方将借记单退还而不进行兑现,按照其他权利的保留有权,我们有权在任何时间将尚未结束的个人合同或所有合同取消。只有在支付违约是在固定的延长期时,给予三个工作日的时间,但借条被撤销/拒付时只有24个小时。
2. 对于企业买家的金钱债务违约利率为每年12。我们有权要求进一步损害赔偿。
XI.保留的所有权
1. 我们保留所有货物的所有权,直到我们所有应收账款全部结算,包括子公司应收账款、索赔和兑现支票和汇票,以及基于与买方目前的业务关系建立的其他合同(所有权保留下的货物)。这也适用于即使个人交付的商品的购买价格已经支付,因为保留所有权作为我们当前未清款项的抵押
品。保留所有权应继续生效,如果个人应收款包括在往来账户中,并账户收支xx已被承认。保留所有权应继续生效直至我们免除汇票单的责任,已转至买方利益。
2. 如果我们取消合同,买方应该及时将保留所有权的货物返回给我们,费用由买方承担。我们在有商品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储存并占有这些货物。我们有权在公开市场上实现货物的最佳化。买方承担收回和变现的费用。
3. 在我们拥有混合、组合或加工货物或新物品的所有权或共同所有权,这些也同样被视为在本规定意义下的所有权保留。
4. 只有在正常经营的过程中,所有权保留情况下,买方可以转卖具有所有权的货物。但是,买方没权抵押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将其作为抵押或进行任何类似的转让。此外,以下适用:
a)为我们各自突出的应收款项,买方分配给我们的所有应收账款,它有权从任何和每转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任何和所有的附属权利和结余到期。
b) 根据3.条款,如果转售货物所有权是我方共同拥有,特此实施的转让,从转售应收的部分应至少等于各自原有商品价值的部分。
5. 由买方终止付款,或在对其资产进行破产程序的申请时,将不再授权买方转移所有权在保留所有权或合并或混合等货物的所有权或合并或混合等货物的所有权,而不应不适当的延误看它的货物保留所有权的单独存储和/或标记。此外,买方应安排从分配给我们的应收款项,以一个单独的银行账户存入我们的账户,或者在一个单独的地方存放这些款项。
6. 货物在保留所有权或转让应收款项下,不得保证或转让,抵押
7. 如果我们因为保留的所有权将交付物品返回,如果我们明确声明,这将只构成合同的取消。在公开市场的所有权保留下,我们有权通过实现商品来满足我们的要求。
8. 买方应该帮我们免费保管所有权保留下的货物,应确保他们避免惯常的风险,例如火灾、盗窃和水。买方在此向我们指定其赔偿要求,即其有权向保险公司或其他负有赔偿责任的各方从上述类型的损害中获取赔偿。我们接受该要求。
在我们已完全从买方的利息中豁免债务,在这些条款和条件下定义的所有特殊形式的保留所有权所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和权利依然有效。
XII.其他
1. 我们将有权向买方追究索赔。
2. 如果买方或买方代表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外外部客户)以外的,要收货、运输、分发给外部领地,买方应提供必要的用以交税的出口许可证。如果没有提供出口证明,买方应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按适用税率支付发票金额的营业税。
XIII.履行地点,法律适用及可分割性
1. 我们交货义务履行的地点应是供给工厂或我们的交货仓库所在地,付款地点应是克雷菲尔德。
2. 在合同订立后,如果任何有关本合同项下的货物销售或交付义务以公共权威,或由公共权威设立的主体在该权威或该主体指令下强加给我们,该指令随后的条款和条件修订和补充,应视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3. 除非本销售和交付或合同中标准的条款及条件中另有说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德国民法典[BGB]和德国商法典[HGB],应视为同意。1980年4月11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联合国公约不适用。
4. 管辖的地方为克雷菲尔德,除非是另一个地方的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管辖。
5. 如果与买方合同的个别条款,包括这些标准条款和条件,全部或部分无效,这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全部或部分无效的规定应被替换,其商业结果是尽可能接近于无效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