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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2014]两全保险 025 号
招商信诺丰硕年年投资连结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自投保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投保人不同投资选择进行处理: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退还全部所交保险费;生效后立即投资的,退还个人账户价值及初始费用和保单管理费。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能会存在退保损失。 8.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4.
2.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23.
3.本合同中,投保人应承担的费用。 18、19、20、21、22.
4.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公共运输工具”、“意外伤害”、“评估日”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
详细解释。 37. 5.请您留意投资账户的说明,包括特征、投资工具等的详细解释。 投资账户说明
✓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保障条款
1. 保险合同构成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5. 保险期间
6. 保险费及其分配
7. 个人账户价值低于最低限额时的处理
8.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部分 投资条款
9. 投资账户的设立
10. 投资账户的管理
11. 投资账户的变更
12. 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评估
13. 投保人对投资账户的选择
14. 个人账户价值的确定
15. 暂停或迟延评估和交易
16. 账户转换
17.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第三部分 费用条款
18. 初始费用
19. 资产管理费和保单管理费
20. 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
21. 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22. 附加合同保险费
第四部分 一般条款
23.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24.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5. 受益人
26.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7.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28. 保险事故通知
29. 调查权
30. 诉讼时效
31. 保险金申请
32. 保险金给付
33. 其它核定结果
34. 宣告死亡处理
35.合同内容变更
36. 投保信息变更
37. 释义
投资账户说明
招商信诺丰硕年年投资连结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保障条款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构成。
2. 投保年龄 年满 18 周岁(见 3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见 37.2)的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年龄在 60 天至 60 周岁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见 37.3)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适用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情况)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公共运输工具(见 37.4)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见 37.5)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 37.6)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见 37.7)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累计缴纳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 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每次扣取的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 200%,但不低于 0 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60 万元。
(2) 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见 37.8)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适用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情况)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除上述作为乘客付费乘坐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之外,被保险人由于其他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累计缴纳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 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每次扣取的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 100%,但不低于 0 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80 万元。
(2) 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三、非意外身故保险金(适用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的情况)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
将按以下两项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累计缴纳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每次扣取的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5%,但不低于0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 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四、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由于上述三种原因之一导致身故且在身故时未满18周岁,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累计缴纳的保险费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累计部分提取的个人 账户价值总和(含本公司每次扣取的部分提取手续费)后所余数额的5%,但不低于0元。
(2) 按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
五、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 7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见 37.9)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该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 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伤害、挑衅、斗殴、 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 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37.10)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
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存在病症(见 37.11)及其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八、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 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37.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37.13),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37.14)的机动车;
十、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
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一、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
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 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战争(见 37.15)、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见 37.16)及
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四、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原因而致被保险人身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 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价值以本公司索赔申请审核完成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价值为准。
5.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且在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交纳的首次保险费后本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见 37.17)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 24 时(北京
时间)开始生效。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被保险人满 7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6. 保险费及其分
配
一、保险费的缴纳
首次保险费由投保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还可以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缴付额外保险费。投保人每次缴纳的额外保险费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元,且必须是 100 元的整倍数。在保证符合监管机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提高或降低最低额外保险费限额的要求。
二、保险费的分配
投保人每次缴纳的保险费在按本合同“初始费用”的规定扣除初始费用(见 37.18)后,剩余保险费根据投保人指定的投资比例按如下价格买入相应的投资单位,转入个人账户中。
(一) 对于首次保险费,投保人可以选择在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或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分别为:
(1) 投保人选择在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合同犹豫期结束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2) 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的,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合同生效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二) 投保人在投保时或个人账户建立后,可以书面向本公司申请缴付额外保险费,买入投资单位的价格为本公司收到该笔保险费并且批准申请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
7. 个人账户价值低于最低限额时的处理
个人账户价值在任何一个评估日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人民币 1000 元)时,本合同立即终止,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终止日后的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结算向投保人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8.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向本公司提交解除合同申请书和保险合同原件等退保资料。如果投保人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须一并解除。
一、犹豫期退保
自投保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 如果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进行投资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
退还所交全部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 如果投保人选择在本合同生效后立即进行投资的,本公司按收到投保人提交的全部退保资料并且审核通过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的个人账户价值,连同所收取的初始费用和保单管理费一并退还给投保人。本合同自始无效。
二、犹豫期以后退保
投保人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递交的全部退保资料并且审核通过之日起终止效力,本公司按本合同终止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退保损失。
第二部分 投资条款
9. 投资账户的设立
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独立的投资账户(详见附件“投资账户说明”)供投保人选择。
10. 投资账户的管理
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本公司通过投资账户管理和计量与本合同有关的投资活动,由投资活动产生的投
资损益及资本盈亏均计入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的管理权归本公司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的管理权委任给本公司以外的保险资金管理机构。
投资账户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
计。
11. 投资账户的变更
在市场环境改变或出现新的投资渠道时,本公司可以设立新的投资账户;在充分保护投保人利益、符合监管部门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合并、分立或关闭投资账户,或合并、分解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本合同项下个人账户的资产价值不变。
12. 投资账户的资
产价值评估
投资账户价值为投资账户总资产减去投资账户总负债。
投资账户总资产是指某一投资账户下所拥有的按监管部门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出的资产总额。投资账户总负债是指该投资账户中应予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投资产品款、交易费用、管理费用、法定税费和其它负债等。
投资账户的资产以投资单位计量,转入投资账户中的保险费均按该账户投资单位价格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数=分配到该投资账户的保险费/该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投保人向本公司买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或投保人向本公司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按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确定。投资单位价格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通常情况下,本公司至少每周对投资账户资产价值评估一次。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公司定期在我公司网站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布投资账户单位价值。
13. 投保人对投资
账户的选择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并确定保险费进
入各个投资账户的比例。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批准后,变更其未来保险费进入各投资账户的比例。
变更后的投资账户资金分配比例将于本公司批准变更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生效。
14. 个人账户价值
的确定
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投保人单独设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项下投保人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量。
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本合同项下投保人在各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与其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的乘积之和。
本公司每年将至少提供一份投资连结保险年度报告给投保人。
15. 暂停或迟延评估和交易
当出现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如下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对投资账户进行正常评估和交易时,本公司可以暂停或迟延投资账户的评估和交易。
一、投资账户投资的证券市场被关闭或被限制、暂停交易时;二、投资账户的投资对象被暂停交易或计价时;
三、投资账户内的资产不能被估价或不能按既定的投资目标被投资时;
四、其他不可抗力(见 37.19)因素导致本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投资账户评估和交易时。
16. 账户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的资产从一个投资账户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其它账户。
投资账户转换以投保人的转换申请获本公司批准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
位价格完成。
投保人每次申请的转换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元(以转出的金额计算)。
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的规定收取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
17. 个人账户价值
的部分提取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以卖出投资单位的方式,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部分提取手续费之后提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投资单位的价格按本公司收到并同意部分提取申请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投保人每次申请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元,而且提取后个人
账户的剩余价值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元。
第三部分 费用条款
18. 初始费用 对投保人缴纳的各种保险费,本公司扣除 2.5%的初始费用后,将剩余保险费按本合同的规定买入投资单位,转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中。
19. 资产管理费和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对每一投资账户收取的资产管理费(见 37.20)为: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
价值×距上次评估日天数/365×资产管理费率。
各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率详见附件“投资账户说明”。
资产管理费将于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从投资账户价值内扣除。
本公司将于保单周月日, 以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从个人账户中扣除每月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每月为人民币 6 元。
20. 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或退保,本公司在各保单年度(见 37.21)以退保或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为基数按下表规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
保单年度 | 比例 |
1 | 2% |
2 | 2% |
3 | 2% |
第 4 年及以后 | 0% |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或退保,本公司将不收取上表中的手续费。
21. 投资账户转换
手续费
本公司为投保人免费进行投资账户转换。
在符合监管机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前提下,本公司可以设定投资账户转换手续费,但最高不超过转出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1%。
22. 附加合同保险费
本公司将于保单周月日, 以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从个人账户中扣除本合同下所附的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四部分 一般条款
23.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按解除合同之日后第
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按解除合同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会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5.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
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批注生效日期(见 37.22)起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身故保险
x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6.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7.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应按本条第三、第四款的规定处理。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收保险费少于应收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按知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从个人账户中以扣除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应收保险费与实收保险费之间的差额。
四、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收保险费多于应收保险费的,本公司按知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将多
收的保险费按投保人最近确定的投资比例以购买投资单位的方式,分配到个人账 户中。 | ||
28.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天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经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 除外。 |
29. | 调查权 | 投保人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具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见 37.23)、医院(见 37.24)(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释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本公司。 本公司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被保险人应当同意,费用由本公司支付。在本公司认为必要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要求验尸,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
30.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31.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领保险金时,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一、申领身故保险金,申请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身份证明; (3)受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 书; (5)申请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二、申领满期保险金,申请人需填写《领取保险款项申请书》并提供: (1)保险合同; (2)满期保险金受益人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三、申领保险金时其他注意事项 |
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 的授权委托书。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
32.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将在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以人民币支付,不含利息。
33. 其它核定结果 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本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按解除合同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将余额退还给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按解除合同之日后第一个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退保手续费和部分提取手续费”的规定扣除退保手续费后将余额退还。如果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余额退还给投保人。如果是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余额退还给受益人;但若投保人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余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本公司支付保险金或者
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本公司相关通知后之日起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回或者赔
偿。
34.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书宣告的被保险人身故日期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日期,按身故原因及本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扣除个人账户价值后的部分,本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5.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本公司将会给投保人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
36. 投保信息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投保人提供给本公司的职业、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投保人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果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
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37. 释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37.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37.2 保险利益 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7.3 本公司 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7.4 公共运输工具 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获得运输乘客营运的许可,并按国家和
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管理制度运营,有固定行驶时间表及路线,
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费的交通工具,包括飞机、轮船、火车、市内公共汽车、市内公共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地铁列车、城市轻轨列车。本合同所提及的公共 运输工具不包括出租车、租用车辆和任何形式的私人运输工具以及旅行社使用的运输工具。
37.5 意外事故 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公共运输工具发生的意外事故是指公共运输工具因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而发生紧急制动、碰撞、冲撞、砸压、翻侧、坠毁、沉没、燃烧或爆炸等。
37.6 意外伤害 指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因素所造成的,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所导致,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37.7 受益人 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7.8 评估日 本公司对投资账户资产评估时,记取账户中各项投资单位价格的日期。
37.9 保单周年日 指每年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如果该月份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其最
后一日作为周年日。
37.10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37.11 之前已存在的
病症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期的 24 时前或投保人缴付额外保险费的申请经本公司批注生
效日期的 24 时前(以较迟者为准),被保险人已发生的身体不适或已呈现的异常体征(无论是否已寻求医护意见),或被诊断、治疗的疾病,或已遭受的身体残疾和损伤。
37.12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37.13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
驾车。
37.14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7.15 战争 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者是任何类似战争的行动,包括由政权国家出于经济、
领土、民族、政治、种族、宗教等目的所采取的任何军事行动。
37.16 恐怖主义 指危害人身或财产的武力行动、武力威胁、暴力行动、暴力威胁,或下达上述行动的命令。或是指下达破坏干扰电子或通讯系统行动的命令,且无论执行这一行动的个人或团体是否与任何组织、政府、政权、主权、军权有任何联系。这类行动、威胁、命令会有威吓、强迫、伤害政府或人民或扰乱经济的效果。
37.17 生效日期 指保险单上在“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一栏中所显示的年月日。本合同的保障自生效日期的 24 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37.18 初始费用 用于支付佣金、核保、出单、维护等各项保单成本而收取的费用。
37.19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7.20 资产管理费 因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37.21 保单年度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期 24 时起至下一年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日期的 24 时止的期间,或自保单周年日 24 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止的期间,如果该月份无与本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37.22 批注生效日期 指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审核批准后在批注上所注明的该变更生效的起始年月日。批注中所包含的变更将自批注生效日期的 24 时(北京时间)起开始产生效力。
37.23 医生 指在医院内合法执业并具有医师执照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
是医生的情况,也不包括任何与被保险人具有商业联系的医生。
37.24 医院 指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方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 24 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
一、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二、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
三、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机构。
附件 投资账户说明
先锋 A 型账户 投资目标:遴选优质股票型开放式基金,追求长期的投资账户增值。
主要投资工具: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现金及银行存款。
投资策略:通过对中国基金市场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遴选继往投资表现优异、投资风格稳定、公司治理良好的股票型开放式基金,以期努力实现投资账户的长期增值。
投资组合限制:95%-100%投资于股票型开放式基金,0%-5%现金、银行存款用于备
付需要。
资产管理费用:每年费率不超过投资账户价值的 2.0% 。当前年费率为 1.75% ,在符合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调整资产管理费率。
灵动 A 型账户 投资目标:
本账户通过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在股票、基金、债券、现金等不同类型金融资产上灵活配置、精选券种,捕捉不同市场不同阶段中的不同投资机会,以追求账户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本账户为混合型账户,属较高风险账户,要求持有人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
主要投资工具:
本账户投资于股票、基金和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包括存款、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本账户可以进行债券回购交易。在投资市场稳定和投资账户现金流稳定的情况下,本账户持有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不低于账户资产总值的 20%;在投资市场或投资账户现金流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调整投资组合比例,但投资组合比例超出上述正常情况的限制的连续最长时间不得超过 30 天。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互相补充的方法,在股票、基金、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进行灵活配置,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
2. 固定收益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通过分析判断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宏观政策、以及影响债券市场价格的微观因素,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趋势,以及信用利差变动趋势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组合期限结构,以及组合在政府债券与信用债券之间的配置比例,提高本账户固定收益组合的收益水平;同时,投资管理人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取多种灵活策略(如,骑乘策略),力争获取超额投资回报。
3. 股票投资策略
行业配置:通过对经济周期、产业环境、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
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
投资时机,并据此对投资资产的行业分布进行动态调整。
个券选择:应用基本面分析方法,选出基本面较好的股票,综合运用经济周期理
论,精选预期表现好的股票构建组合。
4. 基金投资策略
投资管理人以宏观经济、宏观政策、市场运行特征等方面的综合分析结果为依据,
对未来市场趋势做出判断,并据此确定各类型基金在账户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投资组合限制:
在投资市场稳定和投资账户现金流稳定的情况下,本投资账户投资于不同类型资
产占投资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 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20%;
2. 现金、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和债券型基金 0%-80% 。
在投资市场或投资账户现金流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调整投资组合
比例,但投资组合比例超出上述正常情况的限制的连续最长时间不得超过 30 天。
金融工具的分类,监管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监管法规未有规定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该金融工具的特性决定其分类。
资产管理费用:
本投资账户每年资产管理费费率最高不超过投资账户价值的 2.0% 。当前年费率
为 1.75% ,在符合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调整资产管理费率。
货币 A 型账户 投资目标:遴选优质货币型开放式基金,追求较其它类型开放式基金而言更高程
度的本金安全,和与投资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当期收益。
主要投资工具:货币型开放式基金、现金及银行存款。
投资策略:通过对中国基金市场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遴选继往投资表现优异、投资风格稳定、公司治理良好的货币型开放式基金,以期努力实现投资账户的本金安全和与投资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当期收益。
投资组合限制:95%-100%投资于货币型开放式基金,0%-5%现金、银行存款用于
备付需要。
资产管理费用:每年费率不超过投资账户价值的 1.0%。当前年费率为 0.5% ,在
符合相关规定并提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以调整资产管理费率。